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2020年-2022年3月我国网络直播行业监管政策的详细汇总梳理,主要涉及营销行为、主播管理、用户保护等领域。
营销行为
2020.06.24中国广告协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主要内容:国内目前出台的
第一部关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专项规范,1)规定了商家、主播、平台以及其他参与者等各方在电商直播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要求营销主体不得利用刷单、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篡改交易数据和用户的评价信息;2)提出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注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
2020.11.0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明确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各方主体的责任与义务、禁止性规定、经营活动规范和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包括视频经营 活动在内的各类违法行为。
2020.11.13网信办《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作出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并禁止直播数据流量造假、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2021.04.23网信办、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内容: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将从事直播营销活动的直播发布者细分为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明确年龄限制和行为红线,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相关广告活动、线上线下直播场所、商品服务信息核验、虚拟形象使用、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开展商业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2021.12.22网信办清朗·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 专项行动
主要内容:中央网信办召开全国网信系统视频会议,会议明确此次专项行动聚焦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问题乱象,重点开展三方面整治任务,紧盯短视频、直播、电商平台等商品营销环节,治理制造虚假销量、虚假好评等问题。
主播管理
2021.03.15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针对直播带货售后、自动续费、虚构数据和平台“强制二选一”等备受关注的问题,制订了一系列制度规则。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超过 10
万元的,应当依法登记并申报纳税。从平台到商家再到特定的主播,都有明确的纳税义务。
2021.09.02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加强文娱行业管理,从严整治艺人违法失德、“饭圈”乱象;反对唯流量论,不得播出明星子女参加的综艺及真人秀节目,选秀类节目要严格控制投票环节设置;抵制高价片酬,严肃惩戒片酬违规、“阴阳合同”、偷逃税行为;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行业自律等。
2021.09.18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的通知》
主要内容:1)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依法依规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2)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2022.03.30网信办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主要内容:从平台主体责任、电商带货、逃税漏税等角度对网络直播做出明确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用户保护
2020.11.12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
主要内容: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实名制注册的用户不能打赏,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要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措施,确保实名制要求落到实处,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
2021.02.09网信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明确平台向用户提供的打赏服务为信息和娱乐的消费服务,应当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
2021.06.01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
主要内容:1)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2)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2022.03.14网信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青少年模式,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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