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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珂:2021年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案例研究报告(4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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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珂:2021年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案例研究报告(42页).pdf

1、3近年来,同性情侣之间财产纠纷案例频频见诸报端,逐渐引起多元性别社群和司法实务界的重视。事实上,此类纠纷在日常生活中一直存在,但可能由于同性情侣之间的财产问题缺乏法律的规制,许多纠纷并未实际进入司法程序。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风气的开化,越来越多的同性情侣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同时,随着法律意识的提升,多元性别人群也越来越愿意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报告是对中国大陆同性情侣之间财产纠纷案例的法律分析研究。以 2020 年中国 LGBT 相关司法案例研究报告中的 95 例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民事司法案例以及 11 例同性情侣之间敲诈勒索犯罪案例为研究对象,概述同性情侣之间财产纠纷的基本情况,并

2、且按照议题将这些案例分为房产纠纷、分手协议 / 分手费纠纷、其他涉及金钱给付的纠纷三大类,在每一类型中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本报告发现,在立法层面,由于同性情侣并不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也不适用异性同居关系的有关司法解释,在适用法律时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虽然极个别法院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创造性地采用了类推解释,但绝大多数法院倾向于适用一般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层面,主要由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法院出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事实认定上,法院判决的结果可能取决于不同法官对于同性情侣之间关系性质的不同认定、对于同性情侣之间行为的不同认知和理解,甚至是受到希望“规避”提及同性情侣这一“敏感”

3、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法律适用层面,不同法官也可能作出不同说理和适用不同的法律。总体而言,对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亟需通过立法或者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明确。针对这些案例反映出的问题,本报告建议:第一,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方面,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因同性情侣关系的“敏感”而对此规避,从正常情侣关系的角度理解当事人的行为,方能够真正体现司法的价值中立;第二,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方面,应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妥善填补法律漏洞,在立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解决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法律适用问题之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寻找恰当的填补法律漏洞的解释方法,不

4、囿于所谓的字面意思解释、法律关系的外观主义等;第三,在立法和准立法层面尽快完善对同性情侣关系的法律保障,以非歧视原则为底线,赋予同性(同居)情侣不区别于异性(同居)情侣的法律保障,尽快通过同性伴侣法,并在适当时机进行同性婚姻立法。摘 要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案例研究报告刘明珂 * 刘明珂,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4目 录 摘 要 3一、绪论 5 ( 一 ) 研究背景与意义 5 ( 二 ) 研究方法与局限 6二、房产纠纷 8 ( 一 )“借名买房”纠纷 8 ( 二 ) 共同出资购房纠纷 11 ( 三 ) 同性情侣间房屋所有权纠纷 17 ( 四 ) 共有房屋 / 财产分割纠纷 22 ( 五 ) 小结

5、23三、分手协议 / 分手费纠纷 23 ( 一 ) 分手协议 / 给付分手费的承诺的效力问题 25 ( 二 ) 一方主张存在胁迫行为,但法院未认定的 27 ( 三 ) 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30 ( 四 ) 小结 32四、其他涉及金钱给付的纠纷 32 ( 一 ) 日常生活支出 33 ( 二 ) 赠与、好意施惠与彩礼 34 ( 三 ) 民间借贷 38 ( 四 ) 小结 40五、总结与建议 41 ( 一 ) 事实认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41 ( 二 ) 法律适用应发挥司法能动性妥善填补法律漏洞 42 ( 三 ) 立法和准立法层面应加快完善同性情侣关系的保障措施 435一、绪论( 一 ) 研究背景与意

6、义在沈飞飞、 杨一帆、 刘小楠撰写的 中国LGBT相关司法案例研究报告 (以下简称 “ 报告 ” ) 中,作者研究了 1024 例 LGBT 相关的司法案例,针对以上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并归纳总结了案例的种类和特点,展现了中国现阶段司法实务中 LGBT 相关案例的整体现状。本报告选取以上 1024 例 LGBT 相关司法案例中直接涉及“同性情侣财产纠纷”的 95 例案例,以及涉及到同性情侣间“敲诈勒索犯罪”的 11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报告将“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案例定义为:一般表现为同性情侣在恋爱期间关于签订“分手费”的合同、交往期间借款或赠与的认定、转账性质的认定、同居期间购置物的权属认定

