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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趋势所向势不可挡——税收与中国数字经济(1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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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趋势所向势不可挡——税收与中国数字经济(18页).pdf

1、中国的数字经济一直在日新月异地高速发展,新的运营模式和技术层出不穷,并迅速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各政府部门在致力于鼓励数字经济全面发展的同时,也在寻求规范管理(在特定情况下限制)数字交易的方法。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在现有的税收法规体系下,对目前中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而言无疑是一项巨大的挑战。尽管如此,经济活动数字化的同时,税务机关也在推进其征管流程的数字化,这一进步在将来很可能彻底提升其征管执行的有效性。本文旨在就一些经济数字化给税务管理带来的显著挑战进行探讨,并评估其对税收征管和法规执行产生的长期影响。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2、(“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1在如今的中国,互联网已经触及了生活的方方面面,数字化的脚步继续飞速迈进。2017年6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较2016年底增长2000万;互联网普及率为54.3%,较2016年底提升1.1个百分点;网络购物、网上外卖和在线旅行预订用户规模在2017年上半年分别增长10.2%、41.6%和11.5%;2017年上半年,互联网理财用户规模达到1.26亿,半年增长率为27.5%;网民在线下购物时使用手机网上支付结算的比例达到61

3、.6%;截至2017年6月,中国在线教育、网约出租车和共享单车用户规模分别达到1.44亿,2.78亿和1.06亿。数字经济已经完全改变了中国许多行业的传统运营模式,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这将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运用和执行目前已然过时的税收法规指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飞速发展的中国数字经济05150.30%51.70%53.20%54.30%35.00%40.00%45.00%50.00%55.00%65067069072015.122016.062016.122017.06单位:百万人网民规模互联网普及率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4、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2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35003003504004505005502015.122016.062016.122017.06单位:百万人网络购物网上外卖在线旅行预订互联网理财在线教育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

5、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4随着各类新型独特的电子商务模式的不断涌现,如何从税务角度界定每种业务收入的类型,以便适用适当的税种税率成为税收征管中的一大挑战。包括中国在内的当今许多国家都正面临这一问题,这在流转税方面尤为显著。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造成这一问题的因素:02收入类型的界定问题行业法规及其税务影响中国经济受到政府法律法规的高度监管,监管层面对于产业、产品和服务的分类,也会进一步影响它们的税务处理方式。然而,目前的行业法规和税务体系相对于高速发展的中国数字经济已然滞后,追赶之路道阻且长。由此也导致了在许多方面的解释冲突或模糊不清,以至于无法明确合适的税务处

6、理方式。以O2O电子商务运营模式为例,所谓O2O(Online to offline,线上到线下)运营模式,涵盖了一系列线上购买线下消费的运营活动。商家通过线上商店将商家的服务或商品信息等展现给消费者,消费者在线上筛选服务或商品并支付,线下进行消费验证和消费体验。目前流行的即时打车软件,比如中国的滴滴打车以及在许多其他国家使用的优步,采用的就是典型的O2O 运营模式,主要以移动应用程序连接乘客和司机。然而平台电商的营运收入到底来自于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佣金代理服务还是交通运输服务至今仍存在争议。该方面的讨论和争议也同时受到该产业发展的影响。从其经营模式上来看,平台运营商只是提

7、供并运营一个移动应用平台,供乘车人和司机进行对接,而平台运营商本身并不拥有任何用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车辆,也与提供服务的司机不存在雇佣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平台运营商一般都注册为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并为运营移动应用平台而取得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ICP(网络内容服务商)证。按照一般业内操作,平台运营商会向司机收取平台服务费,而司机真正获得乘客运输收入。过去,作为信息技术服务公司的平台运营商在实操中一般以信息技术服务或佣金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8、中国印刷。4但是,2016年7月14日,交通部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前的税务处理方式面临全面改变。根据最新的法规,平台运营商须承担运输服务承包商(即司机)的责任,确保行车安全并保证乘客权益。虽然最后颁布的法规中移除了对平台运营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有明确要求),平台运营商须承担的责任仍然引出了问题,即平台运营商是否应被视为交通服务的服务提供主体;其产生的收入是否应被界定为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对于收入类型的判定是增值税征管中的重要环节,因为其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法规,现代服务业中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对应的

