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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2023上半年)(35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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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2023上半年)(356页).pdf

1、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 (2022023 3 上半年上半年)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二二二三三年年八月月 编写说明编写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多次就推进减税降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等作出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推动惠企减负政策落实作为每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为稳定经济增长、激发市场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自 2012 年起,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每年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

2、台的惠企减负政策措施进行梳理,编印出版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手册发送广大企业,为企业了解和享受国家政策、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为加强政策时效性,联席会议办公室增加政策汇编更新频率,每季度更新一次,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2023 年上半年)是在历年政策汇编基础上,梳理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编印而成。汇编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更新了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惠企减负政策25 条。截至上半年,汇编收录了收费减免(48 条)、税收优惠(83 条)和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44 条)、人工成本(19条)、融资成本(33 条)、用能用地成本(22 条)、物流成本(10 条)等 7

3、 个方面共计259 条正在执行的政策措施,方便企业查询。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大力支持,并由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承担了文件梳理和编印出版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由于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涉及面广,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社会各界批评指正。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 年8 月 目 录 一、一、20232023 年上半年新出台的减负惠企政策年上半年新出台的减负惠企政策 .1 1 二、正在执行的减负惠企政策二、正在执行的减负惠企政策 .2222 (一)收费减免政策(一)收费减免政

4、策 .2323 (二)(二)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5050 (三)(三)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 .9696 (四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政策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政策 .150150 (五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 .165165 (六)(六)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政策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政策 .210210 (七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政策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政策 .223223 三、三、政策解读说明政策解读说明 .236236 附录一:附录一: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40240 附录二:附录二: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全国性及中央部

5、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44244 附录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附录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252252 附录四:附录四: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 .255255 附录五:附录五: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334334 附录附录六六: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350350 1 一、一、20232023 年上半年新出台的减负惠企政策年上半年新出台的减负惠企政

6、策 2 一、一、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序号序号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惠及企业类型型 政策类别政策类别 政策形式政策形式 (一)(一)增值税增值税 1 一、企业 7 月份预缴申报第 2 季度(按季预缴)或 6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 7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二、企业 10 月

7、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 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11 号 自 2023 年 1月

8、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 号)同时废止。从事研发企业 所得税 免征、减征 3 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2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

9、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6 号 2023 年 1 月1 日至 2024年

10、12 月 31日 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 减征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3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

11、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7 号 自 2023 年 1月 1 日起执行 从事研发企业 所得税 免征 4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 1 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 1210项

12、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4 号 自本公告印发之日(2023 年 1月 30 日)起1 年内 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免征、退税 5 物流中心(B 型)出区离境之日起 6 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三、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

13、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5 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4、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2023 年 1 月1 日至 2023年 12 月 31日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 免征、减征 6 三、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

15、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7(二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1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

16、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

17、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5 号 2023 年 1 月1 日至 2024年 12 月 31日 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 减征 8 五、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24年 12 月 31 日终止执行。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

18、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2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

19、定执行。三、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2023 年 1 月1 日起 相关企业 所得税 减征 9 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同时废止。(三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 一、自 20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

21、、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 2023 年 1 月1 日起至2027 年 12月 31 日止 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 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征 10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

22、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三、三、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 (一)(一)行政审批行政审批 序号序号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执行时间 政策类别政策类别 政策形式政策形式 1 一、加大网络共享数字证书应用宣传推广力度。各参与互认平台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交易平台网站和招标公告公示信息指定发布媒介的显著位置,通过公告、通知等形式向市场主体广

23、泛宣传网络共享数字证书启动试运行这一利企惠企举措。有关公告、通知等应明确本平台网络共享数字证书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企业招标采购平台试运行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功能的通知 2023 年 1 月 19日起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11应用覆盖的招标投标业务类型、适用范围、操作流程、注意事项,以及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和共享应用APP 名录,鼓励市场主体自愿选择使用。在各参与互认平台开展交易的招标投标项目,不得拒绝市场主体使用网络共享数字证书跨区域投标。各参与互认平台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问题,持续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不断优化使用体验,推动市场主体跨区域投标时积

24、极使用网络共享数字证书。有关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参与互认平台的督促指导,协同推动和支持市场主体使用网络共享数字证书开展招标投标交易。二、强化网络共享数字证书运行服务保障。各参与互认平台要严格按照网络共享数字证书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不得通过自行修改标准或设置技术障碍,增加市场主体使用难度和负担。针对试运行期间市场主体使用网络共享数字证书跨区域投标时可能出现的解密失败等紧急情况,要根据 网络共享数字证书技术标准,自行研发部署或者通过协议约定应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数字证书解密失败的防范和救济保障方案,保障交

25、易顺畅开展。鼓励交易平台运营和开发机构、数字证书服务机构、签章机构、共享应用 APP 运营机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市场主体签订和履行 网络共享数字证书标准服务协议,明确界定各方协同配合的职责、权发改办法规202354 号 12利和义务。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各参与互认平台签订 网络共享数字证书互认组件技术运行服务协议,清晰界定双方对前置机侧数字证书共享组件的应急保障和运维责任,确保交易网络安全正常运行。三、持续拓展网络共享数字证书适用范围。首批 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在市、区(县)两级全部招标投标领域部署应用网络共享数字证书

26、。其他地方也要加快工作节奏,尽快实现应用网络共享数字证书的招标投标领域全覆盖。市场主体选择使用执行网络共享数字证书技术标准的任一套数字证书及其 APP 载体,在任一参与互认平台完成注册后,即可在全部参与互认平台投标,做到只需注册一次、只用一套数字证书。鼓励各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推动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领域应用网络共享数字证书,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跨区域跨平台参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成本。四、认真做好标准优化和经验总结。各参与互认平台要畅通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反映渠道,主动收集和解决市场主体在应用网络共享数字证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国家层面统筹解决的,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27、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要根据实际交易应用情况及各方面意见建议,论证完善网络共享数字证书技术标准,加 13强技术服务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将定期调度各参与互认平台试运行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功能的进展和成效,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为在各参与互认平台启动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功能正式运行、加快推进全国范围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奠定基础。请各有关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企业分别于 2 月 15 日、3 月 31 日前统计试运行期间参与互认平台网络共享数字证书实际应用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请中国招标

28、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有关地方和企业开展统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2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二、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

29、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国家起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327 号 2023 年 1 月 6日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14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

30、、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四、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2023 年 3 月底前,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五、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2023 年 3月底前

31、,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 15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六、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

32、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七、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16四、四、降低企业

33、人工成本政策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政策 序号序号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惠及企业类型型 政策类别政策类别 政策形政策形式式 (一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 1 一、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二、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三、各地要加

34、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9 号 2023 年 3月 29 日起 企业 阶段性通知 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172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

35、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二、延续实施部分稳岗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三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继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做好 2023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3645 号 2023 年 5月 31 日至2024 年底 企业 阶段性通知 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五、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降低

36、企业融资成本政策 序号序号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型惠及企业类型 政策类别政策类别 政策形政策形式式 1 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企业融资行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产业链上中小企业加强信息共享对接。围绕“产业政策进银行、金融政策进企业”开展政策宣传服务,加强中小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发挥区域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融资服务功能,积极组织开展投融资路演对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 年“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368号 2023 年 3 月29 日起至2023 年底 中小企业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宣传普及、对接

37、活动 2 1.完善组织保障和内部激励,加大交通物流领域信贷支持中国人民银2023年02月交通物流领域行政通知 行政优 18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在总行、分支机构层面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制定细化目标和工作方案,层层传导落实,切实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要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引导分支机构主动减费让利,加大交通物流行业首贷、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全国性银行总行工作方案及每半年落实进展要及时报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银行方案及进展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每半年落实进展报送时间应不晚于下一半年首月底。2.创新

38、丰富符合交通物流行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交通物流领域企业人群融资需求,创新丰富符合行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积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市场主体经营性用款需求。鼓励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客户群体精准画像,创新基于动态交易、资金往来等的线上信用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货车贷款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在疫情及经济恢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货车贷款等交通物流行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细化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安排。对交通物流领域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群体,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可根据

39、客户经营状况和实际需求情况,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客户自主协商对贷款(租金)进行展期;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给予续贷支持。3.优化货车 ETC 信用卡发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行 交通运输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 银发202332 号 13 日起 相关企业 化 19照市场化原则办理货车 ETC 信用卡业务,建立符合货车ETC 信用卡风险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式和机制。对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交通物流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和货运平台企业等为货车办理 ETC 信用卡提供担保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尽可能给予授信支持。4.优化交

40、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安排。将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中小微物流仓储企业(以物流、仓储、配送为主业的独立法人企业)补充纳入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范围(申请条件见附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6 月底,合格银行按月申请专项再贷款资金,于贷款发放后次月 10 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提交申请材料。5.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发挥协同支持作用。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道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中小微物流仓储配送(含快递)企业及两类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个体货车司机(含挂靠)

