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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汇编(2023)(27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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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汇编(2023)(271页).pdf

1、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编 二零二三年九月 目 录 一、市级政策 (一)金融发展规划 (一)金融发展规划 1.深圳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1 2.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22 号).11 3.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 202324 号).25 (二)金融机构支持政策(二)金融机构支持政策 1.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2 号).35 2.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1 号).47 3.关于促进深圳风投

2、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 20223 号).54 4.深圳市关于建设香蜜湖国际风投创投街区的若干措施(深金监发202218 号).62 5.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深金监规20201 号).70 -i-(三)金融人才支持政策(三)金融人才支持政策 1.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府规20203 号).76 2.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深府201681 号).81 3.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2021 年纳税年度、2022 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深财法202331 号).86 (四)金融业务发展政策(四)金融业务发展政策 1.关于加快建设

3、深圳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深金监发20231 号).97 2.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深金规20212 号).107 3.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 号).113 4.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深金监规20213 号).124 5.关于促进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深府金发20197 号).131 6.关于支持罗湖区黄金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发20213 号).137 7.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17 号).142 8.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广州银发

4、202159 号).145-ii-(五)其他支持政策(五)其他支持政策 1.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 号).160 2.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规20212 号).166 3.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增资奖励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11 号).171 -iii-二、区级重点政策 1.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福金办202225 号)等系列政策.175 2.深圳市罗湖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罗府办20228 号)等系列政策.179 3.南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深南府规20223 号)等系列政策.188 4.深圳前海深港现

5、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32 号)等系列政策.196 5.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215 6.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深龙华府规20216 号)等系列政策.222 7.宝安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215 号).235 8.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12号)等系列政策.252 9.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24 号).265 -iv-1-深圳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

6、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深圳在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期。为顺应新时期国内外经济环境深刻变化,更好把握国家战略叠加重大机遇,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创新,努力对标国际一流水平,提升金融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为深圳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依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一、发展基础与发展形势(一)发展成就(一)发展成就“十三五”时期,面对错综复杂的

7、内外部形势,深圳金融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驻深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扎实推进金融稳定、发展、创新各项工作,规模实力稳步增长,质量效益不断提高,组织体系加快健全,服务功能日益完善,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1.金融综合实力不断提升 1.金融综合实力不断提升“十三五”时期,深圳金融业呈现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综合实力和支柱地位持续提升。2020 年,深圳金融业实现增加值 4189.6亿元,按现价计算的“十三五”年均复合增长率约 9.5%,占同期全市 GDP的比重达 15.1%

8、,占服务业的比重达 24.4%;金融业实现税收(不含海关-2-代征和证券交易印花税)1472.7 亿元,占全市总税收的 24.2%,居各行业首位;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分别为 10.2 万亿元和 6.8 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达 12%、16%。总体上看,各领域主要金融指标居于全国大中城市前三位,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在 2020 年9 月第 28 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中,深圳位列全球第 9 位,较 2015 年 9 月提升了 14 位,跻身全球十大金融中心行列。2.金融组织体系更加健全 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持续增强。2.金融组织体系更加健全 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持续

9、增强。截至 2020 年底,全市共有银行、证券、保险业分行级以上持牌金融机构 690 家,金融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密度稳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其中,银行业总资产 10.45 万亿,较 2015 年增长53%,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三位;法人证券公司总资产 2.22 万亿,较 2015年增长 55%,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法人保险机构总资产 5.46 万亿元,增长 72%,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二。创新型金融机构相继落户。创新型金融机构相继落户。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旗下理财子公司率先落户,理财业务规模约占全国的1/5;设立全国首支规模百亿元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国内首家个人征信公司、第二家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

10、等注册成立;与实体经济密切相关的PE/VC 机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业态发展活跃。一批本土法人机构进入行业前列。一批本土法人机构进入行业前列。2020 年度,深圳有 5 家证券公司营业收入、6 家公募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规模、5 家创投机构管理资本量进入行业前二十。平安保险、招商银行在“世界 500 强”分别排名第 21、第 189 位,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入“世界 500 强”。3.金融市场规模快速扩张 多层次资本市场全球领先。3.金融市场规模快速扩张 多层次资本市场全球领先。深交所 2016-2017 年连续两年 IPO 数量超过纳斯达克、纽交所、伦交所、港交所等

11、全球主要交易所,居全球首位;2020 年深市股票成交金额 162.22 万亿元,排名全球第三。截至 2020 年底,深交所共有上市公司 2354 家,比 2015 年增加 608 家,上市公司总市-3-值 34.19 万亿元,较 2015 年增长 44.8%。资管、保险市场稳步扩大资管、保险市场稳步扩大。2020年底,深圳辖区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超过 13 万亿元1,约占全国的 1/4。2020 年深圳保险市场实现原保费收入 1453.5 亿元,较 2015 年增长 124%;保险业实现增加值 618 亿元,仅次于北京。区域要素市场加快创新区域要素市场加快创新。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率先落地不良资产

12、跨境交易等创新业务,依托“跨境通”交易平台完成全国首单商业保理资产、租赁资产对外转让;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落地国内首笔跨境碳资产回购融资业务;由香港交易所集团设立的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现货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正式开业运营。4.金融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小微企业融资提速增效4.金融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小微企业融资提速增效。实施“千亿发债”、“千亿信贷”、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奖励、过桥资金贴息、发债融资奖励等融资促进政策;率先启动“金融方舟”工程,创新开展金融支持企业抗疫专项行动,2020年累计服务小微企业 4.7 万家;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和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启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截至 20

13、20 年底,全市普惠口径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9299 亿元,同比增长 40.9%,较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 26.5 个百分点。科技金融体系不断完善。科技金融体系不断完善。深入推进科技金融试点,成立国内规模最大的市场化运营天使母基金,建立全国首家知识产权金融全业态联盟,搭建“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不断创新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质押融资、股权投资、债券发行、保险保障等服务,努力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企业直接融资加快发展企业直接融资加快发展。大力推动上市企业培育,截至 2020 年底,全市共有境内外上市公司 450 家,其中境内上市公司 33

14、3 家;上市公司总市值 9.12 万亿元,在大中城市中仅次于北京。一大批优秀本土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2020 年深圳企业通过 IPO、再融资、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ABS)等方式,实现融资 7824 亿元,较上一年同期 1 含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基金公司非公募业务、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及备案的私募基金。-4-增长 50.6%,直接融资比重稳步上升。保险保障能力持续增强。保险保障能力持续增强。保险产品加快覆盖责任、信用、医疗、养老、健康、意外等重点领域,2020 年全年共承担各类风险保障 409 万亿元,比 2015 年增长 304%,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功能和

15、“稳定器”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5.金融改革开放深入推进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金融合作加速。5.金融改革开放深入推进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金融合作加速。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双向发债、跨境双向本外币资金池、跨境双向股权投资、跨境资产转让、跨境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六个跨境”稳步发展,自由贸易账户正式落地实施,全国首家港资控股证券公司、首家港资控股公募基金、大湾区首家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入驻,“深港通”、基金互认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陆续落地。2020 年深圳市跨境人民币收付金额合计 2.46 万亿元,规模居全国第三,深港两地跨境本外币收支中人民币占比已超过 50%。先行示范区金融创新加快推进。

16、先行示范区金融创新加快推进。深交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落地,板块覆盖面和包容性显著提高;沪深 300ETF 期权成功挂牌,实现深市金融衍生品“零的突破”;成功发行多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涵盖疫情防控、中小企业融资、5G 专场多个领域;成功纳入央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顺利完成全国首次数字人民币外部可控测试。金融科技新动能率先培育。金融科技新动能率先培育。出台全国首个地方金融科技专项政策,率先设立金融科技专项奖,落户百行征信、国家金融科技测评中心、央行数字货币研究院等一批金融科技龙头企业及重要基础设施,发布国内首支金融科技指数并挂牌首个基金产品,联合港澳金管局推行“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才计划,

17、构建金融科技先发优势。可持续金融走在全国前列可持续金融走在全国前列。出台全国首部绿色金融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推进“中国绿色基金标准”“中国绿色金融中心指数体系”研究,加入“全球金融中心城市绿色金融联盟”(FC4S),落户FC4S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实验室,发起全球社会影响力投资共识(“香蜜湖共识”),发布首个上市公司社会价值评价指数“义利 99”,推进可-5-持续金融纵深发展。6.风险防控能力不断增强 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健全。6.风险防控能力不断增强 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健全。挂牌成立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落实“7+3”类业态统一归口管理职责;在国内率先成立地方金融行政处罚委员

18、会,构建“查处分离”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履职法制化水平。重点领域风险整治成效明显重点领域风险整治成效明显。成立全市网贷风险处置实体化工作专班,在全国率先建立网贷行业机构良性退出指引、知情人举报制度、失信惩戒规范、清产核资指引等系列制度,推动网贷机构数量、借款余额、出借人数大幅“三降”;协同化解私募行业风险,有序推进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活动,开展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遏制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监管科技应用持续加强监管科技应用持续加强。创新搭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监管信息系统、灵鲲金融安全大数据平台,构建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利用现代技术手段,

19、提高风险精准识别和实时预警能力,打造监管科技品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持续深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持续深化。实施“深圳市居民金融素养提升工程”,通过公开课、云直播、金融安全百宝箱手册等项目,从基层入手,普及金融法制知识,加强市民风险教育,构建源头治理、贴近民生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7.金融发展环境持续优化 金融领域党的建设全面加强7.金融发展环境持续优化 金融领域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广泛深入开展调研,引导金融机构坚持以党建引领业务,形成“党建强、金融强”局面。持续加强金融工作部门机关党的建设,成立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机关党委和八个党支部、市网贷专班临时党支部。成立市新兴金融行业党委,理顺工作机制,并率先印发实

20、施关于加强新兴金融行业党建工作的若干措施,大力推进新兴金融党的建设和工作“两个覆盖”。金融产业政策不断完善金融产业政策不断完善。修订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出台促进创投业发展、促进供应链金融的专项政策,金融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出台实施金融人才专项支持政策,启动“深-6-圳市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举办系列金融领军人才研修班、鹏城金融大讲堂,建立常态化的金融人才培养机制。金融集聚区和配套体系不断健全。金融集聚区和配套体系不断健全。香蜜湖新金融中心、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红岭创新金融产业带等启动规划建设,南山科技金融城投入运营,湾区国际金融科技城揭牌启用,特色金融集聚区和重点金融楼宇建设稳步

21、推进。积极引进会计、法律、评估、评级、资讯等专业服务机构,推动形成金融配套服务业集聚发展态势。金融交流合作力度持续加强。金融交流合作力度持续加强。建立深港澳金融合作定期会晤工作机制,成立深港澳天使投资人联盟、深港澳金融科技联盟、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与伦敦、新加坡、苏黎世、阿布扎比等国际金融城市建立联系,连续举办深圳国际金融博览会、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风险投资论坛以及首届深伦金融创新与合作论坛等重要会议论坛,大力提升深圳金融知名度和影响力。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

22、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 周年庆祝大会和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对标国际一流水平,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加强金融监管治理,提升金融发展能级,实

23、现更高质量、更有-7-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为深圳加快建设先行示范区、更好发挥在粤港澳大湾区中核心引擎功能提供强有力金融支撑。(二)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要求,把新发展理念贯穿于金融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金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金融客观规律,充分发挥金融支撑保障和引领带动作用,推动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着力构建产融良性互动、共生发展新格局。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定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金融

24、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对金融稳定发展创新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构建一流金融生态和政银企互利共赢发展局面。坚持规模扩张与质量提升相协调。坚持规模扩张与质量提升相协调。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优化金融服务供给质量,提升金融业发展效益,推进金融业结构升级和能级跃升,以质量效益驱动规模扩张和竞争力提升,实现效益、规模、质量的协调发展。坚持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相促进。坚持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相促进。把改革开放作为金融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以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扩大对外开放,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充分激活金融市场活力,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坚持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相兼顾。坚持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相兼顾。坚持

25、以创新引领发展,引导鼓励金融产品、服务、组织、监管创新,统筹创新发展与稳定安全,科学防控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三)发展目标(三)发展目标 到二二五年,金融产业支柱地位和资源配置能力进一步增强,金融国际化程度稳步提升,金融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跻身全球城市前列,在构-8-建金融运行安全区的前提下,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推进“金融+”战略,着力打造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全球可持续金融中心、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助力深圳建设有影响力的全球金融创新中心。金融运行安全区。金融运行安全区。健全地方金融监管的体制机制,形成以法治为基础、以科技为支撑、满足现

26、代金融高效运行需求的金融监管体系,全面提升识别风险、监测风险、管理风险和处置风险的水平,不断提高金融业抗风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不断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探索金融服务自主创新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等重点领域先行示范,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创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包容性增强、覆盖面不断扩大,国内外风投创投机构加速聚集,金融配置创新资本的能力和效率持续提升,建设全球一流的创新资本形成中心。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全球金融科技中心。营造一流金融科技产业生态环境,集聚一批金融科技创新项目、创业团队、基础

27、平台和优秀人才,培育一批金融科技龙头企业和行业标杆,着力突破一批金融科技前沿关键技术,推广应用一批高质量金融科技创新成果,促进形成一批安全效率并重、国际国内通行的金融科技业务标准,建设国内外知名的金融科技中心。全球可持续金融中心。全球可持续金融中心。充分发挥金融在助力深圳落实联合国“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重要作用,接轨国际成熟的可持续金融规则,率先构建一批与社会和环境正向外部效应相关、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金融服务标准,引导落户一批具备国际影响力的可持续金融项目、机构和平台,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创新经验和成果,打造中国可持续金融的“最佳示范”。国际财富管

28、理中心。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巩固提升深圳财富管理行业优势,充分利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等业务机遇,构建更加完善的财富管理业务链条和生态圈,培育一批运作规范、业绩优异、竞争力突出的财富管理机构,-9-打造财富管理机构、产品、资金、人才等高端要素的集聚高地,财富管理行业规模、创新能力、国际化水平跃居全球前列。展望二三五年展望二三五年,以人民币国际化、资本项目开放和深港金融融合发展为动力,进一步打通本外币、境内外、在岸离岸市场的资金互联互通和对接合作路径,有效提升深圳在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标准制定、金融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国际话语权,增强深圳对全球高端金融资源的集聚能力和配置能力,高水平建设全球性创新资本集

29、聚中心、全球性人民币产品创新与投融资中心、全球性财富与资产管理中心。(四)主要指标(四)主要指标“十四五”时期金融业高质量发展预期性指标如下:总体规模稳步提升总体规模稳步提升。到“十四五”期末,深圳金融实力、发展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综合竞争力稳居全球金融中心前列。到 2025 年,深圳金融业增加值 6400 亿元左右,占地方生产总值比重 16%左右;本外币存贷款分别达到 13.5 万亿元、9 万亿元以上;保险市场保费收入达到2200 亿元。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等经营指标全国居前,排名位于“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前列。融资结构不断优化融资结构不断优化。在直接融资

30、方面,“十四五”期间直接融资(含企业债券融资、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累计增量占社会融资规模累计增量的比重达到 30%;辖区境内外上市公司突破 600 家。在间接融资方面,信贷结构不断优化,其中: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达 8%,绿色信贷占比达 7%,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 11%,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比重达 18%;银行贷款不良率 1.1%左右。“四大中心”建设有序推进“四大中心”建设有序推进。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全球可持续金融中心、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到 2025 年,深交所上市公司家数达到 3000 家,“十四五”期间 IPO 数量居全球证券交易

31、所前列;进入行业前 50 名的创业投资机构达 15 家左右,-10-数量居全国前列。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财富管理总规模达30 万亿元,其中,证券业经营机构管理资产规模 20 万亿元。金融科技生态体系加快完善,落地5 家以上国家级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平台,获得认证的“深港澳金融科技师”约 1000 人,纳入“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的上市公司达到 25 家。可持续金融形成一批有益的经验成果,“十四五”期间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等国际组织推荐约 30 个可持续金融案例,绿色债券累计发行额达到 1000 亿元。以上内容为摘选,更多详细信息欢迎致电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0755-8812

32、0714),或登录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网址:http:/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二二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五章 环境信息披露 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进深圳可持续金融中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

33、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第三条 绿色金融发展坚持标准引领、科技支撑、市场主导、政策激励、监管约束的原则。第四条 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金融发展。-12-本条例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金融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统一协调绿色金融发展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绿色金融发展,组织实施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并依法对绿色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管

34、部门驻深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充分发挥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国际合作、标准制定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深圳证券交易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持续开展绿色金融宣传和教育,形成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共建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符合绿色金融

35、发展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健全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决策机制以及相应的执行、监督机制,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执行能力保障,保障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能够有效支撑绿色金融发展目标。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并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专门机构的组织架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控制度。-13-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设立绿色分支机构提供便利。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参照国际公认的绿色信贷管理模式,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配套绿色信贷专项规模,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分类,开展相应风险评估,建立绿色信贷客户名单,开辟绿色信贷快速审批

36、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绿色信贷统计制度,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重点统计、分析绿色信贷余额和比重、违约率、绿色信贷资产分布和质量,以及绿色贷款的环境效益等。第十条 证券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债券发行业务过程中主动询问发行人发行绿色债券的意愿,并对绿色债券发行提供专业意见和服务。第十一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保险资金绿色投资制度,明确保险资金用于绿色投资的策略、方向、比重、风险管控等要求。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应当建立绿色投资管理制度,确定绿色投资策略,对资产管理人在绿色投资范围、比重、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要求,并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予以载明。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

