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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3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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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34页).pdf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18-202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四年六月目录前前言言(1)一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基本情况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基本情况(2)(一)仲裁案件基本情况(2)(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总体情况(2)(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主要特点(8)二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裁判思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裁判思路(14)(一)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遵循有效原则(14)(二)仲裁裁决撤销审查坚持有限监督(21)(三)域外仲裁裁决审查恪守条约义务(26)三三、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实践观察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实践观察(28)(一)主要发展(28)(二)发现问题(29)四四、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完善提升

2、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完善提升(30)(一)常态沟通,统一司法审查标准(30)(二)加强建设,树立仲裁品牌形象(31)(三)灵活处理,践行重新仲裁制度(32)(四)多元解纷,适当突破程序审查(32)1前 言仲裁作为现代社会中与诉讼、调解并行的争议解决手段,凭借其快速高效的优势,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及国际商事与投资领域。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对仲裁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强与仲裁机构对接,积极支持仲裁制度改革。2017 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系列司法文件,有效规范案件审查,为健全和完善多元化

3、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法律支撑。党的二十大要求坚持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为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指明了方向。近年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依法履行职能,统一法律适用,规范审查程序,畅通协作机制,提升仲裁司法审查质效,助力宁波仲裁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治理体系日益完善。本白皮书系统梳理了2018-2023年宁波中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基本情况、裁判思路,介绍了仲裁司法审查实践的发展,分析了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折射出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提升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建议。考虑审执分离及归口管理部门不同,本报告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不包括申请执行内地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案件。2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基本情况(一)仲裁案件基本情况(一)仲裁案件基本情况2018 年,宁波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波仲裁委)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 1533 件(其中涉外案件 6 件),2019 年受理 2659 件(其中涉外案件 3 件),2020 年受理 9707 件(其中涉外案件 2 件),2021 年受理 15775 件(其中涉外案件 1件),2022 年受理 29844 件(其中涉外案件 3 件),2023 年受理 26994 件(其中涉外案件 4 件)。2018 年至 2023 年,分别审结 1460 件、2197 件、9130 件、10860 件、34097 件

5、、26474。图一:宁波仲裁委案件受理情况(2018 年-2023 年)(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总体情况(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总体情况1.1.收结案基本持平收结案基本持平,案件结收比高达案件结收比高达 99.63%99.63%。2018-2023年,宁波中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268 件,其中申请确认3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45 件,占比 16.7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100 件,占比 37.3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4 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件 4 件,合计占比 2.99%;其他涉仲裁协议效力案件115 件,占比42.91%。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267

6、件,其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44 件,占比 16.48%;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02 件,占比 38.20%;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4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件 4 件,合计占比 3%;其他涉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113 件,占比 42.32%。图二:宁波中院仲裁司法审查收案情况(2018 年-2023 年)涉及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案件。4图三:宁波中院仲裁司法审查结案情况(2018 年-2023 年)2.2.仲裁协议涉及案件类型多,确认无效(含无约束力)仲裁协议涉及案件类型多,确认无效(含无约束力)案件占比案件占比 50.96%50.

7、96%。除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外,所有涉仲裁协议的民商事案件,无论是法院主动审查发现存在仲裁协议,还是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均有可能需认定仲裁协议是否成立、生效、失效及对特定当事人产生约束力。2018-2023 年,宁波中院审结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44 件、其他涉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113 件,合计157 件。当事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案件 88 件(含有约束力的 39 件),确认无效的 69 件(含无约束力的 18 件)。宁波中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案件 52 件(含有约束力的 18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 80 件(含无约束力的 30 件),另有 25 件案件撤

8、回申请或撤回起诉等。就所涉地域而言,其中涉外案件 4 件,涉港案件 4 件,涉澳案件 1 件,涉台案5件 2 件。图四:宁波中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类型(2018 年-2023 年)图五:宁波中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裁判情况(2018 年-2023 年)3.3.申请申请撤裁案件占比高撤裁案件占比高,撤裁率为撤裁率为 4.90%4.90%。从 6 年收案总数和历年收案数量看,申请撤裁案件占比均较高,但并未受到宁波仲裁委收案数连年激增的影响,收案总体保持稳定。6审结的 102 件案件中,宁波中院裁定驳回撤裁申请的 88 件,撤销仲裁裁决的 5 件,其中 2018 年 1 件,2019 年 3 件,20