41、等经营性贷款,以及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非主营道路运输的中小微企业用于购置车辆、购置燃油、支付司机工资或劳务费等交通运输业务的贷款。6.加大配套融资等市场化资金支持力度,助力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投资交通物流项目的配套融资支持。积极支持完善综合交通网络布局,重点支持出疆入藏、中西部地区、沿江沿边沿海战略骨干通道及西部陆海新通道、城市群城际通道、交通一体化、革命老区公路等建设。开发性政策 20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等要加大对“十四五”规划 102 项重大工程交通物流项目、交通运输“十四五”相关规划项目等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做好融资对接,支持农村骨干路

42、网提档升级、基础路网完善、城乡道路衔接,加快乡村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建设,完善农村配送网络。鼓励做好航运企业金融服务,提高海运、水运信贷和保险供给,适度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建设国际海运、内陆水运物流网络。7.优化交通物流领域债券融资安排,提升发债融资便利度。发挥好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有力支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重大交通物流项目投资建设。支持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货运物流主题金融债券。鼓励道路水路货物运输(含港口)、物流仓储配送(含快递)等交通物流领域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筹集资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要在疫情及经济恢复阶段持续对相关企业

43、债券发行注册、登记托管等开通绿色通道,做好债券发行服务,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对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降低发债融资成本,提升便利度。8.健全交通物流领域企业人群“白名单”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认真梳理资质资格、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评价等信息的基础上,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深入开展调研摸排,将守法诚信经营、市场前景良好、有贷款意愿的交通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群体列入“白名单”,并及时推送给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21构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要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照“白名单”积极对接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按市场化原则提

44、供金融服务。9.建立信息共享和批量核验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与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银行业务办理需求,协调有关单位提供交通物流企业和从业司机清单,包含资质资格、车辆行驶轨迹、电子运单、交通执法等要素信息,主动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交通物流贷款主体证照信息进行批量核验,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收集成本和贷款审核压力,减轻贷款主体负担。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全国性银行总行等单位要加强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要在保障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免费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投放所需要素信息。10.推动加大贴息、担保增信等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各地交通运输

45、主管部门要协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白名单”基础上,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交通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相关群体转贷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交通物流贷款(含租金)给予贴息、融资担保费用补贴,以及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等支持。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运用政策资源进行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或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22 二、正在执行的减负惠企政策二、正在执行的减负惠企政策 23 (一)收费减免政策(一)收费减免政策 24收费减免政策收费减免政策 序号序号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惠及

46、企业类型型 政策类别政策类别 政策形式政策形式 一、政府性基金一、政府性基金 1.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关于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9 号),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10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关于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9 号)2023年5月1日至2023 年 10 月 31日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免征 2.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月 31 日,一、

47、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 年第 8 号)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分档减缴、免征 3.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 号)根据第

48、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免征、停征或减征 25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内容,规定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年第 5 号 4.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二、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

49、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降低 50%的基础上,再降低 20%。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1 年第 8 号 自 2021 年 1 月 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自 2021 年 4月1日起调整民航发展基金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 5.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 3 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 2020 年 12 月 31日起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费对象 政

50、府性基金 免征、停征或减征 6.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64 号)附件 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 18 栏次中“18=10-13”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 18 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8第 24号公告 2019年7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 2

51、6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7.一、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二、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50%。三、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 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 自201

52、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收费对象 部分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 8.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3 倍降低至 2 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 号 2018年4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上限 9.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

53、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 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 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 号 2018年7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 27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990 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10.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 号 2017年7月1日起 电力用户 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 11.取消城市公用事业

54、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 号 2017年4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取消 12.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在职职工总数 20 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 3 年、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

55、门公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 号 2017年4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扩大免征范围、设置征收标准上限 28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13.一、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二、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三、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财政部关于取消、

56、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 号 2016年2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停征 二、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1 年第 9 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 5 号公告 延长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 2.一、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二、免征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

57、贸易人员和深圳过境耕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收费。三、本公告自 2021 年 6 月 10 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 2021 年第 22 号公告 2021 年 6 月 10 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免征 293.一、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 70 元调整为 35元。二、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 80 元调整为 60 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 500 元调整为200 元。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58、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四、各级市场监管、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 号 2020年1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降低 4.一、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 40 元降低至 20 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4元降低至 2 元,实际收费标准根据用户机构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数据量和查询量计算确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

59、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 10 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行优惠收费标准。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318 号 2019年8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降低 30费标准由每份 15 元降低至 10 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标准继续维持每份 1 元。5.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年 60元降低至 30 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次 20 元降低至 10 元,查询登记信息免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

60、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318 号 2019年8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降低 6.(一)223-235MHz 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收费标准。降低 223-235MHz 频段电力等行业采用载波聚合的基站频率占用费标准,由按每频点(25kHz)每基站征收改为按每 MHz 每基站征收,即由现行 800 元/频点/基站调整为 1000 元/MHz/基站。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25kHz)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800 元/频点/基站。(二)5905-5925MHz 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标准。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

61、5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 1.5 万元/MHz/年。使用范围在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 150 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 10 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 15 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 号 2019年7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降低 31/MHz/年收取。2.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 5905-5925MHz 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

62、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三)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1.调整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 Ku 频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卫星系统业务频率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其技术和运营特点,由原按照空间电台 500元/MHz/年(发射)、地球站250元/MHz/年(发射)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只向卫星运营商按照 500 元/MHz/年标准收取,此频段内不再对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2.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四)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二、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

63、一)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 160 元/本降为120元/本;(二)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 80 元/张降为 60 元/张;(三)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三、知识产权部门 32(一)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 1000元降为 500 元;(二)变更费收费标准,由 250元降为 150 元;(三)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

64、标准的 90%收费。7.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 号 自 2019 年 7 月 1日起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免 8.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 6年内,延长至 10 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

65、),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 50%的专利申请实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 号 2018年8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停征 33审查费。9.一、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一)降低 3000 兆赫以上频段频率占用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3000-4000兆赫频段由 800 万元/兆赫/年降为 500 万元/兆赫/年,4000-6000 兆赫频段由 800 万元/兆赫/年降为 300 万元/兆赫/年,6000 兆赫以上频段由 800 万元/兆赫/年降为 50 万元/兆赫/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

66、用的频段,3000-4000 兆赫频段由 80 万元/兆赫/年降为 50 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由 80 万元/兆赫/年降为 30 万元/兆赫/年,6000 兆赫以上频段由 80 万元/兆赫/年降为 5 万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3000-4000 兆赫频段由8 万元/兆赫/年降为 5 万元/兆赫/年,4000-6000 兆赫频段由 8 万元/兆赫/年降为3 万元/兆赫/年,6000 兆赫以上频段由 8 万元/兆赫/年降为 0.5 万元/兆赫/年。(二)降低 5G 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 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

67、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减免,后三年逐步到位”的优惠政策,即自 5G 公众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 号 2018年4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降低 34年至第六年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25%、50%、75%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七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 100%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三)对使用范围受限(如仅限于室内使用)的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段,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 30%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二、卫星通

68、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一)调整网络化运营的高通量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高通量卫星系统的技术和运营特点,调整 Ka 频段(17.7-21.2吉赫、27.5-31 吉赫)高通量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即由按照空间电台 500 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 250 元/兆赫/年(发射)分别向卫星业务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按照 500 元/兆赫/年向卫星业务运营商收取,不再收取网内终端用户地球站和卫星业务运营商关口站频率占用费。(二)降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对列入国家重大专项,用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空间电台和地球站,按照国家

69、规定收费标准的 50%收取频率占用费,即空间电台 250 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 125 元/兆赫/年(发射)。除网络化运营的 Ka 频段高通量卫星系统、35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国家重大专项卫星系统外,其他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空间电台 500 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 250 元/兆赫/年(发射)。10.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财

70、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 20184 号 2018年1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停征 11.降低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二、公安部门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机动车行驶证书工本费、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三、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农业部门农药实(试)验费 五、知识产权部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 号 2017年7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

71、收费 降低收费标准 3612.取消以下 12 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发展改革部门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二、公安部门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三、环境保护部门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监测服务费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费 五、农业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六、质检部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七、测绘地信部门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八、宗教部门清真食品认证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 号 2017

72、年4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 13.停征以下 23 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国土资源部门地质成果资料费 二、环境保护部门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三、交通运输部门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 号 2017年4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停征 37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四、卫生计生部门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五、水利部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六、农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

73、权收费、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七、质检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

74、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 38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九、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十、民航部门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十一、林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十二、测绘地信部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14.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 50%。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 号 2017年4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降低收费标准 15.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

75、刷费、申请附加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 2016年9月1日起 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缴收费 3916.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以下 3 部门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

76、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 三、林业部门林权勘测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扩大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 号 2016年5月1日起 所有企业和个人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 17.2016 年 1 月 1 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国家发改

77、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 号 2016年1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延长收费减缴时限 40三、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三、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1 推动企业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2021 年再降 10%。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2134 号 2021 年 3 月 24 日(成文日期)中小企业 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 降费 2 一、取消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各商业银行通过异地本行柜台(含 ATM)为本行个人客户办理取现业务实行免费(

78、不含信用卡取现)。二、暂停收取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 6 项收费。三、各商业银行应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指定的一个本行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下同)。各商业银行应通过其网站、手机 APP、营业网点公示栏等渠道,以及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主动告知提示客户申请指定免费账户。客户未申请的,商业银行应主动对其在本行开立的唯一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 号 2017年8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79、 取消和暂停 413 一、降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 490 元降为 200 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 230 元降为 100 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 TCG-01 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 490 元降为 200 元,TCG-02 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 元降为 100 元。二、降低维护服务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 330 元降为 280 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

