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品茶

您的当前位置:上海品茶 > 报告分类 > PDF报告下载

中国日本商会:2022年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白皮书(192页).pdf

编号:99256 PDF 192页 5.69MB 下载积分:VIP专享
下载报告请您先登录!

中国日本商会:2022年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白皮书(192页).pdf

1、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中国経済日本企業2022年白書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目 录致辞-52022年建议的诉求-7综合概要-9第部-2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的现状第章-3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的现状第部-39共同问题及建议第章-41贸易第章-49投资第章-57竞争法第章-63税务及会计第章-69劳务第章-75知识产权第章-89节能及环保第章-97技术标准及认证第章-103物流第 章-109政府采购第 章-117商会组织第部-119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第章-121农林水产业及食品第章矿业及能源 煤炭-127 电力-133第章建

2、筑业 建筑-141 房地产-147第章制造业 纺织及服装-151 化学品-159 药品-167 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171 化妆品-177 水泥-183 钢铁-187 家电-191 办公设备-19710 电子零部件-20311 汽车-209第章信息通信业 信息通信-217 软件-225 文化创意产业-233 广告-241第章运输业 海运-247 空运-253第章流通及零售业 批发业-261 零售业-267第章金融及保险业 银行-275 人身保险-287 财产保险-293 证券-299第章观光及娱乐业 旅游-309 酒店-317第 章-321养老服务和产业第部-327各地区的现状及建议第章-

3、329华北地区(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第章-351华东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第章-375华南地区(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第章-381东北地区(沈阳市、大连市)第章-389中部地区(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河南省)第章-395西部地区(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今年,中日两国迎来了邦交正常化50周年。去年,我商会与日本驻华大使馆、北京日本俱乐部和驻北京日本政府有关机构一起,成立了“全日本体制”下的在华执行委员会,目前正在筹备北京的核心纪念活动。我们在中国有广泛的业务,希望能够率先扩大两国经济文化领域的交流范围。中国日本商会为促进与中国

4、中央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对话,自2010年起,制作发行了 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白皮书。本白皮书针对中国日本商会及中国各地商会中的日资企业(法人会员8,353家)所面临的问题展开了分析,并对解决问题的建议进行了归纳整理。全书分为四大部分: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现状、共同问题及建议、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各地区的现状及建议,共28章、55个建议项目。白皮书描述了日本企业眼中的中国经济现状,多年来在中国各地开展业务的日本企业在华业务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都在书中得到了体现。2022年3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指出,要在“十四五”规划的基础上,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5、,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本白皮书的主要诉求是“确保公平性”,这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基础,也是谋求中国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我们相信,中国政府在通过深化改革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中,可以从本书的建议中获得不少启示。在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外资企业具有无法估量的重要性。其中,日本企业更是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今,全球经济前景愈发不明朗,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日本商会今后将继承前辈们的业绩,进一步夯实中日经济合作关系,并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的营商环境,积极向中国中央及地方政府提出建议。本白皮书各部分均由中国日本商会会员企业的专业人士在工作之余编写而成。特别是2022年白皮书的编纂工作

6、受到了新冠肺炎疫情等的影响,但即使在这种极其艰难的情况下,广大会员企业依然坚持撰稿。此外,本商会调查委员会事务局(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北京事务所)承担主要汇总工作,在与分布在中国各地的商会组织进行协调沟通的过程中,获得了JETRO驻上海、大连、广州、青岛、武汉、成都等地事务所的大力支持,在此,谨向付出了辛勤努力的各位致以衷心的感谢。-我们衷心希望通过本白皮书,促进中日两国的对话,加强两国之间的联系,共同实现进一步的发展。致 辞池添洋一中国日本商会会长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2022年建议的诉求整体理念“确保公平性(特别是要提高可预见性和透明度)”建议的三要素1.公

7、平竞争为建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希望修订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制度,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等方面公平对待内外资企业,进一步改革知识产权制度。2.对外开放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希望进一步放开制造业、服务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进一步采用国际标准。3.行政规章的执行及程序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希望简化行政手续,提高办理速度,大幅取消审批和认证。同时,希望统一制度的执行和解释,在制度变更时预留充足的准备时间。今年的重点领域1.“放宽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限制(恢复和增加与日本的直航航班、快速签发签证,放宽制约常驻人员来华赴任或日籍员工来华出差的各种手续、缩短集中隔离时间等)”希望尽早恢复与日本的直航航班并增加已

8、恢复航线的班次,快速签发签证,放宽制约常驻人员来华赴任或日籍员工来华出差的各种手续,改善集中隔离环境并缩短集中隔离时间,取消集中隔离结束后各城市的额外隔离等措施。2.“关于碳中和的合作与诉求”我们欢迎中国政府提出 2030 年前碳达峰以及 2060 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作为在华日资企业,我们希望通过商业活动为中国的工作积极提供合作并做出贡献。因此,我们希望对有助于碳中和的技术给予政策支持,并对积极合作并为碳中和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优惠。3.“数据跨境和管理相关问题”数据安全法于 2021年 9 月生效,个人信息保护法于同年11月生效。根据这些涉及数据的法律法规,数据跨境流动等活动将受到很大影响,日

9、资企业十分关注其执法和相关细则的制定动向等。关于这些涉及数据的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应采纳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相关方的意见,并希望尽快制定和公布执法等详细规定,并在执法方面作出合理考量。此外,我们希望相关政府部门在实施时提供必要的事前指导,确保企业充分的应对时间,并在相关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和合作,以确保顺利实施。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综合概要中国经济改革的方向及主要建议“希望提高中国营商环境的可预见性”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在2021年3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全国人大会议”)上获得批准,其指导思想中提出,要推进全

10、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这五大发展理念。同时还强调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此外,“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畅通国内大循环”,并指出为此将“加快构建国内统一大市场,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和最佳实践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标准、规则、政策协调统一,有效破除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同时还提出要“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为此将“立足国内大循环,协同推进强大国内市场和贸易强国建设,形成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积极促进内需和外需、进口和出口、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对此,我们希望能够通过“畅通国内大循环”来推动形成国

11、内统一市场并打破各种障碍,通过“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来扩大内需,创造更多的商机,并由此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2022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了2022年的重点工作任务。其中首先提出要“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此外,还提出要将重点放在“着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等方面。受中美经贸摩擦、各国贸易保护主义行动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日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正在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希望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及执行,进一步提高中国营商环境的“可预见性”。关于提高可预见性

12、,外商投资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前,日资企业及日方相关机构在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白皮书中提出的诸多建议在该法中得到了体现,例如制定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征求外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第10条);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16条)等。该法将给在华开展业务的日资企业带来巨大影响,期待按照条文规定内容切实执法,使中国市场得到进一步开放。此外,2020年5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首部民法典。我们期待此类法律的出台能够帮助日资企业进一步“提高可预见性”。新冠肺炎疫情方面,现在距离疫情爆发已经过去了两年多时间,但中国政府出于疫情防控的考虑继续采取了严格的限

13、制措施,这导致对营商环境起基础支撑作用的中日间人员往来处于严重停滞的状态。为尽快恢复营商环境,我们强烈提出以下建议,具体包括:快速签发来华签证以及放宽制约常驻人员来华赴任或日籍员工来华出差的各种手续,尽快恢复和增加中日之间的航班,进一步缩短入境后的隔离时间,改善隔离环境等。日资企业希望2022年成为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确保公平性”,“提高透明度”。同时,在中国政府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日资企业愿意通过开展各项商业活动为之做出积极贡献。中国政府在“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全面深化改革,力争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建设高标准市场

14、体系。对此,我们从公平竞争、对外开放以及行政规章的执行和程序三个角度出发,谨将日资企业在华开展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整理如下。本白皮书围绕在华长期开展业务的日资企业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为解决这些问题而提出的建议进行了归纳和整理,相信其中不少内容可以为深化改革提供思路。希望其中的部分内容能为中国政府今后的政策规划提供一些参考。(1)公平竞争“十四五”规划纲要强调,中国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健全市场体系基本制度,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梳理和取消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造成阻碍的规定等。此外,在2022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

15、告中,作为重点工作任务之一,提出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其中包括“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 放管服 改革,对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要同步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本白皮书根据这一方针,希望对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制度进行修订,提高市场经济规则的透明度并规范执行,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投资:-在已于2020年9月开始施行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中,将“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采取歧视性措施”等行为列为了处罚对象,但在概念上较为笼统,不够明确。希望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在执行该项制度时,通过下位法规等对上述违规行为作出更加明确

16、的界定。此外,有意见指出该规定出台于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之下,希望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日资企业成为中美两国间对抗措施以及滥用实体清单的受害者。同时希望确保相关程序的透明性和公平性,并充分听取日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在2020年12月开始施行的出口管制法中,对“再出口”“视同出口”“具有域外适用效力,可追究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但具体的执行方法并不透明。如果执行不当,这些规定将会对包括行业和企业的供应链在内的现有商业模式产生巨大的影响,并将有可能成为导致现有业务的可预见性显著下1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降、抑制新投资的主要原因。对此,希望尽快通过下位法规作出

17、明确规定,并且在执行规定之前,充分听取包括日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2021年1月开始施行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一旦中国政府判断为“不当域外适用的情况”,那么就可以发布禁令,要求中国的法人不得遵守有关外国的制裁法规。但另一方面,“不当域外适用的情况”在概念上较为笼统,这将大幅削弱业务上的可预见性。包括具体的适用情形在内,希望能够明确该规定的判断标准。此外,希望不要对日资企业滥用这一规定。-根据2021年1月开始施行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中国对外商投资的审查范围已扩大至绿色领域的投资。而且有意见认为,该办法并未针对审查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为审查机构留出了很大的

18、解释余地。对于自主申报范围内的“重要基础设施”“关键技术”“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等,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其各自的具体范围。竞争法:希望能够从提高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透明度的角度出发,通过修改法律或出台具体操作指南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尤其是“保持业务或资产独立性”等限制条件的附加及解除标准),例如审批依据、附条件批准时的依据规定、以及市场的界定方法等。技术标准及认证:-在中国,对于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数据安全相关法规,会通过办法、细则、标准等形式对其具体内容作出规定,目前已开始着手逐步制定,但同时也有许多尚未开始制定或尚处于意见征求阶段。希望在制定过程中能够听取外资企业等相

19、关方的意见,同时在制度制定及执行方面不要歧视性对待外国产品和服务。此外,我们希望相关政府部门在实施时提供必要的事前指导,确保企业充分的应对时间,并在相关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和合作,以确保顺利实施。-希望有关部门充分研究制度设计与制度执行,确保网络安全法以及其他数据相关法规不会妨碍云服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同时确保在此类业务上不对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对待。政府采购:-目前,中国的政府采购仍以采购本国产品为主,对于进口产品的采购进行限制或者排斥。希望能尽早修改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中将政府采购对象范围限定在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内容,减少进口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限制,进一步放开政府采购市场的范围,营造进口产

20、品与国产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环境。-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正式生效的法律法规,对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作出了规定,对此我们表示肯定。但由于前述法律法规涉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都较为原则,财政部于2021年10月公布的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就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对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内外资企业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此我们表示欢迎。希望该通知的相关规定能在各级地方政府层面得到贯彻执行,确保外资企业能够真正平等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希望将“安可”或“信创”制度相关名单予以公开,同时明确所适用的产品范围

21、、要求内容和标准,保证市场准入的透明性和预见可能性。特别是在信息安全领域,如果对准入标准和条件不作出明确规定的话,海外企业的准入实际上是较为困难的。此外,从提高可预见性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公开相关认证产品的信息。-财政部于2021年10月13日发布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负责政府采购的单位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我们对此表示热烈欢迎。但与此同时,涉及国家安全保障的采购则被排除在这一内外公平原则之外。如果仅仅因为是外国企业的产品或者仅仅因为并非中国制造,就将外资企业的产品排除在政府采购之外,那么即使是高安全品质的产品也将被排除在政府采购的范围之外,这是不合理

22、的差别对待,与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并不相符。另外,特别是在信息安全的问题上,排除外资企业的产品而采购中国企业开发、制造的产品,虽然在心情上能够理解为提高安全性的目的,但在对日益发展的黑客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快速有效的防御方面,如果中国政府的可选择性较为狭窄,反而可能产生安全漏洞。因此,从保障中国信息系统安全性的角度出发,也应该对外资企业产品开放门户。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对于获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具有先进的功能、性能、规格、临床价值等优势的外国产品,我们希望规范采购产品选择程序,以便在文件明确提出医疗一线对于这些优势的需求时,公平地供应目标产品。零售: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

23、20205号)所作规定,外资企业还不得从事烟草制品的专卖零售业务。为此,许多外资零售店会以承租人的身份附设烟草专卖店,以这种方式来满足消费者的便利需求。除烟草制品外,药品、书籍等领域同样不允许外资企业从事相关经营。受此影响,除直接的销售额外,外资企业在吸引顾客方面也不得不与拥有烟草专卖资格的内资企业开展不平等的竞争。希望能够从进一步方便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取消或放宽对外资企业在烟草、药品和书籍等领域的经营限制,使相同业态的外资企业能够得到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对待。(2)对外开放“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将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持续深化商品和要素

24、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2022年1月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外商投资的限制性及禁止性措施由原来的33项缩减至31项,部分行业放宽甚至取消了外资的投资比例限制。这表明中国正在为打造一个更加开放的市场体系而努力。此外,还有部分领域虽未被列入负面清单,但却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某些规定,而导致外资在实质上被限制准入。习近平主席曾在2019年6月大阪二十国集团峰会中表示,中国将全面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我们期待这些负面清单以外的法律法规今后能够得到进一步修订。此外,作为外资企业基本法的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已于2020年1月1

25、日起开始实施。预计今后将会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希望继续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开放外资准入限制领域,进一步采用国际标准。投资:由于各类负面清单的修改,企业开始摸索新领1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域。虽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解除了相关限制,但事实上外商投资企业却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有时难以进入相关领域。“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及“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外商投资法的两大重要支柱。在落实这两项规定的过程中,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完善体制,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商

26、务部等部门设立沟通窗口,把握问题所在,并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根据必要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信息通信:在数据中心、云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方面,外资准入依然受限。对此,希望放宽相关限制,使外资企业充分发挥在本国积累的专有技术,在中国开展具有吸引力的ICT业务。对此,希望能够针对外资企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出台明确的操作指南(办理经营许可证所需具备的条件及程序)。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关键是应当通过良性竞争培养国内企业和人才,而不是一味的保护国内企业。无视市场需求限制海外正版进入市场,会导致未通过政府事前审查、检查的仿冒产品、盗版文化创意产品在市场上蔓延。建议如下:-取消对外国企业和对海外

27、文化创意产品进口、制作、流通、销售的各种限制,消除其准入壁垒。-希望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线上音乐发行服务等。-希望能够放宽网络动漫的预审规定。在进行审查时,希望不再要求提交全集视频样本,放宽并明确审查的标准,加快审查速度。-为促进与海外市场的文化交流,进一步推动国内游戏市场的发展,对于进口游戏,希望能够及时进行审查并授予版号,同时更加积极地为海外优质游戏产品发放许可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财产保险: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公布。该办法规范了保险公司股东行为,对股东条件及出资比例上限(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为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做出了严格限制。这使得外资在成立合资财产保险公司时,可

28、供选择的合作对象(中方非保险类企业)变得非常有限。为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健康发展,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股东管理能力、财务能力、合资目的等)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希望将其合作对象的出资比例上限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提高至二分之一左右。(3)行政规章的执行及程序“十四五”规划纲要强调,要纵深推进“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简行政许可事项。2022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上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作为重点工作任务之一,也提出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其中特别强调要“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对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要同步

29、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从本白皮书中针对各领域所提出的诉求来看,这些依然是日资企业的普遍诉求,希望今后能够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来加以推动。此外,从2020年至今,中央及地方政府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控措施,但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希望能够对此加以改进,以便最大限度地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建议将在后面的“新冠肺炎疫情与日资企业”中集中阐述。贸易:中国利用自由贸易协定(FTA)向东盟和中南美出口时,其实施细则要求原产地证明上记载的HS编码应使用进口国的HS编码。但进口国与出口国(中国)的商品HS编码不同时,则要求中国各地的原产地证明签发机关记载本国(中国)的HS编码。签发机关

30、按照这一标准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由于违反了进口国的法律法规,导致企业无法享受FTA关税优惠,或由于与签发机关协调耗费时间,导致享受FTA关税优惠出现滞后。该问题曾在2016年的白皮书建议中提出,但并没有得到解决,最近也发生了同样的问题,诚挚地希望中央政府加强对各地原产地证明签发机构的指导,以免提出与FTA条文相矛盾或条文中没有规定的要求。节能及环保:希望生态环境部等在制定环保与节能相关的政策、法律和规划时,与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相关行业充分交流信息,与相关国家的政府机构进行协调的基础上向前推进,同时需要继续完善实施细则,明确相关解释以及相关咨询窗口。此外,希望各地方、各部门在执行新规定时,与国家标

31、准(GB)和地方标准(DB)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考虑企业的能力,对现有设备适用新规定设立过渡期和采取过渡性措施等,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2021年白皮书建议中得到改善的主要项目”2021年白皮书提出的建议中,我们认为以下内容按照建议的方向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在此,感谢中国政府为完善营商环境做出的努力。但其中仍有一些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此外,还有许多领域有待改进,希望中方继续加大改善力度。1)-减少外商投资限制和禁止规定(2021年版白皮书,第43页,“投资”建议)-在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限制及禁止条款从2020年版的33项减少至3

32、1项,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限制,这一点值得肯定。希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进一步减少限制和禁止规定。2)-延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年版白皮书,第59页,“税务”建议)-2019年进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时,涉及外籍员工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将在三年过渡期后本应当于2021年12月底取消。这或将导致外籍员工的税负大幅增加。因此,很多企业提出希望继续保持现行优惠措施。随后,2021年底,颁布了延续通知,明确规定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这一措施获得日资企业的广泛好评。3)-新旧注册证的过渡期以及旧证的有效性(2021年版白皮

33、书,第161页,“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建议“3.优化延续申请流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第47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颁办法(2021年第48号)均明确规定,延续注册的批准时间在原注册证有效期内的,延续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原注册证到期日次日,由此明确了新旧注册证的有效期限。4)-简化注册申报时过度的资料提交(2021年版白皮书、第1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169页,“化妆品”建议5.希望减少并简化注册申报时过度的资料提交要求)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于2021年5月1日颁布实施,具体规定了化妆品申报流程。其中,免除了普通化妆品的产品安全

34、试验中的动物试验,作为免除条件,需取得“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日本厚生劳动省签发的“化妆品制造许可证“被认定为有效资料。5)-中日人员往来相关内容(2021年版白皮书“劳务”“空运”等章节中提出的建议)2022年6月17日,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发布消息称,常驻人员及其随行家属申请签证无需出具邀请函。近两年来常驻人员随行家属无法获得签证的大问题得以解决。随后,7月1日,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再发布消息称,包括短期出差人员的签证在内,所有签证在申请时均不再需要出具邀请函。2022年6月28日,国务院宣布将境外入境人员的隔离时间从14天缩短至7天,上海、大连、

35、青岛、天津等主要城市也随之缩短了隔离时间。自2022年7月起,以单程每周1班的形式恢复北京至成田机场的直航航班。另一方面,还存在以下情况:(一)最终目的地是北京时,仍要求隔离14天以上;(二)今年是中日两国迎来邦交正常化50周年,在恢复两国之间人员交流最为重要的时期,连接两国首都东京和北京的往返直航航班仍未恢复。对于以上情况,希望尽快予以改善。“日本企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中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努力提质增效、扩大经济规模,日资企业一直对此发挥着重要作用。据中国海关统计,2021年,在中国的出口目的地中,日本按国家和地区排名第三;在中国的进口来源地中,日本同样排名第三。对中国来说,日本是重要的贸易伙

36、伴。此外,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根据日本财务省贸易统计和中国海关统计,对2021年中日双边进口情况进行了统计,中日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15.1,达到3,914亿4,049万美元,自2011年(3,784亿2,490万美元)以来时隔10年再次刷新历史新高。中国商务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1,734.8亿美元,同比增长20.2,创历史新高。而日本财务省公布的“国际收支状况”显示,2021年全年日本对华投资额10,495亿日元,同比下降5.0,延续了上一年的下降趋势。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总额下降的情况下,占比达40的非制造业同比增长了6.0。日本外务

37、省进军海外日资企业据点数量调查2020年版:截至2020年10月1日显示,日资企业在华“据点数”为33,341个,直接和间接共计创造了超过1,000万个就业机会,在创造就业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的调查(2021年度海外日资企业实况调查)结果显示,在华日资企业有效问卷数(616家)中,约五成企业将在华累计收益中的“绝大部分”或“一半左右”用作投资本金,用于增强在中国境内的生产和销售等能力。这表明,有许多日资企业将在华投资收益用于在华进一步发展。此外,日资企业不仅在经济和就业方面,还通过各种社会事业为中国做出贡献。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的调查(2021年度海外日资企业实况调查)结果显示,在

38、华日资企业有效问卷数(639家)中,约四成企业回答在中国已经开展社会公益(CSR)事业。其中,超过一成企业将超过1的在华累计收益用于CSR事业支出。在开展CSR事业的领域中,“慈善”占比最高,达到48.8,其次是“环保”,占44.7,其他依次为“社会福利”“教育”“治灾”和“国际交流”。中国日本商会收集了日资企业具体开展的CRS事业实例后发现,日资企业开展的援助活动涉及领域十分广泛,包括贫困地区支援、环保、促进碳中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支持、残障人士支援、教育支援、救灾支援等(详见下表)。表:在华日资企业主要CRS实例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提供援助在地方政府的协助下,向希望小学捐赠建设资金。向贫困

39、地区的小学捐赠书包和校服。向贫困地区捐赠衣物并收到感谢信。向贫困儿童捐赠图画书和书桌,并获得了捐赠证书。资助贫困地区学生就学。为贫困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并与教师、学生开展交流活动。截至2020年,已为上海市1200多名学生提供了补贴,其中已有100多人升入了大学。通过外交部实施了以贫困地区高中生为对象的援助项目。设立了人才培养基金,用于资助那些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大学生。该项基金已连续发放26年,资助总额超过1,200万元,资助大学生共约1万人。向贫困地区中小学提供IT教育支持。向贫困地区学校捐赠空调。捐赠图书馆、书籍和体育用品。在环保和碳中和领域的贡献面向中国全境实施空瓶回收计划,推广可充装产品

40、的利用。大幅减少塑料用量。在公园开展捡拾垃圾活动。为候鸟湿地保护提供专项支持。为沙漠绿化活动提供捐赠,组织开展员工植树活动。组织开展在工厂周围捡拾垃圾的活动。组织举办跑步比赛。将参赛者的跑行里程换算成捐款积分后捐赠给基金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支援捐赠体外膜肺氧合(ECMO)向医院捐赠了2,500只温度计和1,250台血压计。向基金会等部门提供捐款和救援物资。与基金会合作设立了专项基金,主要为女性和不满20岁的青少年提供持续的支持。捐赠价值约600万元的现金及物资,用于支持传染病防控管理以及购买医务人员所需医疗防护用品。与大型医疗网站合作,提供在线免费咨询,并为那些在就医和医疗咨询方面有困难的新冠

41、病毒感染者以外的其他患者提供医疗支持和护理服务。向农村地区儿童捐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用品。向疫区和医院捐赠了专用防护服和医用消毒酒精等医疗用品,以及空气净化器和灭菌灯等具有保健和杀菌作用的防护物品。共捐赠近150万元。组织开展募捐活动。为残障人士提供专项支持为中国残障人士民间足球比赛提供赞助。组织员工探访残障儿童福利设施,并向其捐赠食品和生活用品。由工会不定期探访残障人士福利设施,并购买这些福利设施所销售的鲜花。帮助在普通班级学习的听障儿童,改善其学习环境。为中日两国视障和听障人士开展高效交流提供专项支持。为儿童福利院的孤儿和残障儿童提供专项支持。1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提