9、20年至 2022 年 0 件,2023 年 1 件,表明宁波仲裁委案件质量趋优,另有 9 件案件撤回申请或按撤回申请处理。申请撤裁理由多元化与集中化并存,基本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列举的所有法定事由,且往往在同一案件中主张多个撤裁理由。同时,在法定事由中,以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作为撤销理由的最多,以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次之。法定事由之外,主张仲裁实体错误的撤裁理由占比高。图六:宁波中院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撤裁率情况(2018-2023)4.4.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案件少,无一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案件少,无

10、一案件作否定性结论。案件作否定性结论。2018-2023 年,宁波中院审结 4 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涉及的仲裁机构包括大韩商事仲7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英国国际棉花协会,审结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件 4 件,涉及的仲裁机构均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其中 5 件裁定承认(认可)和执行,3 件撤回申请。说明宁波中院坚持平等保护理念,依法维护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表七: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案件统计表案号争议焦点裁判结果认外案件(2017)浙 02 协外认 1 号是否存在仲裁条款承认和执行国际棉花协会作出的仲裁裁决(2019)浙 02 协外认 3 号准许撤回申请(2

11、019)浙 02 协外认 4 号缺席审理承认大韩商事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2019)浙 02 协外认 5 号裁决是否超过仲裁协议范围承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认港案件(2018)浙 02 协外认 2 号实体处理争议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2020)浙 02 认港1 号准许撤回申请(2021)浙 02 认港1 号准许撤回申请(2022)浙 02 认港1 号是否未接到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因故未能陈述意见认可与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另宁波中院作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及涉港澳台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合计 12 件,并

12、裁定准许保全。8(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主要特点(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主要特点1.1.涉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涉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一是当事人申请事项与案件类型密切相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中,大部分案件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或无约束力,而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中,大部分则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或有约束力。据统计,44 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中,35 件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16 件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均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或无约束力,97 件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中,79 件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或有约束力。主要原因是申请人通过诉讼确认无效是为了对抗被申请人依据仲裁协议

13、正在申请的仲裁,原告确认无效是为了确定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目的则是对抗原告的起诉。二是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进行前置审查。从宁波中院确认无效的情况看,确认无效案件数量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的占比远比在涉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中的低,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50 件案件中,其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仅 3 件,其余均为涉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主要原因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基本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已受理仲裁,而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前也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了前置审查,若存在明显效力瑕疵9的仲裁协议,已被仲裁机构排除在外。35 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中,其中 30 件为

14、仲裁机构已受理仲裁,2 件为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诉讼被法院驳回,3 件为立案后申请人因和解而撤回申请。三是仲裁协议表述不规范易导致无效。就审结案件中的仲裁协议约定内容看,仲裁协议普遍存在“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一方所在地法院仲裁”等类似表述,而发生纠纷后亦难以达成补充协议,导致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对仲裁协议引起足够重视,甚至对仲裁方式、签订仲裁协议后果等毫无认知就接受仲裁条款作为合同约定条款。确认无效的 50 件涉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仅 6件案件被认定仲裁协议不存在,其余 44 件案件均为仲裁协议约定不规范,包括“或裁或

15、诉”条款、约定仲裁机构不存在、未约定明确仲裁机构等。四是仲裁协议对第三方约束问题较为普遍。根据仲裁的基本原理,仲裁本质上是以当事人达成仲裁合意为基础,仲裁协议只约束当事人,而对协议以外的第三方没有约束力。但商事交易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创新性,司法实践中认定特殊情形下仲裁协议对第三方的效力,不仅关系到能否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可能影响仲裁裁决能否被承认与执10行。审结案件中涉及仲裁协议对第三方约束力的案件 38 件,主要情形包括: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约束;债权受让人是否受债权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约束;有限合伙人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为合伙企