80、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三、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 号 2017年8月1日起 增值税纳税人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降低收费标准 424 一、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 60 元降低至 40 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5元降低至 4 元。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

81、担保公司和民营银行等9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际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份 15 元和 1元。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60 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 20 元,查询登记信息免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 2017年7月1日起 金融机构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降低收费标准 5 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具体措施:一、降低发卡行服务费费率水平 二、降低网络服务费费率水平 三、调整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封顶控制措施四、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

82、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6 557号 2016年9月6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降低收费标准 436 一、规范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提供船舶进出港服务,可收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及垃圾处理、供水、供油、供电服务收费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取消现行收取的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将系解缆费、开关舱费并入停泊费收取。二、改进船舶使费计费办法。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费起码计费吨由 500 净吨提高到2000 净吨,4000180000 净吨部分、超过80000 净

83、吨部分收费标准(引航距离在 10 海里以内)分别降低到每净吨 0.45 元、0.425元。节假日、夜间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行引航和拖轮作业的,引航费、拖轮费加收的比例降为 45%。鼓励港口经营人在不超过按拖轮马力、作业时间确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接受拖轮服务的船舶吨位、船长、进出港次数等情况综合计收拖轮费。归并后的航行国内、国际航线船舶停泊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日每净吨 0.08 元、0.25 元。三、完善船舶使费管理方式。对船舶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以上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

84、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5118 号 2015 年 9 月 20 日起 收费对象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合并、取消、降低 44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四、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对外贸进出口 20 英尺、40 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 10 元、15 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 0.25 元。征收和使用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四、保证金四、保证金 1 二、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 对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

85、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三、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对按规定允许保函(保险)替代的保证金项目,企业均可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22 号公告 工程质量保证金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征收对象 保证金 缓缴 2 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

86、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征收对象 保证金 缓缴 45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 号 3 一、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限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9月 30 日止。缓缴期结束后,确需延长缓缴期限的,经本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作适当延长并报我部备案。二、要按照本通知要

87、求,尽快制定本地区缓缴具体操作办法,主动向社会公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真正落实落地。三、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参照本通知执行。人社部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 号 2022 年 6 月 24 日(文件签发时间)征收对象 保证金 缓缴 4 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 3%

88、。国务院常务会议(2017 年 6 月 7 日)2017年7月1日起 工程建设企业 涉企保证金 降低 5 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 号 2017年7月1日起 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拥有燃煤自备电专项资金 取消 46厂的企业 6 一、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各地区要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本地区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于 2017 年 12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

89、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2017 年 12 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审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

90、光和问责力度。三、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 号 2017 年 9 月 21 日(文件签发日期)企业 保证金 其它 47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7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91、。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 号 2017年7月1日起 建设工程承包人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降低预留比例上限 8 全面取消电网企业对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铁路运输企业通过相应下浮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标准的方式等额降低铁路货物运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05 号 2017年6月1日起 铁

92、路运输企业、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收费对象 其它收费 取消 9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一)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四、清理规范的措施(二)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区、各有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 号 2016 年 10 月 28日(文件签发日期)企业 保证金 其它 48部门将自查清理情况及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法律责任等)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清单中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保证金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缴费场所对外公开;对清单之外的

93、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今后凡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10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 2016 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

94、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2016 年 6 月 23 日起 建筑业企业 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其它 49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11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 号 2016年7月1日起 征收对象 价格调节

95、基金 停征 12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 号 2016年2月1日起 征收对象 价格调节基金 停征 50 (二)(二)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51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序号序号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惠及企业类型型 政策类别政策类别 政策形式政策形式 一、增值税一、增值税 6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自 2023 年 1 月 1

9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

97、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2023 年 1 月1 日至 2023年 12 月 31日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 免征、减征 52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7一、增值

98、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已按 3%或者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万元,

99、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6号公告 2022 年 4 月1 日起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 免征 53表对应栏次。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00、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 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18 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余额,在 2022 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 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8二、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

101、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公告 2022 年 4 月1 日起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 留抵退税 54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

102、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五、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提升留抵退税服务水平,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帮助纳税人快捷获取留抵退税。六、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20 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税。9一、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 2021 年

103、5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15 号公告 2021 年 4 月23 日(发布日期)先进制造业 增值税 留抵退税 5510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对部分种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策:(二)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50%的政策:(三)对部分印刷、制作业

104、务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策:二、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三、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0 号公告 自 2021 年 1月 1 日起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宣传文化行业企业 增值税 免征、减征 11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

105、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2021 年第 13号公告 自 2021 年 1月 1 日起 制造业企业 增值税 减征 5612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 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1)财政部、税务总

106、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7 号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公告 自 2020 年 5月 1 日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增值税 减征 13对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沿海港口加注的燃料油,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 1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号公告 自 2020 年 2月 1 日起 国际航行船舶 增值税 退税 5714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二、房地产

107、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

108、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公告 自 2020 年 1月 23 日起 出租国有农用地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保险公司、出口货物劳务(跨境)纳税人 增值税 免征、减征 15将瓷制卫生器具等 1084 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380 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9%。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 15 号公告 自 2020 年 3月 20 日起 瓷制卫生器具相关企业 增值税 减征 16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纳税人销

109、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 70%。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2019 年 9 月1 日起 所有企业 增值税 减征 58二、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将财税201578 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 70%。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 号,以下称财税201573 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 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

110、制类项目”。四、财税201573 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578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年第 90 号公告 17一、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二、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三、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 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

111、征收增值税。四、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 52 号公告 2019 年 4 月3 日起 创新企业 增值税 免征 5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18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12、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三、原适用 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9%。四、适用 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 11%;适用 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 8%。五、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一点、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

113、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39号公告 2019 年 4 月1 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 减征 60抵扣。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八、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19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

114、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 号 2019 年 1 月1 日至 2023年 12 月 31日 文化企业/文化企业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 免征 2

115、0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67 号公告 2019 年 1 月1 日至 2023年 12 月 31日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增值税 免征 6121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自 2019 年 1月 1 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供热企业 增值税 免征 22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

116、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二、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 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 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 号 2019 年 3 月1 日起 罕见药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企业 增值税 减征 23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

117、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 号 2019 年 1 月1 日至 2023年 12 月 31日 文化企业 增值税 免征 6224将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6%。将竹刻、木扇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3%。将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安全别针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9%。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

118、01893号 2018 年 9 月15 日起 对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的企业 增值税 减征 25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119、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2018 年 9 月1 日起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金融机构 增值税 免征 26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2018 年 7 月27 日起 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 留抵退税 6327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

120、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 B 级。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70号 2018 年 6 月27 日起 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 增值税 留抵退税 28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 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 号 2018 年 5 月1 日至 2023年 12 月 31日 动漫企业 增值税 减征 29一、增值税

121、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二、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 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 号 2018 年 5 月1 日起 抗癌制药企业 增值税 减征 30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

122、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 2018 年 1 月1 日起 金融机构 增值税 免征 31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 2017 年 7 月1 日起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增值税 减征 64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

123、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3%。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二、企业所得税 653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124、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号公告 2023 年 1 月1 日至 2024年 12 月 31日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企业所得税 减征 664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

125、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四、

126、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五、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24年 12 月 31 日终止执行。2023 年 1 月 1 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5 号 2023 年 1 月1 日至 2024年 12 月 31日 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 减征 67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

127、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685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

128、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三、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2023 年 1 月1 日起 相关企业 所得税 减征 696 对企业出资给

129、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2 号公告 自 2022 年 1月 1 日起 企业 企业所得税 免征 7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

130、,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号公告 2022 年 1 月1 日至 2024年 12 月 31日 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 减征 8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

131、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5 号公告 2022 年 1 月1 日起 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 减征 70行判断。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

132、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 月、7 月、10 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9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3 号公告 自 2021 年 1月 1 日至

133、2030 年 12月 31 日 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企业所得税 减征 7110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 自 2019 年 1月 1 日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 免征 11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134、题的公告2019 年第 64 号公告 2019 年 1 月1 日起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企业所得税 免征 12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68 号 2018 年 12月 31 日起 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发展企业 企业所得税 减征 7213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

135、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 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 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 CDR 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52 号公

136、告 首只创新企业 CDR 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起 创新企业 企业所得税 免征 14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67 号公告 2019 年 1 月1 日至 2023年 12 月 31日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企业所得税 减征 15 一、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

137、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二、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2018 年 1 月1 日起 生产集成电路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 减征 73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三、201

138、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四、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16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

13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2018 年 1 月1 日起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企业所得税 减征 17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 年 1 月1 日起 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 减征 74税年度结转扣除。的通知财税201851 号 18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

140、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2018 年 1 月1 日至 2023年 12 月 31日 新购进设备、器具符合条件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 减征 19 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 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二、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

141、,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 号 2017 年 1 月1 日起 缴纳境外所得税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 减征 20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

142、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2017 年 1 月1 日起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企业所得税 减征 21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自 2021 年 1化妆品制造或企业所得减征 75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