42、供教育专项支持针对与日本相关的研究活动提供专项支持。颁发奖学金。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推出留学交换生奖学金项目。举办大学生就业指导和体验活动。为全球青年创新大赛提供专项支持。为赴日留学交换生提供旅费和奖学金。开展企业内部培训。为患有自闭症的青少年提供康复和教育支持。与特殊教育学校合作开展活动(志愿者活动),并向其捐赠图画书。开展交通安全体验教育活动。多次举办航空课堂(飞行员、乘务员、机械师、飞行管理员、货运人员)。协助修缮学校设施。向学生捐赠文具。邀请学生到工厂进行参观学习。自2009年起开始推进儿童环境教育项目,并在全国各地推出了环境教育课程和讲座,组织开展生态科技活动和竞赛。截至2021年

43、3月底,全国参与该项目的学生已达105万人。深入幼儿园和小学举办环保活动讲座。每年向北京各大学日语系捐赠日文童话集。文化、体育面向青少年普及奥运会和残奥会相关知识。开发相关课程和教材,以在线教育、捐赠图书、开展校园讲座等形式向青少年普及奥运会和残奥会相关知识。2020年共有4万余名青少年参与了相关活动。自2011年起为在上海举行的青少年少女足球大赛(COPA-MUFG)提供赞助,并自2012年起成为主赞助商。支援抗灾救灾活动为抗洪救灾捐款。在河南省洪灾期间,为其进行了捐款,并且针对紧急救援物资采购、当地消毒杀菌防治传染病工作以及灾后卫生防疫管理工作提供了专项支持。在江苏省化工厂爆炸事故发生后,

44、向当地医院紧急捐赠所需药品。其他每年向支援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的当地非政府组织捐赠旧衣物、生活用品和玩具等。组织员工到老年人福利设施进行慰问。资料来源:-根据中国日本商会实施的问卷调查结果编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供应链日益复杂的大环境下,日资企业希望今后继续与中国共同发展。此外,受中美经贸摩擦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日资企业在做出重大商业决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正在增加。日资企业今后愿意进一步扩大在华业务,为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为此,我们期待中国的营商环境能够得到进一步优化,可预见性得到进一步提升。【新冠肺炎疫情与日资企业】新冠肺炎疫情给在华日资企业带来的严重影响仍在持续。自20

45、22年以来,奥密克戎毒株已在全国多个地区造成疫情传播,上海市自3月28日起分区分批封锁,随后全市进入了封控管理状态。此外,北京市自4月下旬以来疫情也有所蔓延,对部分地区实施了封控管理、居家办公等措施。上海市进入6月后逐渐解除各种限制,但根据上海日本商工俱乐部于6月2日发布的关于上海市封控管理对事业影响等实际情况的把握(第3次)(调查实施日期为5月27日-31日,回答企业数为129家)。在工厂所受限制及运营情况方面,有约六成企业回答“生产仅为正常水平的30”或“生产仅为正常水平的50”,另外还有14的企业回答“完全处于停工状态”。在上述调查问卷中,对于恢复开工率所面临的问题(多选)中,回答“恢复

46、物流”的企业最多,占73。在围绕上海市内外的中国国内物流方面,超过七成的企业回答当前可利用的物流只能满足不到一半的需求量。在国际物流方面,有约六成企业回答当前可利用的物流只能满足不到一半的需求量。其中,回答完全无法利用物流的企业达14。对于2022年盈利的影响,近九成受访企业认为预期为负数,许多企业呼吁政府尽快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租金减免措施等。关于对华投资意愿的影响,回答“不会改变”的约占一半(45),回答“尚不清楚”的企业上升到39。另一方面,针对2022年4月至5月北京市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而实施的各种限制的影响,中国日本商会5月31日发布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业务影响的调查(实施

47、时间为5月19日-23日,回答数为85家)。作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有15的企业表示投资计划受到了影响(“投资延迟”的占8,“投资减少”的占7),54的企业表示“尚不清楚”。在自由回答栏,“随行家属的邀请函”、“缩短隔离期”、“恢复北京至日本的直航航班”等被列为主要待解决课题。此外,也有一些受访企业表示,这可能影响日本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决策,导致“撤出或缩减在华业务”。此外,还有很多人担心强制隔离、从国内外抵京后追加隔离等“社区自行判断的额外措施”的实施。这些违背中央政府和市政府判断和政策的额外措施肆意实施,可能会在企业运营、员工生活和上下班以及物流等方面带来各种阻碍,因此希望能够进行

48、统一操作。6月17日,中国日本商会向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和中国驻日本大使孔铉佑发出了“就尽早恢复日中往来事宜向中国政府提出的建言”。该建言中包括以下要求:(1)恢复正常的签证签发手续(废除包括短期商务签证在内的邀请函制度);(2)修改新冠感染者两个月内不得入境中国的规定;(3)恢复北京、上海与日本之间的直航航班;(4)确保稳定的航班运行;(5)确保抵达出境城市的国内交通手段;(6)缩短隔离时间;(7)取消社区(居委会)自行判断而追加的隔离措施;(8)简化企业和团体高管往来的手续;(9)应重启面向日本留学生的留学签证签发业务;(10)重新启动中国人的出境旅游。1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

49、年白皮书長体9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6月17日发布的通知,Z字签证和随居家属的签证申请材料中不再需要邀请函。我们欢迎这一措施,并希望上述建言中的要求继续得到落实。下面,介绍本白皮书汇总的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主要建议。【中日人员往来相关建议事项()】尽快恢复与日本的直航航班,增加已重开航线的航班数量自2020年9月起,北京与部分国家之间的直航航班已恢复运行,但与日本之间的直航航班仍未恢复。鉴于中日关系以及与北京之间顺畅往来的重要性,希望尽快重新恢复日资航空公司的直航航班。除此之外,中国国内的其他一些城市(沈阳、武汉、成都、厦门等)同样尚未恢复日资航空公司的直航航班,希望能够尽快恢复。

50、特别是在华日籍人员数量最多的上海,虽然日资航空公司的唯一直航航班以每周仅一班的频率保持运行,但在中日航空公司双方供应量失衡的情况下,日方的运力仍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因此,包括上海在内,对于那些已恢复直航的航线,希望尽快增加航班数量。快速签发签证,放宽制约常驻人员来华赴任或日籍员工来华出差的各种手续希望快速签发常驻人员和家属签证,放宽制约常驻人员来华赴任或日籍员工来华出差的各种手续。此外,从培养中日间商务人才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及时签发留学签证。改善集中隔离环境,缩短集中隔离期限在我们看来,入境中国后所进行的隔离是出于防疫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不得已的措施,我们对部分地区的地方政府以及隔离酒店工作人员的

51、无私付出表示感谢。然而,并非所有的地区都具备良好的隔离环境,对于那些初次来华人员、听不懂中文的人员以及携带儿童的人员来说,隔离期间的生活可能会让他们感到担忧。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希望能够配备可进行日语交流的工作人员,为其安排可收看日语节目、可提供日式食物和儿童食物、带窗且可调节室内温度的房间,并保证及时更换毛巾和床单。此外,还希望配备Wi-Fi,确保其在集中隔离过程中也能够进行远程办公。对于来自日本的入境人员,希望能够在其持有入境前核酸检测(PCR)阴性证明的前提下,缩短其集中隔离期,将缩短的时间用居家隔离来替代,允许“携带儿童的人员申请居家隔离”,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取消各城市自行制定的集中

52、隔离结束后的追加隔离措施在有些城市,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后,还需根据当地自行制定的隔离政策接受进一步的隔离。这给入境人员的业务活动造成了很大不便。为此,希望这些城市取消追加的隔离措施,像大多数城市那样,改为健康观察。尽快明确快捷通道的操作流程并加以合理完善中日人员往来快捷通道(商务通道)已于2020年11月30日正式启动,但中方尚未明确其具体方案和使用流程。居住在中国的日籍常驻人员到日本出差后返回中国时,必须要进行两周的集中隔离,这对于企业来说成为了一种沉重的负担。为此,希望尽快明确快捷通道(商务通道)的相关操作流程,同时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制定合理的方案(例如:回国后14天内允许往来于自家与工作单

53、位之间),避免给企业造成过重的负担。恢复中国游客赴日团体游日本于6月10日宣布解除对来自中国的短期团体旅游禁令。这不仅对促进两国经济复苏很重要,而且对通过促进相互理解进一步发展中日友好关系也很重要。今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50周年,我们希望尽早恢复中国游客赴日观光旅游。-此外,本白皮书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防控措施提出了以下建议。投资:-为了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扩散,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其中一些措施尚无法确定何时结束。例如,在北京市等地,禁止群体性聚餐措施的结束时间尚不明确,并且各餐饮服务单位的具体应对方式也不尽相同。我们希望能够明确各项措施的结束时间。-作为新冠肺炎疫情扩散的防控措施,各地

54、纷纷启用了“健康码”扫码认证系统。而另一方面,有些地区虽然已启用这一系统,却出现了外籍人士无法使用的情况。我们希望在启用此类系统时,在最初阶段便应考虑如何让外籍人士也能够平等地使用。-从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期间各级政府正式发布或口头指示的防疫措施来看,中央、省、市以及乡镇一级政府所发布的指示有时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而有些措施则令日资企业难以招架。希望各级地方政府能够避免口头方式的传达和指导,改为在网站上发布相应通知或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来通知到位。同时,希望下级行政机关能够明确公示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有关通知,避免双方所发布的通知或指示相互矛盾。-从国外入境后以及前往北京市等采取严格防疫措施的城市出差

55、和住宿时,有些社区和街道在对入境人员所居住的公寓以及出差人员所入住的酒店进行管理时,其所提出的隔离要求与国家、省或直辖市一级所下发的通知相比要更为严格(例如,入境后采取14天+7天+7天的隔离措施,最后的7天属于额外增加)。希望社区和街道等基层组织在制定规则时,不要在上级行政主体所作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劳务:-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持续影响下,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所需办理的各类行政手续增加诸多不便,我们向外交部、科学技术部及国家移民管理局提出以下几点改善意见。2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对于计划来华的外籍人员,咨询出入中国的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入境后的防疫措施以

56、及隔离政策的途径少且并不便,希望能够增加咨询渠道,例如中国驻外使领馆也可以直接提供咨询平台或者开通专门的咨询热线,并提高现有咨询渠道的答复效率与准确率。同时,希望新规定开始实施之前,至少给予1周左右的过渡期,并充分告知后再开始实施。-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外籍人员入境出差以及来华就业取得邀请函、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证件的难度加大,申请材料有所增加,希望能够加快各项行政手续的办理速度,提前明确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明细与具体要求,避免反复要求追加、修改申请文件的情况。-部分地区的行政机关暂停了对在中国驻在的驻在员的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签发邀请函以及签证,导致驻在员无法与家属团聚,长期分

57、隔两地,希望放开对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邀请函以及签证政策。-目前,入境中国的外籍人员必须凭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入境,希望新冠肺炎疫情缓和或结束后针对日籍人员尽快恢复十五日免签政策。农林水产业及食品: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方面,正在不断加强对进口冷冻食品的管理,在检疫现场,货物滞留以及由于通知内容不明确而导致混乱等情况时有发生。此外,在对食品工厂、仓库以及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时会迫使其业务突然中断,影响其业务活动的稳定性。企业当然有义务对防疫政策予以全面的配合,但希望有关部门在针对管理规则发布通知时,能够确保通知内容的明确性并做到通知到位。空运:-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各航空公司坚持

58、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防疫指南,采取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在疫情得到控制后,中日两国间的旅客流量也在逐渐恢复,如何缩短机场检疫所需时间以及提高检疫排查能力成为了重要课题。例如,在部分国际航线的离港区域,当地海关会要求航空公司限制安全检查的起始时间并要求在检查场所配备旅客引导人员。希望当地海关在作出合理的人员配备的同时,能够针对公共服务的业务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无论客运航班还是货运航班,对于在当地住宿的空乘人员,在其持有日本出发前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住宿地设有外出限制的前提下,希望能够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在其抵达中国后免予进行核酸检测。-在预防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方面,需要官民团结一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

59、来预防疫情的扩散,而作为民营企业,也充分认识到了自身有义务按照各类通知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然而,有些现场管理部门在发布通知时,基本上都是通过社交软件的聊天功能来进行发布,缺乏正式的书面文件或规范的指南,且信息仅限于中国的航空公司。直到现在,只下发通知却不设置足够的执行缓冲期的情况依然存在。有些时候,各现场负责人会根据自身的判断而下达不同的指示,或者强行下达一些明显超出企业职能范围的指示。这种做法加重了企业及现场工作人员的负担,特别是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来说,就曾经带来过安全方面的威胁。希望有关部门在下发某项通知时,能够预留足够的缓冲期;在发出通知时,应平等地向所有航空公司公开相关信息,

60、并附上正式的书面通知;同时明确现场管理部门的执行责任。-在国际航线的航班数量大幅受限的情况下,日资航空公司的国际客运航班起降时刻资源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造成了国际物流运输的供需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供应链的稳定运行,满足疫苗等应急物资的运输任需求,日方航空公司希望能够灵活批准包括白天时段在内的货运航班运营,以便将国际客运航班起降时段转换为货运航班起降时段加以利用。-各机场的检疫部门往往会自行发出指示,要求大量喷洒消毒剂,造成机舱内的装备变色和老化,在某些情况下,还会产生更换零件的费用。对于那些大量喷洒消毒剂,超过飞机制造商的规定用量的做法,希望能够予以纠正,并且在每个机

61、场都采用统一规范的喷洒方式。此外,消毒工作一般是由指定的外包企业来负责,一些机场还存在着消毒作业人员短缺的情况,且消毒过程较为复杂,经常会导致航班推迟起飞。这会给旅客带来极大的不便,希望能够加快消毒的速度。-过去,消毒工作一般由海关负责,但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应当由航空公司负责,而且消毒过程日益复杂,给航空公司带来了沉重负担。特别是,按照规定,消毒过程评估以及效果评估工作应当由航空公司或具备实施条件的专业消毒公司来进行,但对于有些机场来说,没有航空公司来负责这项工作,也找不到能够承担这项工作的外包公司,这给消毒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所以希望能够恢复以前的做法,由海关来负责消毒和评估。-自监管部门指

62、示实施专班管理以来,检疫人员、地勤人员和负责运送机组人员的大巴司机等岗位都出现了空缺,经常会因为等待这些人员而造成航班大幅延误(平均4-5个小时),因此希望能够放宽目前的专班管理的条件。特别是机体维修方面,为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及时应对重大设备故障等,确保安全运行,希望能够在一定前提条件下(例如:机内消毒+熏蒸和穿着防护服),不再要求此类人员以专班方式进行隔离。-有些机场尽管拥有中日协议框架内的运航权,但由于缺乏入境后的隔离设施,导致出现了市政府和中国民用航空局不批准其运航的情况。要想确保中日两国间必要的人员交流,必须要最大限度发挥运航权的应有作用,所以希望能够增设隔离设施。批发:2020年受新冠

63、肺炎疫情的影响,对进口冷冻食品的防疫监管日趋严格,其销售因此而受到很大影响。此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1年各地仍然对进口冷冻食品采取核酸检测和消毒等措施,这对于此类产品的销售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包括病毒的发现地点、进口商、商品以及病毒的发现部位在内,希望能够公布具体的检测结果,以便企业从容应对。希望各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不要出现明显的差异。2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 零售:疫情爆发期间,中国国内各地为防止疫情蔓延,纷纷采取了封闭式管理。在中高风险地区,往往会采取限制措施,禁止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小区。有些地区甚至出台了主干道路禁止通行的规定。尽管这些措施有望对疫情扩散起到

64、很好的遏制作用,但如果不考虑疫情规模,采取一刀切的限制措施,那么将会造成物流停滞,使得人们无法购买到所需商品(包括那些已经过安全检测的产品)。此外,由于配送时间超出预期,导致产品鲜度下降,从而缩短了产品的可售期限,这将对经济活动产生极大的影响。希望在确保安全第一的同时,能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物流运输的正常运行。银行: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规定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可在投注差模式和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中任选其一进行融资,该模式在1年过渡期结束后,由相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正式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从多种跨境融资管理

65、模式中任选一种模式,这一方式具有明显优势,希望继续采取灵活的应对方式,允许从两种模式进行选择。-2020年3月,为避免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企业财务恶化,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将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00上调至1.25,使得外债额度从净资产的2.0倍扩大至2.5倍。-然而,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发布了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15号),将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00,使得外债额度从净资产的2.5倍缩小至2.0倍。-尽管外商投资企业的业绩和资金周转未必能够

66、恢复到新冠肺炎疫情之前的水平,但外债额度已降回新冠肺炎疫情之前的水平。希望今后能够继续扩大外债额度,帮助外商投资企业确保业务连续性,实现进一步的发展。旅游:自2020年1月24日以来,入境旅游业务一直处于暂停状态,希望能够重新开放。“碳中和与日资企业”中国政府提出了2030年前碳达峰以及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作为日资企业,希望通过商业活动为实现上述目标积极提供合作并做出贡献。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的调查(2021年度海外日资企业实况调查)显示,在华日资企业有效回答数(666家)中,有超过六成企业采取脱碳措施(温室气体减排)(包括计划采取)。从省市来看,北京市回答“已经采取措施”的企业占比最高,达

67、到近五成。从行业来看,回答“已经采取措施”的企业占比,制造业(33.2)高出非制造业(29.2)4.0个百分点。在化学医药、电器电子产品零部件、纺织服装等行业,回答“已经采取措施”的企业占比均达到四成以上。关于具体措施,回答“节约能源资源”的企业占比最多,达到60.8,其次依次为,“购买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电力”(35.7)、“开发环保新产品”(29.4)、“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环保活动)”(24.2)、“能源结构电力化”(17.0)。关于具体的脱碳措施,回答“引进光伏发电装置”的企业占比突出,另一方面也有企业回答“除引进光伏发电以外,没有其他措施方案,需要参考其他公司案例,讨论采取更加深入的措施

68、”。非制造业企业则采取了将包装和包装材料改换为环保材料的措施。由此可知,在华日资企业正在积极研究和实施实现碳中和的举措。在致力于脱碳的过程中,企业面临着成本效益、盈利能力和成本负担等制约因素。在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中也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政府能够针对日资企业的碳中和举措,对节能减排效果好的举措实施优惠政策。现就本白皮书提出的碳中和主要建议介绍如下。节能及环保:-在以二氧化碳减排为目标的能源消耗控制政策等背景下,有时会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企业统一断电,迫使企业停产,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在断电之前及早发出通知;将相关时间表和减排目标可视化;

69、不再制定一刀切的目标,对那些环境贡献度较高的企业不再予以限制;确保所设定的目标不会影响企业生产和经济增长;确保稳定供电,满足实际需求。-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自2018年起中国政府开始逐步减少可再生能源补贴,这导致可再生能源的采购与应用比以前更加困难。希望能够从持续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角度出发,对于那些致力于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的企业,采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各种激励措施。此外,企业可能会通过租赁发电机和引入天然能源来应对限电,并通过引入高效率设备来提高能效,对此,希望能够扩大补贴范围,在企业采取这些措施时为其提供补贴。-为促使企业更加积极地推进二氧化碳减排,希望

70、能够考虑设置相应的窗口,以促进政府与企业合作,积极推进节能、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二氧化碳回收和数字化转型(DX)等,同时,进一步推进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企业间的协作与合作。煤炭:-引进燃煤锅炉节能和二氧化碳减排技术2021年11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实施方案,要求到2025年,全国火电平均供电煤耗降至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此外,要求对供电煤耗在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的煤电机组实施节能改造,并且要求“十四五”期间的改造规模不低于3.5亿千瓦。要实现2060年碳中和目标,努力提高燃煤火力发电的效率至关2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

71、6重要,最好能够实现低成本、高效益的节能改造。无需对现有锅炉进行改造、无需增加设备、现场工作量较小的节能改造方式或许更为理想。例如,引进先进技术,在无需设备改造的前提下,通过改变运行条件来改善炉内燃烧状况,以及优化锅炉控制,从而实现节能和二氧化碳减排。我们认为这是最为可行的一种方法。我们认为,只要这类先进技术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二氧化碳减排效果,能够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那么无论其来自于国内还是国外,都应考虑予以引进。希望政府能够在引进节能改进技术方面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考虑采用燃煤锅炉内煤碳与生物质燃料混燃的方式在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各项措施中,生物质混燃被认为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技术,即将生物质作为燃

72、料,使其与煤碳在燃煤锅炉内混合燃烧。生物质燃料是以植物作为原料,植物在生长过程中会通过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这可以与燃烧时排放的二氧化碳相抵消,由此,其二氧化碳排放实质上可计为零。因此,在燃煤锅炉中将生物质作为燃料混燃可以减少煤炭的使用量,从而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在日本,燃煤锅炉生物质与煤碳混燃技术的开发和商业化均已在推进中,其中,半碳化黑色颗粒作为一种与煤炭极为相似的生物质燃料,正在逐渐普及。目前,日本已完成相关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开发,在解决生物质混燃对锅炉设备的影响等问题方面以及混燃技术方面拥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可以认为,生物质混燃作为一种极具可行性的二氧化碳减排措施,能够对中国

73、的碳中和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希望政府能够在煤碳和生物质混燃技术的引进方面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电力:为了实现此前已向国际社会承诺的“3060目标”,中国政府推出了“1+N”政策,并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政策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政府和民间也都推出了具体的推进措施,这是中国对全球环境治理的重大贡献,值得高度评价。作为电力用户,在中国国内开展业务的日本企业强烈希望通过自身努力为中国正在推进的上述措施贡献一份力量。因此,除了积极推进削峰填谷、负荷响应措施的企业外,我们还希望能够针对通过引进新型储能设备(包括

74、电动汽车(EV)蓄电池的应用)和设置自用可再生能源电源等方式,积极配合并全力推进电力领域“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系统”建设的企业,制定优惠政策,例如放宽其节电目标,不对其进行限电和计划停电,在电力交易价格(注)和税收方面给予优惠等。同时,希望建立一个绿色证书认证系统,以便电力用户能够向国内外证明其所用电力为无碳电力。注:-发改委价格司1439号通知(参见本白皮书第137页,“电力”建议)指出,电力市场的交易价格的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价格的20,但高耗能行业不受上述幅度限制。听说有些高耗能行业的企业实际上不得不以高于基准价格20的高价来采购电力。因此,对于那些通过设置自用可再生能源电源等方

75、式积极推进减碳的企业,希望不要取消价格的上限,将其交易价格上下浮动范围限制在基准价格20的范围内。2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中国経済日本企業現状第部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的现状3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 第部 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的现状第章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的现状2021年中国经济走势2021年,在外需强劲的大环境下,得益于较好的企业盈利和就业与收入的稳步改善,中国经济逐步走出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经济增速下滑的不佳局面,经济增速达8.1,高于中国政府的年度目标。另一方面,下半年尽管外需依然保持强劲势头,但德尔塔病毒导致疫情蔓延,防疫措施收紧,供应链出现

76、混乱,一些地区采取限电措施,房地产企业债务问题引发房地产行情恶化等,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经济恢复速度有所放缓。在此背景下,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当前中国经济形势作出了判断,认为中国经济正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表1:主要经济指标及目标2021年目标实际数据经济增长率(实际)6以上8.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3左右0.9M2(注1)n.a.9.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名义)n.a.4.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名义)n.a.12.5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1,100以上1,269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注2)n.a.8.1注:-关于M2的预期目标,政府工作报告中提

77、出,“(其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注:-关于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目标,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其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资料来源: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图1:实际经济增长率与贡献率-5051015资料来源:-CEIC各项需求的走势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全年同比增长4.9(2020年增长2.9)。其中,房地产投资在今年上半年势头良好,但到下半年,由于针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限制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行情恶化等影响,投资开始放缓。此外,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速度低于预算进度等因素的影响下,基础设施投资增速低于整体增速。另一方面,在出口形势良好和企业信心回升的作用下,制

78、造业投资尤其在下半年拉动了整体增长。消费全年同比增长12.5(2020年为同比减少3.9)。包括2020年表现不佳的餐饮等接触式服务消费在内,多数消费品实现同比正增长。除春节休假期间出行受限带来的不利影响外,下半年德尔塔病毒疫情蔓延导致防疫措施收紧,半导体芯片短缺等因素导致汽车销量下滑等,受这些因素影响,下半年消费增速放缓,但总体依然保持了增长态势。出口方面,因海外需求强劲,同比增长21.2(2020年同比增长4.0)。在良好出口形势的推动下,以计算机、通信相关行业和电气机械为主,生产状况在今年上半年也呈现出良好势头,但到了下半年,由于受到供应链混乱和限电等因素的影响,增长开始放缓。图2:固定