9、增值税税率为6%,而交通运输业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为11%。而实际税收征管中对收入的分类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中国税收法规对收入分类界定的解读和指引有限,仅列举出应税服务类型。对于明确列举范围以外的收入类型,其分类界定往往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裁量。主管税务机关会参考其他相关分类,尤其是在会计和行业法规层面的分类,以做出判断。因此,对于共享汽车平台企业而言,鉴于产业监管部门要求平台运营商承担交通运输有关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相应地也需要判断平台运营商是否应该被视为交通服务的实际运营方。换而言之,平台的收入须在行业法规和税收征管两个层面判断收入分类。各地的税务机关在该收入类型界定的问题上也可能会产生不同

10、的立场。因此,为保证税务处理方式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该问题的最终指引至关重要。然而,即便税务总局开始着手处理这些问题,实际的商业运营模式可能又已经发生变化,从而引出新的问题亟待税务总局给出进一步的指导意见。因此,目前对税务总局而言,当务之急是建立更为有效的反应机制,对这些不确定问题给出及时的指引。随着更多新兴产业的出现,如无车承运业务(即物流公司在不拥有运输工具的情况下提供公路运输服务)以及金融科技(即Fintech)等,其对应的法规也应运而生。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目前的税务处理方式是否恰当,且如何适应新的行业法规。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

11、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5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6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所(NIST)把云技术定义为“一种能实现便捷、即时地访问一个共享的可设置的计算机资源库(例如网络、服务器、储存设备、应用和服务)的模型,并且该资源库可以以很小的管理成本和很少的服务商来维系其快速的升级和发布”。云服务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服务种类:客户可以使用在运营商云端构架上运行的软件应用程序。客户可以使用

12、云端架构上的编程语言、资料库、服务和工具等。向客户提供处理、存储、网路及其他基础电子资源;客户可以通过上述资源运行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和各项应用。从现行/传统的税收征管角度来看,云服务的收入类型界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产或是相应的权利是否转移给了客户。云服务的提供,如同大多数字经济下的服务,往往并不需要大量人力投入。其主要依靠硬件设备与相关技术,服务的提供一般是自动完成(即人力介入的比重很小甚至没有)。在提供服务的整个过程中,用以提供服务的财产所有权始终属于云服务提供商。有时安排工作人员仅仅是为了设备的基本维护与故障解决,而不是提供服务运营本身。因此,在传统的税务法规框架下,云服务收入可能被归类为

13、设备租赁收入或软件使用权收入。现行中国的税法体系通常将服务定义为由人提供。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税务机关考虑到云服务中人员投入有限,也的确将其界定为设备租赁收入或软件使用权收入。但是这样的判定在其是否恰当反映云服务真实经济活动实质的问题上存在争议。该税务处理在实操中可能导致境外云服务提供商在向境内客户收取费用时被征收预提所得税,从而增加海外云服务提供商的税负。将云服务收入界定为被动收入并依此征收预提所得税可能是不恰当的,因为境外服务提供商取得的服务收入,除非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其他情况下则不应在中国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随着人工智能和机械流程自动化技术的发展,未来越来越多的服务将由机器取代人类提

14、供(或以人机交融的方式提供),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着眼于未来,中国税收法规可能需要与时俱进,更多考虑这些商业安排和交易背后的根本经济实质,而非固守规章制度一隅,比如纠结于服务的提供是否主要与资产相关联。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云服务收入的界定争议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7当一项无形财产或与之相关的权利转移给了一个顾客,那么这项收入应该是被归类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还是销售收入?两者都涉及无形资产

