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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39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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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398页).pdf

1、前言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超前部署实施一系列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为方便广大税务干部更好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更加准确便捷掌握税费优惠政策,我们对今年以来截至 2023 年 10 月底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延续、优化、完善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汇编形成延续优化完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 年版)(对外公开)。本汇编不妥和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国家税务总局税费优惠政策落实

2、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 年 11 月I目录一、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1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3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 号).9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 号).10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 号)

3、.12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145.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5 号).15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18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7 号).206.1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1 号).227.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8 号)

4、.24II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 号).259.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0 号).27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301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32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3 号).3412.财政部 税务

5、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4 号)361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5号).41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6 号).44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 年第 17 号).471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8 号).481

6、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501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1 号).51III19.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2 号).5220.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3 号).552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

7、23 年第 24 号)56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5 号).592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6 号).612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7 号).622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8 号).642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9 号).6627.财

8、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30 号).672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31 号).692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32 号).703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33 号).713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34 号).73IV3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

9、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35号).743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36 号).763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37 号).773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 号).7836.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2315 号).793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23

10、 年第 38 号).823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2023年第 39 号).8439.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1 号).854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42 号).9541.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 号).974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4 号).984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

11、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3 号).100V4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 44 号).1024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 号).1084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5 号).1104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6 号).1114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3 年第 47 号).

12、1124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8 号).1144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9 号).1165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0 号).1195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1 号).1215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2 号).1

13、235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3 号).1255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4 号).126VI5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5 号).1285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6 号).1305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23 年第 57 号).1325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

14、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8 号).1345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9 号).1366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0 号).1416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1 号).1536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2 号).1546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3 号).1566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5、(2023 年第 64 号).1576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6 号).1586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7 号).1626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8 号).164VII6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2023 年第 69 号).16569.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70 号).16870.财政部

16、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71 号).170二、政策解读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的解读.173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5 号)的解读.179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的解读.182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1 号)的解读.1

17、855.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的解读.188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4 号)的解读.191三、即问即答1.2023 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193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202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即问即答.207VIII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第二批即问即答.2125.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即问即答.217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2377.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

18、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2448.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489.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提高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5310.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答.255四、相关文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1 号).25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 年第 7 号).26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

19、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269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2 号).274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27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279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283IX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

20、公告(2019 年第 86 号).289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7 号).291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3 号).293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94 号).2941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296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30414

2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309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31116.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 号).317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319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337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33820.

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343X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345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347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351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356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

23、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358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 号).362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364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369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 号).372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

24、通知(国税发199754 号).374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 号).376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 号).379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381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25、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三、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

26、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号),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2详见第 283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2政部 税

27、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3等有关规定执行。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1 月 9 日3详见第 291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以下简称 1 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

28、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 1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

29、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 1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4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 1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

30、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31、”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5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32、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1 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 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7 号)、1 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2)。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33、年第 31 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十三、纳税人按照 1 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十四、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14 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3 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 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

34、告(2021 年第 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6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 1 月 9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7附件 1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35、)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按照销售额占比最高的行业子项勾选,只能选择其一):行业行业选项选项邮政服务业电信服务业其中:1.基础电信业2.增值电信业现代服务业其中:1.研发和技术服务业2.信息技术服务业3.文化创意服务业4.物流辅助服务业5.租赁服务业6.鉴证咨询服务业7.广播影视服务业8.商务辅助服务业9.其他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其中:1.文化体育服务业2.教育医疗服务业3.旅游娱乐服务业4.餐饮住宿服务业5.居民日常服务业6.其他生活服务业本纳税人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为年月至年月,此期间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元,全部销

36、售额元,占比为%。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纳税人签章)年月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8附件 2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按照销售额占比最高的生活服务业子项勾选,只能选择其一):行业行业选项选项生活服务业其中:1.文化体育服务业2.教育医疗服务业3.旅游娱乐服务业4

37、.餐饮住宿服务业5.居民日常服务业6.其他生活服务业本纳税人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为年月至年月,此期间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元,全部销售额元,占比为%。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纳税人签章)年月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号

38、)4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 2023 年 1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继续执行。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5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止继续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1 月 16 日4详见第 274 页。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5 号),本公告第

39、一条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5详见第 293 页。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3 号),本公告第二条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0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 号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 1 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

40、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 1210 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出区离境之日起 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6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三、第一条中规

41、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6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34 号),本公告第一条中的“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 1 年内”调整为“2023 年 1 月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1后退货的情况除外。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

42、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特此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 年 1 月 30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

43、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

44、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

45、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3镇土地使用税。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3 月 26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46、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8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

47、关指标。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 年1 月1 日至 2024 年12 月 31 日。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第三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第一条和第六条第二款,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48、本公告第二条政策自 2023 年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5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3 月 26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

49、受。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

50、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9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第七条,本公告废止。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7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五、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24 年 12 月 31 日终止执行。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

