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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国内种子行业集中度整体上仍然不高,种子生产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市场竞争激烈。随着国家对粮食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行业未来有望进一-步向集约化方向发展,拥有“育繁推- - 体化”资质的种子企业将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行业集约化发展历程也是企业优胜劣汰的过程,受到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往往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市场竞争激烈,无序竞争严重,公司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公司如果不能在研发、育种、产品生产加工、管理和营销等方面持续保持着创新和效率,则可能面临在行业市场竞争中失去领先地位的风险。与KWS合作的风险2011年9月,垦丰有限与KWS全资子公司欧洲杂交谷物签署中外合资经营
2、企业合同(2013年合同主体变更为垦丰种业和KWS);同时,垦丰有限与KWS签订生产、经销KWS玉米品种认证种子的许可协议(以下简称“许可协议”),双方主要采用授权许可的方式进行合作,公司生产并销售KWS拥有品种权的种子,按净销告收入的一定比例向KWS支付品种权特许使用费。同时,公司也向KWS采购玉米亲本种子。2014年12月,垦丰种业出资51%,KWS出资49%共同设立垦丰科沃施种业有限公司。垦丰科沃施为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垦丰科沃施合资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年,合资到期后垦丰科沃施的运营需要合资双方重新约定。垦丰科沃施设立前,KWS授权公司经营其拥有品种权的玉米品种,垦丰种业同时经营
3、自己拥有品种权的玉米品种。对于KWS的品种德美亚1号、2号、3号等品种,垦丰种业从KWS采购玉米亲本种子交由制种单位或农户代繁,同时按照净销告收入的一定比例向KWS支付品种权特许使用费。垦丰科沃施成立后,KWS原授权垦丰种业(母公司)经营的德美亚2号、3号等品种在许可协议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转移至垦丰科沃施;公司(母公司)在2023年将德美亚1号玉米种子业务过渡给垦丰科沃施。2017年12月,发行人和KWS签署协议书,约定2018年6月30日之后的三个种植年度为“排他期”,发行人(母公司)为垦丰科沃施杂交种在黑龙江省的独家经销商;垦丰科沃施在黑龙江省外经销所有审定品种。垦丰科沃施有权从事玉米杂交种
4、的生产和加工,可与发行人(母公司)合作制种。排他期过后,发行人(母公司)的独家经销权即终止,所有销告和经销权转回垦丰科沃施,双方可通过书面决议的形式延长排他期。2020年6月,发行人与KWS签署了对<协议书>及<附件1:关于销告目标的条款和条件>的补充协议(一),约定自2020/2021销告季开始,垦丰种业(母公司)不再从合资公司购买垦沃3号和垦沃6号,且垦丰种业(母公司)放弃在黑龙江省独家经销上述两个品种的权利,同时合资公司自2020/2021 销售季开始将有权在黑龙江省经销上述两个品种。2021年2月,发行人与KWS签署了对<协议书>及<附件1:关
5、于销告目标的条款和条件>的变更和补充协议(二), 约定垦丰种业(母公司)将在其后三个种植年度内(2021 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在黑龙江省作为合资公司生产经营的特定玉米杂交种的独家经销商,其中,特定玉米杂交种主要为德美亚2号、德美亚3号、垦沃2号和垦沃5号等。公司的德美亚1号、2号、3号、垦沃系列玉米种子亲本系由德国KWS公司培育,除德美亚1号外,其他品种均已在国内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品种权归属德国KWS公司。垦丰种业(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垦丰科沃施以授权许可方式取得生产、销售经营权。上述产 品的品种审定申请者、引种备案人或KWs实施许可对象为垦丰种业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是垦丰种业玉米业务的重要品种,其营业收入和利润占比较高。尽管发行人与KWS在许可协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垦丰科沃施种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系列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销告合作模式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发行人仍然存在KWS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如果公司与KWS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业绩和现金流量带来较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