37、同中关于绿色投资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绿色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绿色投资义务,并在股权类投资标的的投资合同中明确被投资企业应当履行的绿色管理责任。第十四条 绿色融资主体取得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获得绿色基金投资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绿色资金的,应当建立绿色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与出资人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和管理,并定期向出资人报告使用与管理情况。第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广国家绿色金融标准,组织制定国家绿色金融标准配套制度或者补充性地方绿色金融标准。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制定绿色金融标准规划,拟定绿色金融标准目录。-14-第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监

38、管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机构、认证和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参与国际和国内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工作,推动国内和国际标准互认。第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绿色融资主体和绿色金融机构的认定、评价和认证标准。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制定相关领域绿色企业和项目技术标准,为绿色金融活动提供技术规范指引。第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绿色金融统计标准,建立绿色金融统计制度,将绿色金融统计纳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将绿色产业增加值或者产值纳入相关统计指标。第二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使用环境压力

39、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和工具,对金融机构在气候变化、环境监管和可持续发展等压力情况下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第三章 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现有绿色信贷产品,创新绿色信贷品种,推广新能源贷款、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能源信贷品种,创新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生产、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降低绿色信贷资金成本,扩大绿色信贷规模。第二十二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绿色建筑质量保险、绿色产业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以及其他绿色保险业务。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优化巨灾保险共保体,完善以保障自

40、然灾害风险和重大事故风险的巨灾保障体系。第二十三条 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15-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企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在承保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承保后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排查风险隐患,并按照合同履行理赔责任。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第二十四条 支持信托金融机构采用资金信托、慈善信托或者服务信托的方式,通过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可转债投资等形式,为绿色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第二十

41、五条 鼓励金融租赁机构开展绿色资产、大型成套设备等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绿色运营。第二十六条 投资咨询机构在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应当询问个人投资者在绿色领域的投资偏好,并按照投资者陈述的绿色投资偏好推荐合适的投资产品。第二十七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金融机构承销绿色公司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担保支持证券等。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绿色领域项目建设。第二十八条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权益抵押和质押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市场跨境交易业务。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供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

42、(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相关的资产评估、认证、咨询、资产处置等服务。第二十九条 支持深圳排放权交易机构开展下列业务:(一)提供环境权益交易和相关金融服务;(二)运营管理碳普惠统一平台;(三)开展碳资产和绿色资产境内和跨境交易;-16-(四)创新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生态环保领域的交易品种。第三十条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探索开展绿色金融活动,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第四章 投资评估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绿色投资评估制度,对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前评估,并开展投资后管理。金融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绿色投资评估工作。第三十二条

43、深圳经济特区内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开展绿色投资评估:(一)项目总金额达到五千万元,且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项目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投资项目主体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报告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评价程序的合规性、评价机构的适当性、评价结论的合理性等。评估结论应当包括项目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河流、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相关区域生物产生的多样性影响,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等。第三十四条 金融

44、机构应当对投资项目主体进行环境风险管控能力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环境风险管控的内部制度、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以及环境风险管控制度和措施的持续意愿和执行能力等。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投资项目环境效益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项目短期环境效益、中期环境效益与长期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等。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绿色投资评估内容纳入投资后管理,坚-17-持持续性、及时性、全方位、谨慎性、真实性原则,建立健全投资后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 多个金融机构对同一个需要开展绿色投资评估项目进行联合投资的,可以委托其中一个金融机构开展绿色投资评估工作,也可以联合开展绿色投

45、资评估工作。第五章 环境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资金投向的企业、项目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环境影响信息进行披露。接受投资的企业或者项目、资产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向金融机构提交环境信息资料。第三十九条 下列主体应当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类别披露环境信息:(一)在深圳市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二)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三)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除前款规定的主体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披露环境信息:(一)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在深资产规模五百亿元以上的银行;(二)资产管理规模一百亿元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三)资产管理规模五

46、十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四)资产管理规模一百亿元以上的机构投资者。第四十条 环境信息披露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在深圳市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按照上市交易平台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二)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关于绿色债券发-18-行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三)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按照优惠政策制定部门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四)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未制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环境信息披露办法。第四十

47、一条 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以财务报告、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或者环境、社会和管治报告等形式,合并或者单独披露上一年度的环境信息。第四十二条 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当向监管部门指定的平台以及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提交披露报告,按照规定在其互联网官方网站以及报告平台公开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第六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划目标、责任分工和具体工作措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布局绿色金融重大战略项目、重大绿色环保工程和重大绿色金融基础设施。第四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

48、强绿色金融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动绿色企业(项目)库、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绿色金融监管系统的建设,整合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环保等监管信息,将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保违法违规记录等环境和社会风险信息与征信体系连接,为金融机构、相关企业、认证和评级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等提供相关服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推动获得绿色金融支持的企业在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或其他指定平台提交其环境绩效相关信息,为金融机构、认-19-证和评级机构从事绿色金融活动提供便利。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时,应当将金融机构实施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

49、当建立健全与绿色金融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将绿色金融人才作为重点引进和培育的高层次金融人才予以扶持。第四十七条 支持设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吸引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和社会资本投资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等领域的企业和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联合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可以达到百分之五十。归属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超额收益部分可以向社会资本让利,其中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最高让利可以达到百分之百。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绿色金融活动予以补贴、贴息或者奖励。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

50、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为绿色融资主体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确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绿色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比例、年度增长率等业绩评价指标。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微企业的绿色信贷风险补偿纳入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并可以在资金池现有风险分担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政府风险分担比例。第五十一条 支持中国人民银行驻深机构采取下列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发行并投资绿色债券;(二)探索开展绿色信贷证券化;-20-(三)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绿色信贷发展;(四)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绿色投融资活动并提供便利;(五

51、)其他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第五十二条 支持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采取下列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绿色信贷不良容忍度;(二)探索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设置总体资产风险权重下限的基础上开展降低绿色资产风险权重和提高棕色资产风险权重的试点;(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绿色技术创新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四)推动绿色保险产品创新,为绿色保险产品备案提供便利;(五)指导保险业金融机构建立绿色投资制度,开展绿色投资;(六)其他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第五十三条 支持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驻深机构采取下列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一)在同等条件下为绿色企业开辟优先上市辅导便利通

52、道;(二)引导降低绿色股票、绿色债券交易手续费;(三)引导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境外绿色投资者投资绿色债券;(四)鼓励证券公司承销绿色债券,将承销绿色债券作为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评价范围;(五)其他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措施。第五十四条 深圳证券交易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为绿色债券发行和上市交易提供便利通道,开发推广绿色金融相关指数,扩大国际绿色金融合作,推动资本市场绿色金融发展。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服务企业清洁、低碳、绿色发-21-展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促进深圳碳交易市场发展,完善碳普惠制度,积极培育高效便捷的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

53、交易市场。第五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金融科技手段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第五十七条 支持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加入国际知名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组织;支持国际知名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组织等社会组织在深圳设立地区中心、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第五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探索设立现代绿色金融服务机构,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绿色金融发展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将绿色金融纳入市金融创新奖评选范围,按照相关规定评选和奖励。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条 市地方金融监

54、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绿色金融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第六十一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以区块链为基础的跨境绿色资产标准化、认证、仓储和交易平台建设,探索构建跨境合作机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第六十二条 金融机构不得以绿色金融产品的名义对不具备绿色特性的金融产品进行宣传、销售或者推广;相关企业不得以绿色融资的名义为不具备绿色特性的项目申请绿色资金;认证和评级机构不得为不具备绿色特性的企业或者项目出具绿色认证报告或者绿色评级报告。金融机构、相关企业以及认证和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诚实

55、信用的原则,建立防范前款禁止行为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绿色金-22-融相关活动。第六十三条 绿色金融认证和评级机构开展认证、评级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相关认证、评级规范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认证、评级工作,并对其出具的认证、评级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二)认证、评级机构及其人员与被认证、评级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非法泄露被认证、评级对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相关主体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建立绿色金融相关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有关活动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56、第六十五条 环境高风险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投保或者续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拒不投保或者续保的,处保险费三倍罚款。第六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对投资项目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项目发生应当处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按照提供贷款或者投资金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处以罚款。第六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将绿色投资评估内容纳入投资后管理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

57、条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违反-23-本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虚构、捏造数据或者信息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 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违反本条例关于环境信息披露规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相关部门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将该机构的违法行为信息提供给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并通过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二)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信用联合惩戒措施。第七十条 金融机构、相关企业或者认证和评级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国家驻深金融监管机构按

58、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七十一条 认证和评级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独立性要求的;(二)认证、评级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失实的;(三)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但未回避的;(四)非法泄露被认证、评级对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绿色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保护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信贷产品及服务。(二)绿色供应链,是指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理念贯穿于企业从产品设计到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的全过

59、程,使企业的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相协同的上下游关系。(三)绿色保险,是指保险业金融机构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24-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保护,对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提供的保险产品。(四)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为绿色产业、绿色项目进行再融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债券可以分为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非结构化融资产品,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结构化融资产品,以及其他绿色债券产品。(五)绿色融资主体,是指为绿色资产或者绿色项目进行融资活动,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

60、的法人。(六)绿色基金,是指以促进绿色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投资于能产生环境效益或从事环境相关业务企业和项目的公募基金产品或其他投资主体。绿色基金可以分为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和绿色证券投资基金。(七)碳普惠:是指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八)环境权益,是指政府对行为主体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消耗数量方面设定许可、进行总量控制而产生的权益。主要包括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节能量(用能权)、绿色电力证书等。(九)绿色融资担保,是指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或者以绿色资产作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项目提

61、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十)棕色资产:是指特定会计主体在高污染、高碳(高能耗)和高水耗等非资源节约型、非环境友好型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以货币计量,预期能带来确定效益的资源。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5-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 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银发202324 号 开发建设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 40 周年庆祝大会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 25 周年大会上的系

62、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方案要求,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全面强化前海合作区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支持香港融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新格局,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先行先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

63、枢纽,不断构建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依托前海合作区加强深港金融合作,进一步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作用,聚焦资金要素的跨境自由流动,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资本项目开放,促进深港两地之间金融服务业的开放与联通。逐步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金融环境。-26-(二)基本原则。提升深港金融合作水平。按照远近结合、民生优先、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实施更高水平、更深层次对香港金融开放与合作,推进与香港金融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内地与香港深度融合发展,不断丰富“一国两制”发展新实践,在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水平参与国际合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服务实体经

64、济高质量发展。立足前海合作区“扩区”后产业体系,培育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的金融业态,积极稳妥推进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监管创新,分阶段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推行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坚持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创新激励相容的风险防范机制,依托技术监测、预警、处置等手段,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监管科技跨境合作,完善与更大力度改革开放相匹配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与香港接轨的金融法治,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导,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三

65、)总体目标。到 2025 年,建立健全以金融业扩大开放、人民币国际化为重点的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基本实现与香港金融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金融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体系更加完善,金融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彰显。到 2035 年,实现以负面清单为基础的更高水平金融开放,跨境资金高效便捷流动,基本建成与国际接轨的金融领域规则体系,金融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为全国金融业扩大开放起到更强示范引领作用。二、深化深港金融合作,优先开展服务民生领域的金融创新,-27-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民生服务更优质、更多样、更便捷的金融服务体系(一)便利香港居民开立内地银行账户。扩大香港居民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 II 类

66、、III 类银行账户试点银行范围。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加强线上业务创新,试点开展信用卡视频面签。(二)便利香港居民信用融资。在征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商业银行依法共享其香港母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状况,为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生活和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深圳市地方征信平台,探索深港跨境征信合作。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和香港均设有分支机构的中资商业银行、港资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探索深港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依法开展跨境交流合作,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和香港的银行通过企业征信机构获取双方客户的企

67、业征信信息,促进两地跨境企业贷款业务发展。(三)便利香港企业跨境投融资。支持港企港人在前海合作区创新创业。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在 500 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内从境外银行获得人民币贷款。(四)便利香港专业人士执业。鼓励前海合作区内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升港籍从业人员比例,扩大港籍专业人士专业能力辐射范围。支持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基于实际薪酬水平提供个人薪酬跨境收付便利化服务。(五)支持香港打造资产管理中心。允许香港私人银行、家族财富管理机构等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资产管理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资理财公司,依法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允许前海合作区将债券市场柜

68、台业务债券品种拓展至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粤港澳大湾区主体投融资渠道。-28-(六)拓展香港金融业发展空间。支持高水平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为香港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跨境办公以及香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等迭代升级提供空间载体。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与香港金融机构依法联动开展金融业务创新,提高相关国际业务能力,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服务。三、深化深港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在跨境金融领域先行先试,强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七)扩大港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支持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银行在前海合作区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允许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经香港持牌金融机构授权后

69、,向其内地客户转发香港持牌金融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包括按照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注册为“注册机构”的银行发布的研究报告),为内地投资者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支持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在境内开展跨境业务试点、承销熊猫债业务等,对相关业务明确相应监管政策。(八)允许证券业金融机构在香港开展直接融资。允许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通过境外上市等跨境融资方式补充资本金。支持前海合作区内企业依法利用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等)平台进行融资及开拓海外业务,以及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优质地产及基础设施项目在香港上市及进行融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前海合作区内

70、期货公司在特定品种业务上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跨境担保、增信支持、内保外贷等。支持前海合作区内基金公司积极参与交易所买卖基金(ETF)互挂及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九)加强深港债券交易合作与创新。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推动内地与香港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建设。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在香港直接发行人民币计价的-29-证券产品。(十)完善跨境保险业务。加快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支持前海合作区保险机构与香港保险机构合作开发针对合作区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险、养老险、航运险、信用保险等跨境保险产品。(十一)有序探索深港私募通机制。允许前海

71、合作区面向香港开展跨境双向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简化申办流程,进一步拓展投资范围,探索降低香港投资者准入要求。支持深港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合作区联动发展。优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资质以及直接申请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在总量管理的基础上,允许灵活自主配置和更换投资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资质的机构主体运作一年后直接申请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资质。明确香港投资者的非居民税收地位。(十二)试点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探索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建设私募股权

72、和创业投资二级交易市场,拓宽行业退出渠道,增强流动性,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十三)依法合规建设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支持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大宗商品跨境现货交易人民币计价结算业务。依法合规拓展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的业务及功能,有序丰富交易品种,增强大宗商品定价能力。四、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在外汇管理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领域先行先试,强化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功能(十四)扩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开放。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地区银行在前海合作区依法设立分支-30-机构,拓展内地业务。

73、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基金销售公司。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允许跨国企业在前海合作区率先设立财资中心,为中资企业海外经营活动提供服务。支持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条件成熟的企业集团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研发中心、科创中心、数据服务中心等功能性总部。(十五)提升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在前海合作区实施更便利的货物贸易资金结算措施,对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实施更便利的资金收付措施。对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货物

74、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措施。支持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允许银行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开展真实、合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允许前海合作区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探索运输发票网上核验,便利境内运费划转。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探索个人经常项目本外币收支一体化管理。允许前海合作区内居民个人在年度额度内,直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跨境人民币汇款和收款业务。(十六)适度放宽跨境投融资限制。境外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及用于购买大额存单。研究前海合作

75、区内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ABS)跨境转让业务试点。(十七)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有效路径。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等业务。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开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试点,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31-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本金入账结算业务,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允许前海合作区内商业银行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业务。便利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在真实业务背景下灵活开展跨境融资,放宽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境外放款限制,将放款上限比例由所有

76、者权益的 50%扩大至 80%。(十八)探索跨境支付清算新机制。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便利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在前海合作区互通使用。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促进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拓展粤港澳大湾区业务。在前海合作区稳步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银行账户服务。(十九)拓展离岸账户功能。在账户隔离、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制度框架内稳妥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扩大基于离岸银行账户(OSA)的离岸

77、业务范围,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离岸银行业务专营机构或法人机构,为实体经济开展离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五、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培育以服务“扩区”后产业体系和中小微企业为导向的金融业态(二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支持前海合作区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开展环境(包括与气候相关,下同)信息披露试点,探索深港互认的、统一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支持香港等地国际绿色金融认证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机构。鼓励香港等地国际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前海合作区及粤港澳大湾区绿色技术、绿色项目。支持前海合作区内企业赴香港发行绿色债券和获取银行绿色融资,通过制定发布赴港发行

78、绿色债券流程参考等方式,让更多企业掌握在香港发行债-32-券的相关要求、主要流程和优惠条件。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鼓励深港绿色金融人才的培训和交流。(二十一)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研究前海合作区内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商业保理公司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方案。支持前海合作区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船舶、汽车等融资租赁业务。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鼓励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

79、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二十二)加大金融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前海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开展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航运再保险等业务,在业务范围内拓展支持领域,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按市场化原则设立港航产业投资基金,提升高端港航服务能级。(二十三)支持开展科创金融试点。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科创企业开展海外融资和境外并购业务,引进海外技术。支持商业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科技支行,探索在资本占用、不良贷款容忍度、核销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加强同外部投资机构的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

80、式,助力前海合作区内科创企业上市。(二十四)支持金融科技发展。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领先的深港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或实验室。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深化实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强化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沙盒”的协同联动,提升金融科技监管统一性、专业性和穿透性。-33-六、加强深港金融监管合作,探索与香港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健全跨境金融风险防控机制(二十五)建立深港金融监管合作机制。支持深港两地在前海合作区建立紧密的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和定期会商机制,协同开展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和跨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合法权益。(二十六)探索跨境金融监管创新。发挥前海合作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81、法定机构运作优势。加强深港两地金融管理部门人员交流。开展监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探索开展相关试点项目。发挥前海合作区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在金融领域“试验田”作用。(二十七)优化金融法治环境。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惩罚力度,支持在前海合作区高标准建设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构建国际化、多元化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服务保障前海合作区实施国家金融战略,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七、保障措施(二十八)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金融支持前海合作区深化改革开放全过程。坚

