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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本商会:2023年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白皮书(18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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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本商会:2023年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白皮书(180页).pdf

1、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中国経済日本企業2023年白書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目 录致辞-52023年建议的诉求-7综合概要-9第部-2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的现状第章-2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的现状第部-31共同问题及建议第章-33贸易第章-41投资第章-49竞争法第章-55税务及会计第章-61劳务第章-67知识产权第章-79节能及环保第章-87技术标准及认证第章-93物流第10章-99政府采购第11章-107商会组织第部-109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第章-111农林水产业及食品第章矿业及能源.-煤炭-117.-电力-119第

2、章建筑业.-建筑-127.-房地产-133第章制造业.-纺织及服装-139.-化学品-147.-药品-155.-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159.-化妆品-167.-水泥-173.-钢铁-177.-家电-183.-办公设备-18910.-电子元器件-19511.-汽车-201第章信息通信业.-信息通信-205.-软件-213.-文化创意产业-221.-广告-229第章运输业.-海运-235.-空运-245第章流通及零售业.-批发业-251.-零售业-257第章金融及保险业.-银行-263.-人身保险-275.-财产保险-283.-证券-289第章观光及娱乐业.-旅游-299.-酒店-305第10

3、章-309养老服务和产业第部-313各地区的现状及建议第章-315华北地区(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第章-333华东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第章-359华南地区(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第章-365东北地区(沈阳市、大连市)第章-371中部地区(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河南省)第章-377西部地区(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去年,中日两国迎来了邦交正常化50周年,并举行了各种纪念活动。今年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5周年。自去年年底以来,随着新冠防疫措施的放宽和取消,作为中日两国间交流和商务活动基础的人员往来也在逐步恢复。在此背景下,希

4、望中日之间的相互交流能够更加活跃,进一步促进两国经济发展。中国日本商会为促进与中国中央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对话,自2010年起,制作发行了 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白皮书。本白皮书针对中国日本商会及中国各地商会中的日资企业(法人会员8,353家)所面临的问题展开了分析,并对解决问题的建议进行了归纳整理。全书分为四大部分: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现状、共同问题及建议、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各地区的现状及建议,共28章、55个建议项目。白皮书描述了日本企业眼中的中国经济现状,多年来在中国各地开展业务的日本企业在华业务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都在书中得到了体现。2023年3月召开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5、提出,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本白皮书的主要诉求是“确保公平性”,这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基础,也是谋求中国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我们相信,中国政府在通过深化改革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中,可以从本书的建议中获得不少启示。在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外资企业具有无法估量的重要性。其中,日本企业更是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今,全球经济前景愈发不明朗,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日本商会今后将继承前辈们的业绩,进一步夯实中日经济合作关系,并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的营商环境,积极向中国中央及地方政府提出建议。本白皮书各部分均由中国日本商会会员企业的专业人士在工作之余编写而成,不仅反映

6、了本商会的意见,也反映了来自中国各地的日本商会组织的意见。谨向付出了辛勤努力的各位致以衷心的感谢。我们衷心希望通过本白皮书,促进中日两国的对话,加强两国之间的联系,共同实现进一步的发展。致 辞本间 哲朗中国日本商会会长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2023年建议的诉求整体理念“确保公平性(特别是要提高可预见性和透明度)”建议的三要素1.公平竞争为建立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希望修订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制度,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等方面公平对待内外资企业,进一步改革知识产权制度。2.对外开放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希望进一步放开制造业、服务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进一步采用国际标准。3.行政规章的

7、执行及程序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希望简化行政手续,提高办理速度,大幅取消审批和认证。同时,希望统一制度的执行和解释,在制度变更时预留充足的准备时间。今年的重点领域1.“税务相关问题”适用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将于 2023 年底结束。若到时候政策被取消,雇佣外籍人员的企业税负将大幅増加。2022 年 7月实施的印花税相关公告明确规定境外企业与中国境内企业书立应税凭证的,即使在中国境外书立,但只要客户等交易对方位于中国境内,进行交易的境外企业也应当缴纳印花税。希望无限期延长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并调整有关印花税规定。2.“数据跨境和管理相关问题”随着“数据三法”的实施,数据跨

8、境相关法律法规也逐步得到完善,未来将会正式开始执行。但对于这些法律法规的用户企业而言,由于并无可以参考的前例,所以在程序等方面尚有很多不清晰之处。希望在制度执行之际,可以提前提供指南,相关政府部门之间能够协调合作,同时希望贯彻内外无差别原则,平等对待外资企业。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综合概要中国经济改革的方向及主要建议希望提高中国营商环境的可预见性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在2021年3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全国人大会议”)上获得批准,其指导思想中提出,要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9、共享这五大发展理念。同时还强调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此外,“十四五”规划中提出要“畅通国内大循环”,并指出为此将“加快构建国内统一大市场,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和最佳实践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标准、规则、政策协调统一,有效破除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同时还提出要“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为此将“立足国内大循环,协同推进强大国内市场和贸易强国建设,形成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积极促进内需和外需、进口和出口、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对此,我们希望能够通过“畅通国内大循环”来推动形成国内统一市场并打破各种障碍,通过“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来扩大内需,创

10、造更多的商机,并由此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2023年3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2023年重点工作时,将“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放在首位,将“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放在重点工作的第四位。该重点工作中包括了“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做好外资企业服务工作”等内容,表明中国政府在2023年将特别重视对外资企业的支持。受中美经贸摩擦的持续、各国贸易保护主义行动等因素的影响,日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正在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希望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及执行,进一步提高中国营商环境的“可预见性”。关于提高可预见性,外商投资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前,日资企

11、业及日方相关机构在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白皮书中提出的诸多建议在该法中得到了体现,例如制定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征求外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第10条);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16条)等。该法将给在华开展业务的日资企业带来巨大影响,期待各级行政部门按照条文规定内容切实执法,使中国市场得到进一步开放。此外,2020年5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首部民法典。我们期待此类法律的出台能够帮助日资企业进一步“提高可预见性”。日资企业希望2023年成为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确保公平性”,“提高透明度”。同时,在中国政府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日资企业愿意通过

12、开展各项商业活动为之做出积极贡献。中国政府在“十四五”规划以及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全面深化改革,力争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对此,我们从公平竞争、对外开放以及行政规章的执行和程序三个角度出发,谨将日资企业在华开展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整理如下。本白皮书围绕在华长期开展业务的日资企业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为解决这些问题而提出的建议进行了归纳和整理,相信其中不少内容可以为深化改革提供思路。希望其中的部分内容能为中国政府今后的政策规划提供一些参考。(1)公平竞争“十四五”规划强调,中国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健全市场体系基本制度,坚持平等准入

13、、公正监管,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梳理和取消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造成阻碍的规定等。从2023年3月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重点工作看,在“切实落实 两个毫不动摇”中,提出要“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环境,用真招实策稳定市场预期和提振市场信心”;在“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中,提出要“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本白皮书根据这一方针,希望对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制度进行修订,提高市场经济规则的透明度并规范执行,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竞争法: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重要领域的经营者

14、集中的审查,这一点值得肯定。另一方面,以下几个方面仍存在不明确之处,可能会导致经营者难以作出判断,包括:经营者集中申报时的“经营者集中”和“控制权”的构成条件、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判断标准、审查和决定的相关标准和思路。希望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对这些标准及思路作出明确说明。技术标准及认证:在中国,对于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数据安全相关法规,会通过办法、细则、标准等形式对其具体内容作出规定,目前已开始着手逐步制定,但同时也有许多尚未开始制定或尚处于意见征求阶段。希望在制定过程中能够听取外资企业等相关方的意见,同时在制度制定及执行方面,应注意避免对云服务等新业务的发展形成阻碍,不要歧视性

15、对待外国产品和服务。此外,我们希望相关政府部门在实施时提供必要的事前指导,确保企业充分的应对时间,并在相关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和合作,以确保顺利实施。在各项制度的执行方面,希望作出以下改善,提高可预见性,确保企业能够守法经营:明确相关解释;预留足够的准备时间;简化各项手续并加快办理速度;对申请和查询作出书面回复并召开说明会等。1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 政府采购:目前,中国的政府采购仍以采购本国产品为主,对于进口产品的采购进行限制或者排斥。从财政部2021年10月颁布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可以看出,平等待遇的范围仅限于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

16、产的产品(含所提供的服务)。希望尽早修改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中将政府采购对象范围限定在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内容,减少进口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限制,进一步放开政府采购市场的范围,营造进口产品与国产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环境。财政部2021年10月颁布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中指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平等对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内外资企业,我们对此表示欢迎并给予高度肯定。但是,到目前为止,据闻一些地方国有企业在进行采购招标时,仍然会将外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排除在外。为了在中国市场建立一个有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希望在政府采购和公共项目招标等活动中,不要将外资企

17、业的产品和服务排斥在外,并创造一个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希望将“安可”或“信创”制度相关名单予以公开,同时明确所适用的产品范围、要求内容和标准,保证市场准入的透明性和预见可能性。特别是在信息安全领域,如果对准入标准和条件不作出明确规定的话,海外企业的准入实际上是较为困难的。此外,从提高可预见性的角度出发,希望公开相关认证产品的信息。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对于那些具有当前国产产品所不具备的先进功能、性能、规格、临床价值等优势的外国医疗器械产品,希望规范采购产品选择程序,以便在文件明确提出医疗一线对于这些优势的需求时,那些符合条件的进口产品不会被排除在外,实现公平供应。(2)对外开放

18、“十四五”规划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将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持续深化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2023年3月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 中,将“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部署为重点工作之一,其中提出要“扩大市场准入,加大现代服务业领域开放力度。”在2022年1月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外商投资的限制性及禁止性措施由原来的33项缩减至31项,部分行业放宽甚至取消了外资的投资比例限制。这表明中国正在为打造一个更加开放的市场体系而努力。此外,还有部分领域虽未被列入负面清单,但却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某些规

19、定,而导致外资在实质上被限制准入。习近平主席曾在2019年6月大阪二十国集团峰会中表示,中国将全面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我们期待今后进一步修订这些负面清单以外的法律法规。此外,作为外资企业基本法的外商投资法 及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等地也颁布实施了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法内容的地方性条例,预计未来将继续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希望继续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开放外资准入限制领域,进一步采用国际标准。投资:在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限制和禁止事项从2020年版的33项减少至31项,在一定程度

20、上放宽了限制,值得肯定。希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进一步调减限制和禁止项目。在调减限制和禁止项目时,一方面希望通过说明、释义或指南等形式明确具体的适用情况和适用行业,另一方面希望完善执行环境以及指导执行工作,使调减内容在各级行政部门得到贯彻落实。由于各类负面清单的修改,企业开始摸索新领域。虽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解除了相关限制,但事实上外商投资企业却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有时难以进入相关领域。“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及“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外商投资法的两大重要支柱。在落

21、实这两项规定的过程中,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完善体制,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商务部等部门设立沟通窗口,把握问题所在,并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根据必要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2022年1月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包括“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音乐除外”这一表述让外资企业看到了经营网络音乐产品的希望。然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文件却让希望成为泡影。希望主管负面清单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以及主管该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结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修订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让外资企业也能够运营

22、网络音乐服务。信息通信:在数据中心、云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方面,外资准入依然受限。对此,希望放宽相关限制,使外资企业充分发挥在本国积累的专有技术,在中国开展具有吸引力的ICT业务。对此,希望针对外资企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出台明确的操作指南(办理经营许可证所需具备的条件及程序)。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关键是应当通过良性竞争培养国内企业和人才,而不是一味的保护国内企业。无视市场需求限制海外正版进入市场,会导致未通过政府事前审查、检查的仿冒产品、盗版文化创意产品在市场上蔓延。建议如下:希望取消对外国企业和对海外文化创意产品进口、制作、流通、销售的各种限制,消除其准入壁垒。希望允许外资企业

23、经营线上音乐发行服务等。希望放宽上线动画的预审规定。在进行审查时,希望不再要求提交全集动画样本,放宽并明确审查的标准,加快审查速度。为促进与海外市场的文化交流,进一步推动国内游戏市场的发展,对于进口游戏,希望及时进行审查并授予版号,同时更加积极地为海外优质游戏产品发放许可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旅行:希望尽早向外商独资旅行社全面开放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自2011年以来,外资合资旅行社在一定条件下被授权从事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但是直至今日,仍未对外资独资旅行社全面放开。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2022年10月8日发布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关于1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同意在天津、上海

24、、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允许在上海市、重庆市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国函2022104号通知)。长期以来,日资旅行社一直在通过本白皮书呼吁开放该项业务,虽然目前只开放上海和重庆这两座城市,而且开放的时间也较为有限,但毕竟还是敞开了大门,对此,我们表示由衷的欢迎。可以感受到,在后疫情时代,中国公民对于恢复赴日旅游充满了期待。而日资旅行社在日本及海外已建立起广泛的业务网络,并且通过长期从事日本国内旅游业务,在服务、应急响应、防疫等方面也已形成了自身的优势,在接待中国游客时,这些

25、优势将会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确保游客能够享受到舒适安全的日本之旅。希望今后进一步开放。财产保险: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公布。该办法规范了保险公司股东行为,对股东条件及出资比例上限(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为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作出了严格限制。这使得外资在成立合资财产保险公司时,可供选择的合作对象(中方非保险类企业)变得非常有限。为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健康发展,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股东管理能力、财务能力、合资目的等)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希望将其合作对象的出资比例上限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提高至二分之一左右。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实施综合性服务,为了方便消费者并提高其满意度

26、,希望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中加入“保险相关其他业务”,以便可以实施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及日本的投保人在中国遭遇事故时的公估业务审查服务等。(3)行政规章的执行及程序“十四五”规划强调,要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简行政许可事项。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此外,2023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上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将“切实落实 两个毫不动摇”列为了2023年重点工作之一,提出要“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环境,用真招实策稳定市场预期和提振市场信心”。

27、从本白皮书中针对各领域所提出的诉求来看,这些依然是日资企业的普遍诉求,希望今后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解决日资企业诉求。贸易:对相同产品的HS编码、原产地证明等进出口申报相关的海关审批以及保税区、物流园区或保税港区的执行情况,对规则、规定的解释因地因人各异。随着通关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有些方面已得到改进,但仍希望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通过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制作详细的操作手册等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统一标准。为了提高全国统一执行的可行性,希望强化海关之间的协调功能。2012年实施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对外支付时取消了与通关数据进行核对的作业,提高了贸易结算的便利性。另一方面,在进行货物贸易的对

28、外付汇业务时,原则上要进行“报关信息核验”,因此,在报关手续完成之前不能进行对外付汇,导致支付延迟。虽然放宽了转口贸易结算的限制,但适用对象受限。希望继续放宽限制,无论规模大小,为信誉良好的企业进一步放松限制。投资:在北京和杭州等一些地区,出现了拒绝设立投资性公司分支机构的情况。在其他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要获得当地金融办的批准后,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设立手续即可。而北京和杭州等一些地区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主管部门(金融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观判断予以拒绝。外资投资性公司具有统筹职能,通过在中国进行各种类型的实质性投资,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投资性公司在各地

29、区设立分支机构,对提升投资性公司原有的统筹职能至关重要。为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的持续发展,希望作出改进,以确保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会被拒绝成立分支机构,并确保其得到与其他地区相同的待遇。税务及会计:适应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将于2023年底结束。该项政策本应于2021年底到期,但根据延续通知,将继续延长至2023年底。该项政策一旦取消,则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均将成为征税对象,导致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负大幅增加。希望无限期延长现行津补贴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和外籍人员税负。印花税方面,印花税法取代了之前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自2022年7月起施行。相关公告明确规定境外企

30、业与中国境内企业书立应税凭证的,即使在中国境外书立,但只要客户等交易对方位于中国境内,进行交易的境外企业就应当缴纳印花税。在日本,对在日本境外书立的合同等不征收印花税。鉴于这一情况,希望修改该项规定。关于境外企业缴纳印花税尚未出台明确的实施细则,不同税务局的解释存在差异。希望发布具体操作指南。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随着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要求企业采取应对措施,但由于部分并列标准尚未公布,企业无法立即开展相关检验,同时考虑到型式检验的检验周期,很难在实施日期前完成强制性标准更新的变更申请。以GB9706.1系列标准为例,其适用范围广泛,尚未颁布并列和专用标准。因此,希望同时颁布

31、强制性标准及其并列标准,并将颁布后实施该标准的过渡期延长至三年。化妆品:关于原料安全登记信息,希望能够在充分建立并完善相关机制的基础上进行管理。希望首先考虑解决原料生产企业的系统登记信息与化妆品生产企业拥有的信息存在的不对称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希望在充分考虑市场表现的基础上制定安全性评价标准,以避免对纳米原料进行安全性评价时提出过高要求。银行(租赁):暂停出台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跨省经营监管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

32、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1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 由于大多数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都是在非常有限的业务网络范围内开展经营,这一规定可能对其经营环境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建议删除这一拟议条款。财产保险: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保险业务原则上以省市区为单位,不得跨区域经营,希望放宽这一限制。建议引入全国经营许可制度或类似制度,以确保不仅向大型商业地产等属于例外情形的消费者,同时也向跨经营区域的消费者,统一提供保险服务。2022年白皮书建议中得到改善的主要项目2022年白皮书提出的建议中,得到改善的主要项目如下。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已经按照建议的方向得到了改善,在此,感谢中国政府为完善营商环境做

33、出的努力。但其中仍有一些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尚有许多领域有待改进,希望中方继续加大改善力度。1)【大幅放宽新冠防疫措施以及放宽中日两国间人员往来相关限制】2022年12月以来,中国陆续放宽了对新冠病毒疫情的各类防疫规定。因此,2022年白皮书中提出的许多与新冠病毒疫情防疫措施有关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同时,也有一些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例如,尚未恢复对日本公民来华入境15天以内免签,尚未恢复中国公民赴日团体游等。希望继续改善这些问题。2022年白皮书中针对新冠病毒疫情提出的主要建议 尽快恢复与日本的直航航班,增加航线的航班数量 快速签发常驻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留学生签证,放宽制约常驻人员来华赴任或日

34、籍员工来华出差的各种手续。改善集中隔离环境,缩短集中隔离期限,取消集中隔离结束后各城市自行附加的隔离措施 尽快明确快捷通道的操作流程并加以合理完善 恢复中国游客赴日团体游 明确防疫措施的结束时间 保证外籍人员在“健康码”等系统的使用中享有平等机会 避免防疫措施的通知和指令相互矛盾 避免社区、街道等基层行政组织对管控措施的层层加码 改善与工作签证等手续有关的问题(要求补充申请资料等)为外籍人员提供更多获取防疫措施信息的机会 恢复日本公民来华入境15天以内免签政策 明确进口冷冻食品的管理规定,实行统一操作 航空公司机组人员抵达中国时免予核酸检查 向所有航空公司平等地披露防疫措施相关信息,明确现场主

35、管部门的岗位职责 批准将国际客运航班机位转为货运航班机位 改进机场检疫消毒剂喷洒作业方式 明确机组人员和其他机场人员等重点管控人员范围 增设入境后隔离设施 在封闭式管理等防疫措施下确保商品物流的正常运行 重启入境游2)关于经营者集中(2022年白皮书P59,“竞争法”相关建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高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即提高了经营者集中当事人集团整体营业额标准。虽然这一点值得肯定,但该规定尚未正式颁布,希望尽快完成修订并施行。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境融资上限(2022年白皮书P283、“银行”相关建议)2022年10月,为避免新冠病毒疫情导致企业财

36、务恶化,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2238号),将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00上调至1.25,使得外债额度从净资产的2.0倍扩大至2.5倍。但是,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的业绩和资金周转并没有回到疫情前的水平,希望进一步扩大外债额度,以进一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的延续和发展。4)对外资独资经营旅行社开放中国公民出境游业务(2022年白皮书P313,旅游相关建议)自2011年以来,外资合资旅行社在一定条件下被授权从事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但是直至今日,仍未对外资独资旅行社全面放开。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2022年10月8日发布通知称,根据国

37、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允许在上海市、重庆市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国函2022104号通知)。长期以来,日资旅行社一直在通过本白皮书呼吁开放该项业务,虽然目前只开放上海和重庆这两座城市,而且开放的时间也较为有限,但毕竟还是敞开了大门,对此,我们表示由衷的欢迎。可以感受到,在后疫情时代,中国公民对于恢复赴日旅游充满了期待。而日资旅行社在日本及海外已建立起广泛的业务网络,并且通过长期从事日本国内旅游业务,在服务、应急响应、防疫等方面也已形成了自身的优势

38、,在接待中国游客时,这些优势将会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确保游客能够享受到舒适安全的日本之旅。希望今后进一步开放。日资企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中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努力提质增效、扩大经济规模,日资企业一直对此发挥着重要作用。据中国海关统计,2022年,在中国的出口目的地中,日本按国家和地区排名第三;在中国的进口来源地中,日本同样排名第三。对中国来说,日本依然是重要的贸易伙伴。此外,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根据日本财务省贸易统计和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对2022年中日双边进口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显示,2022年中日贸易总额37,353,743万美元,同比下降4.6%,较创下历史新高的2021年有所减少,但依然成

39、为继2011年(37,842,490万美元)之后的历史第三高值。中国商务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1,891.3亿美元,同比增长8.0,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21年实际使用日资额391,325万美元,同比增长16.0%。根据中1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方统计,日本对华投资在2019年和2020年连续两年下降后,三年来首次转为增加。日本对华投资占外国对华投资总额的2.3%,与2020年的水平相同。日本外务省进军海外日资企业据点数量调查2021年版:截至2021年10月1日显示,日资企业在华“据点数”为3

40、1,047个。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的调查(2022年度海外日资企业实况调查)结果显示,在华日资企业有效问卷数(593家)中,有45%的企业表示将在华累计收益中的“绝大部分”或“一半左右”用作投资(再投资)本金,用于增强在中国境内的生产和销售等能力。这表明,有许多日资企业将在华投资收益用于在华进一步发展。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供应链日益复杂的大环境下,日资企业希望今后继续与中国共同发展。此外,受中美经贸摩擦等因素的影响,日资企业在做出重大商业决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正在增加。日资企业今后愿意进一步扩大在华业务,为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为此,我们期待中国的营商环境能够得到进一步优化,可预见性得

41、到进一步提升。碳中和与日资企业中国政府提出了2030年前碳达峰以及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作为日资企业,希望通过商业活动为实现上述目标积极提供合作并做出贡献。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的调查(2022年度海外日资企业实况调查)显示,在华日资企业有效回答数(654家)中,有72.4(上一年为63.5)的企业采取脱碳措施(温室气体减排)(包括计划采取),占比超过七成。按行业划分,38.2%(上一年为33.2%)的制造业企业和38.9%(上一年为29.2%)的非制造业企业表示已“采取脱碳措施”,表示“采取脱碳措施”企业比例在逐年上升。特别是在“电器电子产品”“橡胶、陶瓷业、土石”“零售业”“金融、保险业”等

42、行业,回答“采取脱碳措施”的企业占比均达到五成以上。总的来说,许多行业中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着手采取脱碳措施。具体措施方面,“节约能源资源”占比最高,为70.9%;接下来依次为“购买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太阳能、风能、氢能等)电力”38.6%、“开发环保新产品”36.6%、“绿色采购(要求供应商开展脱碳化)”34.4、“采购和发货时调整物流(使用低碳车等)”24.1%、“能源结构(热能、运输燃料等)电力化(建筑电气化、引进EV等)”21.2%。在华据点中回答“有脱碳相关目标”的企业占比为21.5。其中,回答“由总部设定”的企业占49.2%,回答“在华据点自主设定”(包括在华据点根据总部指令设定具体