143、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43 号 月 1 日起至2025 年 12月 31 日 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税 22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

144、扣。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 号 2017 年 1 月1 日起 创业投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 减征 76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3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

145、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

146、号 2016 年 1 月1 日起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企业所得税 减征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2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5 号公告 2023 年 1 月1 日起至2027 年 12月 31 日 物流企业 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征 3 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日止,对物流企业

147、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 2023 年 1 月1 日起至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征 77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

148、、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2027 年 12月 31 日止 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

149、78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4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人(含 10 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 2010 年 12月 21 日起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征、免征 5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

150、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 号 2015 年 6 月29 日起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 四、资源税四、资源税 1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 号)第三条规定执行。2.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 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 号)规定执行。3.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15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32 号公告 2023 年 8 月31 日止 能源资源消耗类企业 资源税 减征 79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有关规定执行。4.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2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 6%的规定税率)减征 30%。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152、的通知财税201826 号 自 2018 年 4月 1 日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页岩气相关企业 资源税 减征 五、印花税五、印花税 1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 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52 号公告 2019 年 4 月3 日起 创新企业 印花税 减征 2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

153、号 2018 年 5 月1 日起 符合条件的企业 印花税 免征 3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 2017 年 1 月1 日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印花税 免征 六、车船税六、车船税 801 一、对购置日期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 目

154、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 目录 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四、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

155、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27 号公告 2023 年 1 月1 日至 2023年 12 月 31日 新能源汽车购置企业 车辆购置税 免征 2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8 年 7 月10 日起 相关企业 车船税 减征、免征 81(财税 2018 74 号)3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

156、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 号 2012 年 1 月1 日起起 相关企业 车船税 免征 七、契税七、契税 1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第 67 号公告 2019 年 1 月1 日至 2023年 12 月 31日 相关企业 契税 免征 2 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157、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 2017 年 1 月1 日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契税 免征 八、其他八、其他 1 一、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2022 年 9 月14 日(文件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缓缴 82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 2 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 50%的

158、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 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 4 个月。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1 年 11月、12 月,2022 年 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1 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三、上述企业 2021 年 11 月和 2022 年 2 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 2022 年 9 月 1 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

159、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7号公告 签发日期)2 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 号 2022 年 6 月24 日(文件签发日期)燃煤发电企业 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 833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

160、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符合条件的批

161、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公告 第一

162、条和第二条自2022年 7 月 1 日起执行;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2022 年 6月 7 日)起执行 相关企业 扩大全额退还范围 留抵退税 84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三、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

163、计年度从事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4 一、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 年第14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

164、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9 号公告 2022 年 5 月17 日(文件签发日期)大型企业 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 85量留抵税额。二、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实施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重要意义,按照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持续加快留抵

165、退税进度,进一步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存量留抵退税在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退得快、退得准、退得稳、退得好。5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以下称 2022年第 14 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6 月

166、 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 2022年第 14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 17 号公告 2022 年 4 月17 日(文件签发日期)小微企业、中型企业 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 86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

167、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6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 2017115 号)执行。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

168、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 16 号公告 2022 年 1 月1 日起 科技型中小企业 加计扣除 减征 7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2022 年 4 月1 日起 小微企业 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 87企业

169、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170、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年第 14 号公告 88退还存量留抵税额。8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17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

172、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公告 2022 年 1 月1 日至 2024年 12 月 31日 小微企业 减免 减征 899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 号)、财政部 税

173、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174、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公告 2022 年 1 月29 日(文件签发日期)相关企业 延长税收优惠政策 减征 10 一、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2022 年 1 月1 日起 相关企业 加计扣除 减征 90计扣除优惠政策。对 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

175、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三、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公告 11 自2022年6月20日至20

176、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 3 个工作日内。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 号 2022 年 6 月20 日至2023 年 6 月30 日 出口企业 出口退(免)税压缩办理时间 其它 9112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 1 个月内完成。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

177、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

178、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9 号公告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 2022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 2022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 2022 年 6月 21 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 3)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出口企业 出口退免税 退税 92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

179、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3 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 号 2022 年 4 月20 日(文件签发时间)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 退税 1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 10 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180、、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进一步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3 号公告 2022 年 1 月1 日至 2024年 12 月 31日 小微企业 税收减免 减征 9315(四)2022 年,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 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五)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 关于养老、托育、

181、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六)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七)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鼓励地方 2022 年视情给予进一步减免优惠。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 6 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国家发展改

182、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 2022 年 8 月29 日(文件签发时间)养老托育服务机构 减税 减征 941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4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183、税201790 号)中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号公告 延长至2023年 12 月 31日 相关金融机构 延期 其它 17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一)船舶、飞机:8 年;(二)机动车辆:6 年;(三)其他货物:3 年。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2017 年第 51 号公告 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进口货物的企业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 其它 18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

184、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 号 2017 年 2 月24 日起 集成电路企业 有关税收、政府性基金 留抵退税 9519 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8 年第 69 号公告 2018 年 7 月1 日至 2023年 12 月 31日 购置挂车的企业 车辆购置税 减征 96 (三)(三)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 97降低企

185、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 序号序号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执行时间 政策类别政策类别 政策形式政策形式 一、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一、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1 一、基本原则。坚持法制统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设定要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充分考虑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坚持程序公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

186、情权和参与权。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坚持公平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坚持高效便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

187、2022 年 7 月 29日起 指导意见 指导文件 98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二、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 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

188、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要在最 99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

189、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要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办理时限、不予受理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但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拟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中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同时规定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暂时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有关行政机关应以规章形式

190、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对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有关行政机关要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行政许可需要由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要明确不同层级行政机关的具体权限、流程和办理时限,不得无故拖延办理、逾期办理;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实施同一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不得推诿或者限制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对行政许可规定数量限制的,不得以数量控制为由不予审批。实施行政许可需要 100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信证明、检验检测、评估等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推动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要遵循征收

191、征用法定、公平公开、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等原则,重点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对行政征收项目的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要明确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征用项目外,一律不得增设新的征收征用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征收征用事务的,要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条件、权限、程序和责任。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征收征用事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

192、规定,对行政检查的职责和范围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确认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给付数额规定一定幅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1012(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

193、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2022 年底前,编制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2 年 10 月底前,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

194、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细化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和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 号 2022 年 9 月 7日起 指导意见 指导文件 102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恶意补贴、低价倾销、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知识产权管理,依法规范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商标和恶意注

195、册申请商标等行为。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2022 年底前,发布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3 条例 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二是强化财政

196、资金保障要求,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8 号 2020 年 9 月 1日起 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 103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4 一、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认真解决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侵害产权案例,总结宣传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

197、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二、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探索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三、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企业家依法进行自主经营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建立完善涉企收费、监督检查等清单制度,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达标评比活动,细化、规范行政执法条件,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自由裁量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2017 年 9 月 8 日 2017 年

198、 9 月 8日(文件签发日期)指导意见 指导文件 二、行政审批二、行政审批 3 一、加大网络共享数字证书应用宣传推广力度。各参与互认平台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交易平台网站和招标公告公示信息指定发布媒介的显著位置,通过公告、通知等形式向市场主体广泛宣传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企业招标采购平台试运行招标投2023 年 1 月 19日起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104网络共享数字证书启动试运行这一利企惠企举措。有关公告、通知等应明确本平台网络共享数字证书应用覆盖的招标投标业务类型、适用范围、操作流程、注意事项,以及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和共享应用APP 名录,鼓励市场主体自愿选

199、择使用。在各参与互认平台开展交易的招标投标项目,不得拒绝市场主体使用网络共享数字证书跨区域投标。各参与互认平台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问题,持续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不断优化使用体验,推动市场主体跨区域投标时积极使用网络共享数字证书。有关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参与互认平台的督促指导,协同推动和支持市场主体使用网络共享数字证书开展招标投标交易。二、强化网络共享数字证书运行服务保障。各参与互认平台要严格按照 网络共享数字证书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不得通过自行修改标准或设置技术障碍,增加市场主体使用难度和负担。针对试运行期

200、间市场主体使用网络共享数字证书跨区域投标时可能出现的解密失败等紧急情况,要根据 网络共享数字证书技术标准,自行研发部署或者通过协议约定应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数字证书解密失败的防范和救济保障方案,保障交易顺畅开展。鼓励交易平台运营和开发机构、数字证书服务机构、签章机构、共享应用 APP 运营机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功能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354 号 105台以及市场主体签订和履行 网络共享数字证书标准服务协议,明确界定各方协同配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各参与互认平台签订 网络共享数字证书互认组件技术运行服务协议,清晰界定双方

201、对前置机侧数字证书共享组件的应急保障和运维责任,确保交易网络安全正常运行。三、持续拓展网络共享数字证书适用范围。首批6 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在市、区(县)两级全部招标投标领域部署应用网络共享数字证书。其他地方也要加快工作节奏,尽快实现应用网络共享数字证书的招标投标领域全覆盖。市场主体选择使用执行网络共享数字证书技术标准的任一套数字证书及其 APP 载体,在任一参与互认平台完成注册后,即可在全部参与互认平台投标,做到只需注册一次、只用一套数字证书。鼓励各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推动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领域应用网络共享