79、资产投资的变化-35-30-25-20-15-10-50554045资料来源:-CEIC金融走势金融方面来看,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MLF、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措施,保持流动性充裕,促进综合融资成本下降,因而金融市场总体保持平稳。同时,国家积极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面向小微企业,碳减排,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信贷增长缓慢地区等相关领域设立再贷款,给予政策支持。3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 第部 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的现状图3: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债券利率(10年)23451234资料来源:CEIC人民币及上证综合指数的走势人民币对

80、美元汇率方面,因与其他新兴国家相比,中国新冠疫情感染情况相对平稳,利率也处于恰当水平,所以面对市场环境较为稳定的人民币,以套利交易等为目的的资金从海外流入,在趋势上人民币保持了高位。在此期间,通过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提高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等措施,年末,汇率稳定在1美元兑换6.4元人民币左右的水平。上证综合指数一度受到政府对各产业加强管制等信息的影响,出现了下跌,但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趋势下,沪港通流入的资金增加,使得上证综合指数创下2015年以来的最高值,呈现出良好走势。图4:人民币/美元汇率与上证综合指数2,0002,4002,8003,2003,6004,000资料来源:CEIC20

81、22年展望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认为,中国经济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在此基础上,会议提出2022年政策运行要以稳为主。并在有望实现潜在增长率水平的增长预期下,提出要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支持合理住房需求等政策。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在2022年初下调了MLF利率等,释放了宽松的信号。在此情况下,2022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提升财政政策效能,货币政策将从总量和结构两方面支撑实体经济,并将GDP实际增速目标设定为5.5左右。未来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一、国内新冠疫情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二、海外新冠疫情对外需及供应链的影响;三、住宅销售的持续低迷;四、房地产投资长期低

82、迷导致的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的恶化;五、基础设施投资的低迷;六、乌克兰问题的走势及对国际局势的影响;七、中美摩擦的重演等。我们还需密切关注未来的情况。在华日资企业经营情况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每年开展海外日资企业实况调查(以下简称调查)(注)。该调查以进驻中国等海外市场的日资企业为对象,对其实际业务活动进行调查并予以公布(2021年度调查的中国有效回答企业数为685家)。调查结果显示,在华日资企业中对于有关2021年度营业利润(预测值)的问题回答“盈利”的企业占72.2。较2020年度调查结果63.5,增长了8.7个百分点。这一数字是可进行数据比对的2007年以来的最高值。同时,回答“亏损

83、”的企业占12.7,较2020年度调查结果19.5下降了6.8个百分点,为2007年以来的最低值。从不同行业来看,制造业回答“盈利”的企业占70.9(同比增长7.4个百分点),非制造业回答“盈利”的企业占74.1(同比增长12.9个百分点)。除2007年外,制造业的盈利比率均超过非制造业。但其中2019年制造业的盈利比率大幅下跌,而非制造业的降幅较小,因此非制造业超过了制造业。2021年度,两者的盈利比率均同比大幅提升,但非制造业比制造业更胜一筹。在华日资企业2021年度业绩对比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3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 第部 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的现状而走入低谷的2020

84、年,有了显著恢复,不仅超出疫情爆发前的水平,还达到了历史较高水平。图5:在华营业利润(预期)的历年变化0%20%40%60%80%100%-资料来源:JETRO海外日资企业实况调查就未来1-2年的业务发展方向问题,回答“扩大”的企业占比40.9,较2020年度调查结果36.6增长了4.3个百分点,但尚未达到新冠肺炎疫情前2019年的水平(43.2)。但是,回答“缩小”的占3.4,“转移、撤退到第三国(地区)”的占0.4,两者合计占比3.8,同比降低3.9个百分点,为2010年度调查以来的最低水平。可见,在华日资企业虽然实现了良好的营业利润,但依然对扩大业务保持谨慎态度。而另一方面,考虑缩小或转

85、移、撤退的企业占比极低。表2:在华日资企业面临的经营问题回答项目2021年调查()2020年调查()增减(百分点)第1位 员工工资上涨72.463.39.1第2位竞争对手崛起(成本方面的竞争)52.944.88.0第3位 主要客户要求降价41.040.40.6第4位 员工素质40.139.30.8第5位 新顾客开拓停滞39.842.02.2第6位人才(普通职工、办公人员)招聘难32.119.412.7第7位 客户订货量减少29.440.811.3第8位人才(中层管理人员)招聘难28.120.67.5第9位 员工留存率26.122.73.5第10位 报关等各项手续繁琐25.925.60.3注:数

86、据尾数可能因四舍五入而有误差。资料来源:JETRO海外日资企业实况调查调查还以选择题的形式询问了企业有何经营方面的课题。调查结果显示,在日资企业的经营课题方面,回答率最高的选项是“员工工资上涨”,占72.4,较2020年度调查结果增长了9.1个百分点。排在第2位的是“竞争对手崛起(成本方面的竞争)”,占52.9,排在第3位的是“主要客户要求降价”,占41.0。均涉及到成本问题。2021年度,如何确保人材,也是一个较大的问题。排在第6位的“人才(普通职工、办公人员)招聘难”占32.1(同比增长12.7个百分点),第8位的“人才(中层管理人员)招聘难”占28.1(同比增长7.5个百分点)。这两项在

87、2020年度调查中均未进入前10位,但在本次调查中排名大幅上提。其中,制造业企业的回答中排在第4位的是“人才(普通工人)招聘难”,占52.4(同比增长18.4个百分点),第7位“人才(技术人员)招聘难”,占43.8(同比增长10.5个百分点)。可见人才短缺问题进一步加重。在中国,部分行业的人才短缺正逐渐成为一个慢性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21年第四季度人才短缺情况行业排行显示,车工(第4位)、焊工(第11位)、电气工程师(第14位)、汽车生产线操作工(第15位)、机械制造工程师(第16位)等与日资企业生产一线密切相关的职业名列前茅。招聘难的问题极有可能对企业扩大业务造成阻碍。另外,

88、2021年也同上一年一样,亦受到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截至2022年1月,未能向新上任人员以及常驻人员家属签发邀请函的情况依然存在,成为了日资企业业务运行方面的一大问题。同时,北京市尚未恢复与日本之间的直飞航班,且入境后必须在北京市以外地区接受21天隔离等,严格的防疫制度仍在继续。在华日资企业的脱碳工作中国政府于2020年正式宣布将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此,2021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为实现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目标而需要达到的2025年、2030年、20

89、60年的目标数值。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明确了2030年碳达峰目标下的具体工作与具体目标。对于在华开展商业活动的日资企业而言,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为了必要任务。从日资企业在调查中作出的回答来看,就脱碳措施(温室气体减排)的开展情况回答“已经采取措施”的占31.5,回答“尚未采取措施,计划今后采取”的占32.0。可见,6成以上企业已经采取或考虑采取相应措施。关于开展脱碳工作的原因(多选),“总公司(母公司)的指示或建议”占64.9,位居榜首。其次是“进驻地国家和地区中央及地方政府的限制及优惠措施”,占49.9。关于具体开展的内容,回答中“节约能源资源”占60.8,其

90、后依次位“购买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电力”占35.7,“开发环保新产品”占29.4。关于具体工作内容的描述,可以看到“引进太阳能发电装置”“节约用电,节能”“改用环境友好型打包或包装材料等,取消过度包装”“推进利用绿色金融”等内容。关于开展脱碳工作时面临的课题,回答较多的是成本效益比或成本负担问题。此外,还有因需要应对现有的环保管制而无力开展脱碳工作、环保政策不明确等问题。另外,可以立即开展的工作极为有限,也是一个问题。比如,除了太阳能发电外没有其他可选方案。3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 第部 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的现状图6:在华日资企业的脱碳工作开展情况0%20%40%60%80

91、%100%资料来源:-JETRO海外日资企业实况调查注:-截至2019年度,调查名为亚洲、大洋洲日资企业实况调查。自2020年度起,各国调查统一为海外日资企业实况调查。3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共通課題建議第部共同问题及建议4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章贸易2021年中国进出口总额60,51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0.0。其中,出口33,640亿美元,增长29.9%;进口26,875亿美元,增长30.1%,进出口均创新高。海关总署评价称,2021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带来的严重冲击,中国的贸易依然展现了强劲的韧性。另一方面,预计2

92、022年,贸易将承受一定下行压力,原因包括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外需复苏放缓和可比上年同期数值较高等。此外,利用2022年1月1日生效的RCEP协定与成员国间的贸易将会增长,俄乌局势也将对贸易产生影响。中美之间对一些商品征收额外关税的情况也在继续,走势无法预测。我们将持续关注中国政府在贸易方面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这些情况。按双边进口计算(注1),2021年中日贸易额同比增长15.1%,达到39,144,049万美元,是2018年以来时隔三年首次同比增长,也是2011年(37,842,490万美元)以来时隔十年的最高值。日本对华出口(中国对日进口,下同)增长了17.1,达到20,615,312万美元

93、;日本对华进口增长了12.9,达到18,528,736万美元(注2)。出口增速超过进口,日本对华贸易差额为2,086,576万美元,连续五年保持顺差。顺差额比上年增加了70%以上,仅次于2010年(2,280,037万美元)的最高记录。从日本对华出口的商品类别来看,电气设备及其零件(第85章)比上年增长15.0%。其中,集成电路(8542)作为主要商品,增长20.0。机器(第84章)增长20.3%,其中用于制造半导体、集成电路或平板显示器的机器及装置(8486)大幅增长33.9%,占该类总额的29.3%。排名第三的是精密仪器(第90章),增长11.7,排名第四的是车辆(第87章),下降2.9。

94、从日本对华进口的商品类别来看,电气设备(第85章)排名第一,比上年增长18.1。包括用于蜂窝网络或其他无线网络的电话机占该类总额的40.3%,增长20.9%。排在第二位的是机器(第84章),该类总体增长7.1,但占该类总额42.7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8471)从上年的两位数增长转为下降。排在第三位的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1章)增长7.4%,排在第四位的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2章)增长0.3%。中国在日本贸易中的份额,出口占21.6,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进口占24.1,下降1.7个百分点。因此,中国在日本进出口总额中的份额为22.9,比上年下降1.0个百分点。在202

95、1年日本的全球贸易中,出口额方面,对华出口和上年一样,继续排名第一;在进出口总额方面,对华进出口自2007年以来连续15年排名第一;在进口额方面,对华进口自2002年以来连续20年排名第一。中国国内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底在华日资企业23,094家(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2013:注3),超过2万家(此外,据日本外务省公布的驻外日本人数调查统计2019年版:截至2018年10月1日相关数据显示,在华日资企业“业务网点数”达33,050家)。日资企业在中国设立生产及销售基地,为加强在华竞争力和扩大内需分配经营资源,同时积极发展业务,充分利用全球化供应链开展日常贸易。注1: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

96、TRO)根据日本财务省贸易统计和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后的结果。在贸易统计中,出口是按目的地原则、进口是按原产地原则,经由香港的对华出口(以香港为目的地的产品)在日本的统计中不计入对华出口。而中国的进口统计中则包含了以日本为原产地的所有产品,因此双边贸易采用双方的进口统计数据计算应该更接近实际情况。另外,中国的进口统计以美元计价,而日本的进口统计则根据全球贸易数据库(Global-Trade-Atlas)使用美元换算值。注2:根据日本财务省以日元计算的贸易统计数据(2022年1月28日的出口终值和进口初值),中日进出口总额为383,379亿日元(同比增长17.6),出口(日本对华出口)为17

97、9,845亿日元(增长19.2),进口为203,534亿日元(增长16.3)。注3: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2014年版以后未发布各国企业数量统计信息。贸易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法律制度及执行不透明中国的通关口岸近4,000个。也许由于通关口岸太多,各海关对海关审核、法律制度的解释存在差异等问题仍然存在。同一商品通关时,不同的海关经办人会将其归类为不同的HS编码,导致关税、出口增值税退税率不同,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报关手续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国政府在提高通关效率及服务质量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优化并大幅改善了通关环境。无纸化通关等举措获得日资企业的好评。另一方面,在通关程序和操作方面仍然存在问题。例如,

98、曾有过因政府发行的海关报关实用手册中出现印刷错误而导致报关手续受阻的情况。我们希望确保这些问题不会发生,在一旦发生时,希望确保信息得到及时传达。期待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于2021年8月至9月期间面向在华日资企业开展了一项问卷调查(共有886家企业作答)。调查结果显示,在开展贸易的在华日资企业中,利用FTA/EPA的企业占比为39.8,较上年下降了2.0个百分点。与亚洲、大洋洲的其他日资企业相比,利用率依然很低。此外,从未能使用FTA和EPA的原因来看,包括“不了解制度和程序”(41.7)、“不清楚(进口、出口的商品)是否适用(34.7)”等原因。由此可以看出,要想促使更多的企业去

99、使用FTA或EPA,就必须要加强制度及程序的宣传。4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此外,RCEP协定于2022年1月1日对10个国家生效,除中国外,还有日本、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它随后于2022年2月1日对韩国生效,3月18日对马来西亚生效。中国中央政府部门已经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与RCEP相关的法规,商务部等部门已经率先为政府官员和企业举办了多次培训课程。这些举措预计将提高包括日资企业在内的许多企业加深对RCEP政策运用相关信息的了解。另一方面,随着协定的实际运用,也出现了 一些问题案例。例如,根据RCEP协定,原产地证书

100、中需要填写基于目前2012版HS编码(HS2012)的商品类别编号,而中国的通关系统使用的是2022版HS编码(HS2022)。因此,在中国进口通关时,如果我们使用注明了HS2012版商品类别编码的原产地证书办理进口通关,若与HS2022中的类别编码不符,便无法在中国的通关系统中完成手续。也就是说,如果通关申报使用的HS编码(HS2022)与原产地证书上的HS编码(HS2012)不同,进口商就无法在中国的进口通关系统上输入信息,只能使用纸质材料办理报关手续。日资企业对于此类RCEP协定相关问题非常关注,希望在发生此类情况时,相关部门能够及时通知,同时确保各地海关统一操作。此外,中国已于2021

101、年9月16日申请加入CP TPP(TPP11),并于同年11月1日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积极参与双边及多边货物与服务贸易协定。为进一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FTA协定,包括RCEP协定,这一举措值得肯定。希望今后继续采取贸易自由化措施。此外,在FTA的实际应用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实际操作与条款规定相矛盾的情况,或者额外提出一些该协定中本不存在的要求。因此,希望在执行层面予以改进。中美贸易摩擦带来的影响根据日本贸易振兴机构2021年8月至9月面向在华日资企业开展的问卷调查(共有886家企业作答)结果,关于“通商环境变化对2021年业绩的影响”问

102、题,25.1的日企认为“有负面影响”,较2020年度调查结果38.4减少了13.3个百分点。认为“没有影响”的企业占比最多,为49.5,较2020财年调查结果35.3上升了14.2个百分点。从对未来2至3年业绩的影响来看,认为“没有影响”的企业比率较2020年度调查结果26.7上升12.4个百分点,为39.1。其次是“不清楚”,占36.2;认为“有负面影响”的企业仅占19.3。2022年,中国的进出口形势可能会继续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此外,中美贸易摩擦引发的加征关税等措施仍在持续。预计2022年中国的对外贸易将在很大程度上继续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在这一情况下,2022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

103、表大会提出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并将其列为重点工作之一。对于外资企业来说,未来的不确定性正在增加,中国政府今后的外贸领域政策走向继续值得关注。建议-存在通关的相关规定及制度在临近修改时才告知的情况。世界海关组织(WCO)通过的京都公约修改议定书总附约第9章规定:海关应保证所有利益相关者易于获取相关信息;当发生变更时,应保证预留足够的时间以便获取信息。因此,希望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在修改通关的规定及制度时,确保充分的准备时间,并通过事先在海关官网刊登文件等形式,传达信息披露时间和具体实施方法。-对相同产品的HS编码、原产地证明等进出口申报相关的海关审批以及保税区、物流园区

104、或保税港区的执行情况,对规则、规定的解释因地因人各异。随着通关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有些方面已得到改进,但仍希望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通过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制作详细的操作手册等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统一标准。为了提高全国统一执行的可行性,希望强化海关之间的协调功能。-目前海关总署令第236号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对预裁定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减少申报企业与海关之间的分歧、进一步促进通关便利,希望能够对当前的预裁定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缩短海关制发预裁定决定书的时间,允许企业向海关征求参考意见。-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第7条提出了号召性规定,要求定期实施放行时间研究(TRS),并公布相

105、关信息。为了实现各海关放行时间的可视化,加强提升通关效率的举措,希望调查各海关的放行时间并公布相关信息。希望根据上述收集到的数据,继续致力于缩短通关和商品检验的办理周期。-关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16条的规定,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且根据该条例第18条的规定,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但是,有时由于海关报关地和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之间就申报信息的沟通不畅,导致完成检验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希望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允许在报关地接受法定检验。同时,为提高商品检验检疫的办理速度、简化手续、早日实现报关及检验检疫无纸化,希望同一港口以及全国

106、范围均实现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希望公开HS编码商品归类的解释细则。希望尽可能对办理进港、靠岸、卸货许可时所需文件和所需时间进行统一。此外,还出现了由于政府发布的操作手册中存在印刷错误而导致报关手续受阻的案例。此类操作手册对于实际操作而言非常重要,希望能够加以改进,避免出现印刷错误等。一旦发现存在印刷错误或笔误等,应立即公布并告之一线海关人员,以免实际操作中发生问题。-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由于报关人员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的,可以修改申报内容。但是除此以外由于中国进口商或海外出口商等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的,却未规定是否可以修改,且不同意修改的情况居多。希

107、望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明确通关后是否可以修改进出口申报内容,同时在4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FAQ等内容中列出允许自主修改申报的示例。-天津爆炸事故发生后,各港口都限制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IMDG)的经办类别,可以经办所有类别的只有上海港。这样便只能在上海入境,导致成本上升。希望加以改善,使其他港口也可以和以往一样经办所有类别。-近年来,海关加强了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情况以及特殊关系间交易价格的调查。但就个案而言,海关并未向企业充分公开关于征税的必要性和金额合理性的判断依据和标准。有的海关不采纳企业的主张及说明时,不阐述理由就单方面要求企业对其主张进行举证

108、。为了减轻企业的相应负担,希望海关总署向各地海关明确提出征税与否以及征税金额的判断依据,并加以指导。-中国利用自由贸易协定(FTA)向东盟和中南美出口时,其实施细则要求原产地证明上记载的HS编码应使用进口国的HS编码。但进口国与出口国(中国)的商品HS编码不同时,则要求中国各地的原产地证明签发机关记载本国(中国)的HS编码。签发机关按照这一标准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由于违反了进口国的法律法规,导致企业无法享受FTA关税优惠,或由于与签发机关协调耗费时间,导致享受FTA关税优惠出现滞后。该问题曾在2016年的白皮书建议中提出,但并没有得到解决,最近也发生了同样的问题,诚挚地希望中央政府加强对各地原产

109、地证明签发机构的指导,以免提出与FTA条文相矛盾或条文中没有规定的要求。11-希望采取有力的推进措施,推动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FTA)尽早签订,确保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12根据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这条要求一般企业很难达到。希望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能下调最低面积的要求。132021年11月开始实施的海关高级企业认证标准针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

110、制定了一个通用标准,但同时又分别制定有独立标准,这一点值得肯定。然而,却又设置了统一的达标条件,缺乏灵活性。例如,改为实行两步申报或者进行提前申报时,每次都需要向总经理等负责人进行汇报;虽然总经理已了解具体内容,但是按照进出口认证企业的标准,总经理等负责人必须定期参加培训,为此,企业不得不专门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此外,即使同为进出口企业,其中有些属于制造企业,可以在自己的工厂生产货物,而有些则属于贸易公司,本身没有生产工厂。由于这两者出现安全问题的可能性不尽相同,因此对安全水平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对此,我们希望海关总署能够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对认证企业的判断标准加以细化等。14-根据A

111、EO(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海关对于那些拥有完善的货物安全管理体系及守法体系的经营者进行审批和认证,为其提供便利措施,简化通关手续。我们可以发现,自2018年对相关法规进行修订以来,重新认证工作被放在了优先地位,而重新受理、审批及认证均需要一定的时间,希望能够提高其办理效率。同时,进行重新认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繁多,希望能够加以简化。此外,按照现行规定,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对此,希望能够采取措施,使那些已完成问题点整改的企业能够尽快重新提出认证申请。15-对于同一产品(配件),如果某公司的在华工厂与中国客户备案的HS编码不一致,则该产品(配件)将无法在中国境内的保

112、税工厂之间进行转移,这种情况下只能先将其出口到香港或日本等地,然后再安排进口。对此,希望借鉴欧盟及马来西亚的做法,即使双方的HS编码不一致,也允许进行内陆运输。16-通过物流园区等保税区从中国国内的保税工厂进口货物到中国国内时,由于相关操作条件极其严格,往往导致货物最终无法通关。具体体现在货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在入区(出口)和出区(进口)时“HS编码相一致”以及“申报价格不为负值”,否则将不允许货物出区(进口)。此类规定似乎并不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毕竟已沿袭多年,对此我们表示理解。不过还是希望有关方面能够明确其相关法律依据,对操作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同时针对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特殊情形

113、做出例外规定。17-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持续升级,关税税率已多次上调,但实施前均未留出充分的通知时间,导致企业负担因关税上调而不断加重。也有企业因此收益恶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希望这一问题早日得到解决。希望两国政府加快磋商,努力消除贸易摩擦。此外,最近中美之间在香港问题上出现了对立,这对于那些以中国为据点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企业来说,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希望政府能够确保香港继续发挥其全球贸易中心的作用,确保其地位的稳定性及可预测性。18-出口管制法已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但该法在开始施行后也依然未能明确具体的监管对象,对于日资企业而言,这加大了其业务运营的不确定性。希望能够尽

114、早公布相关细则以及管制物项等具体内容,避免该法在内容上以及执行方面与国际标准产生冲突。此外,对于是否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该法并未制定明确的标准。如果需要办理,则从提交申请到获得许可,所需时间最长达45天。因此,希望能够针对是否需要办理出口许可制定明确的标准,并缩短从提交申请到获得许可的时间。4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章投资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球对华直接投资(不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11,493.6亿元,同比增长14.9(按美元计1,734.8亿美元,同比增长20.2)。首次突破万亿元,继2020年后再创历史新高。日本方面的统计(净值、快报

115、值)显示,对华直接投资额减少。实际使用金额虽然增加了,但是回收金额增量更大,导致最终投资额减少。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的调查显示,虽然有较高比例的日本企业在华有盈利,但他们扩大投资的意愿比其他国家和地区要弱一些。中国政府正在为外商投资改善营商环境和法制建设。另一方面,2021年与2020年一样,施行了一些需要企业采取行动的法律,但一些适用主体和范围尚不明确,这增加了外资企业对可预见性下降的担忧。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球对华直接投资(不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11,493.6亿元,同比增长14.9(按美元计1,734.8亿美元,同比增长20.2)。首次突破万亿元,继2020年

116、后再创历史新高。新设立企业4.8万家,增长23.5%。据商务部介绍,中国政府2021年与4万多家外资企业开展交流,解决员工入境中国、货物通关、疫苗接种等问题1000多个。商务部部长王文涛提到,制造业引资规模比2019年下降4.6%,通过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推动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绿色发展等领域吸引投资。从日本方面的统计(财务省公布的国际收支统计)来看,2021年日本对华直接投资额(溢出值、快报值)10,776亿日元,净减少6.5。其中,实际使用额增加4.6%至17,876亿日元,回收额增加27.5%至7,100亿日元。实际使用额继2019年、2020年后继续同比增长

117、,但因回收额大幅增加而净值下降。JETRO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家和地区的日本企业当地法人开展的海外日资企业实况调查(2021年度调查)显示,对于今后1-2年在华业务发展方向,回答“扩大”的在华日企占40.9%。虽然较2020年调查的36.6%上升了4.3个百分点,但仍不及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2019年的水平(43.2%),低于所有受调查地区平均43.6%的水平。但是,回答“缩小”的占3.4%,“转移,撤退到第三国”的占0.4%,两者合计的比率(3.8)比上一年下降了3.9个百分点,是2010年度调查以来的最低水平。此外,JETRO针对对海外业务关注度较高的日本企业(总部)开展的2021年度日本