82、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坚强保障。(二十九)加强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业务指导和支持力度,按程序将前海合作区既有相关支持政策覆盖到前海合作区“扩区”后的全部区域。加大赋权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经验,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如遇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加强深港两地金融监管交流与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支持前海合作区以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在与-34-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便利化等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本意见涉及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

83、措施,纳入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三十)加强人才保障。制定吸引高层次金融人才的配套政策,着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金融人才。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培养一批既通晓国际规则、又熟悉中国国情的高层次金融人才。设立深港金融创新发展委员会,承办深港金融论坛,搭建深港两地金融界沟通对话、联系互动、交流合作的重要机制和平台,为深港金融合作提供咨询建议。-35-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金监规20222 号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全市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加快建设全球金融创新中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坚持服务导向

84、,优化金融政策环境 (一)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坚持服务导向,不断优化金融政策环境,为金融企业在深集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积极主动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二)充分发挥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的建言献策、咨政辅政作用。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征求各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各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聘任,每届任期 3 年。(三)充分发挥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吸引优秀金融人才,引进金融企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企业开展组织、产品、业务和

85、模式创新等金融业发展事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市有关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升专项资金辐射带动作用。(四)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奖的创新激励作用。金融创新奖每年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成果显著的金融企业、金融监管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另行拟定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36-(五)充分发挥金融论坛凝聚共识、共商良策的平台作用。支持在深圳举办有影响力的专业高端金融论坛,促进境内外金融企业深化交流合作,推动完善深港金融合作长效机制,引导金融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聚集行业资源、构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市各金融行

86、业协会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市各金融行业协会按规定参与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七)市相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为守法诚信的金融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开展守信联合激励。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可享受大企业便利直通车和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认定条件另行规定。金融企业因业务需要,须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的,市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应为其提供便利;为金融企业向省公安厅申办两地车牌照提供支持和服务。(八)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要结合辖区金融发展实际,积极参与深圳金融发展服务工作,探索创新制定辖区支持金融企业发展政策,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下,逐步建立健全市区联动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二、

87、发展金融总部经济,鼓励金融企业总部做大做强 (九)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吸引金融企业在深设立法人总部,不断增强深圳金融业的集聚力和辐射力。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 2 亿元以下的,给予5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 5 亿元以下、2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8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 10 亿元以下、5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10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 10 亿元(含)的,给予 20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实收资本 10 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 亿元增加 100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37-过 500

88、0 万元。新迁入深圳的金融企业总部,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市政府参照其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给予搬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 5000 万元。(十)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水平;支持金融企业、民间资本在深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为社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服务。对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实收资本 2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 5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十一)引导支持在深金融企业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风险承担能力和综合经营水平

89、。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在深圳注册设立且增资后实收资本达到 40 亿元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其实收资本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部分,给予增资奖励:实收资本金增加 3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1000 万元;增加30 亿元以下、2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500 万元;增加 20 亿元以下、1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200 万元;增加 10 亿元以下、5 亿元(

90、含)以上的,奖励 100 万元。(十二)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跨地区并购和市场化重组,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38-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 5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10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在 50 亿元以下、3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500 万元;并购交易金额在 30 亿元以下、1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200 万元。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

91、3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1000 万元;并购交易额在 30 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500 万元;并购交易额在 20 亿元以下、1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200 万元;并购交易额在 10 亿元以下、5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100 万元。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 5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500 万元;并购交易额在 5 亿元以下、2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200 万元;并购交易额在 2 亿元以下、1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100 万元。(十三)

92、促进金融发展空间的合理布局,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按规定申请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申请购买金融总部项目用地条件按照市政府有关总部企业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大厦条件执行。(十四)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需要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必要的资助。在深圳无自有办公用房的金融企业总部,首次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 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 10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 5 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 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

93、参考价格的 30%给予补贴,后 2 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 15给予-39-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金融企业总部,注册后 5 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 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50%给予补贴,后 2 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 25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则以实际租价为基准,按上述方式和比例给予租房补贴。在深圳注册设立的中小金融企业总部办公用房纳入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保障范畴,具体办法按照我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政策执行。(十五)鼓励金融企业开展综合化经营,支持金融控股公司集聚发展。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注册地在深圳的金融控股公司

94、,给予 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总部中,需有两家或以上不同类型金融企业总部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已获得上述一次性奖励的金融控股公司,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三、支持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落户布局,鼓励精细化发展 (十六)支持金融企业在深设立分支机构,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原特区外布局,助推全市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首次购置本部自用办

95、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 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 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 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3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注册-40-后 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 4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则以实际租价为基准,按上述方式和比例给予租房补贴。在深圳注册设立的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租

96、房补贴政策。(十七)推动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发挥专业化、差异化经营优势。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 3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3 亿元以下的,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十八)鼓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积极发展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现金融服务特色化、精细化、品牌

97、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 2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2 亿元以下、1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以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收资本 1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1 亿元以下、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

98、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41-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实收资本 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5000 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 3 家。(十九)积极推进保险经纪、公估、代理

99、、销售公司发展,提升深圳保险市场专业化水平。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实收资本2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 2 亿元以下、1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 亿元以下、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已在深圳注册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的其他支持政策。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如拥有 3 家以上在深圳注册的保险中介子公司,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申请享受除一次性奖

100、励外其他相关支持政策。四、规范发展地方金融业态,丰富金融市场层级 (二十)引导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规范有序发展,努力营造地方金融业态良好发展环境。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从事商事登记、资产核销、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质押等业务,按照金融机构性质给予同等待遇。对在深圳注册设立 3 年以上且运营规范的地方金融组织,其实收资本-42-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部分,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认定,给予增资奖励:实收资本金增加 3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1000 万元;增加 30 亿元以下、2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500 万元;增加 20 亿元以下、10 亿元(

101、含)以上的,奖励 200万元;增加 10 亿元以下、5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100 万元。五、培育引进创新型金融机构,完善配套金融支持体系 (二十一)支持有实力的金融企业在深布局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提高业务拓展能力。对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深圳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其研发的产品、服务在国内同业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隶属于保险公司总部且独立运作、产生的保费收入计入深圳市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含政策发布之前在深注册设立的保险企业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给予 100 万

102、元一次性奖励。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设或新迁入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注册资本 5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5 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等,参照除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外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享受本市相关政策。在全国有重要影响、为丰富和完善深圳金融市场体系功能做出特殊贡献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造币、金融押运、金融媒体、保险配套服务等方面专业法人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103、-43-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引导金融企业增强履约责任 (二十二)已购买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的金融企业,不再享受购房、租房补贴;金融企业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金融企业租购市级政府以优惠价格提供的产业及总部用房,不再享受本政策的租购房补贴。(二十三)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申请金融总部项目用地及本措施规定的奖励、补贴、补助的,应承诺自获取奖励、补贴、补助起 15 年内不迁离深圳。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承诺年度的奖励、补贴、补助及法定利息;提前搬迁后再回迁深圳的,3 年内不得申请本措施所规定的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在申请过程中,如有弄虚作

104、假,行贿,骗取奖励、补贴、补助的行为,将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补贴、补助及法定利息,并取消其申请资格,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抄报相关监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十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及驻深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应根据国家金融改革部署和深圳金融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金融政策的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等,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二十五)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符合深圳市其他产业政策支持条件的,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可按其规定申请其他政策支持,但市级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金融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

105、责任主体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期间,依照有关规定不得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二十六)本措施有关奖励补贴支出根据市财政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拨付。(二十七)本措施自 2022 年 4 月 7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深圳-44-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 号)同时废止。按照深府规201826 号文规定申请相关资助的事项,在本措施生效后未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其政策依据仍为深府规201826 号文。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措施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附录:名词解释-45-附录 名词解释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

106、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等。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本措施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 国务院关

107、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 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注册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由已在深圳注册的营业部变更为一级分支机构的,不可按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本措施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

108、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46-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本措施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本措施所称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本措施所称的法定利息,是指按照企业申请搬迁或者发现企业骗取奖励、补贴、补助行为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109、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本措施所称的房屋租赁参考价格,是指深圳市住建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距企业申请年度最新一期的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另有操作指引,更多详细信息欢迎致电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登录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网址:http:/ 深金监规20221 号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相关发展规划等文件精

110、神,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抢抓金融科技发展机遇,加快金融科技产业升级,助力深圳打造全球金融科技中心,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金融支撑,制定本措施。一、吸引金融科技类企业在深集聚发展 (一)对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来深发起设立的清算中心、数据中心、科研中心、测评中心和服务中心等重要机构,实收资本在2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2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于本市引进的其他具有创新性、开拓性或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金融科技重点项目、系统重要性机构、基础设施和平台(基地),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后,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相关

111、机构获得落户奖励后,不再重复享受开办费等其它经费支持。(二)鼓励聚焦投资金融科技类企业的优质股权投资企业在深发展,促进金融科技类企业与股权投资企业对接。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按照 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2 号)以及创投风投相关专项扶持政策等享受落户、产业用房、管理费收入奖励等优惠政策。鼓励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依法依规发起设立支持金-48-融科技发展的子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吸引更多资本投资金融科技项目。(三)鼓励深圳市金融科技类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支持优质金融科技类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金融科技类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

112、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类企业按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 号)的规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贡献奖、租房与购房补助等政策。支持深圳市金融科技类总部企业申请产业用地、科技研发投入补助。(四)打造金融科技发展集聚区。依托全市金融科技龙头企业和具有较好发展基础的金融科技专业园区(楼宇),在梅彩片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香蜜湖新金融中心、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区域支持建设、认定若干市级金融科技产业园区(楼宇),打造全市金融科技展示窗口和特色名片。二、全力提升深圳金融科技全球影响力 (五)市人民政府每年举办金融科技节,期间

113、举办金融科技大赛、金融科技论坛和金融科技展。对于金融科技大赛,以市场化加政府补贴的方式对经费予以保障,市人民政府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 50%给予不超过300 万元的举办经费支持,对于大赛中获奖并选择落地深圳的项目给予合计 1000 万元的奖金支持,并在创业空间、创业服务、资金资助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扶持政策。(六)对于在金融科技节期间举办的、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的论坛及其他大型交流活动,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 50%对承办方给予总计不超过 400 万元的举办经费支持。(七)依托现有的深圳国际金融博览会举办深圳金融科技成果展示交-49-易会,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 50%对承办方给予总计不超过 2

114、00 万元的举办经费支持。建设深圳金融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吸引国内外企业长期合作或投资入驻,打造全球优质金融科技产品发布高地。三、全力培育金融科技领军企业 (八)加强金融科技领军企业支持与培育,根据金融科技类企业的营收、融资、贡献、科研水平和影响力,定期遴选发现一批金融科技领域重点企业,纳入市领导挂点服务制度,协调解决重点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优先支持领军企业参与政企数据对接、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等政企合作项目。(九)鼓励持牌金融机构运用科技手段优化业务,推进在智慧银行建设、智能投资顾问、资产配置、风险管理、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方面创新应用。(十)在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传统金融领

115、域,培育一批具备互联网特性的新型持牌金融机构,带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全面提升金融业服务能效。(十一)培育一批为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科技服务,业务模式成熟、技术水平高的金融科技专精特新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类企业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深工信规 202012 号)的规定申请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在融资服务、创新帮扶、专题培训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并优先推荐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对通过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金融科技类企业,可按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

116、0211 号)的相关规定,分别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和 20 万元的奖励。-50-四、扶持金融科技重点项目 (十二)加快推动政府数据、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打造一体化的金融主题数据库,服务监管科技应用。推动监管科技能力不断升级,持续迭代更新现有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不断提高对新兴非法金融活动的探知能力。以扶优限劣为导向,搭建阳光公示平台,引导优质私募基金企业主动披露信息。(十三)推动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对于在深圳市设立的金融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攻关基地,协调给予场地、启动资金、运营经费等支持,并积极推动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十四)依托深圳金融科技研究院等

117、载体,积极对接中国人民银行,深化数字人民币的研发应用与国际合作。吸引数字人民币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落地深圳,培育数字人民币产业生态。(十五)积极鼓励智能合约技术在数字人民币领域的融合应用,率先建设基于数字人民币的智能合约公共平台,服务数字人民币的全场景应用,打造新型商贸流通形态。(十六)推动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和境外贸易金融平台的联动合作,鼓励优质外贸企业积极参与,丰富应用场景,探索人民币国际化和贸易便利化的落地场景。(十七)鼓励供应链金融发展,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支持供应链金融企业守正创新,运用隐私计算、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探索数据融合

118、共享应用。(十八)推动金融科技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科研院所和金融科技机构持续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数据库、分布式技术、隐私计算等关键基础技术的研发与金融应用,提升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监管的基础技术支撑能力。-51-五、营造良好的金融科技生态环境 (十九)鼓励金融科技类企业参加本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加速推进金融科技应用及监管相关试点工作,对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相关试点的金融科技项目,从技术安全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在审慎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扩大范围进行推广。(二十)加大监管科技和合规科技支持力度。支持金融监管机构运用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能力。鼓励

119、各类金融机构独立或与科技企业合作开展合规科技研发及创新应用,降低合规成本,提高合规管理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开展金融科技安全相关业务的机构或企业发展;探索建设金融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平台,增加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金融科技类企业的风险监测预警。(二十一)优化科技治理体系。支持建立金融科技行业组织和专业智库,加强在金融科技伦理规制、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研究,规范行业发展。完善数据质量和数据权属治理体系,建立技术、信息、数据安全标准。(二十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深港澳金融科技联盟等组织作用,加强金融科技空间载体建设,强化金融科技类企业培育,定期举办金融科技交流活动,并开展金融

120、科技相关研究。(二十三)鼓励运用金融科技创造社会价值。探索金融科技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在绿色金融关键环节加强金融科技应用。利用金融科技手段优化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提高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效率,为深圳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力量。六、加大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二十四)支持相关机构开办“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题培训,对于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的项目,按照经审计开办费用的 50%给予支持,每个培训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 300 万元。-52-(二十五)不断完善“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才计划,提升专才计划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每年安排不超过 200 万元,对致力于完善更新项目

121、知识体系、编写更新出版翻译课程与课件、开发和完善培训内容、完善升级配套系统、宣传推广的机构进行奖励补贴。(二十六)对 2021 年 1 月 1 日后通过“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二级考试、取得“深港澳金融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金融机构、金融科技类企业全职工作合计满 2 年的,每人给予 1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补贴,每年安排不超过 300 万元。(二十七)积极对接“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提高金融科技人才在“百千万”工程中的占比。鼓励在深高校设立金融科技专业,培养金融科技专业人才。鼓励本市金融科技机构与高校合作设立大学生实习基地,认定一批市级金融科技大学生实习基地。鼓励建立在深金融科技专业人

122、才供需接洽平台。(二十八)鼓励与全球金融中心城市开展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及交流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机构申请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鼓励在站博士后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成果转换。鼓励金融科技类企业、行业协会定期举办金融科技人才节、人才季等活动,吸引优秀金融科技人才集聚深圳。七、提供优质的金融科技公共服务 (二十九)进一步推动政府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开放、共享及应用。积极应用区块链、多方安全计算、隐私计算等技术,打造地方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在保护数据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为金融机构提供安全便利的数据环境,推动政府数据、社会数据和金融数据的融合应用。(三十)加强大数据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持牌征信机构利用科

123、技手段出具信用报告,为金融机构提供便捷的信用查询方式。鼓励相关部门与持-53-牌征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三十一)优化金融科技配套服务体系。加强金融科技生态体系建设,鼓励会计、法律、咨询、评估、评级等中介机构专业化、高端化发展,为金融科技类企业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八、其他 (三十二)强化央地合作、市区联动,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深圳先行先试金融科技创新前沿试点项目,鼓励各区参照本措施制定辖区内扶持金融科技发展专项措施。(三十三)获得本措施奖励和补贴的相关机构及个人,不得重复享受市级同类型奖励、补贴或补

124、助。享受本措施奖励、补贴或补助的相关机构,应当承诺注册及主要经营活动地保持于深圳,15 年内不迁离本市,提前迁离本市的应按要求退回全部奖励、补贴、补助及其法定孳息,本市另有规定除外。(三十四)依照本措施申报扶持政策的,应如实申报。接受财政资助奖励的金融科技类企业应助力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补助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定期公示,追回拨付的奖励、补贴、补助及其法定孳息,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补贴、补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五)本措施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若有修订或废止,以最新规定为准。(三十六)本措施所指的“不超过”包含本数。(

125、三十七)本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三十八)本措施自 2022 年 4 月 7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54-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金监规20223 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 年)、中共深圳市委 关于制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创新资本服务深圳先行示范区创新发展战略,打造国际风投创投中心,特制定如下措施。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

126、、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抢抓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重大历史机遇,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促进创业投资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我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20 大产业集群)、八大未来产业等关键领域的投资力度,不断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推动更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和资本要素融合,逐步形成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二、优化市场准入和治理机制 (一)优化市场准入环境。(一)优化市场准入环境。优化完善风投创投机构的商事登记程序,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统一规范名称和经营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

