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项目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原图定位 针对这一性质,我国对核电项目增值税缴纳方式做出单独安排:依据机组销售额占年度全企业销售电力总额占比乘以核电企业实缴增值税额按一定比例退税,且增值税退税款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按 13%的增值税率计算,该项增值税退税方案将在项目前五年带来约为 9.75%的营收的会计利润以及现金流的等额增益。同时,核电项目前五年不进行乏燃料处置金的征收,核电项目还可享受可再生能源发电“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我国部分核电机组可享受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极大缓解了项目投产初期现金流紧张、会计利润较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