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的指导意见汇总
(1)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国污水收集效能显著提升,县城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实现提标升级;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畜禽粪污和渔业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
(2)着力护进重点领域污水资源化利用
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中水地区:以稳定达标排放为主,实施差别化分区提标改造和精准治污;缺水地区:特别是水质型缺水地区,优先将达标排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资源型缺水地区:实施以需定供、分质用水,推广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通过逐段补水的方式将再生水作为河湖湿地生态补水。
积极推动工:具备条件的缺水地区:采用分散式、小型化的处理回用设施,生活污水达标处理后就近回用;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
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推进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实现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完善工业企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推动地方和重点用水企业搭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智慧管理平台。
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低成本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推广工程和生态相结合的模块化工艺技术,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推广种养结合、以用促治方式,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渔业养殖尾水循环利用。
(3)实施污水资源化利用重点工程
实施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持续提高污水收集效能;加快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等区域污水收集支线管网和出户管连接建设;重点推进城镇污水管网破损修复、老旧管网更新和混接错接改造,循序推进雨污分流改造;重点流域、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皈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缺水城市新建城区要因地制宜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有序开展相关建设。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在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对处理达标后的排水和微污染河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纳入区域水资源调配管理体系,可用于区域内生态补水、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
选择缺水地区积极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
实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工程:缺水地区将市政再生水作为园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严控新水取用量;推动工业园区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规划配备管网设施;选择严重缺水地区创建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创新试点;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统筹废水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
实施农业农村污水以用促治工程:重点围绕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废水利用。逐步建设完善农业污水收集处理再利用设施,处理达标后实现就近灌溉回用;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重点,探索完善运行机制,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到2025年全国畜禽类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在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珠三角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渔业养殖尾水的资源化利用。
实施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研发集成低成本、高性能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和装备,打造污水资源化技术、工程与服务、管理、政策等协同发力的示范样板。在长三角地区遴选电子信息、纺织印染、化工材料等国家高新区率先示范,到2025年建成若干国家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被科技创新试点工程。
综合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因地制宜开展再生水利用、污泥资源化利用、回灌地下水以及氮磷等物质提取和能量资源回收等试点示范。创新污水资源化利用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服务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建设资源能源标杆水厂,开展污水中能量物质回收试点。
(4)健全污水资源化利用体制机制
健全法规标准:推进制定节约用水条例;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将再生水纳入城市供水体系;推动制修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抓紧制定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的技术规范和管控要;制修订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装备、工程、运行等标准。
构建政策体系:制定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国家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等实施方案,细化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形咸污水资源化利用“1+N”政策体系。研究制定“十四五”污水资源化利用等相关规划。研究污水资源化利用统计方法与制度,建立科学统一的统计体系。完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中非常规水源利用指标考核相关规定,加大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的权重,实行分类考核。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编制实施入河(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指导文件。
健全价格机制: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完善财金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对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投入力度。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污水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鼓励地方设计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合规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进蕙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开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訾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落实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强化科技支撑:推动将污水资源化关键技术攻关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十四五”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专项规划,部署相关重点专项开展污水资源化科技创新。
2、污水资源化再生水利用率分析
再生水利用率较低,发展空间大。根据住建部《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19年我国再生水利用量为126.17亿立方米,再生水利用率为19.21%,再生水生产能力为
5025.2万立方米/日,产能利用率为68.79%。从区域来看,北京、山东、广东、内蒙古、云南、河北六个省(市、区)再生水利用率超过
30%,13个省(市、区)再生水利用率低于10%。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出,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
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截至2019年,20个缺水省(市、区)中仍有12个未达到目标利用率,未达标率达60%。而与本次《指导意见》目标相比,20个缺水省(市、区)仅有北京、内蒙古、山东、广东达到目标利用率要求,达标率仅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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