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8.美国主流数据交易模式 原图定位 数据权属层面:美国一贯注重数据自由流动,限制数据的自由流动总体上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因此,美国历史上多次否决了可能造成数据垄断的立法尝试和司法实践。比如:1)不支持对数据权利保护:2020 年底达成和解的“Ticketmaster v. Tickets 案”,确认了爬虫抓取他人数据并不当然违法,只有当爬虫给数据控制者的系统带来负担或破坏,数据爬取才具有可责性,否认了数据属于平台独占财产的观点;2)判例引导防止企业数据垄断:2011 年谷歌收购 ITA 软件时,美国司法部则认为 ITA 的基础数据是其他旅行类网站和搜索网站不可或缺的投入要素,要求谷歌承诺继续以公平方式对外授权 ITA 数据;3)鼓励政企合作:如美国环境研究系统所与美国 12 个城市合作,为 12 个城市政府提供免费地图与应用;Google Earth Engine 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开放了 40 多年的卫星地图数据,并每日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