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Commercial
Trust)泛指各类应用于商事金融领域的信托,诸如证券投资基金、各类资产管理计划、房地产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等;是一种以备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相分离为特点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
商事信托的受托人并不必然是信托公司,还包括非信托公司(例如:证券公司、银行、基金子公司等)。尤其是在泛资产化管理时代,各类资产管理机构纷纷逐鹿资产管理市场,成立各类本质为信托关系的资产管理计划,抢滩市场份额。另外商事信托的受托人也可以包括自然人个人。
商事信托的特点
对价性:在商事信托中,当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信托受托人时,通常以收取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以结构化融资手段中的资产证券化为例,原始权益人将其所有的基础资产转让给信托公司,原始权益人以获得所需融资额作为对价。信托公司作为管理人收取相应的管理费,而受益人通过支付认购资金,获得信托受益权凭证,享有在一定期限内要求本金与利息的权利。
受托人的积极性与专业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于财富管理需求的逐渐增加,信托制度的功能从单一的财产转移发展转变为财产管理,也对商事信托的受托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其积极主动地履行管理职责,在实现维护信托财产安全的基础上,追求利润。除此之外,从事商事金融交易对于专业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极高,相较于过去传统的受托人而言,对于商业信托受托人的专业性要求有着本质的不同。
营利性:商事信托一旦设立,信托受托人必须基于信托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以营利为目的而勤勉尽责地管理信托财产,在实现信托财产保值功能的基础上,追求信托财产的增值。商事信托的设立与运行都是基于商业目的,除了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外,其更高的追求是通过积极的行为产生利润,因此,营利性也是商事信托的一大重要特征。
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区别
①在商主体的观点下,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区分的依据在于受托人是否具有商主体的身份,即是否专门从事信托业务,而与委托人、信托目的无关;只要受托人具备商事信托主体身份就认定为商事信托。这种主观地以受托人的身份划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做法,把内容和特点完全相同的信托法律关系机械分割,使得本质相同的信托行为,当受托人具有商主体身份时就成为商事信托,当受托人不具备商主体身份时就排除在商事信托外,归为民事信托或公益信托。
②在商行为观点下,只要受托人以营利为目的承诺信托、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就是商事信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信托行为就属于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的范围。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的区别在于受托人接受信托之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营利性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受托人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体现为受托人收取一定的信托报酬;二是受托人在一段时期内连续地、反复地从事该行为,以此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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