118、企业海外业务发展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计划拓展海外业务的国家和地区”中,美国的回答比例(多选)排名第一,为49.0%(比上年高出8.9个百分点),其次为越南,为46.0%(上升5.1个百分点),中国排名第三,为45.9%(下降2.2个百分点)。自2006年本调查有数据对比以来,中国一直位居第一,首次出现排名下滑。而且,在排名前15的国家和地区中,只有中国和台湾地区的回答比例同比下降。另一方面,在该调查中,27.8%的公司表示中国是他们“最重要的出口目的地”(上升了0.9个百分点),仍然排在第一位。在十大出口目的地中,只有中国和排在第二位的美国在受访者中的比例逐年上升。这些调查显示,中国仍然是一

119、个重要的市场,包括出口市场,虽然只有少数公司在考虑转移或撤退,但日资企业的扩张意愿比其他国家和地区要弱一些。希望中国政府对白皮书建议内容的应对,能够增强包括日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扩大业务的意愿。中国政府2021年继续推进对外开放,并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进展,包括对外资企业的法制建设等。2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施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20年第39号)。除了在全国率先取消对制造业的各项限制外,还允许外资企业投资采矿业、进行社会调查。10月12日,商务部印发了首份专门针对引进外资的五年规划“十四五”利用外资发展规划

120、,为引进外资指明了基本原则。10月13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通知要求各预算执行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采购项目外,对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依法平等对待中国企业和外资企业。12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印发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21年第47号),列示了限制和禁止外资企业投资的领域。相比2020年版削减2项,共计31项。同日还发布了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21

121、年第48号)。近年来,我们在白皮书中一直要求放宽对负面清单的管制,并欢迎中国政府的积极回应。12月30日,中国政府宣布对外籍个人津补贴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免税措施原定于2022年1月1日后取消,但对于在华外资企业而言,取消免税措施将大幅增加企业负担,因此2021年白皮书中也希望中国政府继续实施免税措施。另一方面,也出台了多项需要企业采取行动的新法规。1月9日,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发布,即日起施行。如果中国政府认为“存在不正当的域外适用的情况”,就可以发布禁令,禁5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

122、题及建议止中国法人遵守其他国家的制裁法规等。1月18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20年第37号)。规定对涉及军工产业、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等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进行事前申报和审批。6月10日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规定了中国对外国制裁的反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于9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了对数据及其安全的监管和利用政策。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这与2017年6月开始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一起,形成了以这三部法律为核心的网络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

123、和范围缺乏明确的定义,使得一些法律法规可以由审查机构进行广泛的解释,并增加了外资企业业务可预见性下降的担忧。投资中的具体问题公平竞争2022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抓紧完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法,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并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大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为了建设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体系,企业希望改善被视为外资企业对华投资风险的不透明的制度执行,继续改进有助于可预见性的措施,如对法律制度的统一解释,为制度改革提供足够的准备时间,简化和加快各项手续、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和

124、查询等。此外,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出口管制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以及如何实施和如何界定其适用主体都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大大影响可预见性,亟待改进。对外开放2022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扩大外商投资推介范围,支持扩大对中高端制造、研发、现代服务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在2022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将限制和禁止事项从2020年版的33项减少到31项,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限制,值得肯定。然而,尽管一些行业的负面

125、清单中没有规定,但仍有一些行业的外资进入受到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实质性限制。为了处理这类案件,有必要建立一个制度,在政府内设立对应窗口,以确定问题,并与相关部门合作,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行政规章的执行及程序2022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着眼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对取消或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同步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国有资产的转让程序除了正常的股权转让手续外,还需要一系列单独的手续,包括办理审批许可、资产评估和公开交易等,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应予简化。有企业要求缩短注销税务登记所需的时间

126、,并纠正相关政府机关在简化注销登记程序方面的认识差距。此外,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希望在引进各种制度时,让外国人也可以平等利用,对社区和街道的要求不能高于国家和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建议-外商投资法 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于2020年1月正式实施。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实际业务中将会面对制度上的重大变革,其中包括必须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完成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调整。另一方面,对于此类个别变更,政府并未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相关法规有待完善。对此,希望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尽快明确并出台切实可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在制定细则时,希望能够以外商投资法为依据,积极听取外国商会

127、和外资企业的意见,并将其体现在细则中。-外资企业认为对华投资的风险表现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不公开透明,希望对此做出改进,以提高可预见性等。如:统一法律制度的解释与落实;变更制度时预留充分的准备时间;简化各项手续、提高效率;用书面文件回复申请和查询。此外,希望通过明文规定而非口头方式来进行指导和监管。-在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限制及禁止条款从2020年版的33项减少至31项,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限制,这一点值得肯定。希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进一步减少限制和禁止规定。-2022年1月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128、年版)中包括“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音乐除外”这一表述让外资企业看到了经营网络音乐产品的希望。然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文件却让希望成为泡影。希望主管负面清单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以及主管该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结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修订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让外资企业也能够运营网络音乐服务。-由于各类负面清单的修改,企业开始摸索新领域。正如上述提到的,虽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解除了相关限制,但事实上外商投资企业却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有时难

129、以进入相关领域。“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及“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5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外商投资法的两大重要支柱。在落实这两项规定的过程中,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完善体制,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商务部等部门设立沟通窗口,把握问题所在,并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根据必要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国有资产的转让程序除正常的股权转让手续外,还需要经过国有资产转让审批、资产评估、公开交易等一系列手续,在实际操作中耗时很长。希望简化相关手续,亦希望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转让的

130、判断标准(例如,明确重大资产的界定等)。-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剧,自然会有部分企业不得不进行业务重组,希望完善相关制度,减少企业在退出、分立、合并等业务重组中所花费的时间和承担的费用。2020年1月起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对此也提出了相应方针,不过在缩短注销税务登记所需时间以及简易注销登记流程方面,各相关政府部门需要消除彼此在认识上的差异。此类举措可帮助企业提高对制度的预见性,拉动企业新的投资,有望为实现中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做出贡献。-在已于2020年9月开始施行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中,将“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采取歧视性措施”等行

131、为列为了处罚对象,但在概念上较为笼统,不够明确。希望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在执行该项制度时,通过下位法规等对上述违规行为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此外,有意见指出该规定出台于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之下,希望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日资企业成为中美两国间对抗措施以及滥用实体清单的受害者。同时希望确保相关程序的透明性和公平性,并充分听取日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在2020年12月开始施行的出口管制法中,对“再出口”“视同出口”“具有域外适用效力,可追究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但具体的执行方法并不透明。如果执行不当,这些规定将会对包括行业和企业的供应链在内的现有商业模式产生巨大的影响,并将有可能成为导致

132、现有业务的可预见性显著下降、抑制新投资的主要原因。对此,希望尽快通过下位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在执行规定之前,充分听取包括日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2021年1月开始施行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一旦中国政府判断为“不当域外适用的情况”,那么就可以发布禁令,要求中国的法人不得遵守有关外国的制裁法规。但另一方面,“不当域外适用的情况”在概念上较为笼统,这将大幅削弱业务上的可预见性。包括具体的适用情形在内,希望能够明确该规定的判断标准。此外,希望不要对日资企业滥用这一规定。11根据2021年1月开始施行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中国对外商投资的审查范围已扩大至绿色领域的投

133、资。而且有意见认为,该办法并未针对审查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为审查机构留出了很大的解释余地。对于自主申报范围内的“重要基础设施”“关键技术”“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等,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其各自的具体范围。12为了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扩散,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其中一些措施尚无法确定何时结束。例如,在北京市等地,禁止群体性聚餐措施的结束时间尚不明确,并且各餐饮服务单位的具体应对方式也不尽相同。我们希望能够明确各项措施的结束时间。13作为新冠肺炎疫情扩散的防控措施,各地纷纷启用了“健康码”扫码认证系统。而另一方面,有些地区虽然已启用这一系统,却出现了外籍人士无法使用的情况。我们希望在

134、启用此类系统时,在最初阶段便应考虑如何让外籍人士也能够平等地使用。14从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期间各级政府正式发布或口头指示的防疫措施来看,中央、省、市以及乡镇一级政府所发布的指示有时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而有些措施则令日资企业难以招架。希望各级地方政府能够避免口头方式的传达和指导,改为在网站上发布相应通知或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来通知到位。同时,希望下级行政机关能够明确公示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有关通知,避免双方所发布的通知或指示相互矛盾。15与上述14中所提出的问题相类似,从国外入境后以及前往北京市等采取严格防疫措施的城市出差和住宿时,有些社区和街道在对入境人员所居住的公寓以及出差人员所入住的酒店进行管理

135、时,其所提出的隔离要求与国家、省或直辖市一级所下发的通知相比要更为严格(例如,入境后采取14天+7天+7天的隔离措施,最后的7天属于额外增加)。希望社区和街道等基层组织在制定规则时,不要在上级行政主体所作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5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章竞争法中国在2021年继续加强反垄断法规制。正在加快反垄断法 的修订工作,新的反垄断指南也已出台。从执法的角度来看,监管部门重点围绕平台经济领域等加大对违反反垄断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在商业贿赂方面,除了持续加强对通信和医药行业等民生领域的监管外,针对商业贿赂等企业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

136、改革试点的举措(即相当于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和不予起诉协议制度的尝试)也在扩大。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度的完善2021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首次审议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再次征求公众意见。该修正草案中,除了大幅提高对各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外,也将导入对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列入并公开失信名单等制裁。在反垄断指南方面,颁布了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和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等。此外,2021年11月18日,原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SAMR”)内一个部门的“反垄断局”升格为“国家反垄断局”。据预测,反垄断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将因此进一步

137、加强。垄断协议行为监管动态2021年,SAMR查处十余起垄断协议行为案件,主要集中在民生领域。其中,在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卡特尔)方面,汽车运输企业(包括日资企业)、江西省、重庆市、四川省、山东省的混凝土行业协会和企业、江苏省和天津市的医药企业、重庆市的燃气企业、江苏省的驾驶培训企业、浙江省的二手车行业协会和企业、海南省的消防行业协会和企业、安徽省的保险行业协会、上海市的旅游行业协会和企业等的卡特尔行为,受到了罚款等处罚。在纵向垄断行为方面,公布了浙江电器相关企业、江苏医药相关企业等案件。此外,企业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也有发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动态围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

138、21年内,主要查处了平台、医药以及燃气水务等公用事业等领域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在涉及阿里巴巴集团和美团等平台运营商的案件中,被处以巨额罚款(分别为182.28亿元和34.42亿元)。在医药行业中,涉及江苏省、河南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医药企业等的案件被公布。同时,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案件46起。经营者集中行为监管动态2021年,尽管受到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不利影响,SAMR的审查决定数量仍高达723起,与上一年度的审查决定数量(473起)相比,有了显著增加。此外,对未事前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抢跑)的处罚也在收紧,其中仅平台行业就做出了100余起处罚决定,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2021年,已

139、经发生了4起附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并公布了1起禁止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此外,针对已完成的经营者集中交易案件,责令其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到经营者集中前的市场竞争状态,并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反垄断法相关司法动态2021年9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涉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涉及西斯威尔(SISVEL-INTERNATIONAL-S.A.)及OPPO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该案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以标准必要专利(SEP)为争议焦点的反垄断纠纷国际平行诉讼中确定中国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思路。此外,在日资企业诉OPPO的诉讼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也裁定中国人民法院可以对标准必要

140、专利的全球许可条件进行裁决。还有其他一些与反垄断有关的民事案件,如涉及日资企业的非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以及基于中国境外反垄断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提起的民事诉讼(Follow-on-Action)等。商业贿赂监管动态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细则,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颁布实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本应作出相应修订,但却至今未能实现。这就产生了各法律法规之间的一致性问题。2021年,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 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等,将企业合规改革(中国版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和不予起诉协议制度)扩大到北京、上海、辽宁等10个省市,并探索引进该制度

141、。根据该制度,对于涉嫌商业贿赂等部分犯罪并自愿认罪的企业等,将在企业承诺落实有效合规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作出不起诉等决定。从执法角度来看,SAMR和上海市、江苏省等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还查处了以通信(宽带接入业务与工程)、医疗医药与医疗器械、物流、旅游等民生领域为重点对象的商业贿赂案件。5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建议中国国内竞争法相关法律法规-从2021年10月发布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来看,反垄断法的制度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希望能够在此基础上,针对控制权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条件、免除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的条件和范围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希望

142、此次法律修订能够就作为违法处罚认定标准的“上一年度销售额”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2021年,平台经济领域和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及 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相继出台,但是对于垄断协议认定标准的豁免制度、对经营者垄断行为的处罚标准和处罚方法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等,依然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为监管部门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对企业的行动形成了障碍,希望能够出台详细的操作指南来加以明确。-从2021年度的情况来看,反垄断执法主要集中在平台经济等领域,对此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同时关注海运以及其他重要领域中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适时开展执法活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

143、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及审查机制等作出了规定,但对于该范围条件下具体的适用行业、审查标准和审批程序,仍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希望能够出台相关指南和实施细则来对此加以明确。禁止垄断协议-2021年10月下旬发布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引入了安全港制度,规定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则通常可免于适用垄断协议。这值得赞赏。希望尽快完成法律修订,并通过出台具体操作指南等方式,对该制度下市场份额等的操作标准作出具体且明确的规定。-在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方面,行政机构在实际执法中依然保持着与“本身违法原则”类似的分析思路。根

144、据2021年10月发布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修订,对于纵向垄断协议也将开始采用类似于“合理原则”的分析思路,希望能够尽快完成该法的修订,使这一原则在日常执法中得到落实。-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和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等规定,当事人通过宽大制度配合调查时,需要书面签字确认。为确保当事人充分配合调查,希望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全面允许以口头方式进行报告和确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对行使知识产权时应考虑的反垄断法的执行原则作出了规定,但有些情况下,无论专利权人是否已签署同意适用FRAND原则的声明,一律要求在FRAND条件下对标准或非标准必要专利发放

145、许可。我们担心这种对知识产权的过度限制可能会妨碍创新。从法律性质来看,专利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权利,因此希望能够充分考虑到专利权的这一性质,同时参考其他各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在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操作指南时确保一致性。-为防止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出现拖延承包单位款项等行为,国务院出台了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已正式实施。为确保上述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希望政府能够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大型企业予以强有力的指导,以确保其按照交易合同支付应付账款和货款。-经营者集中-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时的“集中”和“控制权”的构成条件、以及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

146、判断标准仍不明确,有些情况下,特别是进行少数股权投资时以及在中国境外进行对中国市场不会造成任何影响的经营者集中时,经营者难以判断是否有申报义务。希望通过修改法律和出台具体操作指南等方式,对其构成条件、判断标准和申报义务的豁免情形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对于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之一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希望能够根据中国国内外的经济发展形势予以适当上调。-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时,从提交材料到正式受理,所需时间因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异,导致有些情况下耗时过长。就同一案件在世界各国同步申报时,其中在中国的申报有时会出现日程延滞的情况,对此希望能够改进简易申报制度的操作,以缩短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时间。

147、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反垄断法将会引入审查期限停钟制度(stop-the-clock),希望避免因为采用这一制度而导致审查期限进一步延长或者引发其他操作问题。-希望能够从提高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透明度的角度出发,通过修改法律或出台具体操作指南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尤其是“保持业务或资产独立性”等限制条件的附加及解除标准),例如审批依据、附条件批准时的依据规定、以及市场的界定方法等。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过2019年的修订后,允许交易各方之间提供合理的利益,但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并未随之作出相应修改。因此,向交易相对方提供物品或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依然可能会构成违法。为防

148、止企业经济活动过度萎缩,希望尽快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作出相应修订。-此外,从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看,对于有些内容仍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有关商业贿赂认定所涉及的佣金和折扣“如实入账”的标准、6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范围、认定为商业贿赂后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适用标准等。因此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指南,以明确相关标准。此外,希望能够明确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划分,明确其各自的适用标准,确立企业在落实防止商业贿赂体制或者向有

149、关部门举报员工个人贿赂行为时的责任减免制度。6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章税务及会计现状概要2021年,税制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给予了合理的考虑,如延长外籍人员津补贴免征个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考虑到津补贴免征个税优惠政策一旦取消,会加大纳税负担,因此税务机关的这一措施获得了广泛好评。另一方面,转让定价税制、企业重组等企业面临的税务课题依然不少。税务制度执行在税务和税法通知的实际操作中,可以由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做出解释。因此,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存在地区差异,还有因窗口负责人不同而答复不同的情况。此外,由于突然颁布或修订通知,导致没有足够的准备时间以对应

150、的情况并不在少数。同时,也存在企业搬迁时对于因税务管辖区不同而导致的税务事项的变化,税务部门办理效率低下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更加顺利地实现产业振兴,希望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统一认识,统一执行。同时,在制定规则时,希望继续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操作问题,在细则制定上适当照顾实务层面的情况,留出一定的缓冲时间。按照目前的税收管理规定,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认定有异议,可采取救济措施,如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当出现国家间双重征税的情况时,可通过相互协商加以解决。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税务诉讼会通过与税务机关的谈判来解决,而纳税人的主张很难获得支持。通过相互协商

151、的方式解决问题需要大量时间,且最终结果未必能够确保公正。此外,也会出现法院与税务机关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例如,企业按照判决结果向离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使代缴后实际支付金额少于判决规定的金额。有企业因此而被强制执行。我们仍然希望,今后能将法院裁决结果真正落实到税务执行层面,并进一步提高相互协商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流转税(增值税)国家在完成了从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后,又推出了针对特定行业的进项加计抵扣以及留抵退税等新政,这种进一步减轻增值税负担的做法值得肯定。而另一方面,进行集团内融资时,其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有意见认为该做法会阻碍现金的有效管理。希望能够参照银

152、行存款利息考虑对其免予征税。此外,国家正在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2021年12月起已在广东、上海、内蒙古开展试点。在转换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时,希望不要立即废除纸质发票,以便企业能够在实际业务层面做好应对工作。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中国在2019年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大幅修订。具体包括,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新引进“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以及从实质上降低部分税率等。这些措施对中国籍人员而言减税效果非常显著。同时,引进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即使在每月申报中出现多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办理退税或补税。另一方面,2019年修订时,涉及外籍员工住房补贴

153、、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将在三年过渡期后本应当于2021年12月底取消。这或将导致外籍员工的税负大幅增加。因此,很多企业提出希望继续保持现行优惠措施。随后,2021年底,颁布了延续通知,明确规定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这一措施获得日资企业的广泛好评。此外,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对高端人才以及其他所需人才出台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过,对于企业来说,退税到个人账户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许多不便之处,希望能够在制度的执行层面加以改善。有些税务调查的案例显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机关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功能、风险、行业动向

154、以及所得转移的确实性,一味追踪企业的高利润率。在实务中,不允许使用多个年度的平均值进行期限验证,而要求使用单个年度数据验证利润率,同时追缴税款的利息也较高。在某些地区,税务机关仅以企业利润率较低(或亏损)为由,要求企业进行自主调整。为了规避转让定价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APA),但部分企业担心与监管部门之间达成一致需要很长时间。此外,企业很难确认税务机关是否已经正式受理APA申请,在申请中有时还会遭受税务调查。希望税务机关在税务调查中不要将利润率水平作为追缴税款的唯一判断标准,而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在统一税法解释方法的基础上,执行转让定价税制。受国际税收管理(BEPS

155、: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力度加大影响,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基本规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做了修订,要求对外资在华法人企业制作的本地文件进行“价值链分析”。母公司制作的主文件中也规定了必须载明“研发工作人员状况”等OECD规定的BEPS行动计划中没有涵盖的事项。此外,在享受税收协定中的优惠预扣税率时,需要满足Beneficial-Owner(BO)的要求,这比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规定更严格,适用范围更窄。再者,一旦被列入“千户集团”名单后,便会被要求每年单独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税务数据。这些数据需要按照税务局制定的规范提交,与企业使用的财务软件规范不同,加大了企业的工作量。6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

156、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近年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信息的数量不断增加,一些规则似乎比OECD规定更为严格。希望税务局能够考虑为企业减负,参照OECD的规定执行。为整合重复功能、提高业务效率,越来越多的日资企业开始考虑开展集团企业间的企业重组。具体包括:设立分公司、股权转让、合并、设立投资性公司。特别是在推进跨境企业重组和间接股权转让时,实务层面的行政程序要求不明确,手续繁琐,导致一些重组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虽然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可以递延纳税,但适用的情况有限,多数情况下会需要征税。有企业希望放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其他方面,有企业希望能够延长亏损的结转年限(5年

157、)并引入合并纳税制度。境外总部在华常设机构(PE)征税各地接连发生有关PE征税认定的税务问题。第一,是针对来自日本等国出差人员进行PE认定的问题。针对从日本到中国的长期出差人员,曾有因咨询服务以及项目持续时间而被认定为PE、征收相关税金的情况,这将可能成为境外向中国进行技术转让的阻碍因素。对于常设机构征税与否的判断,还有人建议应当统一判断标准,并形成完善的制度。第二,是针对从境外总部派遣到中国的常驻人员进行PE认定的问题。中国的子公司向日本总公司就其垫付的在华常驻人员工资对外付汇时,会出现因被认定为PE,如不缴纳税款则无法付汇的情况。相关规定明确了如认定外派人员的实际雇用者为中国子公司,就可以

158、避免PE征税,并且通过在税务机关登记必要文件,从制度上可以进行垫付汇款。但是,在外派人员汇款手续方面,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的税务负责人对所需资料等提出的要求有所差异。有些情况下,会针对所需提交的资料提出非常复杂的要求,而有些情况下则会一律按照PE的标准来征税。今后,希望有关部门统一实际操作,使在华常驻人员的代垫工资能够及时向境外汇出。第三,对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按照 税收协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可免予征税。但是按照惯例,对于那些只执行信息收集等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同样会针对其经费支出核定利润征收所得税。希望按照 税收协定的规定实行统一操作。会计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关系现行

159、的新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公布于2006年,自2007年起,所有中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都已执行新准则。作为一项会计基准,新准则参考2006年度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IFRS”)编写而成。随着IFRS的修改,新准则的正文虽未进行相应的修订,但是财政部通过发布指导方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等,对新准则进行了实质性的更新。此外,针对IFRS改动较大之处,新准则正文也依次进行了相应的增补和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作为2018年以后新准则所做出的主要修订,已于2019年1月开始实施,其目的在于与IFRS第16号保持趋同。从中国财政部在2010年公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

160、趋同路线图来看,中国并未直接采用(adoption)IFRS,而是将IFRS的内容收入新准则,使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作为经济大国,发展迅速的中国如何使其会计准则与IFRS趋同,将对全球范围内IFRS的统一执行带来巨大影响,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对在华日资企业的影响多数在华日资企业在中国为非上市企业,以往政府并不强制要求其适用新准则,许多日资企业采用的仍是旧版企业会计准则 以及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两准则为“旧准则”)。但是,近年来,根据各地财政部门的要求,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强制要求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适用新准则,采用新准则的日资企业也在不断增加。预计今后,新准则的强

161、制适用将陆续覆盖全国。此外,财政部于2015年2月发布了财会20153号通知,根据规定,采用旧准则的企业所依据的旧版企业会计准则被全面废止(旧准则体系中的企业会计制度则被保留)。该通知原本是为了纠正同时存在2个会计准则的现象,但企业会计制度可能迟早会被废止。鉴于财政部推荐适用新准则,我们预测仍采用旧准则的日资企业也将被强制要求适用新准则。被要求适用新准则的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可适用采取了简便会计处理方式的新小企业会计准则。新旧准则主要区别如下:(一)旧准则未强制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新准则规定有子公司的企业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二)旧准则中纳税影响会计法为自愿适用,而新准则中为强制要

162、求;(三)旧准则中并没有涉及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相关的内容,而新准则采用了与IFRS基本相同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方式;(四)针对旧准则中较为模糊的资产减值会计,新准则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五)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中规定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披露内容显著增多,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等。近年来全球范围内都在探讨会计准则IFRS趋同的问题。尽管有此趋势,但中国仍然只承认以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期间作为会计年度,这可谓是中国企业会计制度的一个特点。建议税务-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希望能够避免提出重复的要求,并设置充分的缴税期限,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希望消除地区差异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解释差异,避免法规解释混乱的情