7、等情况。本研究延续了这一定义。另外,之所以将 11 个同性情侣间敲诈勒索犯罪案例纳入本研究,是因为此种案例均涉及到同性情侣分手后索要所谓“分手费”。选取“同性情侣财产纠纷”这一议题进行研究主要出于以下考量:第一,此种案例相对数量较多,占报告中所有 LGBT 相关的民事司法案例的 21.54%,仅次于“同夫或同妻因对方性倾向而提出离婚”的案例。在研究的可行性层面上,只有同议题的案例积累到一定的数量才可能对其进行较为深入和全面的分析;在研究意义层面上,同议题案例数量较多意味着这一议题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都较为常见,也意味着发生争议的可能性较大,具有进行研究的必要。现有的社群调研报告也从侧面证明在

8、性少数群体中既有的或者潜在的同性情侣财产纠纷可能大量存在。许多性少数者都曾与同性建立了时间较长、较为稳定的恋爱甚至同居关系,在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在同居房屋的选择、收入和消费支出方面的安排都较为复杂。“爱成家”婚姻平权研究小组于 2021 年9 月发布的一项包含 10702 份有效问卷的调研报告显示,有 72% 的调查对象与同性建立了超过一年的恋爱关系,其中七年以上的占 11%,三年以上不满七年的占 29%;有 71% 的调查对象有与同性情侣同居的经验,其中时长为一至三年和三至七年(1816 人)的相对较多,分别占有同居经验调查对象的 27.71%和 24%,有七年以上同居经验的占 9%。在同

9、居房屋的经济安排方面,47.6% 的调查对象居住在一方支付房租、一方亲属购买、或一方购买的房屋中,44.17% 的调查对象居住在双方共同支付房租、双方亲属购买、或双方购买的房屋中;在同居期间的收入管理方面,64.48% 的调查对象各自管理收入,26.22%的调查对象共同管理双方收入,9.3% 的调查对象报告由一方管理双方收入。在消费支出方面,69.22%的调查对象报告共同承担共同生活用品的消费支出, 形式包含双方平摊支出 (9.46%) 、 轮流购买 (45.71%) ,和建立共同账户(14.05%)。另有 8.35% 的调查对象报告没有共同生活用品,12.85% 的调查对象报告完全由一方购买

10、共同生活用品。1同时,由于中国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也不保护同性同居关系,并且绝1. 爱成家:“最新!爱成家同性情侣调研报告部分成果发布!”,载 https:/ ,最后访问时间:2021 年 10 月 8 日。6大多数中国人缺乏通过财产协议实现法律安排的意识,同性情侣一旦分手,极有可能陷入财产法律纠纷,且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处境。另外,虽然目前报告检索到的案例绝对数量不多,但这很有可能是当事人考虑到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所以并未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故而有大量的案例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之中。但未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司法实践中案例的增多,以及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会有越来越多的涉及到同性情侣之间财产纠纷的

11、案件涌现,这是我国司法实践必须要面对的问题。第二,关于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案例研究非常稀少,本研究可以填补这一领域的空白,呈现中国同性情侣财产纠纷的一个较为完整的样貌。已有研究中,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集中在理论层面和法律适用层面,在议题方面主要集中在对(异性)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研究上,对同性同居关系一带而过。已有研究中唯一与本研究内容上较为相近的是罗彧的家庭中的陌生人:批判法学视野下的同性同居。2罗彧研究了一些典型的法院判例,主要是涉及到房产以及分手费和赠与的案例,并且开展了对同性情侣的访谈。本研究与罗彧论文的不同之处在于,罗彧只选取了涉及到部分议题的典型案例,而非对所有涉及到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案例的总

12、体考察。罗彧文认为,同性情侣关系较为脆弱,“这种脆弱至少部分是由法律造成的”,指出在房产的购买、处置、分手费等方面,法律迫使同性情侣们在构建亲密和陌生关系之间左右为难,限制了其生活和选择。当同性伴侣将自己视为一个家庭的时候,在法律的逻辑中“ta”们只能是陌生人。本研究的结论与罗彧论文不完全相同,一些案例显示同性情侣在法律面前并非全然的“陌生人”,但总体上仍然可以看到一种“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拉扯,这种拉扯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案件时的一种既希望查清事实,又在适用法律时感到掣肘的纠结。本研究一方面将探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在事实上认定同性情侣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

