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税收制度也从分立走向统一 原图定位 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下的税收从分散向集中统一转变。筹集财政收入,恢复国民经济,推动经济社会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成为税收工作的中心任务。1950 年1 月 30 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决定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作为今后整理和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法案,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税务机关。《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及相继颁布的各税种实施条例,结束了近代以来中国税政不统一的局面。1952 年底,国民经济得到全面恢复。1956 年,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税收制度体系。1950-1977 年,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规模从年 26 亿元扩大到 413 亿元,年均增长 10.5%。整体来看,从新中国建立到改革开放期间,我国税制体系先后于 1953 年、1958 年、1973 年进行了改革,经历了从繁到简的体系化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