51、应减免的税款。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 年 3 月 26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

52、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

53、免税额。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9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 4 月、7 月、10 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八、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54、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5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 年 3 月 27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2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55、 200%在税前摊销。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11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三、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56、年第 1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同时废止。10详见第 351 页。11详见第 309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21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3 月 26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2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11 号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57、、企业 7 月份预缴申报第 2 季度(按季预缴)或 6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 7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二、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 10 月份预缴申报

58、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 中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23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四、本公告

59、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2023 年 6 月 21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24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

60、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31 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特此公告。财政部2023 年 3 月 26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 号各

61、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二、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12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

62、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12详见第 279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26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

63、,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3 年 3 月 29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2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10 号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购置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

64、,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 3 万元;对购置日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月 31 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 1.5 万元。13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

65、)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二、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27 号),对购置日期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28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

66、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三、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 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对已列入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

67、模式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减免税标识和换电模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通过校验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销售方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29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 年 6 月 19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3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

68、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

69、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70、人数和企业接受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31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

71、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相应停止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72、 号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以下简称 12 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

73、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33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五、按 12 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

74、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 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税收政策对于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资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做优精准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全面抓好推进落实。七、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27 年 12 月 31 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5 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 年

75、8 月 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3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

76、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35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2

77、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36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78、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

79、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37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

80、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三、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

81、士兵。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38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

82、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六、纳税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

83、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七、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特此公告。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39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2023 年 8 月 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40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企业名称(盖章):年度:序号序号自主就业退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姓名士兵姓名身份证号码

84、身份证号码证件编号证件编号在本企业工作时间在本企业工作时间(单位:月)(单位:月)备注备注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4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

85、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

86、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脱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42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87、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三、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要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数据下沉。四

88、、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五、纳税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六、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43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

89、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2023 年 8 月 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4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6 号现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90、(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二、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

91、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45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

92、业实际存续月数12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公告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六、金融机

93、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46收入,可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七、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1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4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94、告 2023 年第 17 号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公告如下: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 5000 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14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 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1 日14详见第 304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

95、政策4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8 号为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

96、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

97、自然月的累计数确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49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1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5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98、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一、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1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5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1 号为继续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对经国务院批准

99、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 号)15的规定执行。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17 日15详见第 379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5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2 号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

100、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 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所得税政策1.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101、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17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16详见第 358 页。17详见第 343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53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02、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 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三、增值税政策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3.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103、 年 12 月 31 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四、印花税政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 CDR,按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54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五、其他相关事项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 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104、(国办发201821 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2023 年 8 月 21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5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3 号现就延续实施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内地个人投

105、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2023 年 8 月 21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5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4 号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106、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

107、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57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

108、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18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 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

109、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18详见第 304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58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

110、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 年内不能变更。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 3 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

111、 3 年的次年 1 月 31 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八、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2023 年 8 月 21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5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5 号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居

112、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 号)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21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22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13、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三、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19详见第 364 页。20详见第 362 页。21详见第 347 页。22详见第 338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60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18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6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6 号为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

114、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2023 年 8 月 21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6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7 号现将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民用飞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

115、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 25 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 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 25 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三、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 45 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本公告所称大型民用客机

116、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新支线飞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飞机的整机,具体标准如下:(一)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1.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 1200016000kgf;2.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63力 2800035000kgf。(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 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 3000kW 以上。(三)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 25 吨且小于 45 吨、座位数量少于 130 个的民用客机。五、纳税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

117、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土地用途等资料留存备查。七、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18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6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

118、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3 年第 28 号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3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

119、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30 号),原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

120、政策65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 年 8 月 18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6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9 号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外籍个人有

121、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 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 号)25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 号)26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二、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122、局2023 年 8 月 18 日24详见第 376 页。25详见第 374 页。26详见第 372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6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0 号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27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

123、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三、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18 日27详见第 369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68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级数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 3000 元的302超过 3000 元至 12000 元的部分102103超过 12000 元至 25000 元的部分2014104超过

124、 25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2526605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3044106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3571607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4515160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6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1 号现就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 183 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

125、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三、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四、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六、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18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7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126、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2 号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18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7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127、年第 33 号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

128、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准予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72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

129、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

130、存备查。十、本公告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18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7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 年第 34 号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4 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 1 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

131、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 2023年 1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

132、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4 号相关规定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2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7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5 号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 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

133、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1 号)28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

134、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28详见第 258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75征契税。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135、、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 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日。29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21 日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

136、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1 号),原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7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6 号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至 2027年 12 月 31 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 50%。30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21 日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32 号),原

137、政策执行期限为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7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7 号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38、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06 号)32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18 日31详见第 356 页。32详见第 345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7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 号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为继续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建设,现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

139、、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四、本通知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18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79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5

140、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附件所列 1-5 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 万美元。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