202、数字证书,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跨区域跨平台参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成本。四、认真做好标准优化和经验总结。各参与互认平台要畅通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反映渠道,主动收集和解决市场主体在应用网络共享数字证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国家层面统筹解决的,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招标投标公共 106服务平台要根据实际交易应用情况及各方面意见建议,论证完善网络共享数字证书技术标准,加强技术服务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将定期调度各参与互认平台试运行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功能的进展和成效,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为在各参与互认平台启动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功能正式运行、加

203、快推进全国范围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奠定基础。请各有关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企业分别于 2 月 15 日、3 月 31 日前统计试运行期间参与互认平台网络共享数字证书实际应用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请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有关地方和企业开展统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4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

204、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二、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国家起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327 号 2023 年 1 月 6日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107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

205、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四、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2023 年 3 月底前,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

206、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108 五、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2023年 3 月底前,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六、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

207、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七、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

208、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 109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5 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一、扩大“跨省通办”事项范围(一)新增一批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在深入落实国办发 2020 35 号文件部署的基础上,聚焦便利企业跨区域经营和加快解决群众关切事项的异地办理问题,健全清单化管理和更新机制,按照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办理频次高的原则,推出新一批政

209、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组织实施全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二)扎实推进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围绕实施区域重大战略,聚焦城市群都市圈一体化发展、主要劳务输入输出地协作、毗邻地区交流合作等需求,进一步拓展“跨省通办”范围和深度。有关地区开展省际“跨省通办”合作要务实高效,科学合理新增区域通办事项,避免层层签订协议、合作流于形式、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不强等问题。及时梳理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中共性、高频的异地办事需求,加强业务统筹,并纳入全国“跨省通办”事项范围。二、提升“跨省通办”服务效能(三)改进网上办事服务体验。加快整合网上办事入口,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健全统一身份国务院办公

210、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 国办发 202234 号 2022 年 9 月 28日起 指导意见 指导文件 110认证体系,着力解决网上办事“门难找”、页面多次跳转等问题。进一步简化“跨省通办”网上办理环节和流程,丰富网上办事引导、智能客服功能,提供更加简单便捷、好办易办的服务体验。完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推动更多“跨省通办”事项网上一站式办理。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应用,推进证明证照查验、信息查询变更、资格认证、年审年报等更多简易高频事项“掌上办”。(四)优化“跨省通办”线下服务。推动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跨省通办”窗口全覆盖,建立完

211、善收件、办理两地窗口工作人员和后台审批人员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为全程网办提供业务咨询、申报辅导、沟通协调等服务。推行帮办代办、引导教办等线下服务,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和不熟悉网络操作的办事人提供更多便利,更好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办事需求,确保线上能办的线下也能办。探索通过自助服务终端等渠道,推进“跨省通办”服务向基层延伸。(五)提升“跨省通办”协同效率。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跨省通办”业务支撑系统办件流转功能,推动优化“跨省通办”事项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服务。通过收件标准查询、材料电子化流转、线上审核、视频会商等辅助方式,同步提供具体事项办理的工作联络功能,提高协同办理效率,加快解决“

212、跨省通办”事项受理和收办件 111审核补齐补正次数多,资料传递、审查、核验、送达耗时长,跨地区、跨层级经办机构沟通效率低等问题。6 一、重点任务(一)推进企业全生命周期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重要阶段,梳理集成同一阶段内需要到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办理的多个单一政务服务事项,为企业提供开办、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惠企政策兑现、员工录用、不动产登记、注销等集成化办理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二)推进个人全生命周期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围绕个人从出生到身后全生命周期的重要阶段,梳理集成同一阶段内需要办理的多个单一政务服务事项

213、,为群众提供新生儿出生、入园入学、大中专学生毕业、就业、就医、婚育、扶残助困、军人退役、二手房交易及水电气联动过户、退休、身后等集成化办理服务,切实提升群众办事便捷度,减少跑动次数。二、优化“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模式(一)科学设计流程。对“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要素进行梳理,合理调整前后置顺序,优化办理要素和业务流程,形成“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2232 号 2022 年 9 月 26

214、日 指导意见 指导文件 112步更新。(二)简化申报方式。对“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和表单,通过归并、数据共享等方式进行精简、优化,推行共享数据自动调用、个性信息自行填报、申请表单自动生成,实现“多表合一、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并行办理的事项外,企业和群众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全部或部分事项。(三)统一受理方式。根据企业和群众办事实际场景需求,科学合理设立线下“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在一个窗口综合收件,实现“一窗受理”。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一件事一次办”专栏,通过统一入口实现“一端受理”。(四)建立联

215、办机制。厘清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同步获取受理信息和有关部门的办理信息,开展联动审批,推行联合评审、联合勘验、联合验收等,强化线上线下审批协同。(五)提高出件效率。优化整合“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出件环节,按照集约化、高效化的原则,采取窗口发放、物流快递送达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将办理结果和实体证照第一时间送达申请人。支持以信息化方式推送办理结果和电子证照,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端出件”。(六)加强综合监管。针对“一件事一次办”跨部 113门、跨业务的特点,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环节监管部门及职责,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落实监管措施,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实行相对集

216、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明确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边界,强化审管协同和信息共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事项依法依规办理,促进集成化办理服务提升。7(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建立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主管行业领域

217、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包括中央层面实施的和中央指定地方(涵盖省、市、县、乡)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组织对政务服务事项合法性,基本目录及其要素信息的完整度、准确性,以及与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一致性、与地方政务服务业务开展的适用性等进行联合审核,修订印发统一的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并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和中国政府网发布。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 号 2022 年 2 月 7日起 指导意见 指导文件 114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

218、基本目录。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和地方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要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或实施清单的申请,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的审核发布。基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汇聚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推动实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同类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一致。(二)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

219、录,明确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在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基础上,推动逐步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统筹制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的流程规则,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权责划分、业务流转程序等内容。各地区要对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地方政 115务服务事项做好实施清单要素统一工作。(三)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加强国家政务服务标准总体框架设计,研究制定政务服务标准化发展规划。依托全国行政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国家政务服务标准

220、化工作指南和制修订计划,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政务服务实施、便民热线运行、服务评估评价等标准规范,持续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建立标准研制、试点验证、审查发布、推广实施、效果评估和监督保障等闭环运行机制。8(三)明确清单编制责任。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

221、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四)统一清单编制要求。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各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省、市、县三级清单应当于 2022 年底前编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 号 2022 年 1 月 10日起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116完成。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将国家、省、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全部纳入系统管理。(五)及时动态调整清单。法律、法规、规章草案

222、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征求同级审改牵头机构意见。行政许可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审改牵头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前准备。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六)做好有关清单衔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许可事

223、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健全审改牵头机构与其他清单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清单内容对接匹配。(七)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法律、117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对各地区实施规范存在差异、影响跨区域通办的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制定衔接办法。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224、规范。(八)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在严格执行办事指南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通过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九)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

225、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118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四、构建协同监管新格局。五、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 号 2021 年 6 月 28 日(文件签发日期)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对 海关法和商检法进行了

226、修改,取消了“23001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2602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两项海关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对报关单位实施全面备案管理,改革实施两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2021 年 4 月 29日 行政令 行政取消 10 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

227、加快项目落地。优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 号 2020 年 7 月 15日 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11 取消了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建设项目核准、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出海船民证核发、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 号 2019 年 2 月 27日起 行政决定 行政取消 119企业资格认定、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

228、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船员服务簿签发、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审批、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境内举办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1.再次举办已获批准冠名“中国”等字样的;2.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3.展期超过 6 个月的;4.港澳台地区机构参与主办的(包括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

229、行货物运输备案、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国产药品注册初审等 25 项行政审批事项。12 征占地面积不足 0.5 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 号 2019 年 5 月 31日起 指导意见 指导文件 13 将项目编码26021的许可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

230、,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2018 年 9 月 27日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120即自受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申请之日起,13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知国发201835 号 14 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 13 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 13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 2019 年 1 月 1日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15 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31、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2019 年 1 月 19日 行政令 行政取消 16 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见附件 1),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 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

232、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规 20192号 2019 年 9 月 17日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121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17 国务院决定取消 11 项行政许可事项。1、企业集团核准登记。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5、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233、。6、船舶进出渔港签证。7、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初审。8、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9、设立分公司备案。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11、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 号 2018 年 7 月 28日(文件签发日期)行政决定 行政取消 18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 40 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 1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是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如取

234、消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 2017 年 9 月 22日(文件签发日期)行政决定 行政取消 122定”,政府部门不再对企业资质进行认定,转为加快完善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建立“黑名单”、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实现监管目的。二是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取消重复审批,减少审批环节,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如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与“取水许可”审批重复,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明确水利部在“取水许可”时强化水资源论证把关

235、,切实加强水资源利用监督管理。三是部门之间串联审批的事项。将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由审批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优化部门间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如取消林业局“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改为林业局制定有关行业标准,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并征求林业部门意见。决定明确,取消 1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是取消一些含金量较高,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个人就业创业的事项。如取消渔业主管部门的“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