16、业利益向第三方提起派生诉讼是否受合伙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仲裁协议约束;第三方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是否受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约束;保险人代为求偿权诉讼中,保险公司是否受第三方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约束;担保人是否受主合同中仲裁协议的约束;部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是否可以约束其余当事人等。宁波中院最终认定仲裁协议对第三方有约束力的 7 件,另有 6 件因部分当事人约定仲裁协议而认定该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提交仲裁,需指出的是上述当事人与其余当事人间的争议可待仲裁结束后另行诉讼解决。五是关联合同约定不同争议解决方式值得重视。涉及关联合同之间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案件逐渐增多,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就

17、同一事项签订数个合同,各个合同又约定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中,因合同履行期间长,当事人通常签订多份补充协议、结算协议等,且分别约定通过诉讼、仲裁解决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对于诉讼抑或仲裁,各执一词,从而引发管辖权争议、仲裁协议11效力之争等相关程序异议。据统计,15 件涉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系因多份合同约定不同争议解决方式而产生,主要情形包括:框架协议与具体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结算协议、会议纪要,相同当事人前后签订多份关联合同等。2.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一是对仲裁程序合法性和正当性关注多。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

18、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当事人申请撤裁最常见的事由。仲裁程序包括受理、送达、组庭、庭审、裁决等多个阶段,由于涉及的程序事项繁多,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免存在无法完全契合法律或仲裁规则之处。当事人申请的具体理由包括仲裁庭组成、答辩权利、举证质证、审理期限、送达、先行裁决等违反法定程序,其中 3 件因程序问题被宁波中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二是对撤裁的法定审查事由错误理解。大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虽能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列明的撤销事由提出申请,但并未对相关事由的具体内容进行重视。比如,因仲裁程序违法而撤销仲裁裁决应达到程序违法足以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程度,体现了司法谨慎谦抑的态度。同时,司法解释对伪造证据、隐瞒证

19、据、枉法裁判等应撤销的法定情形也规定了更加具体、细化的审查标准。当事人并未严格按照12上述规定进行主张、举证,导致相关撤裁申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据统计,当事人以伪造证据、隐瞒证据、枉法裁判为理由申请撤裁达 62 次,仅 1 次得到宁波中院确认。三是申请撤裁理由实体化。大量案件的申请人将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等同于民事诉讼二审制度,坚持以仲裁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申请撤裁,并就此进行举证辩论,模糊审查焦点,也不易获得法院确认撤裁。除上述 4 件因程序违法、隐瞒证据被宁波中院裁定撤裁的以外,尚有 1件因没有仲裁协议被撤裁,统计年限内不存在因枉法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撤裁的案件,体现法院对依

20、法行使监督职权的严格把控。13表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汇总因部分案件包含多个撤销理由,故统计数据大于实际结案数。序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当事人主张数量法院认定数量1没有仲裁协议的171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200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组庭程序91剥夺答辩权利40鉴定20调取证据30审理期限120举证、质证130先行裁决10追加第三人20保密20送达72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60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361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2007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1108其他(实体)5301

21、43.3.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案件一是注重程序审查。无论是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还是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案件,与申请撤销内地仲裁裁决的案件最关键的区别包括:不予承认(认可)和执行审查规则为不审查任何实体方面的问题,只根据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形式审查;当事人可选择仅申请承认(认可),也可选择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二是兼顾解决实体争议。仲裁司法审查通常不涉及仲裁机构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意见,但有些国际商事纠纷实体问题较为复杂,导致国际商事仲裁实体不公正是否因程序不正当而引起的判断标准较为模糊。

22、宁波中院在审查过程中总览全案,从实体争议着手,以促成双方和解,高效化解纠纷为优选目标,最大化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结的 8 件案件中,撤回申请的 3 件均系在宁波中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裁判思路(一)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遵循有效原则(一)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遵循有效原则仲裁法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明确的仲裁机构。法定可仲裁事项只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就 6 年审结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看,基本不存在就法定15不可仲裁的人身权纠纷约定仲裁协议,个别案件涉及仲裁事项

