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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6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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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65页).pdf

1、2022023 3 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4 年年 1 月月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4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7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9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

2、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11 号).13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15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1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7 号).18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199.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

3、告 2023 年第 14 号).21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 年第 15 号).25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3 号).28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7 号).301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

4、23 年第 22 号).32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3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3 年第 38 号).34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7 号).3616.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381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

5、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44 号).451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47(财税202344 号).471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4 号).492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5 号).512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57 号).52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

6、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64 号).5423.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34 号).552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 2023 年第 71 号)592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 2024 年度2026 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6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2 号).622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 2023 年度2025 年度和2024 年度

7、2026 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6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76 号).631.1.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财政部部 税务总局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32023 年第年第 6 6 号号)发布机构: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23-03-26有效级别:有效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对个体工商户

8、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9、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税务总局 财政部2023 年 3 月 26 日2.2.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财政部部 税务总局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32023 年第年第 7 7 号号)发布机构: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23-03-26有效级别:有效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10、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三、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财政部税务总

11、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税务总局财政部2023 年 3 月 26 日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32023 年第年第 6 6 号号)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23-03-27有效级别:有效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

12、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

13、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

14、税税款。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 4 月、7 月、10 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八、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5 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 年 3 月 27 日4.4.关于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的解读发布时间:2023-0

15、3-28 10:43: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优化。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二、二、税收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什么?税收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什么?小

16、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 13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三三、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17、,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五、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

18、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五、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其次,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例:A 企业 2022 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 年1 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 120 人、200 人

19、,1 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 2000 万元、4000 万元,1 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90 万元。解析:2023 年 1 季度,A 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 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 3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 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5000 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

20、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 企业 1 季度的应纳税额为:9025%20%=4.5(万元)。六、公告的实施时间六、公告的实施时间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5 号)同时废止。5.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2023 年第年

21、第 1111 号号)发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23-06-21有效级别:有效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 7 月份预缴申报第 2 季度(按季预缴)或 6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 7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

22、缴时统一享受。二、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 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

23、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四、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 10 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 年 6 月 21 日6.6.关于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时间:2023-06-27 10

24、:23:3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结合全面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发了 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1 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在 2021 年以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2021 年,经国务院同意,我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8 号),允许企业在 2021 年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2 年,

25、为进一步稳定政策预期,我局制发了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 10 号),将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举措予以制度化、长期化。允许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实施两年来,运行情况良好,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提前了 3-8 个月,使企业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缓解了资金的压力。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调研中,有企业反映目前仅能在10 月预缴申报期、次年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建议增加允许申报享受的时点,使企业进一步提前享受到政策红利。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坚

26、持边学习、边对照、边检视、边整改,把问题整改贯穿主题教育始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解决问题的实际成效”的要求,我们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起草了公告,允许企业在 7 月份预缴申报时就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即在原有 10 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享受时点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再提前三个月。二、公告的主要变化是什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2018年第 23 号)等规定,企业可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

27、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在上述两个时点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 7 月份预缴申报第 2 季度(按季预缴)或 6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允许企业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三、企业在 7 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以后还可以享受吗?对 7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四、与 10 号公告相比,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有什么变化?公告明确的企业预缴

28、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与 10 号公告的要求保持一致,没有变化,具体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7.7.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税务总局关于延续

29、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32023 年第年第 1717 号号)发布时间:2023-08-03 17:31:58 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公告如下: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 5000 万元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 2 年及新发生的

30、投资,可按财税201855 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1 日8.8.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32023 年第年第 1212 号号)发布机构: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23-08-02有效级别:有效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

31、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

32、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33、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34、公告 2023 年第 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相应停止执行。特此公告。税务总局 财政部2023 年 8 月 2 日9.9.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2023 年年第第 1414 号号)发布机构: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发文日期:2023-08-02有效级别:有效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35、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

36、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

37、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

38、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三、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

39、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

40、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六、纳税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 3 年期满。七、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特此公告。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退役军人事务部 税务总

41、局 财政部2023 年 8 月 2 日10.10.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2023 年第年第 1515 号号)发布机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发文日期:2023-08-02有效级别:有效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42、 31 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人员具体包

43、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44、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

45、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三、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要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数据下沉。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五、纳税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