141、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五、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六、每届展会结束后 6 个月内,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80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七、本通知适用于 2024 年至 2025 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附件: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18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

142、费优惠政策81附件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序号序号类别类别每个展商享受税收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优惠政策的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数量或金额上限1机器、机械器具、电机、电气设备(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除外)10 件2牵引车,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主要用于载人或货运的车辆除外)2 件3船舶及浮动结构体3 件4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5 件5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5 件6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展品2 万美元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8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143、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 年第38 号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二)具有 1 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三)具有至少 5 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

144、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 2 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83(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 C 级或 D 级。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

145、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31 日止。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2023 年 8 月 24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8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9 号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 2023 年 8 月 28 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146、2023 年 8 月 27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85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1 号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

147、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86(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

148、台(技术类);(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二、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 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 800 万美元。(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 80 人。(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 1。

149、三、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四、本公告的有关定义:(一)本公告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发放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二)本公告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87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

150、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三)本公告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 12 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 60%。(四)本公告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

151、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 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 1 日起执行。特此公告。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88附件: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2.科技开发

152、、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28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89附件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为落实好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相关税收政策,特制定以下资格审核认定办法:一、资格条件的审核(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审核流程和具体办法。研发中心应按本通知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对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进

153、行审核,按照本通知正文第二条所列条件和本审核认定办法要求,确定符合退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名单。(三)经审核,对符合退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四)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退税资格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二、需报送的材料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90研发中心申请采购国产设

154、备退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二)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通知规定应提交的材料;(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三、相关工作的管理(一)在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研发中心,可

155、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其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二)审核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研发中心资格的过程中,可到研发中心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其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加强对研发中心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研发中心选项。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91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编码:研发中心名称设立批准/备案机关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研发中心设立日期年月日研发中心性质 独立法人 分公司内设

156、部门联 系 人电话传真经营范围研发领域(可多选)电子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汽车化工农业软件开发专用设备轻工其他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万元)已缴税金(元)累计采购设备原值(万元)进口设备采购国产设备总计审核意见 通过 未通过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92注:1、外资研发中心为分公司或内设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填写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2、币种以表内标注为准,金额根据当年人民币汇率平均价计算。3、已缴税金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的增值税。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各部

157、门签字(盖章)商务财政海关税务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公告日期年月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93附件 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一、实验环境方面(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158、);(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六)清洗循环设备;(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94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

159、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三、实验室专用设备(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七)电生理设备。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

160、政策9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 2023 年第 42 号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

161、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96科技园,以及 2019

162、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163、2027 年 12 月 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2023 年 8 月 28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97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 100

164、0 元提高到 2000 元。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 2000 元提高到 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 3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500 元。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国务院2023 年 8 月 28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9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

165、3 年第 14 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 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公告如下:一、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 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 50%扣除。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 2000 元提高到 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 3000 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 1500 元。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166、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三、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 2023 年度已经填报享受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99度。四、通

167、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 2023 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五、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辅导和政策精准推送工作,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减税红利精准直达。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涉及的其他管

168、理事项,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 年第 7号)34等有关规定执行。八、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30 日33详见第 296 页。34详见第 260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169、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

170、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01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

171、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

172、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3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0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173、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20%在税前摊销。二、第一条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35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 财

174、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规定的重35详见第 275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03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36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三、第一条所称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

175、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3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38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 3 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

17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 45 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36详见第 269 页。37详见第 351 页。38详见第 309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04部门进行核查。特此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 年 9 月 1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05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一、金属切削机床定位精度10 微米/米,并安装数控系统。二、

177、铸造装备1.真空熔铸装备:坩埚容量50 千克。2.感应熔炼电炉:熔化量10 吨。3.粘土砂造型线:静压造型生产线造型效率100 型/小时,砂箱尺寸 1200 毫米1000 毫米及以上;垂直造型线造型效率400 型/小时。4.大型自硬砂成套设备:处理能力60 吨/小时的连续式混砂机,60 吨级及以上振实台、起模机。5.高压压铸机:合模力6000 吨。6.挤压铸造成套设备:锁模力1000 吨。7.气力输送铸造废砂再生设备:处理能力 30 吨/小时以上,旧砂回用率水玻璃砂 90%以上、树脂砂 94%以上。三、锻压装备1.数控液压机:公称压力1000 吨。2.数控多连杆机械压力机:公称压力1000 吨

178、,冲压生产线2000 吨(总吨位)。3.冷锻机械压力机:公称压力630 吨。4.热模锻压力机:公称压力2000 吨。5.热等静压装备:有效热区直径1000 毫米。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06四、焊接装备1.数字化弧焊装备:数控系统跟踪补偿精度 0.1 毫米0.5毫米、焊接工艺参数波动小于 2%5%。2.激光、电子束等高能束焊接装备:机电协同控制精度 1%、跟踪补偿精度 0.1 毫米0.5 毫米、焊接工艺参数波动小于 2%。3.惯性、搅拌摩擦焊及电阻焊装备:机电协同控制精度 1%、响应速度 5 毫秒10 毫秒;数控系统跟踪补偿精度 0.05 毫米0.1 毫米。五、热表处理装备1.