43、数值的情况)的企业占42.3%,回答“在华据点为满足客户要求而设定”的企业占8.5%。在华据点无数值目标的情况时,有56.6的企业表示“总部有数值目标”,有5.0%的企业表示“有顾客要求,计划近期设定独立的数值目标”。由此可知,在华日资企业正在更加具体和积极地研究和实施相关举措,以推动实现碳中和。另一方面,企业在推进脱碳的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包括脱碳投资的成本效益和盈利能力、沉重的成本负担、制度的不明确性和复杂性、难以了解补贴等相关信息。在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中也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中国政府针对日资企业的碳中和举措,对那些高能效的技术和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并给予成本方面的扶持。现就本白

44、皮书提出的碳中和主要建议介绍如下。节能及环保:在以二氧化碳减排为目标的能耗控制政策等背景下,突然的限电令开始成为一种常态,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给企业造成机会损失。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在断电之前及早发出通知;将相关时间表和减排目标可视化;不再制定一刀切的目标,对那些环境贡献度较高的企业不再予以限制;确保所设定的目标不会影响企业生产和经济增长;确保稳定供电,满足实际需求。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自2018年起中国政府开始逐步减少可再生能源补贴,这导致可再生能源的采购与应用比以前更加困难。希望能够从持续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角度出发,对于那些致力于扩大

45、可再生能源应用的企业,采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各种激励措施。此外,企业可能会通过租赁发电机和引入天然能源来应对限电,并通过引入高效率设备来提高能效,对此,希望能够扩大补贴范围,在企业采取这些措施时为其提供补贴。希望推进国际可再生能源证书(I-REC,国际绿证)和中国政府批准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EC,中国绿证)的互认,以推动建立多样化的可再生能源采购渠道,提供便捷、价格合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实现电力行业(包括推进可再生能源)的绿色改革。希望政府出台激励政策,如税收优惠和奖励,以鼓励积极引进可再生能源、采取先进措施努力实现碳中和的企业。为促使企业更加积极地推进二氧化碳减排,希望能够考虑设

46、置相应的窗口,以促进政府与企业合作,积极推进节能、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二氧化碳回收和数字化转型等,同时,进一步推进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企业间的协作与合作。化学品:中国已制定并发布了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目标的相关计划,并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作为重要支柱之一稳步推进。在这一背景下,2021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发电行业碳排放权交易,并且正在考虑未来扩展到钢铁、石油和化工等七个行业。以石油化工为代表的化工行业在企业数量上远超发电行业,这些企业的经营规模大小不一,情况各异。可以预见,该行业在引入碳排放交易制度时,将会面临许多挑战,包括排放量的计算、排放权的分配和交易方法等。希望相关主管部门提

47、前制定完善的计划,并向企业作出说明,听取企业意见,在引入制度时设置充足的过渡时间。电子元器件:2022年夏季临时限电措施频发,导致电子元器件制造商停产、转移生产或降低开工率。这对整个电子元器件的全球供应链产生了不利影响。中国政府稳步推进“双碳”目标(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强调在工业、建筑和交通等领域向低碳生产转型。为应对这一全球性挑战,许多日资企业制定了以实现环境零影响为目标的碳中和路线图,并开始积极推进。希望中国政府建立多元化可再生能源采购渠道,向国内企业供应易于获取且价格合理的可再生能源,并推动绿色改革。希望中国政府引入激励政策,对积极引进可再生

48、能源并实现高利用率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2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中国経済日本企業現状第部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的现状2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 第部 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的现状第章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的现状2022年中国经济走向2022年,中国经济同比增长3.0%,低于中国政府的年度目标,原因是奥密克戎变异株扩散后严格的防疫措施导致供应链中断、消费者信心恶化以及房地产市场状况的恶化等。虽然,临近年底时,在政府宣布大幅放宽防疫措施后,疫情暂时平息的城市,经济活动开始迅速恢复。但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当前中国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牢固,需求收缩、供给冲

49、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表:主要经济指标及目标2022年目标值实际值经济增长率(实际)5.5左右3.0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3左右2.0M2(注1)n.a.11.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名义)n.a.5.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名义)n.a.-0.2城镇调查失业率(注2)5.5以内5.6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1,100以上1,206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注3)n.a.2.9注1:关于M2的预期目标,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其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注2:城镇调查失业率的实际值为1月-12月的平均值。注3:关于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目标,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其增长)

50、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资料来源: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图:实际经济增长率与贡献率-5051015资料来源:CEIC各项需求的走势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全年同比增长5.1,增速略高于上年(2021年增长4.9)。分项数据显示,在房地产企业的债务问题导致住房建设停顿、交付时间推迟,市场情况恶化之下,房地产投资持续低迷,明显低于上年。基础设施投资的增速高于上年,部分原因是下半年作为额外的经济措施,通过扩大地方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和政策性银行的新贷款提供了支持。制造业投资总体上保持较快增长,尽管由于供应链的中断和下半年以来出口的下降,同比增速有所收缩。消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

51、下降0.2(2021年增长12.5)。受疫情散发后实施的严格的防疫措施的影响,消费者信心恶化,更加注重储蓄,以餐饮等接触型服务为主的消费下降。出口(以人民币计)同比增长10.5(2021年增长21.2)。随着各国央行为应对高通胀推高利率,下半年起外需明显低迷,主要对欧美的出口迅速下降,导致整体增速比上年放缓。图:固定资产投资的变化-10-505540资料来源:CEIC金融走势金融方面来看,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MLF、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措施,保持流动性充裕,并通过下调MLF利率的措施降低LPR,促进综合融资成本下降等,金融市场总体保持平稳。在

52、此期间,继续积极利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提供政策支持,如,2022年为科技创新和交通物流设立新的再贷款等。在宽松的货币环境下,利率呈现下降趋势,但在年底时转为上升,主要是由于在11月-12月大幅放宽防疫措施后,经济复苏的预期上升。2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 第部 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的现状图: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债券利率(10年)2.03.04.05.01.02.03.04.0资料来源:CEIC人民币及上证综合指数的走势在中国加强了其宽松的货币政策,而美国则提高了利率的情况下,由于意识到中美货币政策的差异,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自4月以来迅速贬值。然而,由于11月-12月大幅放宽防

53、疫措施后经济复苏的预期上升等,汇率在接近年底时上升到6.9元兑1美元的水平。由于在上海封城等背景下经济指标走弱,上半年上证综合指数跌至2,800点的水平。此后,随着“复工复产”的推进,到7月份出现了暂时的复苏,但在疫情散发后实施的严格的防疫措施给经济带来下行压力之下再次回落,整体上处于疲软状态。图:人民币/美元汇率与上证综合指数2,0002,4002,8003,2003,6004,000资料来源:CEIC2023年展望2022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23年在政策运行上要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强调了稳增长的重要性。具体而言,提出了以下政策措施:把扩大内需摆在优先位置,支持住房改善、

54、新能源汽车等消费,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在2023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延续了上述方针。今后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防疫措施大幅放宽后经济活动的恢复情况;(二)疫情再次蔓延的应对;(三)消费者信心恢复缓慢;(四)住房销售和房地产投资的长期低迷;(五)地方政府财政的恶化和基础设施投资的趋势;(六)全球通胀趋势和外需低迷;(七)国际局势下中美对立的走向等,这些需要继续密切关注。在华日资企业经营情况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每年开展海外日资企业实况调查(以下简称“调查”)(注1)。该调查以进驻中国和其他海外市场的日资企业为对象,对其实际业务活动进行调查并予

55、以公布(2022年度于8月22日至9月21日实施。中国有效回答企业数为720家)。调查显示,64.9的在华日资企业表示2022年度营业利润预期是“盈利”的,较上年的72.2下降了7.3个百分点。同时,16.8的企业回答“亏损”,较上年的12.7上升了4.1个百分点。从行业看,制造业回答“盈利”的企业占63.8(同比下降7.1个百分点),非制造业回答“盈利”的企业占66.3(同比下降7.8个百分点)。非制造业盈利比率连续两年超过制造业。对于企业来说,业绩恶化的原因(多选)中占比较高的是:“新冠疫情带来的行动限制的影响”(55.6)、“新冠疫情导致成本增加”(30.9)。2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

56、23年白皮书長体96 第部 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的现状图:在华营业利润预期的历年变化0%20%40%60%80%100%资料来源:JETRO海外日资企业实况调查就未来一至两年在华业务发展方向问题,回答“扩大”的企业占比33.4,较上年的40.9下降了7.5个百分点,这一数字也低于2020年新冠病毒疫情开始传播时的36.9,是自2007年度调查以来的最低水平(该调查自2007年起调查对象追加了非制造业企业)。回答“缩小”的企业占4.9,“转移、撤离到第三国(地区)”的占1.4,两者合计占比6.3,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分行业看,制造业回答“扩大”的企业占32.1(下降8.0个百分点),非制造业回

57、答“扩大”的企业占35.2(下降7.0个百分点)。在许多行业中,回答“扩大”的受访企业占比同比下降,但回答“扩大”的占比在食品(55.7,同比增长4.1个百分点)、化学与医药(50.0,增长1.5个百分点)、贸易公司与批发业(50.0,增长2.2个百分点)中有所上升。调查显示,2022年,在华日资企业处境艰难,由于新冠疫情传播后导致行动受限,企业业绩较上年明显恶化,企业拓展业务的整体意愿处于历史低位。而另一方面,考虑缩小或转移、撤离的企业仅有小幅微增。虽然2022年度在华日资企业的业绩同比大幅恶化,但对比过去十年的数据可以看出,回答“盈利”的比例是第五高,回答“亏损”的比例是第四低,说明即使在

58、艰难的环境中,在华日资企业也能保持盈利能力。因此,多数企业都选择留在中国经营,即使在困境中,他们依然期望在中国继续获利,而不是考虑撤离或缩小规模。同时,可以看出企业对新投资普遍持谨慎态度。表:在华日资企业面临的经营问题回答项目2022年 调查()1位员工工资上涨67.62位汇率波动64.13位采购成本增加64.04位竞争对手崛起(成本及价格方面竞争)59.25位新客户开拓停滞47.06位报关等各项手续繁琐45.17位客户要求降价44.58位员工素质41.49位难以招聘人才(普通员工、文员、普通工人)40.110位降低成本的努力接近极限38.9资料来源:JETRO海外日资企业实况调查调查还以选择

59、题的形式询问了企业在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调查报告,日资企业的头号经营问题是“员工工资上涨”,占67.6。第二位为“汇率波动”(64.1),第三位为“采购成本增加”(64.0),第四位为“竞争对手崛起(成本及价格方面竞争)”(59.2),第五位为“新客户开拓停滞”(47.0)。分产业看,制造业中排在首位的是“采购成本增加”(71.5),其次是“员工工资上涨”(70.7),第三位是“竞争对手崛起(成本及价格方面竞争)”(63.0),成本问题占据首位。非制造业中,排在首位的是“汇率波动”(68.1),其次是“员工工资上涨”(63.4),第三位是“新客户开拓停滞”(58.1)。超过一半的企业考虑调

60、整供应链超过一半(50.1)的受访企业表示,今后“有”计划调整供应链(生产、销售、采购)。从具体调整内容(多选)看,回答“调整客户”的企业占34.9,回答“调整供应商”的企业占48.4。在“调整客户”方面,在中国境内调整占比最大(45.2)。此外,回答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占15.1,回答将客户由日本转向中国境内的企业占9.6。在不断变化的经营环境中,一些企业正在放弃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将对日出口产品转向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对“调整供应商”这一问题,回答最多的也是在中国境内调整,占31.2。回答将供应商由日本调整到中国的占第二位,为28.4。调整供应商的理由分别是

61、,“因客户及供应商停工/封闭导致的供应链中断风险”(55.9)、“物流不畅导致今后供应链中断风险”(44.1)。利用RCEP的企业增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对东盟十国、中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生效;2月1日、3月18日和2023年1月2日分别对韩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生效。RCEP将是中日两国之间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在工业产品贸易上,双方大约86的商品将会取消关税。减让范围最大的是中国从日本进口的汽车零部件、钢铁制品、化学品、家电、纤维制品等,而清酒、烧酒等酒类进口未来也将取消关税。RCEP协定对于中日之间进一步扩大贸易具有重大的意义。中国政府也鼓励积

62、极利用RCEP,1月26日,商务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 关于高质量实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在调查中,利用FTA、EPA、普遍优惠关税制度(GSP)的企业(注2)在在华日资企业整体中的占比为60.4。其中,利用率最高的是RCEP。回答“正在利用”FTA、EPA、GSP的在华日资企业中,“出口”中有59.8的企业、“进口”中有64.2的企业正在利用RCEP。“正在利用”FTA、EPA、GSP的企业中,从行业看,利用RCEP的回答比例如下:“出口”方面,制造业中的纺织与服装、电器电子产品零部件均为87.5;非制造业中,贸易公司与批发业为58.3,销售企业为55.6。“进口

63、”方面,制造2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 第部 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的现状业中,电器电子产品零部件为83.3、交通运输类设备零部件为57.9;非制造业中,贸易公司与批发业为75.0,销售公司、运输业分别有71.4的企业正在利用。从日本签发第一类特定原产地证明(注3)的数量来看,2022年RCEP为89,956份,在对象协定中排名第二,仅次于日泰经济伙伴关系协定(93,459份)。此外,2023年1月-2月RCEP签发数量在对象协定中跃居首位,2023年有望进一步释放利用活力。注1:截至2019年度,调查名为亚洲、大洋洲日资企业实况调查。自2020年度起,各国调查统一为海外日资企

64、业实况调查。在亚洲和大洋洲,该调查涵盖中国、香港和澳门地区、台湾地区、韩国、越南、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缅甸、柬埔寨、老挝、印度、孟加拉国、巴基斯坦、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注2:不包括进口商品或出口商品一般关税税率为0或使用FTA、EPA、GSP以外的关税减免制度的情况。注3:日本商工会议所在第三方认证体系下签发的EPA原产地证书。截至2022年1月,日本与泰国、日本与印度尼西亚、日本与印度等15项协定属于此范围。3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共通課題建議第部共同问题及建议3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章贸易

65、2022年中国进出口总额63,09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4。其中,出口35,936亿美元,增长7.0;进口27,160亿美元,增长1.1,续上年后进出口均创新高。海关总署表示,尽管面临国内外复杂严峻的形势,2022年中国贸易经受住了超出预期的冲击,规模迈上新台阶,质与量都稳步上升。另一方面,还指出,2023年依然将面临外部环境的动荡和不稳定、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诸多困难,但中国经济总体复苏的前景有利于贸易发展。2022年贸易方面,在同年1月1日生效的RCEP协定的推动下,中国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有所增加,尽管中美之间持续加征关税等,但中美贸易额却创历史新高。2023年,预计外需增长放缓,我们

66、将持续关注中国政府在贸易方面采取怎样的措施。按双边进口计算(注1),2022年中日贸易额同比减少4.6,达到37,353,743万美元,尽管较创历史新高的2021年有所减少,但仅次于2011年(37,842,490万美元)。日本对华出口(中国对日进口,下同)同比下降10.3,达到18,483,070万美元;日本对华进口增长了1.7,达到18,870,673万美元(注2)。日本对华贸易收支六年来首次出现逆差,逆差额为387,602万美元。出口额同比下降10.3,为18,483,070万美元,较创历史新高的上一年呈下降趋势,但仅次于2011年(19,429,627万美元)。从日本对华出口的商品类别

67、来看,电气设备(第85章)比上年下降8.2。在该类别中占比40的集成电路(8542)下降10.0,贡献率为-1.1,成为主要类别(以HS编码4位数为准)中拉低出口额的最大因素。机器(第84章)下降16.4,其中用于制造半导体、集成电路或平板显示器的机器及装置(8486)下降16.9,占该类总额的29.1。汽车(第87章)减少2.8,精密仪器(第90章)减少22.9。进口同比增加1.7,为18,870,673万美元。继上一年实现连续两年增长,较2012年(18,845,018万美元)小幅增加,创下历史新高。然而,增长率较上一年(同比增长13.0)大幅放缓。日本对华进口方面,HS编码两位数中占比1

68、.0以上的类别的排名前4的类别均呈减少趋势。电气设备(第85章)减少1.2。在该类别中占比37.9的智能手机等通讯设备,上一年因疫情期间的宅生活需求而大幅增加,2022年出现回落,因而同比减少1.2。机器(第84章)中占比40.1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8471)减少9.7,已连续两年减少。该类别整体减少3.9。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1章)下降0.6,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2章)下降0.5。中国在日本贸易中的份额,出口占19.4,同比下降2.3个百分点,进口占21.0,下降3.0个百分点。因此,中国在日本进出口总额中的占比为20.3,较上一年下降2.6个百分点,为2014年

69、(20.4)以来的最低水平。在2022年日本的全球贸易中,出口额方面,对华出口自2020年以来连续3年排名第一;在进出口总额方面,对华进出口自2007年以来连续16年排名第一;在进口额方面,对华进口自2002年以来连续21年排名第一。中国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底在华日资企业23,094家(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2013:注3),超过2万家(此外,据日本外务省公布的海外日资企业网点数调查:截至2021年10月1日相关数据显示,在华日资企业“业务网点数”达31,047家)。日资企业在中国设立生产及销售基地,为加强在华竞争力和扩大内需分配经营资源,同时积极发展业务,充分利用全球化供应链开展日常贸易

70、。注1: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根据日本财务省贸易统计和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后的结果。在贸易统计中,出口是按目的地原则、进口是按原产地原则,经由香港的对华出口(以香港为目的地的产品)在日本的统计中不计入对华出口。而中国的进口统计中则包含了以日本为原产地的所有产品,因此双边贸易采用双方的进口统计数据计算应该更接近实际情况。另外,中国的进口统计以美元计价,而日本的进口统计则根据全球贸易数据库(Global Trade Atlas)使用美元换算值。注2:根据日本财务省以日元计算的贸易统计数据(2023年1月27日的出口终值和进口初值),中日进出口总额为438,411亿日元(同比增长14.3

71、),出口(日本对华出口)为190,066亿日元(增长5.7),进口为248,344亿日元(增长21.8)。注3: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2014年版以后未发布各国企业数量统计信息。贸易中的具体问题法律制度及执行不透明中国的通关口岸近4,000个。也许由于通关口岸太多,所以出现了各海关对海关审查和法律制度的解释存在差异等问题。此外,同一商品通关时,不同的海关经办人会将其归类为不同的HS编码,导致关税、出口增值税退税率不同,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报关手续及执行方面的问题中国政府在提高通关效率及服务质量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优化并大幅改善了通关环境。无纸化通关等举措获得日资企业的好评。另一方面,在报关手续和

72、执行方面仍然存在问题。例如,曾有过因政府发行的海关报关实用手册中出现印刷错误而导致报关手续受阻的情况。希望确保此类问题不会发生,若一旦发生,希望及时传达信息并做出改善。期待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RCEP协定于2022年1月1日对10个国家生效,除中国外,还有日本、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后,2022年2月1日对韩国生效,3月18日对3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马来西亚生效,2023年1月2日对印度尼西亚生效。2023年6月2日起,也将对菲律宾生效。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于2022年8月至9月期间面向在华日资企业开展了一项问卷调查(

73、共有720家企业作答)。调查结果显示,在开展贸易的在华日资企业中,利用FTA/EPA的企业占比为40.5,较上年上升了0.7个百分点。但是,与在亚洲、大洋洲的日企相比,利用率依然较低。已利用的企业中,回答利用RCEP协定的企业,出口时利用为58家,进口时利用为61家。中国中央政府部门已经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与RCEP相关的法规,商务部等部门已经率先为政府官员和企业举办了多次培训课程。这些举措预计将加深各地海关等主管部门对协定内容的理解,并确保贯彻落实;提高包括日资企业在内的许多企业对RCEP政策运用相关信息的了解。另一方面,在协定的实际运用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案例。日资企业对于此类RCEP协定的

74、实际运用相关问题非常关注,希望在发生此类情况时,相关部门能够及时通知,同时确保各地海关统一操作。此外,中国已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加入CP TPP(TPP11),并于同年11月1日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积极参与双边及多边货物与服务贸易协定。2023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23年“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高标准经贸协议,主动对照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为进一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FTA协定,包括RCEP协定,这一举措值得肯定。希望今后也继续采取贸易

75、自由化措施。此外,在FTA的实际应用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实际操作与条款规定相矛盾的情况,或者额外提出一些该协定中本不存在的要求的情况。因此,希望在执行层面予以改进。2023年预计外需增长将放缓,同时中美贸易摩擦引发的加征关税等措施仍在持续。预计中国的对外贸易将在很大程度上继续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我们将持续关注中国政府在上述情况下会采取怎样的措施。建议 存在通关的相关规定及制度在临近修改时才告知的情况。世界海关组织(WCO)通过的京都公约修改议定书总附约第九章规定:海关应保证所有利益相关者易于获取相关信息;当发生变更时,应保证预留足够的时间以便获取信息。因此,希望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在修改通关的规定

76、及制度时,确保充分的准备时间,并通过事先在海关官网刊登文件等形式,传达信息披露时间和具体实施方法。对相同产品的HS编码、原产地证明等进出口申报相关的海关审批以及保税区、物流园区或保税港区的执行情况,对规则、规定的解释因地因人各异。随着通关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有些方面已得到改进,但仍希望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通过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制作详细的操作手册等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统一标准。为了提高全国统一执行的可行性,希望强化海关之间的协调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对预裁定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2019年颁布了新的归类申请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在进口前三个月向海关提

77、交HS编码预裁定申请,并且必须是在已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减少申报企业与海关之间的分歧,方便通关,希望缩短海关制发预裁定决定书的时间,进一步简化规则。同时希望改进和完善当前的预裁定制度,以便企业简捷快速地向海关征求参考意见。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海关在事后调查中指出了HS编码的差异,于是企业提交了相关资料和说明文件,但两个多月都没有收到答复。对于这种情况,希望尽快作出答复,并希望告知提交后的拟答复期限。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第七条提出了号召性规定,要求定期实施放行时间研究(TRS),并公布相关信息。为了实现各海关放行时间的可视化,加强提升通关效率的举措,希望调查各海关的放行时间并公布相

78、关信息。希望根据上述收集到的数据,继续致力于缩短通关和商品检验的办理周期。关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且根据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但是,有时由于海关报关地和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之间就申报信息的沟通不畅,导致完成检验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希望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允许在报关地接受法定检验。同时,为提高商品检验检疫的办理速度、简化手续、早日实现报关及检验检疫无纸化,希望同一港口以及全国范围均实现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希望公开HS编码商品归类的解释细则。希望尽可能对办理进港、靠岸、卸货

79、许可时所需文件和所需时间进行统一。此外,还出现了由于政府发布的操作手册中存在印刷错误而导致报关手续受阻的案例。此类操作手册对于实际操作而言非常重要,希望能够加以改进,避免出现印刷错误等。一旦发现存在印刷错误或笔误等,应立即公布并告之一线海关人员,以免实际操作中发生问题。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由于报关人员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的,可以修改申报内容。但是除此以外由于中国进口商或海外出口商等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的,却未规定是否可以修改,且不同意修改的情况居多。希望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明确通关后是否可以修改进出口申报内容,同时在常见问题解答(FAQ)等内容中列出允许

80、自主修改申报的示例。3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 天津爆炸事故发生后,各港口都限制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IMDG)的经办类别,可以经办所有类别的只有上海港。这样便只能在上海入境,导致成本上升。希望加以改善,使其他港口也可以和以往一样经办所有类别。2012年实施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对外支付时取消了与通关数据进行核对的作业,提高了贸易结算的便利性。另一方面,在进行货物贸易的对外付汇业务时,原则上要进行“报关信息核验”,因此,在报关手续完成之前不能进行对外付汇,导致支付延迟。虽然放宽了转口贸易结算的限制,但适用对象受限。希望继续放宽限制,无论规模大小,为信

