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 基于“总量管制和交易” (Cap and Trade, CAT) 的原则,属于强制性碳交易市场。 “总量控制”即政府设定各行业能排放的CO2总量,再通过拍卖/免费发放等方式将一定的CO2配额 (EU Allowances, EUAs) 发放给控排主体。 “交易”即配额富余的主体可将富余配额出售给配额不足的主体以实现减排收益。优点为配额使得各国可以更好地把握减排效果。若一个国家精确地遵守其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下减排目标,就会用完配额。若一个国家实现了比京都议定书要求下更大的减排,它可以将剩余的碳排放单位以许可的形式出售
2、给另一个国家。未能成功达到京都议定书目标的国家可以购买这些碳排放单位,并将其计入本国的减排。碳减排项目 (如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联合履行机制项目等) 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减少额可以冲减受管制企业的碳排放。这种碳抵消往往在项目设立之初形成,但要等到项目完成之后经监管机构验证和核准之后,才能用于冲减碳排放量。减排的实际行动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时间并不同步,这种形式与商业信用类似。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的碳排放许可称为碳信用(Carbon Credit)或者碳抵消(Carbon Offset)。 比较基准不同。基于项目的交易主体不是通过将碳排放量减少到预设的限额以下来获得碳减排单位 (carbon uni
3、ts), 而是通过将碳排放量减少到 “企业照常经营”(即同等情况下,没有该项目存在)的水平下来获得碳减排单位。要想让基于项目的交易机制发挥作用,对“企业照常经营”下碳排放量的计算必须基于完善的信息,包括对企业过去的碳排放量,以及项目实施后对排放量的精确测量。 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具有配额上限,碳减排项目无信用额上限。在 “总量管制和交易” 体系中,允许排放量上限是固定的,排放权要么被拍卖出去,要么根据特定标准免费发放 (处于经济效率的角度考虑,该种方式不被经合组织建议)。在 “信用机制” 体系下,排放量没有固定的限制,但排污企业如果通过减排项目使得实际排放量超过其正常经营下必须减排的水平
4、,就可以获得”信用 (碳减排单位)”,以卖给有需求的碳排放主体。 据路透社,2020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市场规模约2017年水平的五倍,达2290亿欧元,同比提升约20%。其中,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EU ETS)约占比90%;美国两大碳市场 (WCI和RGGI)市场规模分别达220亿/17亿欧元, 总规模同比增长16%。 2020年全球碳排放权配额交易总量达103亿吨。其中EU ETS配额交易量超80亿吨,同比增加约20%。 截至2020年年末,EU ETS 二氧化碳配额价格约33欧元/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内,EUAs最高价达到了56.50欧元/吨。 根据国际金融研究所预计,碳信用市场的价值最早可能在2030年超过500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