179、真空热处理装备:装炉量1 吨。2.控制气氛热处理装备:装炉量1 吨。3.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电源感应热处理装备。4.连续热处理生产线:生产能力1 吨/小时。5.自动电镀设备:行车上自带独立控制箱和主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网络通信,具备四轴运动能力。6.低压等离子喷涂设备:真空室尺寸2000 毫米3000毫米,喷枪使用功率80 千瓦。7.溶液等离子喷涂设备:喷枪使用功率100 千瓦,浆料输送率0.5 升/分。8.真空镀膜装备:膜层不均匀性10%,故障诊断节点数1000。六、数控装置具备三轴及以上联动控制功能。七、滚动功能部件(丝杠/导轨)P3 精度以上。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07八、电

180、主轴动态回转精度10 微米。九、数控转台定位精度15。十、位置反馈元件(光栅尺/编码器)直线准确度3 微米;旋转准确度2.5。十一、摆角头定位精度15。十二、动力刀架刀库分度精度6,换刀时间(T-T)2.5 秒。十三、真空系统1.镀膜机:整机漏率达到 1.010-8帕斯卡升/秒量级,工作真空度保持时间6 个月。2.工业炉:漏率达到 1.010-7帕斯卡升/秒量级,工作真空度保持时间6 个月。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0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

181、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接受捐赠收入;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

182、税: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09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本通知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10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

183、3 年第 45 号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现将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公告如下: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1 年第 9 号)和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 号)39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特此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 年 9 月 21 日39详见第 317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

184、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6 号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在 2027 年12 月 31 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 6%的规定税率)减征30%。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0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1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47 号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现将减征挂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

185、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二、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三、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一)标注减税标识。1.国产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2.进口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减税标识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三)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186、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13征手续。四、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标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子信息相一致。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 年 9 月 2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187、2023 年第 48 号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 5 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

188、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15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4 年 1

189、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1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9 号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实施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75%,且改制(变

190、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17属,免征契税。五、企业破产企

191、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 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

192、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七、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18应按规定征收契税。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十、有关

193、用语含义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1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

194、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0 号为继续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

195、、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20特此公告。财政部

196、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2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1 号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

197、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

198、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22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 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

199、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九、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2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2 号为继续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200、。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

201、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24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2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3 号为继续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将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

202、同,免征印花税。三、本公告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2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4 号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现将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

203、、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三、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附件 2 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6

204、号)40”执行。四、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40详见第 289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27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

205、为准。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4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2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5 号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三

206、、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07、。本公告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29四、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5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3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6 号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供热企

208、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二、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

209、、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31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公告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

210、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四、本公告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3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57 号

211、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

212、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1 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 20 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 1/6。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115 平方米。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33二、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

213、政策。三、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附件: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3 年 9 月 25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3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8 号为继续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

214、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

215、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35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3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9

216、 号现将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二、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37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序号序号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企业注册地1宁波赤岩峰茶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

217、市2浙江武义骆驼九龙砖茶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3新昌县江南诚茂砖茶有限公司浙江省绍兴市4浙江景宁慧明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丽水市5信阳市四季香茶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市6桐柏县丹峰山茶叶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市7湖北省赵李桥茶厂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咸宁市8鑫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宜昌市9湖北万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黄冈市10湖北省青翠源茶业有限公司湖北省恩施市11湖北力沃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12湖北省洞庄茶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13湖北润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宜昌市14咸宁市柏墩生甡川砖茶厂湖北省咸宁市15湖北一盅春茶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16湖北赤壁赵李桥茶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

218、市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3817咸宁市三山川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18咸宁市柏庄茶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19湖北亿得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恩施市20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21宜都市安明有机富锌茶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宜昌市22湖北惠丰金湘源茶业有限公司湖北省黄冈市23湖北富华茶业有限公司湖北省黄冈市24湖南湘丰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25湖南官庄干发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市26湖南崀峰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邵阳市27会同家源尚壬茶叶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市28会同瑞春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市29益阳茶厂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30湖南省白沙溪茶厂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

219、31安化连心岭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32湖南浩茗茶业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33益阳冠隆誉黑茶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34湖南省高马二溪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35益阳资江缘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36湖南阿香茶果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37中茶湖南安化第一茶厂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38安化县亮山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39安化怡清源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3940湖南省千秋界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41益阳乐道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42安化县湘情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益阳市43湖南亦神芙蓉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44安化县湖南坡茶业有限公司湖