81、誉良好的企业进一步放松限制。11 近年来,海关加强了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情况以及特殊关系间交易价格的调查。但就个案而言,海关并未向企业充分公开关于征税的必要性和金额合理性的判断依据和标准。有的海关不采纳企业的主张及说明时,不阐述理由就单方面要求企业对其主张进行举证。为了减轻企业的相应负担,希望海关总署向各地海关明确提出征税与否以及征税金额的判断依据,并加以指导。12 中国利用自由贸易协定(FTA)向东盟和中南美出口时,其实施细则要求原产地证明上记载的HS编码应使用进口国的HS编码。但进口国与出口国(中国)的商品HS编码不同时,则要求中国各地的原产地证明签发机关记载本国(中国)的HS编码。签发机

82、关按照这一标准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由于违反了进口国的法律法规,导致企业无法享受FTA关税优惠,或由于与签发机关协调耗费时间,导致享受FTA关税优惠出现滞后。该问题曾在2016年的白皮书建议中提出,但并没有得到解决,最近也发生了同样的问题,诚挚地希望中央政府加强对各地原产地证明签发机构的指导,以免提出与FTA条文相矛盾或条文中没有规定的要求。13 希望采取有力的推进措施,推动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FTA)尽早签订,确保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14 对于中日两国在使用RCEP协定时HS编码归类的差异,希望两国海关建立沟通协调制度,解决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使企业真正享

83、受到RCEP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15 根据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这条要求一般企业很难达到。希望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能下调最低面积的要求。16 2022年10月开始实施的海关高级企业认证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制定了一个通用标准,但同时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了单项标准,这一点值得肯定。然而,却又设置了统一的达标条件,缺乏灵活性。例如,改为实行两步申报或者进行提前申报时,每次都需要向总经理等负责人进行汇报;虽然总经理已了解具体内容,但是按照进出口认证企业的标准,总经理等负责人

84、必须定期参加培训,为此,企业不得不专门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此外,即使同为进出口企业,其中有些属于制造企业,可以在自己的工厂生产货物,而有些则属于贸易公司,本身没有生产工厂。由于这两者出现安全问题的可能性不尽相同,因此对安全水平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对此,我们希望海关总署能够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对认证企业的判断标准加以细化等。17 根据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海关对于那些拥有完善的货物安全管理体系及守法体系的经营者进行审批和认证,为其提供便利措施,简化通关手续。我们可以发现,自2018年对相关法规进行修订以来,重新认证工作被放在了优先地位,而重新受理、审批及认证均需要一定的时间,希望

85、能够提高其办理效率。同时,进行重新认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繁多,希望能够加以简化。此外,按照现行规定,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对此,希望能够采取措施,允许已完成问题整改的企业尽快重新提出认证申请。18 对于同一产品(配件),如果某公司的在华工厂与中国客户备案的HS编码不一致,则该产品(配件)将无法在中国境内的保税工厂之间进行转移,这种情况下只能先将其出口到香港或日本等地,然后再安排进口。对此,希望借鉴欧盟及马来西亚的做法,即使双方的HS编码不一致,也允许进行内陆运输。19 通过物流园区等保税区从中国国内的保税工厂进口货物到中国国内时,由于相关操作条件极其严格,往往导致货

86、物最终无法通关。具体体现在货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在入区(出口)和出区(进口)时“HS编码相一致”以及“申报价格不为负值”,否则将不允许货物出区(进口)。此类规定似乎并不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毕竟已沿袭多年,对此我们表示理解。不过还是希望有关方面能够明确其相关法律依据,对操作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针对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特殊情形作出例外规定。20 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持续升级,关税税率已多次上调,但实施前均未留出充分的通知时间,导致企业负担因关税上调而不断加重。也有企业因此收益恶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希望这一问题早日得到解决。希望两国政府加快磋商,努力消除贸易摩擦。此外,最近中美之间在香港

87、问题上出现了对立,这对于那些以中国为基地并在全球开展业务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希望政府能够确保香港继续发挥其全球贸易中心的作用,确保其地位的稳定性及可预测性。21 出口管制法已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但该法在开始施行后也依然未能明确具体的监管对象,对于日资企业而言,这加大了其业务运营的不确定性。希望能够尽早公布相关细则以及管制物项等具体内容,避免该法在内容上以及执行3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方面与国际标准产生冲突。此外,对于是否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该法并未制定明确的标准。如果需要办理,则从提交申请到获得许可,所需时间最长达45天。因此,希

88、望针对是否需要办理出口许可制定明确的标准,并缩短从提交申请到获得许可的时间。4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章投资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2,326.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3(折合1,891.3亿美元,同比增长8)。日本方面的统计(净值)显示,日本对华直接投资额减少。一方面是实际投入额在减少,另一方面前期投资的回收额在增加,在此二者共同作用下,导致整体投资额减少。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对在华日资企业的调查显示,由于新冠病毒疫情导致行动受限,盈利企业的比例有所下降。虽然只有少数公司考虑缩小规模、转移或撤离,但在未来一到两年内扩大业

89、务的企业比例是迄今为止最低的。对日本企业来说,中国仍然是一个重要市场,考虑转移或撤离的企业非常有限。但在华日企的业务扩张意愿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较弱。作为出口目的地,相比其他国家,中国的重要性也有所下降。中国政府正在为外商投资改善营商环境和法制建设。另一方面,2022年与2021年一样,出台了一些涉企法律法规,但一些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和范围尚不明确,增加了外资企业对在华发展环境的担忧。商务部2023年1月18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2,326.8亿元人民币(折合246,536亿日元,1元=约20日元),同比增长6.3(折合1,891.3亿美元,同比增长8)。分产业看,

90、制造业增长46.1,达到3,237亿元,占总量的26.3,比上年提高7.8个百分点。高技术产业增长28.3,占总量的36.1,提高7.1个百分点。按投资来源国家和地区看,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普遍增加。其中,韩国、德国和英国对华投资大幅增加,分别增长64.2、52.9和40.7。欧盟对华投资大幅增长了92.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东盟对华投资分别增长17.2和8.2。日本方面的统计数据(财务省公布的国际收支统计)显示,2022年日本对华直接投资额(流量)净值为12,070亿日元。其中,实际投入额18,862亿日元,回收额6,792亿日元。与上年相比,实际投入额下降,回收额增加,导致净值下降。J

91、ETRO针对进驻中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日本企业当地法人开展的海外日资企业实况调查(2022年度调查)显示,64.9的在华日资企业表示2022年度营业利润预期是“盈利”的,较上年的72.2下降7.3个百分点。对于企业来说,业绩恶化的原因(多选)在于:“新冠疫情带来的行动限制的影响”(55.6),“新冠疫情导致成本增加”(30.9)。关于今后一至两年业务开展的方向,回答“扩大”的企业占比33.4,较上年的40.9大幅下降7.5个百分点,是2007年度调查(该调查自2007年起调查对象追加了非制造业企业)以来的最低水平。回答“缩小”的企业占4.9,“转移、撤离到第三国(地区)”的占1.4,两者合计

92、占比6.3,同比仅上升2.5个百分点;“维持现状”的企业为60.3,同比上升5.1个百分点。此外,JETRO针对对海外业务关注度较高的日本企业(总部)开展的2022年度日本企业海外业务发展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计划拓展海外业务的国家和地区”(多选)中,回答“美国”的比例排名第一,为29.6;其次为“越南”,为26.5;“中国”为26.4,与去年相同排名第三。在“最为重视的出口目的地”中,回答“中国”的企业占比最高,为23.1(同比下降4.7个百分点),与排名第二回答“美国”(占22.7,同比上升0.7个百分点)的差距缩小至0.4个百分点。回答“西欧”以11.6%位居第三(上升2.2个百分点),

93、回答“越南”以6.8位居第四(上升0.2个百分点),回答“泰国”以5.9位居第五(上升1.7个百分点)。在排名前五的国家中,仅中国占比较上年有所下降。结合上述调查结果可知,对日本企业来说,中国仍然是一个重要市场,考虑转移或撤离的企业非常有限。但在华日企的业务扩张意愿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较弱。作为出口目的地,相比其他国家,中国的重要性也有所下降。希望中国政府对白皮书建议内容的应对,能够增强包括日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扩大业务的意愿。可以肯定的是,中国政府2022年继续推进对外开放,并在包括对外资企业的法制建设等营商环境改善工作上取得了进展。1月1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9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21年第47号)施行,列示了限制和禁止外资企业投资的领域。与2020年版清单相比,(一)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二)取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部件生产的限制,取消上述两项后,限制和禁止投资领域变为共计31项。同日还施行了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21年第48号)。3月25日,适用于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正式生效。与2020年版相比,禁止准入事项

95、中增加“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但许可准入事项减少了7项。同时,清单(2022年版)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10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4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2022104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上述四省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外资企业准入试点。允许在上海、重庆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允许天津市、海南省和重庆市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同时,出台了涉企新规。2月15日

96、,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国家网信办令第8号)修订版正式生效。修订内容包括:“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9月1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号)正式生效。该办法明确规定了2021年施行的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文规定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的安全评估义务适用范围及程序等内容。10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工信部网安2022 146号)。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针对拟设立漏洞收集平台的组织或个人规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

97、享平台如实填报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登记信息。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在此基础上,2023年3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要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扩大制度型开放,做好外资企业服务工作。希望在这些政策的基础上,中国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促进营商环境建设,使外资企业能够平等开展活动。投资中的具体问题公平竞争为了建设一个有序竞争

98、的市场体系,企业希望改善制度执行的透明度,提升外资企业对华投资信心,继续改进有助于提高可预见性的措施,如:统一法律制度的解释与落实;变更制度时预留充分的准备时间;简化各项手续,提高效率;用书面文件回复申请和查询等。此外,对于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出口管制法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由于在如何执行和如何界定其适用主体等方面存在不明确之处,大大降低了可预见性,亟待改进。对外开放在2022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限制和禁止事项从2020年版的33项减少到31项,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限制,值得肯定。然而,部分行业负面清单没有

99、规定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质限制外资准入的领域依然存在。为了对应这类案件,有必要建立一个制度,在政府内设立对应窗口,以确定问题,并与相关部门合作,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行政规章的执行及程序国有资产的转让程序除正常的股权转让手续外,还需要经过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资产评估和公开交易等一系列手续,在实际操作中耗时很长,应予简化。有企业要求缩短注销税务登记所需时间,并纠正相关政府机关在简化注销登记程序方面的认识差距。一些地区出现了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拒绝设立投资性公司分支机构的情况,希望有关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要拒绝公司设立申请,并采取与其他地区相同的处理方法。建议 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

100、法实施条例已于2020年1月正式施行。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实际业务中将会面对制度上的重大变革,其中包括必须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完成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调整。另一方面,对于此类个别变更,政府并未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相关法规有待完善。对此,希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尽快明确并出台切实可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在制定细则时,希望能够以 外商投资法 为依据,积极听取外国商会和外资企业的意见,并将其体现在细则中。此外,关于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希望在实际操作中得到切实执行。外资企业认为对华投资的风险表现在制度执

101、行的过程不公开透明,希望对此作出改进,以提高可预见性等。如:统一法律制度的解释与落实;变更制度时预留充分的准备时间;简化各项手续,提高效率;用书面文件回复申请和查询。此外,希望通过明文规定而非口头方式来进行指导和监管。在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限制和禁止事项从2020年版的33项减少至31项,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限制,值得肯定。希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进一步调减限制和禁止项目。在调减限制和禁止项目时,一方面希望通过说明、释义或指南等形式明确具体的适用情况和适用行业,另一方面希望完善执行环境以及指导执行工作,使调减内容在各级行政部门

102、得到贯彻落实。2022年1月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包括“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音乐除外”这一表述让外资企业看到了经营网络音乐产品的希望。然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文件却让希望成为泡影。希望主管负面清单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以及主管该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结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修订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让外资4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企业也能够运营网络音乐服务。由于各类负面清单的修改,企业开始摸索新领域。正如上述提到的,虽然外商投资准入

103、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解除了相关限制,但事实上外商投资企业却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有时难以进入相关领域。“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及“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外商投资法的两大重要支柱。在落实这两项规定的过程中,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完善体制,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商务部等部门设立沟通窗口,把握问题所在,并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根据必要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国有资产的转让程序除正常的股权转让手续外,还需要经过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资产评估和公开交易等一系列手

104、续,在实际操作中耗时很长。希望简化相关手续,亦希望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转让的判断标准(例如,明确重大资产的界定等)。在北京和杭州等一些地区,出现了拒绝设立投资性公司分支机构的情况。在其他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要获得当地金融办的批准后,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设立手续即可。而北京和杭州等一些地区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主管部门(金融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观判断予以拒绝。外资投资性公司具有统筹职能,通过在中国进行各种类型的实质性投资,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投资性公司在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对提升投资性公司原有的统筹职能至关重要。为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的持续发展,希望作出改

105、进,以确保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会被拒绝成立分支机构,并确保其得到与其他地区相同的待遇。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剧,自然会有部分企业不得不进行业务重组,希望完善相关制度,减少企业在退出、分立、合并等业务重组中所花费的时间和承担的费用。2020年1月起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对此也提出了相应方针,不过在缩短注销税务登记所需时间以及简易注销登记流程方面,各相关政府部门需要消除彼此在认识上的差异。此类举措可帮助企业提高对制度的可预见性,拉动企业新的投资,有望为实现中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做出贡献。外国企业(非居民企业)之间转让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时,出售股份的外国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106、 及其实施条例和 印花税法 的规定,在转让完成之日起15日内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区的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在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使用中国的代理机构人进行纳税申报,但这种方法可能会导致漏报的情况。最好规定由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承担代理报税和代扣代缴的义务,如建立一种制度,让被转让企业在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等程序的同时,进行代理报税,但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从促进企业投资性资产置换和降低漏申报纳税带来的合规风险的角度,希望明确和简化转让和减资的程序。在已于2020年9月开始施行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中,将“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采取歧视性措施”等行为列为了处

107、罚对象,但在概念上较为笼统,不够明确。希望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在执行该项制度时,通过下位法规等对上述违规行为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此外,有意见指出该规定出台于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之下,希望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日资企业成为中美两国间对抗措施以及滥用实体清单的受害者。同时希望确保相关程序的透明性和公平性,并充分听取日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11 在2020年开始施行的出口管制法 中,对“再出口”“视同出口”“具有域外适用效力,可追究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但具体的执行方法并不透明。如果执行不当,这些规定将会对包括行业和企业的供应链在内的现有商业模式产生巨大的影响,并将有可能成为导致现有业务的

108、可预见性显著下降、抑制新投资的主要原因。对此,希望尽快通过下位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在执行规定之前,充分听取包括日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12 根据2021年1月开始施行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一旦中国政府判断为“不当域外适用的情况”,那么就可以发布禁令,要求中国的法人不得遵守有关外国的制裁法规。但另一方面,“不当域外适用的情况”在概念上较为笼统,这将大幅削弱业务上的可预见性。包括具体的适用情形在内,希望能够明确该规定的判断标准。此外,希望不要对日资企业滥用这一规定。13 根据2021年1月开始施行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中国对外商投资的审查范围已扩大至绿色领域的投资。

109、而且有意见认为,该办法并未针对审查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为审查机构留出了很大的解释余地。对于自主申报范围内的“重要基础设施”“关键技术”“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等,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其各自的具体范围。4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章竞争法2022年,中国继续推进了反垄断法的完善工作。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获得通过后,相关实施细则修订或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被公布。从执法层面看,对反垄断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监管部门继续开展针对商业贿赂的查处,同时鼓励企业建立合规管理制度。法律法规的修

110、订和制度的完善2022年6月下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并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修正草案除了大幅加强对各类垄断行为的制裁追责力度外,还包括对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列入并公开失信名单等内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获得通过后,相关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被公布,但部分修订后的细则尚未正式出台。同时,根据反垄断法的修订,还需要修订 反垄断法的各项指南。垄断协议行为监管动态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破获10余起垄断协议案件,主要集中在民生领域。其中,横向垄断协议(卡特尔)方面已公开的处罚案件包括云南省和湖南省的驾校、江苏省的大米行业

111、协会和企业、贵州省的燃气企业、福建省和陕西省的水泥行业协会及企业、吉林省和山西省的汽车检测企业、河南省的信用评估行业协会和企业、浙江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和企业、安徽省水上客运承运人等的卡特尔行为。纵向垄断协议方面,北京市医疗器械相关企业案件2起、在线教育企业案件1起、海南省医药企业案件1起被公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动态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2022年,重点查处了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等行业的违法行为。其中,已公布的案件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安徽省燃气企业,安徽省、浙江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山东省的自来水企业,辽宁省医药企业,中国知网()等案件。经营者集中行为监管动态2022年,尽管

112、受到新冠病毒疫情蔓延等不利影响,据披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结集中申报794件,高于上年度的727件。同时,还加强了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抢跑”案件的处罚力度,公开处罚30余起未依法申报案件。2022年,共公布了5起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其中,一半以上为半导体行业。反垄断法相关司法动态2022年11月1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1月17日,最高院公布了反垄断典型案例。其中,违反反垄断法的合同效力认定案、滥用知识产权案、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案以及体育赛事独家转播权授权案等受到广泛关注

113、。商业贿赂监管动态立法和法律建设方面,2022年11月下旬公布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2022年,中国继续鼓励企业建立合规管理制度。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年4月发布的公告,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试点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此外,还公布了 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执法方面,引起关注的是上海市、江苏省等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物流、电信、旅游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建议关于中国国内竞争法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2022年6月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通过和颁布,中国的反垄断制度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引入“安全港”制度

114、、强化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完善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和建立公益诉讼机制等方面得到完善,这一点值得肯定。但另一方面,部分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还没有得到相应的修订。为避免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出现不一致,希望尽快根据修订后的反垄断法 对其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作出修订,并颁布实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20年9月中旬出台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其中鼓励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是,为了加强该指南中各项规定的指导性,希望提供针对此类管理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法、案例分析和示范性做法。5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 此次颁布的新反垄断法第六十三条增加了加重

115、处罚(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规定。但是对于加重处罚的适用条件(“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以及处罚的认定标准,至今尚未出台详细的指南,希望加以明确。在垄断协议认定标准的适用豁免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以及对经营者垄断行为的处罚标准和处罚方法等方面,仍然缺乏明确的操作标准,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因此而受到影响,希望出台具体的操作指南,对此加以明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虽然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但对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适用范围的具体行业、审查和决定的标准、审批程序的细节等都存在不明确之处,希望通过颁布操作指南和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关于垄断协议 在反垄

116、断法修正草案中引入了安全港制度,规定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的,免于适用纵向垄断协议。随后,2022年6月下旬颁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该制度下市场份额等的操作标准,但在2023年3月公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中市场份额基准被删除。希望尽快出台实施细则等详细说明该制度的操作标准。关于垄断协议的监管,2022年6月通过的新反垄断法引入了个人追责制度,但相关规定仍然只是原则性内容,希望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详细说明该项制度操作标准。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22年11月下旬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引入了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制度。希望慎重考虑引入此类

117、规定,以避免不适当地扼杀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行为。如果必须引入上述规定,则希望明确该制度与反垄断法中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之间在适用上的区别等。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也对行使知识产权时应考虑的反垄断法的执行原则作出了规定,即无论专利权人是否已签署同意适用FRAND原则的声明,一律要求在FRAND条件下对标准或非标准必要专利发放许可。我们担心这种对知识产权的过度限制可能会妨碍创新。从法律性质来看,专利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权利,因此希望能够充分考虑到专利权的这一性质,同时参考其他各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在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操作指南时确保一致性。为防止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

118、势地位,出现拖延承包单位款项等行为,国务院出台了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并已正式实施。为确保上述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希望政府能够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大型企业予以强有力的指导,以确保其按照交易合同支付应付账款和货款。关于经营者集中11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中明确规定,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这一点值得肯定。另一方面,以下几个方面仍存在不明确之处,可能会导致经营者难以作出判断,包括:经营者集中申报时的“经营者集中”和“控制权”的构成条件、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判断标准、审查和决定的相关标准和思路。希望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和操

119、作指南,对这些标准及思路作出明确说明。12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高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即提高了经营者集中当事人集团整体营业额标准。虽然这一点值得肯定,但该规定 尚未正式颁布,希望尽快完成修订并施行。13 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时,从提交材料到正式受理,所需时间因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异,导致有些情况下耗时过长。尽管通过对简易申报制度的操作进行优化,以及授权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一些简易申报制度适用案件,上述情况已经有所改善,但希望通过进一步优化相关制度的操作,缩短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时间。关于商业贿赂14 2022年11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120、加强了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这是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做出的努力,值得肯定。另一方面,修订草案规定,交易的另一方也是商业贿赂的对象,根据这样的规定,交易各方之间提供合理利益的行为也将不被允许。为了避免企业的经济活动过度萎缩,希望慎重拟议修订草案的内容,通过修改法律,使提供合理利益的行为合法化。15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着不明确之处,包括:认定商业贿赂所涉及的佣金和折扣“如实入账”的判断标准、“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具体范围、认定为商业贿赂后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等的处罚适用标准。希望以此次法律修订为契机,对相关标准作出明确规定。5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

121、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章税务及会计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2年7月起施行,明确规定境外企业与中国境内企业书立应税凭证,境外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这与日本的制度存在差异,很多企业希望修改相关规定。同时,关于延长至2023年底的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有人希望无限期延长。此外,日资企业还面临许多税务上的课题,如转让定价税制、组织重组、PE征税等。税务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税务制度执行在税务和税法通知的实际操作中,可以由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做出解释。因此,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存在地区差异,还有因窗口负责人不同而答复不同的情况。此外,由于突然颁布或修订通知,导致没有足够

122、的准备时间以对应的情况并不在少数。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更加顺利地实现产业振兴,希望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就税务问题形成统一认识,统一执行。同时,在制定规则时,希望继续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操作问题,在细则制定上适当照顾实务层面的情况,留出一定的缓冲时间。按照目前的税收管理规定,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认定有异议,可采取救济措施,如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当出现国家间双重征税的情况时,可通过相互协商加以解决。然而,税务诉讼中,纳税人的主张很难获得支持。此外,通过相互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需要大量时间,且最终结果未必能够确保公正。我们仍希望,对税务行政复议的实际执行予以关注

123、,提高相互协商程序的效率。增值税国家在这几年完成了从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后,又推出了针对特定行业的进项加计抵减以及留抵退税等新政,这种进一步减轻增值税负担的做法值得肯定。而另一方面,进行集团内融资时,其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有意见认为该做法会阻碍现金的有效管理。希望能够参照银行存款利息考虑对其免予征税。此外,国家正在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2021年起已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在转换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时,希望不要立即废除纸质发票,以便企业能够在实际业务层面做好应对工作。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中国在2019年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大幅修订。具体包括,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新引进“专

124、项附加扣除”政策、以及从实质上降低部分税率等。这些措施对中国籍人员而言减税效果非常显著。同时,引进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即使在每月申报中出现多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办理退税或补税。此外,2019年修订时,涉及外籍员工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将在三年过渡期后本应当于2021年12月底取消。但是,2021年底,颁布了延续通知,明确规定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津补贴优惠政策的退出或将导致外籍员工的税负大幅增加。因此,很多企业希望无限期延长现行津补贴优惠政策。有些税务调查的案例显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125、,税务机关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功能、风险、行业动向以及所得转移的确实性,一味追踪企业的高利润率。在实际操作中:不允许使用多个年度的平均值进行期限验证,而要求使用单个年度数据验证利润率;不使用企业利润率的四分位数区间,而是使用可比企业利润率的中位值对企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甚至,最终追征税款时加收的利息也很高。在某些地区,税务机关仅以企业利润率较低(或亏损)为由,要求企业进行自主调整。为了规避转让定价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APA),但部分企业担心与监管部门之间达成一致需要很长时间。此外,企业很难确认税务机关是否已经正式受理APA申请,在申请中有时还会遭受税务调查