23、是否属于行政争议的认定。实践中不乏承担一定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而对外签订合同,相应合同可能具有一定行政协议的特征。而行政争议的不可仲裁性直接影响仲裁协议效力,此类案件需判断所涉合同的性质是行政协议还是商事合同。宁波中院在(2023)浙 02 民特 10号案件中确立的基本审查标准为行政协议以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为合同签订目的且合同内容能体现一方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除此以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主要审查仲裁意思和仲裁机构。1.1.必须确定存在仲裁意思。必须确定存在仲裁意思。当事人的合意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合意而成,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的

24、核心即确定双方之间存在仲裁意思。一是仲裁协议是否存在问题。根据2021年12月31日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协议是否成立产生争议,当事人申请法院予以确认,法院应当作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予以处理,并针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裁定。宁波中院亦将仲裁协议的成立或存在作为效力审查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在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所涉合同并非其签名的情况下,法院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要求主张存在仲裁协议的一方提供合16同原件,若无法提供,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并认定仲裁协议不存在。若提供合同原件,则通过鉴定程序或结合案件其他事实确定签名是否真实以判断当事人双方是

25、否具备仲裁意思。二是调解作为前置程序问题。在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中,当事人经常约定将一定期限内的协商、调解等作为仲裁前置程序,只有履行前置程序,才能提起仲裁。纠纷产生后,一方当事人据此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宁波中院在审查(2022)浙 02 民特 253 号案件时认为,调解前置程序是否履行不属于仲裁管辖权问题,而是仲裁机构受理条件是否满足,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三是仲裁与诉讼并存问题。当事人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同时约定诉讼、仲裁的情况包括“或裁或诉”和“先裁后诉”两种情形。“或裁或诉”体现的是可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无法通过上述条款内容推论得出,即仲裁意思存在高度不确定性导致

26、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也认可仲裁协议无效,但却以诉讼管辖协议也无效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明确的是,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关于诉讼的管辖约定有效,法院可依照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而“先裁后诉”约定的仲裁、诉讼有先后顺序,并非“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双方对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瑕疵,依据约定内容即可确定仲裁在先的争议解决方式,而顺序在后的17诉讼管辖约定则不发生效力。四是格式仲裁条款效力问题。“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应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表意行为而非单方行为,意味着当事人缔约时对于将未来争议提交仲裁具有理性预期。格式仲裁条款的难点在于确定当事人缔约过程中仲裁合意的真实性。宁波中院

27、认为,格式条款一般应以突出、显著形式列明于合同正本或格式条款提供一方举证证明其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合理披露以使对方对仲裁条款存在清晰认知,从而认定双方存在仲裁合意。有效性审查时,兼顾保护缔约弱势方和支持仲裁发展原则,充分考虑缔约双方身份、交易背景及仲裁地点、事项范围等,判断仲裁格式条款是否存在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无效情形。2.2.必须确定唯一仲裁机构。必须确定唯一仲裁机构。鉴于当事人专业知识缺乏、不了解仲裁机构具体情况及仲裁机构可能出现新设、更名等原因,难以保证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指向清晰明确,往往导致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争议。一是仲裁机构约定不准确。宁波中院通常以仲裁协议有效为裁判原则,判

28、断能否推定存在唯一的仲裁机构。如各地仲裁委员会的名称设置中均无“市”字,但不乏当事人约定“向宁波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情形,因宁波存在唯一仲裁机构,上述仲裁机构的名称表述不规范不影响双方将争议提请宁波仲裁委仲裁的意思表示。对于约定仲裁机构为18“余姚仲裁委员会”等在区县级行政辖区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就统计年限内的案件而言,宁波中院的认定经历了从严到宽的标准,从“约定不明”导致无效转变为“宁波市辖区内仅有一家仲裁机构即宁波仲裁委员会”而属于仲裁机构明确情形。二是仅约定某地仲裁且该地仅有一家仲裁机构。当事人约定仲裁协议时仅选择当地仲裁机构,则需通过合同其他内容先确定“当地”的范围,确定“当地”为“