220、南省益阳市45临湘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岳阳市46岳阳三湘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岳阳市47岳阳市湘临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岳阳市48湖南省临湘永巨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岳阳市49湖南省明伦茶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岳阳市50广西金花茶业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51广西顺来茶业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52广西梧州茂圣茶业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53横县清雷茶业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54四川荥泰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雅安市55四川省雅安义兴藏茶有限公司四川省雅安市56四川康润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雅安市57雅安市和龙茶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雅安市58雅安市友谊茶叶有限公司四川省雅安市59雅安茶厂股份有限

221、公司四川省雅安市60四川吉祥茶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雅安市61四川雅安周公山茶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雅安市62四川省茶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63洪雅县绿都茶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眉山市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4064北川羌族自治县羌山雀舌茶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市65四川省平武雪宝顶茶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阳市66镇宁自治县金瀑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安顺市67贵州金沙贡茶茶业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市68贵州华盛道茶业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69贵州沃丰茶业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70贵州雅馨茶业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71盘州市民主沁心生态茶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贵州省六盘水市72六盘水国顺农

222、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省六盘水市73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大理市74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云南省普洱市75勐海陈升茶业有限公司云南省西双版纳市76林芝墨脱茶业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林芝市77咸阳泾渭茯茶有限公司陕西省咸阳市78平利县一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安康市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4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0 号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现将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

223、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7.列入本公告附件 1 的图书、报纸和期刊。(二)对下列

224、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 50%先征后退的政策: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42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2.列入本公告附件 2 的报纸。(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2.列入本公告附件 3 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二、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三、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四

225、、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

226、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43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六、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 55 号的规定办理。七、本公告的有关定义(一)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

227、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41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42的规定执行。(三)本公告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四)本公告所述“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是指根据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由取得国务

228、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41详见第 381 页。42详见第 319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44上课使用的正式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教科书”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技工学校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读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教辅材

229、料。(五)本公告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见附件 4。(六)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七)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适用增值税 100%先征

230、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2.适用增值税 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453.适用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46附件 1适用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1.半月谈(CN11-1271/D)和 半月谈内部版(CN11-1599/D)2.新 华 通 讯 社 的 刊 号 为 CN11-1363/D、CN11-4165/D、CN11-4166/D、CN11-4164/D、CN

231、11-4139/D 和 CN11-4140/D 的期刊3.法制日报(CN11-0080)4.检察日报(CN11-0187)5.人民法院报(CN11-0194)6.中国日报(CNll-0091)7.中国纪检监察报(CN11-0176)8.光明日报(CN11-0026)9.经济日报(CN11-0014)10.农民日报(CN11-0055)11.人民公安报(CNl1-0090)12.中国妇女CN11-1245/C,CN11-1704/C(英文)13.长安(CN11-3295/D)14.中国火炬(CN11-3316/C)15.中国纪检监察(CN10-1269/D)16.环球时报CN11-0215,CN

232、11-0272(英文版)17.中共中央办公厅通讯CN11-4129/D18.科技日报CN11-007819.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组织编写的背面印有“本书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47附件 2适用增值税 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类别类别享受政策的报纸享受政策的报纸代码代码一、综合类报纸1.国际时政类报纸1332.外宣类报纸1343.其他类报纸135二、行业专业类报纸1.经济类报纸2012.工业产业类报纸2023.农业类报纸2034.文化艺术类报纸2065.法制公安类报纸2076.科技类报纸2087.教育类报纸209

233、8.新闻出版类报纸2149.信息技术类报纸21510.其他类报纸216说明:1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2006181 号),报纸类别由各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报纸审批、变更时所认定的类别或根据报纸办报宗旨确定。具体类别或代码以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中“类别”栏标明的内容为准。2对 2008 年底以前颁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如果没有标明相应报纸类别或代码的,应在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证明后,再根据相应类别确定是否适用退税政策。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48附件 3适用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

234、单序号序号企业名称企业名称1新疆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2新疆日报社印务中心3新疆金版印务有限公司4新疆二新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5乌鲁木齐市海洋彩印有限公司6新疆兴华夏彩印有限公司7新疆双星彩印有限责任公司8乌鲁木齐旭鸿工贸有限公司9新疆育人教育招生考试印务有限公司10新疆大众彩印有限责任公司11新疆财正嘉印务有限责任公司12新疆翼百丰印务有限公司13乌鲁木齐晚报印务有限公司14新疆恒远中汇彩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15乌鲁木齐市一龙祥瑞包装印务有限公司16乌鲁木齐大路印务有限公司17新疆统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18新疆兴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19乌鲁木齐精彩阳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20伊犁日报印务有限责任公司21哈