163、况。-在两国间进行的双边协商方面,希望双边协商顺利发挥作用,以消除纳税人的长期不稳定的状况。-在转让定价调查中,存在片面地以征税为前提开展调查,忽略了全球经济发展动向、企业业务开展和区域性等现实问题的情况。对此,希望能够在听取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判断。6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为加强对重点企业集团的管理,企业入选“千户集团”后,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自己的财务数据。此外,受BEPS力度加大影响,企业还必须通过提交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方式来提供相应信息。对于这些各种各样的信息提供义务,希望能够按照经合组织(OECD)的相关指南来执行。-进行集团融资时,利息收

164、入将会被征收增值税,导致成本增加。为了实现高效的现金管理,希望能够考虑像银行的存款利息那样对其免予征税。-在推进集团公司的企业重组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着税务行政程序要求不明确、手续繁琐等问题。此外,为减轻企业负担而设置的递延纳税特殊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仍存在不明确之处。希望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和手续,以确保企业重组能够顺利进行。会计-目前,对会计准则IFR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研究成为全球化趋势。在这一背景下,基于合并报表的需要,希望中国执行灵活的企业会计制度,即在现行以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的基础上,允许企业自主设定会计年度。-中国各地向新企业会计准则过渡的处理方法各异,今后强制要

165、求企业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时,希望给企业预留出事先准备的时间,并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统一的措施。虽然该准则在2012年经欧洲委员会认证与IFRS规定内容基本相同,但在部分处理上仍然存在差异。希望进一步推进准则与IFRS的趋同。6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章劳务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蔓延的严峻状况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中国国内也持续不断地出现局地小规模的疫情爆发,对中国的经济和就业造成严重冲击,许多行业的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经营压力,为了维系企业生存而进行人员裁减的状况时有出现,为企业减负、确保就业、维持劳资关系稳定仍是中国政府2022年亟

166、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此外,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的状况,提高生育率,中国政府调整了人口和生育政策,出台了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新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这也将给企业的劳务和人事管理带来新的变化和课题。2021年以来公布、实施的主要政策和行政措施人口和生育政策以及配套支持措施的最新调整为进一步改善人口结构,缓和生育率下降趋势,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中国政府在2021年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对人口和生育政策以及配套支持措施进行了完善和优化,具体包括:“三孩政策”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6月26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

167、生育法,实施“三孩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8月20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修改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十六号),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三孩政策”出台后,各个省、市、自治区陆续修订了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二个子女的“二孩政策”调整为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三孩政策”的落地实施,将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长远来看,可以为市场提供更多适龄劳动力;另一方面,企业中进行生育员工的人次数将有所增加,成为企业需要留意并妥善应对的课题。完善生育支持措施

168、,调整老年人保障措施随着国家对人口及生育政策的调整,各地的各项生育配套支持措施也得以落地实施,主要包括:调整与生育相关的假期。目前大部分地区均在国家规定的98日产假及此前执行的奖励生育假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奖励生育假天数。设立育儿假。2021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未保组2021 1号),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随后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等地陆续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均享受一定天数的育儿假。设立护理假。目前各省市相继出台了老年人需要护理时,其子女所享有的护理

169、假的新规定,特别是独生子女的护理假一般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独生子女父母在患病期间无人照料的难题。各地出台生育配套支持措施将对企业用工管理造成影响,各企业需随时关注当地最新政策,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措施至2021年底2021年5月20日,人社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发布了 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此次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以“突出稳岗位、保重点、兜底线、延续实施八方面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为重点,主要包括: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

170、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等。同时,该通知规定,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鼓励各地政府按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和就业的不断冲击下,继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措施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经济负担,从而稳定企业的劳资关系。明确失业保险跨省转移接续政策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接续手续,人社部、财政部于2021年

171、11月9日联合发布了 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 85号),明确了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手续、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计算方法及待遇发放标准、转移接续办理流程等事项,主要包括: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等措施。该通知将进一步方便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渠道。7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

17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2022年的展望期待外国人入境政策有所放宽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外籍人员入境所需办理的手续流程变得十分复杂,申请签证、居留许可等证件的难度加大,且目前仍只允许关于允许持三类有效居留许可外国人入境的公告所规定的三类人员入境(外交、公务等签证除外),期待2022年外籍人员入境的政策能够有所放宽,在满足疫情防控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外籍人员出入境提供便利。希望继续施行稳岗补贴政策,放宽稳岗补贴申请条件2021年5月20日,人社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规定:包括

173、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内的七项政策的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为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冲击,希望2022年继续施行稳岗补贴政策,放宽稳岗补贴申请条件。建议(1)工作及出入境相关-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持续影响下,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所需办理的各类行政手续增加诸多不便,我们向外交部、科学技术部及国家移民管理局提出以下几点改善意见:-对于计划来华的外籍人员,咨询出入中国的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入境后的防疫措施以及隔离政策的途径少且并不便,希望能够增加咨询渠道,例如中国驻外使领馆也可以直接提供咨询平台或者开通专门的咨询热线,并提高现有咨询渠道的答复效率与准确率。同时,希望新规定开始实

174、施之前,至少给予1周左右的过渡期,并充分告知后再开始实施。-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外籍人员入境出差以及来华就业取得邀请函、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证件的难度加大,申请材料有所增加,希望能够加快各项行政手续的办理速度,提前明确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明细与具体要求,避免反复要求追加、修改申请文件的情况。-部分地区的行政机关暂停了对在中国驻在的驻在员的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签发邀请函以及签证,导致驻在员无法与家属团聚,长期分隔两地,希望放开对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邀请函以及签证政策。-目前,入境中国的外籍人员必须凭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入境,希望新冠肺炎疫情缓和或结束后针对日籍人员尽快恢复十五日免

175、签政策。-不同地区的主管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务部门和出入境部门在材料审核标准、审批程序等方面存在地区间差异,希望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移民管理局明确、统一各个地区的执行标准。另外,外籍人员在不同地区间工作调动的情况较为常见,希望进一步简化工作调动需要办理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相关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外籍人员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新办、变更、延期、注销等居留许可的手续时,护照原件被留存在行政机关的时间较长,给外籍人员带来诸多不便。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希望主管机关缩短护照原件被留存时间,并希望主管机关研讨为外籍人员发行可以用于出行或办理银行手续的卡片式身份证件。-对于办理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手续中需要的

176、纸质或电子版证件照片,很多主管机关都对照片背景颜色、衣服颜色(例如白色不可)、头顶部至照片顶部余白尺寸、下颚至照片底部余白尺寸等方面都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这对外籍人员来说并不容易准备,特别是初次来华不熟悉中国政策的外籍人员,希望主管外国人来华工作事务部门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能够放宽照片的具体要求,例如可以统一使用护照用照片等。-近年来公安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断加强边检自助查验通道建设,大幅提高出入境人员通关速度和效率,为出入境人员提供了极大便利,对此我们表示欢迎。但是对于外籍人员来说,持外国电子护照及6个月以上居留许可且向边检机关备案指纹面相信息的外籍人员被纳入自助通关人员范围,6

177、个月以下短期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仍然需要通过人工查验通道入境,希望公安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能够放宽自助通关人员适用范围,允许持6个月以下短期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也可以自助通关。(2)社会保障-随着企业人员流动性增强,员工社保关系在不同地区转移接续的需求不断增多,但由于社保系统没有全国联网、以及各地社保政策不一致等原因,流动人员需要办理参保年限转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此外只有在新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当地规定的年数才可以在新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金,由此导致员工的流动积极性降低,不利于各地区人员流动,因此,希望人社部门可以实现社保系统全国联网,统一各个地区的社保政策,以进一步降低社保关系转

178、移对人员流动的影响。-根据2019年9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对于满足条件的外国人,免除其在中国境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义务,对此我们表示欢迎。对于养老保险以外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希望同样能够针对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修改,免除外国人的强制缴纳义务,允许其自己决定是否在中国境内进行缴纳。(3)劳动合同-由于存在市场波动订单需求突增以及长期休假后人手不足的问题,“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难以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希望人社7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部门调整劳动法中“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强制性规

179、定,允许采用企业与员工、工会协商一致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特别申请等灵活方式,合理确定每月加班时间上限。-女性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女性职工的身份不同存在区别,但各地对于女性工人和女性干部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希望社保部门在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实施之前,明确区分标准或制定统一的退休年龄标准。(4)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4年第22号)等文件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希望人社部门放宽这一强制性规定,允许企业根据所属行业情况适当调整这一比例。(5)其他11-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经营仍然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希望中央及地方政府能够继续执行并

180、增加稳定就业补贴等支持企业经营的政策。7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章知识产权现状概要2021年,中美贸易摩擦、新冠肺炎疫情等中国经济所面临的问题依然挥之不去之时,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值得关注的动向。2021年9月,中国政府印发了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该纲要制定了中国未来15年知识产权政策的长期规划,时隔13年更新了2008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与之前的 纲要 不同,新纲要由国务院和中共中央联名公布,可以说,这体现了 纲要作为政策文件定位的高度,以及对知识产权政策服务国家战略的期待。习近平领导下的中国政府在2021

18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中,将“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目标之一,可以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石,与完成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相关的,到2025年的中期规划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2021年10月公布)一起,受到包括日本在内的各国的高度关注。上述纲要与“十四五”规划回顾了前一纲要和知识产权规划实施期间取得的成就,特别提及了“十三五”规划期间(2016-2020年)知识产权规划的成果实现了PCT申请量(从3万件增加到6.8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从6.3件增加到15.8件)、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从750亿元增加

182、到2,180亿元)等主要目标,强调各项政策目标顺利完成。在此基础上,上述纲要和“十四五”规划提出了中期(2025年)和长期(2035年)定性目标与定量目标。具体而言,中期的政策目标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指标,并表示,从长期看,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级知识产权强国将基本建成。并表明了中国从追求数量到追求质量,由知识产权大国迈向知识产权强国的强烈意愿。关键指标(节选)2020年2025年目标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6.3件12件海外发明专利授权量4万件9万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2,180亿元3,200亿元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3,194.4亿元3,500亿元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11.

183、6%13%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85%此外,中长期规划的实施项目包括新领域和新业态(如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政策,丰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促进知识产权金融政策的稳定增长,加强对全球治理的参与等。由此可以看出,在继续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这一传统课题采取强化措施的同时,作为成为知识产权强国的准备阶段,人们越来越关注核心技术的顺利创造和对其他国家施加影响。2021年是新的知识产权政策的开局之年,中国知识产权的宏大挑战才刚刚开始。随着中国在全球知识产权领域的地位逐年攀升,未来将在实现知识产权强国的道路上迈出怎样的步伐,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仍然值得我们

184、继续关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层面,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新的著作权法完善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规定,专利法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开放许可、药品专利纠纷的早期解决机制(专利链接)、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等多项制度。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开始施行后,相关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诸如专利链接程序规定和办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司法和行政纠纷审理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丰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层面。而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

185、自2021年11月公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来,均一直处于未确定状态,未来变化仍值得关注。-在司法领域,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2035年实现知识产权强国作出司法部署,包括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防止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等知识产权滥用、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等。为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关键制度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行环境正在得到改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1年3月3日)规定了“故意”和

186、“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对于以发展科技创新为目标的中国来说,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的努力也是值得关注的。例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2020年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12.13万亿元,同比增长5.8%,占GDP比重11.97%。2020年全国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融资总额3,098亿元,同比增长42%,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正在稳步推进。而以恶意商标申请为代表的商标和专利非正常申请问题亟待解决,假冒产品问题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旨在整治非正常商标申请和非正常专利申请问题的相关办法,继续实施“蓝天行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非正常申请行为。该行动共处罚不具备资质的代理机构近20

187、0家,罚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对部分专利代理机构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停止受理申请处理等严惩措施。此外,在恶意商标申请的处理方面,商标一般违法判7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断标准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均于2022年1月实施,有利于改善商标管理秩序。针对假冒产品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开展各种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随着电商网站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打击线上假冒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知识产权执法中的线上整治力度也在加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1年铁拳行动中,推进上下级、区域间市场监管部门协作,如利用网上交易

188、管理和平台技术支持等,完善这一领域的行政执法。此外,海关总署还在2021年开展了针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龙腾行动”、寄递渠道知识产权保护“蓝网行动”、出口转运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净网行动”等专项行动,加大了对假冒产品高发重点领域和渠道的打击力度。通过“智慧海关建设”,新开发并试运行了商标在查验管理系统移动终端的人工智能识别技术,提高了打击效率。2021年全国海关共查扣侵权嫌疑货物7.9万批,7,180万件。公安部在“昆仑2020”专项行动中持续加大对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集中破获1.1万起利用“直播带货”“网上店铺”等渠道方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刑事案件。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关于加

189、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立场十分坚定,也正在为实现这一目标稳步推进。鉴于这种情况,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促进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和业务的进一步协调,并创造一个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能够公平公正竞争的环境,这对中日两国企业都是有利的。从这一观点出发,对以下问题提出建议。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课题申请授权的流程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要真正激发创新,不仅要增加专利数量,还要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但是,目前的外观设计仅仅进行初步审查,没有进行充分的实质审查,无法遏制不具有创造性、对激发创新没有任何积极作用的劣质权利的产生。如果这些无保护价值的劣质权利也被鼓励和滥用,那么高度创新意愿就极有可能被削弱,经济提速也会受到阻碍

190、。外观设计专利制度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引入延迟审查制度(第五部分第七章)一举广受欢迎,但延迟期限以年为单位设定,且不可提前终止延迟。这极可能导致无法准确地对产品开发及市场环境变化作出反应,无法充分运用该制度。商标审查新商标法规定,外国知名商标必须证明其在中国境内的知名度,方能排除第三方抢注。此类抢注商标不仅混淆市场,还损害知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且不当地阻碍了其在中国的活动,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要消除此类商标,需要提供大量证据资料用于证明其知名度。但有时会遇到证据资料未经审查便被直接驳回的情况,审查亦需要很长时间,这给申请人和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商标审查的信息提供与发明

191、专利审查不同,商标审查中未设立信息提供制度,第三方没有提供证据资料的机会,这就增加了被准予注册的权利稳定性并不充分的隐患。商标审查延期即使某商标权正处于被异议或无效状态,仍然会有被作为在后申请商标驳回意见中引证商标的可能。目前,在后申请的商标申请不存在延期审查制度,因此会以存在该引证商标为由予以驳回。造成在先申请商标权的权利终止后需要再次申请商标,不仅给申请人,也给监管部门增加了负担。专利权的抢注在专利法中并没有规定可以用来直接排除第三方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他人发明创造的行为。这导致真正的发明创造人在遭受第三方抢注后被迫承受巨大的诉讼负担,为有效抑制抢注应解决这一问题。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

192、要求及修改限制2017年4月1日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放宽了商业模式发明与计算机程序发明的审查标准,同时放宽了注册后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对于相关部门做出的上述努力深表感谢。但是,中国对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及补正修改的要求仍然严于其他国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标准要求过于严格,过度限制补正修改将导致发明专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职务作品制度的调整在日本、美国等国家,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员工支付报酬,并为其提供创作场所或环境的情况下,员工因职务关系而创作的职务作品,其权利原则上归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此,2021年6月1日生效的著作权法规定,除特定的职务作品外,作品权利原则

193、上归属于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自作品完成起一段时期内,有权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作品。但是,在此期限结束后,作者就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这有可能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业务造成妨碍。有关知识产权竞争环境的现状和课题各类假冒行为反复实施假冒行为虽然日资企业积极配合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但是为了逃避处罚,这些企业采取了各种措施,如对假冒手段进行花样翻新,采取更加复杂的手段等。另一方面,即便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了查处,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相比,其制裁力度仍显不足;反复实施假冒行为的定义不明确;部门间缺乏协调合作,缺少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基于上述多方原因,现行法规对故意

194、反复实施的假冒行为并未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假冒手段巧妙化为了逃避查处,制假售假手段在不断翻新。例如,将假冒伪劣产品分散到不同的地点进行生产、储存;以零部件为7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单位出货,在市场周边地区完成最终的组装、包装;采取措施将商标标识处于可以切换的状态,在进行储存或运输时并不粘贴商标或粘贴其他商标;将不法活动(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为)安排在夜间或休息日等执法部门的公休时间内进行等。此外,随着商业网络的日趋复杂以及不断细化,还存在主犯认定愈加困难的问题。通过网络售假行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在恶意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方面,随着电商业务量的增加

195、,假冒伪劣产品制售企业也在迅速增多。也有某网址出售的数千件商品中有相当一部分为假冒产品的情况。虽然各家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了统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与权利人积极交换信息等主动措施,但事实上仍无法应对如此多的假冒产品。加之网上交易看不到对方面孔,更换用户名后很容易反复实施假冒行为,因此相比线下交易,在网络上确定假冒伪劣产品制售企业更加困难。此外,在互联网上,有越来越多的网站擅自使用外国企业名称,自称代理商、专业维修中心等,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是与外国企业签订了正式合同的企业,这属于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解决这一问题,监管部门于2019年1月1日施行了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196、者以及平台内经营者所承担的义务与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并于2021年8月就修订草案征求了意见。假冒产品流向海外由于在境外也很容易进行网络访问,假冒产品通过零散邮寄等渠道流通到国外的可能性很大。知识产权的流通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或限制特定技术领域的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的转让。2020年中国政府调整发布了最新版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部分限制出口技术(例如信号处理技术和无人机技术)的控制要点涉及范围非常广泛。这可能会导致这些领域的企业对在华研发工作或专利权转让的投资意愿变弱。另一方面,中国于2020年10月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其中已经有国家可对特定组织进行出口限制的规定,我们

197、认为通过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对较大范围的技术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已经降低。公平合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机制合理设定专利权侵权纠纷行政执法权限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文件,加强了行政机关(专利行政部门、专利业务管理部门、专利执法部门)对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69条、第70条等)然而,对专利权的有效性及侵害程度的判断有一定难度。很多时候,是在履行规定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后,方可做出专利权无效或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判决。此时,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充分考量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按照专业客观的流程谨慎进行。相关当事人就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存在争议时,应交由司法

198、机关做出最终判决。发生专利权侵权行为后,相关当事人对于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是否构成专利权侵权产生争议时,专利行政部门不待司法机构下达判决便急于查处(执行)的做法可能存在问题。明确滥用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第20条第1款就专利权的滥用作出了规定。但是,滥用行为的分析判断标准并不具体,哪些行为属于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范围并不明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日期、期限设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若当事一方并非在华居住、决策机关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决策语言并非中文(以下简称“在外国人员等”),会造成其在地区及语言上均存在一定的障碍。在中国的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的应

199、对日期与期限往往设定的较为紧迫。这种情况下,与在华居住且组织内部使用中文决策的普通在华人士相比,在外国人员等在地区及语言上明显处于不利,难以应对。为了协助并非在华居住的各国人士摆脱这种地理上、语言上的不平等,有的国家在设定日期与时限时,会为当事人留以较充裕的时间;有的国家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日期与时限进行调整。因此,对于发生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纠纷,司法与行政机关在设定日期与时限时,应考虑采取相应救济措施,以减轻在外国人员等负担。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调查鉴于知识产权诉讼的专业性以及重要性,近年来中国已在三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同时许多现有法院也增设了知识产权法庭。这些法

200、院或法庭的一个特点是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在当前的知识产权诉讼中,特别是在与专利相关的诉讼中,鉴于技术升级和复杂化,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用户一方的当事人对技术调查官制度抱有很大期待,技术调查官制度近年来也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尽管如此,目前当事人还无法了解到技术调查官是否参与其中、参与的事项内容、技术调查官的心证与意见等相关情况。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即对专利是否有效、是否侵权进行判断)要求审理人员具备高度的技术理解能力,然而技术调查官是否也参与其中,当事人对此不得而知。因此,当事人没有机会向技术调查官进行技术说明,同时也没有机会去直接了解技术调查官的观点,并向其阐述自己的意见。技术调查官的意见对诉讼有

201、着很大的影响,而当事人却没有机会参与技术调查官选任环节。行使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近年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及注册量急速增加。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无需经过实质审查便可注册,这很难防止存在无效理由的权利产生。这种可能被宣告无效的权利不仅没有保护价值,当其行使权利时还会强行给相关联的第三方带来巨大损失和负担,当权利被滥用时还会阻碍产业的发展与进步。在先使用权制度的执行在企业活动中,为了将研发成果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或认为这些成果尚未达到专利化要求时,可能不会申请8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专利。但是,这种做法有可能因为信息的泄露等,导致第三方

202、在其后以相同内容申请专利并最终实现专利化。在这种情况下,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在先使用权将得到保护。但是,中国的在先使用权不针对发明,只针对实施产品,且在先使用权得到认可的部分仅限于可以证明其已经被使用的时间点上所拥有的制造能力范围之内。使用相同发明的改良产品或之后扩大的制造范围均不作为在先使用权被认可,从公平角度来看对在先使用人的保护并不充分。判决的执行即使诉讼判决认定为知识产权侵权,也仍存在难以充分履行判决的执行难问题。虽然有强制执行制度,但仅限于被执行人拒绝执行通知或可能隐匿财产等情况。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称将对不履行

203、判决者实施社会制裁,并于2016年4月印发了 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但其效果并不确定。信息公开相关部门进一步推进专利局的复审决定与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判决向社会的公开,并为此所付出的努力值得肯定。然而,依然存在不公开中间判决,或商标局未实现审查决定完全公开等问题,仅凭专利局的复审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公开的判决书很难掌握案件的全貌,而且有时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得以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努力推进裁判文书的公开。为了提高案件的可预见性,确保公平性,还需要及时地在合理范围内公开各项内容。技术许可的保证期等技

204、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让与人负有确保技术完整性与有效性等的保证义务,但并未明确定义该义务的时间和范围,那么就可能会被解释为让与人将永久性地负有广范围的保证义务。这将阻碍外国企业向中国企业提供技术许可,对中国政府发展技术交易造成影响。惩罚性赔偿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新专利法第71条以及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新著作权法第54条等规定已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然而,对惩罚性赔偿的判断标准没有充分的具体分析与示例等,所以很难合理预测哪些情况会得到怎样的判断。责令提交赔偿金额计算文件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新专利法第71条规定在权利人已尽力举证,而与侵权

205、行为相关的文件(账簿、资料等)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提交文件。这里所称责令提交的文件是指与侵权行为相关的文件,这样可能会不必要地扩大责令提交的文件范围,给侵权嫌疑人带来过重的负担。而且,为举证损害金额的文件属于侵权嫌疑人高度商业机密,而法律中却没有明确规定防止商业机密泄露的措施。同时,法律也没有给予当事人对不提交文件行为阐述理由的机会。建议1.促进知识产权的适当保护(1)从申请到被授权的流程和保护期限的合理化与规范化 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进行调整(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希望在外观设计上引入实质审查制度。此外,201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 专利审查指南针对延迟审查的运

206、用做出了规定(第五部分第七章),并以年为单位设定了延迟期限。我们希望能够设定更加灵活的延迟期限,例如可在延迟期限内进一步予以延长,以及允许缩短延迟期限或终止延迟。希望引进自我公开导致丧失新颖性的例外适用制度。优化商标审查制度(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避免出现国外知名商标被第三方申请抢注的情况,希望在审查时考虑该商标在外国的知名度、商标标识的显著性及其是否属于地方品牌,并在进行相似性判断时,将不同商品服务类别的知名商标也一并考虑进来。同时,对于该项审查,为了确保驳回理由以及标准的一致性,希望今后能够对商标法作出相应修订或者在审查指南中增加相应规定。在对知名商标进行认定审查以及法院审理时

207、,鉴于当前的商业形态,希望将申请人提供的中国国内网页浏览数、网络销量、与中国行业协会的交流数据等资料作为审查及审理的对象予以受理。在商标审查中引入信息提供制度(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提高权利稳定性对权利人本身亦非常有益,希望在 商标法等中引入第三方信息提供制度。推迟商标审查(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被作为引证商标的在先商标若其状态处于相关程序(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等)中,希望能够推迟对将其作为引证商标的在后商标申请的审查。应对专利权抢注行为(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并未直接对第三方违法抢注他人发明创造做出排除性规定,仅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专利权等的归属问题可由各地区知