126、。希望税务机关在税务调查中不要将利润率水平作为追缴税款的唯一判断标准,而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在统一税法解释方法的基础上,执行转让定价税制。受国际税收管理(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力度加大影响,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基本规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做了修订,要求对外资在华法人企业制作的本地文件进行“价值链分析”。母公司制作的主文件中也规定了必须载明“研发工作人员状况”等事项,而这些事项在OECD规定的BEPS行动计划中没有涵盖。此外,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率,需要满足Beneficial Owner(BO)的要求,这比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规定更严格,适用范围更窄。再者,一旦被列入

127、“千户集团”名单后,便会被要求每年单独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税务数据。这些数据需要按照税务局制定的规范提交,与企业使用的财务软件规范不同,加大了企业的工作量。近年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信息的数量不断增加,一些规则似乎比OECD的规定更为严格。希望税务局能够考虑为企业减负,参照OECD的规定执行。5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为整合重复功能、提高业务效率,越来越多的日资企业开始考虑开展集团企业间的重组。具体包括:设立分公司、股权转让、合并、设立投资性公司。特别是在推进跨境企业重组和间接股权转让时,实务层面的行政程序要求不明确,手续繁琐,导致一些重组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128、。虽然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可以递延纳税,但适用的情况有限,多数情况下会需要征税。有企业希望放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其他方面,有企业希望能够延长亏损的结转年限(5年)并引入合并纳税制度。印花税印花税法取代了之前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自2022年7月起施行。相关公告明确规定境外企业与中国境内企业书立应税凭证的,即使在中国境外书立,针对部分交易合同,境外企业也应当缴纳印花税。日本总公司与中国子公司或中国第三方进行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服务等交易的情况很多,这将导致日本总公司在中国产生纳税负担。在日本,对在日本境外书立的合同等不征收印花税。而且,如果在日本已经缴纳了印花税,那么日本总

129、公司将在日本和中国双重缴纳印花税。鉴于这一情况,很多企业希望修改相关规定。针对境外企业的印花税征管问题,尚未出台明确的实施细则,不同税务局的解释也存在差异。希望发布具体操作指南。境外总部在华常设机构(PE)征税对于来自日本等境外的出差人员,被认定为PE的案例在各地都有发生。从日本长期出差到中国的人员,在提供劳务时,即使不涉及连续性工作,也会被认定为PE,并根据成本费用加成核定利润率而得出的所得被预扣税款。有企业希望明确判断常设机构是否需要征税时的事实确认和纳税申报程序。会计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关系现行的新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公布于2006年,自2007年起,所有中国证券市场

130、的上市公司都已执行新准则。作为一项会计基准,新准则参考2006年度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IFRS”)编写而成。随着IFRS的修改,新准则的正文虽未进行相应的修订,但是财政部通过发布指导方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等,对新准则进行了实质性的更新。此外,针对IFRS改动较大之处,新准则正文也依次进行了相应的增补和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作为2018年以后新准则所做出的主要修订,已于2019年1月开始实施,其目的在于与IFRS第16号保持趋同。从中国财政部在2010年公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来看,中国并未直接采用(adoption)IFRS,而是将IFRS的内容收

131、入新准则,使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作为经济大国,发展迅速的中国如何使其会计准则与IFRS趋同,将对全球范围内IFRS的统一执行带来巨大影响,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对在华日资企业的影响多数在华日资企业在中国为非上市企业,以往政府并不强制要求其适用新准则,许多日资企业采用的仍是旧版企业会计准则 以及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两准则为“旧准则”)。但是,近年来,根据各地财政部门的要求,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强制要求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适用新准则,采用新准则的日资企业也在不断增加。预计今后,新准则的强制适用将陆续覆盖全国。此外,财政部于2015年2月发布了财会20153号通知,根据规

132、定,采用旧准则的企业所依据的旧版企业会计准则被全面废止(旧准则体系中的企业会计制度则被保留)。该通知 原本是为了纠正同时存在两个会计准则的现象,但企业会计制度可能迟早会被废止。鉴于财政部推荐适用新准则,我们预测仍采用旧准则的日资企业也将被强制要求适用新准则。被要求适用新准则的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可适用采取了简便会计处理方式的新小企业会计准则。新旧准则主要区别如下:(一)旧准则未强制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新准则规定有子公司的企业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二)旧准则中纳税影响会计法为自愿适用,而新准则中为强制要求;(三)旧准则中并没有涉及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相关的内容,而新准则采用了与IFRS基

133、本相同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方式;(四)针对旧准则中较为模糊的资产减值会计,新准则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五)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中规定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披露内容显著增多,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等。近年来全球范围内都在探讨会计准则IFRS趋同的问题。尽管有此趋势,但中国仍然只认可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期间作为会计年度。对此,众多企业希望予以改进。建议税务 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希望能够避免提出重复的要求,并设置充分的缴税期限,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希望消除地区差异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解释差异,避免法规解释混乱的情况。外籍人员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将于2023年底结束。该项政策本应于2021年底到期,但

134、根据延续通知,有效期被延续至2023年底。该项政策一旦取消,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均将成为征税对象,导致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负大幅增加。希望无限期延长现行津补贴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和外籍人员税负。在两国间进行的双边协商方面,希望双边协商顺利发挥作用,以消除纳税人的长期不稳定的状况。在转让定价调查中,存在片面地以征税为前提开展调查,忽略了全球经济发展趋势、企业业务开展和区域特点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此,希望能够在听取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判断。5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 为加强对重点企业集团的管理,企业入选“千户集团”后,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自己

135、的财务数据。此外,受BEPS力度加大影响,各企业还必须通过提交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方式来提供相应信息。对于这些各种各样的信息提供义务,希望能够按照经合组织(OECD)的相关指南来执行。印花税方面,印花税法 取代了之前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自2022年7月起施行。相关公告明确规定境外企业与中国境内企业书立应税凭证的,即使在中国境外书立,但只要客户等交易对方位于中国境内,进行交易的境外企业就应当缴纳印花税。在日本,对在日本境外书立的合同等不征收印花税,鉴于这一情况,希望修改该项规定。针对境外企业的印花税征管问题尚未出台明确的实施细则,不同税务局的解释存在差异。希望发布具体操作指南。在推进集团公司的企业

136、重组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着税务行政程序要求不明确、手续繁琐等问题。此外,为减轻企业负担而设置的递延纳税特殊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仍存在不明确之处。希望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和手续,以确保企业重组能够顺利进行。会计 目前,对会计准则IFR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研究成为全球化趋势。在这一背景下,基于合并报表的需要,希望中国执行灵活的企业会计制度,即在现行以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的基础上,允许企业自主设定会计年度。中国各地向新企业会计准则过渡的处理方法各异,今后强制要求企业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时,希望给企业预留出事先准备的时间,并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统一的措施。虽然该准则在2012年经欧洲委员会认证

137、与IFRS规定内容基本相同,但在部分处理上仍然存在差异。希望进一步推进准则与IFRS的趋同。6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章劳务2022年中国政府根据疫情形势变化适时调整防疫政策,并进一步优化中外人员往来出入境措施,有效恢复国际商务往来以及经济交流。另一方面,部分尚未走出疫情阴霾恢复增长的企业,为维系企业生存亟待缓解用工等成本压力,如何帮扶企业纡困减负、稳岗就业成为中国政府“后疫情时代”新的课题。2022年以来公布、实施的主要政策和行政措施恢复审发日本公民赴华普通签证2023年1月29日,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发布通知,自即日起该馆恢复审发日本公民赴华普通签证。

138、同日,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信息,国家移民管理机构自2023年1月29日起,对日本公民恢复签发口岸签证,恢复实行72/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对日出入境政策的调整,为日本公民在赴华商务往来、工作、旅行、探亲等方面提供便利,有利于促进中日人员往来和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推行外国人工作许可、居留许可优化措施由于主管工作许可审批的科技部门与主管居留许可审批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办事地点不同,外籍人员申办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通常需要“跑两次”。国务院早在2021年10月1日发布的信息显示,国家移民管理局将陆续推出一批包括“工作许可、居留许可一窗通办、并联审批”在内的新举措。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工作要求,各地行政主管

139、机关逐步推进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办事窗口的搬迁与统合工作,将工作许可与居留许可的办事窗口调整为相邻窗口。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政府于2023年2月2日发布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在京外籍人员均可享受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两证联办”服务。目前全国包括北京市、山东省淄博市、广东省汕头市等在内的部分城市已陆续完成工作许可与居留许可申办窗口的搬迁与统合工作,外籍人员申办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只需要前往指定地址即可一次性完成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办理,外籍人员可享受更加便捷、高效、完整的“一站式服务”。新冠病毒感染恢复“乙类乙管”,感染期间工资发放政策变动国家卫健委于2022年12月26日发布公告(2022年第

140、7号),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2022年第7号文发布后,新冠病毒感染不再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适用对象,原有的针对感染期间原则上应全额发放工资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员工向企业提供病休的相关证明后,企业可对其按病假处理、支付病假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指导性案例202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2 167号),公布了包括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确认劳动关系案等7个均为劳动争议相关案例(指导案例17

141、9号-185号)。从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来看,司法机关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性保护政策并未发生改变,企业面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认定依据、竞业限制等问题时应更加审慎,以降低相关诉讼风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典型案例2023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典型案例。从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司法机关在是否采用刑事手段追究责任的问题上立场相当谨慎,但在具有十分恶劣的欠薪情节时将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均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和被告。即使被刑事立案,在起诉前仍然有机会通过积极支付

142、劳动报酬、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方式,获得不起诉的结果,因此一旦发生此类案件应当积极进行应对。2023年的展望期待延迟退休具体方案出台2022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以及2022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均提及了中国将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有关内容,随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压力和养老金发放压力进一步增大,后续有望公布延迟退休的具体方案。希望继续施行稳岗补贴政策2022年国务院、人社部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援企稳岗的有利举措,包括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缓缴社会保险

143、费政策等,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期待2023年相关政府部门能够继续施行稳岗补贴政策,延长稳岗补贴政策的实施期限,拓展政策适用范围,进一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稳定就业。建议(1)工作及出入境相关 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6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染”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并自2023年1月29日起恢复审发日本公民赴华普通签证。这种做法对出入境人员来说非常利好,我们对此表示欢迎。按照目前的规定,来华人员须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入境。为了更好地促进中日两国的民间交流,希望包括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内的主管部门适当

144、放宽入境所需核酸检测证明的时限要求。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中国政府为在华生活和工作的外籍人员提供了根据护照信息生成的身份认证二维码。对此,我们表示诚挚的感谢。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发现,除了新冠病毒疫情防控软件外,一些生活和出行相关的软件往往对外籍人员的身份认证比较复杂,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希望出入境管理机构发放卡式身份证,使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订购机票、开立银行账户及使用各种软件时能够用于身份认证。外籍人员因工作变动而出现跨地区调动的情况并不少见。希望科学技术部和出入境管理机构进一步简化工作调动所需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相关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外籍人员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新办、变更、延期、注销等居

145、留许可的手续时,护照原件被留存在行政机关的时间较长,给外籍人员带来诸多不便。希望改善现状,缩短主管部门对护照原件的保管期限,并在程序中尽量避免提交旧护照原件。目前入境边检已开始采用自助通关方式(自助闸机),使出入境人员能够快速和高效地接受检查。但是,持有外国电子护照和6个月以上中国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向边检机关备案指纹和面像信息后,可以使用自助闸机进行入境审查,而其他外籍人员仍需要通过人工查验通道入境。希望出入境边检机关能够放宽自助通关适用人员的范围,让持6个月以下短期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同样可以进行自助通关。(2)社会保障 在因工作变动而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异地并进行接续时,由于相关手续及待遇

146、领取规则十分复杂,各地养老保险的申请标准也不一致,导致员工异地调动的积极性下降,部分地区出现劳动力短缺等问题。因此,希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进一步减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对人员调动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为异地工作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唯一途径是设立分公司或请劳务派遣公司代为缴纳,这不仅不利于人员的正常调动,也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因此,希望采取措施,让依法设立的企业无需在员工工作地设立分公司也能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 已于2019年9月1日生效,该协定有效减轻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负担,值得欢迎。对于基本养老保险

147、以外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希望同样能够针对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修改,免除外国人的强制缴纳义务,允许其自己决定是否在中国境内进行缴纳。(3)劳动合同 由于存在市场波动导致订单激增、长假后人力短缺等问题,而“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不能满足企业生产需要。希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整劳动法中“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强制性规定,允许企业与员工、工会协商一致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特别申请,通过灵活的方式,合理确定每月加班时间上限。女性员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因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导致出现女性员工向企业申请变更身份的情况,但不同地区对女工人和女干部的身份界定标准

148、并不明确,给企业带来困扰。希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实施之前,明确区分标准或制定统一的退休年龄标准。(4)劳务派遣11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4年第22号)等文件规定,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员工休产假或长期病假时,容易出现人力短缺等问题。希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放宽这一强制性规定,允许企业根据所属行业情况或在特殊情况下适当调整这一比例。(5)其他12 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吸引和稳定人才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这些企业的人才外流问题逐年严重。希望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提供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帮助企业吸引

149、和稳定人才,如对于这些企业在其为优秀人才申请工作居住证时,给予更高的积分或减少获得证书的年限。6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章知识产权现状概要中国正在朝着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稳步推进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政策方面,2020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会议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1年9月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2021年10月印发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2022年1月印发 专利和商标审查“十四五”规划。中国正在根据上述政策,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

150、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中国专利申请159万件(*),有效专利421万件,PCT申请7万件,商标申请752万件,有效商标注册量为4,267万件,均居世界第一。2021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的量化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如下: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9.4件(12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达到4,869亿元(3,200亿元)、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887亿元(3,500亿元)、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2(*)(13)、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81.25分(82分)(括号内为2025年目标值)。此外,WIPO公布的2022全球创新指数中,中国逐年上

151、升至第11位。(本段落中显示的数值中标记(*)为2021年的数值,其他的为2022年的数值)法律制度方面,中国积极修订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加盟相关协议。如2021年6月 专利法 施行,2022年5月加入 海牙协定,2022年8月修订后的 新反垄断法 施行,2023年1月 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此外,配套法规等也在逐步完善。如2020年11月发布 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0年10月、2021年8月、2022年10月三次发布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1月施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2年6月发布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知

152、识产权的取得,根据2022年1月的 专利和商标审查“十四五”规划,针对申请数量的增加稳步开展了相关工作。2021年,专利审查和商标审查数量分别为126.6万件和1,056.8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蓝天行动”等专项行动,要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2021年,共处理非正常专利申请81.5万件,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48.2万件,对2,105家代理机构责令整改。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政府正在落实促进运用的各项措施。截至2022年4月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金额158亿元。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5月印发的 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 提出,2022年底前,达

153、成专利许可超过1,000项。2022年9月印发的 关于确定首批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的通知,确定首批26家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前文已有阐述。)针对假冒产品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开展各种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总局的“铁拳行动”,海关总署的“龙腾行动”(整体)、“蓝网行动”(寄递渠道)、“净网行动”(出口转运货物)以及公安部的“昆仑行动”。2021年,全国专利权行政执法5万起,商标权行政执法3.6万起,公安机关共侦破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1万起,全国海关实际扣留进出口

154、侵权嫌疑货物7.9万批。在司法领域,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不断推进明确诉讼裁判工作。2022年,涉及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民事诉讼一审受理案件数分别为3.9万件和11.2万件。此外,在标准必要专利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禁诉令和全球许可费率的裁定等,凸显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的作用。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立场十分坚定,也正在为实现这一目标稳步推进。鉴于这种情况,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促进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和业务的进一步协调,并创造一个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能够公平公正竞争的环境,这对中日两国企业都是有利的。从这一观点出发,对以下问题提出建议。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课题申请授权的流程外

155、观设计专利制度为了防止产品外观在销售前被公开等,希望能够灵活设置外观设计公报的发布日期。对此,中国外观设计体系已经引入延迟审查制度,2022年10月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延迟审查的期限允许申请人以月为单位进行灵活选择,给予申请人撤回延迟审查请求的机会,可见审查机制正在朝着更加灵活便利的方向发展。我们对此表示欢迎。另一方面,不采用实质审查,存在滥用权利的担忧。另外,中国目前尚未建立秘密外观设计制度,即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请求其外观设计在经过实质审查注册登记后一定期间内不予公开,保持秘密状态。2021年6月生效的专利法延长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此举受到69中国经济与

156、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市场欢迎。但期限仍短于欧洲和日本。商标审查新商标法规定,外国知名商标必须证明其在中国境内的知名度,方能排除第三方抢注。此类抢注商标不仅混淆市场,还损害知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且不当地阻碍了其在中国的活动,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要消除此类商标,需要提供大量证据资料用于证明其知名度。但有时会遇到证据资料未经审查便被直接驳回的情况,审查亦需要很长时间,这给申请人和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负担。此外,使用著名漫画、动画的标题,以及他人驰名(著名)商标等申请注册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现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关于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和保护他人在先权

157、利(第三十二条)的条文都不属于实质审查的范围,因此,合法权利人不得不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这对于合法权利人而言,属于额外负担。商标审查的信息提供与发明专利审查不同,商标审查中未设立信息提供制度,第三方没有提供证据资料的机会,这就增加了被准予注册的权利稳定性并不充分的隐患。推迟商标审查即使某商标权正处于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仍然会有被作为在后申请商标驳回意见中引证商标的可能。目前,没有推迟在后商标申请审查的制度,因此会以存在该引证商标为由予以驳回。造成在先申请商标权的权利终止后需要再次申请商标,不仅给申请人,也给监管部门增加了负担。专利权的抢注专利法并未直接对第三方违法抢注他人发明创造作出排

158、除性规定。这导致真正的发明创造人在遭受第三方抢注后被迫承受巨大的诉讼负担,为有效抑制抢注应解决这一问题。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及补正限制2017年4月1日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放宽了商业模式发明与计算机程序发明的审查标准,同时放宽了注册后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书的补正方式。对于相关部门做出的上述努力深表感谢。但是,中国对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及补正要求仍然严于其他国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标准要求过于严格,过度限制补正或修改将导致发明专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专利审查专利审查方面,在专利申请量持续增加的背景下,主管部门不断缩短审查周期,加快审查速度,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这将更加

159、有利于妥善保护专利,我们给予高度评价。目前正在延长试行的中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不仅可以加快审查速度,还能有效减轻申请人的负担。我们称赞主管部门为开展试行、延长试行以及简化申请资料等工作而作出的努力。另一方面,为促进审查工作,目前建立了优先审查制度。这可能会让外国企业较之中国企业遭到实质性的不公正待遇。比如,优先审查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在中国首次申请并拟在国外申请的发明等。由此,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首次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就无法充分运用该制度。中日PPH要求公开申请等,这与向日本提交申请时的要求不同,在便利性方面存在问题。关于专利申请集中审查,2019年9月3日出台的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

160、试行)使得该项制度取得进展,对此我们表示欢迎。但集中审查的申请条件十分严苛,具体内容亦不明确,令人担忧制度或得不到充分运用。PCT申请的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有的PCT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中提出了否定其创造性的意见,而在各国的国家阶段却被认为具有创造性。因此,申请人很难根据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中出具的意见,对是否进入各国的国家阶段进行判断。有关知识产权竞争环境的现状和课题各类假冒行为反复实施假冒行为虽然日资企业积极配合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但是为了逃避处罚,这些企业采取了各种措施,如对假冒手段进行花样翻新,采取更加复杂的手段等。另一方面,即便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了

161、查处,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相比,其制裁力度仍显不足;反复实施假冒行为的定义不明确;部门间缺乏协调合作,缺少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基于上述多方原因,现行法规对故意反复实施的假冒行为并未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通过网络售假行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在恶意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方面,随着电商业务量的增加,假冒伪劣产品制售企业也在迅速增多。也有某网址出售的数千件商品中有相当一部分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一些电商网站具有显示过去销售数据的功能,假冒伪劣产品制售企业往往通过虚假订单增加了表观销量,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是有销售业绩的可靠卖家。这一行为性质十分恶劣。虽然各家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了统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与权

162、利人积极交换信息等主动措施,但事实上仍无法应对如此多的假冒产品。加之网上交易看不到对方面孔,更换用户名后很容易反复实施假冒行为,因此相比线下交易,在网络上确定假冒伪劣产品制售企业更加困难。此外,在互联网上,有越来越多的网站擅自使用外国企业名称,自称代理商、专业维修中心等,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是与外国企业签订了正式合同的企业,这属于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解决这一问题,监管部门于2019年1月1日施行了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经营者所承担的义务与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并于2021年8月就修订草案征求了意见。跨境销售假冒产品在实际操作层面,海关向权利人发出 海关确认知

163、识产权状况通知书时,往往会附上侵权嫌疑产品的照片。事实上,权利人很难确保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派人前往各地海关,进行真伪鉴别,或者派人前往海关拍照等,再将照7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片等发给能够鉴别产品真伪的人员,然后判断是否需要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因此,海关提供的侵权嫌疑货物的照片对于权利人而言意义极大。另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EC)的发展,在中国境外很容易购买到在华销售的假冒产品。近年,小包裹寄递渠道的不断増加,海关打假力度也在加大,海关和权利人的负担都有所增加。知识产权的流通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或限制特定技术领域的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的转让。

164、2020年中国政府调整发布了最新版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部分限制出口技术(例如信号处理技术和无人机技术)的控制要点涉及范围非常广泛。这可能会导致这些领域的企业对在华研发工作或专利权转让的投资意愿变弱。2022年12月,中国发布了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方案,正在研究进一步明确目录。对此,我们表示欢迎。期待目录进一步合理、明晰。知识产权相关纠纷处理的公平化及合理化合理设定专利权侵权纠纷行政执法权限2021年6月生效的专利法扩大了行政执法范围(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条)。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3月)提出,“适当扩大行政机关查处专利侵权案件特别是外观设计专

165、利侵权案件的权限,可以依职权主动查处,并赋予查封、扣押等执法权力”(第6496号提案)。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称,“我局曾在专利法修改过程中提出相关方案,由于对有关事项仍未形成广泛共识,最终未体现在法律修改内容中,后续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开展调研论证。”(国知建提保函2022 14号)。可见,目前该事项处于上述相关部门的讨论阶段。对专利权的有效性及侵权的认定有一定难度。很多时候,是在履行规定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后,方可做出专利权无效或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判决。此时,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充分考量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按照专业客观的流程谨慎进行。相关当事人就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存在争议时

166、,应交由司法机关做出最终判决。发生专利权侵权行为后,相关当事人对于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是否构成专利权侵权产生争议时,专利行政部门不待司法机构下达判决便急于查处(执行)的做法可能存在问题。明确滥用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就专利权的滥用作出了规定。2022年,相关规定进一步得到了完善。比如,修订了 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 反垄断领域纠纷解决规定(草案)。对此,我们表示欢迎。另一方面,也有不少意见希望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提高对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司法机关及行政

167、机关在日期、期限设定上的考量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若当事一方并非在华居住、决策机关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决策语言并非中文(以下简称“在外国人员等”),会造成其在地区及语言上均存在一定的障碍。在中国的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的应对日期与期限往往设定的较为紧迫。这种情况下,与在华居住且组织内部使用中文决策的普通在华人士相比,在外国人员等在地区及语言上明显处于不利,难以应对。为了协助并非在华居住的各国人士摆脱这种地理上、语言上的不平等,有的国家在设定日期与时限时,会为当事人留以较充裕的时间;有的国家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日期与时限进行调整。因此,对于发生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纠纷,司法与行政机关在设定

168、日期与时限时,应考虑采取相应救济措施,以减轻在外国人员等负担。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调查鉴于知识产权诉讼的专业性以及重要性,中国已在三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2021年12月又增加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市)。同时,许多现有法院也增设了知识产权法庭。这些法院或法庭的一个特点是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在当前的知识产权诉讼中,特别是在与专利相关的诉讼中,鉴于技术升级和复杂化,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用户一方的当事人对技术调查官制度抱有很大期待,技术调查官制度近年来也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尽管如此,目前当事人还无法了解到技术调查官是否参与其中、参与的事项内容、技术调查官的心证与意见等相关情况。