235、密日报社印务中心有限公司22阿克苏飞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23新疆阿克苏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4924新疆天利人印务有限公司25昌吉州升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26新疆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27巴州日报印务有限责任公司28巴州好彩彩印有限责任公司29喀什日报印务有限责任公司30新疆日报社南疆印务中心31和田翔龙印务有限责任公司32阿勒泰地区泰昇报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3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报印务有限责任公司34克州盛东印刷有限责任公司35新疆塔城中信天成印刷有限责任公司36乌鲁木齐大金马印务有限责任公司37新疆八艺印刷厂38新疆新华华龙印务有限责任公司39新疆超亚印刷有

236、限公司40乌鲁木齐红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41乌鲁木齐市博文印务有限公司42乌鲁木齐八家户彩印有限公司43新疆思源印务有限公司44阿克苏声远彩印有限公司45新疆红圣彤彩印包装有限公司46新疆华中图数字印务有限公司47乌鲁木齐光大印刷有限公司艺林印务中心48乌鲁木齐美好景象图文制作有限公司49乌鲁木齐市心同兴源彩印有限公司50乌鲁木齐绿色寰宝印刷有限公司51克拉玛依日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5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刷厂53石河子报社印刷厂54新疆伊力特印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5055乌鲁木齐市科恒彩印有限公司56新疆三五九印务有限公司57巴州兵地光彩印务有限责任公司58新疆丝

237、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9乌鲁木齐市鑫五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60乌鲁木齐市鑫国芳印务有限公司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51附件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类别类别序号序号名称名称刊号刊号一、报纸1中国老年报CN11-00312中老年时报CN12-00243燕赵老年报CN13-00274老友导报CN14-00645辽宁老年报CN21-00236晚晴报CN21-00257老年日报CN23-00188上海老年报CN31-00269老年周报CN32-000410浙江老年报CN33-009711安徽老年报CN34-005112福建老年报CN35-000813老年生活报CN37-00991

238、4老年文汇报CN42-007415广州市老人报CN44-009916广西老年报CN45-005817晚霞报CN51-005618贵州老年报CN52-003319云南老年报CN53-003520陕西老年报CN61-004121老年康乐报CN65-006422老年康乐报(维文版)CN65-0064/-W23益寿文摘CN34-004224老年文摘报CN15-006225快乐老人报CN43-0024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5226生活晚报CN65-0023二、期刊27中国老年CN11-1146/C28老人世界CN13-1123/C29山西老年CN14-1009/C30老年世界CN15-

239、1013/C31老同志之友CN21-1006/C32夕阳红CN22-1325/C33退休生活CN23-1003/C34老年学习生活CN23-1090/C35银潮CN32-1385/C36老友CN36-1240/C37老年教育CN37-1007/G438老人春秋CN41-1217/C39当代老年CN42-1297/D40老年人CN43-1261/C41秋光CN44-1493/C42老年知音CN45-1252/G043晚霞CN51-1449/C44晚晴CN52-1006/C45金秋CN61-1385/C46老年博览CN62-1174/C47金色年代CN31-1994/C48老干部之家CN37-15

240、07/C49新天地CN11-5523/C50乐活老年CN21-1595/C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5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1 号为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现就延续实施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

241、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5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2 号为继续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将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见附件)。二、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242、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三、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四、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附件: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55附件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序号序号药物品种药物品种1齐多夫定2

243、拉米夫定3奈韦拉平4依非韦伦5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6洛匹那韦7利托那韦8阿巴卡韦9恩曲他滨10利匹韦林注:以上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包括上表中所列药物及其制剂,以及由两种或三种药物组成的复合制剂。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5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3 号现就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0.5%征收增值税。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

244、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三、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2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5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4 号为支持国家铁路建设,现就投资者取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企业投资者持有 20242027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个人投资者持有 20242027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

245、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三、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5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5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6 号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

246、、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

247、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三、本公告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四、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59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6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60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1.法人农业贷款2.法人林业贷款3.法人畜牧业贷款4.法人渔业贷款5.法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6.法人其他涉农贷款(煤炭、烟草、采矿业、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类的法人涉农贷款除

248、外)7.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8.大型灌区改造9.中低产田改造10.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11.农产品加工贷款12.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13.农业物资流通贷款14.农副产品流通贷款15.农产品出口贷款16.农业科技贷款17.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1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19.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20.其他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612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2.农村公路建设23.农村能源建设24.农村沼气建设25.其他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26.农村教育设施建设27.农村卫生设施建设28.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29.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30.个人农业贷款31.个人林业贷款3

249、2.个人畜牧业贷款33.个人渔业贷款34.个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35.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36.农户助学贷款37.农户医疗贷款38.农户住房贷款39.农户其他消费贷款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6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7 号为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二、本公告

250、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三、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

251、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四、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63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6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6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8 号为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现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

252、),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七)项43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6 日43详见第 337 页。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6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9 号为继续支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现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

253、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二、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纳税人必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

254、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此前 6 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二)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 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 0.65 吨。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66(三)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三、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四、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

255、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包括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五、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六、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对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纳税人加强动态监管

