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2、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博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4)博澳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
3、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5)若本人于博澳股份离职或于博澳股份担任的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减持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人承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定。(1)自博澳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博澳股份回购该等股份;(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
4、博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3)博澳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博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博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若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减持等
5、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定。(1)自博澳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股份,也不由博澳股份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博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3)博澳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博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博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