13、填补空白,以及应该如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地妥善处理此类案件,这或许会为我国司法者提供一些裁判思路。另一方面,本研究通过考察现行的司法实践,指出现行立法的缺失与不足,提出未来在立法层面可能的改进空间。( 二 ) 研究方法与局限报告中的案例选取,是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使用“同性恋”“同性关系”“同性性行为” “同性性关系” “性倾向”等关键词检索到的案例,所以在本研究中包括的“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案例,也是在裁判文书中包括了上述关键词的案例,因此可能无可避免地排除了一些没有出现上述关键词、但实际涉及到此议题的案例。另外,由于在裁判文书中,法院不必然会对双方是否构成同性情侣关系进行认

14、定,因此这些案例中也包括只有一方或双方主张双方系同性情侣但未获得法院认定的案例。本研究并未特别重视起诉的案由,一则因为案由更多只代表对原告对案例类型的分类,并不必然代表实际的法律关系;二则本研究更多是从议题进行分类的,对同样的议题也有不同的诉讼策略,例如对2. 罗彧:“家庭中的陌生人:批判法学视野下的同性同居”,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 年第 6 期,第 171 页。7于房产纠纷,有些案件既可以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也可以以共有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本研究从报告中检索到的 95 例同性情侣纠纷案例中,剔除 9 例与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无直接关联的案例,3剩余 86 例,其中包括同案一审和二审

15、 7 例,故实际案例数量为 79 例。在此基础上,将 79 例案例分为三大类, 即房产纠纷、 分手协议/分手费纠纷, 以及其他涉及金钱给付的纠纷。 其中房产纠纷10例、分手协议 / 分手费纠纷 6 例、其他涉及金钱给付的纠纷 56 例(其中民间借贷纠纷 27 例),余下 7 例为较为特殊的案例,涉及到如使用对方信用卡消费、偷取对方银行卡内钱款等问题,因为数量太少,故本研究暂不纳入。 最后, 将涉及到同性情侣间敲诈勒索犯罪的11例案例纳入分手协议/分手费纠纷标题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本研究的研究对象是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因此在行文过程中并未过多引用学术著作,而是主要参考现行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

16、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涉及到异性伴侣相应问题的司法裁判。本研究的局限主要在于,第一,虽然是对所有涉及到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案例的全面梳理,但限于笔者的水平,可能难免在对案例的分类上有可商榷之处;第二,笔者虽然尽量对已有的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析,但对一些有争议性的案例可能会受到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第三,因为本研究包含的案例均为报告 中检索到的案例, 生效判决均发生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 “ 民法典 ” ) 生效之前,少量司法裁判的规则在民法典生效后有所变化,但笔者已经尽量在案例评析部分考虑和涵盖了民法典的最新规定。3. 剔除的案例包括三类,即直接发生争议的双方不是同性情侣关系的,程序性裁定未

17、涉及到实体问题的,以及涉及到侵权责任的案例。13%7%37%34%9%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民事案例类型分类图(另包括 11 例敲诈勒索案例)8二、房产纠纷同性情侣之间的房产纠纷在全部案例中有 10 例,绝对数量不大,但相对数量可观,占全部案例的13%。本报告囊括了全部 10 例案例。之所以将所有的房产纠纷案例都进行深入研究主要基于如下理由:第一,当今社会房产价值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分割对同性情侣双方都有重大影响。第二,房产纠纷更为复杂,这是因为,其一,房屋属于不动产物权的范畴,采登记生效主义,与一般的动产适用的物权生效、变动的规则不同;其二,当今中国房产市场受到政策调控影响,许多城市都施行房屋限