29、某地”后,再审查“某地”市级行政辖区是否存在唯一的仲裁机构。宁波中院认为,对于“某地”属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情况,因存在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在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法院会向双方就可以选择的仲裁机构作出说明,引导双方对该地的仲裁机构达成一致意见,修正仲裁协议中约定不明部分使得仲裁协议有效。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仲裁协议因仲裁机构不明确而无效。3.3.仲裁意思及于第三人问题。仲裁意思及于第三人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只有签订书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才受到仲裁协议约束,才能成为仲裁当事人。但随着民商事活动的深入,商事仲裁领域逐步形成支持、鼓励仲裁的趋势。绝对限制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适用于未签字

30、的第三方,则无法维护该第三方的利益,不利于实现仲裁解纷的价值,但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也不能任意作扩大解释。如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19规定主从合同当事人不同时,主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不能约束从合同的当事人。主合同仲裁协议效力是否及于担保人即可适用上述规定进行认定。又如第 198 号指导性案例确立了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约束的裁判规则。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第三方的情形十分有限。一是存在明确规定。在第三方受让债权债务时对原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未作出明确反对、未另有约定或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法人分立、合并及自然人死亡后的继承及非涉外的保险代位

31、求偿权关系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签订仲裁协议等情形中,一般可认定仲裁协议对特定第三方产生约束力。二是相关案例参考。在股东代表诉讼纠纷中,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股东的名义直接对第三方起诉,胜诉利益归于公司,则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仲裁协议应对该股东产生约束。宁波中院在(2019)浙 02 民终 4053、4054、4055 号案件中,认定有限合伙人提起派生诉讼依据的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间签订的合同,该有限合伙人应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一方基于含有效仲裁条款的合同关系起诉另一方及第三方的情形,则会裁定驳回起诉,待合同双方仲裁之后,一方再另行与第三方处理纠纷,避免通过共同诉讼

32、方式以规避仲裁。如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约定由某仲裁机构仲裁(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约定由另一仲20裁机构仲裁),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将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宁波中院在(2022)浙 02 民辖终 524 号案件中认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需以其与承包人之间纠纷的认定及处理为前提,其应根据相应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后再起诉发包人。又如当事人之间分别存在合同关系并选择不同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应尊重各方的仲裁意愿。宁波中院在(2020)浙 02 民辖终191 号及(2020)浙 02 民辖终 364 号中均认为,原告与被告一选择某仲裁机构仲裁,与被告二选择另一仲裁机

33、构仲裁,原告应根据各自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而不应将被告一、二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在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的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以其与债务人间的仲裁协议作为抗辩,则可考虑由次债务人就其与债务人间的纠纷申请仲裁解决,代位权诉讼中止审理。4.4.多份合同约定不同争议解决条款问题。多份合同约定不同争议解决条款问题。当事人围绕同一事项先后签订内容不同的合同并不鲜见,由此引发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条款有效性的争议。宁波中院认为,对于合同之间适用哪一份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有特别约定的,则根据特别约定确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后合同适用前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以后合同为准,前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不再适用”等;

34、若不存在特别约定,则要根据案件事实判断合同之间的关系,对于独立且可分的合同,分别按照各自合同约定处理,21对于不可分的合同,视为一个整体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属于“或裁或诉”条款还是后合同替代前合同而成为实际履行依据的情形。5.5.否定仲裁协议效力需报核。否定仲裁协议效力需报核。除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外,对于因涉及仲裁协议效力而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需逐级报核后依上级法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一审法院否定仲裁协议效力而当事人上诉未涉及该部分认定的案件

35、,一般认为不属于报核范围。(二)仲裁裁决撤销审查坚持有限监督(二)仲裁裁决撤销审查坚持有限监督1.1.仲裁协议问题。仲裁协议问题。实体上如何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前文已作详细阐述,而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还需从程序上审查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是否默认接受仲裁机构管辖。若经查明,仲裁机构有效送达仲裁通知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仲裁协议效力等提出管辖异议,视为其接受仲裁机构对该案的管辖权。若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已就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即便仲裁庭作出决定,法院在撤裁审查时也应从实体上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此不同,若仲裁机构已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认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不予受理。22