208、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我们认为,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还可能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建议统一判断标准,对于真正权利人的转让请求权做出明确规定。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希望在优先审查制度中明确标准并给予公平对待,以免给外国企业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特别是2017年8月1日施行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及第2款,要求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希望删除该项要求或者明确推荐标准。该办法第3条第5项中将“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8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

209、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国首次申请”作为优先审查的条件之一,希望放宽该条件,即使不是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只要存在外国相关专利申请,便可作为优先审查的对象。希望中日专利审查高速路(中日PPH)尽快达成正式协议,并放宽条件,如允许受理公开前的专利申请等。明确并放宽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的条件(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集中审查方面,2019年9月3日发布的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三条就集中审查的申请条件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二)项条件为“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对此,我们希望能够明确其具体标准。此外,第(三)项条件为“同一批次内申请数量

210、不低于50件,且实质审查请求生效时间跨度不超过一年”。对于“集中审查的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这一条件,希望能够予以放宽。放宽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及补正限制(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希望将支持要件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要求放宽到与其他各国相同的水平,并且只要权利要求书是以缩小权利范围为目的,就应允许在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范围内进行灵活的补正或修改。对职务作品制度进行调整(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版权局)希望能够对职务作品制度进行调整,做出以下规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则其著作权归该员工所属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2.实现关于知识产

211、权的公平竞争环境(1)控制假冒行为的各项措施 防止假冒行为的反复实施(建议提交对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希望以国务院的机构改革为契机,对反复实施假冒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统一,实现中央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公安机关之间的处罚信息共享。此外,希望切实加大对反复实施假冒行为(包括多次侵犯同一或不同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的严格执法力度,并及时向权利人提供相关信息,帮助其了解是否存在反复假冒行为。此外,对于那些在一定时期内(例如一年)多次收到海关处理结果通知书的运输企业,以及在一定时期内(例如一年)多次出现在海关出具的处理结果通知书收发货人一栏中的委托人,应予以一定的处罚。海关在

212、作出侵权认定后,会从运输企业处获取侵权货物通关信息中收发货人一栏所填写的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地址等),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权利人,希望此时能够同时将该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一并告知权利人。应对假冒行为巧妙化(建议提交对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希望完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搜查假冒产品制售企业各分工环节的权限。另外,在同时发现未附带商标的商品和商标标签,并能够对商标标签被附带在商品上这一事实做出客观判断时,希望没收商品。此外,有些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运输及销售等活动仅在执法机构的执法时间以外进行,以此巧妙地逃避查处。面对这种情况,希望有关部门采取更加灵活的查处措施,尽一切可能杜绝假冒伪劣产

213、品的泛滥。(2)应对通过网络实施的售假行为 加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建议提交对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希望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指导,通过 电子商务法的修订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EC)网站运营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以便其迅速删除假冒产品销售网站及非法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的网站,构筑防止反复侵权的机制,实现全国范围的统一执行。此外,实践中存在利用著作权要求电子商务(EC)网站运营商对侵权内容进行删除等时,需要就该著作权进行著作权登记,对此,希望作出明确规定,不再对该项登记作出强制性要求,只要求申请人能够以合理的方法证明自身为该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即可。为进一步提高修改后

214、电子商务法 的实效性,希望能够制定并出台该法的相关细则。打击跨境销售假冒产品(建议提交对象:海关总署)希望电子商务(EC)网站运营商加强与海关的合作,运用电子商务(EC)网站运营商拥有的大数据实施“海关布控”等措施,建立符合现状的防止跨境销售假冒产品的机制。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寄送的照片不够清晰(例如并非直接拍自嫌疑产品本身,而是拍自电脑屏幕等),或者只收到通知书,并已开始3个工作日的计时,但用于鉴定的照片却迟迟未寄送。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很难进行鉴定。因此,海关在向权利人发送通知要求其对嫌疑产品进行真伪鉴定时,希望能够同时发送多张直接拍摄的嫌疑产品实物照片,以便权利人能够作出准确的真伪鉴定。(3

215、)知识产权的流通(建议提交对象: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希望进一步具体明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限制类技术目录(例如,信号处理技术、无人机技术)的内容。3.知识产权相关纠纷处理的公平化及合理化(1)合理设定专利权侵权纠纷行政执法权限(建议提交对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的有效性及侵权的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则希望行政机关不要利用职权进行无谓的判定和执行,而是应当与法院配合并根据司法判断进行慎重处理。(2)明确滥用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希望能够明确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判断标准和适用范围,以免将正当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草率

216、地认定为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8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3)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在日期、期限设定上的考量(建议提交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为消除地理及语言上的不公平性,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企业或非所在地居民的,希望司法行政机关尽可能提前通知日期及期限(例如,至少提前半个月至1个月联系当事人并进行调整),或者通过申报当事人可调整日期及期限。(4)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扩大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建议提交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在技术性较强的、需要深入理解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专利有效性判断、侵权判断)中,原则

217、上希望技术调查官参与。在这种情况下,希望能够允许当事人参与技术调查官的选任过程,并在诉讼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向法官及技术调查官进行技术说明的机会,同时向当事人双方公开技术调查官的看法,给予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5)行使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时的注意义务(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如上所述,我们建议外观设计制度中引入实质审查。如果难以立即引入,则希望做出如下硬性规定:在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使时的评估报告。如果难以实现这一点,则可采取由第三方提出评估报告申请等方式,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同时行使施加一定的法律限制及行政限

218、制。(6)优化在先使用权制度(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希望扩大在先使用权的范围(作为在先使用权允许实施的对象范围、实施范围)。即,希望在发明和事业目的不失同一性的范围内,认可实施形式和实施形态的变更。(7)加强判决执行力度(建议提交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扩大强制执行权,加强无法强制执行时的社会性制裁等方法,建立判决所确定事项得以切实执行的体制。(8)促进信息公开(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及时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复审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而无需等待终局裁决。同时,希望从信息公开的角度出发,建立完善相关机制,使人们能够通过各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的官网来

219、查阅并获取相关信息。希望建立制度,使任何人均可查阅除商业秘密信息外的审查资料、审判资料的全部内容。对于重要信息(全部或部分),希望考虑提供英文等其他语言版本。(9)许可技术的保证期限等(建议提交对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外商投资法第22条规定,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提到了许可技术的保密期限及保密范围等,对此我们同样希望能够在公平原则下,由当事各方协商决定。(10)惩罚性赔偿(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第七十一条以及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第五十四

220、条所作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或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法定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按照该条规定进行惩罚性赔偿时,由于赔偿金额的区间范围较大,会对诉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从确保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阐明惩罚性赔偿倍数的适用依据并制定具体标准。(11)以计算赔偿数额为目的的提交相关材料要求(建议提交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所要求提交的材料,希望将其限定为计算赔偿数额所需的材料。此外,希望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必须对所提交的材料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营业秘密遭到泄露。并且,希望建立相应机制,对于不提交材料的,允许其说明理由,并对其不提交的合理性作出判

221、断。8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章节能及环保2022年1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指出2021年环境生态领域8项约束性目标顺利完成,2022年将进一步推进碳中和工作与污染防治工作。今后中国将继续推进法制建设。为了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效性,我们认为应落实信息公开,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监控体制和整治力度。日资企业虽然一心致力于遵守法律法规,但在应对时难免会出现问题,因此希望与相关行业、企业保持充分的信息共享,与相关国家的政府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节能及环保问题现状2021年的政府工作2022年3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22、第五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到2022年政府环境工作的重点为贯彻落实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序减少煤炭消耗量,逐步替换为新能源,提升电网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能力,推进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节能降碳,构建绿色生产与绿色服务体系。同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强化大气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加大河流、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固体废物治理,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大气污染现状生态环境部指出,2021年中国大气污染情况整体得到了持续改善。全国339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1;PM10的浓度为5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

223、.6。从各地区的PM2.5平均浓度来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为4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8.9);长江三角洲地区为3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4);汾渭平原为4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6)。尽管依然有部分省、市未达到国家标准,有时气象条件等因素还会导致数值大幅变差,但对比2013年平均值(京津冀地区106微克/立方米,长江三角洲地区67微克/立方米),可以看出整体得到了明显改善。进一步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指出,污染防治目标已切实完成,生态环境得到大幅改善,但同时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实现碳中和任务艰巨

224、,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意见提出污染防治工作2025年目标是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PM2.5浓度下降1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9左右,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重度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电力供应限制2021年从夏季到秋季,各地电力供应受到限制,工厂轮流停电等问题导致部分日资企业的生产受到了影响。限电的背景原因包括以下几点:国家要求降低能源消耗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量的政策迫使地方加强管制;为减少碳排放而推进向可再生能源转型,导致出现供需缺口;煤炭等资源价格高涨而电力价格为国家定价,价格较低,致使发电企业产生

225、负价差。突发限电问题给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盈利表现带来巨大影响,也有可能会对生产设备及客户交易造成影响。为把对企业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希望相关部门建立相应机制,尽可能避免出现限电问题,无法避免时,应做好事前通知工作,给企业留出充足的准备时间,为控制影响而作出应有的考虑,同时建立合理规定,公平选择限电企业。环保相关制度的情况和政策动向2022年的环境污染防治目标生态环境部于2022年1月召开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并在会上安排部署六项2022年重点工作:一是有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二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是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四是推进生态环境督察执法和风险防范;五是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六是加快

226、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日资企业将竭诚为实现这些目标和举措而努力。希望对内外资企业实施统一的标准,杜绝经办人员执法的随意性。希望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对企业进行行政指导时,以书面形式出具法律依据以及企业违规的数据证据。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2021年11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提出,为了实现2025年全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以上的目标,将涉重金属排污单位全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与监督管理工作。一直以来,日本企业为配合环保管控进行了种种的努力。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做出相应考虑,避免新增管

227、制对企业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或影响企业运转。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继2016年至2017年为期约2年的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之9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后,2019年7月启动了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第一轮督察中,包括日资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也定期接受了政府督查。报告显示,督察中存在部分负责人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企业安装一些非必要设备等问题。我们注意到政府已表示严禁“一刀切”,在此希望生态环境部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行政指导时,以书面形式出具法律依据以及企业违规的数据证据,同时设置面向外资企业的咨询窗口,由第三方进行严格审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合理的处罚。电器电子产品有

228、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中国版RoHS)中国为减少有害物质含量,降低环境污染,针对大量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于2016年1月21日颁布了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现行中国版RoHS),以取代2007年开始施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中国版RoHS),该办法于同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限制对象不仅限于电子信息产品,还扩大到包括白色家电、照明器具、电动工具等在内的电器电子产品,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对象有害物质:铅、汞、镉(及各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二)对象产品种类:电器电子产品,由原中国版RoHS的电子信息产品扩大到涵盖白色

229、家电、照明器具、电动工具等更大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通过常见问题列举或说明适用范围外的产品);(三)制度概要:分为适用所有对象产品的“第一步”和以目录指定的产品为对象的“第二步”。第一步对象产品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的材料,在其投放市场时要在产品或说明书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和含量等。第二步指定污染控制重点管理产品,除适用例外情形外,限制在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制造、销售含有有害物质的产品。针对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限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除了认证机构的认证之外,已建立起承认企业自我符合性声明的制度,并要求企业自2019年11月1日起向已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

230、报送符合性信息。对象产品是在2018年3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5号中提及的冰箱、空调等12种产品。截至2022年3月底,中国版RoHS合格评定制度的公共服务平台报送情况具体如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统计数据):共有1,203家进行了报送,上传合格评定信息13,900条,涉及产品20,838种。现行中国版RoHS已将第二步的制度从强制认证变为合格评定制度。“中日RoHS国际论坛”于2019年7月25日和26日在陕西省西安市举行。中日双方在论坛期间举办交流会,加深了对于合格评定制度的理解。希望今后继续举办此类交流活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国版WEEE)被称为中国版WEEE的

23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于2009年颁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以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个人计算机等5类产品为对象,旨在促进废家电的回收处理。回收处理制度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对象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处理基金,该基金用于向回收处理企业发放补贴,通过这一机制推动废家电的回收处理。对象产品最初包括5类,2015年2月增加到14类,新增了热水器、吸油烟机、移动通信手持机、复印机、打印机、监视器等,增加的种类自2016年3月起实施。但是在自2021年4月起开始启用的修订版回收处理费用表(财税 2021 10号)中,并未针对新增对象种类作出详细定义,

232、并未提及基金的征收标准、补贴额等,亦尚未开始征收基金。另外,在补贴发放方面也出现了回收处理企业申请补贴后,补贴的发放滞后1年以上的情况。制度构建本身有待进一步改进。防止石棉混入及管理在日本,禁止进口包括温石棉在内的所有类型的石棉以及石棉含量超过产品自身总重量0.1的产品,但自2020年12月以来,在以中国产硅藻土为主要原料的产品中,已发现有多款产品的石棉(温石棉)含量超过了0.1。石棉属于一种天然矿物,多以杂质的形式微量混杂在某些特定的矿物中,为防止产品中含有石棉,制造商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需要自行进行分析检测以确认原材料中是否混入了石棉。另一方面,在中国,获得ISO/IEC17025认证(C

233、NAS认证等)且能够进行石棉含量检测分析的实验室少之又少,这导致那些处于出口产品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上的企业难以掌握石棉的含有情况且难以进行管理。产品或原材料可能会在不具备可追溯性的情况下,无意中混入石棉,而企业可能会误将含石棉的产品或原材料出口到日本等禁用石棉的国家,这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建议-中国各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正在逐年改善,但仍需继续加强治理,以推进解决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期待能够有更多的日资企业参与到生态环境部以及各省市所实施的项目中,同时促进其技术和设备的引进与推广,为改善中国的环境问题贡献力量。届时,从推广先进产品和技术的观点出发,希望尽早发

234、布项目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交申请或研究提案预留充分的时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等加强了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对于守法经营的日资企业,希望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地方政府部门在进行监管和查处等执法工作时,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实施统一的标准,杜绝经办人员随意执法。希望对企业进行行政指导时,以书面形式出具法律依据以及数据等企业违规的证据。生态环境部已发文表示严禁“一刀切(不考虑具体情况,简单粗暴地采用同一种方式处理问题)”行为,但仍然会进行突击式环境检查,曾发生过有些企业在没有明确9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理由的情况下接到要求工厂临时停工或停业的指示,从而导致企业失

235、信于客户的情况。另一方面,针对局部大气污染浓度暂时升高或可能升高而采取临时性停产措施时,希望制定更为公平合理的规定,公布筛选停产企业的客观标准,落实事先通知,避免随意向工厂突然下达停产命令。-希望生态环境部等在制定环保与节能相关的政策、法律和规划时,与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相关行业充分交流信息,与相关国家的政府机构进行协调的基础上向前推进,同时需要继续完善实施细则,明确相关解释以及相关咨询窗口。此外,希望各地方、各部门在执行新规定时,与国家标准(GB)和地方标准(DB)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考虑企业的能力,对现有设备适用新规定设立过渡期和采取过渡性措施等,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危险废物需要委托有

236、资质的企业处理,但这类企业的处理能力存在缺口。另外,运到异地处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的规定,获得接收地的批准,这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希望有关部门掌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出的危险废物的分类处理需求,根据有处理需求的类别和地区尽快引进处理企业,尽量简化转运到市外或省外处理时的审批手续,同时放宽企业本身对自产危险废物回收处理的限制,引进奖励机制。-现行的节能环保标志制度中,认证、实验、加贴标志等内容较为费时,成本较高,希望进行合理改进。例如,针对“环保产品”,加贴统一的节能标志,各地区之间相互承认等。为普及环保产品,希望公开政府采购额等的预算金额与中标金额。-2021

237、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有2,163家发电企业(含自发电)入市参与交易,并且未来所覆盖的行业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对此,希望今后能够与继续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相关行业共享信息,并与有关的国家政府机构做好充分的协调,以便能够准确预见和预测其对于相关项目的影响。-在以二氧化碳减排为目标的能源消耗控制政策等背景下,有时会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企业统一断电,迫使企业停产,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在断电之前及早发出通知;将相关时间表和减排目标可视化;不再制定一刀切的目标,对那些环境贡献度较高的企业不再予以限制;确保所设定的目标不会影响企业生产和经济增长;确

238、保稳定供电,满足实际需求。-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自2018年起中国政府开始逐步减少可再生能源补贴,这导致可再生能源的采购与应用比以前更加困难。希望能够从持续促进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角度出发,对于那些致力于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的企业,采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各种激励措施。此外,企业可能会通过租赁发电机和引入天然能源来应对限电,并通过引入高效率设备来提高能效,对此,希望能够扩大补贴范围,在企业采取这些措施时为其提供补贴。-为促使企业更加积极地推进二氧化碳减排,希望能够考虑设置相应的窗口,以促进政府与企业合作,积极推进节能、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二氧化碳回收和数字化转型(DX

239、)等,同时,进一步推进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企业间的协作与合作。-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中国版RoHS)-在2019年7月举行的“中日RoHS国际论坛”上,日本电机电子四团体提出了发布合格评定制度FAQ的建议。然而,截至2022年4月依然没有任何出台的迹象。未来FAQ公布之后,企业必须对已登记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或增补,这将耗费很大的成本。并且这将成为一种风险,导致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此,我们再次建议尽快公布FAQ。此外,在论坛期间,我们还针对电池的使用提出了相应建议,希望贵方能够对此予以进一步考虑。-考虑到今后达标管理目录的增补收录,以及对对象物质及限值存在“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

240、质”的表述,建议今后继续推进日本电机电子四团体与工信部之间的交流。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国版WEEE)-在回收制度中,处理基金征收额的设定(决定)依据、实际处理、补贴的支付及其他基金的使用用途等情况均不明朗,希望对其予以公布以确保公平性。-增加了对象产品,并于2016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为了让包含此类追加产品在内的所有对象产品及其征收标准额准确反映实际处理情况,并确保公平性,希望按照每个产品种类管理基金,并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补贴金额及征收金额,适当调整和删除对象产品的种类。-为确保参加该制度的企业间公平,希望尽快向已通过认证的回收企业支付补贴。1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41、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出了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希望该制度不会与已开始实施的中国版WEEE形成双重监管,不会给经营者造成过度的负担。此外,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希望能够创造机会,充分听取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13关于2020年开始实施的VOC排放限制(7项国家标准(GB),其本身作为一项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值得肯定,但同时,希望在具体实施时,能够针对管控对象物质以及实际操作作出统一且明确的规定,并设置充分的过渡期。按照规定,VOCs等有害物质排放量较低的生产企业,或者已采取充分管控措施的企业无需采取限产措施,这一点值得赞赏,但要想获得这一资

242、格,企业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对此希望能够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减负。9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14关于“油墨中部分重金属的限量”,目前已完成WTO/TBT通报,但由于油墨用途广泛、供应链冗长复杂,企业需要充足的时间来进行应对准备。对于此次的标准方案,希望能够有机会与相关方面就此进行充分的探讨,并预留出2年以上的过渡期。15-为了切实把握并防止出口产品中混入石棉,希望能够督促那些以天然矿物为原料的产品生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石棉的管理,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扶持通过ISO/IEC-17025认证(CNAS认证等)的石棉检测分析机构的发展。1

243、6-为了进一步防范含石棉产品的出口风险,希望能够尽快批准安全使用石棉公约(ILO第162号公约),同时希望能够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包括温石棉在内的所有种类的石棉,明确作出石棉含量不得超过0.1的规定。17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一阶段会议通过了 昆明宣言,生物多样性保护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全球性问题,同时,在资金和技术方面也面临着各种课题。今后,外资企业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技术交流将不断增加,还会引进技术,希望能够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9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章技术标准及认证2015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印发 贯彻

244、实施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以下简称“行动计划通知”),同年12月,又公布了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本次标准化改革,除建立国务院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外,还列举了以下工作内容:(一)整合精简现行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二)对现行推荐性标准进行整合修订、废止和去重,分批次修订已经滞后于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标准;(三)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四)放宽企业标准限制,提升企业标准活力;(五)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等。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中国标准化工作问题,中国于2017年11月颁布了 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

245、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中国标准化工作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的方针。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的 外商投资法 第15条中规定要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新 标准化法 的概要新标准化法根据制定机构,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的经济、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在全国范围统一实施的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为保障人体的健康、人身与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求而制定的、强制性适用于对象范围

246、内的产品和服务等的国家标准。产品和服务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禁止制造、销售、进口或提供、供应。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构批准后予以公布。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指根据基本和通用需求,或者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配套,或为满足在各相关领域发挥指导性作用所需的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国家标准,不强制对象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采用。通常,推荐性国家标准对企业没有强制性约束力,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但企业一旦选择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就要受到该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约束。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为满足未被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且需要在相关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新标准化法实施前

247、制定的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而新标准化法实施后制定的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为满足地方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新标准化法实施前制定的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而新标准化法实施后制定的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批准后)的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再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是指为了满足市场以及创新需求,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

248、联盟等社会团体与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是首次被纳入新标准化法的新标准,新标准化法实施前没有团体标准。制定团体标准无需事先获得行政许可,社会团体和产业技术联盟可自主制定并予以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为满足企业内部需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业务要求而制定的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自主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经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并发布。外资企业参与中国标准化工作2017年11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

249、商务部联合颁布了 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包括境外企业或其他境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参与中国标准化工作的,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据此,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参与以下标准化工作。9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一)可以参与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和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二)可以作为委员或观察员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等);(三)可以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相关活动。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的

250、外商投资法第15条中规定要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2月19日共同制定了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之后,作为该规定的实施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推荐性标准GB/T2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关注该规定的今后执行情况是重要的。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问题,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于2016年4月1日

251、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有记载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当时名称)2017年3月23日公布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也对其进行了讨论。之后,该指南未见进展。企业期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9月1日施行)对标准必要专利做出规定。然而,该规定仅笼统地提及了反垄断行为。今后还需继续关注该指南的制定情况。个别案例(信息安全及商用密码相关)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2021年,数据安全法(关于处理不包括个人信息的数据的整体性法律)于9月生效,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整体性法律)于11月生效。至此,加上2

252、017年6月施行的网络安全法,中国与数据有关的三部主要法律已全部生效。在下位法律法规方面,2021年9月,关于网络产品安全风险防范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和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另外,关于2020年6月施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7月实施了对其修订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2月生效。此外,2021年9月和11月分别就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者规定了数据跨境传输的各种要求,后者涉及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处理相关的整体事项。在个别领域,关于汽车领域数据处理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于2021年

253、10月起试行实施。如此,随着数据相关三部上位法开始施行,其下位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制定当中。今后,有关数据跨境要求的下位法律法规以及拟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重要数据目录有待正式公布,将继续密切关注包括下位法律法规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在相关标准方面,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60)已对多项网络安全相关标准公布了征求意见稿或正式颁布实施,比如分别于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就信息安全技术网联汽车采集数据的安全要求和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等。商用密码相关法规建设1999年引进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规定,将国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带入国内或使用时需申报并获得审批,并且该类产品仅限以加密、

254、解密操作功能为主的专用设备及软件。国家密码管理局曾于2011年宣布修订该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该法在修订过程中,于2017年4月及2019年7月就中国密码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于2019年10月发布,2020年1月开始施行。2020年8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将商用密码纳入规定范围,要求商用密码产品在销售或提供时,必须接受具备资质的机构的检测和认证。同时,还规定该检测和认证适用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避免重复检测认证;国家部门不得要求检测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专有信息。建议中国通过修订 标准化法,正在逐步完善制度。例如,将强制性标准整

255、合到国家标准,制定行业标准,梳理各标准之间差异并进行整合与废止等措施,这些举措值得肯定。2017年11月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2020年1月开始施行的外商投资法第15条以及2020年6月开始施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52条均明确指出要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我们还是希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保能够按照这一法律精神来开展实施。举行了 网络安全法相关说明会,政府为说明做出的努力值得赞许。我们期待中国以国际化的开放姿态提高透明度、确保公平性,对可能阻碍技术创新的制度及其执行加以改进。对此,我们提出以

256、下建议。提高透明度、确保公平性(对制度设计过程的建议)-为避免因国家标准的解释和制度执行的差异造成混乱,希望进一步提高认证、试验相关程序的透明度和合理性。-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官方标准的过程中,按照内资和外资来区分会员资格与费用的现象依然存在,各标准工作组未对运营方法加以统一,缺乏透明度。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表明了外商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可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的方针,这一点值得高度肯定。希望贯彻落实该方针,并在制定及修订标10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准化工作相关政策的过程中,以公开为原则,允许外国企业按照与中国企业相同的条件参加标准