18、购政策,严厉打击炒房, 随之而来的房产代持、 借名买房情况较多, 另外因为房屋所有权变动还涉及到税费等问题,为了免缴或者少缴税费,有时当事人也会对房屋交易作出特别的安排,极易出现隐藏行为,上述情况共同造成房产纠纷事实查明和法律关系定性困难。第三,此 10 例案例可以涵盖同性情侣财产纠纷的主要情况,同时,对类似情况不同法院又有不同的处理,反映了法院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标题下将 10 例同性情侣房产纠纷分为四类,分别是:“借名买房”纠纷,共 3 个案例;同性情侣共同出资购房纠纷,共 4 个案例;同性情侣间对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导致的纠纷,共 2 个案例(但本研究增加了一例比较有影响性

19、的,经过公开发表文章讨论的案例,所以实际为 3 个案例);共有房屋 /财产分割纠纷,共 1 个案例。上述四类案例涵盖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的定性和效力判断问题,物权取得的法律规制问题,无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共有物分割问题等。( 一 )“借名买房”纠纷所谓“借名买房”,指的是出于规避房屋限购、限贷政策、减少税费、享受特定购房优惠等政策考虑,或者隐瞒真实的财产信息等目的,由借名人实际出资,但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一种法律安排。借名买房本身就容易出现纠纷,典型的如出名人事后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的约定,导致借名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性情侣之间的借名买房情况更为复杂一些,因为双方很可能

20、共同生活,之间亦有钱款往来, 法院在查明双方的真实关系、 何者实际持有房屋相关文件、 何者实际偿还贷款等事实问题上,面临着较大的挑战。案例 1-1 屠某与陈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4原告屠某诉请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陈某发展出婚外同性亲密关系,原告因其准备离婚,为防备丈夫知悉其购房情况,避免日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以被告名义购房可享受首套房贷利率优惠的政策,遂委托被告以被4. 该案案号为:(2012) 松民一 ( 民 ) 初字第 2163 号。9告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同时,其他在案证据也表明,房屋预售合同原件、借款合同原件、用于还贷的银行卡原件、ATM 及存款凭条

21、原件等都存放于原告处。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就讼争房屋产权发生争议,应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房款支付、贷款偿还、房屋装潢及生活用品添置、房屋居住使用等情况综合分析,以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在本案中,“鉴于原告与被告相识后产生的相互信任的亲密关系,且以被告名义购房可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等原因,原告遂委托被告以被告名义购房,也存在一定合理性。”基于以上的事实及说理,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借名买房”关系,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案例 1-2 付某与吕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5原告付某诉请确认案涉房屋为其所有,被告吕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某作

22、为购房人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交付了定金、首付款,并于当日办理了过户手续,按揭贷款发放后,案外人给吕某出具了尾款收条。原告每月给被告转账,但并未注明转账目的,且与每月还贷额不符。原告付某主张其是实际出资人,因与被告存在同性情侣关系, 才将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 并提交照片、 微信聊天记录、 取款凭证、证人证言(购房中介和房屋原所有人)等证据。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被告吕某提供了房产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尾款收条及贷款凭证,并且实际使用房屋至今。原告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借名买房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付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

23、其与吕某“关系亲密”,双方存在款项往来,但无法证明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二审法院回避了原被告二人关系的问题,除了认为原告付某“借名买房”的证据不足外, 对于原告提出的应比照同居关系期间取得财产的规则分割房屋的, 法院明确 “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一二审均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 1-3 邹某与贺某合同纠纷案6原告邹某诉请确认案涉房屋为其所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 年 4 月被告贺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贺某依约支付完房款,2018 年 6 月办理了网签手续,8 月缴纳了相关税费及维修基金。法院同时查明,邹某与贺某曾系同性恋人关系,双方于2014 年 11 月

24、在邹某处同居生活至 2018 年 10 月。原告主张因其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房,故和被告贺某协商以贺某名义购房。购买房屋后,贺某将所有交易文件及相关票据原件交还5. 该案案号为:(2020) 鲁 10 民终 886 号。6. 该案案号为:(2019) 川 0116 民初 720 号。10给了邹某。贺某则辩称,因双方同性恋人关系,并在邹某处同居生活,故邹某系利用贺某外出上班时将房屋的相关手续原件控制。对于邹某通过银行转了部分款项至贺某账户,贺某辩称所转款项系邹某自愿赠与,未明确为房款。法院认定了双方曾系同性恋人关系和同居生活事实, 但根据房屋转让合同、 转款凭证、收据以及网签合同信息载明的内容等认