256、。凡经核实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免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67七、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68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

257、建设部公告 2023 年第 70 号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 1%的税率

258、征收契税。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八、本公告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69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 年 9 月 28 日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70财政部

259、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 2023 年第 71 号为进一步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现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四

260、)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71企业。上述所称“转

261、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

262、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本公告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172的条件重新认定。

263、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五、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六、本公

264、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2023 年 10 月 23 日政策解读17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的解读1 月 9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号,以下简称 1 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一、小规模纳税人

265、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 30 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

266、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 A 在 2023 年 4 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 10 万元,5 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 20 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 12 万元,6 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 200 万元。则 A 小规模纳税人 2023 年第二季度(4-6 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 218 万元(=1020-12200),超过 30 万元,但是扣除 200 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 18 万元(=10政策解读17420-12),不超过 30 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200 万元应依法纳税。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

267、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 10 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

268、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小规模纳税人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答:小规模纳税人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政策解读175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

269、如果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按 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 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按 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 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

270、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

271、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5 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政策解读176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情况 1:某小规模纳税人 2023 年 4-6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6 万元、8 万元和 12 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 6 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 月、5 月的 6 万元、8 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 年 2季度销售额合计

272、 26 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 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情况 2:某小规模纳税人 2023 年 4-6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6 万元、8 万元和 20 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 月和 5 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 年 2 季度销售额合计 34 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 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

273、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政策解读177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 28 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

274、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 10 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

275、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政策解读178十一、纳税人适用 1 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答:纳税人适用 1 号公

276、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十二、纳税人适用 1 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31 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十三、2022 年 12 月 31 日小规

277、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 1 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 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答:按照 1 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 1 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政策解读179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5 号)的解读4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

278、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政策)延期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

279、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4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第七条,本公告废止。政策解读180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四、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

280、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例 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 A 和个体工商户 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80 万元和 50 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 万元。五、减免税额怎么计算?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举例

281、说明如下:【例 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 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 元(适用税率 10%,速算扣除数 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 2000 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 元。【例 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 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 元(适用税率 35%,速算扣除数 65500),同时可以享受政策解读181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 6000 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000(1-50%)=139750 元。实际上,这一计算

282、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六、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 年 1月 1 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政策解读18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的

283、解读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6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优化。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二、税收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什么?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

284、,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三、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政策解读183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

285、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五、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

286、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其次,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例:A 企业 2022 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 1 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 120 人、200 人,1 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 2000 万元、4000 万元,1 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90 万元。解析:2023 年 1 季度,A 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政策解读184160 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 3

287、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5000 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300 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 企业 1 季度的应纳税额为:9025%20%=4.5(万元)。六、公告的实施时间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288、,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5 号)同时废止。政策解读185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1 号)的解读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结合全面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发了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1 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在 2021 年以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289、缴时享受。2021 年,经国务院同意,我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8 号),允许企业在 2021 年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2 年,为进一步稳定政策预期,我局制发了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将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举措予以制度化、长期化。允许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实施两年来,运行情况良好,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提前了 3-8 个月,使企业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缓解了资金的压力。在学习贯彻习

290、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调研中,有企业反映目前仅能在 10 月预缴申报期、次年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建议增加允许申报享受的时点,使企业进一步提前享受到政策红利。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坚持政策解读186边学习、边对照、边检视、边整改,把问题整改贯穿主题教育始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解决问题的实际成效”的要求,我们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起草了公告,允许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就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即在原有 10 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享受时点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再提前三个月。二、公告的主要变化是

291、什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等规定,企业可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在上述两个时点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 7 月份预缴申报第 2 季度(按季预缴)或 6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允许企业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三、企业在 7 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以后还可以享受吗?对 7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

292、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四、与 10 号公告相比,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有什么变化?公告明确的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政策解读187的管理要求,与 10 号公告的要求保持一致,没有变化,具体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

293、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政策解读188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的解读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以下简称 12 号公告)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为贯彻落实

294、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 12 号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力度提高了吗?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提高了政策优惠力度。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 100 万元提高为不超过 200 万元。三、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

295、策的个体工商户范围是什么?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政策解读189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四、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五、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六、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按照现行

296、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例 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 A 和个体工商户 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80 万元和 150 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 万元。七、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

297、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政策解读190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举例说明如下:【例 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 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 元(适用税率 10%,速算扣除数 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 2000 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 元。【例 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 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 元(适用税率 35%,速算扣除数 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 6000 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 35%-65500)-6000 2000000 24

298、00000 50%=314750 元。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八、个体工商户今年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按 12 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 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政策解读19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

299、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4 号)的解读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现解读如下:一、提高个人所得税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通知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提高到 2000元。赡养老

300、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 2000 元提高到 3000 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 3000 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 1500 元。二、纳税人还未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应该如何享受?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 2023 年度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 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 2023 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政策解读192三、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