169、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即对专利是否有效、是否侵权进行判断)要求审理人员具备高度的技术理解能力,然而技术调查官是否也参与其中,当事人对此不得而知。因此,当事人没有机会向技术调查官进行技术说明,同时也没有机会去直接了解技术调查官的观点,并向其阐述自己的意见。技术调查官的意见对诉讼有着很大的影响,而当事人却没有机会参与技术调查官选任环节。行使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近年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及注册量急速增加。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无需经过实质审查便可注册,这很难防止存在无效理由的权利产生。这种可能被宣告无效的权利不仅没有保护价值,当其行使权利时还会强行给相关联的第三方带来巨大损失和负担,当权

170、利被滥用时还会阻碍产业的发展与进步。在先使用权制度的执行在企业活动中,为了将研发成果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或认为这些成果尚未达到专利化要求时,可能不会申请专利。但是,这种做法有可能因为信息的泄露等,导致第三方在其后以相同内容申请专利并最终实现专利化。在这种情况下,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在先使用权将得到保护。但是,中国的在先使用权不针对发明,只针对实施产品,且在先使用权得到认可的部分仅限于可以证明其已经被使用的时间点上所拥有的制造能力范围之内。使用相同发明的改良产品或之后扩大的制造范围均不作为在先使用权被认可,从公平角度来看对在先使用人的保护并不充分。判决的执行即使诉讼判决认定为知识产权侵权,也仍存

171、在难以充7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分履行判决的执行难问题。虽然有强制执行制度,但仅限于被执行人拒绝执行通知或可能隐匿财产等情况。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称将对不履行判决者实施社会制裁,并于2016年4月印发了 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但其效果并不确定。目前,202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信息公开相关部门进一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与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判决向社会的公开,并为此所付出的努力值得肯定。然而

172、,依然存在不公开中间判决,或商标局未实现审查决定完全公开等问题,仅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公开的判决书很难掌握案件的全貌,而且有时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得以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公布了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努力推进裁判文书的公开。为了提高对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确保公平性,还需要及时地在合理范围内公开各项内容。技术许可的保证期限等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让与人负有确保技术完整性与有效性等的保证义务,但并未明确定义该义务的时间和范围,那么就可能会被解释为让与人将永久性地负有广范围的保证义务。这将阻碍外国企业向中国企业提供技术许可,对中国政府发展技术交易造

173、成影响。惩罚性赔偿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新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以及同一日生效的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已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此,先后出台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202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2022),惩罚性赔偿的判断标准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具体事例还不多,不同情况会得到怎样的判断,依然难以合理预测。建议1.促进知识产权的适当保护(1)从申请到被授权的流程和保护期限的合理化与规范化 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进行调整(

174、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希望在外观设计上引入实质审查制度。希望针对延迟审查设定更加灵活的延迟期限,允许在延迟期内延长期限,缩短或终止延迟,或者引入秘密外观设计制度,允许灵活设定公开日期。同时,希望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提高到与其他国家相同的水平,并引入自我公开导致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优化商标审查制度(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避免出现国外知名商标被第三方申请抢注的情况,希望在审查时考虑该商标在外国的知名度、商标标识的显著性及其是否属于地方品牌,并在进行相似性判断时,将不同商品服务类别的知名商标也一并考虑进来。同时,对于该项审查,为了确保驳回理由以及标准的一致性,希望今后能够对

175、商标法作出相应修订或者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增加相应规定。在对知名商标进行认定审查以及法院审理时,鉴于当前的商业形态,希望将申请人提供的中国国内网页浏览数、网络销量、与中国行业协会的交流数据等资料作为审查及审理的对象予以受理。此外,为充分保护他人的在先权利(著名漫画和动画的标题等)和未注册的驰名(著名)商标等,希望修改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并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作为实质审查的对象。在商标审查中引入信息提供制度(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提高权利稳定性对权利人本身亦非常有益,希望在 商标法等中引入第三方信息提供制度。商标审查的延期(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被作为引证商标的在

176、先商标若其状态处于相关程序(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等)中,希望对将其作为引证商标的在后商标申请予以延期审查。应对专利权抢注行为(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并未直接对第三方违法抢注他人发明创造作出排除性规定,仅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专利权等的归属问题可由各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我们认为,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还可能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建议统一判断标准,对于真正权利人的转让请求权作出明确规定。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希望在优先审查制度中明确标准并给予公平对待,以免给外国企业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特别是2017年8月1日施行

177、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要求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希望删除该项要求或者明确推荐标准。该办法第三条第五项中将“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作为优先审查的条件之一,希望放宽该条件,即使不是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只要存在外国相关专利申请,便可作为优先审查的对象。希望中日专利审查高速路(中日PPH)尽快达成正式协议,并放宽条件,如允许受理公开前的专利申请等。明确并放宽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的条件(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集中审查方面,2019年9月3日发布的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178、)的第三条7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就集中审查的申请条件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二项条件为“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对此,我们希望能够明确其具体标准。此外,第三项条件为“同一批次内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且实质审查请求生效时间跨度不超过一年”。对于“集中审查的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这一条件,希望能够予以放宽。放宽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及补正限制(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希望将支持要件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要求放宽到与其他各国相同的水平,并且只要权利要求书是以缩小权利范围为目的,就应允许在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范围内

179、进行灵活的补正或修改。PCT申请的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希望使PCT申请的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足够可靠,使申请人能够将其作为进入各国国家阶段的依据。2.实现关于知识产权的公平竞争环境(1)控制假冒行为的各项措施 防止假冒行为的反复实施(建议提交对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希望以国务院的机构改革为契机,对反复实施假冒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统一,实现中央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公安机关之间的处罚信息共享。此外,希望继续切实加大对反复实施假冒行为(包括多次侵犯同一或不同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的严格执法力度,并及时向权利人提供相关信息,帮助其了解是否

180、存在反复假冒行为。海关在作出侵权认定后,会从运输企业处获取侵权货物通关信息中收发货人一栏所填写的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地址等),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权利人,希望通过健全法制保障,使这种情况下能够同时将该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一并告知权利人。(2)应对网络售假行为 加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建议提交对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希望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指导,通过电子商务法的修订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EC)网站运营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以便其迅速删除假冒产品销售网站及非法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的网站;建立防止假冒伪劣订单的机制;建立相应机制,当权利人购入样品、鉴定真伪并向电子商务网站提出申

181、请后,可以获得其所购样品的假冒产品经销商的销售数据;构建防止反复侵权的机制,实现所有平台的统一执行。为进一步提高新电子商务法的可行性,希望制定并出台该法的相关细则。打击跨境销售假冒产品(建议提交对象:海关总署)为确保海关向权利人发出海关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后真伪鉴别的顺利进行,希望研究制定并采取相关措施,让海关和权利人之间的信息共享变得更加容易,例如以电子方式与权利人共享海关持有的侵权嫌疑产品的照片及其他信息。(3)知识产权的流通(建议提交对象: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希望进一步具体明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限制类技术目录(例如信号处理技术和无人机技术)的内容。3.知识产权相关纠纷处理的公平

182、化及合理化(1)合理设定专利权侵权纠纷行政执法权限(建议提交对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的有效性及侵权的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则希望行政机关不要利用职权进行无谓的判定和执行,而是应当与法院配合并根据司法判断进行慎重处理。(2)明确滥用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希望能够明确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判断标准和适用范围,并确保操作的高度可预见性,以免将正当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草率地认定为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3)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在日期、期限设定上的考量(建议提交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

183、权局)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为消除地理及语言上的不公平性,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企业或非所在地居民的,希望司法行政机关尽可能提前通知日期及期限(例如,至少提前半个月至一个月联系当事人并进行调整),或者通过申报当事人可调整日期及期限。(4)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扩大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建议提交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在技术性较强的、需要深入理解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专利有效性判断、侵权判断)中,原则上希望技术调查官参与。在这种情况下,希望能够允许当事人参与技术调查官的选任环节,并在诉讼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向法官及技术调查官进行技术说明的机会,同时向当事人双方公开技术调查官的看法,给予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确保技术调

184、查意见的客观性和中立性)。(5)行使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时的注意义务(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如上所述,我们建议外观设计制度中引入实质审查。如果难以立即引入,则希望作出如下硬性规定:在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使时的评估报告。如果难以实现这一点,则可采取由第三方提出评估报告申请等方式,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同时行使施加一定的法律限制及行政限制。7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6)优化在先使用权制度(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希望扩大在先使用权的范围(作为在先使用权允许实施的对象范围、

185、实施范围)。即,希望在发明和事业目的不失同一性的范围内,认可实施形式和实施形态的变更。(7)加强判决执行力度(建议提交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扩大强制执行权,加强无法强制执行时的社会性制裁等方法,建立判决所确定事项得以切实执行的体制。(8)促进信息公开(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及时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复审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而无需等待终局裁决。同时,希望从信息公开的角度出发,建立完善相关机制,使人们能够通过各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的官网来查阅并获取相关信息。希望建立制度,使任何人均可查阅除商业秘密信息外的审查资料、审判资料的全部内容。对于重要信息(全部或部

186、分),希望考虑提供英文等其他语言版本。(9)许可技术的保证期限等(建议提交对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提到了许可技术的保密期限及保密范围等,对此我们同样希望能够在公平原则下,由当事各方协商决定。(1 0)惩罚性赔偿(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按照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七十一条和同一日生效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或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法定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按照该条规定进行惩罚性赔偿时,由于赔偿金额的区

187、间范围较大,会对诉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希望从确保诉讼结果可预见性的角度出发,通过公布根据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具体明确惩罚性赔偿倍数的适用依据和标准。7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章节能及环保2023年2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指出,2022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完成,2023年将进一步推进碳中和工作与污染防治工作。鉴于今后中国将继续推进法制建设,为了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应落实信息公开,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监督体制和整治力度。日资企业将竭诚开展节能环保工作,并遵守法律法规,但在应对时难免出现问题

188、,希望与相关行业和企业保持充分的信息共享,与相关国家的政府部门进行充分协调。节能及环保问题现状2023年的政府工作在2023年3月召开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过去五年的工作进行了回顾,报告指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8.1、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4.1。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下降27.5,重污染天数下降超过五成,水、土壤污染也得到了治理,稳步推进节能降碳。报告继续提出2023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生态环境质量稳定改善。大气污染现状生态环境部指出,2022

189、年中国大气污染情况整体得到了持续改善。全国339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2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3;PM10的浓度为5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6。各地区的PM2.5平均浓度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4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2.3);长江三角洲地区31微克立方米(与上年相同);汾渭平原46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9.5)。到目前为止,在采取重点措施的地区的改善情况比较缓慢,但与2013年的平均值(京津冀地区106微克立方米,长江三角洲地区67微克立方米)相比,长期来看是稳步改善的。进一步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指出,污染防治目

190、标已切实完成,生态环境得到大幅改善,但同时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实现碳中和任务艰巨,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意见提出污染防治工作2025年目标是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PM2.5浓度下降1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9左右,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重度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实现碳中和随着二氧化碳减排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人们对中日合作实现碳中和的期望越来越高。2023年2月,第十六届中日节能环保综合论坛举行,其主要议题是提高能源效率和使用氢能。为了使日本企业更有效地参与中国的二氧化碳减排等绿色市

191、场,并为之做出贡献,期待中方今后积极提供相关信息,促进交流。电力供应限制2021年从夏季到秋季,各地电力供应受到限制,工厂轮流停电等问题导致部分日资企业的生产受到了影响。虽然2022年总的情况没有上年那么明显,但在四川、云南等水电比重较大地区,还是实施了限电。限电的背景可能是基于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的规定、煤炭等资源价格的飙升、以及干旱和气候变化对水力发电的影响等。突发性限电给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盈利表现带来巨大影响,也有可能对生产设备及客户交易造成影响。为把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小,希望相关部门建立相应机制,尽可能避免限电,确需限电时,应做好事前通知等工作,给企业留出充足的准备时间,为降低影响

192、做出应有的预案,构建公平且合理的规则,选定限电企业。环保相关制度的情况和政策动向2023年的环境污染防治目标生态环境部于2023年2月召开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年七大重点任务:一是积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践;二是扎实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是扎实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四是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五是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六是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七是加快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日资企业将竭诚执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希望对内外资企业执行统一标准,杜绝经办人员执法的随意性。希望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行政指导时,以书面形式出具法律依据以及企业违规的

193、数据证据。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2021年11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提出,为了实现2025年全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以上的目标,将涉重金属排污单位全面纳入排污许可8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管理,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与监督管理工作。一直以来,日本企业为配合环保管控进行了各种努力。希望有关部门做出相应考虑,避免新增规定对企业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或影响企业运转。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中国版RoHS)中国为减少有害物质含量,降低环境污染,针对大量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于20

194、16年1月21日颁布了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现行中国版RoHS),以取代2007年开始施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中国版RoHS),该办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限制对象不仅限于电子信息产品,还扩大到包括白色家电、照明器具、电动工具等在内的电器电子产品,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对象有害物质:铅、汞、镉(及各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二)对象产品种类:电器电子产品,由原中国版RoHS的电子信息产品扩大到涵盖白色家电、照明器具、电动工具等更大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通过常见问题列举或说明适用范围外的产品);(三)制度概要:分为适用

195、所有对象产品的“第一步”和以目录指定的产品为对象的“第二步”。第一步对象产品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的材料,在其投放市场时要在产品或说明书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和含量等。第二步 指定污染控制重点管理产品,除适用例外情形外,限制在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制造、销售含有有害物质的产品。针对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限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除了认证机构的认证之外,已建立起承认企业自我符合性声明的制度,并要求企业自2019年11月1日起向已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报送符合性信息。对象产品是在2018年3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5号中提及的冰箱、空调等12种产品。截至20

196、23年2月底,中国版RoHS合格评定制度的公共服务平台报送情况具体如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统计数据):共有1,288家企业进行了报送,上传合格评定信息15,789条,涉及产品23,913种。中国RoHS正在针对新增四项邻苯有害物质(四项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进行法律修正及相关标准修订探讨工作,在2022年12月12日以线上形式举办的“中日电器电子产品环境论坛”上,两国产业界进行了意见交流,期待今后继续开展这种交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国版WEEE)被称为中国版WEEE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于2009年颁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以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

197、调、个人计算机等5类产品为对象,旨在促进废家电的回收处理。回收处理制度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对象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处理基金,该基金用于向回收处理企业发放补贴,通过这一机制推动废家电的回收处理。对象产品最初包括5类,2015年2月增加到14类,新增了热水器、吸油烟机、移动通信手持机、复印机、打印机、监视器等,增加的种类自2016年3月起实施。但是在自2021年4月起开始启用的修订版回收处理费用表(财税 2021 10号)中,并未针对新增对象种类做出详细定义,并未提及基金的征收标准、补贴额等,亦尚未开始征收基金。另外,在补贴发放方面也出现了回收处理企业申请补贴后,补贴

198、的发放滞后1年以上的情况。制度构建本身有待进一步改进。防止石棉混入及管理在日本,禁止进口包括温石棉在内的所有类型的石棉以及石棉含量超过产品自身总重量0.1的产品,但自2020年12月以来,在以中国产硅藻土为主要原料的产品中,已发现有多款产品的石棉(温石棉)含量超过了0.1。石棉属于一种天然矿物,多以杂质的形式微量混杂在某些特定的矿物中,为防止产品中含有石棉,制造商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需要自行进行分析检测以确认原材料中是否混入了石棉。另一方面,在中国,获得ISO/IEC17025认证(CNAS认证等)且能够进行石棉含量检测分析的实验室少之又少,这导致那些处于出口产品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上的企业难以掌

199、握石棉的含有情况且难以进行管理。产品或原材料可能会在不具备可追溯性的情况下,无意中混入石棉,而企业可能会误将含石棉的产品或原材料出口到日本等禁用石棉的国家,这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建议 中国各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正在逐年改善,但仍需继续加强治理,以推进解决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期待能够有更多的日资企业参与到生态环境部以及各省市所实施的项目中,同时促进其技术和设备的引进与推广,为改善中国的环境问题贡献力量。从推广先进产品和技术的观点出发,希望尽早发布项目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交申请或研究提案预留充分的时间。2015年1月起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等加强了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

200、。对于守法经营的日资企业,希望政府部门在进行监管和查处等执法工作时,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实施统一的标准,杜绝经办人员随意执法。希望对企业进行行政指导时,以书面形式出具法律依据以及数据等企业违规的证据。希望生态环境部等在制定环保与节能相关的政策、法律和规划时,与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相关行业充分交流信息,在与相关国家的政府机构进行协调的基础上向前推进,同时需要继续完善实施细则,明确相关解释以及相关咨询窗口。此外,希望各地方、各部门在执行新规定时,与国家8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标准(GB)和地方标准(DB)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考虑企业的能力,对现有设备适用新规定

201、设立过渡期和采取过渡性措施等,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危险废物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处理,但这类企业的处理能力存在缺口。另外,运到异地处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的规定,获得接收地的批准,这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希望有关部门掌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出的危险废物的分类处理需求,根据有处理需求的类别和地区尽快引进处理企业,尽量简化转运到市外或省外处理时的审批手续,同时放宽企业本身对自产危险废物回收处理的限制,引进奖励机制。2021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未来所覆盖的行业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对此,希望今后继续与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相关行业共享信息,并与有关国家政府机构做

202、好充分的协调,以便能够准确预见和预测其对于相关项目的影响。在以二氧化碳减排为目标的能耗控制政策等背景下,突然的限电令开始成为一种常态,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给企业造成机会损失。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在断电之前及早发出通知;将相关时间表和减排目标可视化;不再制定一刀切的目标,对那些环境贡献度较高的企业不再予以限制;确保所设定的目标不会影响企业生产和经济增长;确保稳定供电,满足实际需求。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自2018年起中国政府开始逐步减少可再生能源补贴,这导致可再生能源的采购与应用比以前更加困难。希望能够从持续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角度出发,对于那

203、些致力于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的企业,采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各种激励措施。此外,企业可能会通过租赁发电机和引入天然能源来应对限电,并通过引入高效率设备来提高能效,对此,希望能够扩大补贴范围,在企业采取这些措施时为其提供补贴。希望推进国际可再生能源证书(I-REC,国际绿证)和中国政府批准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EC,中国绿证)的互认,以推动建立多样化的可再生能源采购渠道,提供便捷、价格合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实现电力行业(包括推进可再生能源)的绿色改革。希望政府出台激励政策,如税收优惠和奖励,以鼓励积极引进可再生能源、采取先进措施努力实现碳中和的企业。有关部门在2020年9月宣布,到2025

204、年,将在移动出行领域向示范城市群(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河北省、河南省等)拨付奖励(每个城市群最多可获得奖励17亿元)。虽然已详细公布了计算奖励的指标,但是对于外资企业应如何申请该项奖励,并未就具体的操作方法作出说明。氢能源领域是中日合作前景广阔的一个领域,希望就该项奖励的相关实施细则、是否适用外资企业等方面,向外资企业作出详细说明。为促使企业更加积极地推进二氧化碳减排,希望能够考虑设置相应的窗口,以促进政府与企业合作,积极推进节能、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二氧化碳回收和数字化转型等,同时,进一步推进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企业间的协作与合作。11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中国版RoHS)

205、在2019年7月举行的“中日RoHS国际论坛”上,日本电机电子四团体提出了发布合格评定制度常见问题解答(FAQ)的建议。然而,截至2023年1月依然没有任何出台的迹象。中国RoHS公共服务平台于2019年12月正式上线运行,用于统一管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信息、公布合格评定结果。截至2023年2月底,共有1,288家企业在平台上传合格评定信息15,789条,涉及产品23,913种。未来发布的FAQ在目前注册的产品进行修订或增补时,会产生巨大的成本。这样的风险将会导致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此,我们再次建议尽快公布FAQ。此外,在论坛期间,我们还针对电池的使用提出了相应建议,希望贵方

206、能够对此予以进一步考虑。考虑到今后达标管理目录的增补收录,以及对对象物质及限值存在“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的表述,建议今后继续推进日本电机电子四团体与工信部之间的交流。1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国版WEEE)在回收制度中,处理基金征收额的设定(决定)依据、实际处理、补贴的支付及其他基金的使用用途等情况均不明朗,希望对其予以公布以确保公平性。增加了对象产品,并于2016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为了让包含此类追加产品在内的所有对象产品及其征收标准额准确反映实际处理情况,并确保公平性,希望按照每个产品种类管理基金,并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补贴金额及征收金额,适当调整和删除对象产品的种类。

207、为确保参加该制度的企业间公平,希望尽快向已通过认证的回收企业支付补贴。13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出了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希望该制度不会与已开始实施的中国版WEEE形成双重监管,不会给经营者造成过度的负担。此外,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希望能够创造机会,充分听取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14 关于2020年实施的VOC限值标准(7项国家标准(GB),根据新出台的豁免政策,VOCs等有害物质排放量较低的生产企业,或者已采取充分减排措施的企业无需采取限产措施,这一点值得称赞,但要想获得这一资格,企业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对

208、此希望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减负。8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15 虽然中国已就油墨中部分重金属的限量提交了WTOTBT通报,但油墨用途广泛、供应链冗长复杂,企业需要充足的时间来进行应对准备。对于此次的标准方案,希望能够有机会与相关方面就此进行充分的探讨,并预留出2年以上的过渡期。16为了切实把握并防止出口产品中混入石棉,希望能够督促那些以天然矿物为原料的产品生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石棉的管理,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扶持通过ISO/IEC 17025认证(CNAS认证等)的石棉检测分析机构的发展。17 为了进一步防范含石棉产品的出口风险,希

209、望能够尽快批准安全使用石棉公约(ILO第162号公约),同时希望能够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包括温石棉在内的所有种类的石棉,明确作出石棉含量不得超过0.1的规定。18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通过了“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生物多样性保护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全球性问题,同时,在资金和技术方面也面临着各种课题。目前一些日资企业正在利用“协生农法”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来开展业务,对此,希望今后进一步促进与外资企业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方面的交流和技术引进,并在政策和经济方面出台优惠措施(例如税收优惠等)。8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

210、议第章技术标准及认证2015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印发 贯彻实施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以下简称“行动计划通知”),同年12月,又公布了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本次标准化改革,除建立国务院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外,还列举了以下工作内容:(一)整合精简现行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二)对现行推荐性标准进行整合修订、废止和去重,分批次修订已经滞后于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标准;(三)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四)放宽企业标准限制,提升企业标准活力;(五)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等。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中国标准化工作问

211、题,中国于2017年11月颁布了 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中国标准化工作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的方针。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的 外商投资法 第15条中规定要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新 标准化法 的概要新标准化法根据制定机构,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的经济、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在全国范围统一实施的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为保障人体的健康、人身与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

212、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求而制定的、强制性适用于对象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等的国家标准。产品和服务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禁止制造、销售、进口或提供、供应。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构批准后予以公布。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指根据基本和通用需求,或者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配套,或为满足在各相关领域发挥指导性作用所需的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国家标准,不强制对象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采用。通常,推荐性国家标准对企业没有强制性约束力,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但企业一旦选择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就要受到该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约束。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为满足未被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且需

213、要在相关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新标准化法实施前制定的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而新标准化法实施后制定的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为满足地方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新标准化法实施前制定的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而新标准化法实施后制定的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批准后)的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再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是指

214、为了满足市场以及创新需求,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与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是首次被纳入新标准化法的新标准,新标准化法实施前没有团体标准。制定团体标准无需事先获得行政许可,社会团体和产业技术联盟可自主制定并予以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为满足企业内部需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业务要求而制定的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自主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经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并发布。外资企业参与中国标准化工作2

215、017年11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联合颁布了 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包括境外企业或其他境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参与中国标准化工作的,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据此,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参与以下标准化工作。8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一)可以参与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和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二)可以作为委员或观察员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等);(三)可以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