127、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商事登记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55-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私募基金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开辟绿色通道,提升市场准入、募资、退出等便利化程度。(二)健全行业治理机制。(二)健全行业治理机制。开发建设私募投资企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即“好人举手”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以信

128、息披露、数据治理和信用监管为核心,将辖区从事风投创投业务的企业纳入监测预警范围,建立“信息披露-风险预警-公示及联合惩戒”为一体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推动信息服务平台与市场监管商事登记系统、发改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平台等系统互联互通;建立非正常经营投资企业公示常态化机制,依照商事登记管理规定采取除名或依职权注销登记措施;鼓励风投创投机构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托管,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账户行为监管;探索建立私募基金独立清退机制,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依托居民金融素养提升工程,加大对投资者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教育,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三、鼓

129、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深发展 (三)吸引风投创投机构在深落户。(三)吸引风投创投机构在深落户。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实际投资深圳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每满人民币 4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人民币500 万元,单笔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 10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 300 万元;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 20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56-励人民币 500 万元。(四)扶持重点风投创投机构发展。(四)扶持重点风投创投

130、机构发展。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人民币 2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人民币 2 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 5%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家管理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同一管理企业不能重复申请享受,该奖励与本措施第三条奖励不能同时享受。(五)引导风投创投投早投小投科技。(五)引导风投创投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 2 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0%对其管理企业

131、给予奖励,每投资 1 家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 100 万元,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投资决策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三是符合深圳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该奖励与本措施第三条、第四条奖励不能同时享受。(六)激发天使投资活力。(六)激发天使投资活力。培育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基金、天使+孵化等各类市场主

132、体。研究天使投资划型标准,探索对天使投资人建立差异化监管措施。支持公益性天使投资协会等自律组织发展,对举办的重大论坛活动、调研课题等给予支持。鼓励各区(新区)根据实际情况发起设立、参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及创投引导基金,探索建立风险分担及让利机制。-57-(七)优化空间保障和人才奖励。(七)优化空间保障和人才奖励。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 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 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新注册或新迁入后 3 年内每

133、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 3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自入驻之日起,在新注册或新迁入后 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 4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可根据当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申报创新人才奖。(八)健全市区联动招商机制。(八)健全市区联动招商机制。统筹形成市区协作、产业发展部门联动机制,对于我市重点引进、服务“双区”战略发展的重大产业基金、重点优质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政府各部门与风投创投企业、

134、创新项目的对接服务。探索建立风投创投机构向各部门推荐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机制。对全球头部风投创投机构实施“靶向招商”,以市区联动形式制定行动方案,支持各区制定特色化政策措施,叠加市区政策优势,加大支持力度。四、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 (九)高品质规划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九)高品质规划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全市统筹布局、整体规划,全面推进国际风投创投集聚街区建设,构建“绿色通道、国际投资、生态管理、退出阶梯”四大国际化服务平台,吸引国外头部机构“走进来”,培育优质本土创投机构“走出去”,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支持条件成熟的区(新区)建设风投创投园区、基金小镇、创投小镇等创业投资集聚-58-示范区,制定

135、专项扶持政策,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吸引风投创投企业入驻,打造一批标杆国际生态样板示范区。(十)拓宽募资对接渠道。(十)拓宽募资对接渠道。推动建立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政策性母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科技创新类项目。支持保险资金、家族财富公司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母基金。鼓励项目制专项子基金发展。推动风投创投机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并购重组等方式做优做强。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鼓励保险资金依法依规扩大股权投资比例。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风投创投企业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充分发挥政府性

136、融资担保基金功能作用,解决初创型企业首贷问题。(十一)丰富退出渠道。(十一)丰富退出渠道。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其核心地位优势,探索优秀风投创投企业上市安排。鼓励风投创投企业的被投机构通过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支持 S 基金(股权转受让基金)市场创新发展,引入国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组建 S 基金相关协会或研究机构。探索开展私募股权份额转让试点。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产业集团与风投创投企业对接,打通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借鉴可变资本公司等先进成熟可推广经验,探索私募基金业务新形态。(十二)畅通创新产业投资渠道。(十二)畅通创新产业投资渠道。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

137、等,建立联通风投创投企业与科技创新种子项目、金融机构及创业板等市场板块的信息对接机制,建立科技创新种子项目孵化与筛选服务、债权融资服务、股权融资服务、信息增值服务等全方位一体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对风投创投企业投资培育的本市新兴产业领域创业企业所提供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鼓励市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应用。支持国有创投标杆企业发展,探索建立行政免责容错机制。引导风投创投企业优先投向我市产业部门认可的具有完善补充我市产业链关键环节作用的企业。-59-(十三)有序推动创新开放。(十三)有序推动创新开放。借助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先行先试契机,依法依规推进区内资本

138、可兑换,促进跨境双向流动。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适度提高投资额度,提升境外投资便利化。推进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WFOE PFM)试点,引入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集聚。支持风投创投企业发行创投专项债券及大湾区跨境人民币专项债券,拓展风投创投企业海外中长线资金来源,引入境外资金设立人民币创业投资母基金。(十四)优化政府基金管理体系。(十四)优化政府基金管理体系。围绕我市“十四五”产业规划布局,建立市区联动、相互衔接、各有侧重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体系,加强信息交流和项目资源共享,对各类引导基金功能定位、区域布局及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

139、行统筹协调。优化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服务模式,探索对子基金管理人的公开遴选模式,建立动态绩效评价机制,提高子基金运作效率。依托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形成综合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五、完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十五)提升创投法治化理念。十五)提升创投法治化理念。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私募基金纠纷调解中心,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鼓励运用法治化手段解决争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衔接,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注重争议解决的公平与效率。充分发挥国际仲裁组织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十六)优化信用环境和中介服务体系。(十六)优化信用环境和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风投创

140、投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管理制度。推动机构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依法依规进行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加快建立风投创投机构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引导基金评审、产业扶持政策申请审核等环节中的运用。进一步加强中介服-60-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评价、托管、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风投创投企业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技术经纪、信息服务、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十七)强化组织保障和督导落实。(十七)强化组织保障和督导落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推动各项工作的统筹落实和日常工作,可结合国家先行示范区

141、和综合改革授权清单的总体部署要求,依法依规、适时调整政策的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做好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的衔接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强化并组织协调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等部门形成协同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创新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和产业部门,依据各自职能配合推进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建设。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要高度重视,针对性制定促进辖区风投创投发展的政策及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落实措施条款和保障资金。六、其他说明事项 (十八)本措施适用范围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深圳,且在中国

142、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的私募投资机构。本措施所称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本措施所称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是指依法设立并以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本措施所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61-(十九)享受我市各类扶持政策的风投创投机构应当承诺主要经营地及投资活动地保持于深圳当地,且 5 年内不得迁出深圳,若迁址至深圳以外地区,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143、。享受本措施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本措施规定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政策,已获得奖励或补贴的,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二十)享受本措施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政策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应不低

144、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另行规定实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管理资产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二十一)本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合作区管委会结合辖区实际,可制定本辖区风投创投发展政策。(二十二)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具体实施以配套申报操作指引为准。(二十三)本措施自 2022 年 4 月 7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62-深圳市关于建设香蜜湖国际风投创投街区的若干措施 深金监发202218 号 创业投资是创新链和价值链衔接的核心环节,是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引领的

145、重要引擎。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本市创业投资发展环境,支持福田香蜜湖率先建设国际化、市场化、品牌化的国际风投创投街区,集聚全球顶级创新资本要素资源,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体系,推动更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和资本要素融合,助力深圳打造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制定以下措施。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

146、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抢抓“双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以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为核心,着眼世界前沿技术和未来科技需求,促进资本要素和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力争将香蜜湖国际风投创投街区建设成为深圳国际风投创投中心的“福田样板”,为奋力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二)发展目标(二)发展目标 到 2025 年,基本建成国际化、市场化、品牌化的资本聚集区,街区辐射范围内实现国内行业排名前 100 私募创投机构不少于 10 家,QFLP、-63-QDIE、WFOE PFM 试点机构不少于 50 家,撬动社

147、会资本全面覆盖深圳 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 8 大未来产业等关键领域,初步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业投资业态。到 2035 年,对外开放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集聚专业化、国际化、创新型资产管理人才,构筑产业协同联动、市场互联互通、创新驱动支撑的发展模式,建成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强、创新策源能力强、协同发展带动能力强的高质量发展引擎,改革创新经验在全国推广。(三)实施范围(三)实施范围 福田区是深圳传统金融强区,已发展成为全国三大金融中心区之一,具有打造区域性风投创投街区的基础和优势。香蜜湖国际风投创投街区以深南大道南侧的车公庙片区、北侧的东海社区部分街区为策源地,以香蜜湖

148、新金融中心为核心引擎,福田 CBD 为基础,聚焦“香蜜湖”品牌,整体上是以深南大道为主干、若干条支干呈鱼骨状排列,逐步打造成粤港澳大湾区最大规模的风投创投集聚区。产业空间主要包括香蜜湖片区和车公庙片区,其中,香蜜湖片区总用地面积 140.4 万平方米,供应产业用地约35 万平方米、产业空间约 240 万平方米;车公庙片区推动更新项目 5 个,成片连片改造试点 1 个,可释放约 210 万平方米的产业空间,用于孵化“专精特新”企业、集聚风投创投机构及打造医疗、教育等配套基础设施。二、面向国际,促进全球创新资本开放合作 (四)集聚和培育头部风投创投机构。(四)集聚和培育头部风投创投机构。在香蜜湖国

149、际风投创投街区内,大力培育和引进以服务科技创新、实体产业为导向的知名风投创投主体,健全对接国际、联通港澳、服务湾区的市场体制机制。市区联动、主动服务,对知名风投创投机构实施“靶向招商”,建立“一对一”专项联系对接机制,在市级风投创投专项政策基础上,区级配套制定引导基金、-64-专项资金、低成本空间、产业项目和人才等全方位支持方案和工作措施。(责任单位:福田区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五)优化创业投资准入便利化水平。(五)优化创业投资准入便利化水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福田区开发建设私募投资综合化信息服务平台(即“好人举手”平台),通过区块链、大数据等手段,稳妥推进私募基金会商服务标准建设,

150、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商事登记注册、试点资格、行业自律和优惠政策等政府服务,提升市场准入、募资、退出等便利化程度。依法依规对风投创投机构和从业人员开展信用管理,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全方位提高风投创投街区投资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区政府)(六)对接全球顶级金融资源要素。(六)对接全球顶级金融资源要素。高起点规划香蜜湖新金融中心,争取全球知名交易所、家族财富办公室等设立办事机构,接洽欧美风投资本、中东主权财富基金等国际化资本,在聚集区布局产业基金。大力发

151、展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资本市场,支持建设深圳证券交易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打造融合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金融衍生品、外汇、银行间同业拆借、金融数据等金融要素交易的聚集平台。(责任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福田区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七)先行先试跨境及创新试点业务。(七)先行先试跨境及创新试点业务。研究支持外资资产管理机构用同一个主体开展 QFLP 和 QDIE 试点,鼓励试点机构在深设立全球或区域管理中心,开展跨境双向投资管理。探索在深圳市联合评审机制框架内,允许福田区参与推动辖区内 QFLP、QDIE、WFOE PFM 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业务试点,探索

152、可变资本等新形态、新模式。积极争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依法依规在区域内设立专业投资子公司,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等业务。鼓励创投机构与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积极开展贷款+外部直投、-65-投保联动等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探索社保基金、年金依法依规开展权益类投资试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中支、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深圳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福田区政府)(八)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政策性母基金群。(八)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政策性母基金群。市区组建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母基金体系,按照“全球化遴选顶级管理人、全球化引进硬科技、全球化招

153、募合伙人、全球化让渡属地收益”的经营理念,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和长期价值投资,探索建立政策性母基金对子基金在项目投资过程中的让利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央企设立的国家级母基金落地。依规推动保险资金以及符合条件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等长期资金参与政策性母基金组建运作。探索联合深港澳金融机构、科技产业龙头及政府出资平台,组建创新合作市场化母基金,打造跨境母基金集聚地。(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福田区政府)三、聚焦硬科技项目,打通产业培育链条 (九)实施早期项目投孵联动“深港通”工程。(九)实施早期项目投孵联动“深港通”工程。聚焦人工智能、健康医疗、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物联网、能源

154、新材料等港澳优势领域,建设“创新+创业+创投+创客”四创联动的天使荟创业孵化空间,以香蜜湖国际风投创投街区为中心,推动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专业园区”的完整孵化链条。探索发起设立八大未来产业领域的母基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天使母基金、福田区政府)(十)加强前沿科学研究的产学研联动。(十)加强前沿科学研究的产学研联动。依托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平台优势,聚焦医疗科技、人工智能及大数据、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六大创新方向,引入香港及国际高校优势学科重点项目,支持“卡脖子”技术攻关及前沿技术和产品的科技研发,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型种子企业和国家顶级实验室

155、。支持发展科研院所基金,面向海内外筹-66-措资金从事创业投资活动。以市区引导基金、天使荟为服务平台,通过整合天使、创投、私募、银行、保险、上市服务等,为深港“专精特新”高成长性早期项目搭建国际性、多层次、多元化、高效率的投融资服务平台,推动行业专家、科学家、政府专家参与基金管理和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福田区政府)(十一)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十一)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通过非标、定制、投贷联动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创业全周期的投融资对接机会和孵化加速服务。加快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推出专项产品和提供优质精

156、准服务,推动产生一批“小巨人”企业。充分发挥风投创投引导功能,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卡位强链补链关键环节,优先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科技创新委、深圳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福田区政府)四、共建共享,集聚生态资源要素 (十二)构筑联动深港澳风投创投联盟的载体阵地。(十二)构筑联动深港澳风投创投联盟的载体阵地。联络深港澳及周边的基金产业园、基金小镇或股权投资基地,建立空间合作资源网络和创投联盟。优选境内外顶级创投机构、产业资本、高校、科研平台、技术转移机构、国际孵化器等加入深港澳天使投资联盟。(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57、、福田区政府)(十三)搭建风投创投街区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十三)搭建风投创投街区创新资源共享平台。探索风投创投的资源共享生态,促进深港澳科研机构、产业方、专业服务机构的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市区联动建设香蜜湖国际风投创投街区综合服务平台,联合香蜜湖产融创新/上市加速器,常态化举办项目路演、资源对接、沙龙会议、技能培训等活动。加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V-Next)合作,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全周期、多方位的融资和培育服务,-67-打造跨境投融资对接服务的国际品牌。(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福田区政府)(十四)吸引国际高端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集聚。(十四)吸引国际高

158、端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集聚。提升专业机构服务能力,重点引进境内外知名中介机构、媒体机构、研究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鼓励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专业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责任单位:福田区政府、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五、强化闭环,丰富退出渠道机制 (十五)推进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更紧密的上市合作机制。(十五)推进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更紧密的上市合作机制。充分发挥香蜜湖产融创新/上市加速器的作用,在企业融资、上市培育等全流程做好专业化服务;鼓励中介机构更早进入被投企业上市辅导阶段;发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尽早健全现代企业制

159、度,提高上市审核和备案效率。(责任单位:深圳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十六)探索推进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业务。(十六)探索推进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业务。争取深圳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平台落地,建立基金监管规则与交易制度,引导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即 S 基金)参与 PE、VC 基金份额转让,推动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份额二级交易市场发展,健全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机制。(责任单位:深圳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福田区政府)六、优化服务,打造宜居宜业环境 (十七)促进国际创投及科研人才集聚。(十七)促进国际创投及科研人

160、才集聚。制定吸引和集聚国际高端人才的政策措施。探索建设博士后流动站、培训实习基地等,支持创投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等加强风投创投专业人才培养,鼓励深圳高等院校开展-68-风投创投专业培训。积极引进清华大学经济管理深圳研究院、香港大学经管学院、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等知名经管类高等院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科技创新委、市教育局、福田区政府)(十八)完善风投创投政策配套支持。(十八)完善风投创投政策配套支持。福田区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对入驻创投机构提供专属政策支持及配套服务,对入驻区域内创投机构给予租金补贴支持,创投机构投资退出时给予投资退出奖励,探索争取公司制创投企业税收优惠

161、等政策。(责任单位:福田区政府、深圳市税务局)(十九)整合优质产业空间资源,优化配套教育医疗基础设施。(十九)整合优质产业空间资源,优化配套教育医疗基础设施。在香蜜湖等片区建设高品质风投创投专业楼宇,通过政府租金补贴等配套支持,吸引一批头部创投机构落地。同时,规划打造私募证券、金融科技、时尚产业、总部经济等特色产业专业楼宇。提速教育、医疗、养老等系列公配建设,规划建设多所顶尖国际学校、国际幼儿园及高水平医院。引进国内外时尚品牌及精品特色咖啡馆、餐厅、酒吧,打造创投人才宜居生活区。(责任单位:福田区政府)七、保障措施 (二十)注重市区联动。(二十)注重市区联动。市区联合成立香蜜湖国际风投创投街区

162、建设工作专班,全面推进香蜜湖国际风投创投街区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协同推进税收政策、金融试点等重大事项,做好街区规划布局、项目引进、人财物保障等工作。建立定期工作调度协调机制,确保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香蜜湖国际风投创投街区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事、责任到人。(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福田区政府)(二十一)深化宣传推广。(二十一)深化宣传推广。建立香蜜湖国际风投创投街区政策环境、发展动态常态化宣传发布机制,探索建设创投文化博物馆,支持行业组织、-69-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发布全球创业投资发展态势和创新趋势研究成果。开展具有