36、2.2.超裁问题。超裁问题。超裁以仲裁裁决事项是否超出仲裁协议和仲裁请求为判断标准。一是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范围,既包括裁决事项本身超出仲裁协议约定,也包括裁决作出后双方之间约定的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对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这两项理由,法院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具体援引。当事人就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范围提出异议,实则需判断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诉请是否具有约束力。在查明一方的诉请依据是包含仲裁协议的合同时,需进一步查明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是否属于概括性约定,若约定“因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则基本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属于仲裁事项,否则应根据合同约定具体内容和诉请,

37、判断两者是否存在包含关系。如在(2018)浙 02 民特135 号案件中,宁波中院认定该仲裁系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三份建设工程合同相互独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就所有工程款申请的仲裁。因仲裁庭已明确第一份约定仲裁协议的合同项下款项已结清,仲裁裁决主要涉及后两份合同项下款项,又因该两份合同未约定仲裁协议,宁波中院最终认定裁决事项超越仲裁协议约定范围而撤销相应裁决内容。二是裁决事项超越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仲裁请求范围是对仲裁庭审理范围的固定,仲裁裁决应当限于当事人请求的事实范围和结果范围。宁波中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一方23面审查仲裁庭是否就当事人请求事项作出裁决,另一方面审查裁决结果是否超出当事人请

38、求的金额。至于仲裁庭基于何种理由形成最终裁决内容系其自由裁量范围,并非法院司法审查范围。故一般认为超裁中的裁决事项应理解为仲裁裁决书主文裁决的事项,仲裁庭在裁决主文之外对事实的认定及效力的评判,不属于需审查的裁决事项。3.3.程序问题。程序问题。法院审查是否存在“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时,不但要考虑是否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还要判断上述情形是否会影响案件公正裁决。一是仲裁程序是否违法。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程序违法理由,宁波中院首先需对该理由是否符合客观事实进行认定。比如很多申请人提出的超期审理,一般会查阅仲裁规则和仲裁案卷,在了解仲裁规则对审理

39、期限、延长情形、手续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查看仲裁庭是否就审理期限延长进行了合法审批。对于送达是否合法,宁波中院曾以此撤销两个仲裁裁决。(2019)浙 02 民特 138 号案件中,根据查明事实,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被申请人住所地为同一幢楼,被申请人也以该地址向申请人成功送达催款函,但宁波仲裁委却向申请人户籍地寄送仲裁文书,并在无法确定第一次寄送系申请人本人签收的情况下,后续多次向申请人户籍地寄送仲裁文书且显示“无人签收”,明显不符合仲裁规则关于有效送达24的规定。(2022)浙 02 民特 207 号案件中,宁波仲裁委向申请人注册登记地址(宁波市内地址)邮寄送达,因 EMS 以“该址查无此公司为由

40、”被退回后即公告送达,未能尝试直接送达等其他可能的送达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致使申请人未参加仲裁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二是程序违法是否影响案件正确裁决。对此,通常需要考虑的是当事人各项程序权利是否得到充分行使,主要包括可能影响仲裁裁决结果的仲裁员选择、回避申请以确定仲裁庭组成,充分陈述案情,举证质证等权利。上述程序权利与实体裁决之间的关系是应然而非实然,即无需判断已作出的仲裁裁决实际是否错误。如前所述的送达程序违法,导致申请人未参加仲裁,仲裁庭在申请人未实际行使任何权利的基础上缺席裁决,明显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宁波中院据此撤销仲裁裁决。同时,若出现严重违反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基本制度