15、权利的转移,比如所有权或者版权。理论上说,当存在财产转移时,收入的归类应该基于顾客在财产转移中获得的权利本质来判断,该判断应该以审阅合同证据以及相关支付方式为出发点。在中国,此处容易产生争议的是软件产品。因为软件产品没有排他的单一有形形式,无需物理运输便可轻易被转让,并可无限制地被复制。并且,由于软件使用者一般不会购买软件的源代码,这导致了无法明确归属其行为是软件购买还是软件授权。由于上述原因,其收入性质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非常困难。而当软件提供商是境外企业时,由于海关和外汇监管的介入,跨境软件购买或授权所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目前,软件的特许权使用费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软件销售适用17%的增

16、值税税率。如果跨境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境内买方在跨境付汇时须代扣代缴相应的增值税,同时10%的预提所得税也会被扣缴(部分双边税收协定可能会有优惠税率)。相较特许权使用费,跨境软件购买则无需扣缴预提所得税,境内买方仅需缴纳17%的进口增值税。同时,两种收入类型认定也会导致其管辖机关的差别;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由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而以实体方式进口的软件则一般落入海关的管辖范围。随着互联网传输能力和效率的提升,如今软件一般已经无需以实体形式从卖方运输给买方。因此,无论中国客户是购买软件还是获取授权,他们均可以直接从互联网上下载软件。然而,从中国外汇管理的角度而言,当客户以贸易形式购买进口软件时,客户需要提

17、供相应的进口单证才能向境外软件供应商付汇。但是中国现行海关体制下还没有无形资产进口的项目分类。这导致在实务中许多企业会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解决:将软件购买视同为软件授权,并且相应地扣缴6%的增值税和10%的预提所得税(除非双边税收协定提供优惠税率);或者,通过光碟或者闪存等介质以实体形式进口软件,并将软件的价值作为该介质的价值向海关进行申报,并缴纳17%的进口增值税。只要软件进口和软件授权的管辖仍被税务机关、海关及外汇管理部门区别对待,该实务问题可能会一直存在。以上只是中国税务机关在界定收入类型和确定恰当税务处理时所遇到问题的一些举例。随着数字经济环境下新兴业务模式的不断涌现和发展,寻求最合适的收

18、入归类方式将会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纳税人和中国的税务机关携手探索、学习、进步。无形资产转让中的税务实务问题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8中国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程度依赖纳税人的纸质记账凭证。尤其在费用扣除方面,纳税人妥善保存可查验的发票尤为重要。发票管理作为中国税收征管的核心,其重要程度之高,以至于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真实发生的费用除非有发票作为凭证,否则将无法在税前列支扣除。这一传统体制已经不适应当下的数字经济活动,中国税务机关很难查证数字经济活动

19、的收入和利润,原因如下:数字交易记录会以不同的数字形式存在且分散在不同的系统中。这些记录很容易被复制、删除或者篡改,且很难被查证。迅捷、经济以及不受地理环境限制是数字经济的几大关键优势。因此许多数字交易在没有正式合同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双方可能也没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数字经济的许多交易对象是个人客户,他们不需要凭证用以税前列支抵扣,因此往往不提出开具发票的要求。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发票体系的管理范围,而发票体系正是中国现今税收征管的核心。尤其是广大的C2C(Customer to Customer,消费者到消费者)个人卖家,由于相当一部分卖家不进行工商注册或税务登记,个人网商的销售可以完全处于税务

20、征管的真空地带。传统税收合规要求和工具,与数字经济下商业运营模式之间的脱节,会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带来税务问题,比如税务机关的税源流失,或者纳税人多缴税款。03传统税收征管体制在数字经济中的问题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9对于采用平台模式的电商企业来说,是应该净额还是全额确认收入是一直被讨论的问题。也就是说,利用平台运营的商户所产生的收入,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平台的收入,平台然后再扣除支付给商户的相应费用。在一个完美的税收体系下,无论何种收入确认方式被