163、全球影响力的天使峰会、创投论坛、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进一步加大对深圳创新创业的宣传推广力度。(责任单位:福田区政府)(二十二)做好总结评估。(二十二)做好总结评估。福田区要建立健全香蜜湖国际风投创投街区建设工作绩效评估机制,广泛收集市场主体对相关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认真研究、指导街区建设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提炼,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促进全市风投创投高质量发展,并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福田区结合年度绩效评估对本措施进行适当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福田区政府)-70-深圳

164、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深金监规2020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开展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市金融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 号)等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是市政府授予获奖单位开展金融创新的荣誉,获奖证书不构成确定项目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四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推进产融紧密结合等为特征,有利于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海洋金融、供应链金融、文化金融、可持续

165、金融、产业金融等发展的产品、技术、工具、服务、管理方法和机制创新。第五条 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受深圳市政府委托,负责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评选工作;评选活动的组织工作由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第六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第八条 金融创新奖共设置三个系列奖项,包括推进奖、贡献奖、特色奖。-71-推进奖用于奖励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在推动本市金融改革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设奖项 3 名,其中,一等奖 1 名

166、,奖金 100 万元;二等奖 2 名,奖金各 50 万元。贡献奖用于奖励相关申报主体在金融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等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设奖项 50 名,其中,一等奖 5 名,奖金各 100 万元;二等奖 10 名,奖金各 50 万元;三等奖 15 名,奖金各 30 万元;优秀奖20 名,奖金各 15 万元。特色奖用于奖励相关申报主体在年度金融重点专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设奖项 14 名,其中,一等奖 2 名,奖金各 80 万元;二等奖4 名,奖金各 50 万元;三等奖 8 名,奖金各 30 万元。第九条 为促进深港金融深化合作,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在不增加奖项总额和奖金总额的条件下,在

167、贡献奖名额中单独划出一等奖 1 名、二等奖 2 名、三等奖 3 名,专门用于奖励深港金融合作创新优秀项目。第十条 上述各类奖项评选坚持宁缺勿滥,可以缺额,但不能突破。第三章 申报项目及条件 第十一条 金融创新奖的申报主体为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中央和全国性驻深金融机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境外驻深金融机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深圳地方金融机构(企业、组织)、金融科技企业、金融基础设施以及经香港金融管理局、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认定的有关单位。近两年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或因业务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刑事、重大行政处罚的上述主体不得申报。第十二条 金融创新奖的申报主体应当是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

168、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72-位。第十三条 申报推进奖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由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自主调研开发,并在全国率先实施,或得到上级监管部门采纳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二)为规避和防范重大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工作效率而采取的新监管措施;或为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所提出的新监管理念和模式,以及为落实该理念和模式而制定的工作机制和流程设计;或为支持金融市场产品、业务创新推出重大突破性政策,引进创新型金融机构等。(三)近两年完成调研开发,且实际应用效果显著。第十四条 申报贡献奖和特色奖的项

169、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为市场提供了性能更好、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新服务;或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组织创新;或基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技术的创新应用。(二)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 1 年以上;对创新性较强、短期内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向市场推出 6 个月以上。(三)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质量效益起到明显推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有较大的示范效应。(四)已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有效预

170、防和管控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不得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制或政策规定,在权属和合法性方面不存在争议。-73-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推进奖由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直接提交申报材料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由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进行评选。第十七条 贡献奖和特色奖申报程序主要包括:(一)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项目基本情况表等规定材料,根据需要提交项目批文、鉴定报告、相关论文报告或专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数据或报告等补充材料。(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须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协商确定的单位组织申报。凡在项目权属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方面存在争议的,不受理其

171、申报。(三)各金融机构总部负责对其分支机构的申报项目出具审核意见。(四)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应由其所属行业协会提交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无明确所属行业协会的机构,申报材料可直接提交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五)申报深港金融合作创新奖项目的香港机构,申报材料提交至香港金融管理局,由该局对项目的真实性、创新性、示范性等进行审核后提交评审。第十八条 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市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在 7 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第十九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评审专家

172、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从市有关部门、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学者中产生;深港金融创新合作项目的评审,邀请香港金融管理局委派专家评委参加。第二十条 贡献奖和特色奖评选分初审、复审两个阶段。-74-初审: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对本专业领域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出一定数量的项目进入复审。复审:组成综合专家组,对进入复审阶段的项目进行评审。第二十一条 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负责审议贡献奖、特色奖拟奖项目和评选推进奖,报市政府审定。第二十二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评审专家组成员或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

173、会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和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与候选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或委员,应回避参与评审各环节。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组成员和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第五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金融创新奖的评选接受社会监督。初审、复审和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表决结束后均由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官网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

174、不予受理。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第二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第二十八条 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异议后,应对异议进行调查。存在实质性异议且调查属实的拟奖项目,撤销奖励并收回获奖证-75-书和奖金;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主观恶意情形的申报主体,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报。存在非实质性异议且调查属实的拟奖项目,经申报单位消除异议后,不影响获奖;不能消除异议的,提请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审议。第六章 附则

175、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深港金融合作创新,是指注册在深圳、香港金融机构,通过紧密合作,在完善深港跨境金融基础设施、拓展深港跨境投融资渠道、促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以及合作设立新型机构等方面开展的产品、技术、工具、服务、管理方法和机制创新。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2 月 25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办法(深金规20172 号)同时废止。-76-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 深府规20203 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18

176、10 号)及相关人才引进计划,充分发挥金融人才在金融改革发展中的智力支撑作用,加快建设全国金融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一、加大高层次和急需紧缺金融人才支持力度 对接国家和省人才规划,面向全球知名金融机构、国际性金融组织、全球一流大学及研究机构,引进和培养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统一部署,定期发布更新深圳金融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进一批我市急需紧缺的金融人才。鼓励金融行业用人单位全球引智,通过兼职、顾问等方式加大柔性引才力度。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政策的,认定后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二、实施百千万金

177、融人才培养工程 按照分类、分层和分步培养的思路,推进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领军人才提升计划。由金融机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推荐,每年遴选 100 名有发展潜力的高端金融人才,向其提供高端金融人才研修项目,培养一批了解国内外金融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金融监管要求、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领军人才。对列入计划、并经市金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的 100 名高端金融人才,按照每年最高 5 万元/人的-77-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资助。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由金融机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推荐,每年遴选 1000 名有发展后劲的骨干金融人才培养对象,为其提供专题进修资源,重点培养我市金

178、融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金融科技、金融交易、创业投资、金融监管等专业人才。对列入计划的 1000 名骨干金融人才培养对象,按照每年最高 1 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资助。青年人才支持计划。开办鹏城金融大讲堂,每年为 10000 名青年金融人才提供“微课”、专题讲座、公开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资源,持续提升青年金融人才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三、完善金融人才培养资源体系 在金融系统遴选 100 名业内专家成立深圳金融百人讲师团,向入选百人讲师团的业内专家颁发聘书并给予经费资助,为金融人才培养工程提供师资保障。支持深圳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与金融机构、全球一流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合作,打造全市金融人才创新研

179、究中心,建立涵盖前沿重点课题研究、应用案例分析、年度主题论坛、系列专修课程、大讲堂、公开课和微课等为一体的金融人才培训资源体系。支持我市金融机构与高等院校、资本市场学院等合作,通过建立金融特色学科、专业资格认证和联合培养专业人才等方式,开展金融人才培养工作和金融创新研究工作。对培养深圳金融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经评定最高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金融办另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金融行业协会加大力度做好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对引才育才成效突出的协会,经评定最高给予 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金融办另行制定。四、加大国际化金融人才培养力度-78-培

180、养及建设若干个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具有较高培训能级的金融人才国际化培训载体,设计开发适应深圳国际金融创新中心建设需求的海外培训项目。与纽约、伦敦、香港、新加坡等全球金融中心城市开展人才合作培养和交流项目,每年选派 100 名高端金融人才分批赴全球金融中心城市调研考察、学习培训、挂职锻炼,按照每年最高 10 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费用资助。五、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人才交流合作 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强与香港、澳门金融业的互联互通,促进三地在金融人才培养方面的交流、合作和发展。依托深港青年梦工厂、博士后交流驿站等平台,开展深港两地金融人才和项目常态化合作。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成立粤港澳金融

181、人才发展联盟,鼓励港澳籍金融专业人才依法依规为区内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支持市金融办联合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金融机构每季度定期举办深港金融合作创新交流活动,按照每场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标准给予费用补助。鼓励我市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等与香港、澳门同业联合举办行业论坛、专题培训等各种形式人才交流活动,对纳入年度金融人才交流计划的活动,按照实际费用的 30%、每场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费用补助。六、强化金融博士后工作站点的人才储备功能 发挥我市已有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储备金融人才的功能,支持在站博士后与我市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合作开展课题研

182、究和技术成果转换。加大博士后工作站点的建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力争到 2020 年底全市金融领域博士后站点达到 20-79-家、在站博士后达到 100 人。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按我市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支持市金融办、驻深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各区(新区)的金融工作部门,与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委托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课题研究工作。七、实施金融人才实习和挂职交流项目 鼓励我市金融机构设立大学生实习基地,实施大学生实习补助项目,每年吸引 1000 名全球知名高校的优

183、秀在校大学生实习,对连续实习 6 周以上的,按照本科生 2000 元/人、硕士研究生 3000 元/人、博士研究生5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实习补贴。支持在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工作部门、重点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人才挂职锻炼实践基地,实施金融人才挂职锻炼交流项目,通过挂职、借调、联合培训等加强人才交流合作,逐步建立常态化的干部交流机制。八、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质 鼓励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资格认证考试,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后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

184、在我市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 2 年的,每个执业资格证书给予 1 万元奖励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九、加强金融人才调查研究工作 建立健全金融人才统计制度,建立金融人才信息库,全面掌握全市金融队伍情况;开展金融人才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深圳金融人才五年发展规划;支持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开展金融人才评价标准研-80-究。十、支持开展“鹏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评选活动 支持权威财经新闻媒体、金融行业协会、人才社会组织等单位举行“鹏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评选活动,在深圳金融系统中弘扬爱国奉献精神。获评“鹏城十大杰出金融人物”的金融人才,获评当年可申报我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同一单位或个人在

185、同个项目上不可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相关部门的人才支持政策。本办法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府规201828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81-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 深府20168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继续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

186、人才奖),奖励我市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第三条 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第四条 为兼顾申报单位与个人贡献,增设企业年度自主申报名额,按照企业在我市缴纳各项税费收入情况分档确定。全市自主申报名额分配方案根据年度奖金总规模和申报情况调整。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创新、经贸信息、金融、物流、文化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创新人才奖的有关事项。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创新人才奖的主管部门,

187、市财政部门是创新人才奖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是创新人才奖的协助管理部门。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职责是:-82-(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经批准后发布;(二)组织奖励的申报和评审,编制年度奖励方案;(三)编制奖励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绩效自评。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是:(一)按规定审核、批复奖励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二)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三)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第九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和年度奖励方案。第三章 申

188、报条件 第十条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经营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可申报创新人才奖:(一)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三)所在企业属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尚有年度自主申报名额的,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五)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高端专业人才和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报的特殊高端专业人才。-83-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89、,不得申请创新人才奖:(一)不依法纳税;(二)有不良诚信记录;(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情况,编制奖励申报指南,明确奖励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自主申报名额分配方式、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等内容。奖励申报指南经联席委员会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第十三条 符合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在每年第二季度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本年度创新人才奖。第

190、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创新人才奖的年度奖励方案,并提交联席委员会审定。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年度奖励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在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资金拨付。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情况,及时确定我市鼓励发展产业范围及企业名录。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申报系统,提高审核效率。-84-第五章 奖励标准及经费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根据获奖人员上年度对我市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贡献确定。最高档奖励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第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1

191、0 亿元专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资金规模可根据奖励申报情况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管理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和审核申请,按照规定发放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受奖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

192、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报人 5 年内评奖资格,以及该单位 5 年内组织申报评奖资格。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5-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0 月 26 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1 号)同时废止。另有2021 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更多详细信息欢迎致电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3258),或登录深圳政府在线(网

193、址:http:/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2021 年 纳税年度、2022 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申报指南的通知 深财法202331 号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 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 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194、 2021年纳税年度、2022 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 年 8 月 28 日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2021 年纳税年度、2022 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87-知(财税201931 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 号),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

195、才 2021 年纳税年度、2022 年纳税年度财政补贴申报指南。一、申报人相关条件(一)申报人身份条件(一)申报人身份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2.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不包括受养人)。以香港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为准。3.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4.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

196、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6.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居留凭证和出入境记录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二)申报人工作条件(二)申报人工作条件 1.申报人在深圳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88-(1)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2)由境外雇主派遣,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3)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与深圳市纳税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2.申报人申

197、请享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在深圳市工作天数累计满 90 天。3.申报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且申请享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工作天数满 90 天的,可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予以配合。(三)申报人资格条件(三)申报人资格条件 1.境外高端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我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工作的人才。(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2)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3)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4)持有深圳市“鹏城优才卡”的人才。(5)持有 A 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人才(以“平均工资收

198、入不低于深圳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 6 倍”认定标准申请取得 A 类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除外)。(6)持有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或广东省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上条款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为准,相关证书有效期不作为申请限制条件(被撤销的除外)。相关领域指:(1)科技创新领域 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89-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2)重点发展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3)哲学社会科学领域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

199、属研究机构。2.境外紧缺人才 在我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工作的境外科研人才、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1)科技创新领域 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工程及运维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以及医疗卫生技术技能骨干。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2)重点发展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的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现代服务业中的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

200、理人员。(3)哲学社会科学领域 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中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教学的人员。(四)申报人纳税条件(四)申报人纳税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纳税,且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大于测算税额(详见“个-90-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2.须授权同意受理机关向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信息。(五)申报人其他条件(五)申报人其他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1)近 5 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

201、责任的。(2)在境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2.申报人申请享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未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之一:(1)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2)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3)“鹏城孔雀计划”特聘岗位奖励。(4)我市其他性质相似的人才奖励或补贴。二、申报单位相关条件(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

202、业、机构。2.遵守法律法规。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1)近 5 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的。-91-(2)在经营异常名录内的。(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的。(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5)经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二)申报单位其他条件(二)申报单位其他条件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本申报指南第六条“相关名词释义”所述条件,且相关资质条件在对应纳税年度内有效,具体以相关产业领域主管部门提供、确认的单位名单为准。三、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一)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该

203、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一)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1.“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深圳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2.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3.“测算税额”是指申报人在深圳市

204、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2021 年纳税年度、2022 年纳税年度测算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即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二)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三)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为 500 万元。(二)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三)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为 500 万元。-92-四、申报审核程序 申 报 人、申 报 单 位 在 广 东 省 统 一 身 份 认 证 平 台(地 址:http:/ 申报人于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205、 年 9 月 30 日期间在申报系统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需勾选对应人才类别(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已纳税额和补贴估算金额,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工作单位审核。申 报 人 可 预 先 登 录 自 然 人 电 子 税 务 局WEB端(https:/ 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申报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说明、承诺后,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申报人以个人劳务申报的,无需通过单位申报(已纳税额中包含工资、薪金所得的,须通过单位申报)。(三)窗口受理(三)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报材料

206、不齐的应当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补正。申报人应当在-93-7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按照容缺受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四)初步审核(四)初步审核 受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初步审核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核期满前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审核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受理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初步审核未通过的,退回并告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五)补贴核算(五)补贴核算 初步审核通过后,列入拟发放补贴名单,受理机关核算补贴金额,经核算的补贴金额与申请补贴

207、金额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六)异议处理(六)异议处理 申报人对初步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 7 日内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受理机关应当在 15 日内复核,并告知申报人复核结果。申报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核算。核算后有差额的,应予以修改后告知申报人。申报人在被告知之日起 15 日内未对补贴金额再次提出异议的,受理机关按流程发放补贴。(七)集中审核(七)集中审核 集中审核部门对初审结果开展集中审核,复核申报数据,提出享受优惠政策补贴的高端人才名单和紧缺人才名单,并按程序报批。(

208、八)补贴发放(八)补贴发放 集中审核结果通过后,受理机关对照发放名单和核算补贴金额,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94-五、其他事项(一)补贴业务由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前海合作区财政、人力资源、税务等部门按职能负责。其中,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的受理、初审和发放工作;各区税务部门负责税务数据的核实工作;各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补贴发放工作。(二)补贴业务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申报人、申报单位所作出的书面承诺,受理机关有权进行信用监管和事后稽核,申报人、申报单位应配合提

209、供相应证明材料。(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如查实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参照上述方式处理。(四)本申报指南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1 年,2021 年纳税年度及 2022 年纳税年度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六、相关名词释义(一)重大创新平台:指国家、省、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认定的重点实

210、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产业创新中心等平台。(二)高等院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95-(三)科研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由国家、省、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依据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四)医疗机构:指依据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的规定,由深圳

211、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登记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五)公共卫生机构:指深圳市、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卫生机构。(六)重大纵向课题:指国家各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属重点、重大、国际合作的项目课题。(七)高新技术企业: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经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由深圳市科技、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认定,并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备案,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八)“专精特新”企

212、业:指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九)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十)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网络与通信、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智能传感器、软件与信息服务、数字创意、现代时尚、工业母机、智能机器人、激光与增材制造、精密仪器设备、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大健-96-康、海洋产业等。(十一)未来产业:是指区块链、量子信息、脑科学与类脑智能、细胞与基因(含生物育种)、合成生物、可见光通