236、”,减轻企业和渔民的负担。二是取消一些重复审批事项。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海洋工程 123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的审批内容和要求,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重复,取消“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三是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把相对应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一并纳入研究范围,经论证后确有必要取消的,一并予以取消。如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国土部门都有的“地质勘查资质审批”,企业反映较大,认为地质勘查单位可以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这次在全国范围内上下联动、同步取消。决定要求,改革涉及的部门自决定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监管细则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确保落

237、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19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 39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个人就业创业,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为企业和群众松绑减负,释放市场活力,同时取消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 号 2017 年 1 月 12日(文件签发日期)行政决定 行政取消 20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本次取消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有 65 项;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有 87 项,涉

238、及 33 个部门。一是与投资、生产经营、促进就业等相关的审批事项有 87项。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缩短投资审批周期、减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 号 2016 年 2 月 3日(文件签发日期)行政决定 行政取消 124少环节,给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二是多数由省、市、县三级实施,量大面广,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推动地方开展工作,方便群众办事。三是由地方实施“初审”和“预审”的有 53 项,取消后能进一步理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审批事项的责权关系,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减少管理层级,提高效率。21 201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39、第八十六号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取消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同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 号),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2017 年 12 月28 日施行 行政令 行政取消 22 国务院决定取消 13 项行政许可事项。1、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 2、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3、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 4、地质资料保护登记 5、经营流通人民币

240、审批 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7、商业银行跨境调运人民币现钞审核 8、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 9、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 10、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 国务院 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 2016 年 2 月 3日(文件签发日期)行政决定 行政取消 12511、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12、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可 13、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汇兑核准 国家外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1 一

241、、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2020 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二、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抓紧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积极推进各

242、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整合,推动尽快消除规划冲突和“矛盾图斑”。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三、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围绕工程建设、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 号 2020 年 7 月 15日(文件发布日期)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126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研究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对于海事劳工证书,推动由

243、政府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开展检查和签发,不再要求企业为此接受船检机构检查,且不收取企业办证费用。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四、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2020 年底前将保留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提升机动车流通透明度。督促地方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地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购入机动车交易登记手续。2020 年底前优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车型目录发布程序,实现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次申

244、报、一并审查、一批发布”,企业依据产品公告即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五、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放宽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 127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合理制定并公布商户牌匾、照明设施等标准。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适当降低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和条码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

245、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2 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五)组织开展自查抽查 二、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六)持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七)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八)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九)强化收费源头治理(十)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十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

246、收费的通知 国办发 202021 号 2020 年 7 月 2日(文件发布日期)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128(十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十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3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 17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1、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2、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户籍誊本或户

247、口名簿复印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核查工作。5、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 号 2017 年 1 月 12日(文件签发日

248、期)行政决定 行政取消 129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核查工作。6、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7、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8、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9、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10、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考试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考试。11、申请人可按要求

249、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12、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 130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1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度等级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

250、和要求严格审查。1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15、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6、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17、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 13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 号),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1314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

251、审批的受理条件。这批清理规范的事项,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全部取消事项,清理规范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共 94 项;第二类是由原来的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改为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共 53 项;第三类是经清理规范后,改为既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相关材料,也可由申请人继续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共 45 项。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 号 2016 年 2 月 3日(文件签发日期)行政决定 行政取消 四、商事制度改革四、商事制度改革 1 二、切实加快减免房租,助力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

252、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认真落实关于做好 2022 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 号,以下简称 29 号文件)要求,坚持“应免尽免、应免快免”,切实加快减免房租政策落地。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财评 202240 号 2022 年 5 月 19日(文件签发日期)助力中小企业 纾困解难 1322 一、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优化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进行“概要申报”且海关完成风险排查处置后,即允许

253、企业将货物提离。在符合条件的监管作业场所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口岸为压缩通关时间简单采取单日限流、控制报关等不合理措施。二、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原则上都应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由相关部门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施监管,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三、进一步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支持外贸企业出

254、口产品转内销,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授权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四、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加快评估已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 号 2020 年 7 月 15日 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133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制定公布全国统一的互联网

255、医疗审批标准,加快创新型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并推进临床应用。统一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推动实现封闭场地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认,督促封闭场地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简化测试通知书申领及异地换发手续,对测试通知书到期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降低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申请条件,压减资质延续和信息变更的办理时间。五、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围绕城市治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鼓励地方通过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等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在条件成熟的特定路段及有需求的机场、港口、园区等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

256、规则,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六、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在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 134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七、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2020 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

257、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八、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提高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数据更新频率,提升系统智能检索功能,推动实现商标图形在线自动比对。进一步压缩商标异议、驳回复审的审查审理周期,及时反馈审查审理结果。2020 年底前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 个月以内。九、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推动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

258、修改或撤销。十、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一张网”,更多采取“企业点菜”方式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热线整合,进一步规范政 135务服务热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评价流程,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1363 一、免到场查验 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免于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1.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2.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为便于收发货人及时告知海关不到场查验,海关

259、总署组织开发了“疫情防控期间收发货人免于到场信息交互平台”,并已于 7 月 6 日上线运行。海关总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2020 年第24 号公告 2020 年 2 月 11日(文件签发日期)公告 行政优化 4 在 2017 年底实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由 3 个月压缩到 2 个月、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由 9个月压缩到 8 个月。工商总局关于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切实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 工商标字2017213 号 2017 年 11 月14 日(文件签发日期)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5 一、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

260、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二、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企业不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应当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写代码“B”。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50 号 2018 年 5 月 29日(文件签发日期)公告 行政优化 137三、

261、对于特殊情况下,仍需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途中需提供运递证明的,出具纸质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二)对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者因计算机、系统等故障问题,根据需要出具纸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四、海关统一发送一次放行指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单位凭海关放行指令为企业办理货物提离手续。6 一、明确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将 19 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对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目录以外符合整合

262、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范畴。对法律法规明确为行政审批和许可性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二、完善工作流程。“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采取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或认领导入相互关联的业务流程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自行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旅游局、中国气象局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

263、企注字201831 号 2018 年 3 月 1日(文件签发日期)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7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预扣成功后,海关通关业务系海关总署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2017 年 9 月 21日 公告 行政优化 138统自动发送税款实扣通知,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二、除实现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的试点地区外,参与税费电子支付的商业银行应按海关总署 2011 年 17号公告规定与海关办理税单第 25 联交接手续,防止税款延压入库。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 年第 44 号 8 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 5 项

264、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国民用航空局实施的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建议将 1 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 2017 年 5 月 7日(文件签发日期)行政决定 行政优化 9 各地区要按照能整合

265、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 号 2017 年 5 月 5日(文件签发日期)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139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

266、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要实行准入清单管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五、行政执法五、行政执法 1 交通运输部组织对部级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事项进行了清理,制定了交通运输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现将清单向社会予以公告:一、交通运输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本清单共包含部机关和部直属系统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 22 项,由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处罚对象和设定依据五项内容构成。二、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本清单共包含部机关和部直

267、属系统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共 23 项,由事项名称、检查内容、实施主体、检查对象和设定依据五项内容构成。三、后续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一是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公布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收费事项;二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清单的监督管理,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2017 年第34 号 2017 年 08 月31 日(文件签发日期)公告 行政优化 140法规、规章等的调整,及时对清单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三是结合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各级交通运输部

268、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基准裁量制度、联合执法常态工作机制,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形成清理规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长效工作机制。2 一、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下,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工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开展双随机联查的牵头工作,推动实现今年底本级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二、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会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双随机联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相关工作机制。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的各类市场主体。三、在双随机联查工作的操作中,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会同各部门,科学选

269、取各部门此次抽查事项和检查对象范围,统一进行抽取,生成双随机联查工作任务。对同一检查对象一次完成计划抽查事项,避免“运动式”执法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办字 2017105 号 2017 年 6 月 27日(文件签发日期)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1413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于 2019 年 3 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报司法部备案。司法部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270、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 2018 年 12 月 5日(文件签发日期)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六、六、“互联网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服务”1421.一、规范网上服务事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能全面梳理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事项,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7 年底前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发布,并实时更新、动态管理。二、优化网上服务流程。优化简化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受理、审

271、查、决定、送达等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三、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凡与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变更注销、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与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做到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四、创新网上服务模式。加快政务信息资源互认共享,推动服务事项跨地区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逐步形成全国一体化服务体系。五、全面公开服务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

272、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 号 2016 年 9 月 25日(文件签发日期)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143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七、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七、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1441 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

273、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向社会公告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在内的处罚信息,并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企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依职责严厉查处,并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二、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党员干部(含离退休干部)要依法依规参加各类社会组织活动,增强甄别意识和

274、警惕性,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对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三、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融媒体中心、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民政部、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

275、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202125 号 2021 年 3 月 20日(文件印发日期)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145前,应依据民政部门信息对其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宣传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火车、高铁、飞机、轮船、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及机场、码头、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或播放电子广告;

276、各种会议中心,会展中心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展销场地;城市的标志性场所,写字楼等服务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或办公场地。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民政部门发现此类情况的,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五、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各互联网企业要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服务。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认定意见,依法依职责责令其查封、关停非法社会组织各平台公众账号和网站,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146六、各金融机构不得

277、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金融机构相关违规行为。七、进一步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和惩戒,研究制定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在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获得荣誉、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更严格的措施。2(一)机构分离。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