41、、基本原则等情形,如违反仲裁一裁终局、仲裁庭独立裁决规则等,也属于可能影响正确裁决的程序违法。这里需要指出仲裁机构核阅与仲裁庭独立裁决之间的关系。核阅制度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监督和案件管理的重要制度。在核阅制度下,仲裁机构若认为仲裁裁决存在实体问题,可以建议方式提请仲裁庭注意。如宁波中院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的仲裁裁决中,该裁决结果并非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也非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即属于不符合仲裁规则相关规定并可25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4.4.证据问题。证据问题。一是伪造证据与隐瞒证据。仲裁法规定的与证据有关的两项撤裁理由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2、对于“伪造证据”,申请人往往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导致其申请被驳回。对于“隐瞒证据”,首先需要申请人明确隐瞒的证据名称或内容,若申请人无法明确,该项理由则可能直接被驳回;若申请人指明具体证据,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三项条件进行判断。比如,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其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而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租金。在(2019)浙 02 民特57 号案件中,宁波中院依申请人申请调取了被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发票,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真实的租赁合同,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该仲裁裁决据此被撤销,同时因该案

43、涉嫌虚假仲裁,宁波中院还向宁波仲裁委发送了司法建议。二是仲裁庭对证据的实体认定。需要注意的是,该撤裁理由项下,当事人经常提及仲裁庭分配举证责任不当、调查取证或认定证据错误等,如申请人主张的隐瞒证据,实则被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26申请人已向仲裁庭提交该证据但未被认定,申请人主张认定事实错误。宁波中院认为,上述情形属于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通常不属于仲裁司法审查范围。法院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并非二审或再审审查,对于

44、所有涉及仲裁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的理由,宁波中院均严格遵守有限监督原则予以处理。5.5.公共利益问题。公共利益问题。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何为“社会公共利益”并无统一界定,对此项理由的认定也一直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宁波中院曾拟在两案中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仲裁裁决,逐级报核后,上级法院认为尚不属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宁波中院在该两案中对此项撤裁理由作出了明确。“只有仲裁裁决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我国国家主权、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以及危及我国根本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法院才能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该仲裁裁决”。“社会公共利

45、益是社会公众享有的非独占的、为社会生存所必须的利益,不属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人或群体,而是对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均有直接影响”。(三(三)域外仲裁裁决审查恪守域外仲裁裁决审查恪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或最高人民法院关https:/newyorkconvention1958.org/?opac_view=-127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以下简称下简称安排安排)及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

46、排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当事人所属国系纽约公司缔约国且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缔约国(中国以外)领土内作出的,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依据为 纽约公约。按香港特别行政区 仲裁条例 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内地认可和执行的,落实 安排补充安排有关规定。宁波中院在审查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及申请是否超过期间,若申请人申请提交文件不符合纽约公约或安排规定,则要求其按规定重新或补充提交。对于申请人主张的不予承认(认可)和执行理由,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具有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项或安排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情形,或法院依职权可认定

47、具有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项或安排第七条第二、三项所列情形,则可拒绝承认(认可)和执行。其中涉及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项(甲)或安排第七条第一项(一)确定应适用的法律。https:/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两项司法解释均于 2018 年 1 月 1日起正式实施。自此以后,针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实行归口办理,确立报核制度,细化操作程序,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案件裁判尺度统一和法律适用正确。2.2.审查程序进一步规范。

48、审查程序进一步规范。宁波中院严格落实归口办理有关规定,确定涉外商事审判庭负责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涉及仲裁协议效力的二审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均由三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具体程序为主审法官询问案情、合议庭评议案件。对于可能涉及仲裁协议无效、撤销内地商事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需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逐级报核后作出裁定。3.3.协作机制进一步畅通。协作机制进一步畅通。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可能涉及仲裁机构、立案庭、涉外商事审判庭及上级法院对口审判庭。一方面,在法院系统内部,涉外商事审判庭注

49、重与立案庭协29调,确保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落到实处,同时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接受指导;另一方面,在法院系统外部,加强与仲裁机构沟通,及时总结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并向宁波仲裁委反馈,提升宁波仲裁案件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4.4.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结合国内国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以来的新实践新要求,宁波中院组织力量认真开展前期调研,积极申报并成功中标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度司法调研重大课题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研究。针对该课题,联合西南政法大学展开深度调研,高质量完成调研报告并形成商事仲裁司法审查规范指引(建议稿)。(二)发现问题(二)发现问题1.1.仲裁

