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上所述,碳排放权的概念和性质无论从学术研究还是国内外实践过程中都呈现多样化表现,难以归纳为统一的认识。我国在建设碳交易法律制度过程中,研究确定碳排放权性质、特别是其法律性质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碳排放被权利化具有争议性。排污权(pollution right)概念于 1968 年由加拿大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以来,排污(放)权成为经济学家喜爱的术语。但在环境污染的规制中,法律从来就没有直接规定企业排放的权利。美国、欧盟等众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未规定排污(放)权,而是规定排放数量许可。“马拉喀什协议” 中市场机制部分还明文规定“京都议定书既没有创立,也没有赋予附件 1 缔约方任何排
2、放量方面的任何权利、资格或权利资格”。排污(放)是否应该是一种权利,长期以来存在争议。环境保护主义者认为拥有清洁环境应是人类的正当性权利,而污染排放行为是负面行为,将其规定为正当性权利与道德标准背驰,且本来公有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应该被私有化并从中获得利益。有法学者指出,排放权不仅在司法实践中不存在,在法学理论上也难以成立。因为生产和生活活动都会产生排放,是自然法状态下的权利。若将其规定为法律权利,从反证法角度,不受规制的企业以及个人呼吸的排放是否就是违法排放?另外,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权力和利益,但规制碳排放权的目的首先是限制碳排放行为,而不是保护企业排放的利益。总之,碳排放不应从法律上
3、肯定和张扬成为一种权利,应更体现义务性质。二是碳排放产权化政策的有效性。排放交易制度的核心是环境容量资源的财产权化,以激励企业低成本减排。但值得深思的是,美国反其道而行之,并没有妨碍政策实现满意的环境效果和活跃的市场交易。以联邦酸雨计划 SO2 排污交易为例,虽然法律明确了排放许可的非财产权性质,但政策依然取得了巨大成功。交易制度实施 20 多年以来,SO2 排放量从 1990 年的 1570 万吨降至 2015 年的 220 万吨,降幅 86%;2010 年政策净效益高达 1200 亿美元,2020 年将达到 1900亿美元。也正是因为该政策最初几年就取得显著成效,才催生了京都议定书的市场机制和欧盟等区域、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碳交易制度。排放许可的非财产和政府授权性质还为管理部门实现环境目标提供了灵活性和控制力。以 RGGI 为例,由于 RGGI 第一期面临排放许可过剩、价格不断走低的问题,主管部门果断将第二期末 2014 年开始的许可总量,从上一年的 1.6 亿短吨大幅削减至 0.91 亿短吨,
1、下载报告失败解决办法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报告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2021林业碳汇开发与交易(44页).pdf
【研报】环保行业碳中和系列(一):履行减排职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蓄势待发-210401(15页).pdf
世界银行:碳排放权交易实践手册-设计与实施(第二版)(256页).pdf
卡内基梅隆大学:环保行业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历史、现状与展望(32页).pdf
世界银行组织:碳排放权交易实践手册—设计与实施(第二版)(256页).pdf
绿色金融政策简报:促进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治理体系建设(20页).pdf
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地方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经验和教训(中英文)(37页).pdf
能源基金会:国土空间用地结构对大气污染物与碳排放的影响研究(100页).pdf
2021年水泥行业碳排放变迁与现状分析报告(19页).pdf
世界银行:碳排放交易实践手册-碳市场的设计与实施(207页).pdf
三个皮匠报告专业的行业报告下载站,每日更新,欢迎大家关注!
copyright@2008-2013 长沙景略智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湘B2-20190120
专属顾问
机构入驻、侵权投诉、商务合作
三个皮匠报告官方公众号
验证即登录,未注册将自动创建三个皮匠报告账号
使用 微信 扫一扫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