278、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原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38 号)要求,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根据业务关联性划转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暂时无法并入或划转的,先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待脱钩完成后,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再按有关要求采取并入、划转或其他方式改革。(二)职能分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国管局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

279、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改体改 2019 1063号 2019 年 6 月 14日(文件印发日期)指导意见 行政优化 147不得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指导,促进购买服务工作有效有序开展。(三)资产财务分离。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财务状

280、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财政部门按照“严界定、宽使用”的原则批复资产核实情况。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有关规定,严禁隐匿、私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腾退,实现办公场所独立。(四)人员管理分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人事自主权,规范用人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工作人员工资,并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企业年金。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

281、关或单位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148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按照原业务主管单位党的关系归口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由各地党委成立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行业协会商会外事工作按照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由住所地政

282、府外事工作机构管理。外事工作机构要加强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必要时可就有关外事活动、国际交流合作事项函询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函复意见。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国际博(展)览会、国际比赛、国际文化展演等,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且主办的报刊不受脱钩影响,可维持现状;行政机关主管、行业协会商会主办的报刊,行政机关可根据与该报刊的业务指导或行业管理关系紧密程度,选择保留主管关系,或按程序变更为由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主办。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应当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对 149职称评定、居住证办理等须经业务主

283、管单位审核才能申报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修订原管理办法,调整申报条件和程序等;新管理办法出台前,应明确过渡性措施,并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和脱钩后均能顺利办理类似事项。150 (四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政策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政策 151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政策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政策 序号序号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惠及企业类型型 政策类别政策类别 政策形式政策形式 一、社会保险一、社会保险 3 一、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

284、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二、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

285、,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人社部发202319 号 2023 年 5月 1 日至2024 年底 企业 阶段性通知 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1524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原明确的5 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 2022

286、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至 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各省(自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

287、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 2022 年 5月 31 日(文件签发日期)困难行业 阶段性通知 缓缴 153治区、直辖市)还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5 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一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

288、截至 2022 年年底。四、规范缓缴实施办法。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等条件。各省份要结合地方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在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实施程序、缓缴期限、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标准、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等,可授权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各县(区)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154部、税务总局备案。五、简化企业申报流

289、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各省份要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5 一、自 2022 年 9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

290、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 2023 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 号 2022 年 9月 22 日(文件签发日期)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阶段性通知 缓缴 155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

291、收滞纳金。三、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四、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确保政策“应知尽知”。通过适时发布缓缴数据信息、采访报道企业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五、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

292、体,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6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特困行业 阶段性通知 缓缴 156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

29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7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国家医保局、国家发改委、2022 年 6参保企业 阶段性通知 缓缴 157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自 2022 年 7 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 3 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二、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

294、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

295、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 号 月 30 日(文件签发时间)158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1598 一、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 年 3月至 12 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 6 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 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

296、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二、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 1 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 年 5 月至 12 月,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后参保不满 1 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 3 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三、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

297、贴标准。2020 年3 月至 6 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 号 2020 年 5月 29 日(发文日期)缴纳失业保险企业 阶段性通知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160行标准基础上提高 1 倍。1619 5 月 1 日起各地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 20%降至 16%等降低社保费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019 年 5月 1 日起 缴纳社保单位 社会保障 降低社保费率 二、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1 受新冠肺

298、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 2020年 6 月 30 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0 年 2月 21 日至2020 年 6月 30 日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 阶段性通知 缓缴、停缴 2 各省、

299、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 2016 年 5 月 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2016 年 5月 1 日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阶段性通知 降低缴

300、存比例、缓缴 162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3 一、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凡超过 3 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二、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 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 12%。缴存单位可在 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三、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301、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2018 年 4月 28 日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住房公积金 延长降低缴存比例 4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 号 2016 年 8月 8 日(文件签发时间)缴存单位 住房保障 缓缴 163三、其它三、其它 1 对企

302、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 1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 号 2023 年 04月 19 日至2023 年 12月 31 日 用人企业 就业指导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 一、对招用毕业时间为 2022 年 1-12 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 个月以上的企业,可以按每招用 1 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

303、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 2022 年 12 月底。二、各地可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可按月将本地新参保人员信息与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比对,确认参保人为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三、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便于企业自行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六、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

304、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号 2022 年 7月 25 日(文件签发时间)参保人及参保企业 就业指导 扩岗补助 1643 为加大就业政策实施力度,推动政策速享尽享,助力用人单位稳定岗位、扩大就业,拟实施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直补快办”行动。人社部关于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助力稳岗扩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7 号 2022 年 06月 21 日(文件签发时间)参保企业 就业指导 保险补贴 4 降低劳动力流动成本。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推动各地出台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快出台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严格控制积分落户政策适用范围。

305、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组织技工院校和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试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培训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做好 2017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139 号)2017 年 6月 16 日(文件签发时间)技工院校及新型学徒制试点企业 就业指导 减免 5 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指导各地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和调整频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加快形成统一开放

306、、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 号)2016 年 8月 8 日(文件签发时间)用人企业 工资保障 行政优化 165 (五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 16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 序号序号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型惠及企业类型 政策类别政策类别 政策形政策形式式 3 一、加大市场主体走访和服务对接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要践行人民至上、客户为本的理念,主动对接小微市场主体,深入了解全生命周期、全方位的金融需求,找准与自身小微经营战略的结合点,精准发掘重点领域服务

307、需求。开展“走万企提信心 优服务”活动,积极联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依托产业园区、行业协会、服务中心、信息平台等渠道,搭建供需对接匹配机制,找准当前服务梗阻和政策落实堵点,推动服务触达、政策落地。二、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助力扩内需稳就业。银行保险机构要聚焦住宿、餐饮、零售、教育、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外贸等领域小微市场主体,特别是经营前景良好、因疫情影响经营尚未完全恢复的小微企业,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促进纾困解难、扩大内需和稳定就业,支持经济复苏。三、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助力产业发展。银行保险机构要立足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要,围绕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专精特新发展,构建专业化的服务机

308、制,加大内部激励力度。优化服务模式,综合运用动产和知识产权、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融资及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服务方式,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加强与直接融资有机衔接,培育小微企业成为创新发源地。加大制造业小微企业中长期资金供给,支持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助力提升产业链韧性。四、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助力改善民生。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2023 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42 号 2023 年 4 月 20 日(文件签发时间)小微企业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167发展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适合的产品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

309、据个体工商户缺信用信息、缺抵押担保的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综合运用经营信息、交易流水、征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等多维度数据,积极研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努力实现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鼓励发展随借随还贷款产品,更好满足个体工商户用款急、期限短、频度高的资金需求。五、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重点围绕小微企业无贷户加大支持,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降低对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的依赖。合理满足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六、完善小微企业服务定价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小微企

310、业客群特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银行保险机构要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定价科学性和精准性,加强服务项目与价格公示,做好优惠措施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合作向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要充分了解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将收费标准作为重要审查条件,严格审核、持续评估,发现存在违规收费、收费过高的要及时停止合作,推动降低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七、加大对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专门产品或完善现有产品续贷功能,原则上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中短期经营性贷款产品都应具备续贷功能。合理确定本行续贷条件,严禁为挪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办理续贷

311、,不得用续贷掩盖信用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地 168方政府设立的应急转贷资金向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提供接续融资,可比照小微企业续贷业务进行风险分类。八、落实落细监管评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情况,逐项查缺补漏,做实专业化服务机制,在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绩效考核、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强化资源保障。综合运用内部检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基层落实政策要求的督导。细化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与不良容忍度政策有效结合,明确各流程环节人员免责认定标准,增强基层执行的可操作性,努力做到应免尽免。四、发掘服务优势,增强小微企业服务能力。九、提升大中型银行服务小微

312、企业内生动力。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坚持将小微金融纳入长期发展战略,强化战略传导,做深做实分支机构服务机制。大型银行要进一步发挥资源、技术优势,优化小微业务的数字化经营模式,深挖服务潜力,实现规模经济。股份制银行要提升自主服务能力,培育专业化人才队伍,筑牢小微业务发展基础。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增强金融供给的区域协调性,对前期小微信贷投放薄弱的地区,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督促相关分行加大投放力度。十、推动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服务当地的定位,加大支持小微企业力度,与改革化险、强化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在服务半径内深耕小微企业客群。加强营销获客、授信审批、风险管理等能力建设,利用人

313、缘、地缘优势,探索构建有效的小微企业服务模式,打造小微金融“金字招牌”和“百年老店”。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较低的地方法人银行,要继续加大信贷资源投放,稳 169步提升业务占比。十一、积极发挥政策性资金服务小微企业优势。政策性银行与转贷行要健全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合作机制,加强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完善转贷款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政策性银行与转贷行要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转贷款利率。转贷行要将转贷款利率优惠有效传导至实际用款人,通过转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终端平均利率不得高于上一季度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利率水平。支持政策性银行根据自身战略,探索开展小微企业直贷业务。十二、完善业务

314、模式,拓展小微企业保险保障渠道构建保险公司服务小微企业机制。各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要将小微企业保险服务融入发展战略,树立为小微企业提供全面、系统风险保障的理念。明确专门部门统筹小微企业保险工作,梳理服务小微企业的各类保险业务,在内部系统中明确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客户身份标识,夯实小微企业保险数据基础。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加大对外贸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支持再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面向小微企业的保险风险分担。支持保险公司与政府、银行等围绕服务小微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十三、丰富小微企业保险产品服务供给。鼓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保费合理的原则,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

