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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股说明书(75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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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股说明书(752页).PDF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股)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发行人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号)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 (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独家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独家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2、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股)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数量: 不超过 5,172,164,200 股 (即在未考虑本次 A 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 不超过A 股发行后总股本的6%) ;不超过 5,947,988,200 股 (即在全额行使本次 A 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不超过 A 股发行后总股本的6.84%)。若本行在 A 股发行前发生送

3、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则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A 股发行采取全部发行新股的方式。最终实际发行数量、超额配售事宜及配售比例将根据本行资本需求情况、本行与监管机构沟通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等决定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5.5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11 月 28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6,202,738,200 股(未考虑本次 A 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超过 86,978,562,200 股(若全额行使本次 A 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 66,346,571,200 股(未考虑本次 A 股发

4、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超过 67,122,395,200 股(若全额行使本次 A 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19,856,167,000 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2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承诺:“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5、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行内资股股东中国人寿、中国电信、蚂蚁金服、深圳腾讯承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联席保荐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

6、署日: 2019 年 11 月 6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3 声 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联席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7、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4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摘自招股说明书正文,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本重大事项提示摘自招股说明书正文,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

8、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行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会议, 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 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充分考虑本行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A 股发行完成前,本行将根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在 A 股发行日前本行

9、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行 A 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召开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会议, 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召开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本行可以现金和股票的形式分配股利。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

10、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 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集团口径下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是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5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二)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三) 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低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要求。 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11、 本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

12、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调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关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三)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本行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会议, 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开 2017

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根据该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6 案,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本行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本行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本行持续经营能力。 本行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14、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关于本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

15、配政策”。 二、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承诺: “1.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16、” 本行内资股股东中国人寿、中国电信、蚂蚁金服、深圳腾讯承诺:“自本次发行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7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持有本行 5%以上内资股股份的股东仅有邮政集团。邮政集团作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行本次 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 68.92%股份,承诺如下: “3.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应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17、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 本公司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若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的新规定,如果本公司的股份

18、锁定及减持安排与前述规定不符,本公司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修改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出具补充承诺,并相应执行,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为强化本行、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行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19、 27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8 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根据该预案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稳定股价措施(一)稳定股价措施 1. 在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本行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本行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本行及相关主体等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1) 本行控股股东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本行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行并由本行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如有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同时,控股股东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

21、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本行董事会将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公告本行稳定股价方案,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行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若本行采取回购本行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 回购资金来源、 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本行应在稳定股价方案依据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等规定完成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

22、、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3)如本行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的, 则触发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的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前提下,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本行股份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9 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本行股份

23、义务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本行 A 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自本行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 10%。 2. 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本行、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 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本行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 3. 控股股东、本行、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应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需符合国有

24、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二)终止实施稳定本行股价措施的情形(二)终止实施稳定本行股价措施的情形 自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本行A股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或者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三)相关约束措施(三)相关约束措施 1. 如本行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发布其相应的增持股份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本行将有权将相

25、等金额的应付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款予以暂时扣留 (即自其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 (税后) 的 10%,但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本行已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 10%时应停止扣减),直至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股份义务。 2. 如因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本行、 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股份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适用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10 (四)相关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四)相关

26、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 控股股东承诺控股股东承诺 邮政集团作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 本公司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本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回

27、购义务,本公司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 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行承诺如下: “1. 本行认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 如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本行的回购义务,本行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

28、要求,积极履行回购 A 股股票的义务。在履行回购义务的同时, 本行还将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 如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本行新聘任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将要求新聘任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11 要求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本行将要求新聘任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4

29、. 本行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行的真实意思表示,本行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行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发行人董事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董事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本行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如下: “1. 本人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除独立董事和不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的增持义

30、务,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义务。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人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回购义务,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4. 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

31、承诺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本人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12 2.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义务。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人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 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

32、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本行承诺如下: “1. 本行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行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若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行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况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33、,本行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行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本行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 于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行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行将在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15 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行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邮

34、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行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行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13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 本行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行将根据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5、。 上述承诺为本行的真实意思表示,本行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行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邮政集团作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 本公司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况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

36、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自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情形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公告回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方式、回购期限、完成时间等信息,回购价格为发行人 A 股股票的市场价格或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根据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

37、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14 者重大遗漏,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因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

38、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 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承诺(四)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邮储银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39、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邮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邮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就本次发行中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的由本所以发行人律师之身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给本次发行中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就本所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40、任,损失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六)审计机构承诺(六)审计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1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 6个月期间、2018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6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 2019 年 8 月20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9)第 11042 号审计报告。本所审核了邮储银行于2019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

41、审字(2019)第 2772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对邮储银行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 6个月期间、2018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6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9)第 2775 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 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 (一)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一)填补回

42、报的具体措施 本行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会议, 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 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本行就 A 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相关分析,并制定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的措施: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即期回报有所下降的情况, 本行将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强

43、化风险管理,进一步提升本行经营效益,充分保护本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1.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充实本行的资本金 (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特殊性,募集资金将用于充实本行资本金而非具体募投项目)。本行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各项业务快速发展,提升盈利水平,增强本行资本实力,为本行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16 2. 加强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强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本行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经营决策程序,降低付息成本

44、和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产业务收益率和利差水平,为股东积极创造资本回报。 3. 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本行将持续加强建设风险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提高有效防范和计量风险的能力,不断完善前中后台一体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支撑业务的稳健发展。 4. 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行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和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等事宜, 规定了一般情况下本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最低比例,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上

45、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 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积极推动发行人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由董事会或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5. 承诺在发行人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应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

46、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或其他规定,且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前述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规定,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17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作为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47、责任。” 七、特别风险提示 除上述重大事项提示外,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中“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银行业及互联网金融竞争的风险(一)银行业及互联网金融竞争的风险 目前中国金融机构体系不断优化、完善,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当前本行主要与国内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竞争,包括其他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农村金融机构等。部分银行可能比本行在财务、管理和信息科技领域拥有更强的实力,具备更具特色化的竞争力; 部分银行可能比本行在某些区域拥有更为广泛的客户群体和地方资源。同时,随着中国金融服务领域的扩大开放,特别是外资银行与民营银行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

48、的放宽,将进一步加剧国内银行业竞争态势。如果本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加快了中国银行业服务模式的创新,银行业的市场格局、盈利模式和竞争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如果本行不能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的变化,市场份额可能受到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挤压,从而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二)与贷款组合质量相关的风险(二)与贷款组合质量相关的风险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6 年 12 月31 日,本行的不良贷款余

49、额分别为 383.72 亿元、368.88 亿元、272.70 亿元及 262.91 亿元, 同期客户贷款总额分别为 47,016.73 亿元、 42,768.65 亿元、 36,301.35 亿元及 30,106.48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0.82%、0.86%、0.75%及 0.87%。本行秉承稳健审慎的风险偏好,发放贷款主要面向大型企业、小企业法人及个人客户,持续提高信用风险管理精细化及专业化水平,完善信用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在高基数上总体平稳、 稳中有进, 但也存在周期性、 结构性的困难和矛盾, 国际经济金融形势错综复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18

50、 外部经济环境总体趋紧。 我国或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可能对本行借款人的流动性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使得贷款组合质量下降。 此外,如果本行的信用风险相关政策、流程、体系未能有效运作,本行贷款组合的质量可能下降。贷款组合质量下降可能会导致不良贷款增加,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与(三)与“自营自营+代理代理”运营模式相关的风险运营模式相关的风险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监会核准,本行自 2007 年成立起确立了“自营+代理”的运营模式,本行的营业网点覆盖中国 99%的县(市)。 本行和邮政集团订立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 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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