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渤海湾地区运力控制相关政策与文件 原图定位 行业准入门槛不断提高,保障优质竞争格局。在 1124 大舜号沉船事故后,为避免企业恶性竞争而引发安全隐患,保证航行安全,国家先后发布了相关规定,环渤海客滚市场的供给受到特别管制。2002 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印发渤海湾客(滚)船运输企业和运力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禁止使用二手客滚船作为运输船,只许建造新船且需事先获得审批,加大了对渤海湾客滚运输的审批力度。2009 年交通运输部签发《交通运输部专题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渤海湾地区“停止审批新的客滚运输企业,除原有客滚船更新外,不再审批新增运力”,培育现有企业稳健发展,保障公司运力方面的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