301、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 2023 年度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四、纳税人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 2023 年度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 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

302、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 2023 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五、纳税人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任职受雇单位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即问即答1932023 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一、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1 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303、?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二条规定,自 2023 年 1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您 1 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20 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

304、发票。二、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1 月3 日,自行开具了 4 张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如果我公司要享受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发票?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二条规定,自 2023 年 1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即问即答194纳税时减按 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05、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我是一位市民,2023 年 1 月 3 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 2000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 500 元的起征点,按照 3%征收率缴纳了税款,代开了 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我是否能享受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发票?答:财

306、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二条规定,自 2023 年 1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因此,您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您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 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四、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1 月 5 日

307、,自行开具了 1 张征收率为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 3%的专用发票?即问即答195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二条规定,自 2023 年 1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取得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 3%

308、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 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五、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 25 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 1%或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

309、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 1%或者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2023 年适用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即问即答196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 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310、)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七、我是 A 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 B 市和 C 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 2023 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 60 万元,其中在 B 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 40 万元,在 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 20 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

3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二条规定,自 2023 年 1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312、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即问即答197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 2023 年一季度销售额 60 万元,超过了 30 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 A 市可享受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 B 市实现的销售额 40 万元,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 C市实现的销售额 20 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八、我是一位市民,有商铺用于出租,2023 年 4 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 12 个月租金 144 万元,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

313、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您在 2023 年 4 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 12 个月租金 144 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 12 万元。其中,2023 年 1 月-3 月的月租金超过 10 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但 2022 年 4 月-12 月的月租金未超过当时 15 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九、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14、,2023 年 1 月6 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 1 月份销售额在 10 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即问即答198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你公司在办理 1 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

315、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十、我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1 月发生适用 3%征收率的销售额 15 万元,全部在 1 月 4 日开具发票,其中 10 万元开具免税发票,5 万元开具 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可以适用 3%减按 1%征收率政策,请问应当如何办理 1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316、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你公司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经开具的免税发票和 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即问即答199税销售额,

317、按照上述要求填报。十一、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 30 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你公司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 30 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0 栏“小微企业

318、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 11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十二、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 万元,请问还能像 2022 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一条规定,自 2023 年 1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19、十三、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 15%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 10 万元未抵减完,最即问即答200近出台了新的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去年没抵减完毕的余额还能在今年继续抵减吗?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7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

320、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十四、我是一家服务公司,请问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

321、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即问即答201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 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 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 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

322、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 5%的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20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一、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7 号,以下简称“7 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

323、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你公司 2023 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二、我单位是一家科技服务业企业,2023 年发生了 1000 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答:7 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你单位 2023 年发生研发费用 1000 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1000 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 2000 万元。三、我公司是一家

324、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 7 号公告出台以后,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答:7 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即问即答20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因此,

325、7 号公告出台以后,你公司作为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仍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四、7 号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同时废止。目前正处于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在进行 2022 年度纳税申报时,研发费用还可按 100%比例加计扣除吗?答: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均可适用此期间有效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326、 号)于 2023年 1 月 1 日起废止,不影响其在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2 月31 日的有效性,因此,制造业企业在进行 2022 年度纳税申报时,其研发费用按规定可以按 100%比例加计扣除。五、我单位在 2022 年第 2 季度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该资产在 2023 年如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答:7 号公告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未对无形资产形即问即答204成的时间进行限定,因此,你单位 2022 年第 2 季度形成的一项无形资产,在 2023 年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

327、税前摊销。六、7 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提高到100%,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是否有变化?答:7 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

328、17 年第 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等现行有效的文件规定执行。七、我公司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 7 号公告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答:7 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按照财税2015119 号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为会计核

329、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即问即答205的居民企业。你单位作为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后,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时还能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答:继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后,7 号公告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 100%,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支持科技创新的优惠力度。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每年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其盈亏情况、研发费用核算情况、研发费用金额大小等因素,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前三

330、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九、企业在 10 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怎么填写申报表,需要留存相关资料吗?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对于企业未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生产费用与研发费用混在一起不能准确核算等情形,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

331、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即问即答206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十、企业在 10 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后,在汇算清缴时还需对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进行纳税申报吗?答:企业在 10 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目的是减少企业 10 月份申报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增加企业资金流,减少企业资金压力。企业在次年办理上年度汇算清缴时,对 10 月份申报期已享受的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还需与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一起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以全面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

332、惠,否则将可能导致少享受税收优惠,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即问即答207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即问即答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 号,以下简称 5 号公告)实施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变化吗?答: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 5 号公告,明确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号公告是对 202

333、2 年底到期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6 号)的延续,政策内容也与此前保持一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优惠。二、我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答:根据 5 号公告,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既包括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也包括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你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如果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 5 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三、我单位是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即问即答208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答:5 号公告所称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经营范围方面,至少从事仓储或者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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