25、定贺某为房屋实际购买人,认为邹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关系,判决邹某败诉。法院对于房屋相关文件原件被邹某持有的事实未作评判。【案例评析】案例 1-1 至案例 1-3司法实践中处理一般的“借名买房”纠纷,往往会着重考察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房屋相关文件原件的持有、房款支付、贷款偿还、房屋装潢及生活用品添置、房屋居住使用等情况综合分析,以确定房屋的真实归属。此类案件中,证据特别重要,双方需要通过举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使得法官对待证事实达成内心的确信。是否属于同性情侣关系应该受到法院审查,因为双方的关系是判断借名买房的安排是否合乎情理和是否为正常交易习惯的逻辑起点。在案例 1-1 中,法

26、院遵循了借名买房案例的典型裁判思路,首先在事实查明上,确认双方的“同性亲密关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为存在借名买房的基础,并根据房屋相关原件的持有、贷款偿还等证据,以及借名人希望隐藏真实财产信息、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优惠等考虑综合判断,确认双方形成借名买房关系。笔者认为此案争议不大。然而,在案例 1-2 和案例 1-3 中,就出现了事实认定不够清晰,且涉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首先, 法院对事实的认定稍显草率。 案例1-3中, 虽然邹某掌握了房屋相关手续原件,也有给贺某的转账记录,并且有证人证言证明,但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完全没有提及上述情况,也没有在法律适用部分对这些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充分的辨

27、明和说理。其裁判理由主要是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以及认为原告邹某证据不足。但本案实际已经符合了借名买房的外观特征,但最终未获得法院认定,笔者认为本案中法院说理的说服力较低。其次,案例 1-2 和案例 1-3 中都是原告主张为实际购房人,而被告为房屋名义所有人;也都存在原告给被告转款的行为。 不同之处在于案例1-2中, 房屋相关手续原件由被告持有,案例 1-3 中,房屋相关手续原件由原告持有;以及前案中法院未认定双方关系,后案中法院认定了双方关系。但两个法院却都判决原告败诉。因为房屋相关手续原件的持有确实是借名买房案件中重要的证据之一,两案法院面对截然相反的证据,却作出同样的裁判,一方面固然有

28、案件在细节之处不尽相同的原因,但另一方面可能也与法院对双方关系的认定有关,至少这种认定影响了法官对事实的内心确信,具体到案例 1-3 中,很可能是法院因为认定了双方的同性恋人关系和同居事实,故采信了贺某对于邹某偷拿房屋相关手续原件11的解释,然而遗憾的是,法院对此又并没有展开解释。同性情侣关系还涉及到是否存在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案例 1-2 和案例 1-3 都涉及到原告给被告转账的问题,原被告是否因此对房屋形成共有关系,法院并未查明(可对比案例 1-4,后文将详述)。笔者认为,法院应该查明,因为原告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如果判决部分归原告所有实际并未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 二 )

29、 共同出资购房纠纷同性情侣共同出资购房纠纷在同性情侣财产纠纷案件中也比较常见,多出现在同性情侣双方恋爱时间较长,甚至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时。同性情侣双方共同购房,包括共同支付首付和 / 或共同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的行为。案例 1-4 黎某与梁某共有纠纷案7原告梁某因与被告黎某终止共同生活关系,起诉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 2010 年 3 月认识,7 月开始同居。2011 年 3 月 9 日,被告以其个人名义竞拍案涉房产成功,购房款为 112.2 万元,原告于 2011 年 3 月 7 日向被告转款 5 万元,3月 10 日向被告转款 30.2 万元,被告当天将款项转

30、到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同时,原告在 2011 年 4 月至 11 月期间,转款到被告账户用于支付按揭贷款。案涉房屋的房产税也为原告支付,原告购买了案涉房屋中价值两万余元的家私电器,且被告确认原告曾在案涉房屋中居住,并支付物业管理费。案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双方未对房产权属进行约定,仅口头约定共同投资,除了案涉房产,双方在共同居住期间还一起炒股炒楼。一审法院认定虽然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系共同出资购买案涉房产,共同支付按揭款、相应装修及购买家电的费用。上述费用相加为双方享有的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双方未对案涉财产的所有权权属比例进行约定,因此在查明原被告出资额后,根据出资比例确认原