46、受优惠至 3 年期满。六、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特此公告。税务总局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 年 8 月 2 日11.11.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32023 年第年第 3333 号号)发布机构: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23-08-18有效级别:有效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

47、下: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

48、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49、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十、本公告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18 日12.12.财政部财政部

50、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32023 年第年第 3737 号号)发布机构: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23-08-18有效级别:有效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51、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8 月 18 日13.13.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2023 年年第第2222 号号)为继续支持实施创

52、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 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所得税政策1.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53、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

54、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 CDR 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三、增值税政策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3.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

5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四、印花税政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 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五、其他相关事项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 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

56、券。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2023 年 8 月 21 日14.14.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32023 年第年第 3838 号号)发布时间:2023-09-15 12:11:50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

57、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二)具有 1 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三)具有至少 5 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 2 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

58、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 C 级或 D级。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59、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2023 年 8 月 24 日15.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2023 年第年第 1717 号号)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23-09-07有效级别:有效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60、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简并优化了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现公告如下:一、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 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见附件)。二、本公告附表所称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判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

61、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 50%的,按 100%计算。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执行。四、本公告自 2023 年 10 月 10 日起施行。2023 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应报告信息,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8 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62、7 日16.1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时间:2023-09-18 10:27: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2014 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8 号,以下简称 38 号公告),规定了居民

63、企业报送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事项。38 号公告印发以来,企业提供境外所得有关资料逐步规范,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采集的系统性、全面性得到有效提升,境外税收工作服务与管理基础不断夯实。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结合 38 号公告执行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简并相关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提高信息申报质量和纳税遵从,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二、公告优化了哪些事项?二、公告优化了哪些事项?一是减少报表张数。公告合并了 38 号公告的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

64、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重新设计为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二是降低报送频次。将原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改为年度申报,将即时报告调整为年度申报,大幅减少企业报告次数。三是优化填报数据。对数据项进行归并梳理,由 57 项调整为 28 项,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三、哪类居民企业需要填报报告表?三、哪类居民企业需要填报报告表?一是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10%(含)以上的,需由直接境外投资的居民企业履行填报义务。示例 1 投资架构如下,居民企业 C 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D 股份,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应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居民企

65、业 A 和居民企业 B 未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无需填写报告表。示例 1二是居民企业通过境内合伙企业,符合信息报告条件的,需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示例 2 投资架构如下,居民企业 A 和居民企业 B通过境内合伙企业 C 持有外国企业 D 股份。按照合伙协议,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份额,居民企业 A 享有合伙企业 C 60%的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企业 C 持有外国企业 D 20%股份,居民企业 A 视同持有外国企业D 股份为 60%20%=12%,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居民企业 A 应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境内合伙企业 C 无需填写报告表。示例 2四、居民企业需要

66、报告哪些境外被投资企业?四、居民企业需要报告哪些境外被投资企业?一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被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10%(含)以上的外国企业。居民企业持股比例计算方式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即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 50%的,按 100%计算。示例 3 投资架构如下,在判断居民企业股东是否达到股份控制标准时,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因外国企业 B持有外国企业 C 的股份比例超过 50%应按 100%计算,故居民企业 A 间接持有外国企业 D 的股份比例为 10%,计算公式为 100%100%10%=10%,符合本公告规定

67、条件。居民企业 A 应就外国企业 B、C 和 D 分别填报报告表。示例 3二是若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发生股权转让,导致年末持股比例不足 10%的,仍需报告被转让境外被投资企业,报告人在填报“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时,可以填报转让前最近一期的数据。示例 4 投资架构如下,居民企业 A 在 2023年 5 月取得外国企业 B 股份为 20%,并于 2023 年 8 月转让 15%的股份,2023年末持有外国企业 B 股份为 5%,居民企业 A 在 2023 年度持有外国企业 B 的股份超过 10%,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居民企业 A 应就外国企业 B 填报 报告表,其中第 10 栏“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

68、数)”“直接持股”应填写 5%。示例 4五、居民企业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填报五、居民企业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受控外国企业信息”?受控外国企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一是构成控制,控制标准包括股份控制和实质控制;二是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自行判定境外被投资企业是否为受控外国企业,并勾选确认。为判定报告人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报告人在获取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 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方股东相关信息基础上,填写“受控外国企业信息”。受控外国企业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 12.5%的国家(地