216、SO)的相关活动。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的 外商投资法第15条中规定要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此外,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4月19日发布的中国标准化发展年度报告(2022年),2022年,中国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新增外资企业委员752人。有792项国家标准采用了ISO、IEC的国际标准。2022年,全年发布国家标准外文版335项,涵盖节能低碳、装备制造、服务业等领域。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2月19日共同制定了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标准管理

217、工作,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之后,作为该规定的实施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推荐性标准GB/T2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关注该规定的今后执行情况是重要的。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问题,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有记载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当时名称)2017年3月23日公布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也对其进行了讨论。之后,该指南未见进展。企业期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禁止滥用

218、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9月1日施行)对标准必要专利做出规定。然而,该规定仅笼统地提及了反垄断行为。今后还需继续关注该指南的制定情况。个别案例(信息安全及商用密码相关)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近年来,中国政府陆续制定并完善了“数据三法”,即网络安全法(2017年施行)、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于2021年施行)。2022年9月,发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该法进行修订。与此同时,在下位法规方面,2022年2月修订了2020年6月施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并积极制定和完善了相关规则,规定了数据出境的各项要求和认证程序。分别

219、于2022年9月施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11月施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12月施行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V2.0,2023年1月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此外,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也在经过征求公众意见(2022年6月)之后,于2023年2月正式颁布,并将于2023年6月起施行。随着作为上位法的数据三法的相继颁布和正式施行,相关下位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制定当中。今后,拟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重要数据目录依然有待正式公布,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包括下位法律法规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在相关标准方面,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22年1月和2

220、022年3月分别发布了 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和重要数据识别规则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商用密码相关法规建设1999年引进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规定,将国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带入国内或使用时需申报并获得审批,并且该类产品仅限以加密、解密操作功能为主的专用设备及软件。国家密码管理局曾于2011年宣布修订该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该法在修订过程中,于2017年4月及2019年7月就中国密码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于2019年10月发布,2020年1月开始施行。2020年8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将商用密码纳入规定范围,要求商用密码产品在销售

221、或提供时,必须接受具备资质的机构的检测和认证。同时,还规定该检测和认证适用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避免重复检测认证;国家部门不得要求检测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专有信息。建议中国通过修订 标准化法,正在逐步完善制度。例如,将强制性标准整合到国家标准,制定行业标准,梳理各标准之间差异并进行整合与废止等措施,这些举措值得肯定。2017年11月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2020年1月施行的外商投资法第十五条以及2020年6月施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均明确指出要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值得肯定,希望在实际操作层面能够

222、确保按照这一法律精神落实实施。举行了关于网络安全法的说明会,政府为法律说明做出的努力值得肯定。期待中国以国际化的开放姿态提高透明度、确保公平性,对可能阻碍技术创新的制度及其执行加以改进。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提高透明度、确保公平性(对制度设计过程的建议)为避免因国家标准的解释和制度执行的差异造成混乱,希望进一步提高认证、试验相关程序的透明度和合理性。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官方标准的过程中,按照内资和外资来区分会员资格与费用的现象依然存在,各标准工作组未对运营方法加以9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统一,缺乏透明度。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表明

223、了外商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可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的方针,这一点值得高度肯定。希望贯彻落实该方针,并在制定及修订标准化工作相关政策的过程中,以公开为原则,允许外国企业按照与中国企业相同的条件参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定工作组,为外资企业的参与提供便利,以此提高相关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在实施强制性标准和认证等时,希望不要仅仅通过会议形式传达内容,还要在所有相关机构和部门的官网主页上,正式公布对企业有影响的规定和内部文件、解释、说明会的召开信息以及常见问题解答(FAQ)等相关信息。对于新领域,希望尽快明确标准的制定部门,并统一建议的受理窗口。从标准的公布日期到实施日期,应预留充足的过渡期。特别是

224、强制性标准,应当确保一至三年的过渡期,且起算日期应为任何人都能从公共渠道获得的新标准启用之日。当企业为应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而采取措施时,由于并列标准尚未公布,企业可能无法在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日期前完成这些措施。希望同时颁布强制性标准及其并列标准。创新的基础(对标准内容的建议)部分标准设置的实验条件在现实中不可能实现,设置的参数过高更像是目标值或理想值。希望避免制定过于严格的规格及过于详细的标准。未兼顾技术水平及社会状况的标准,可能会阻碍技术进步及自由竞争,与中国推进技术创新的政策方向背道而驰。在推荐性标准的处理上,存在因被法律法规引用而成为强制性标准之忧。希望在研究制定标准时,建立相关机制,事先

225、说明与制度的关系。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 在中国,对于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数据安全相关法规,会通过办法、细则、标准等形式对其具体内容作出规定,目前已开始着手逐步制定,但同时也有许多尚未开始制定或尚处于意见征求阶段。希望在制定过程中能够听取外资企业等相关方的意见,同时在制度制定及执行方面,应注意避免对云服务等新业务的发展形成阻碍,不要歧视性对待外国产品和服务。此外,我们希望相关政府部门在实施时提供必要的事前指导,确保企业充分的应对时间,并在相关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和合作,以确保顺利实施。在各项制度的执行方面,希望作出以下改善,提高可预见性,确保企业能够守法经营:明确相关解释;预留足够的准备时间;简化

226、各项手续并加快办理速度;对申请和查询作出书面回复并召开说明会等。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境内存储义务和跨境传输的限制(数据本地化)可能会对企业开展国际业务形成阻碍。数据的流通应以信任为基础自由开展。2019年6月举行的G20大阪峰会提出了“基于信任的数据自由流通(DFFT)”的概念,政府在制定数据安全政策时,希望能够以此作为参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中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数据处理者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前,应当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但对于作为必要条件列出的“重要数据”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并未明确具体所指,希望在细则中提供具体示例。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执行相关制度时,希望在研究

227、修订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时,确保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充分考虑日本产业界的意见。9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章物流2022年,新冠病毒疫情进入第三个年头,2月份的北京冬奥会以闭环方式举办,3月底开始上海封城并持续两个多月,持续的“动态清零”政策导致消费低迷,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实际GDP增长率为3.0,与2021年的8.1相比大幅放缓。在物流方面,根据各家企业的应急计划(BCP计划),经过不断摸索,建立了一条绕过上海的运输路线。进入12月,全国特别是大城市的确诊人数不断增加,多地优化调整疫情防疫政策,大幅放宽了核酸检测策略和隔离措施,确诊病例急剧增加。物流方面

228、也一度出现了人员短缺的局面,但与此同时,有些货主企业也因员工感染而导致生产活动停滞,在大约3周的时间里全国有80%以上的人员感染新冠病毒,并逐渐趋于平稳。从2023年年初开始,放宽了人员流动的限制,取消了对货物的消毒工作,有望有序恢复生产活动和恢复货运舱位供给。经济环境表:2022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及与主要国家和地区进出口贸易统计(单位:亿美元)出口进口进出口总额金额同比(%)金额同比(%)金额同比(%)日本1,7294.41,845-10.23,574-3.7美国5,8181.21,776-1.17,5940.6欧盟5,6208.62,854-7.98,4732.4东盟5,67317.74,

229、0813.39,75311.2非洲1,64511.21,17511.02,82011.1世界合计35,9367.027,1601.163,0964.4资料来源:海关总署2022年全国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4.4%,其中,出口同比增长7.0%,进口同比增长1.1%。与2021年的进出口增速均超50相比,2022年的增速大幅放缓。但这是疫情最后阶段全国各地经历了封城之后的数据,即使不考虑这一点,也可以发现,中国的对外贸易量依然保持在一定水平。自2018年7月中美贸易摩擦发生以来,两国在加征关税方面针锋相对,受此影响,继2021年之后,2022年中国与东盟和非洲的贸易额在进出口总额中的占比继续保持着显著

230、的增长态势。进入2023年,菲律宾总统马科斯和柬埔寨首相洪森相继于1月和2月访华,可以看出中国在外交上加强了与东盟的关系。表:2022年中国各类运输方式的货运量货运量(单位:亿吨)货物周转量(单位:亿吨公里)运输方式重量同比(%)周转量同比(%)铁路49.84.435,9458.1公路371.2-5.568,958-1.2水运85.53.8121,0034.7民航0.06-17.0254-8.7合计506.56-14.3226,1602.9资料来源:交通运输部统计数据物流形势2022年3月至5月,由于上海封城,迫使来华运输路线发生了重大调整。海上货运方面,据交通运输部统计,全国主要港口2022

231、年(截至11月)货物吞吐量为143.1亿吨,比上年同期仅增长0.7。从月度同比增速看,随着上海封城,3月份转为负值,9月之后重新恢复为正增长。与此相同,国际货运量达到460,728万吨,全年同比下降1.9;集装箱货运量全年达29,587万标箱,同比增长4.7。在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方面,特别是中国发往欧美的远洋航线运费与发往亚洲的近海航线运费均出现了下降。2022年1月,上海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SCFI(Shanghai Container Freight Index)首次突破了5,000点大关,此后开始持续走跌。美国航线方面,流通巨头和家具行业等美国大型进口货主由于库存增加而停止订货,导致供需趋

232、于缓和。越来越多的货主避开拥挤的西海岸,将准备销往美国中西部的货物转向东海岸,从而消除了西海岸远洋船舶等候入港的情况,远洋航线准点制度的恢复也提升了运力。欧洲航线方面,主要是由于俄乌冲突引发的对石油采购的担忧造成了电价的飙升,从而导致了购买力下降,来自海外的采购需求也随之下降。发往欧美航线的各大航运公司纷纷结成联盟,并投入大型船舶,因此很难灵活进行供给方面的调整,无法将远洋船舶调整至其他航线。航空货运方面,继2021年之后,许多从中国起降的国际客运航班依然处于停运状态,继续保持了由航空公司主导的市场,主要由货运专机运输,并根据航空货运需求调整供应舱位,同时利用客运航班不载客、只载货。然而,20

233、22年第四季度以来,世界各国纷纷将工作重心从疫情防控转向恢复经济,中国国内也率先出现了降价的迹象。航空运费也以紧跟海运市场行情的形式,运输单价于2021年12月达到峰值,此后不断下降,虽然受2023年1月开始的放宽旅客往来限制的影响,仍未恢复到2019年以前的运行水平,但预计随着今后更多航班的复航,单价将会进一步下降。虽然2019年9月9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启用的北京第二大机场大兴机场因新冠病毒疫情没有国际航班,但进入2023年,将再次开通国际客运航班。此外,还应着手开发该机场的货运功能,但目前尚未有航运企业计划开设中转仓库,今后货物运输的收运方法值

234、得关注。在2022年12月疫情不断蔓延的情况下,中国国内的核酸检测体系陷入了难以维系的境地,抗原检测试剂盒、退烧药及感冒药的需求迅速增加。原本检测试剂盒是医疗器械,对症治疗药品也需要由指定的进口商取得注册编号才能办理进口手续,但许多日本企业与2020年春季口罩短缺时一样,为驰援中国当地员工,开通紧急运输服务的需求急剧增加。虽然有行邮税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金额和体积内内进口馈赠物品,但在此期间也被暂停通过国际快递和国际邮递进口这些救援物资,从而无法及时将救援物资送到需要的人手中,这将成为今后应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蔓延和传播的一个课题。公路运输方面,由于各地发生的新冠病毒社区感染,政府采取了社区封闭管

235、理等措施,并实施交通管制,这给国内经济活动带来了巨大冲击。据交通运输部统计,2022年公路货物运输量3,711,928万吨,同比下降5.5%。铁路运输方面,2022年,中国铁路货运继续保持高位增长。据交通运输部统计,2022年货物运输总量498,424万吨,同比增长4.4。这一增长得益于即使在封城期间,中国的铁路运输系统也依然能够相对稳定地按照既定时刻表进行运输,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可以认为是随着环境意识的日益提升,铁路运输的重要性得到认可。中欧班列是“一带一路”标志性的“陆上丝绸之路”国际铁路运输通道,自2011年开行以来,截至2022年1月已累计开行5万列。据悉,2022年8月21日,中

236、欧班列自年初以来开行的列车数量已超过1万列,这一数字的实现比2021年提前了十天,到2022年底运行1.6万列,与2021年的1.55万列相比,增长3.2%。自2022年2月底俄乌冲突爆发以来,欧洲各国和日本企业避免使用途经俄罗斯的中欧班列。尽管如此,班列的开行数量依然不断增加,这可能是其用于中国和俄罗斯之间运输的缘故。日本国土交通省也在考虑补充预算拨款,为打造一条绕开俄罗斯的铁路运输线路提供支持。这条线路将跨越哈萨克斯坦和部分里海,首先利用船舶再转为铁路运输,并途径伊斯坦布尔。2022年的海上运费出现了下降,日资企业的货物也转为利用更加稳定的运输路线,在这两方面因素的作用下,日资企业的货物运

237、输开始逐步脱离铁路方式。另一方面,随着中国与东盟贸易规模的不断增长,从泰国经由老挝到中国的铁路运输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截至目前,仍有部分货运需要通过公路进行转运,此外,包括租赁集装箱的管理在内,依然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课题,但其今后有望发展成为中欧班列之外的一条新铁路运输路线。目前各领域都在积极致力于推进信息的数字化转型,在贸易通关领域,包括贸易通关业务的无纸化、电子数据交换(EDI)、贸易关系行政部门之间的数据联动在内,分阶段实施的数字化转型正在与通关制度改革同步向前推进。全国统一的“通关一体化”系统使各项通关流程的业务效率得到了提升,在提速的同时进一步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与HS编

238、码相关联的、其他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编码,各地区在现场操作方面依然存在着差异,希望进一步统一操作规范。中国的AEO制度始于2008年4月实施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自2011年以来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从最新动向来看,由于取得标准认证而获得的好处有限,2020年获证企业数量为28,860家,较2018年的36,976家下降21.7。并且出于防疫考虑,一直以来并未进行认证续期的审核。随着海关恢复对各企业的定期审核,这些企业未来的动向令人关注。日本在 综合物流施政大纲(2021年-2025年)中提出了物流数字化转型的目标,但与中国相比,日本的行动较为缓慢。在2015年以来持续扩张的跨

239、境电商领域,日本到中国和中国到日本的服务均由原本不是物流企业的中国平台企业主导。日本的配送成本上升也引起中国企业的担忧,日本各快递公司也在努力通过推进“送货到指定位置”的配送方式来降低二次投递的频率。但是需要时间来改变长期形成的商业习惯,未来的关键是通过中日两国配送标签共享、通关时产品数据库互用等新思路来节省人力。建议 机场及港口的集装箱货运站吞吐的进出口货物,依旧频繁遭遇存放场地建设不完善(污浊、漏雨等)和定点企业粗暴分拣作业导致货物破损、海关查验导致商品污损或遗失、查验后包装受损等问题。另外,部分机场的货运设施,不仅接货区域的搬入货物混杂,而且下雨时的受潮污损对策也是一大课题。希望改善查验

240、过程中货物装卸质量,完善货物设施及周边的环境,同时积极放宽对物流企业人员入场与在场的限制。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抗原检测试剂盒、退烧药等非处方药(OTC)的需求在2022年12月一度骤增。原本以行邮税方式进口个人自用医疗器械和药品时,可省去常规进口程序,但实际上却出现了根据政府命令,取消了行邮税进口的情况。很明显,日本企业为保护企业的当地员工,使用行邮税方式进口抗原检测试剂盒和退烧药等是一项应对疫情的紧急措施,这种进口并不是借供应紧张之机以倒卖为目的。对于那些属于个人自用品范畴的物品,希望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保持政策操作的稳定性,避免监管部门任意开放和关闭行邮税方式的进口通道。经过通关一体化改

241、革,检疫部门和海关合而为一,通关程序得以加快,但全国各地仍存在操作不统一的情况。在一些案例中,尽管HS编码表所附监管代码完全相同,但仍会被要求分别提交说明资料。有些地方的海关在规定发生变更时并不会提前发布变更通知,这导致企业在规定实施当日或已开始实施后才得知变更情况。对于规定变更等重要通知,希望事先书面或在网上发布通知,并确保通知内容易于理解。受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进口冷藏冷冻食品的实9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际操作存在些混乱。预计未来仍可能会出现需要采取与季节性流感相同的防疫措施的情况,希望应对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基于科学依据的标准化的统一规定。许多情

242、况下,化学品和危险品的进口通关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有时企业会出于商业机密考虑而不能标明货品的详细成分,在这种情况下,货物检查需要很长时间。对此,希望能够简化相关手续流程并加以灵活应对。中国对国际海运和中国国内运输的危险品的运输包装要求不同,导致企业成本负担增加。中国各港口在制度执行方面存在差异,希望以统一的方式放宽监管。单一窗口平台(通关申报系统)对作为信息提供方的“报关企业”统计和下载数据作出了限制,希望考虑重新开放这一功能(进出口企业可下载自身货物的申报数据)。9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10章政府采购2022年11月7日举行的2022年中国国际公共采

243、购论坛上,中国财政部副部长表示,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6,399亿元,与财政部2020年公布的36,970.6亿元相比,减少了571.6亿元,降幅为1.55%,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为10.1%,较上年的10.2%微降了0.1个百分点。不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于2022年4月7日发布的 中国公共采购发展报告(2021)显示,中国公共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采购、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采购等,2021年公共采购总额超4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了8%以上。在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方面,2022年政府并没有就此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我们将继续关注有关制度的完善和各地落实情况。20

244、22年出台的相关政策及动向中国政府为加入 政府采购协定(GPA)持续作出努力2022年11月7日,财政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了2022中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联合国驻华机构、多边开发银行(MDB)、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央相关部门和全国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优秀供应商代表共300多人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论坛。财政部副部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世界贸易组织(WTO)副总干事分别致辞。财政部副部长表示,中国坚定不移地坚持对外开放战略,积极有为地推进政府采购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此,中国政府正致力于尽快加入 政府采购协定(GP

245、A),以实际行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上海市副市长表示,上海将主动对标政府采购协定(GPA)等高标准国际规则,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并在上海自贸区率先实施与GPA规则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规则,出台国内首部鼓励外商投资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上海市政府采购。WTO副总干事重点介绍了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的重要性、目前进展,以及第12届部长级会议有关国际公共采购应对新冠疫情以及支持粮食采购取得的重要成果。从中央政府的态度、地方政府的实际行动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沟通交流活动可以看出,中国政府正在为加入GPA不断做出积极努力。财政部公布修订后的 政府采购

246、品目分类目录财政部于2013年印发的旧版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已不能满足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需要。此外,由于目录的服务分类需要全面反映各类新型服务业态,为此,财政部于2022年9月公布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对服务类品目进行了大幅的调整、补充和细化,改动较大,尤其是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方面,新目录对照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调整了教育服务、社会服务、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等分类,新增了科技公共服务、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等类别,指导性目录中的所有目录均已在新目录中得到体现。新目录的实施将对政府采购服务活动产生较大影响,可有效控制政府购买服

247、务范围,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服务工作。新目录中规定了“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这一原则有利于提高预算的使用效率,可以有效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进程,有利于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时的采购供需管理水平。新增加的公共服务类别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利于公共服务的多元化发展。新目录与指导性目录的统一有利于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效率。印发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于2022年5月16日印发了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

248、、资格库;要求对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各类产品的需求标准,并合理确定相应产品的最高限制单价;要求无明确需求标准的不得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同时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和备案。要求框架协议采购也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依法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2022年5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并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采购主体要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

249、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求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此外还要求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等方式,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关于“安可”或“信创”制度在2019年,有部分日企不断反映在政府采购中存在着因为是外资企业的产品而未能中标或者未能参加竞标的情况。虽然中国政府并未公布正式通知等书面文件,但据我们所知,地方政府在进行采购时,将国产产品作为了一个必要10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条件;此外,根据中国美国商会白皮书等资料,自2019年起,被称作“安可”或“信创

250、”的制度开始施行,符合此类标准的产品将依据该制度被名单化,未被记录在该名单上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将不被采用。也有人指出,由于名单相关的正式信息并未向外资企业公示,政府采购对象产品的选定条件和标准也同样未公开,对外资企业来说,很明显处于较为不利的状况。这种趋势在整个2021年仍在持续,因产品属于外资企业制造而失去政府采购订单或无法参加投标的情况依然存在,而另一方面,“安可”或“信创”相关制度的实际进展情况依然处于不明朗的状态。如上所述,财政部于2021年10月发布了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 35号),要求实施政府采购的各级单位和部门要保障内外资

251、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外资身份而无法参与政府采购的情况并没有改变。此前中国国内有关“安可”或“信创”的报道一直主张“以国产产品替代 国外产品”,产品的核心零部件和技术由中国企业自主开发制造已成为入选“安可”或“信创”名单的必要条件。2021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的中国电子学会发布了 中国信创产业发展白皮书,指出作为信创制度的适用对象,产品领域由“基础硬件、基础软件、应用软件、信息安全”四部分组成,其中“芯片、整机、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是最重要的环节;应用方面,一共列举了10大领域,除党政相关外,还包括金融、电信等主要基础设施。此外,该白皮书显示,未来三年(2021

252、年-2023年)信创制度将开始在重点行业领域全面推广。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信创的影响仅在部分产品领域显现,但未来,在商品、服务领域中,对于重要零件和软件,强制要求使用中国企业自主开发、制造的产品的范围恐怕将会更加广泛。由于这些名单并未在可确认的范围内得到广泛公开,或由于入选条件不够透明,外资企业不得不担心是否会因不合理的条件而被普遍排除在外,是否会因此而蒙受损失。因“安可”或“信创”制度未正式发表产生的诸多问题根据中国国内的大量相关报道,实际上,以外资企业的产品为由而未能公平参与采购、未能中标的例子也是存在的。其他国家也会制定相应制度,针对采购对象设限,并且会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基础上,

253、将其制度予以公开,其采购标准也是公示的,而且一般也仅限定于在国家安全保障层面加以运用。另外,在中国,政府采购的范围包含了国有企业的采购及受政府补助企业的采购等情况,采购范围比其他国家更为广泛。如果政府采购全部都适用“安可”或“信创”制度相关名单,采用国产产品替代的话,很可能会对外资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也存在着被外国政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或者贸易壁垒的状况。2023年展望继续推进加入GPA的各项工作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2022年中国有关加入GPA的各项工作进展有所放缓,期待2023年能够积极加快推进加入GPA的各项工作。希望中国政府可以主动与各成员方积极展开谈判,不断完善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254、通过实质性行动,尽快与各成员方达成协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虽然在2022年3月29日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2022年立法工作安排中列入了 政府采购法的修订计划,但是截止到目前,该法的修订并未完成。希望财政部能够积极推进该法的修订工作,早日将修订稿上报国务院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期待财政部于2021年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 35号)能够得以贯彻落实,使外商投资企业能够真正、有效地实际参与各级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希望已实现自身发展并引领世界前行的中国能够建立与自身地位相匹配的政府采购制度毫无疑

255、问,经济的飞速发展使中国成为了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效仿中国的做法来谋求自身的发展。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如果仅将中国企业开发和制造的产品视为安全可靠的产品,并作为政府采购的对象,可能会对其他国家形成一种误导,进而导致中国产品被排除在他国的采购对象之外。也就是说,一些国家可能会认为,根据“安可”或“信创”制度下的以国产化为前提的名单进行采购是一种通过本土化来保护和培育本国产业的有力手段,并仿照这种形式,制定同样的名单。现在,中国已成为一个走在技术发展前沿的国家,有许多国家都在使用中国企业的产品。如果这些国家同样只将本国产品作为政府采购的对象,那么中国产品也将会被排除在外。