213、信与光计算、深地深海、空天技术等。(十二)现代服务业:是指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标准计量服务、生产性专业技术服务、信息传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支持服务、金融服务、涉外法律服务、现代物流服务、会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现代教育服务等。(十三)“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指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不少于12 个月,且取得国外长期(5 年及以上)或永久居留权、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回国工作的中国公民。(十四)“海外华侨”:指已取得住在国长期(5 年及以上)或永久居留权,并曾在住在国连续居留

214、满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 18 个月,或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 5 年以上(含5 年)合法居留资格,5 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 30 个月的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十五)“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在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合法提供劳动服务。-97-关于加快建设深圳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 深金监发20231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深圳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建设,提

215、高资本要素配置能力和效率,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居民收入提高和实现共同富裕,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和 深圳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目标任务,现就加快推进深圳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效应,抢抓金融改革开放持续深化、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不断上升、

216、粤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等机遇,以建立健全财富管理行业生态圈为重点,加强服务保障、集聚高端要素、强化科技赋能、深化国际合作,打造创新能力强、开放水平高、生态环境优、服务质量好的国际财富管理中心,以更加优质高效的财富管理服务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二)发展目标 打造要素集聚、业态齐备、开放融合的现代化财富管理生态圈,财富管理行业规模、创新能力、开放水平、影响力竞争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98-到 2025 年,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财富管理总规模达 30 万亿元以上,吸引培育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财富管理机构不少于 100 家,注册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

217、IE)、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WFOE PFM)试点机构不少于 300 家。财富管理生态链条不断健全。培育一批运作规范、业绩优异、竞争力突出的财富管理机构,资金、人才、产品、服务、科技等各类专业要素加快汇聚,行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财富管理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全方位满足资产配置、风险管理、财富传承、养老保障、居民生活品质提升等需求,行业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财富管理服务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共同富裕的新工具新模式新途径进一步发展。财富管理开放水平不断提升。推进落实以负面清单为基础的更高水平金融开放目标,实现更高质量的优质财富管理机构“引进来”“走出去”,境内外财富管理市场互联互通和对接

218、合作路径进一步畅通,服务境内外居民投资理财需求的跨境资产配置中心功能进一步凸显。财富管理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投资者教育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体系、市场准入和金融监管体系、公共政策和服务配套体系加快完善,行业发展环境和运行规则与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接轨,深圳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品牌效应和影响力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二、促进财富管理机构集聚,完善财富管理产业体系(三)促进金融机构落户发展财富管理业务。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机构及子公司在深圳落户发展财富管理业务。支持金融机构设立子公司、专营机构或事业部提供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家族信托、基金销售、投资顾问等专业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及子公司

219、申请基金管理、金融产品销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99-基金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等财富管理业务资格。按照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2 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落户财富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四)促进私募基金集聚发展。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组建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并购重组全生命周期的政策性母基金体系,探索建立政策性母基金对子基金在项目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分担及让利机制,培育一批运作规范、业绩优异、竞争力突出的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管理人。支持大中型科技企业设立企业风险投资基金(CVC 基金),符合条件的 CVC 基金可享受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贡献奖励、退出投资收益奖励、投早投小投

220、科技奖励、购房租房补贴等政策。引导风投创投企业优先投向我市产业部门认可的具有完善补充我市产业链关键环节作用的企业。支持设立市场化私募股权投资二级市场基金(S 基金),探索推动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市场建设,畅通私募创投基金退出渠道。推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落地,支持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对优质合规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探索建立工商登记“绿色通道”,打造私募基金行业高地。(五)促进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规范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依法依规申请金融产品销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等财富管理业务资格,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开展第三方财富管理业务。探索建

221、立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监管机制,引导机构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对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提升管理规模、拓展业务范围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六)促进专业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引进培育投资分析、风险管理、税收筹划、基金登记、估值核算、基金评价、资产托管、信息技术、指数开发等领域第三方独立服务机构,提-100-升第三方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功能。支持会计、审计、法律、咨询、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资信服务、不动产项目运营管理等服务机构发展,加大对财富管理领域的服务支持力度。建立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财富管理行业服务贡献大、服务模式创新模式的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推动专业服务机构提升专

222、业能力。三、支持财富管理行业创新,加快财富管理数字化转型(七)鼓励财富管理产品和服务守正创新。鼓励财富管理机构以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为出发点,以风险可测可控、投资者有效保护为前提,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鼓励财富管理机构开发环境、社会、治理基金(ESG 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管理人中管理人(MOM)、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动产投资基金(REITs)、管理人合理让利型基金等创新产品。鼓励财富管理机构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提供慈善事业、遗产规划、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家族事务管理等多元化财富管理服务。鼓励财富管理机构有序拓展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提升专业投资能力。鼓励基金投顾业务创新发展,提升投资管理

223、能力,着力发挥顾问引导作用。研究支持财富管理机构申报我市金融领域有关表彰奖励项目,对符合条件、产品和服务创新成果显著的财富管理机构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八)支持养老金融创新发展。出台促进养老金融业务市场化、长期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财富管理机构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管理,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金管理体系。研究建立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多层次补充养老体系,鼓励各类财富管理机构开发养老理财产品、养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基金等养老金融产品,鼓励发展养老基金投顾等专业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合规开发年金保险、分红保险、-101-万能保险等新型人寿保险,深化变额

224、年金保险试点,提升在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市场的竞争力。(九)支持信托业务创新发展。充分利用综合改革试点等探索推进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建设,推动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试点。探索家族信托持股路径优化,鼓励发展股权相关家族信托业务。鼓励慈善信托参与公益创投,支持慈善信托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影响力投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十)促进财富管理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按照“一产业集群、一专项基金”要求完善政府引导基金布局,撬动更多创投资本和社会财富流向我市“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鼓励各类财富管理机构开发科技创新主题产品,支持深交所推出大湾区科创指数及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产品,积极探索财富管理服务科技创

225、新的新模式,推动形成高质量创新资本供给,促进国际财富管理中心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协同联动。鼓励公募基金管理人申请专项公募REITs 基金管理人资质,培育孵化优质 REITs 项目,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十一)引导加大可持续投资力度。建立绿色投融资主体绿色信息披露机制、评价评级体系和激励约束制度,引导财富管理机构加大配置绿色金融资产、碳金融产品,研究开发气候投融资产品,对深圳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积极贡献的财富管理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给予奖励。鼓励财富管理机构转型为绿色金融机构或设立绿色金融专门机构,支持财富管理机构及下设分支机构申请深圳市绿色金融机构认定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支

226、持财富管理机构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UNGC)、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PRI)等国际组织。支持财富管理机构设立首席责任官(CRO),鼓励将环境、社会、治理评价(ESG 评价)纳入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全流程。-102-(十二)支持财富管理机构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我市支持科技创新、扶持金融科技发展等政策的激励作用,鼓励各类财富管理机构积极稳妥推动金融科技在客户营销、投顾投研、估值定价、风险管理等环节的探索应用,构建线上自助化、标准化,线下专业化、个性化,良性互动的财富管理服务模式。推进智能投顾行业的标准化建设,积极引导财富管理机构基于高净值客户、社会公众等各类客群的个性化需求,合规提供“

227、一站式”资产配置解决方案,促进居民财产性收入稳定增长。四、加强深港财富管理合作,扩大财富管理市场开放(十三)深化深港财富管理市场互联互通。支持深圳财富管理机构深入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探索扩大投资额度和产品范围,探索同一银行集团的境内外分支机构提供理财产品的跨境咨询、售后等服务。推动 REITs 等投资产品纳入“深港通”互联互通投资标的,扩大跨境金融资产转让试点品种和规模。支持建设大湾区债券平台,推动跨境债券产品试点落地实施。推动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探索深港澳保险资金跨境运用。探索以政府产业基金为引导,联合深港财富管理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社会资本,组建创新合作的市场化母基金,打

228、造跨境母基金集聚地。(十四)支持发展跨境及离岸财富管理业务。畅通深港两地人民币双向流动渠道,鼓励深港两地财富管理机构积极参与“深港通”“债券通”“跨境理财通”“互换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提升人民币在跨境投资中的使用比例。支持深港两地共同开发更多以人民币计价、交易的金融产品,提高境内外主体配置人民币金融资产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发挥深圳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功能,支持在香港设立投资平台并申请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推动人民币投贷基金国际化进程。-103-依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研究院,深入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联动香港开展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试点,携手打造数字人民币跨境应用示范区。(十五)支持香港财富

229、管理机构拓展内地市场。建立服务香港财富管理机构入驻的绿色通道,争取在金融监管部门支持下降低香港财富管理机构准入门槛。支持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香港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外商独资财富管理机构,或与中资机构合资设立外资控股或参股的财富管理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管理机构,在深圳申请设立 QFLP、QDIE 等合格投资主体,开展跨境股权投资。支持香港财富管理机构申请 WFOE PFM 试点资质,探索推动用同一主体开展 QDIE、WFOE PFM 试点等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家族办公室,在深圳注册成立专业机构申请金融产品销售、基金投资顾问等业务牌照,或申请登记

230、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法依规拓展内地市场。(十六)支持深圳财富管理机构“走出去”发展。鼓励深圳财富管理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跨境收益互换(TRS)等业务资质,拓展海外市场投资渠道。鼓励深圳财富管理机构在香港及国际以新设机构、兼并收购、战略入股等方式提升服务境外投资者及全球资产配置的能力,鼓励深圳风投创投机构在香港设立有限合伙基金(LPF)进行融资和开拓境外业务,促进行业积极借鉴香港及境外先进资产管理经验和有益业务模式。探索符合条件的深圳财富管理机构与香港联动开展离岸证券投资、离岸基金管理等业务创新。建立

231、健全财富管理机构“走出去”服务体系,支持财富管理机构申请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创业投资贡献等奖励。-104-五、优化财富管理营商环境,营造行业良好发展生态(十七)促进财富管理机构发展壮大。探索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组建财富管理发展产业基金,鼓励成立支持中小财富管理机构发展的天使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为深圳财富管理机构补充发展资金、开展行业并购和拓展业务范围提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利用资本市场提升资本规模和发展实力,稳步拓展境内外业务布局。(十八)高品质规划建设财富管理集聚区。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香蜜湖新金融中心、红岭新兴金融产业带、深圳湾科技金融核心区规划建设财富管理

232、集聚区,集聚全球财富管理高端资源,打造深圳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核心功能区和“特色名片”。鼓励建设风投创投街区、基金小镇、财富管理园区等多元化空间载体,完善服务配套和产业链条,形成各有侧重、互补发展格局,推动全市域财富管理行业协调发展。支持财富管理集聚区建设运营主体向市政府申请认定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由市政府给予入驻机构自购办公用房、房屋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十九)加大财富管理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设财富管理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财富管理机构设立大学生实习基地,认定一批财富管理大学生实习基地。深入实施财富管理领域国际职业资格认可,积极引入国际权威财富管理行业认证体

233、系,探索深港澳财富管理人才资格互认、跨境执业等试点。支持财富管理人才境外从业经历视同境内从业经历政策,在任职资格、创新创业、评价激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支持财富管理行业人才申报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并享受综合服务保障。(二十)大力提升税收、法律等综合服务。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合伙制基金、财产信托等税制安排,推动实-105-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财富管理税收政策。落实好国家给予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的税收政策支持,探索公司型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争取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亏损跨年度结转政策。推动深圳金融法庭、深圳国际仲裁院、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

234、等机构完善财富管理领域纠纷解决机制,探索适用境外法律处理涉外财富管理相关民商事案件机制。优化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等行业市场准入条件,积极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等创新改革试点,探索风投创投企业上市安排。(二十一)引导财富管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建设跨业态的财富管理行业协会,鼓励开展行业合规建设、标准制度制定、行业人才培训、财富管理产品评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共活动。推进高端金融智库体系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财富管理研究专业机构,积极推动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深入开展深圳市居民金融素养提升工程,推动财富管理机构高水平建设投资者教育基地,鼓励有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申报深圳

235、市金融教育示范基地,加大金融工具、投资风险、维权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形成理性投资、风险自担投资观念和健康财富管理文化。深化合规科技、监管科技在财富管理领域应用,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财富管理相关风险。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强化风险防控能力建设,维护财富管理行业稳定与安全。(二十二)提升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品牌影响力。举办财富管理行业高端国际论坛,加强与国内外财富管理中心城市交流合作,持续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打造深圳财富管理行业品牌。建设财富管理行业信息统计监测数据库,定期编制和公开发布“深圳财富管理行业发展指数”。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奖的创新激励、品牌宣传、环境营造等作用,激发财富管理机构创新活力。-

236、106-六、强化政策实施组织保障(二十三)强化市区联动。支持各区加强金融工作部门职能和队伍建设,落实属地责任,充实专业人员,为政策实施和项目落地提供保障。建立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在金融资源布局、金融项目引进、金融产业配套等方面加强合作,形成上下联动、跨区联动的良好局面。鼓励各区采取差异化措施支持辖区金融产业发展,形成各具特色、功能突出、错位互补的发展格局。(二十四)强化部门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做好推动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工作,完善与深圳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相适应的保障体系,提升政策知晓度,扩大政策惠及面,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要

237、根据职责分工,强化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定期对财富管理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判处置,提升金融风险防控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大局。(二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107-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 深金监规2021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发201932 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

238、095 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和跨境投资创新,促进和引导本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5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资业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由合格境内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并以外汇或人民币方式流出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本办法所称的合格境内投资者,是

239、指经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审核通过的参与投资设立境外投资主体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等。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主体,是指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和境外投资主体。第三条 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商务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108-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本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有关问题。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系部门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注册或拟注册在深

240、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试点主体由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本办法协调推进相关试点工作,其余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试点条件 第四条 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由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分为外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和内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两种类型。外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和内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均可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境外投资主体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具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

241、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第五条 申请试点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及境外投资主体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试点主体命名要求。第六条 境外投资主体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完成相应登记、备案程序,并按照相关外-109-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资金汇兑等事宜。第三章 试点运作 第七条 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从事以下业务:(一)发起设立投资于境外的投资主体;(二)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第八条 境外投资主体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

242、业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应遵守有关境外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所投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不得协助境内个人境外购房、转移资产等。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境外投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境外投资额度的核定和使用遵循下列原则:(一)境外投资额度在综合考量境外投资项目投向、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经营效率、合规运营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核定;(二)境外投资额度应当在获批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逾期未使用之额度失效;(三)境外投资主体获批之境外投资额度不得转让;(四)境外投资额度使用应遵守国

243、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第十条 境外投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办理托管。资金托管人为境外投资主体开立专用托管账户,专项保管境外投资资金。在资金汇出时,专用托管账户跨境净汇出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核准额度,专用托管账户跨境汇出、汇入币种结构应总体一致。-110-资金托管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委托一家境外具有托管资质的机构为境外投资主体办理境外资金托管相关事项。境外资金托管机构为境外投资主体开立境外托管账户,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资金通过境外托管账户划往境外投资项目,境外托管账户收支范围限于与境内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244、以及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下相关收支。第十一条 资金托管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为境外投资主体开设托管账户,安全保管境外投资主体银行账户内资金;(二)合格境内投资者以外汇形式划入托管账户的,其所获境外投资本金以及收益应原路划回原外汇账户;(三)办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有关跨境收汇、付汇和结售汇业务,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投资管理协议的约定执行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专用账户所涉资金汇出、汇入、结售汇和资金境内划转等有效凭证;(六)对境外投资主体的资金用途实行“境外延伸”,即对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向延伸至最终项目,

245、并确保实际投资项目与报备项目一致,未转投其他项目;(七)确保在资金汇出时,专用账户跨境净汇出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核准额度;(八)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负责境外投资主体的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工作。-111-第四章 试点管理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主体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作为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设立,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形式进行运作的,应当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境外投资主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设

246、立,以私募基金形式进行运作的,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境外投资主体以其他形式发起设立并运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为协调服务和推进试点主体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引导试点主体、资金托管人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报送运营数据及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试点主体须持续合法合规运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方式开展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控,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试点主体违反国家法

247、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相应职责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本市投资设立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12-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7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 号)同时废止。-113-深圳市外

248、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 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 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

249、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经领导小组认定,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是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证监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

250、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11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试点工作以下事项:(一)负责受理试点企业的申请并组织审定;(二)负责组织获准试点企业的备案管理;(三)负责组织制定与试点企业相关的扶持政策及其落实;(四)领导小组其他日常事务工作。第四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能直接投资于项目。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参与试点工作,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第二章 试点条件 第六条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

251、均必须注册在深圳。第七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200 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个月内到位 20%以上,其余部分应当自企业成立之日起 2 年内到位。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 1500 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第八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其股东或合伙人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条件。境外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1

252、15-于 1 亿美元等值货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美元等值货币;(二)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其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境内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 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二)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引进的大型企业,且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近 3 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 6000万元人民币,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 1800 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

253、业应当具有至少 2 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一)有 5 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二)有 2 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四)在最近 5 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

254、,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二)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 3-116-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境外机构投资者自有净资产不低于 500 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三)个人投资者需签署股权投资企业(基金)风险揭示书;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近 3 年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第十一条 境内私募股权、

255、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境内企业;(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6 个月以上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 5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四)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 3 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五)管理公司注册地在深圳。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作为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其发起募集的基金进行监督

256、管理。第三章 试点运作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在名称中须加注“股权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字样,除试点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管理”和“股权投资”字样。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117-(一)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二)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三)股权投资咨询;(四)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一)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

