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陕西省自2013年12月开始施行《关于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指导意见(试行)》后对廉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统称。
2013年以前,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的保障对象是针对那些不具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同时也没有能力承担商品房高房价的住房困难人群,2013年并轨以后,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合并。本文中所指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就是采用2013年并轨以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概念,即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合并,两者的建设、运营、管理都统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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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机制
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是指对住房保障体系内不符合标准的对象所设立的必须退出的各种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包含在保障性住房内,所以,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机制是指对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户当中不符合标准的对象所设立的必须退出的标准。
政府在设定标准线的时候,一定要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居民的收入变化情况,对超过标准线的受保家庭,要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将收回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继续按程序提供给符合条件的轮候者,以确保房源的循环流动,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各类住房需求。总的来说,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有进有出,才能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当租赁合同到期后对住户进行审查,假如可以负担商品住房的将不再续签合同;假如不愿退出住房的,应将房屋租金提高到市场租金水平,对确实有困难的特殊群体,可经审核公示后适当地减免租金。例如北京市为使租赁对象适时退出住房,规定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3—5年。
成都市则通过“梯度退出机制”来实现保障性住房的有效退出,规定廉租住户的经济状况好转后,便要将房屋的性质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对超出廉租住房标准但符合经适房条件的住户,鼓励其按经济适用房标准购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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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廉租房?
1998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虽然第一次提出了廉租房的概念,但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999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廉租住房的概念是指在住房领域,政府和单位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保障对象是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通过提供相对低廉的租金,使他们能够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普通住房。
2003年12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政府为廉租住房保障的提供者,并且明确了保障方式为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和减为辅。
2007年11月,《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由建设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央行、税务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明确了廉租房的保障方式、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申请与核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具体问题。
4、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指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社会“夹心层”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凸显,2010年政府为解决“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了公共租赁住房的概念。
6月12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公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提出,随着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建设进程的推进,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因为一些大型城市的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保障覆盖程度不足,与此同时,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难以满足购买商品房或通过住房市场租赁房屋,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新职工在一定阶段的支付能力明显不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待改善,公共租赁住房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大力发展。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支持,制定低于市场价的租金租赁给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
2012年5月28日,住建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租金水平和建设标准在一定的范围内,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014年6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轮候、配租、退出和管理。在文件中规定了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和原公租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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