315、产经营特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求,丰富产品种类,设计专属保险方案。鼓励灵活缴费服务方式,探索简易化定损理赔模式。推广服务小微企业的工程建设、技术装备、物流运输、知识产权、灾害应对、营业中断、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财产保险产品。拓展面向小微企业的出口信用保 170险、国内贸易信用险、海外投资险等。丰富面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等企业重要关系人的健康、意外、养老等人身保险产品。丰富面向小微企业员工的团体人身保险。4 1.完善组织保障和内部激励,加大交通物流领域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在总行、分支机构层面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制定细化目标和工作方案,层层传导落实

316、,切实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要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引导分支机构主动减费让利,加大交通物流行业首贷、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全国性银行总行工作方案及每半年落实进展要及时报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银行方案及进展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每半年落实进展报送时间应不晚于下一半年首月底。2.创新丰富符合交通物流行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交通物流领域企业人群融资需求,创新丰富符合行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积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市场主体经营性用款需求。鼓励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客户群体精准画像,创新基于动态交易、

317、资金往来等的线上信用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货车贷款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在疫情及经济恢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货车贷款等交通物流行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细化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安排。对交通物流领域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群体,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中国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 银发202332 号 2023 年 02 月13 日起 交通物流领域相关企业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171可根据客户经营状况和实际需求情况,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客

318、户自主协商对贷款(租金)进行展期;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给予续贷支持。3.优化货车 ETC 信用卡发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办理货车 ETC 信用卡业务,建立符合货车ETC 信用卡风险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式和机制。对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交通物流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和货运平台企业等为货车办理 ETC 信用卡提供担保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尽可能给予授信支持。4.优化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安排。将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中小微物流仓储企业(以物流、仓储、配送为主业的独立法人企业)补充纳入

319、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范围(申请条件见附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6 月底,合格银行按月申请专项再贷款资金,于贷款发放后次月 10 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提交申请材料。5.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发挥协同支持作用。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道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中小微物流仓储配送(含快递)企业及两类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个体货车司机(含挂靠)等经营性贷款,以及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非主营道路运输的中小微企业用于购置车辆、购置燃油、支付司机工资或劳务费等交通运输业务的贷款。6.加大配套融资等市场化资金支持力度,助力交通物流基础设

320、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政策性开发性 172金融工具投资交通物流项目的配套融资支持。积极支持完善综合交通网络布局,重点支持出疆入藏、中西部地区、沿江沿边沿海战略骨干通道及西部陆海新通道、城市群城际通道、交通一体化、革命老区公路等建设。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等要加大对“十四五”规划 102 项重大工程交通物流项目、交通运输“十四五”相关规划项目等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做好融资对接,支持农村骨干路网提档升级、基础路网完善、城乡道路衔接,加快乡村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建设,完善农村配送网络。鼓励做好航运企业金融服务,提高海运、水运信贷和保险供给,适度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建设国际海运、内

321、陆水运物流网络。7.优化交通物流领域债券融资安排,提升发债融资便利度。发挥好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有力支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重大交通物流项目投资建设。支持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货运物流主题金融债券。鼓励道路水路货物运输(含港口)、物流仓储配送(含快递)等交通物流领域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筹集资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要在疫情及经济恢复阶段持续对相关企业债券发行注册、登记托管等开通绿色通道,做好债券发行服务,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对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降低发债融资成本,提升便利度。8.健全交通物流领域企业人群“白名单”机制。省级交通运输

322、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认真梳理资质资格、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评价等信息的基础上,173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深入开展调研摸排,将守法诚信经营、市场前景良好、有贷款意愿的交通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群体列入“白名单”,并及时推送给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要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照“白名单”积极对接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按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服务。9.建立信息共享和批量核验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与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银行业务办理需求,协调有关单位提供交通物流企业和从业司机清单,包含资质资格、车

323、辆行驶轨迹、电子运单、交通执法等要素信息,主动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交通物流贷款主体证照信息进行批量核验,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收集成本和贷款审核压力,减轻贷款主体负担。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全国性银行总行等单位要加强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要在保障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免费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投放所需要素信息。10.推动加大贴息、担保增信等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协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白名单”基础上,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交通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相关群体转贷续

324、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交通物流贷款(含租金)给予贴息、融资担保费用补贴,以及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等支持。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运用政策资源进行贷款贴 174息、风险补偿,或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5 一、采取有效手段,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1.对 2022 年业绩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在符合板块定位及发行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经中介机构核查情况属实且不对持续盈利能力或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审核或注册工作正常推进。2022 年年底前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审过即发。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申请北交所

325、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或者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或用于偿还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债券产品的,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3.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适用“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在计算交易金额时不再适用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要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放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限制。4.加快公募基金产品特别是权益类基金、抗疫主题基金等产品的审核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相关基金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依规给予支持。二、实施

326、延期展期政策,体现监管弹性 5.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审核问询回复时限可以延长 3 个月,告知函回复时限可以延长 1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申报发行公司债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证监发202246号)2022 年 5 月20 日(文件签发日期)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 行政通知 行政优化 175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暂缓计算审核阶段反馈意见回复时限、中止时限 3 个月。6.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可以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

327、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 1 个月,最多可以延期 3 次。7.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上市公司取得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批文后,可以申请暂缓计算批文有效期,暂缓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8.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私募基金备案,适当延长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备案和信息报送时限,适当放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材料签章要求和部分工商材料要求。三、优化监管工作安排,传递监管温度 9.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确保发审委会议、重组委会议、上市委会议正常推进。在首发上市、北交所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审核或注册过程中落实好电子化、无接触报送、送达工作机制,加强审核部门与发行人、上市公司、

328、中介机构电话沟通、线上咨询的保障机制,高效高质量提供服务。10.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可以通过电子签章方式提交申报材料、问询回复等相关文件。对确受疫情影响、无法统一签名的自然人,可以通过提供签字页电子扫描文档方式办理。11.申请发行债券产品的企业,对于确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交相关签字、盖章文件的,可以视情况先由主承销商 176出具相关说明,后续补充提交。12.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2022 年 6 月底前拟以 2021 年年报申请首发上市、北交所上市的,如现场走访存在困难,证监局可以借助电子网络手段对辅导验收提前开展预沟通,可以采取非现场验收方式。13.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

329、的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企业,2022 年上市当年因受疫情影响业绩大幅下滑的,对发行人和相关保荐机构给予适当监管包容。14.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新设证券基金机构,可以通过线上视频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后续补充核查,支持公司在符合开业条件后尽快取得业务许可证。15.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保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实施更加灵活的监管安排,包括允许推迟报送相关报表、实行许可备案电子化等。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和利益冲突并报告证监局后,允许在人员配备、隔离制衡、流程管控等方面灵活安排。16.优化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业务操作安排,适当延长信息披露直通时段。支持市场主体线上办理业务,

330、支持上市公司召开线上股东大会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律师因疫情影响确实无法现场参会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见证股东大会、开展簿记建档工作。17.对参与化解民营企业特别是上市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的证券公司,在风控指标计算、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和产品备案、分类评级等方面给予监管支持。18.沪深证券交易所免收上市公司 2022 年度上市初费、上市年费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北交所免收上市公司 1772022 年上市年费。全国股转公司免收相关地区挂牌公司2022 年挂牌初费和年费。中国结算免收相关发行人 2022年登记结算费用。各期货交易所减收相关期货经营机构手续费、减免席位费。支持各协会通过免收

331、减收会费、延期交纳会费、免费培训等方式,加大会员服务力度。四、发挥行业机构作用,助力抗疫和复工复产 19.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发挥融资中介职能,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开展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引导证券公司与股权质押到期还款困难的客户,协商展期 3至6个月。对于因疫情防控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融资融券客户,尽量减少强制平仓,柔性处理。20.支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理念,积极以自有资金申购旗下基金产品,积极发挥专业投资者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流向抗疫相关企业。21.鼓励证券公司设立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通过私募基金子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设立私募基金产品,对接相关企业融

332、资需求,降低融资成本。22.发挥期货市场作用,发挥期货避险功能,助力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风险管理。抓好产业客户培育活动,稳步扩展“期货稳价订单”至沥青、低硫燃料油等能化期货品种。对于在疫情期间服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表现突出的期货公司,在分类评价中予以加分。23.持续推动资本市场更多对外开放措施落实落地,及时了解回应境外投资者诉求和关切,保障外资机构同等适用 178支持政策。证监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积极开展调研走访,了解市场主体困难和诉求,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扎实推动

333、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支持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快速走出困境,实现更好发展。6 对于 2022 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 2023 年 6 月 30日。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及时调整信贷管理系统,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完善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相关尽职免责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延期贷款产品和服务,强化金融科技赋能,提前对接企业延期需求,为企业提供差异化贷款延期方式、线上续贷产品和贷款延期线上办理渠道。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对于缺乏部分材料的贷款延期申请可“容缺办理”,事后补齐。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公示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提高小微企业办理贷款延期的便利度。为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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