21、采用,相关企业的实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应该受模式选择的影响。这是因为即使平台企业采用全额确认收入,他们可以列支或抵扣其支付给在平台上注册的商户的费用。然而,在目前中国基于发票的税收征管体制下,该设想很难实现。作为平台,电商实际的收入仅仅是其向平台商户或终端消费者(有时)收取的服务费或佣金。但是,目前大多数第三方支付系统,比如支付宝和微信,直接与平台企业对接。终端消费者支付的全额货款或服务款都由支付系统全额打入运营平台的银行账户。在扣除服务费或佣金后,平台电商再把余额打入货品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的账户。并且,从平台企业通常使用的法律文件条款来看(特别是O2O 服务行业),平台企业的自我定位是

22、一个平台服务方还是服务总承包商,有时并不清晰。有时平台企业为了塑造品牌,会把自己包装成此类专业服务的提供商。终端消费者索取服务发票时,往往要求平台提供全额的发票,因为平台在很多情况下是主要面对消费者的渠道。因而实际操作中,企业有时不得不按全额确认收入,并按消费者的要求开具相应发票,尽管这样操作并不真实反映其业务实质。为了保证快速发展,许多O2O平台引进服务提供商的政策都相对开放。几乎任何个人,在满足某些基本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以在平台上注册为服务提供方并向终端消费者提供服务。平台方面一般缺乏足够的资源来要求或者监督个人服务提供商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规模企业可能没有开票机,但是可以在需要的情况下

23、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当平台企业全额确认收入时,即终端消费者支付的全额消费金额,平台企业需要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减去向个人服务提供商支付的报酬作为抵扣。在实务中,如果平台方面无法从个人服务提供商处获取有效的发票,中国税务机关将不允许该部分金额在所得税前列支扣除,并要求转出该部分费用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即使这些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这无疑将显著增加O2O平台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税负。另外,许多平台网站为了吸引消费者或增加网站点击量,会向个人用户提供优惠补贴,尤其是现金奖励。这样的优惠补贴或奖励因为是提供给个人,所以无法取得发票。这样的安排会造成一系列的税务合规问题,尤其是由于缺乏有效凭证,现金奖励

24、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尽管在个别案例中,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以其内部系统记录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的依据,但更多的情况是纳税人会被认定为缺乏有效凭证而无法进行税前扣除。在中国目前基于发票的税收征管体系下,我们可能较难看到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一个简单快速的方案是在平台层面设立代扣代缴机制,尽管这可能会一定程度制约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慢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速度。从长期来看,中国税收征管环境的总体变革,即从纸质体系到技术导向型体系的转变,可能才是最终解决方案。可喜的是,我们已经可以看到一些变革的端倪,例如金税系统的升级,在电商交易中电子化发票的推行等。税务机关甚

25、至已经在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的应用。随着税收征管系统从平台电商和支付服务提供商方面获取的数字交易数据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提升,税务机关将更容易验证纳税人提交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逐步解决上述税收征管问题。发票制征管体系面临的挑战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10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10 201

26、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11互联网商业活动的兴盛为许多人带来了商机。通过C2C或者O2O模式,许多人兼职或者全职经营这些线上业务。然而,对于这些没有注册法律实体的个人小规模商业行为,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似乎已经过时,为有效实施税收征管带来了许多障碍。我们可以将在O2O平台上提供专车服务的司机作为例子,管中窥豹,了解这个问题。对个人司机来说,汽车的租赁或折旧费用、油费以及平台服务费往往占据了其总收入的50%以上(有时甚至上升至70%到80%)。根据现行的中

27、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如果司机的收入被定义为“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为个人所得税下的征税项目之一),该项目下的费用扣除上限仅为收入额的20%,远低于司机发生的实际成本和费用。因此,对司机而言,这造成了过高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以至于许多司机在一开始就设法规避个人所得税。我们认为以“个体工商户”项目对这些司机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许更为合理,即使这些司机没有进行过工商登记。在个体工商户征税项目下,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可以从收入中扣除。但是由于被认定为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过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行政成本过高,并且其对个人又有一定专业知识上的要求,对于网约车司机和一些其他小型个体经营者而言通常很难推行。现行的个