50、方式重视不足。仲裁方式重视不足。很多当事人在磋商合同时照抄网上模板、其他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或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了解仲裁含义,未就仲裁协议内容与对方进一步磋商,或双方后续签订合同时未对之前的仲裁协议是否适用作出明确。上述情形严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双方发生纠纷后,一般需从程序上解决管辖争议后再处理实体案件,有悖仲裁高效的本意。2.2.仲裁质量尚应提升。仲裁质量尚应提升。虽然仲裁庭对实体的处理不属于仲裁司法审查范围,但少量案件实体处理有待商榷,个别裁决书说理不够清晰、逻辑不够严密,个别案件存在虚假仲裁30现象。考虑到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仲裁员管理的机制也较松散,部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质量存有顾

51、虑,经常认为仲裁员枉法裁判,由此成为影响仲裁公信力的主因。此外,仲裁裁决因程序违法被裁定撤销的案件比例,远高于法院判决因程序问题被发回重审的比例。3.3.涉外仲裁优选地建设不够。涉外仲裁优选地建设不够。宁波仲裁委受理涉外案件数量绝对值小、所占比例过低,宁波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中大多约定纠纷交由国外仲裁机构或北京、上海等地仲裁机构仲裁,较少选择宁波仲裁委。仲裁业务外流明显,与宁波外贸大市的地位不相符,客观上也增加了本地外贸企业的维权成本,不利于维护本地企业的合法权益。4.4.仲裁司法审查尺度不同。仲裁司法审查尺度不同。基层法院在处理涉仲裁协议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管辖权异议案件时,对仲裁

52、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思路并未统一,导致该类案件二审改判率较高。四、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完善提升(一)常态沟通,统一司法审查标准(一)常态沟通,统一司法审查标准一是宁波中院与宁波仲裁委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交流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情况,共研法律疑难问题,提炼形成裁判规则;二是就仲裁案卷移送共建数字化平台,既能实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无纸化审理,又能做到线上随案反馈案件质量与审查意见,促进工31作效率和案件质量双提升;三是建立宁波中院员额法官联系基层法院机制,就涉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加强指导。(二)加强建设,树立仲裁品牌形象(二)加强建设,树立仲

53、裁品牌形象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成效与宁波仲裁事业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对此,建议宁波仲裁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仲裁员培训、研讨来提高仲裁员的业务水平,牢固树立公正理念,提高仲裁质量和公信力;修改、完善仲裁规则,尤其对当事人反映较多的送达、仲裁员披露、审限延长程序,进一步细化并严格执行;多渠道宣传推广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认同仲裁,引导当事人诚信仲裁,从严从实防范虚假仲裁,并通过宁波仲裁委公众号提供规范仲裁协议模板,避免当事人选择宁波仲裁委仲裁时出现因仲裁协议不规范而无效的情形;积极拓展涉外仲裁业务,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实现现有涉外仲裁员资源的共享。(三)灵活处理,践行重新仲裁制度(三

54、)灵活处理,践行重新仲裁制度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对于当事人伪造证据和隐瞒证据的,法院可以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旨在弥补仲裁裁决瑕疵。宁波中院和宁波仲裁委应保持顺畅沟通,优化重新仲裁细则,实现两者在重新仲裁实践方面零的突破,也有利于提高司法监督效率。一方面,对于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启动重新仲裁程序,通过仲裁庭的自我修正,降32低撤裁率;另一方面,对于超出上述规定情形的,在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借鉴司法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审慎适用重新仲裁。(四)多元解纷,适当突破程序审查(四)多元解纷,适当突破程序审查诉讼和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目的均是定纷止争。为应对当事人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主张实体错误及当事人通过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来拖延仲裁程序的现状,宁波中院应视具体案件情况突破对该类案件的程序审查,协同宁波仲裁委组织当事人对案件实体纠纷进行调解,一揽子解决程序和实体争议。双方在此方面的合作已有先例,可推动形成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多元解纷新格局,共建涉外法治解纷优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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