256、因此,期望中国建立并执行与其全球自由贸易捍卫者和引领者地位相匹配的、对外资企业开放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议 希望继续加快推进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谈判工作,尽早加入GPA中国财政部于2019年10月向WTO提交了第七份出价;财政部国库司于2021年3月参加了2021年第一轮GPA谈判,并于2021年6月向WTO提交了中国对欧盟和澳大利亚关于中国加入GPA第七份出价以及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问题清单的答复。之后公布的媒体报道中,再没有看到有关中国政府为加入GPA开展进一步活动的后续报道。目前,中国依然未能加入GPA,究其原因,由于中国对政府采购实体和政府采购范围的划分与国际规则

257、以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划分仍存在一10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定的差异,采购限额标准没有充分降低,这意味着进口产品可能被排除在中国的政府采购之外,此外,在中国从事生产活动的日本企业无法参与美国政府采购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中国政府于2022年12月对新冠病毒防疫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中国国内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国际间人员往来由此得到迅速改善。希望在2023年,中国政府加快加入GPA的谈判进程,尽快实现加入GPA。希望在 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中日韩FTA)中纳入政府采购章节,同时稳步实施RCEP政府采购规则签订包括政府采购章节在内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并

258、于2022年1月1日生效,我们对此表示欢迎。同时,希望符合RCEP协定内容的政府采购得到稳步实施。为推动RCEP的政府采购章节朝着更加现代化、更加高质量的方向发展,希望中日两国积极合作,共同推动RCEP各缔约方继续开展对话,为全球经济做出贡献。同时,期待RCEP作为首个同时覆盖中日两国的经济合作协定,稳步促进两国间的贸易和投资。然而,政府采购协议(G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政府采购章节中所规定的“无歧视待遇原则”目前并没有出现在RCEP的政府采购章节中。希望将政府采购章节纳入中日韩FTA谈判的议题,并通过多项协定的谈判,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高水平开放(包括地方政府和国

259、有企业)。中日韩FTA谈判开始后,包括货物贸易和投资领域在内,中日韩三国在贸易自由化方面的步伐也随之加快。政府采购市场的相互开放,不仅使各国能够进入对方的政府采购市场,而且还能降低本国政府采购机构的采购成本,在防止腐败等方面产生有效的辅助作用。希望改善进口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待遇,实现进口产品与国产产品的公平竞争目前,中国的政府采购仍以采购本国产品为主,对于进口产品的采购进行限制或者排斥。从财政部2021年10月颁布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可以看出,平等待遇的范围仅限于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含所提供的服务)。希望尽早修改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中将政府采购

260、对象范围限定在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内容,减少进口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限制,进一步放开政府采购市场的范围,营造进口产品与国产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环境。希望真正落实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财政部2021年10月颁布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中指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平等对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内外资企业,我们对此表示欢迎并给予高度肯定。但是,到目前为止,据闻一些地方国有企业在进行采购招标时,仍然会将外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排除在外。为了在中国市场建立一个有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希望在政府采购和公共项目招标等活动中,不要将外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排斥

261、在外,并创造一个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希望将“安可”或“信创”制度相关名单予以公开,同时明确所适用的产品范围、要求内容和标准,保证市场准入的透明性和预见可能性。特别是在信息安全领域,如果对准入标准和条件不作出明确规定的话,海外企业的准入实际上是较为困难的。此外,从提高可预见性的角度出发,希望公开相关认证产品的信息 对于作为“安可”或“信创”领域行业组织的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工作委员会,希望允许外资企业加入该委员会,使外资企业能够及时获取“安可”或“信创”制度的相关信息2021年3月27日,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工作委员会专家技术委员会正式成

262、立,作为“安可”或“信创”领域的行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重要活动。但入会条件要求“企业控股股东是中国法人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法人代表为中国籍,且外方出资比例不超过25”,这给外资企业的加入造成了困难。为此,希望能够对这一入会条件作出修改,以方便外资企业加入该工作委员会,同时希望中国政府能够加强对有关部门的指导,让外资企业能够通过加入该工作委员会及时掌握“安可”或“信创”领域的各类要求、标准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希望不要以中国企业开发和制造作为满足信息安全要求的必要条件财政部于2021年10月13日颁布了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负责政府采购的单位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

263、仁,我们对此表示热烈欢迎。但与此同时,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则被排除在这一内外公平原则之外。如果仅仅因为是外国企业的产品或者仅仅因为并非中国制造,就将外资企业的产品排除在政府采购之外,那么即使是高安全品质的产品也将被排除在政府采购的范围之外,这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与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并不相符。另外,特别是在信息安全的问题上,排除外资企业的产品而采购中国企业开发和制造的产品,虽然在心情上能够理解这是为了提高安全性,但在对日益发展的黑客等不正当手段快速进行最佳防御方面,如果中国政府的可选择性较为狭窄,反而可能产生安全漏洞。因此,从保障中国信息系统安全性的角度出发,也应该对外资企业产品开放门户。107中

264、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11章商会组织2020年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但没有制定细则,仍按1989年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管理。按照这一规定,在中国的日本商会组织中,中国日本商会是唯一得到民政部认可的商会组织,各地众多的日本商会组织由于是未公认组织,活动受到很大限制。此外,根据该规定,不允许在中国企业任职的日籍员工加入外国商会。在中国有40多个由在华日企组成的商会组织。将各商会按会员企业和团体数量排序如下:上海(2,240)、大连(689)、广州(630)、苏州(622)、香港(609)、北京(564)、深圳(40

265、1)、昆山(380)、天津(334)(资料来源:2021年全国日本人交流会会议资料)。各组织均为自发成立,扎根于当地,独立运营。各商会不仅向会员企业传达信息、支持会员企业开展业务、组织会员企业进行交流,还与地方政府及经济团体进行沟通,服务当地社会,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日两国经济关系深化乃至全球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遇到需要专业技术知识和见解的问题时,还可以通过各地商会进行跨地区交流。知识产权(商标和专利等)小组在北京、上海和广州共享信息,深化合作,同时联合开展活动,以期取得更大的成果。化学品行业及生命科学行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3个领域)积极与中国政府展开交流与对话,在制定极大影

266、响商业活动的方针政策时,会分别在不同领域组织中日双方政府相关人员展开交流与对话,工作颇有成效。中国各地的商会组织虽然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但是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一个国家只认可一个商会,因此其他商会组织大都未得到官方认可,很多时候在运营上面临以下困难:(一)由于地方商会本身未得到官方的正式认可,有时无法提及商会组织的名称;(二)不能开设银行账户;(三)在租用办公场所、为工作人员提供身份证明、获得签证等方面备受困扰。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维护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希望放宽管制,允许在各地区因地制宜成立、运营商会组织,或灵活执法。中国幅员辽阔,外

267、商投资企业进驻目的地分布在众多城市。对于计划在中国投资的企业而言,当地若有固定的本国商会组织,则可能成为企业进驻中国市场的一大诱因,可有效吸引外资。截至2022年10月,在华常住日籍人员共102,066人(资料来源:2022年度日本外务省领事局政策课海外日本侨民人数调查统计)。这些人大多数是在中国各地日资企业工作的员工及其家属,也有在中国企业任职的高级技术人员。在中国企业任职的日本人,为了与同胞进行交流,或者为了获取日语信息而希望参加商会活动时,由于受制于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会员是商业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非中国籍任职人员以本人名义加入的会员”,而无法参加。希望修改该规定,使高级

268、技术人才保持身心健康,充分发挥其能力,使商会活动更加活跃。建议 希望对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或灵活执行,允许各地区的商会及日本人会作为独立的组织开设银行账户或签订各种合同。希望对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允许任职于中国企业(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非中国籍员工加入商会。10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各産業現状建議第部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11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第章农林水产业及食品2022年,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中国人均实际GDP12,741美元。尽管实际GDP同比增长3.0,但人均消费支出同比下降0.2,仅为24,538元

269、(中国国家統計局)。2019年,中国赴日游客人数接近1,000万人次,但从2020年开始,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中日人员往来人数极为有限。自2022年12月上旬以来,随着中国取消“动态清零”政策,国内逐步放宽和取消了出行和行动限制以及入境限制,中国对赴日的期待越来越高。中国消费者对日本美食以及日本产食品的需求持续增长,2022年1月-11月期间日本对华农林水产品和食品出口额同比增长26%,达到2,547亿日元,再次创下历史新高(日本财务省)。对于日资食品相关企业来说,中国消费者对日本美食和日本产食品的浓厚兴趣为其扩大在华销售提供了良机,在理解有异于日本的中国法律法规、工厂条件、流通条件和商业习惯

270、的基础上积极进取,为丰富中国消费者的饮食生活做出贡献,同时,积极配合中国食品相关政府机构,努力营造更加健康的市场环境。农林水产业及食品的现状食品制造业及零售业自2020年以来,随着新冠病毒疫情在中国多点散发、多地频发,以及反复的防疫措施和出行限制,对食品制造业和餐饮业产生了不小的影响。2022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3.97万亿元,比上年下降0.2。食品制造业营业收入22,542亿元,同比增长4.0;餐饮业营业收入43,941亿元,同比下降6.3(国家统计局)。截至2022年9月底,中国餐饮门店总数为844万家,同比减少10.9万家。据预测,2022年的全年开店率为32.6%,关店率为33

271、.9%(2022年中国餐饮大数据白皮书)。消费提质升级的趋势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仍在持续,在食品和餐饮服务领域,以“高品质”“健康”“安全放心”为关键词的需求一直持续强劲。“在线外卖”用户数量也在持续增长。食品相关法律法规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新食品安全法包含了保健食品、线上食品买卖、食品添加剂等以往未囊括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零售商也负有责任。同时,新法明确了监管机构,并要求线上销售商必须实名登记,明确了食品安全管理责任。2019年5月30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主要包括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

272、建设攻坚十大行动等21个方面,提出了建立食品安全机制及加强管理的措施。2020年,国务院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方政府纷纷建立起各自的追溯管理系统,以进口冷冻食品和生鲜食品(以肉类和水产品为主)为管理对象,规定企业有义务将品种、数量、产地、检验检疫等相关数据上传至该系统。2021年4月12日,中国海关总署公布了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1月1日施行。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施行禁止浪费食品的反食品浪费法。2022年7月28日,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36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国家标准修订单,并

273、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2年10月9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有效追溯。该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以及组织体制建设2009年食品安全法施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2013年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实施食品生产安全卫生的统一管理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版施行2016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版施行2018年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274、局(SAMR)流通领域也被纳入食品安全统一管理范畴201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版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2020年建立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2021年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施行反食品浪费法施行2022年36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订国家标准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3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日本餐厅的动向近年来,中国的日本餐厅数量迅速增长,从2017年的约41,000家增加到2019年的64,873家,增加了60%。按国家划分,在全球拥有日本餐厅最多的国家排名中,除日本之外,中国排名第一。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的调查显示,截至

275、2020年底,在在华日本人较多的上海,日餐厅数量达到4,44711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家,是2013年的2.6倍。此外,四川省成都市的日本料理店增加尤为显著,截至2020年底为1,665家,是2013年的7.6倍。2021年日料在中国的市场销售收入为895亿元,预计2022年的数据将会低于这一水平。日料餐厅在新一线城市和二线城市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2.0和21.7,超过了一线城市的15.7。其中,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的门店数量较多(红餐大数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相关情况2020年11月15日,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

276、兰以及东盟(ASEAN)十国等共计15个国家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就取消或降低农林水产品和工业产品关税等20个领域达成协议。今后面向中国的扇贝、日本酒、烧酒等农林水产品的关税将分阶段取消。RCEP协定于2022年1月1日生效。之后,该协定还自2月1日起对韩国生效,自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通过该协定,有望扩大中日之间的贸易。此外,中国于2021年9月16日正式申请加入由日本等11个国家参加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在华日资企业面临的问题生产许可相关(一)中国消费者的饮食水平有了飞跃提升,大量来自外国的食品和饮食方式进入中国。其中,不乏中国现行分类中

277、没有的食品领域或新商品。从现状来看,这些食品的生产必须遵循中国现有的生产标准,但这样一来,就很难再现食品的特有风味和品质,也限制了海外食品向中国消费者的传播。(二)在中国,销售冷冻冷藏产品(将以冷冻状态保存的食品在流通阶段解冻,并在冷藏的温度状态下进行销售的产品)需要申请经营范围含复热商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复热产品时,还需具备存放与调理区域及人员管理等条件。目前来看,尚无批准流通过程中解冻的先例,这缩小了产品提供形式的选择范围。食品进出口相关(一)受2011年3月东日本大地震福岛核电站事故的影响,日本10个都县生产的许多食品种类被限制进口。2018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允许新潟

278、县大米进口。但是,公认风险较低的酒类等其他大量商品种类尚不允许进口。因此,必须继续推动政府相关部门放宽限制。(二)进口食品添加剂通关时必须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境。针对食品添加剂,中国国家标准(GB)中的规格、标准及试验方法尚在制定中,有可能因其试验方法未确定而无法进行检验,造成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后果。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过渡性措施,目前尚不清楚。(三)2017年11月颁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对食品进口手续指南做出了具体规定。也就是说,政府针对以前各地区通关业务在执行上缺乏统一性的问题采取了相应措施。期待该指南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进口食品如果没有卫生许可证(2021年1月起增加的新内容

279、)就无法流通,因此,即使已完成通关,若未能在一定时间内尽快获得卫生许可证,就不得不废弃保质期较短的产品。从现状来看,进口食品从抵达中国港口到实际开始流通需要一个多月,而且重复进口同一品种时也必须走相同的流程,时间并未缩短。这样一来,与日本销往欧洲(例如英国)船运出口的周期相差无几。(四)2019年12月19日中国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放宽了始于2001年的牛肉进口禁令,规定解除30月龄及以下牛肉的进口限制。但公告称,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市场期待制度尽早出台。(五)2021年4月12日,中国海关总署公布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2年1月1日施行。按照该规定,向中国出口食

280、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和储存企业需要向中国海关注册。此外,向中国出口食品时,必须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注册号。餐饮业相关在中国,一直存在去餐厅用餐允许自带酒水的商业习惯。自带酒水的行为自然会对餐厅创利带来不利影响。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行为格式条款,允许自带酒水。该通知发布后,得到消费者的欢迎,却遭到了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强烈抵制,当即引发了激烈的争议。2014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终意见,明确餐饮行业制定的禁止自带酒水属于违法条款。同时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属于违反 合同法 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饭

281、店主张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无效。另一方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虽然禁止自带酒水违法,但向消费者收取合理的自带酒水开瓶服务费并不违法。容许自带酒水对于日本餐厅也是一项难以接受的商业习惯,但是为了维护餐厅的利益,餐厅方面也有必要思考应对措施。保质期标识问题根据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食品包装上一律要有“保质期”标识。这相当于日本的“消费期限”。在日本,容易腐坏的食品必须标注“消费期限”,饮料、罐头等相对可长期保存(通常指三个月以上)的食品必须标注“赏味期限”。日本食品行业通常认为,“赏味期限”表示食品保持原有风味的期限,超过“赏味期限”,也并非

282、不可食用。如果在中国也按照日本的“赏味期限”的概念来决定食品的“保质期”,则有可能会缩短实际“保质期”,对生产商不利。希望政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因地制宜的应对措施。11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建议1.生产许可相关 修改标签上的配料标示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明确规定,在食品包装标签的标示内容中,配料表里应标示“配料的名称和部分特殊配料的加入量”等。然而,这样标示可能会泄露企业的专有技术,希望不要求在标签上标示出详细内容,而是另行提交生产标准或制造规格书等。制定食品新领域的标准在申请食品相关的许可证时,希望

283、制定现行食品分类中所没有的新分类(日式食品、清酒和味淋等)的生产标准,以利于推广来自海外的食品和酒类等。统一食品工厂的现场检查标准施行新的法律、条例及通知后,政府各有关部门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时,检查标准往往会因检查人员而异。例如对食品工厂频繁地开展现场检查,而每次的检查标准并不相同,这样不仅会导致生产率下降,还会迫使企业追加大量的设备投资,令企业难以招架。希望通过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等措施统一检查标准。2.食品进出口相关 解除或放宽对日本产食品的进口限制在2011年3月发生东日本大地震并引发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后,中国对日本部分地区的农产品及食品采取了限制进口的措施,此后于2018年11月解除

284、了对新潟县产大米的进口限制,但是对于其他10个都县产的农产品及食品的进口限制措施至今仍未解除。此外,其他37个道府县的蔬菜、水果、乳制品等事实上也依然无法出口到中国。日本37个道府县的食品不能经由成田机场以及10个都县的其他物流网点向中国出口。震灾已经过去了10年,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陆续解除了进口限制,但中国依然在执行全球最为严格的管控。希望能够从丰富中国消费者餐桌的角度出发,基于科学依据,加快调查,尽快解除或放宽上述进口限制措施。加快制定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GB)2018年6月颁布的食品添加剂半乳甘露聚糖(GB1886.301-2018)规定了该食品添加剂的规格、标准、试验方法,对此我

285、们给予肯定。希望尽早推进其他进口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让那些已在日本国内得到安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例如栀子花等天然色素)的进口成为可能,丰富中国消费者的饮食生活。进一步强化对非正规进口食品的查处食品与消费者的健康息息相关,通过正规进口渠道接受检验检疫非常重要。由于走私食品、个人进口及跨境电商商品的倒卖等原因,市场上仍然存在未贴进口标签或贴上伪造进口标签的海外食品。这种情况多见于日本餐厅等进货渠道难以监管的店铺。希望进一步强化对非正规进口食品的查处。3.食品物流相关 面向食品运输车辆的特殊规定每当发布空气污染红色预警后,政府都会临时采取车辆限行措施,然而食品行业出于保质期的考虑,会以最低

286、限度的库存来进行产品周转,配送延迟将会直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影响。希望日常优先做好违反国标车辆的清理工作,同时采取例外措施,例如不将食品运输车辆列为临时管制对象等。物流运输过程中温度范围的转换从中国现有的流通过程来看,从未允许在流通过程中对商品进行解冻,因此并不存在冷冻转冷藏产品(将以冷冻状态保存的食品在流通阶段解冻,并在冷藏的温度状态下进行销售的产品)。而在日本,生产商、中间流通商会对商品进行冷冻保存,进入流通阶段后进行自然解冻,到店后再以冷藏状态进行销售,这种做法扩大了食品的供应范围。希望政府采取同样的方法,在饮食方面给中国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项。对食品包装的保质期进行细分根据中国现行的国家标

287、准,食品包装材料的保质期均为一年。考虑到保护环境等因素我们认为将食品包装保质期设为一年可能会增加产生包装材料废弃物的机会,希望以科学为依据,根据使用方法对其保质期进行分类,重新制定保质期,以减少包装材料废弃物的产生。4.消费者应对相关 对恶意投诉行为的公正判断近年来,人为消除保质期或故意混入异物的恶意投诉行为时有发生。2022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修订版),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职业索赔人的职业索赔行为作出了限制,有利于减轻企业监管部门的负担。不过与这种暂行办法相比,希望能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来应对。11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

288、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第章矿业及能源煤炭2022年中国原煤产量45.6亿吨,同比增长10.5。煤炭进口量2.93亿吨,同比下降9.2。同年煤炭消费量增长4.3,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56.2,比上年上升0.3个百分点。受国际能源价格大涨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二季度以后煤炭价格呈现高位波动态势,年内价格峰谷差达到900元吨左右;10月份以后,随着中国动力煤供需形势逐步改善,煤炭进口快速恢复,动力煤市场价格持续下行,年末北方港口动力煤市场价格较年内高点下降500元吨,并继续向合理区间回归。2023年,随着中国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发挥煤炭主体能源作用,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289、将带动中国煤炭消费保持增长。同时,中国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钢铁、建材等主要耗煤行业需求或有所减弱。预计2023年煤炭需求将保持适度增加。从煤炭供应看,预计2023年中国煤炭产量将保持增长,增幅回落。煤炭进口形势逐步改善,进口煤进一步发挥调节和补充国内煤炭市场的积极作用。预计煤炭中长期合同覆盖范围扩大。综合判断,2023年,预计煤炭市场供需将保持基本平衡态势。但当前国际能源供需形势依然错综复杂,加之受极端天气、水电和新能源出力情况、安全环保约束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区域性、时段性的煤炭供需矛盾依然存在。建议关于引进燃煤锅炉先进技术的建议 引进燃煤锅炉节能和二氧化碳减排技

290、术2021年11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发布了 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实施方案,要求到2025年,全国火电平均供电煤耗降至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此外,要求对供电煤耗在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的煤电机组实施节能改造,并且要求“十四五”期间的改造规模不低于3.5亿千瓦。要实现2060年碳中和目标,努力提高燃煤火力发电的效率至关重要,最好能够实现低成本、高效益的节能改造。无需对现有锅炉进行改造、无需增加设备、现场工作量较小的节能改造方式或许更为理想。例如,引进先进技术,在无需设备改造的前提下,通过改变运行条件来改善炉内燃烧状况,以及优化锅炉控制,从而实现节能和二氧化碳减排。我们认为

291、这是最为可行的一种方法。我们认为,只要这类先进技术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二氧化碳减排效果,能够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那么无论其来自于国内还是国外,都应考虑予以引进。希望政府在引进节能改进技术方面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考虑采用燃煤锅炉内煤碳与生物质燃料混燃的方式在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各项措施中,生物质混燃被认为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技术,即将生物质作为燃料,使其与煤碳在燃煤锅炉内混合燃烧。生物质燃料是以植物作为原料,植物在生长过程中会通过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这可以与燃烧时排放的二氧化碳相抵消,由此,其二氧化碳排放实质上可计为零。因此,在燃煤锅炉中将生物质作为燃料混燃可以减少煤炭的使用量,从而可以减少二氧化

292、碳的排放。在日本,燃煤锅炉生物质与煤碳混燃技术的开发和商业化均已在推进中,其中,半碳化黑色颗粒作为一种与煤炭极为相似的生物质燃料,正在逐渐普及。目前,日本已完成相关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开发,在解决生物质混燃对锅炉设备的影响等问题方面以及混燃技术方面拥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可以认为,生物质混燃作为一种极具可行性的二氧化碳减排措施,能够对中国的碳中和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希望政府在煤碳和生物质混燃技术的引进方面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关于发布煤炭市场数据的建议 发布煤炭市场数据准确分析和判断煤炭市场的发展趋势,确保业务交易的透明度,离不开市场数据的支撑。此外,市场数据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同样发挥着非常

293、重要的作用。此前,相关机构会定期发布煤炭市场的相关数据,但最近停止了对部分数据的更新和发布,这引起了人们对市场不确定性的担忧。因此,希望政府提供相应支持,以确保煤炭市场数据定期发布。11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电力2021年秋季全国因发电用煤供应紧缺和煤炭价格高涨导致电力供需紧张,2022年,能源电力领域的政策方针有所修订。2022年,中国用电量同比增长3.6,超过了实际经济增长率3.0。为了应对上述需求增长,有关方面对发电设备进行了补充和加强,但8月,由于高温和干旱少雨,以四川省为中心出现了电力供需紧张情况。2022年动向及回顾2022年3月全国人

294、大提出的能源政策2021年9月全国因发电用煤供应紧缺和煤炭价格高涨导致电力供需紧张,2022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迅速承认了相关政策实施办法的“不足”之处,并修改了政策方向。其内容是基于认识到,单纯地将有关能源消费的年度目标数值分配给地方,无法实现能源消费结构的根本性改变。全国人大在通过的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第一部分“2021年工作回顾”中,承认在政策执行中存在不足,“政府工作存在不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仍然突出,脱离实际、违背群众意愿现象屡有发生,有的在政策执行中采取 一刀切、运动式做法。”政府工作报告正文中并未写明被列为“不足”的具体领域,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国民经济和

295、社会发展规划草案这一更为具体的规划中明确了是“碳达峰碳中和”领域。草案中指出,“有的地方对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理解和认识还有偏差”。第二部分“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中提出的宏观目标发生了重大变化。报告提出,“能耗强度目标在 十四五 规划期内统筹考核,并留有适当弹性”,但并未给出2022年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的削减目标。不仅如此,目标本身在指导方针上也发生了重大转变,提出要灵活处理,“留有适当弹性”。“十四五”规划提出,“到202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五年累计下降13.5。”对于该项指标,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2021年全年降低3的目标。第三部分“2022年