257、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投资须经审批);(二)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三)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导向,直接投资于实业;禁止以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为同一控制人时,该同一控制人出资占比不超过 50%。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必须以人民币出资。第十八条

258、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委托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分行级以上的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境内人民币基金需委托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分行级以上的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项目资金托管银行。第十九条 主办资金托管银行、项目资金托管银行均需对托管账户内-118-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试点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使用托管账户内资金,在项目清算时进行反欺诈、反洗钱相关核查,并督促企业缴纳相关税费。其中,主办资金托管银行需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所有项目的收入或利润进行监督

259、核查,项目资金托管银行应当对具体项目进行监督核查。第四章 试点申请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常年受理,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中认定,并在启动程序后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注册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试点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业务资格文件,到前海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外商投资备案及入驻手续。注册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外的企业(公司制)获得资格认定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领域的试点企业(公司制),获得资格认定后,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业务资格文件到我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

260、准证书及批文,再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二)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领域的试点企业(公司制),可直接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照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试点企业的,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由市金融办组织各成员单位集中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审批。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试点企业,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119-(一)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

261、业需递交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四)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人选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基金从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需递交合伙人人选名单);(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六)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业务牌照情况(如有);(七)自有资产及管理资产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八)个人投资者需提供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证明;(九)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出具的拟设公司

262、商事主体名称证明书;(十)托管银行的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十一)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十二)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章 试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120-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在取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函的 12 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并成立首个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

263、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成立的所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未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领导小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对外公示。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验资机构应当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试点企业,采取“穿透”原则建立审查机制,确保自然人和法人机构为合格投资者。第二十六条 试点企业办理下列登记事项变更时,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应当征求市金融办意见:(一)企业名称;(二)经营范围;(三)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四)增加或减少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五)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264、(六)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七)公司分立或合并;(八)解散、清算或破产。第二十七条 试点企业办理变更事项,应当向市金融办递交申请材料,市金融办初审并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二十八条 试点企业办理变更事项时,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二)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121-(三)若变更企业名称,还需递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出具的商事主体名称证明书;若变更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还需递交拟任人员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若变更股东或合伙人,还需递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第(五)(六)(七)(八)项材料;若变更拟投资项目,还需递交新投资项目的情况介绍;(四)领导小

265、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 市金融办对试点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试点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市金融办报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项:(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二)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三)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 试点企业的托管银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每个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领导小组有关单位上报试点企业上一季度托管资金运作情况、投资项目情况等信息;(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试点企业各方核对一致的上一年度境内股权投资情况的年度报告;(三)监督试点

266、企业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托管协议的,不予执行并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四)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第三十一条 试点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撤资。试点企业进行利润、股息、红利汇出,需向托管银行提交投资者相关完税证明或税务备案表,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试点企业进行解散、清算、注销,需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122-(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解散申请书、公司管理层关于基金解散的决议及基金成立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二)在批准解散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出具清算报告,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三)市金融办初审并征求领导小组

267、成员单位意见后作出决定,撤销其试点资格;(四)基金额度收回后汇出境外;(五)向税务、海关、工商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二条 试点企业的退出可依法采用以下方式:(一)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二)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三)所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上市。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四)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三条 市金融办可以通过信函与电话询问、走访或向托管银行征询等方式,了解试点企业情况,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试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金融办应当会同有关

268、部门查实。情况属实的,市金融办应当责令其在 30 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市金融办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123-第三十五条 前期已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并成立首个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前期已成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在本办法颁布之

269、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未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领导小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对外公示。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 3 年。原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 号)、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深府金发201313 号)同时废止。-124-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深金监规2021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深圳绿金条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营业

270、部、事业部等(以下统称“绿色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本市绿色金融组织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绿色金融专营体系,是指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保监局共同认定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绿色金融机构。第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指导意见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指导我市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五条 参与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银行总(分)行应当自上而下建立标

271、准化的绿色金融业务流程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业务中后台支持部门或者岗位。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一)单列绿色信贷规模。总(分)行每年应当安排专项绿色信贷规模,优先满足绿色领域企业和项目的融资需求。在调控信贷规模的情况下,-125-优先保障绿色金融机构的业务需求;(二)单列绿色信贷审批通道。总(分)行应当开辟独立的绿色信贷审批通道,设置专门的绿色信贷审批岗位,提高审批效率;(三)单列绩效考核。总(分)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绿色金融绩效考核机制,突出对绿色金融的正向激励;(四)单列资金价格和风险权重。总(分)行探索对绿色金融机构设置差异化的资金价格

272、和风险管理政策,如:对绿色融资项目提供优惠的资金成本价格,包括贷款利率和手续费等;提高对绿色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风险资产不良容忍度等。第六条 绿色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满足以下建设要求:(一)经营规划:制定未来三年绿色金融发展规划;(二)人力资源:成立专门的绿色金融团队,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经验,配有不少于 2 名具备金融、环境等复合型知识的专职绿色金融客户经理,并根据业务发展及时增配人员;(三)经营规模:绿色金融机构的绿色融资余额占该绿色金融机构全部公司业务融资余额的比重不低于 25%,且绿色融资余额较年初增速原则上不低于该绿色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的 120%;(四)产品创新:在总(

273、分)行的指导下,持续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积极总结绿色金融典型案例。第七条 绿色金融机构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落实以下过程控制要求:(一)绿色运营:积极建设节约型机构,推行绿色办公,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绿色低碳运行;(二)制度建设: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参照国际公认的绿色信贷管理模式,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配套绿色信贷专项规模,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分类,开展相应风险评估,建立绿色信贷客户名-126-单,开辟绿色信贷快速审批通道;(三)绿色投资评估:按照深圳绿金条例“第四章投资评估”规定,建立绿色投资评估制度,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绿色效益跟踪评价,对相

274、关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四)风险评估:创新使用环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和工具,对自身在气候变化、环境监管和可持续发展等压力情况下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五)授信管理: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符合实质合规要求。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客户,应当不予授信;(六)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客户管理: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

275、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分担环境和社会风险等;(七)环境信息披露:按照深圳绿金条例“第五章环境信息披露”规定执行;(八)统计监测: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关于绿色金融统计的相关要求,建立绿色融资统计制度,重点统计、分析绿色融资余额比重、违约率、绿色资产分布和质量,以及绿色融资的环境效益等。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经认定为绿色金融机构或者下设分支机构被认定为绿色金融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分)行,可以享受以下支持政策:(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运用货币政-127-策工具优先支持绿色金融机构;(二)各

276、银行的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情况将作为加分项纳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对各银行的绿色金融绩效评估体系;(三)市、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和开展绿色金融相关试点工作时,可以将绿色金融机构建设情况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四)市、区人民政府的绿色企业(项目)、绿色融资主体及相关政务数据将优先与绿色金融机构对接;(五)绿色金融创新项目可以申请我市金融创新奖贡献奖或者特色奖,单个项目最高可以奖励 100 万元;(六)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财政情况,通过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绿色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绿色债券奖补等方式给予绿色金融机构支持;(七)绿色金融机构创新示范意义较好的绿色金融产品和

277、服务案例,将编制成册面向各方宣传推广。第四章 申报与存续管理 第九条 绿色金融机构的申报与认定:(一)申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于每年 4 月启动绿色金融机构申报工作,全市有意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出申报,具体申报要求以通知为准;(二)认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自收齐申报材料后 2 个月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由三方共同认定,经认定的绿色金融机构名单将同步对外公布。第十条 绿色金融机构的评估、核查及存续:(一)评估:绿色金融机构自认定后次年起,每年 3 月 31 日前须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

278、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绿色金融业务规模,对标-128-本指导意见“建设要求”的相关落实情况,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情况,绿色金融发展典型案例等;(二)核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对绿色金融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选择部分机构现场调研其发展情况,核查过程控制在 1 个月内;(三)存续:经审核通过的,其绿色金融机构资质存续,审核不通过的,将取消其绿色金融机构资质,资质审核结果将通知各相关绿色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机构对资质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调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取消或者保留其存续资质

279、。第十一条 绿色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绿色金融机构扶持资金的将严肃追究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中绿色融资余额的计算口径根据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融资统计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0739号)的统计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纳入统计范围的行业包括以下九大类:(一)节能环保产业;(二)清洁生产产业;(三)清洁能源产业;(四)生态环境产业;(五)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六)绿色服务;(七)绿色贸易融资;(八)绿色消费融资;-129-(九)采用国际惯例或者国际标准的境外项目等。第十四条 纳入统计范围的业务品种包括以下四大类:(一)绿色信贷(不含零售信贷)

280、;(二)表内绿色债券投资;(三)绿色银行承兑汇票;(四)绿色信用证等。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中所涉及的部分名词释义如下:(一)全部公司业务融资余额,是指以下业务品种的余额总和:1.表内信贷(不含个人信贷);2.表内债券投资;3.银行承兑汇票;4.信用证。(二)绿色信贷所指的贷款,即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不含个人贷款)、贸易融资(产业链和供应链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三)表内绿色债券投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绿色债券口径参照人民银行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但不包括绿色金融

281、债券、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四)绿色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持纳入统计的1-9类行业的绿色装备、绿色产品、环保药剂、绿色农林牧渔产品贸易,以及采购绿色服务的银行承兑汇票,纳入统计的绿色银行承兑汇票只包括银行开立的第一手银行承兑汇票。(五)绿色信用证,是指由银行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持纳入统计的1-9类行业的绿色装备、绿色产品、环保药剂、绿色农林牧渔产品贸易,以及采购绿色服务的信用证,纳入统计的绿色信用证只包括银行开立的第一手银行信用证。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关于绿色金融相关统计口径、名词释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或者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最新标准执行,如有-130-

282、变化,以具体通知为准。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试行期 2 年。-131-关于促进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 深府金发20197 号 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市供应链金融创新规范发展,着力强化对先进制造业创新和改造升级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进新动能培育和稳增长、促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

283、 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打造有影响力的供应链金融先行区(一)开展供应链金融标准前瞻性研究。由深圳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研究中心,开展前瞻性技术攻关,以及供应链金融产学研用平台建设。推动开展供应链金融数据统计工作。研究制定供应链金融相关的产品服务、数据采集、指标口径、交换接口以及仓储物流管理体系、交易单证流转体系等行业共性标准。研究制定供应链金融专业信用评级参考模型、风控管理参考模型等。(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二)打造全市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结合广东省智慧供应链体系及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工作,充分运用互联网及区块链等技术,连接供应链

284、金融领域各类主体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平台。整合和共享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的数据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在线共享、产品在线服务、非标资产在线交易、政策发布及非现场监管等公共服务功能。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等通过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征信系统等国家级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实现对接。依法合规推进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促进非标资产的在线高效流转、-132-资产交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交通运输委、市经贸信息委)(三)规划全市供应链金融示范区。支持有条件的区(新区)规划供应链金融示范区或产业园,吸引制造业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及其配套服务机

285、构集聚。对入驻我市供应链金融示范区或产业园的金融机构、制造业核心企业及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根据其综合贡献,各区(新区)可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区(新区),前海管理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二、激发供应链金融各类主体市场活力(四)支持供应链金融专业化经营。引导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供应链金融产品、风控、考核等制度支持体系,开发适合制造业供应链融资特征的信息系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事业部和特色分支机构。支持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发挥差异化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商业保理行业互助担保基金,发起设立再保理公司。(责

286、任单位: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市金融办)(五)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关键支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融资推荐、交易信息共享、确认款项收付(或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协助存货变现、强化供应链管理等方式,共同开发个性化、特色化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信用体系建设,诚信履行商业合约,推广电子商业票据的使用。支持信用良好、产业链成熟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发起设立或参股民营银行、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各区(新区)、前海管理局)-133-(六)强化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金融

287、科技功能。鼓励供应链融资服务平台、物流企业、金融科技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等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利用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及管理、服务能力,实现供应链交易及信用生态的可视、可感、可控,为供应链金融赋能。对于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根据其业务规模、客户流量、税收贡献及产业联动效应等综合情况,由各区结合实际,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区(新区),前海管理局)三、营造良好的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七)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作用。支持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条件的区(新区),以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各类产业子基金,加大对制造业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288、的投资力度。利用政府融资担保基金、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区(新区),前海管理局)(八)拓宽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支持在真实贸易和资产穿透前提下,通过同业拆借、转贴现、租赁保理、Pre-ABS、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方式拓宽供应链金融资金来源。支持探索设立供应链金融 Pre-ABS 产业基金,用于支持供应链金融企业通过交易所发行 ABS,盘活优质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探索建立供应链金融资产二级流转市场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深圳市证监局,配合单位:各区(新

289、区),前海管理局)(九)加大供应链金融人才培养力度。吸引和培育供应链金融人才,推进供应链金融培训交流。支持深圳市供应链金融企业、高等院校、虚拟大学园、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领域的人才教育与培养工作,研究制定供应链金融领域课程体系。鼓励供应链金融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134-人才考核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十)加大供应链金融宣传力度。依托深圳供应链金融优势,打造全球供应链金融论坛高端品牌。鼓励供应链金融各类主体积极开展论坛、展会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四、建立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十一)引导供应链金融合规经营。支持行业组织

290、制定发布供应链金融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科学的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以及贷前、贷中、贷后监督审查,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防范核心企业基于关联交易或虚假贸易的自融行为,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等风险。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要充分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查询和登记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租赁标的物等动产权属情况,提高动产权属信息透明度。开展供应链金融领域骗贷、骗补等违法失信黑名单共享。(责任单位:市各金融业协会、市各金融机构)(十二)强化供应链金融监管环境。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供应链金融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推进相

291、关政府部门信用信息跨部门归集共享,落实跨部门“联合激励、联合惩戒”措施。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强化动态监管,依法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强化金融业务持牌经营理念,对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依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引导其市场出清;严重违规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部门: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区(新区)、前海管理局)-135-五、其他。(十三)本措施所使用的术语说明:1.供应链金融: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

292、司等金融机构通过与核心企业、第三方机构等的合作,从供应链整体结构和信用出发,运用自偿性融资、金融科技等方式控制风险,为供应链上的中小微企业所提供的、以融资为主的综合金融服务。2.供应链融资:专指上述供应链金融定义中的融资服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融资、融资租赁、信用证(含国际和国内)、押汇、福费廷等。3.供应链金融企业: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围绕实体经济供应链提供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4.供应链核心企业:指在供应链上拥有该供

293、应链关键资源和能力,具有相对较强实力,对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群体有较大影响和支配能力的企业,其规模应至少达到国家统计局关于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大型以上标准。5.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指利用技术、管理和服务能力,围绕金融机构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基于真实交易的信息数据服务、物流管控服务、安全科技服务等非金融配套服务的法人企业。6.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执行。其中,涉及享受深圳市及各区(新区)奖补政策的供应链金融企业,其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应包含在深圳辖区(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各

294、产业部门认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微企业。-136-(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牵头、配合部门应当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意见落实。(十五)本意见的同类政策不支持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涉及的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具体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137-关于支持罗湖区黄金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金监发20213 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 精神,依托罗湖区黄金珠宝产业集聚优势,将罗湖区打造成我市黄金金融核心区,进一步提升

295、我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扩大我市金融创新国际影响力,制定如下措施。一、鼓励黄金金融业务创新(一)推动黄金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金融机构整合行业资源创新发展黄金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银行理财子公司创新发展挂钩黄金及其衍生品的中长期、权益类黄金理财产品,提升黄金资产配置与财富管理服务。支持基金公司开发上海金 ETF、探索设立发行新型黄金投资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依托上海黄金交易所试点探索保险资金投资黄金商品。支持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开发面向特定客户的个性化黄金金融产品。支持黄金珠宝企业联合消费金融公司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创新黄金珠宝消费金融产品及场景。(二)鼓励黄金产业金融市场交易。支持在罗湖区设立黄金产

296、业基金,支持黄金企业开展创业投资、重组并购,推进重大项目落地。支持黄金企业联合金融机构探索发行金矿开采权、探矿权、收益权等黄金资产证券化、权益协议类产品。鼓励优质黄金珠宝企业、黄金珠宝交易平台利用上市融资、跨境融资、发行供应链金融 ABS 等方式实现资本融通。罗湖区对落地的黄金产业基金给予资金扶持。(三)推进金融科技赋能黄金金融。支持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黄金金融领域创新应用。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或高新技术企-138-业打造黄金金融科技成果应用展示区或互动体验载体。支持黄金珠宝消费券试点“数字货币”,打造全国黄金消费、黄金投资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基地。鼓励商业银行与科技企业合作,优化贵

297、金属交易系统和客户终端。(四)打造黄金回购区域品牌。支持罗湖区制定并定期发布黄金回购指导价格,探索非标准金标准化定价模式,健全黄金回购市场指引。鼓励银行联合精炼、黄金珠宝等企业和机构,通过技术、渠道等创新,优化黄金珠宝回购业务,打造标准化、公开透明、方便安全及客户信赖的区域黄金回购市场。二、丰富黄金金融市场主体(五)探索设立黄金特色银行。支持在罗湖区探索设立开展黄金等特色业务的民营银行,开展黄金借贷、黄金回存等业务,开发积存金、黄金活期、黄金定期等黄金生息型财富管理产品。市区两级政府可根据金融业支持政策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六)引导黄金专营机构及团队集聚发展。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在罗湖区发起设立黄