31、告对案涉财产享有 91% 的所有权,被告享有 9% 的所有权。双方终止共同生活关系后,原告据此主张分割共有财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全部出资。二审法院基本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说理,仅对返还的数额进行了调整。【案例评析】案例 1-4在此类案件中,在事实层面认定同性情侣关系非常重要。共同出资购房往往意味着同性情侣事实上共同居住和生活,而在同居过程中,同性情侣之间有大量、长期、性质多样7. 该案案号为:(2013) 深中法民终字第 217 号。12的钱款往来,乃至发生财产混同,法院首先需要在双方的大量钱款往来中分辨出与房屋首付款、偿还贷款相对应的款项。本案中,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

32、告支付了 91% 的房款。原告似乎也可以选择“借名买房”的模式起诉,因为双方对所谓共同投资没有书面约定,原告又支付了绝大部分的首付款、按揭款,购买家私电器、支付物业管理费,居住在案涉房屋内,符合借名买房的外观。在前述案例 1-2 和案例 1-3 中,两案原告都主张支付了一部分购房款,但两案法院均未查明此事实。而在本案中,法院查清并且认定了被告有 9% 的出资,进而认定了原被告对案涉房屋为按份共有。三个案例中法院处理方式的不同,固然有原告诉讼策略不同、主张不同而导致裁判思路不同的原因,但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案例 1-5 季某诉许某、支某返还原物纠纷案8原告季某诉请判令被告许某、支

33、某立即从案涉房屋中腾退,返还房屋。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季某与死者许某 2(被告许某之子)系“同性恋人关系”。2010 年季某与案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按揭贷款支付了购房款,购买了案涉房屋。2013 年至2016 年间,许某曾作为出租方,与案外人就案涉房屋签订出租合同。2016 年许某 2 病亡。2017 年季某发现其名下的案涉房屋被另一被告支某居住,双方发生纠纷,支某称系许某让其居住使用该房屋。许某称,购房款中有许某 2 的出资,且出资中有其夫妇所给的费用,许某 2 也参与了按揭贷款的偿还。许某主张案涉房屋为季某和许某 2 的共有财产。两审法院都认定了案中同性情侣的“同性恋人关系”

34、,也认定二人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但一审法院明确:“同性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同性恋人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同居、财产是否系同性恋人同居期间所购置,均不能作为认定同性恋人之间财产共有的依据。本案中季某与许某 2 虽系同性恋人,但涉案房屋的权属认定应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因此认定了房屋权属归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人。对于许某 2 给季某的转款,一审法院虽然确认了这一事实,但认为无法证明系用于案涉房屋购买。然而另一方面又根据许某 2 遗物中发现的季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存取款凭条、银行卡户绑定信息、共同投资股

35、票及保证书,推定“季某与许某 2 之间是一种包含着着特殊感情的特殊合伙关系”,认定许某 2 存在共同还款行为,故共同还款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空间,判决由所有权人季某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 二审对一审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说理给予了认可。8. 该案案号为:(2018) 苏 01 民终 7358 号。13【案例评析】案例 1-5本案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同性情侣之间能否适用我国法律上关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有关规定。首先,同性情侣之间的同居关系,并不是我国法律上所称的“同居关系”。严格来说,“同居”在我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法律上的同居包括婚内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又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

36、婚实质要件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关系和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各类同居关系。我国法律曾经承认事实婚姻,但自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其婚姻关系无效, 因而事实婚姻不再受到婚姻法的保护,此时的男女同居关系被称为“非法同居关系”。直到 2001 年婚姻法修订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一 )”) 对于未认定为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不再冠以“非法”之名,一律称为“同居关系” 。 200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

