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对冲基金?
阿弗雷德.温斯洛.琼斯(Alfred Winslow Jones)在1949年提出:“对冲基金是一种通过购买低估证券并沾空高估证券来抵消市场风险的投资工具”。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the US Securitiesand Exchange
Commission)指出对冲基金是从投资者中募集资金,以获得正的收益为目的,投资于证券和其他金融产品的基金。(SEC对对冲基金的定义较模糊,其中一个原因是为了把更多的对冲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作为全球性的金融机构,其职能更多地体现在协调和向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提供建议上,直接干预市场的能力有限)
SEC指出有别于共同基金,对对冲基金的监管较宽松,因而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运用投资和策略去追求高收益,也相应地承担高风险。SEC也明确指出了对冲基金的投资者限于能够承担对冲基金较高管理费和风险的较富裕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如养老金等。
国内学者罗会娟(2019)将其定义为以多空为基本手段,积极运用各种投资策略,跨地域跨产品进行投资,以谋求独立于市场风险之外的超额阿尔法收益的超级投资基金[1]。
二、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罗会娟(2019)分别从监管程度,投资策略,管理费,募集和设立方式等方面对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的区别做出了以下概述(如图所示)
![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的区别 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的区别](//ziboxinyan.com/FileUpload/ueditor_s/upload/2022-3/22/63783546435474.png)
1、监管程度
美国对对冲基金的监管可以概括为“一松一严”。“一松”指监管松,“一严”指对合格投资者资格认定严。
美国对对冲基金的监管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指对冲基金成立至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美国四大对冲基金之一的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破产清算之后。推崇凯恩斯的自由主义理念的美国主流经济界并不倾向对对冲基金进行严格的直接监管,所以美国政府对对冲基金持自由发展的态度,这也促进了20世纪70年代对冲基金的迅速发展。在这一阶段,对对冲基金进行监管的法律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以及1974年的《商品交易法》。对冲基金作为公司募集资金时需要注册和披露信息,但可以利用豁免条款,但是以投资者数量不能超过一定数目为前提条件。该法案要求独立的对冲基金不能超过99个合格的投资者。所谓合格的投资者,该法案延用了《证券法》的规定,即投资者必须拥有超过100万美元的净资产,20万美元以上的年收入,或者必须在交易中投资至少15万美元且该笔投资不超过投资人总资产的20%。
第二阶段的监管起源于1998年,即亚洲金融危机后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倒闭。这促使SEC开始反思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政策。SEC试图通过颁布法律和修订规则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然而最终却是雷声大雨点小,政府对对冲基金仍持宽松态度。SEC间接地通过提高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来制约对冲基金,于2006年提高了高净值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规定个人投资者过去两年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并且合理预期该收入在未来可以持续;以家庭为单位的投资者,夫妻双方合计年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除不动产和汽车外,个人净资产至少在250万美元以上(之前为100万美元)。因为很多投资对冲基金的高净值客户的个人收入或资产都远超规定,所以新修订并未对对冲基金的现金流入产生明显影响。
综上所述,SEC对对冲基金的注册和登记都难以实现强有力的监管,更勿论对其投资工具和投资策略的限制了。然而却对其投资人实行了严格的规定,这或许也是美国政府对对冲基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态度的原因之一,因为市场机制,尤其是对冲基金的投资人拥有较强的信息获取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可以通过自身的判断做出理性的投资选择,可以代替大部分监管职能。
然而,共同基金,作为大众的投资工具,必须注册和登记并公开财务报表,受到法律法规较完善的监督。这是因为大部分普通投资者缺乏对市场的深入了解,国家出于保护弱势者,避免系统性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对共同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2、投资风险倾向和投资策略
受监管程度的差异,直接导致的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的另一个不同就是风险倾向和投资策略的不同。
共同基金公开募集资金,持有人的目的是以低成本获得专业化的资产管理,以风险偏好中性,使得共同基金的投资风格较为稳健。监管和契约对共同基金使用做空和杠杆工具,投资衍生品有严格的限制。而对冲基金的投资主体和组织结构决定其在操作上几乎不受限制,除了宽松的监管外,对冲基金经理甚至都可以不向合伙人公开其操作。基金经理可以不受约束地灵活运用卖空,杠杆和衍生品进行操作,以获得不受市场风险左右的超额收益。
3、管理费用
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的另一个显著区别是管理费用。
共同基金的管理成本较低,一般只收取投资数额的1-2%作为管理费,基金只有不断扩大规模才能赚取较多的管理费用。而对冲基金传承了琼斯创立的鼓励冒险的佣金制度,除了1-2%的管理费的基本报酬外,还有20%左右的业绩提成。为了获得业绩提成,对冲基金经理必须使基金的年收益率高于同期美国或英国的国债收益率(基准收益率),而且需先填平往年基金收益率和基准收益率的差额,剩余的部分再作为业绩报酬的基数。
对冲基金一般实行有限合伙制,规模一般较小,在20世纪90年代,甚至还被称为“小作坊”。对冲基金的合伙人分两种:一种为一般合伙人,相当于基金经理,其既是基金的创始人和投资人,也是基金的管理人,负责所有交易活动和日常管理。第二种是有限合伙人,其提供大部分的资金,但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基金设立之初,签订契约,规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但契约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操作限制较为宽松,基金经理有很大的自由决定权。可以看出,对冲基金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然而却通过一般合伙人也是基金的投资人参与到基金的投资中以及高额的业绩提成有效避免了委托-代理矛盾。该组织架构和薪酬结构明显优于共同基金。
这使得对冲基金有条件吸引到行业的精英,也极大地激发了对冲基金经理个人创新和冒险的潜能,培养出独具慧眼的投资才能。因而,人才优势成为对冲基金区别于其他基金的一个特点。世界顶级投行——高盛,就被称为是对冲基金经理的“黄埔军校”。
4、设立地点和募集方式
为了避开SEC关于投资人数的限制和减少税收,对冲基金大量采取离岸形式设立。设立地包括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都柏林,卢森堡和维京群岛等。据统计,如果不把Fund
of
Fund统计在内,美国离岸对冲基金的资产规模是在岸基金的两倍。而共同基金由于监管的原因基本都在本土成立。共同基金通过公开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而对冲基金则通过私募的方式,其投资者人数一般有限制。这曾是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的一个显著区别,然而,2002年香港证券交易所批准三支对冲基金公开上市,打破了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募集方式的区别。这反映了市场对对冲基金产品的需求,未来预计将会有更多的对冲基金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这也反映了对冲基金不断发展变化的特性[2]。
参考资料
[1][2]罗会娟,对冲基金及其投资策略解析—以日本股市投资实例为例[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9.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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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2022年全球对冲基金行业报告(英文版)(2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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