296、政府工作任务”中,电力、能源方面值得关注的重点包括:首先提出了保障电力供应,确保经济活动和民生稳定的方向性,要“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应,继续做好能源、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保障民生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电。”这也可以认为是应对2021年秋季电力供需紧张而纳入的内容。此外,报告指出“推动能耗 双控 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 双控 转变,(中略)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向“3060目标”迈进,我国正从“能耗双控”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的“排放双控”发生政策性转变。另一个重点是关于煤炭定位的详细描述。报告指出,要“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序减量替代,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

297、、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推进大型风光电基地及其配套调节性电源规划建设,加强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提升电网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能力。”与上一年度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 中对煤炭“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描述相比,2022年报告的描述更为具体翔实。2022年电力供应动向截至2022年底,发电装机容量总计达到25.64亿千瓦(快报值单位为百万千瓦,以下相同),各类型电源装机容量占比情况如下:水电4.14亿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16.1);火电13.32亿千瓦(52.0),其中燃煤发电11.23亿千瓦(43.8);核电0.56亿千瓦(2.2);风电3.65亿千瓦(14.3);光伏发电3.93亿千瓦(15

298、.3)。2022年光伏发电新增装机规模保持快速增长,截至年底装机容量首次超过风电。截至2022年底,可再生能源(风电、太阳能、水电和生物质燃料)总装机容量达到12.16亿千瓦,从2021年的44.8增至47.4。由“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组成的“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12.72亿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近一半(47.049.6)。2022年全年新增装机容量2亿千瓦。其中风电新增3,800万千瓦,光伏发电新增8,700万千瓦,自2020年起,全国风电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连续三年突破1亿千瓦。燃煤发电新增装机容量势头不减,预计新增装机容量约2,000万千瓦。另一方面,2022年全年发电量8.7万亿千瓦时

299、(快报值单位为百亿千瓦时,以下相同)。各类型电源发电量占比情况如下,水电1.35万亿千瓦时(占总发电量的15.6)、火电5.73万亿千瓦时(65.9)、核电0.42万亿千瓦时(4.8)、风电0.76万亿千瓦时(8.8)、光伏发电0.43万亿千瓦时(4.9)。2022年全年燃煤发电5.08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0.7,占总发电量的58.4,较2021年的60.1有所下降。风电和光伏发电增长显著,较2021年分别增长16.3和30.8。可再生能源和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在总发电量中所占比例均有所增加,前者由2021年的29.6增至31.4%,后者由34.5增至36.2。图1显示了电源结构的年度变化情况,从

300、中可以看出,风电和光伏发电所占比例在逐年增加。12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图:中国的电源结构变化情况装机容量值电源结构00708090100发电量值电源结构00708090100资料来源:按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公布统计绘制2022年电力供需动向图2显示了最近四年中国实际经济增长率和用电量增长率的季度变化,可以看出两者呈现同步趋势。2022年第二季度受上海市等地严格的疫情防控政策影响,经济活动大幅停滞,用电量也随之下降。第三季度,由于华中等内陆地区持续高温,空调用电需求激增,用电量呈回升趋势,但第四季度受11

301、月起全国疫情影响,用电量再次呈现低位增长。快报显示,2022年全年用电量同比增长3.6。图:各季度实际经济增长率和用电量增长率各季度实际经济增长率-10-50510152025各季度用电量增长率-10-50510152025资料来源:按照国家统计局季度统计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公布统计绘制图3显示了中国国内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实际发电量的月度变化情况。该图还显示了2019年以后历年实际发电量中每月发电量的日平均值。从水力发电实际发电量的变化来看,2022年呈现异常走势。通常情况下,水力发电在夏季发电量较大,但2022年与往年有较大不同,7月、8月和9月的实际发电量急剧下滑。这是受夏季严重干旱影响的

302、结果。另一方面,为弥补水力发电的减少部分,加之电力需求本身的增长,2022年7月和8月的火力发电量增长迅速。12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图: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日均发电量的月度变化: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全国水力发电:日均发电量020406080100全国火力发电:日均发电量050100150200资料来源:按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公布统计绘制2022年8月电力供需紧张2022年8月,四川省等地电力供需紧张的局面,归因于历史罕见的极端高温叠加干旱少雨,加之四川主要依赖水力发电;另外,在供给能力和供给电量方面,水力发电以外的其他电源

303、种类很难弥补水力发电降幅的缺口。这与2021年9月电力供需紧张的情况完全不同。据报道,2022年7月至8月,四川省遭遇了“历史罕见”的高温天气,最高气温连续多日超过40。由此,四川省最大用电量达到5,910万千瓦,同比增长14。同时由于空调需求增加,家庭日均用电量同比增长近一倍。另一方面,该地区2022年7月以来降雨量约为往年的一半,四川省水电厂7月的水量比往年减少40,8月减少50,全省水力发电量减少五成以上。四川省有“水电大省”之称,水力发电在全省发电装机容量和发电量的占比都极高,约为80。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遭遇干旱少雨灾害的四川省,由于火力发电装机容量在总电源中的占比不足20,故无法弥

304、补水力发电降幅的缺口。基于对2021年9月供需紧张的反思,政府对四川省电力供需紧张的应对是保障居民生活用电,避免可能发生的社会动荡。由此,与通常的“水电外送”相反,采取了省外向四川省送电的措施;同时,对四川电网有序用电方案中所有工业电力用户实施生产全面停止,保障居民用电。能源消耗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动向2023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初步核算,2022年全年能源消费总量比上年增长2.9%。2022年的实际经济增长率为3.0%,以此可以测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基本持平,没有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际减少情况,还有待相关部门公布。但20

305、22年用电量同比增长3.6,超过了实际经济增长率,其下降水平没有达到预期也是令人担扰的。基于这种情况,在“十四五”规划的剩余三年(2023年-2025年)期间,为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的削减目标,需要加快推进各项相关政策。在华日资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对中国政府的改进意见在华日资企业作为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不足矛盾频发的时期,经常会为如何确保电力供应以及如何应对频繁停电而大伤脑筋。但是,由于电力供应情况得到改善,我们关注的重点也从过去的电力供应量转向电力供应的质量、成本以及电力供应选项的多元化等方面。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公众环境问题意识的提升,在华开展业务的日资企业

306、作为电力用户,希望通过自身努力为中国正在推进的低碳社会建设贡献一份力量。近年,电力供需情况持续稳定,但继2021年秋季煤炭缺口导致电力供需紧张之后,2022年8月四川省又因极端高温叠加干旱少雨,发生大规模电力供应不足,阻碍了生产活动。因此,希望电力供应相关监管部门和企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电力稳定供应。建议 确保电力稳定供应针对2021年9月全国因发电用煤供应紧缺和煤炭价格高涨而导致电力供需紧张,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继续做好能源、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保障民生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电。”明确了通过保障电力供应来确保经济活动和民生稳定的方向。作为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日资企业,从电力

307、用户的角度来看,这一政策做法值得高度评价。但是,2022年8月,特别是四川省水力发电量大幅减少,再次导致了电力供需紧张。虽然主要原因是历史罕见的高温和干旱少雨,但同时以下两个因素也显而易见,一是该省过度依赖水力发电而缺乏备用电源,二是未能灵活地从外省调入支援电力。12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对此,希望中央和地方的电力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加强措施力度,更广泛、更灵活地调整电力供需平衡,为电力用户提供更加稳定的电力供应。此外,在不得不实行限电的紧急情况下,希望供电部门能够预留出充分的时间,提前向电力用户发出通知,并做出说明,以确保电力用户的用电安全,避免造

308、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电力用户对社会绿色转型的贡献为实现中国向国际社会承诺的“3060目标”,中国政府和民间部门迅速推出具体举措,体现了中国对全球环境问题的责任感和取得的实际成果,值得高度评价。作为在中国的经济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日资企业,强烈希望能够对中国正在推进的这些举措做出积极贡献。因此,不仅对于那些致力于加强节能、积极参与削峰填谷和电力需求响应的企业,对于通过引进新型储能设备和安装自用可再生能源电源等方式积极推进绿色转型的企业,希望同样为其提供优惠政策,例如给予税收优惠,免予限电和免予计划停电等。同时,希望建立一个绿色证书认证系统,以便电力用户能够向国内外证明其所用电力为来自于可再生能源

309、等的无碳电力。继续为电力用户提供更多选择2021年10月,随着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委价格司1439号通知)的发布,国家放开了对工商业电力用户的电力零售,取消了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这使得通过电力市场采购电力成为可能,并由此扩大了选择范围,电力用户从此可根据自身需求来采购电力。此举值得高度赞赏。在确保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运作透明度的同时,希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市场体系,为电力用户以合理的价格采购绿色电力提供更多选择和便利。12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第章建筑业建筑概况展望2023年中国建筑市场,虽然期待随着“动态清零”政

310、策的实质性转变提振消费信心,改善经济形势,但由于地产衰退带来的经济下行压力、上海封城导致的物流停滞、美国货币紧缩以及中美摩擦的影响,前景不容过分乐观。尽管新冠病毒疫情蔓延造成的经济活动停滞并未给建筑行业造成大的影响,但2021年夏季以来媒体报道的由中国恒大集团经营危机引发的对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仍然令人担忧。2022年,从4月5日开始的上海封城导致供应链中断和停滞带来的不确定性增加、中美摩擦、地缘政治风险、芯片短缺等,导致投资减退,这些将成为短期负面因素。长期来看,中国政府大力推出的内需刺激政策值得期待。建筑业中存在的问题和改善建议建筑业面临的问题可分为外资建筑企业所面临的特有问题

311、和整个建筑行业共同面临的问题。包括日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所面临的特有问题关于外国人获取相关资质的问题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的实施方面,根据工程规模的不同,必须由持有相应等级“建筑师”、“建造师”资质者担任设计师或现场负责人,外国人以与中国人同样的条件(语言、学历、在中国的实际工作经验等)参加考试,通过后才能获取该资质,难度很大。这导致持有“一级建筑师”“一级施工管理技师”等日本国家职业资格,具有与中国资格持有者同等技术水平的日本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定位不稳定,相应待遇亦不平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中规范了以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EPC方式推进工程的方

312、法,并鼓励具有一级施工资质的单位凭借施工业绩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凭借设计业绩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在海外,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EPC方式早已普及,外资企业虽然在自己国家拥有此类经验的人才,但由于这些人才在中国不被视为资格持有者,因此外资企业很难保证足够人数的资格持有者,难以获取相应资质。外资企业无法在中国国内充分发挥自己的经验,这对于中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和工程质量的提升来说都是一种损失。建筑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专业技术人员考取职业资格以及进行职业资格注册时社保参保缴费证明方面存在的问题2018年发布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

313、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中指出,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取职业资格以及进行职业资格注册的管理,同时规定,为了证明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及注册人员确实属于注册单位的员工,应要求其提交社保参保缴费证明(以确保与注册单位的一致性)、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在此我们想谈一下社保参保缴费问题,对于一家企业来说,并非所有员工都会在总公司的注册地参保缴费,这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员工会从方便购房、教育以及医疗等角度出发,在自己所希望的地区(分公司)来参保缴费。对于从事建筑业负责施工管理的年轻技术人员来说,往往会将考取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作为自己的第一个取证目标。该项资格考试由省级部门负责管理,但

314、如前所述,有些员工是在分公司所在地参保缴费的,无法提供在总公司注册地的社保参保缴费证明,因而无法获得考试资格,无法进行职业资格注册。此外,由于有些分公司并不具备建筑业相关资质(报考及职业资格注册条件),因此其员工也就无法在分公司所在地进行报考和职业资格注册。上述问题将会严重阻碍员工自身以及企业的发展,因此,对于将职业资格的报考和注册与社保参保缴费证明挂钩的这一做法,希望重新予以修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的问题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 124号)规定,五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负责人个人应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通常为50年)内对

315、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办法中还规定,该责任即使在该项目负责人从原单位离职后仍可继续追究,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除被处以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以外,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该政策的意图是重视工程质量,但随着面向服务性社会的转型,有意从事建筑行业的人员正逐年减少,我们担心这样的政策会导致人们更加远离建筑业。希望今后考虑调整或取消该规定。施工许可申请中的各项问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原则上要向施工所在地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但有些地区会提出以下各种要求并做出指导,影响项目工期、工程款。12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关于工程保证担保(保函)的问题所谓工程保证担保

316、(保函)是指工程款支付保函、履约保证证明等针对防止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不履行行为,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向对方提供的保证担保。然而,即使当事人双方一致约定无需保证担保,部分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要求企业提供保证担保(要求企业变更合同条款)。虽然各地区对担保种类和金额的要求有所不同,但有些地区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单一工程保证金费用超过1,000万日元以上,导致工程成本增加,故希望在实际运用中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共识。施工合同范本问题虽然此问题与上述项类似,部分施工地所在地区的行政部门强制要求工程承包合同使用“合同范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建设管理部门制定)。另一方面,包括日企在内的外资工程

317、发包方强烈主张使用在世界各网点统一使用的合同条款(FIDIC合同条款等),建筑企业往往还需要应对这些要求。但即便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并使用发包人指定的合同条款签订合同,也会被相关部门强制要求按照“范本”签订申报合同。受其影响,除了为双方确认吻合度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之外,在发生纠纷时还有可能引起混乱,因此希望在运用中更加尊重合同当事人达成的共识。关于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政策的问题虽然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改善农民工待遇,但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频繁发生,一直以来备受关注。2020年5月起施行的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也专门重点围绕工程建设领域,规定了严格的工资支付制度和监督责任体制。其中,工资

318、支付制度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建设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作为批准施工的条件之一),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与其他款项分开,向该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资直接支付至每一位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对于保护农民工权利这一立法宗旨我们表示高度赞同,但开设专用账户时,还需要应对金融监管要求,造成了实际操作上的不便和时间损失。为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希望能加以调整和改善。施工许可申请方面的问题各地方政府的施工许可申请手续各不相同,希望全国统一业务流程。此外,有个别地方政府会提出过分的要求。政府部门提供施工支持方面的问题鉴于2021年发生的突然断电的情况,不少外资企业中止或推迟了新的投资和建

319、厂计划。希望今后在采取类似措施时,有计划地通过事先告知等方式,将影响降至最低。过去,如果同一地区的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主管部门会要求该地区的所有施工现场一律停止作业。这个措施会对工期以及质量等产生很大影响,希望将停止作业范围限定为发生事故的现场。建议 希望完善法律,改善建筑业外籍员工和当地员工之间在资格认证制度上的不公平待遇,对日本的“一级建筑师”“一级施工管理技师”等资格与中国的“建造师”资格等予以同等对待。按照规定,员工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时,必须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此,希望能够将总公司与分公司视为同一家企业,只要是该企业的员工,无论在哪里缴纳社保,都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参加考试和进行注册。

320、此外,“八大员证书”是工程注册所必需的资格证书,对此希望由同一机构统一发放、取消异地转入转出手续,实现全国注册通用。为促进有利于中国建筑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建筑相关资格制度的广泛普及,希望废除“与项目有关的招标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责任人个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制”。希望在进驻各地区以及申请施工许可时,放宽以下各项要求,改善各地区在执行上的差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业务流程。在当事人(招标方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决定不需要工程担保的情况下仍要求实施担保。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强制要求使用“施工合同范本”。提交法人身份证明(外籍人士则为护照)。若非因事故或违规原因,希望尽量不要下达工程停工命令。有时,或是因为要举

321、办公共活动,或是为了预防空气污染,总是会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突然下令要求整个地区全部停止工程施工或限制施工。停止施工将会直接造成劳动力和物资方面的经济损失。若非因事故或违规原因,则停止施工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招标方或施工单位来承担。希望能尽量减少这种情况。出于不得已的原因必须停止施工时,希望尽量缩短停工时间,或者尽早提前发出通知。针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提出如下建议:按照规定,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时,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认证(法定代表人需亲自前往银行的分行,持身份证原件,通过银行专用APP进行人脸识别认证等)并进行相应调整,而这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成本,特别是有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常驻

322、中国,难以遵守相关规定。为此,我们希望能够简化开户手续,例如可利用Skype等全球广泛使用的通讯软件进行远程身份认证识别,并且不以相同目的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二次或多次认证。此外,目前企业只能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少数指定银行中选择开户银行。希望能够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出发,允许企业自由选择开户银行。关于专用帐户中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希望不13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再要求按照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来进行缴存,而是改为按照实际施工量以一定比例来进行缴存,或者根据固定工程量来确定缴存金额。外籍常驻人员来华工作时,一般需要在公司注册地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但是从建

323、筑企业的特点来看,员工多会被派赴外地施工现场工作。当员工随工程项目被派往外地时,会由于企业未在当地开设分支机构,而无法在项目所在地为外籍人员申请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这样一种恶性循环可能招致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问询,甚至会由于实际工作地点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签发地不一致而受到处罚。希望结合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简化外籍员工在外地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申请流程,并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如允许员工在公司的担保下被派往全国各地工作。员工随项目赴外地工作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于跨省异地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就项目合同工的工资收入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项目规

324、模大小,即使是工期很短的小型施工项目,也必须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进行申报。由于需要辗转于各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员工个人来说,纳税地点也在不停地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出现纳税记录不连续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不仅手续非常繁琐,也增加了成本。希望各省设置统一的纳税窗口,并考虑采取措施放宽要求,例如允许通过线上进行一次性缴纳,允许小型施工项目“零申报”等。13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房地产2022年中国房地产评述在中国宏观经济整体下行和新冠病毒疫情笼罩之下,在多年打压房地产政策作用之中,2022年中国房地产持续下行探底并一度出现加速下滑态势。房地产经济各

325、项数据总体上都是负增长,大部分数据甚至是大幅负增长。唯一表现为正增长的是待售商品房库存增加,实质上也是表现为整个产业的困顿劣化。这种状况在过往40年内绝无仅有。全年房地产各月指标表现为逐月下行,一路不回头,煞不住车,止不住趋势性走低,行业政策没有止泄复苏效果。房地产市场现状危及中国宏观经济稳定。房地产投资下降102022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32,895亿元,比上年下降10.0。其中,住宅投资100,646亿元,下降9.5;办公楼投资5,291亿元,下降11.4;商业营业用房投资10,647亿元,下降14.4。房地产企业投资意愿低下。企业战略和策略重点都是防御性保守型的而非扩张。缩战线,降负

326、债,保交楼,慢周转,裁员工,度难关,图生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第一要务。图: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12-7-238开发建设持续性萎缩2022年,房屋新开工面积120,587万平方米,下降39.4。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88,135万平方米,下降39.8;办公楼新开工面积3,180万平方米,下降39.1;商业营业用房新开工面积8,195万平方米,下降41.9。房地产企业超大幅度降低新开工面积,其实就是降杠杆降周转,就是舍前端保后端,就是观望市场走向,就是期待政策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904,999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7.2。其中,住宅施工面积639,696万平方米,下降7.3;办公楼施工

327、面积34,917万平方米,下降7.5;商业营业用房施工面积79,966万平方米,下降11.8。相对年度实现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135,837万平方米,施工面积904,999万平方米相当于7年的销售面积总量。这种格局极大延长了资金运转周期,极大占用了筹之不易的巨量资金,极大降低了房地产投资效益。全国房屋竣工面积86,222万平方米,下降15.0。其中,住宅竣工面积62,539万平方米,下降14.3;办公楼竣工面积2,612万平方米,下降22.6;商业营业用房竣工面积6,800万平方米,下降22.0。年度竣工面积每年一直都大大低于年度销售面积(新建商品房),2022年两者存在5亿平方米左右的差额,表

328、明中国房地产市场是一个期货交易为主的市场,是一个预售为主的市场,还是一个供给不能满足需求的市场。在今后相当长时间里,这个局面改变不了。在政府严厉要求企业“保交楼”的背景下,竣工面积仍然较上年下行了15个百分点,这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事情。土地购置面积和成交价款腰斩2022年,全年全国土地购置面积10,052万平方米,下降53.4;土地成交价款9,166亿元,下降48.4。上述数据首先反映出,在土地购置面积跌幅高于土地成交价款跌幅的情况下,表明土地市场价格在2022年仍然是上涨的。其次还反映,一级土地市场价格的垄断性即使在宏观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其真实意愿也是初心不改的。最后也体现了在当前,开发企

329、业实在买不动土地了,也少有买地愿望冲动了。房屋销售面积和金额回落四分之一2022年,商品房销售面积135,837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24.3。其中,住宅销售面积114,631万平方米,下降26.8;办公楼销售面积3,264万平方米,下降3.3;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8,239万平方米,下降8.9。商品房销售额133,308亿元,下降26.7。其中,住宅销售额116,747亿元,下降28.3;办公楼销售额4,528亿元,下降3.7;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额8,127亿元,下降16.1。全国各地区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全部下行。其中,东部地区销售面积56,388万平方米,下降23.0,销售额77,41

330、3亿元,下降25.1;中部地区销售面积40,750万平方米,下降21.3,销售额28,358亿元,下降25.7;西部地区销售面积34,590万平方米,下降27.7,销售额24,456亿元,下降30.6;东北地区销售面积4,109万平方米,下降37.9,销售额3,080亿元,下降40.9。2022年由于新建商品房销售额下行幅度高于销售面积下行幅度,达到2.4个百分点差距;其中新建商品住宅销售额下行幅度也是高于销售面积下行幅度,达到1.5个百分点差距。因此新建商品房的市场销售平均价格下降至每平米9,800元,其中新建商品住宅的市场销售平均价格下降至10,000元。房地产销售面积和销售额的数据指标,

331、应该被视作比房地产投资更为值得重视的数据指标。因为投资前端是为13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3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销售后端服务并由后端所检验、所约束的,投资的目的就是为实现销售。2022年房地产投资下降10,销售面积和金额下降25左右,两者关系不成比例。如果再加上待售商品房总量回升的因素,表明当下中国房地产需求端的问题远比供给端的问题,更为复杂,更为严竣。图: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及销售额增速-40-30-20-10010新建商品房待售面积增幅为10.52022年末,商品房待售面积56,366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10.5。其中,住宅待售面积26,947万平方米,增长18.4;办

332、公楼待售面积4,073万平方米,增长7.3;商业营业用房待售面积12,558万平方米,下降1.6。前一年销售新建商品房17亿平方米,待售商品房近5亿平方米。2022年销售13.6亿平方米,待售商品房却有了5.6亿平方米。这是第一个问题。以前是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待售比重高,库存上升快。现在住宅待售量增幅远远高于其他两类。这是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存在多年了,就是住宅待售量中,很大比重是保障性住房。人们不待见,市场去化率低。第四个问题也是存在多年了,就是待售商品房中,大部分是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反映出这两类商品房从规划到投资,再到销售,都是严重过剩的,长期没有得以纠正,已形成常态。房地产开发企

333、业到位资金下滑25.9202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148,979亿元,比上年下降25.9。其中,国内贷款17,388亿元,下降25.4;利用外资78亿元,下降27.4;自筹资金52,940亿元,下降19.1;定金及预收款49,289亿元,下降33.3;个人按揭贷款23,815亿元,下降26.5。到位资金及其各个分项,都是下滑的太大太甚,虽然惨不忍睹,但可以理解。在开发企业每100元到位资金中,2022年来自国内金融机构贷款的不到12元(行业平均水平)。中国房地产企业利用外资仅有78亿元,占房地产企业近15万亿元到位资金的比重极低,作用微乎其微。自筹资金、定金及预收款、个人按揭贷款,是房地产企业投资开发资金的主要来源。但在2022年都大幅下行,导致很多开发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资金流出无法控制。低价卖资产卖股权裁员减薪,成为开发企业度过难关的重要举措。图: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到位资金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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