28、人所得税体制自实施以来已有20年,中国政府有望在2018年对其进行改革。在个税体制改革前,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协商出一套合理的征税模式,比如核定利润率模式。直至一套稳定且实际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出台前,很大一部分该类个体经营者将继续游离在个税合规的灰色地带。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12虽然中国现行的税收法规尚无法满足数字经济的需求,中国税务机关一直在努力改善税收征管环境,以为在数字经济和传统经济中的所有从业者创造一个公平的

29、竞争环境。04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征管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产生征纳关系的基础。像天猫、京东这样的各大电商平台为入驻卖家设立了准入门槛,要求必须具备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缺乏完善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个人卖家、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无法入驻大型电商平台开办网店。然而,除了这些规模较大的电商平台以外,一些小型平台不设任何登记要求。并且,部分商户用他们自有的网站域名开展经营活动,有些域名甚至并不注册在实际商户的名下。这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严重的阻碍,不仅导致税源流失,也是对那些进行完备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商户的不公平竞争。中国税务机关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且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

30、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该在其网站上海品茶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同时,草案也要求所有电商平台向税务机关报告商户的经营活动。对金融机构自动报告大额交易的要求也有望帮助税务机关获取对称的信息以追踪并对电商活动进行征管。长期看来,这些举措有助于塑造一个公平的商业环境。税务登记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13在数字经济下,由于网络交易和服务的合同、订单和凭证等都是以电子化、数字化的形式存在,

31、交易流程中不再需要纸质发票。而电子凭证可以在不留下任何痕迹的情况下被轻易修改,因此,税务机关也逐渐失去其税务征管中最直接有效的工具,纸质发票。为了应对这一趋势,自2016年我国开始全面推行电子发票。相比传统的纸质发票,电子发票覆盖了发放、开具、流通、使用和入账等发票管理流程,可以有效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可靠、可追踪的证据,同时也具有便捷、经济的优点。当然,在一些低毛利、低附加值的行业,上述无税务登记、无发票带来的问题仍然存在。除非税务征管系统可以全面有效地获取数字交易的信息或者验证纳税人提交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这些问题将一直存在。发票电子化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

32、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14针对数字经济带来挑战,依托新技术,近几年国外税务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新型征管措施。这些措施对中国税务机关在未来几年的改革方向也可能有借鉴作用:运用区块链技术发现虚假身份,保证纳税人身份的真实性以及完备有效的登记;运用区块链技术保证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例如少确认收入、延迟确认收入等“隐匿收入”行为以及其他对涉税账务记录的操纵篡改;建成行业法规和税务合规的联动机制,例如一项建筑工程第二阶段的施工许可申请要件中纳入相关要求,要求纳税人在税局网站的账户上传第一阶段所有发票和

33、支付凭证;规定实施电子发票并要求交易数据向税务机关系统的即时上传;规定平台对商户建立评分机制,降低不提供电子发票商户的评分或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其在平台的商业行为;税务机关和平台方面协商采取定时集中汇总传输数据的方式,这样可以在帮助执行税务合规工作的同时,不为平台增加额外的负担。国外新型税收征管措施介绍对于处于数字经济中的企业来说,面对各种不确定因素乃至看似不合理的税负,困惑和迷茫在所难免。虽然中国各级税务机关正积极研究以解决现有的问题,随着新兴业务模式的不断涌现,新的问题又会接踵而来,这可能是场拉锯战、持久战。为了帮助企业在数字经济环境中良好成长,保持税务合规并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成本,以下建议也

34、许可以供企业参考:企业应该审视其运营模式及供应链,确保其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来自于企业的商业能力,而非由于税收征管体系对于数字经济的反应滞后而带来的一时之利。企业在数字经济中面临的问题在行业中是广泛存在的。为了争取可能更合理的税务处理方式,许多情况下企业可以主动接触税务机关,阐述清楚其复杂的交易模式,援引相关税收框架体系并参考现有模式的税收口径进行类比。这样在税务机关获取对称信息的基础上,尝试和其探讨商榷以期达成在税收处理口径上的共识。随着在税务合规以及反避税方面的投入升级,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如果还继续在各自的一隅之地坐井观天,信息的阻塞及透明度的缺失可能只会导致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给纳税人的建议05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15 2017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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