37、干问题的解释 (二) ( 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 ( 二 )”) 又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解除同居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纠纷。需注意的是,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是在婚姻法范畴之内的,从体系解释的角度,不能适用于同性情侣同居的情况。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一 )第二条更是明确了“同居”的含义:“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显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同居关系,仅限于异性同居,并不包括同性同居的情况。对于异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38、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同居意见”)第 10 条第一句曾经作出明确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同居期间一方所得工资、 奖金和生产、 经营收益及因继承、 赠与等途径所得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双方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收入,应按双方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主张共有的一方负举证责任。9如有实际出资与登记不一致的情况,仍应考虑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予以分割。如在2012 年江苏高院作出

39、裁判的夏某与蒋某财产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作出贡献的,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9. 吴晓芳:“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规则”,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67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185 页。14按物权法有关规定,同居的二人不具有家庭关系,故诉争各项财产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因目前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额,且“两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对同居过程中形成的财产以不同方式作出贡献,亦无法区分贡献之大小,故诉争各项财产应视为双方等额享有。”10 又如 2011 年广东湛江中院作出裁判的庞某与卢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上诉案,

40、法院认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通常情况下按投资比例分割,但已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房屋的,应以共同共有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并应充分考虑投资人对房产出资份额。11当然,异性伴侣即使共同生活,也不必然构成同居关系。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同居事实,则法院可以对同居关系予以认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则应当由主张存在同居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12而如果主张的一方无法完成举证,则不能在同居析产案件中解决,只能由当事人按照构成的其他法律关系另行主张。因为同性情侣的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关系, 故不受到 同居意见的调整,只能按照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本案法院也采纳了这种观点。本案中,

41、正是因为双方为同性情侣关系,所以法院虽然认定二人存在同居的事实,但仍然不会按照异性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处理。然而法院又进行了一定的让步,认为同性情侣双方构成一种“特殊合伙关系”。我国法律上的合伙要求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法院如此认定究竟是将二人共同生活作为二人合伙的共同事业,还是只将共同投资行为作为二人的共同事业呢?法院并未明确。从中国现行法的逻辑上看,只能是后者,因为实难将共同生活作为合伙的共同事业,但如此一来法院认为这种“特殊合伙关系” “包含着着特殊感情”又似乎画蛇添足了。本案反映出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在于, 即使季某和许某2之间的关系并不构成同居关系,基于法院认定二人构成所谓合伙关系,则二人

42、对合伙财产(即房屋)可以构成按份共有。但本案法院并未判决许某作为许某 2 的继承人继承案涉房屋的部分份额,而是仅判决了对应房屋增值空间的补偿金。与案例 1-4 对比,法院对类案又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案例 1-4 中,法院认定双方按出资额按份共有房屋,本案中则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当然,案例 1-4 和本案对同性情侣双方的法律关系定性不同,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为“特殊的合伙关系”,案例 1-4 法院直接认定双方按份共有财产,但对这两种法律关系的认定本身就较为随意,让人不得不怀疑本案法院之所以将同性情侣关系认定为一种说不出有何“特殊”之处的“特殊合伙关系”,10.江苏高院(2012)苏民再提字第012

43、4号 “夏某与蒋某财产纠纷案” , 见 夏某诉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 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 3 辑)(总第 27 辑)。11. 广东湛江中院(2011)湛中法民一终字第 199 号“庞某与卢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上诉案”,见共同共有的房产在分割时应考虑共有人的实际出资(陈志韧),载人民司法 案例2011 年 22 期。1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同居财产如何处理关系认定成关键”,载 年 10 月 8 日。15是下意识地将同性情侣关系与异性伴侣关系区分开来,因为按照案例 1-4 法院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同性情侣和异性伴侣在分手后分割财产的问题上就没有本质区别了,这似乎

44、是本案法院不愿意接受的。案例 1-6 陈某、羊某与张某共有纠纷案13原告陈某、羊某主张,因被告已离开原告家并与他人另行组建家庭,请求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并对双方共有财产和共同财务进行清算。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自初中相识,1995 年开始陈某与张某共同生活至 2016 年,二人在此期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同性朋友”关系,陈某之母原告羊某、陈某之父(已故)在此期间也一直与二人共同生活、居住。2008 年、2013 年几人共同投资购买了土地并建盖了房屋两幢。陈某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还有 613849 元“共同债务”。法院认定原被告共同生活长达二十多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同性朋友关系”,二人