298、金或贵金属的专营机构、业务中心、租赁中心或其他特色分支机构。市区两级政府可根据金融业支持政策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七)支持上海黄金交易所在深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加快推动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运营中心大楼建设。支持上海黄金交易所在深圳落地独立法人机构,为中小金融机构、个人投资者提供黄金、白银相关产品和服务,推进场外黄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探索黄金市场创新应用。(八)完善黄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鼓励黄金回购平台、征信公司、资信评估(评级)公司、仓储押运公司、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产品研发中心(实验室)、保险配套服务等黄金金融专业机构在深集聚。对落地在罗湖区的上述黄金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罗湖区依据其工商资质、业务规

299、模、财税贡献及产业联动效应等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扶持。-139-(九)推动黄金金融专业智库发展。推动成立深圳市黄金金融专家咨询委员会,发起设立深圳市黄金金融研究中心,为我市黄金金融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鼓励在罗湖区成立或引进黄金金融领域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研究院所、科研机构等组织。三、引导黄金产融融合发展(十)鼓励黄金租赁业务规范发展。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开展黄金租赁业务。对向金融租赁公司租赁黄金且新签订租赁合同在 3 年期以上的罗湖区黄金企业,罗湖区按照实际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十一)建立黄金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在罗湖区设立黄金金融风险代偿基金池,对金融机构向区内黄金企业融资提供风险分担。扩

300、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为黄金出口企业搭建统保平台,统一为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对黄金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十二)加大黄金珠宝企业发债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黄金珠宝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等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工具。罗湖区对辖区企业发债按照债券发行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十三)大力发展黄金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完善黄金供应链金融服务的考核激励和风控机制,优化相关业务产品和办理流程。支持黄金产业链核心企业搭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现金管理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鼓励科技服务企业、物流仓储企业参与黄金产业供应链

301、资产评估、鉴真安保等服务。罗湖区对辖区黄金供应链金融重大项目予以资金扶持。四、优化黄金金融生态环境(十四)打造黄金金融人才高地。鼓励黄金珠宝企业、金融机构加大-140-对黄金专业人才的培养。支持我市高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与黄金珠宝企业、行业协会合作开展黄金金融教育与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校企联合培养机制。支持在罗湖区建立国际黄金金融人才服务基地。罗湖区对辖区黄金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予以专项扶持。(十五)支持黄金金融专业园区发展。支持设立黄金金融专业园区、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利用“园区+扶持政策”“风险投资基金+资本对接”等服务模式推进黄金金融产业集聚发展。规划布局黄金金融科技创新基地,优质

302、园区可申请认定为市级重点金融集聚区或重点金融楼宇,并享受罗湖区政府相关政策支持。(十六)凝聚黄金金融发展共识。将黄金金融创新项目纳入市金融创新奖参评范围;加大对优质黄金金融创新项目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黄金金融各类主体深度参与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深化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交流合作。鼓励深圳珠宝博物馆开展黄金交易体验等与黄金金融发展历史、文化相关的研究交流、展览培训活动。支持在罗湖区举办黄金产业领域有国际影响力的峰会、高端论坛等活动,符合条件的可参照市区两级相关政策享受补贴。五、推进黄金金融开放合作(十七)探索粤港澳黄金金融跨境业务及监管创新试点。推广“三个允许、两个放宽、一个下放”外汇

303、管理改革政策,支持黄金珠宝企业跨境股权投资、跨境发债等业务发展。充分发挥深港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平台作用,推动标准金锭、黄金各类制品报关流程优化,探索按照共同监管原则与标准对深港澳跨境黄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十八)加强深圳与国际黄金金融合作。进一步完善与伦敦金融城在黄金、贵金属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机制,探索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在黄金场内交易产品合作的可行性。鼓励深圳黄金珠宝企业、中资金-141-融机构在伦敦市场发行以本外币计价的黄金债券或股票。支持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开发或完善挂钩“伦敦金”的投资产品与服务。支持深圳市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为黄金珠宝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服务。(十九)加强黄金

304、金融国际化功能性项目建设。推动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板深圳指定交割库升级为功能齐全的保税仓库,探索丰富其运用场景。鼓励金融机构与黄金企业在罗湖区筹建黄金保税仓库,申报服务于黄金金融创新的重大金融基础设施,经国家部委或国家级交易所批复建成的项目,罗湖区可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六、加强黄金金融监管与风险防控(二十)强化风险防控与处置。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推动金融科技、监管科技在黄金金融监管领域的应用。充分发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作用,探索建立黄金市场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化解处置黄金金融风险事件。(二十一)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鼓励黄金珠宝服务平台、物流企业、金融科技企业、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参与

305、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黄金金融领域骗贷、骗补的机构、企业和个人主体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其他(二十二)罗湖区将设立黄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黄金金融发展;市级层面的财政资金来源于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二十三)本措施的财政扶持政策与其他同级、同类型的支持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具体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二十四)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责任单位应按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意见落地。-142-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 深府规201817 号 为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有

306、效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营造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支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制定如下措施。一、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 市财政出资设立总规模为 30 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对由我市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和债券融资业务进行再担保,当发生代偿时,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公司分别按 55 的比例分摊风险。具体配套或操作规定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二、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市财政出资设立初始规模为 20 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合作银行为本市中小微企业发放 3000 万元(含)以下规模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

307、次级”)实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按照贷款金额分梯级设定,最高不超过不良贷款(本金)的 50%。发挥深圳金服平台资源优势,推动贷款风险资金池业务与深圳金服平台对接。具体配套或操作规定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三、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政银担合作新机制 合作银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内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单笔最高按照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 50%给予合作银行补贴;按照其贷款项目实际支付-143-利息的 50%给予企业贴息。合作银行向项目库内企业发放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单笔最高可按照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所发生的代偿金额的 50%给予补偿;对已获得担保贷款的企业,按其贷款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 50%给予

308、贴息,按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的 50%给予融资担保补贴。合作融资租赁机构向项目库内企业和项目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单笔可按照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 40%给予融资租赁机构风险补偿,同时可按照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 50%给予贴息。具体配套或操作规定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四、扩大支小再贷款合格质押品范围 加强运用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将单户授信 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支小再贷款合格质押品范围,为商业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流动性支持。五、扩大小微企业再贴现融资额度 设立首期 20 亿元的专项再贴现额度,再贴现优先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扩大“微票通”试点白名单;加快推出“科票通”“绿票通”,更好地

309、支持科技、绿色小微企业发展。六、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 500 万元以下、1 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参与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开展业务,两者按照 28 的比例分担贷款风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先试点 2 年,市财政每年最高安排 3000 万元,对试点银行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给予 0.5%业务奖励,对试点保险机构按照实际承保贷款金额给予 1%业务奖励。具体配套或操作规定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144-七、缓解中小微企业流动性融资难题 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鼓励银行对辖内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轻

310、易抽贷、断贷;市财政每年安排 5000万元,对银行向我市小微企业发放的无还本续贷贷款,按照单笔贷款金额的 2%给予奖励,单笔贷款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银行贷款到期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且银行同意续贷的中小微企业,在向我市政策性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申请期限不超过 3 个月的过桥资金时,市财政按照过桥资金以当期基准利率计息,对中小微企业给予50%的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具体配套或操作规定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八、建立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新型债券,以及

311、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各类创新型融资工具。对成功完成融资的本市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 2%,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贴。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发行规模的 1%,每家机构单个项目最高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具体配套或操作规定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145-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广州银发20215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粤港

312、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 有关要求,规范“跨境理财通”大湾区内地业务试点相关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跨境理财通”业务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统称“投资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

313、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内地代销银行”是指代理销售“北向通”投资产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港澳合作银行”是指与内地代销银行合作开展“北向通”业务、为港澳投资者开立“北向通”汇款账户并进行资金汇划的港澳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港澳销售银行”是指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的港澳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地合作银行”是指与港澳销售银行合作开展“南向通”业务、为内地投资者开立“南向通”-146-汇款账户并进行资金汇划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港澳投资者”是指符合“北向通”业务试点条件的港澳地区居民个人,“内地

314、投资者”是指符合“南向通”业务试点条件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个人。第四条“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按照“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管理,遵守粤港澳三地账户、资金、投资产品销售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银保监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银保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

315、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监管合作安排和联络协商机制,共同开展“跨境理财通”大湾区内地业务试点监管工作,督促建立公平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第六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义务。第七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与经港澳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港澳销售银行和港澳合作银行通过协商开展合作,签署“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共同遵守内地金融管理部门及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的“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就销售人员管理、产品

316、信息及销售要求培训、数据信息共享及定期核对、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项工作要求等达成共识,为投资者提供“北向通”和“南向通”金融服务。内地代销银行(内地合作银行)可同时与多家港澳合作银行(港澳销售银行)合作开展“跨境理财通”-147-业务。第八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教育,在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时宣传“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第九条 内地投资者和港澳投资者应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得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第十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时,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切实做好

317、业务真实性审核。第十一条“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划均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第二章 展业规范 第十二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 9 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二)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具备从事“跨境理财通”业务及其风险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三)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四)具有资金跨境流动额度控制和确保资金闭

318、环汇划的技术条件,内地代销银行还需具备确保资金封闭管理的技术条件,能确保所代销“北向通”投资产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五)3 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第十三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按属地监管原则,根据中-148-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求,完善相关业务系统,确保实现“跨境理财通”资金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并在其指导下对“跨境理财通”业务系统准备情况进行测试评估。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评估完成后,应按属地监管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319、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报备以下材料:(一)“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跨境理财通”资金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等系统的测试评估报告;(三)“跨境理财通”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相应后续风险控制措施;(四)投资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五)选定的港澳合作银行、港澳销售银行及拟签署的合作协议;(六)金融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通过其官方网站及时公布经报备的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名单。第十四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退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应制定退出计划,对现有投资者的资产和资金作出合理安排

320、并进行报备,报备完成后方可退出。第十五条 开展“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应符合港澳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相关要求。港澳投资者业务资格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第十六条 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 9 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 9 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 5 年;(三)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 3 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149-末余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 3 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内地合作银行应切实落实对内地投资者业务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核责任,确保内地投资者使用自

321、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存在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行为。第三章“北向通”业务 第十七条 在港澳合作银行确认港澳投资者资格之后,内地代销银行应在其营业场所或通过线上渠道与港澳投资者签订“北向通”业务协议,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和各自权利、义务,向港澳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第十八条 内地代销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港澳投资者新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账户,或使用其指定的已有个人人民币银行账户,作为“北向通”投资户,用于购买“北向通”投资产品。港澳投资者只能选择 1 家港澳合作银行及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内地代销银行办理“北向通”业务。为港澳投资者办理“北向通”投资本金首次汇入前,内地代销银

322、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录入“跨境理财通业务备案信息”,录入成功后方可为港澳投资者办理“北向通”资金汇划业务。第十九条 内地代销银行应将“北向通”投资户与港澳投资者在港澳合作银行指定的“北向通”汇款户进行信息核对,确保投资户与汇款户为同一开户人。内地代销银行应在投资户与汇款户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确保汇款户是投资户内“北向通”投资本金来源的唯一账户和“北向通”资金原路汇回的唯一账户。“北向通”资金是指港澳投资者从汇款户汇入的投资本金、活期孳息和因购买“北向通”投资产品到期或赎回后所得本金和收益。第二十条 内地代销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跨境汇入投资户内的“北-150-向

323、通”资金进行封闭或专户管理,确保“北向通”资金仅限于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北向通”投资产品。港澳投资者购买的“北向通”投资产品到期或赎回后所得本金和收益应原路返回投资户并进行封闭或专户管理。第二十一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港澳合作银行为港澳投资者办理“北向通”资金汇划时,应使用 CIPS111 报文,业务种类选择“跨境理财通-北向通(WMCN)”。第二十二条“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包括:(一)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等级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二)

324、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等级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条 内地代销银行应对向港澳投资者销售的“北向通”投资产品进行尽职审查,全面了解投资产品的性质及风险,按现行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要求评估投资产品风险级别,对向港澳投资者销售的“北向通”投资产品的风险评估标准应与经其他途径销售的同一产品保持一致。第二十四条 内地代销银行可根据已签订“北向通”业务协议并开立投资户的港澳投资者的要求,在其营业场所或通过电话、线上等渠道提供查询和购买投资产品的服务。第二十五条 内地代销银行应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做好销售管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25、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等。面向港澳投资者与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标准应保持一致。内地代销银行要向港澳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151-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产品。第二十六条 内地代销银行可应客户要求通过电话、线上等渠道对相关产品提供咨询、解释服务,但不得主动跨境邀请、招揽客户和提供投资建议或前往港澳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第二十七条“北向通”投资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按照投资产品宣传销售相关管理规定制作,文本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反映投资产品的信息,不得宣传投资产品预期收益率。第二

326、十八条 投资户内“北向通”资金及所购买的投资产品不得用作质押等担保用途。第二十九条 港澳投资者若需终止与原内地代销银行的“北向通”业务协议,应将“北向通”投资产品全部赎回,并将“北向通”资金全部从投资户原路汇回汇款户,然后解除汇款户和投资户的资金闭环汇划关系。内地代销银行终止与港澳投资者“北向通”业务协议的,应于资金闭环汇划关系解除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港澳投资者“跨境理财通业务备案信息”变更为“撤销”。第三十条 港澳投资者若需更换办理“北向通”业务的内地代销银行,应按前述规定终止在原内地代销银行的业务协议并解除汇款户和投资户的资金闭环汇划关系。第四章“南向通”业务 第三十一条 内地合作银行应按

327、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标准,落实对内地投资者业务资格的审核责任。对于审核通过的,及时向港澳销售银行反馈,并指引通过审核的内地投资者与港澳销售银行签订“南向通”业务协议。第三十二条 内地合作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内地投资者新开立个人人民币 I 类银行账户,或使用其指定的已有个人人民币 I 类银行账户作-152-为“南向通”汇款户,用于“南向通”资金汇划。内地投资者只能选择 1家内地合作银行及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港澳销售银行办理“南向通”业务。为内地投资者办理“南向通”投资本金首次汇出前,内地合作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录入“跨境理财通业务备案信息”,录入成功后方可为内地投资者

328、办理“南向通”资金汇划业务。内地合作银行应指引内地投资者按照港澳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在香港和澳门地区至多各选择 1 家销售银行分别新开立 1 个“南向通”投资户,专门用于购买“南向通”投资产品。内地合作银行可代理港澳销售银行开户见证,为合资格的内地投资者提供“南向通”投资户见证开户服务。第三十三条 内地合作银行在收到港澳销售银行提供的投资户开户信息之后,应对内地投资者指定的“南向通”汇款户与投资户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汇款户与投资户为同一开户人。内地合作银行应与港澳销售银行约定,在投资户与汇款户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确保汇款户是投资户内“南向通”投资本金来源的唯一账户和“南向通”资金原路汇回

329、的唯一账户,“南向通”资金仅限于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南向通”资金是指内地投资者从汇款户汇出的投资本金、孳息和因购买“南向通”投资产品到期或赎回后所得本金和收益。第三十四条 内地合作银行与港澳销售银行为内地投资者办理“南向通”资金汇划时,应使用 CIPS111 报文,业务种类选择“跨境理财通-南向通(WMCS)”。第三十五条 内地合作银行应提示内地投资者,在开展“南向通”业务时应当了解港澳投资产品市场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第三十六条 内地合作银行应提示港澳销售银行,可应客户要求通过电话、线上等渠道对相关产品提供咨询、解

330、释服务,但不得主动跨境邀请、招揽客户和提供投资建议或前往内地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153-售行为。第三十七条 内地合作银行应明确告知内地投资者,通过“南向通”业务汇出资金及所购买的投资产品不得用作质押等担保用途。第三十八条 内地合作银行应明确告知内地投资者,若需终止“南向通”业务协议,应将“南向通”投资产品全部赎回,并将“南向通”资金全部从投资户原路汇回汇款户,然后解除汇款户和投资户的资金闭环汇划关系。内地合作银行终止与内地投资者“南向通”业务协议的,应于资金闭环汇划关系解除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内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通业务备案信息”变更为“撤销”。第三十九条 内地投资者若需更换办理“

331、南向通”业务的港澳销售银行,应按前述规定终止在原港澳销售银行的业务协议并解除汇款户和投资户的资金闭环汇划关系。第四十条“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详情请参考港澳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细则。第五章 额度管理 第四十一条“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 1500 亿元人民币。第四十二条“北向通”资金净流入额和“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的计算公式为:“北向通”资金净流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流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流出额;“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流出额-“南向

332、通”资金累计流入额。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154-每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跨境理财通”额度使用情况。第四十四条 内地代销银行在办理“北向通”资金汇入、内地合作银行在办理“南向通”资金汇出前,必须查询“跨境理财通”额度使用情况,确保“北向通”资金净流入额和“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不超出上限。第四十五条 当“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达到上限时,内地代销银行仅可办理“北向通”资金跨境汇出,不得办理“北向通”资金跨境汇入业务。当“南向通”资金跨境净流出达到上限时,内地合作银行仅可办理“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入,不得办理“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出业务。第四十六条“跨境理财

333、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 100 万元人民币。“北向通”个人资金净汇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汇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汇出额;“南向通”个人资金净汇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入额。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确保单个投资者“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净汇入(出)额不超出投资额度。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的调整,通过其官方网站及时公布。第四十八条 内地代销银行接受港澳投资者汇入“北向通”资金,不纳入港澳居民个人向内地同名银行账户汇入汇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额管理。内地代销银行接受港澳投资者汇入、汇出“北向通”资金不纳入个人人民币 II 类银行账户与非绑定账户日累计量、年累计量限额管理。第四十九条 内地代销银行、内地合作银行应与港澳销售银行、港澳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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