257、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定工作组,为外资企业的参与提供便利,以此提高相关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在实施强制性标准和认证等时,希望不要仅仅通过会议形式传达内容,还要在所有相关机构和部门的官网主页上,正式公布对企业有影响的规定和内部文件、解释、说明会的召开信息以及常见问题解答(FAQ)等相关信息。对于新领域,希望尽快明确标准的制定部门,并统一建议的受理窗口。-从标准的公布日期到实施日期,应预留充足的过渡期。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应当确保1年到2年的过渡期,且起算日期应为任何人都能从公共渠道获得的新标准启用之日。创新的基础(对标准内容的建议)-部分标准设置的实验条件在现实中不可能实现,设置的参数过高更像是目

258、标值或理想值。希望避免制定过于严格的规格及过于详细的标准。未兼顾技术水平及社会状况的标准,可能会阻碍技术进步及自由竞争,与中国推进技术创新的政策方向背道而驰。-在推荐性标准的处理上,存在因被法律法规引用而成为强制性标准之忧。希望在研究制定标准时,建立相关机制,事先说明与制度的关系。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在中国,对于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数据安全相关法规,会通过办法、细则、标准等形式对其具体内容作出规定,目前已开始着手逐步制定,但同时也有许多尚未开始制定或尚处于意见征求阶段。希望在制定过程中能够听取外资企业等相关方的意见,同时在制度制定及执行方面不要歧视性对待外国产品和服务。此外,我们希望相关政府部

259、门在实施时提供必要的事前指导,确保企业充分的应对时间,并在相关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和合作,以确保顺利实施。-在各项制度的执行方面,希望做出以下改善,提高可预见性,确保企业能够守法经营:明确相关解释;预留足够的准备时间;简化各项手续并加快办理速度;对申请和查询做出书面回复并召开说明会等。-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境内存储义务和跨境传输的限制(数据本地化)可能会对企业开展国际业务形成阻碍。数据的流通应以信任为基础自由开展。2019年6月举行的G20大阪峰会提出了“基于信任的数据自由流通(DFFT)”的概念,政府在制定数据安全政策时,希望能够以此作为参考。-希望有关部门充分研究制度设计与制度执行,确保网

260、络安全法 以及其他数据相关法规不会妨碍云服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同时确保在此类业务上不对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对待。11根据密码法执行相关制度时,希望能够遵守1999年10月公布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相关通知,同时在研究修订该条例时,希望确保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并充分考虑日本产业界的意见。10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章物流与上年相同,在2021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反复,各国经济和社会活动受到了巨大冲击。中国提出“动态清零”方针,继续采取“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措施。就经济活动本身而言,生产基地基本恢复正常。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21年实际GDP

261、增长率为8.1,与日本(3.2)、美国(5.7)、德国(2.7)等在2020年的负增长之后迅速复苏的各国相比,增长率依然较高。另一方面,疫情蔓延及管制措施导致民众生活和生产活动出现混乱,因机场和港口多次采取封闭管理,物流陷入停滞的情况频频发生。迫于无奈,货主只好采取选择物流替代路径或调整供应链本身等解决措施,不断摸索如何优化物流。经济环境表:2021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及与主要国家和地区进出口贸易统计(单位:亿美元)出口进口进出口总额金额同比()金额同比()金额同比()日本1,93835.82,39837.14,33636.6美国6,79750.42,09755.58,89451.6欧盟6,13

262、156.83,59238.99,72249.7东盟5,70148.64,63253.910,33350.9非洲1,73952.31,22468,32,96358.5世界合计39,72253.331,29852.271,02052.8资料来源:-海关总署2021年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增长52.8。无论是与中国停工停产的2020年上半年相比,还是与复工复产的2020年中期以后相比,在金额上,所有对象区域进出口均出现显著增长。尤其是圣诞商战引爆例年贸易活动的10月以后,进出口均呈现高度增长。中美贸易摩擦方面,中美两国自2018年7月以来就追加关税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交涉,直至2020年1月签署第一阶段协议

263、,大部分的追加关税措施依然没有作出任何修改,关税税率仍保持在25,中国政府承诺的扩大大豆等原料的进口在2021年也未能达到协商水平。如上所述,进出口总额本身较2020年有所增长,但中美交易在2021年中仍未能摆脱高额关税造成的影响。围绕数字和信息通信等前沿技术,包括日本在内的,欧美等西方自由主义国家与中国摩擦不断,以尖端半导体生产为中心,两大阵营在相关产品和零部件的生产和采购供应链方面的动作也日渐突显。自2022年1月1日起,东盟十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中国共15个国家于2020年11月签署的RCEP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已经在中国等十个国家率先生效。之后,该协定

264、还自2月1日起对韩国生效,自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自2022年起,RCEP协定有望为该地区贸易增长带来助力。表:2021年中国各类运输方式的货运量货运量(单位:亿吨)货物周转量(单位:亿吨公里)运输方式重量同比()周转量同比()铁路47.74.933,2388.9公路391.414.269,08814.8水运82.48.2115,5779.2民航0.078.227815.8合计521.5712.1218,18110.9资料来源:-交通运输部统计数据物流形势整个2021年,全球都在被迫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物流混乱问题。海上货物运输方面,据交通运输部统计,全国主要港口2021年货物吞吐量为

265、1,554,534万吨,同比增长6.8。在各月的同比增长率中,2月最高(26.1);之后缓缓下跌,9、10月份甚至出现负增长(分别比上年同期减少1.9、0.5)。与此相同,国际货运量达到469,376万吨,全年同比增长4.5;集装箱货运量全年达28,272万标箱,同比增长7.0。国际集装箱海运运输方面,尤其是中国出口,全年供需状况持续吃紧,再加上2021年3月发生了苏伊士运河集装箱船只触礁事故,导致全球定期集装箱日程出现延迟,舱位紧张,推动集装箱海运运费不断飙升。SCFI(Shanghai-Container-Freight-Index上海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显示,至欧美的运费自4月以来基本上

266、保持一路高涨势头,截至12月底,至美国西海岸运费刷新历史新高,同比达到191,与2019年的比值达到469。在大连、盐田(深圳)、舟山(宁波)等主要港口,由于作业人员或者货物本身新冠核酸检测阳性原因,港口封控,货物运营受到管制,随之而来的是作业进度严重延迟,每次运输办理周期都大幅增加,或者是企业被迫采取起用替代路径等应对措施。在海外,尤其是欧美的主要港口,由于作业人员人手不足、母船延误进一步导致集装箱滞留等恶性循环,受此影响港口作业大幅延迟几近常态化的情况似乎贯穿了整个2021年。上述运输周期的拉长成为了供应链的瓶颈,也阻碍了各国的经济恢复。航空货运方面,尽管由于起落中国的多条国际航线继续熔断

267、,客机货舱(腹舱)的舱位利用受到制约,但人们利用客机航班仅装运货物,不载客,货代和航空公司积极安排货物包机航班等,舱位供应逐渐恢复。此外,由于船运日程紊10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乱,大量货物转为空运之故,国际航线空运货物量同比大幅增加(增长19.6)。即使在新冠肺炎疫情当中,主要消费市场即欧美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依然旺盛不衰,再加上“宅家”需求这一新的要素,从产地亚洲飞往欧美的航空货运也始终保持较高的需求。从结果来看,中国出发的空运运费市场尽管也多少有所波动,但整体来看,一直高于疫情前水平。与此同时,与港口相同,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人手不足、货物集中,欧美主

268、要机场货物运营停滞,尤其是进口货物,各地的收发办理周期都有所延长。在中国,由于出现过进口货物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案例,机场防疫管控加强,一旦确认阳性,就会采取停止货物运营,停止接收来自特定发货地机场进口货物等措施,导致在位于上海和大连等地的主要机场,出现了大量货物滞留的情况。-货车运输方面,尽管因零星出现的新冠疫情社区感染,而受到了或大或小的区域封控以及随之而来的交通管控等防控措施的影响,但总体而言,因国内经济活动趋于正常,汽车货物运输量2021年全年呈现旺势增长。据交通运输部统计,2021年汽车货物运输量为3,913,889万吨,同比增长14.2。2021年,尽管在2020年产生大量置换需求

269、的货车环保管控政策(淘汰国三标准货车)所造成的影响已暂时平息,但以深圳、北京等一线城市为中心,环保管控愈加严格,政府也在积极推动使用电动汽车(EV)代替小型商用车等货运车。铁路运输方面,2021年形势保持坚挺,据交通运输部统计,全年货物运输总量为477,099万吨,同比增长4.9。作为一种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已经在市场中逐渐站稳脚跟,同时,它还将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环境友好型绿色物流应对措施,成为货车的有力替代工具。并且,作为有助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非接触式稳定运输方式,铁路集装箱运输的作用正在被重新定义。作为“一带一路”政策的象征,往来于中国与欧洲之间,堪称“陆上丝绸之路”的国际铁路运输路线“中

270、欧班列”一直以来给人以价格偏高的印象,但由于海运及空运舱位“一位难求”运费飙升,这一印象有所削弱,自去年起实际运输量始终呈现大幅增长。该统计还显示,中欧班列2021年全年开行约1.5万列,运送集装箱146万标箱,同比分别增长22和29。运输路线亦稳步增加,新开行的西安-阿塞拜疆、昆明-老挝(万象)等线路已开始运行。除此以外,各家运营商还提供铁水联运服务,将大连等港口作为接驳港,使来自海外的海运集装箱无缝衔接中欧班列。另一方面,作为海运和空运的替代模式,随着知名度的不断提高,中欧班列本身也出现了一柜难求、运费飙升等问题,且由于边境新冠防疫原因,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杂乱,导致中转地滞留天数大幅增加(新

271、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加里宁格勒等中转地最长滞留时间超过了10天)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中欧国际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得到更多货主的认可,除了增加运量(运行班次和集装箱编组数量)以外,实现中转地流畅迅速作业也是中欧班列面临的一个课题。目前各领域都在积极致力于推进信息的数字化转型,在贸易通关领域,包括贸易通关业务的无纸化、EDI化、贸易关系行政部门之间的数据联动在内,通过“金关1期”和“金关2期”项目分阶段实施的数字化转型正在与通关制度改革同步向前推进。全国统一的“通关一体化”系统使各项通关流程的业务效率得到了提升,在提速的同时进一步降低了成本。-尽管现场操作层面依然存在应对差异的问题,但过去因

272、人为因素而导致的通关问题已逐渐得到解决。保税货物通关方面,基于数据对货物进行收发核验的“核注清单”系统已开始上线应用;进口货物申报方面,可以先提货、后纳税(两周之内)的“两步申报制度”也已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测试。贸易、通关、生产、消费与物流之间数据联动有望在未来实现进一步的提速。在2019年9月公布的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以及交通运输部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中,提出了到2035年建成“交通强国”的目标,并提出今后30年将以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扩充以及各种运输方式的联动为重点,建成新型运输体系。与此同时,中国在“十四五”规划中提出了交通运输发展主要指标:到2025年,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6.5

273、万公里(截至2020年已达14.6万公里,下同。),其中高速铁路营业里程5万公里(3.8万公里);高速公路建成里程19万公里(16.1万公里);全国民用运输机场数达到270个(241个);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率达到15;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辆占比达到72(66.2),等等。2021年12月,国务院根据上述各项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制定并公布了 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其中指出,今后的课题是,完善综合交通网络,推动货物运输多元化、在交通中融合IT技术,追求交通安全保障、构建交通产业供应链、普及绿色能源等等;并要求对应各项课题,在更为具体的层面上,扩充以“八纵八横”为主框架的高速铁路网络,推

274、动国内货车运输向水运和铁路运输转型(公转铁、公转水),完善连接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货运枢纽,有效利用中国独立开发的北斗GPS系统,开发并推进双层集装箱运输和高铁货运产品等新技术。建议-机场及港口的集装箱货运站吞吐的进出口货物,依旧频繁遭遇存放场地建设不完善(污浊、漏雨等)和定点企业粗暴分拣作业导致货物破损、海关查验导致商品污损或遗失、查验后包装受损等问题。另外,部分机场的货运设施,不仅接货区域的搬入货物混杂,而且下雨时的受潮污损对策也是一大课题。希望改善查验过程中货物装卸质量,完善货物设施及周边的环境,同时积极放宽对物流企业人员入场与在场的限制。-在新冠肺炎疫情之下,随着疫苗和药品低温运输需求的

275、增长,机场冷藏(冷冻)仓库容量不足、相关设施短缺等问题也随之而来,受此影响,冷藏冷冻产品的国际托运被迫暂停,物流运输受到阻碍。建议进一步扩充机场冷库设施,确保能够顺利应对消毒等防疫强化措施。-随着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推进,通关速度不断提升,但是从全国来看,各地在执行上并未完全统10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一。有些地方的海关在规定发生变更时并不会提前发布变更通知,这导致企业在规定实施当日或已开始实施后才得知变更情况。对于规定变更等重要通知,希望事先书面或在网上发布通知,并确保通知内容易于理解。-有企业反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在货车的通行以及冷藏冷冻品的进口

276、措施方面,各地方政府分别制定了自己的管控规定,并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予以遵守,导致企业苦于应对。对此,希望国家能够加以标准化,在全国作出统一的规定。-许多情况下,化学品和危险品的进口通关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有时企业会出于商业机密考虑而不能标明货品的详细成分,在这种情况下,货物检查需要很长时间。对此,希望能够简化相关手续流程并加以灵活应对。-每当机场和港口的作业人员被发现感染新冠病毒后,政府便会采取临时关闭相关设施、隔离作业人员(封控管理)、限制货物托运等极端措施,从而导致进出口货物的物流严重停滞。这对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计划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我们深知防疫措施的重要性,但物流也是企业生产经营

277、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基础设施,希望有关部门在采取防疫措施的同时,能够确保机场和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转。-在边境口岸采取的防疫措施中,会对进口货物进行消毒(具体做法是向货物喷洒消毒液),但这种操作往往会导致货物受潮。因此希望能够在充分考虑货物包装形式和特性(精密机械产品等)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精准细致的防疫措施。10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10章政府采购中国财政部于2021年9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6,970.6亿元,较上年增加3,903.6亿元,增长率为11.8,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2和3.6。从采购规模增速上来看

278、,2020年政府采购规模增速由负转正,出现向好趋势。从结构上来看,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规模均有所增加。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事宜,财政部于2021年10月发布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强调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但是对于各地的落实状况,目前仍亟待关注。2021年出台的相关政策及动向中国政府为加入 政府采购协定(GPA)持续作出努力2021年3月3日,中国财政部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2021年第一轮谈判。此次谈判以视频方式召开,围绕GPA修订文本生效、新成员加入、政府采购委员会未来工作计划等议题开展讨论,其中重点就中国加

279、入GPA开展了磋商,中国财政部介绍了2020年10月份以来中国为加入GPA所作的工作。2021年6月1日,财政部经由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该组织秘书处提交了中国对欧盟和澳大利亚关于中国加入GPA第7份出价以及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问题清单的答复。本次答复的问题中,欧盟问题清单涉及出价问题共43个,涉及国情报告问题共36个,澳大利亚问题清单涉及出价问题共16个。上述一系列举措显示出中国政府继续积极推动加入GPA的意愿和诚意。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实施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有关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要求,财政部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了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

280、02122号),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确立了采购需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源头作用,在采购主体、需求内容、风险控制、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弥补了此前对采购需求规制不足的状况,通过严控采购活动起点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2021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评审机制,减少评标操控风险,促进“优质优价”采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优化交易规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电子采购,提高

281、采购效率等方面,由此将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财政部发布了强调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的新规定为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于2021年10月13日发布了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该通知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要求,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该通知的发布,有助于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200万元以上罚款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财政部在2022年1月发布了 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该意见提出,政府采

282、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该意见解决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的问题。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长期以来,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单次采购金额小、不同采购主体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需求。这类采购不同于单一项目采购,难以适用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目前一般通过集中采购机构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来实施

283、。这种做法为小额零星采购活动提供了便利,但也因缺乏专门的制度规范而存在一些问题。2022年1月14日,财政部发布了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借鉴国际经验,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管理制度,以期从根本上系统性解决相关问题,构筑长效机制。关于安可(安全可控)/信创(信息化应用创新)制度在2019年,有部分日企不断反映在政府采购中存在着因为是外资企业的产品而未能中标或者未能参加竞标的情况。虽然中国政府并未公布正式通知等书面文件,但据我们所知,地方政府在进行采购时,将国产产品作为了一个必要条件;此外,根据中国美国商会白皮书等资料,自

284、2019年起,被称作“安可(安全可控)”或“信创(信息化应用创新)”的11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制度开始施行,符合此类标准的产品将依据该制度被名单化,未被记录在该名单上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将不被采用。也有人指出,由于名单相关的正式信息并未向外资企业公示,政府采购对象产品的选定条件和标准也同样未公开,对外资企业来说,很明显处于较为不利的状况。这种趋势在整个2021年仍在持续,因产品属于外资企业制造而失去政府采购订单或无法参加投标的情况依然存在,而另一方面,“安可(安全可控)”、“信创(信息化应用创新)”相关制度的实际进展情况依然处于不明朗的状态。如上所述,

285、财政部于2021年10月发布了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 35号),要求实施政府采购的各级单位和部门要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外资身份而无法参与政府采购的情况并没有改变。此前中国国内有关安可/信创的报道一直主张“以国产产品替代 国外产品”,产品的核心零部件和技术由中国企业自主开发制造已成为入选安可/信创名单的必要条件。2021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的中国电子学会发布了 中国信创产业发展白皮书,指出作为信创(信息化应用创新)制度的适用对象,产品领域由“基础硬件、基础软件、应用软件、信息安全”四部分组成,其中“芯片

286、、整机、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是最重要的环节;应用方面,一共列举了10大领域,除党政相关外,还包括金融、电信等主要基础设施。此外,该白皮书还作出预测,指出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信创(信息化应用创新)制度将会在重点产业领域全面推广。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信创(信息化应用创新)的影响仅在部分产品领域显现,但未来,在商品、服务领域中,对于重要零件和软件,强制要求使用中国企业自主开发、制造的产品的范围恐怕将会更加广泛。由于这些名单并未在可确认的范围内得到广泛公开,或由于入选条件不够透明,外资企业不得不担心是否会因不合理的条件而被普遍排除在外,是否会因此而蒙受损失。因安可(安全可控)/信创

287、(信息化应用创新)制度未正式发表产生的诸多问题根据中国国内的大量相关报道,实际上,以外资企业的产品为由而未能公平参与采购、未能中标的例子也是存在的。其他国家也会制定相应制度,针对采购对象设限,并且会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基础上,将其制度予以公开,其采购标准也是公示的,而且一般也仅限定于在国家安全保障层面加以运用。另外,在中国,政府采购的范围包含了国有企业的采购及受政府补助企业的采购等情况,采购范围比其他国家更为广泛。如果政府采购全部都适用安可/信创制度相关名单,采用国产产品替代的话,很可能会对外资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也存在着被外国政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或者贸易壁垒的状况。2022年的展

288、望继续推进加入GPA的各项工作受全球疫情影响,2021年中国有关加入GPA的各项工作进展有所放缓,期待2022年能够积极加快推进加入GPA的各项工作。希望中国政府可以主动与各成员方积极展开谈判,不断完善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以期尽早与各成员方达成协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财政部于2020年12月7日发布了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年1月5日结束了面向社会的公开征求意见。虽然在2021年3月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2021年立法工作安排中列入了 政府采购法的修订计划,但是截止到目前,该法的修订并未完成。期待中国政府能够积极推进该法的修订工作,早日完成修订。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

289、政府采购活动期待财政部于2021年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 35号)能够得以切实落实,使外商投资企业能够真正、有效地实际参与各级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希望已实现自身发展并引领世界前行的中国能够建立与自身地位相匹配的政府采购制度毫无疑问,经济的飞速发展使中国成为了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效仿中国的做法来谋求自身的发展。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如果仅将中国企业开发和制造的产品视为安全可靠的产品,并作为政府采购的对象,可能会对其他国家形成一种误导,进而导致中国产品被排除在他国的采购对象之外。也就是说,一些国家可能会认为,

290、根据安可/信创制度下的以国产化为前提的名单进行采购是一种通过本土化来保护和培育本国产业的有力手段,并仿照这种形式,制定同样的名单。现在,中国已成为一个走在技术发展前沿的国家,有许多国家都在使用中国企业的产品。如果这些国家同样只将本国产品作为政府采购的对象,那么中国产品也将会被排除在外。因此,期望中国建立并执行与其全球自由贸易捍卫者和引领者地位相匹配的、对外资企业开放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议 希望继续推进WTO 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谈判工作,尽早进入GPA2021年3月,财政部国库司参加GPA-2021年第一轮谈判,并在2021年6月由财政部提交了对欧盟和澳大利亚关于中国第7份出价以及政府采购国

291、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问题清单的答复,展现了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加入GPA的诚意和决心,对此我们表示欢迎。但是,由于中国对政府采购实体、政府采购范围的界定与国际规则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界定存在一定差异,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下调不充分等原因,未能实现加盟。由此导致11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进口产品在中国政府采购中可能被排除在外,以及在中国从事产品制造的日本企业有时无法参加美国的政府采购等问题得不到解决。希望中国政府拿出更大的诚意,积极推进加入GPA的谈判进程,早日加入GPA。希望修改现行 政府采购法 中的限定性条款,改善进口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中的待遇,实现进

292、口产品与国产产品的公平竞争目前,中国的政府采购仍以采购本国产品为主,对于进口产品的采购进行限制或者排斥。希望能尽早修改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中将政府采购对象范围限定在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内容,减少进口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限制,进一步放开政府采购市场的范围,营造进口产品与国产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环境。希望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新规定的落实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正式生效的法律法规,对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作出了规定,对此我们表示肯定。但由于前述法律法规涉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都较为原则,财政部于2021年10月公布的财政

293、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就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对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内外资企业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此我们表示欢迎。希望该通知的相关规定能在各级地方政府层面得到贯彻执行,确保外资企业能够真正平等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希 望 生 效 的 区 域 全 面 经 济 伙 伴 关 系协定(RCEP)早日落实,并在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中日韩FTA)谈判中,加入政府采购章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于2022年1月1日在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正式生效。之后,该协定已自2月1日起对韩国

294、生效,并自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对于包含有政府采购章节的RCEP得以正式生效实施,我们表示由衷地欢迎。希望中国政府能够以此为契机,着力提高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和程序的透明度,积极促进本国与其他缔约方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合作。RCEP的生效落实将有助于中日、日韩之间构建起全新的自由贸易伙伴关系,有利于推动中日韩FTA谈判的进程。希望在今后的中日韩FTA谈判中引入对政府采购章节的内容并在各相关协定的谈判中积极讨论,这不仅可以实现互相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降低本国的政府采购成本,而且对于防止贪污渎职等不良现象也将产生较好的辅助效果。期待RCEP及中日韩FTA能够共同构建起高水平开放的包括地方政府及国

295、有企业在内的政府采购新体制。希望将“安可”或“信创”制度相关名单予以公开,同时明确所适用的产品范围、要求内容和标准,保证市场准入的透明性和预见可能性。特别是在信息安全领域,如果对准入标准和条件不作出明确规定的话,海外企业的准入实际上是较为困难的。此外,从提高可预见性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公开相关认证产品的信息。对于作为“安可”或“信创”领域行业组织的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工作委员会,希望能够允许外资企业加入该委员会,使外资企业能够及时获取“安可”或“信创”制度的相关信息。2021年3月27日,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工作委员会专家技术委员会正式成立,作为“安

296、可”或“信创”领域的行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重要活动。但入会条件要求“企业控股股东是中国法人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法人代表为中国籍,且外方出资比例不超过25”,这给外资企业的加入造成了困难。为此,希望能够对这一入会条件作出修改,以方便外资企业加入该工作委员会,同时希望中国政府能够加强对有关部门的指导,让外资企业能够通过加入该工作委员会及时掌握“安可”或“信创”领域的各类要求、标准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希望不将由中国企业开发、制造设定为信息安全的满足条件。财政部于2021年10月13日发布了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负责政府采购的单位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我们对此表示