69、区),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或者符合豁免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六、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用何种口径填报?六、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用何种口径填报?报告表中涉及提供境外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除“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以外,以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数据进行填写,并按照填表说明确定年度和外币折算事项。例如:外国企业 B 所在辖区纳税年度(当年 4 月 1 日至次年 3月 31 日)与我国纳税年度不一致(我国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因此居民企业 A 在 20

70、24 年填报 2023 年度报告表时,因外国企业 B 纳税年度截止日在 2023 年 3 月 31 日,所以应填报外国企业 B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3 月 31 日所属年度的数据。七、公告何时生效执行?七、公告何时生效执行?公告自 2023 年 10 月 10 日起执行,在 2023 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应报告信息,适用本公告规定。17.17.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

71、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2023 年第年第 4444 号号)发布机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日期:2023-09-12有效级别:有效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23 年 1 月 1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

72、资产成本的 220%在税前摊销。二、第一条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年第 45 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73、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年第 45 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三、第一条所称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

74、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 3 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年第 45 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

75、门进行核查。特此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 年 9 月 12 日18.18.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2320234444 号号)发布机构: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23-09-22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76、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接受捐赠收入;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4.以

77、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三、本通知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2 日19.19.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财政部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32023 年第年第 5454 号号)发布机构:税务总局财政部发文日期:2023-09-24有效级别:有效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现将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

78、策公告如下: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三、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附件 2 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

79、第 86 号)”执行。四、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8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税务总局 财政部2023 年 9 月 24 日20.20.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32023 年第年第 5555 号号)发布机构:税务总局财政部发文日期:2023-09-25有效级别:有效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

81、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三、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

82、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本公告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四、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特此公告。税务总局 财政部2023 年 9 月 25 日21.21.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民政部公告 202

83、32023 年第年第 5757 号号)发布机构:民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文日期:2023-09-25有效级别:有效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84、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 20 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 1/6。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115 平方米。二、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号)的规定,

85、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附件: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民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2023 年 9 月 25 日22.22.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税务总局公告总局公告 20232023 年第年第 6464 号号)发布机构: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23-09-25有效级别:有效为支持国家铁路建设,现就投资者取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企业投资者持

86、有 20242027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个人投资者持有 20242027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三、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 9 月 25 日23.23.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87、知(粤财税粤财税202320233434 号号)发布机构: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发文日期:2023-10-20有效级别:有效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为进一步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

88、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的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税收优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

89、人所得税。(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 9000 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

90、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员,以每人每年7800 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执行期限三、执行期限本通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我省此前印发的 广东省财政厅等 5 部门关于延

91、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税20227 号)自 2023 年 1 月 1日起停止执行。按本通知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 年第

92、 15 号)有关规定执行。四、工作要求四、工作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办税流程;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使企业和纳税人知悉和理解相关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2023 年 10 月 20 日24.24.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业单位转

93、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中央宣传部公告告 20232023 年第年第 7171 号号)发布机构:中央宣传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文日期:2023-10-23有效级别:有效为进一步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现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

94、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

95、为企业。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96、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本公告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

97、,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五、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

98、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在 2027 年12 月 31 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特此公告。中央宣传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2023 年 10 月 23 日25.25.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体2022024 4年度年度2022026 6年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32023 年第年第 7272 号号)发文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99、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0 号)有关要求,现将 2024 年度2026 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中华全国总工会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 年 11 月 13 日26.26.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关于 20232023 年度年度20252025 年度和年度和 20242024 年度年度20262026 年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度公

100、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民政部公告 20232023 年第年第 7676 号号)发布机构: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文日期:2023-12-29有效级别: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等有关要求,现将 2023 年度2025 年度和 2024 年度2026 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一、一、2023 年度年度2025 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

101、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织名单1.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2.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3.章如庚慈善基金会4.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5.健坤慈善基金会6.陶行知教育基金会7.吴阶平医学基金会8.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9.中国电影基金会10.韬奋基金会1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12.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13.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14.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15.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16.中国航天基金会17.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18.鲁迅文化基金会19.河仁慈善基金会20.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21.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22.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23.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二、二、2024 年度年度2026 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织名单1.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中国慈善联合会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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