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数据交易所的数据产品类型 原图定位 福建省于 2021 年 12 月出台《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规定:1)一级开发主体: 由福建省政府设立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即被授权的运营主体承担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安全保障、开放开发、服务管理等具体支撑工作;2)二级开发主体:即数据使用主体,如要基于应用场景获取一级开发主体汇聚治理的数据资源,要得到大数据主管部门同意,按要求使用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