45、对购置的财产亦均有过支出或出资,由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双方对财产并未明确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且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每人出资的份额。法院认定当事人对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形成事实和法律上的共有。并根据物权法有关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和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的有关规定,判决原告陈某、羊某、被告张某三人对房屋等额共有,对债务亦共同承担。案例 1-7 赵某与姜某物权确认纠纷案14原告姜某请求判令案涉房屋为其和被告赵某共同共有。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至起诉时双方当事人建立恋爱关系超过六年,同居近五年,并且双方于 2017 年 1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登记为家庭伴侣关系(d

46、omestic partnership),2 月,其中一位当事人在美国诞下一名女婴,出生证明记载当事人双方为双亲。2017 年底,双方感情破裂,11 月,当事人双方在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签订家庭伴侣关系解除协议(agreement on dissolution of domestic partnership)。同居期间,2015 年赵某购买南京市一房屋,房款均由赵某或赵某通过其母亲账户支付,但姜某主张其购房前汇给赵某的款项系部分购房款。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系我国婚姻法未建立同性婚姻制度时,“以夫妻的名义建立同居关系”,因为我国法律存在空白,故应当类推适用现行调整婚姻关系规范

47、的精神,认定诉争房产为共同共有。一审法院给出的理由包括:第一,婚姻权是宪法上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无论什么样的家庭,法律应赋予其共同的权利和责任,享有同样的尊严和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在我国婚姻法未建立同性婚姻制度的前提下, 以 “夫妻”13. 该案案号为:(2017) 云 0524 民初 505 号。14. 该案案号为:(2018) 苏 01 民终 10499 号。16的名义建立同居关系,对于法律并不禁止的同性同居期间发生的法律纠纷,应纳入婚姻法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否则将为同居伴侣乙方逃避家庭和社会责任提供便利。第二,本案双方当事人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生活在一起,此种同居关系不

48、危害社会,还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并且有着婚姻家庭的实质。双方在美国登记“家庭伴侣”关系、共同生育子女,此种关系有别于异性间能够办理结婚登记而不办理的情况。第三,双方在购买案涉房屋前,已经建立了较长时间的同居关系,并且在同居期间共同创办学校,有工作、有收入来源,故双方应有共同的财产积累。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存在频繁金钱往来,有明显的财产混同现象,这种财产的混同系姜某、赵某在情感深厚、彼此信赖的基础上产生,故不管姜某的出资是用于买房还是用于家庭生活,其对购置诉争房屋必然有所支持和贡献,其对诉争房屋应享有共有权。第四,除了经济上共同投资外,婚姻、家庭具有情感慰藉的功能,本案中姜某、赵某之间建立的“家

49、庭伴侣”关系就是这种感情需要的体现,考虑到姜某在与赵某共同生活期间不仅有经济上的付出,且亦尽到了相应的家庭义务,在情感上有物化,在生理上有付出,而情感与生理上的付出是无法折价补偿的。综上,类推适用调整婚姻关系规范的精神,认定房屋为共同共有。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出现财产混同的事实,但认为一审法院类推适用现行调整婚姻关系规范的精神“不当”。基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混同的情况,认定“姜某对购置诉争房屋必然存在贡献,应对诉争房屋享有权利。”根据公平原则,改判双方对案涉房屋各自拥有 50% 的份额。【案例评析】案例 1-6 至 1-7案例 1-6 和案例 1-7 在事实层面的相同之处在于法院都在某种程度上认定了同性情侣双方的伴侣关系,并且由于同性情侣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形成了事实上的财产混同现象,进而成立共有关系。基于这种财产混同而形成的共有关系,生效判决均基于物权法有关共同关系约定不明时推定为等额按份共有的有关规定,作出了相应判决。如果说案例 1-5 提出的问题是同性情侣之间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纠纷能否适用我国法律上关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有关规定,案例 1-7 则更近一步,提出处理同性情侣财产纠纷能否类推适用婚姻法的精神。在案例 1-4 中,法院明确同性情侣不适用同居意见,举轻以明重,似乎就更不能类推适用婚姻法的精神。然而,案例 1-7 中的一审法院滔滔雄辩,给出了充分的说理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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