297、热烈欢迎。但与此同时,涉及国家安全保障的采购则被排除在这一内外公平原则之外。如果仅仅因为是外国企业的产品或者仅仅因为并非中国制造,就将外资企业的产品排除在政府采购之外,那么即使是高安全品质的产品也将被排除在政府采购的范围之外,这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与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并不相符。另外,特别是在信息安全的问题上,排除外资企业的产品而采购中国企业开发、制造的产品,虽然在心情上能够理解为提高安全性的目的,但在对日益发展的黑客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快速有效的防御的方面,如果中国政府的可选择性较为狭窄,反而可能产生安全漏洞。因此,从保障中国信息系统安全性的角度出发,也应该对外资企业产品开放门户。117中国经济与

298、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共同问题及建议第11章商会组织2020年1月起施行的 外商投资法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但没有制定细则,仍按1989年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管理。按照这一规定,在中国的日本商会组织中,中国日本商会是唯一得到民政部认可的商会组织,各地众多的日本商会组织由于是未公认组织,活动受到很大限制。此外,根据该规定,不允许在中国企业任职的日籍员工加入外国商会。在中国有40多个由在华日企组成的商会组织。将各商会按会员企业和团体数量排序如下:上海(2,240)、大连(689)、广州(630)、苏州(622)、香港(609)、北京(564)、深圳(40

299、1)、昆山(380)、天津(334)(资料来源:2021年全国日本人交流会会议资料)。各组织均为自发成立,扎根于当地,独立运营。各商会不仅向会员企业传达信息、支持会员企业开展业务、组织会员企业进行交流,还与地方政府及经济团体进行沟通,服务当地社会,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日两国经济关系深化乃至全球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遇到需要专业技术知识和见解的问题时,还可以通过各地商会进行跨地区交流。知识产权(商标和专利等)小组在北京、上海和广州共享信息,深化合作,同时联合开展活动,以期取得更大的成果。化学品行业及生命科学行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3个领域)积极与中国政府展开交流与对话,在制定极大影

300、响商业活动的方针政策时,会分别在不同领域组织中日双方政府相关人员展开交流与对话,工作颇有成效。中国各地的商会组织虽然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但是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一个国家只认可一个商会,因此其他商会组织大都未得到官方认可,很多时候在运营上面临以下困难:(一)由于地方商会本身未得到官方的正式认可,有时无法提及商会组织的名称;(二)不能开设银行账户;(三)在租用办公场所、为工作人员提供身份证明、获得签证等方面备受困扰。外商投资法第27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维护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希望放宽管制,允许在各地区因地制宜成立、运营商会组织,或灵活执法。中国幅员辽阔,外商

301、投资企业进驻目的地分布在众多城市。对于计划在中国投资的企业而言,当地若有固定的本国商会组织,则可能成为企业进驻中国市场的一大诱因,可有效吸引外资。截至2021年10月,在华常住日籍人员共107,715人(资料来源:2021年度日本外务省领事局政策课海外日本侨民人数调查统计)。这些人大多数是在中国各地日资企业工作的员工及其家属,也有在中国企业任职的高级技术人员。在中国企业任职的日本人,为了与同胞进行交流,或者为了获取日语信息而希望参加商会活动时,由于受制于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个人会员是商业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非中国籍任职人员以本人名义加入的会员”,而无法参加。希望修改该规定,使高级技

302、术人才保持身心健康,充分发挥其能力,使商会活动更加活跃。建议-希望对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或灵活执行,允许各地区的商会及日本人会作为独立的组织开设银行账户或签订各种合同。-希望对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允许任职于中国企业(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非中国籍员工加入商会。11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各産業現状建議第部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12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第章农林水产业及食品在中国,人们的生活水平正在不断地提高。按美元计算,2021年中国人均GDP超过1.2万美元,比2010年的水平翻了一番。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3.5万

303、元,比10年前增长了约2倍(中国国家统计局)。2019年,访日中国人接近1,000万人,但2020年以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两国之间往来人数极为有限。然而,中国消费者对日餐以及日本产食品的需求仍然强劲,2021年,日本对华农林水产品和食品出口额同比增长35%,增至2,224亿日元,中国首次成为按国家和地区划分的第一大出口国(日本财务省)。因此,对于日资食品相关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在华扩大销售的好机会,在理解有异于日本的中国法律法规、工厂条件、流通条件和商业习惯的基础上积极进取,为丰富中国消费者的饮食生活做出贡献,同时,积极配合中国食品相关政府机构,努力营造更加健康的市场环境。农林水产业及食品的

304、现状食品制造业及零售业自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中国的间歇性传播,以及反复的防疫措施和出行限制,对食品制造业和餐饮业产生了不小的影响。2021年,食品制造业销售额为2.1万亿元,同比增长10.0;利润总额为1,653.5亿元,同比下降0.1。餐饮业销售额4.9万亿元,同比增长18.6%(国家统计局)。另外,人均餐饮消费金额为3,320元,同比增长18.6(中国烹饪协会)。消费提质升级的趋势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继续,在食品和餐饮服务领域,以“高品质”“健康”“安全放心”为关键词的需求一直持续强劲。“在线外卖”用户数量也在持续增长。食品相关法律法规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

305、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新食品安全法包含了保健食品、线上食品买卖、食品添加剂等以往未囊括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零售商也负有责任。同时,新法明确了监管机构,并要求线上销售商必须实名登记,明确了食品安全管理责任。2019年5月30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主要包括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十大行动等21个方面,提出了建立食品安全机制及加强管理的措施。2020年,国务院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方政府纷纷建立起各自的追溯管理系统,以进口冷冻食品和生鲜食品(以肉类和水产品为主)为管理对象,规定企业有义务将品种、数量、产

306、地、检验检疫等相关数据上传至该系统。2021年4月12日,中国海关总署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1月1日施行。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施行禁止浪费食品的反食品浪费法。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以及组织体制建设2009年 中国食品安全法 施行,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施行2013年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实施食品生产安全卫生的统一管理2015年 中国食品安全法修订版施行2016年 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版施行2018年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流通领域也被纳入食品安全统一管理范畴2019年 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

307、订版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2020年 建立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施行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施行日本餐厅的动向近年来,中国的日本餐厅数量迅速增长,从2017年的约41,000家增加到2019年的64,873家,增加了60%。按国家划分,在全球拥有日本餐厅最多的国家排名中,除日本之外,中国排名第一。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的调查显示,截至2020年底,在在华日本人较多的上海,日餐厅数量达到4,447家,是2013年的2.6倍。此外,四川省成都市的日本料理店增加尤为显著,截至2020年底为1,665家,是2013年的7.6倍。

308、农林水产品贸易统计2021年,中国农产品进口总额2,198亿美元,约占总进口额的8.2。农产品出口总额843.5亿美元,约占总出口额的2.5。进口较多的品种有大豆、猪肉、乳制品,出口主要品种为水产品、蔬菜、水果等(中国海关总署)。2021年日本对中国农林水产品和食品出口额同比增长35,达到2,224亿日元,中国首次成为按国家和地区划分的第一大出口国(日本财务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相关情况2020年11月15日,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东盟(ASEAN)十国等共计15个国家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就取消或降低农林水产品和工业产品关税等20个领域

309、达成协议。今后面向中国的扇贝、日本酒、烧酒等农林水产品的关税将分阶段取消。RCEP协定于2022年1月1日生效。此后,该协定2月1日起对韩国生效,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通过该协定,有望扩大中日之间的贸易。12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此外,中国于2021年9月16日正式申请加入由日本等11个国家参加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在华日资企业面临的问题生产许可相关中国消费者的饮食水平有了飞跃提升,大量来自外国的食品和饮食方式进入中国。其中,不乏中国现行分类中没有的食品领域或新商品。从现状来看,这些食品的生产必须遵循中国现有的生产标

310、准,但这样一来,就很难再现食品的特有风味和品质,也限制了海外食品向中国消费者的传播。在中国,销售冷冻冷藏产品(是指将冷冻保存的食品在流通阶段解冻,并在冷藏温度下出售)需要申请经营范围含复热商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复热产品时,还需具备存放与调理区域及人员管理等条件。目前来看,尚无批准流通过程中解冻的先例。这缩小了产品提供形式的选择范围。食品进出口相关受2011年3月东日本大地震福岛核电站事故的影响,日本10个都县生产的许多食品种类被限制进口。2018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允许新潟县大米进口。但是,公认风险较低的酒类等其他大量商品种类尚不允许进口。因此,必须继续推动政府相关部门放宽限

311、制。进口食品添加剂通关时必须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境。针对食品添加剂,中国国家标准(GB)中的规格、标准及试验方法尚在制定中,有可能因其试验方法未确定而无法进行检验,造成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后果。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过渡性措施,目前尚不清楚。2017年11月颁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对食品进口手续指南做出了具体规定。也就是说,政府针对以前各地区通关业务在执行上缺乏统一性的问题采取了相应措施。期待该指南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进口食品如果没有卫生许可证(自2021年1月起增加新的项目内容)就无法流通,因此,即使已完成通关,若未能在一定时间内尽快获得卫生许可证,就不得不废弃保质期较短的产品。从现状

312、来看,进口食品从抵达中国港口到实际开始流通需要一个多月,而且重复进口同一品种时也必须走相同的流程,时间并未缩短。这样一来,与日本销往欧洲(例如英国)船运出口的周期相差无几。2019年12月19日中国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放宽了始于2001年的牛肉进口禁令,规定解除30月龄及以下牛肉的进口限制。但公告称,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市场期待制度尽早出台。出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考虑,中国国内正在不断加强对进口冷冻食品的管理,但是在检验检疫现场,经常会出现产品滞留、要求提交的材料不统一、通知不到位等现象,并由此导致现场出现混乱。截至目前,仍然会发生日本冷冻食品被迫推迟对华出口的情况。2021年4月1

313、2日,中国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2年1月1日施行。按照该规定,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和储存企业需要向中国海关注册。此外,向中国出口食品时,必须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注册号。餐饮业相关在中国,一直存在去餐厅用餐允许自带酒水的商业习惯。自带酒水的行为自然会对餐厅创利带来不利影响。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行为格式条款,允许自带酒水。该通知发布后,得到消费者的欢迎,却遭到了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强烈抵制,当即引发了激烈的争议。2014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终意见,明确餐饮行

314、业制定的禁止自带酒水属于违法条款。同时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属于违反 合同法 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饭店主张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无效。另一方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虽然禁止自带酒水违法,但向消费者收取合理的自带酒水开瓶服务费并不违法。容许自带酒水对于日本餐厅也是一项难以接受的商业习惯,但是为了维护餐厅的利益,餐厅方面也有必要思考应对措施。保质期标识问题根据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食品包装上一律要有“保质期”标识。这相当于日本的“消费期限”。在日本,容易腐坏的食品必须标注“消费期限”,饮料、罐头等相对可长期保存(通常指三个月

315、以上)的食品必须标注“赏味期限”。日本食品行业通常认为,“赏味期限”表示食品保持原有风味的期限,超过“赏味期限”,也并非不可食用。如果在中国也按照日本的“赏味期限”的概念来决定食品的“保质期”,则有可能会缩短实际“保质期”,对生产商不利。希望政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因地制宜的应对措施。建议1.生产许可相关 修改标签上的配料标示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在食品包装标签的标示内容中,配料表里应标示“配料的名称和加入量”等。然而,这样标示可能会泄露企业的专有技术,希望不要求在标签上标示出详细内容,而是另行提交生产标准或制造规格书等。制定食品新领域的标准

316、在申请食品相关的许可证时,希望制定现行食品分类中所没有的新分类(日式食品、清酒和味淋等)的生产标准,以利于推广来自海外的食品和酒类等。统一食品工厂的现场检查标准施行新的法律、条例及通知后,政府各有关部门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时,检查标准往往会因检查人员而异。例如对食品工厂频繁地开展现场检查,而每次的检查标准并不相同,这样不仅会导致生产率下降,还会迫使企业追加大量的设备投资,令企业难以招架。希望通过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等措施统一检查标准。125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2.食品进出口相关 解除或放宽对日本产食品的进口限制在2011年3月发生东日本大地震并引发

317、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后,中国对日本部分地区的农产品及食品采取了限制进口的措施,此后于2018年11月解除了对新潟县产大米的进口限制,但是对于其他10个都县产的农产品及食品的进口限制措施至今仍未解除。此外,其他37个道府县的蔬菜、水果、乳制品等事实上也依然无法出口到中国。日本37个道府县的食品不能经由成田机场以及10个都县的其他物流网点向中国出口。震灾已经过去了10年,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陆续解除了进口限制,但中国依然在执行全球最为严格的管控。希望能够从丰富中国消费者餐桌的角度出发,基于科学依据,加快调查,尽快解除或放宽上述进口限制措施。加快制定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GB)2018年6月颁布的G

318、B1886.301-2018食品添加剂半乳甘露聚糖规定了该食品添加剂的规格、标准、试验方法,对此我们给予肯定。希望尽早推进其他进口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让那些已在日本国内得到安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例如栀子花等天然色素)的进口成为可能,丰富中国消费者的饮食生活。进一步强化对非正规进口食品的查处食品与消费者的健康息息相关,通过正规进口渠道接受检验检疫非常重要。由于走私食品、个人进口及跨境电商商品的倒卖等原因,市场上仍然存在未贴进口标签或贴上伪造进口标签的海外食品。这种情况多见于日本餐厅等进货渠道难以监管的店铺。希望进一步强化对非正规进口食品的查处。在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措施的过程中,针对冷

319、冻食品制定明确的实操规则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方面,正在不断加强对进口冷冻食品的管理,在检疫现场,货物滞留以及由于通知内容不明确而导致混乱等情况时有发生。此外,在对食品工厂、仓库以及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时会迫使其业务突然中断,影响其业务活动的稳定性。企业当然有义务对防疫政策予以全面的配合,但希望有关部门在针对管理规则发布通知时,能够确保通知内容的明确性并做到通知到位。3.食品物流相关 面向食品运输车辆的特殊规定每当发布空气污染红色预警后,政府都会临时采取车辆限行措施,然而食品行业出于保质期的考虑,会以最低限度的库存来进行产品周转,配送延迟将会直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影响。希望日常优先做好违反

320、国标车辆的清理工作,同时采取例外措施,例如不将食品运输车辆列为临时管制对象等。物流运输过程中温度范围的转换从中国现有的流通过程来看,从未允许在流通过程中对商品进行解冻,因此并不存在冷冻转冷鲜产品(将以冷冻状态保存的食品在流通阶段解冻,并在冷鲜的温度状态下进行销售的产品)。而在日本,生产商、中间流通商会对商品进行冷冻保存,进入流通阶段后进行自然解冻,到店后再以冷鲜状态进行销售,这种做法扩大了食品的供应范围。希望政府采取同样的方法,在饮食方面给中国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项。4.消费者应对相关 对恶意投诉行为的公正判断近年来,人为消除保质期或故意混入异物的恶意投诉行为时有发生。2022年3月,国家市场监

321、督管理总局发布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修订版),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职业索赔人的职业索赔行为做出了限制,有利于减轻企业监管部门的负担。不过与这种暂行办法相比,希望能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来应对。127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第章矿业及能源.煤炭对于中国煤炭市场来说,2021年是动荡的一年。在严格贯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形势下,中国经济在2021年1月至9月迅速恢复,GDP同比增长9.8。随之而来的是,用电量大幅增长,同比增长12.9,电力用煤炭需求亦非常旺盛,供应出现严重缺口。尤其是3月至10月,电力用煤供需明显失衡,

322、煤炭价格飙升。与此同时,5月至10月期间,全国多个地区发出限电通知,各地出现了停电等情况,给经济活动造成了很大影响。煤炭供需吃紧的原因之一有以下几点:煤矿事故频发;因举办重大活动,安全检查力度加大;煤炭产量较上年同期下降;夏季电力需求期间水力发电量减少;到5月为止,煤炭进口一直受到严格限制,等等。另外,限电虽然主要是煤炭供应不足所致,但也有人认为,这是实现能耗削减目标的一项有力措施。10月中旬,面对严峻的供需情况和混乱的煤炭市场行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强有力的政策,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煤炭产量增加,煤炭价格趋稳,供需吃紧和价格飙升的情况得到了改善。最终,自11月起,限电措施解除;12

323、月末,动力煤价格恢复至年初水平。国内供需形势动力煤在成功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中国,从2021年初开始,经济迅速恢复。加上1月遭受寒潮天气袭击,很多地区气温打破过去数十年历史最低记录,无论是工业用还是民用,煤炭需求都很旺盛,1月中旬的动力煤价格涨至1,080元/吨。之后,由于天气变暖,煤矿产量增加,3月中旬,动力煤价格回落至571元/吨。3月至9月,经济活动持续活跃,体现经济情况的电力需求量较上年同期增长11.6。另一方面,在夏季(6月至8月)电力需求旺季,降雨量少于往年,水力发电输出同比减少3.8,水力发电缺口势必由火电做出补充。除此以外,由于4、6、7月多次发生煤矿事故,加上建党百年庆祝活

324、动,安全检查力度加大,煤炭产量同比出现减少。因此,3月至10月,煤炭供需失衡,动力煤价格由3月初的571元/吨飙升至10月上旬的2,700元/吨,创下历史新高。10月至12月,为实现单位GDP能源消耗量和能源消耗总量的削减目标,中国采取了限制工业生产、收紧房地产市场等政策,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第四季度GDP增长率同比仅增长4.0。由于上述原因,工业用煤炭需求量下降;民生用需求方面,由于气温与往年相比较高,需求量不及2020年冬季。供应方面,在政府强有力的调控下,自10月下旬开始,各处煤矿均提高了运转率,10月至12月产量同比增加6,700万吨。除此以外,政府还介入煤炭价格,针对煤矿出库价格和北方

325、港口FOB价格,设定了价格上限。因此,动力煤价格由10月中旬的峰值2,700元/吨迅速滑落至年末的793元/吨。图1:2020年与2021年动力煤产量0500300图2:动力煤供应(国内生产进口)与电力需求增长率-10-50529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图3:动力煤价格(秦皇岛港NAR5,500大卡/千克 FOB)变化情况3006009001,2001,5001,8002,1002,4002,7003,000炼焦煤2021年上半年,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建设市场活跃,粗钢产量大幅增长(同比增长11.8),钢铁厂

326、运转率提高。但是,2021年下半年,为实现碳中和,各地方政府要求钢铁企业将2021年粗钢产量减至2020年水平以下。受此影响,7月以后,各钢铁厂开始减产,尤其是10月至12月,粗钢合计产量同比减少17.4。与此同时,炼焦煤的生产情况方面,2021年1月至9月,原煤产量同比增长3.7,但由于入选率下降,钢铁厂所用精煤同比仅增长1.9。另外,受澳大利亚煤炭进口量为零的影响,1月至9月炼焦煤进口量同比下降40.9,炼焦煤供应总体吃紧。10月以后,因进口限制而长期滞留港口的澳大利亚炼焦煤开始通关,炼焦煤供应量增加。因此,在2021年1月至9月,由于供需严重吃紧,炼焦煤价格飙升,但之后,由于转为供给过剩

327、局面,价格下跌,进入12月后趋于稳定。图4:2020年和2021年炼焦煤产量055404550图5:炼焦煤供应(国内生产进口)与粗钢需求增长率-25-20-15-10-505101520图6:炼焦煤价格(山西柳林煤FOR)变化情况050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4,0004,500进出口情况2021年1月至5月,煤炭实行严格进口限制,单月进口量同比持续呈负增长。6月以后,由于国内供需吃紧,进口限制放宽,单月进口量同比转为上升趋势。为改善形势严峻的煤炭供应缺口,政府批准因2020年进口限制而长期滞留港口的1,170万吨澳大利亚煤炭通关。因

328、此,2021年进口量达到32,370万吨,同比增长3.6。从种类来看,动力煤(含褐煤)与2020年相比增加3,590万吨,炼焦煤减少1,790万吨。从国家来看,受禁止进口澳大利亚煤炭影响,动力煤方面,印度尼西亚煤炭、俄罗斯煤炭进口量增加;南非煤炭、哥伦比亚煤炭开始进口。炼焦煤方面,俄罗斯煤炭、加拿大煤炭和美国煤炭进口量增加。尤其是美国煤炭的进口量,与2020年相比约增加了11倍之多。2021年,由于国内煤炭供需紧张,海外需求低迷,中国煤炭出口走低,出口量为260万吨。尤其是炼焦煤,仅在1月和6月进行了出口。131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图7:2020年

329、和2021年不同种类煤炭进口量0554045图8:2021年煤炭进口国别占比建议关于引进燃煤锅炉先进技术的建议 引进燃煤锅炉节能和二氧化碳减排技术2021年11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发布了 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实施方案,要求到2025年,全国火电平均供电煤耗降至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此外,要求对供电煤耗在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的煤电机组实施节能改造,并且要求“十四五”期间的改造规模不低于3.5亿千瓦。要实现2060年碳中和目标,努力提高燃煤火力发电的效率至关重要,最好能够实现低成本、高效益的节能改造。无需对现有锅炉进行改造、无需增加设备、现

330、场工作量较小的节能改造方式或许更为理想。例如,引进先进技术,在无需设备改造的前提下,通过改变运行条件来改善炉内燃烧状况,以及优化锅炉控制,从而实现节能和二氧化碳减排。我们认为这是最为可行的一种方法。我们认为,只要这类先进技术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二氧化碳减排效果,能够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那么无论其来自于国内还是国外,都应考虑予以引进。希望政府能够在引进节能改进技术方面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考虑采用燃煤锅炉内煤碳与生物质燃料混燃的方式 在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各项措施中,生物质混燃被认为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技术,即将生物质作为燃料,使其与煤碳在燃煤锅炉内混合燃烧。生物质燃料是以植物作为原料,植物在生长过程中会通过

331、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这可以与燃烧时排放的二氧化碳相抵消,由此,其二氧化碳排放实质上可计为零。因此,在燃煤锅炉中将生物质作为燃料混燃可以减少煤炭的使用量,从而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在日本,燃煤锅炉生物质与煤碳混燃技术的开发和商业化均已在推进中,其中,半碳化黑色颗粒作为一种与煤炭极为相似的生物质燃料,正在逐渐普及。目前,日本已完成相关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开发,在解决生物质混燃对锅炉设备的影响等问题方面以及混燃技术方面拥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可以认为,生物质混燃作为一种极具可行性的二氧化碳减排措施,能够对中国的碳中和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希望政府能够在煤碳和生物质混燃技术的引进方面提供相应

332、的政策支持。关于发布煤炭市场数据的建议 发布煤炭市场数据准确分析和判断煤炭市场的发展趋势,确保业务交易的透明度,离不开市场数据的支撑。此外,市场数据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同样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前,相关机构会定期发布煤炭市场的相关数据,但最近停止了对部分数据的更新和发布,这引起了人们对市场不确定性的担忧。因此,希望政府能够提供相应支持,以确保煤炭市场数据定期发布。133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2022年白皮书長体96第部 各产业的现状及建议.电力2021年,中国电力消费全年增长显著,同比增长10.3,超过了8.1的实际经济增长率。对应上述高位需求增长的情况,发电设备也得到了加强,在夏季电力需求高

333、峰期间,供应方面未发生重大问题。但是,2021年9月,发电用煤炭供应缺口导致电力供需吃紧,国内各地发生了限电停电的情况。因10月以后煤炭增产,上述电力供需紧张的局面暂时得到了缓解,但人们预测,在结果上,全年能耗以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削减目标将无法实现。此外,10月份,工商业用户电价全部实行市场化,电力市场改革进一步得到推动。2021年动向及回顾2021年电力供应动向2021年底,发电装机容量总计达到23.77亿千瓦,各类型电源装机容量占比情况如下:水电3.91亿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16.5);火电12.97亿千瓦(54.6),其中燃煤发电11.1亿千瓦(46.7);核电5,300万千瓦(2.2);风电3.28亿千瓦(13.8);太阳能3.07亿千瓦(12.9)。截至2021年底,“可再生电源”(风电、太阳能、水电加生物质燃料火电)装机容量为10.63亿千瓦,在总装机容量

友情提示

1、下载报告失败解决办法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报告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本文(中国日本商会:2022年中国经济与日本企业白皮书(192页).pdf)为本站 (皮匠报告) 主动上传,三个皮匠报告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个皮匠报告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会员购买
客服

专属顾问

商务合作

机构入驻、侵权投诉、商务合作

服务号

三个皮匠报告官方公众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