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也有人将其定义为是一种当事人基于不确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而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相互协议。
2 射幸合同的来源及不同解释
“射幸”一词,出自古代谚语,即“射幸数跌,不如审发”《资治通鉴.魏高贵乡公甘露二年》。其中幸为侥幸之意,数为屡次,跌为差错。该句本意为侥幸求利而多次失败,不如审慎从事而一举成功。就射幸一词来看,原指射箭人抱着侥幸的心态来轻率发射,而是否击中目标就只有靠运气了。
《牛津词典》给“射幸的”(aleatory)下了这样的定义“取决于死亡的降临因此,取决于不确定的偶然性。”在词源上,该词与alea(意为死亡)和(aleator)意为玩骰子有联系。
《法国民法典》第十二编第一千九百六十四条称射幸契约,为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或数人取决依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91条称“本重述中的‘射幸允诺’是指以偶然事件的发生或由当事人假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为条件的允诺。”
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1776条规定“若作为合同目的之一的履行取决于不确定事件,合同是射幸的或冒险的。”在第2982条中又规定“射幸合同是当事人全体或其中一人或数人由此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效果取决于不确定事件的相互协商一致.
3 射幸合同的特征
(1)射幸性。射幸合同的第一个特征是射幸性,该特征是其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射幸合同与确定合同区分开来的最显著特征。偶然事件是否发生决定了射幸合同能否履行,换言之,不确定事实的存在或者发生是射幸合同能够履行的决定性因素。
如果不确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并没有发生,即使被允诺的给付并没有被提供,也不构成对允诺的违反。签订射幸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其可能遭遇的风险是事先有所预见的,即便机会对其不利,当事人也应无埋怨地遵守。概而言之,在射幸合同中,关于推释条件的规则和默示条件的规则,关于允诺的相互依存性的规则、对价丧失的规则等,均无法适用。
(2)等价有偿相对性,即当事人之间的交换具有不对等性,这与确定性合同是不同的。当事人在签订确定性合同时,至少当事人在主观上认为对方当事人的允诺与自身的允诺是等价的,并且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允诺在市场价值方面也不会有太大的差距。
在射幸合同中,尽管合同的签订依然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当事人之间的允诺在市场价值方面悬殊较大,并且当事人也意识到这一点,却依然甘愿冒险,因为当事人也意识到通过签订射幸合同可以让自己一本万利。射幸合同的这一特征,
(3)射幸合同的投机性、赌博性。射幸合同的履行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一旦事件发生,一方可能因此获得巨大利益,而另一方则要面临损失。这种不确定的偶然性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心理,造成负面影响。
事实上,所有的射幸合同,包括保险、彩票、奖券或短信中奖、打赌、赌博等,都有一定的投机性,如不加以严格规制和合理引导,每种形式都可能被利用作为激发人赌博欲望的工具,从而贻害社会。赌博带来的危害人所尽知,因此在面对射幸合同时,要严格限制它的投机性影响而尽最大努力发挥它的正面作用。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射幸合同如保险、彩票等能够集社会闲散资金用于公益性福利性事业,这是允许射幸合同存在的最主要动因.如果一个射幸行为只有投机性赌博性,而没有公益性福利性特征,那它是不应受法律保护的,因为法律不能鼓励靠投机赌博致富。
(4)射幸合同的严格适法性。正因为法律要抑制射幸合同的投机性赌博性特征,而最大程度发挥其公益性福利性功能,所以法律对各种类型射幸合同应作出严格规定。在这种规定基础上,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等,来签订履行射幸合同。
(5)射幸合同一般为附合合同。大多数合同属于议商合同,即由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订立的合同附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出取舍,一般不予充分商量。射幸合同通常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监督下一方单方面拟定合同主要条款,居于主动地位。而另一方参加人往往人数众多,对方无法与其一一详谈磋商。
4 射幸合同的类型
射幸合同这一类型是基于对合同的分类做出的,是以合同的法律后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对合同所作出的分类。所有缔约时尚不能确定法律后果的合同均属于射幸合同。目前较为常见的射幸行为的类型主要有保险、彩票、有奖竞猜、有奖销售、打赌与赌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