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杜绝投机保刚需,房住不炒主基调不动摇
1月6曰南平:1、优化商品住房土地供应;2、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3、强化开发企业销售监管;4、规范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5、加强房地产融资监管;6、建立完善住房供给保障体系;7、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8、健全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1月21日深圳: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居民家庭购房登记在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成员名下后,目前已暂停夫妻婚内更名,具体操作等待市住建局通知。
1月21日上海:1、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2、调整增值税征免年限。将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3、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审慎管理,指导商业银行严格控制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节奏和增速,防止突击放贷。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审贷管理,对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债务收入比加大核查力度。严防信用贷、消费贷、经营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4、严格商品住房销售管理。严格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实名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制度,优先满足“无房家庭”自住购房需求。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5、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捂盘惜售、价格违法行为、虚假广告、人为制造市场紧张氛围、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6、加快推进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改造项目。7、加强政策宣传。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正确解读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依法加大对编造谣言扰乱市场秩序、散布不实信息误导市场预期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1月23日深圳
一、加强购房意向登记管理
1、启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登录“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进行购房意向登记,所登记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与认购环节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致。2、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冻结进入公证摇号控制范围购房人的认筹金,且认筹金必须冻结在购房人的本人账户内。未成功选房的,认筹金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冻。3、修改并发布《认购书》示范文本。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示范文本对本企业使用的《认购书》进行修改完善,可将违反诚信原则、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弄虚作假等行为列为违约事项;属于违法行为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严格审查购房人资格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会同有关商业银行对下列购房资格信息进行严格核查:(1)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2)购房人的社会保险或个税清单材料;(3)购房人的收入证明、征信报告、购房款来源以及近一年及以上的银行流水单。对偿债收入比例不符合要求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合理评估风险,采取劝退等方式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的购房人,应当拒绝接受其购房申请,并及时报告辖区住房建设部门。
三、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5、购房人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购房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购商品住房。6、对于违反本通知第5项规定的购房人或者相关责任人,住房建设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相关人员使用我市“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以及合同网签系统三年。(2)停止相关人员在我市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资格三年;已在公共住房轮候名单内的,取消其轮候资格。(3)停止相关人员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三年。(4)将相关失信行为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5)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月25日上海:上海市房管局于2021年1月25日表示,上海法拍房将纳入限购,购买法拍房需具备本市购房资格,具体内容如下:
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限购政策;2、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1月27日成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反调控政策、加价销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成住建发〔2020〕148号)规定,予以信用记减分处理。
1月27日上海:1月27日消息,当日上午,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通信管理局召开专题会议,研商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与会单位将建立房地产市场管理与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和经纪机构的监管,持续加大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力度,形成执法合力,从严查处商品住房销售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虚假广告、编造谣言扰乱市场秩序、散布不实信息误导市场预期和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根据房地产市场管理与执法联动机制工作安排,近期,将联合约谈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和自媒体公众号,查处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月27日杭州:《通知》进一步加强住房限购,规定落户本市未满5年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 1
套住房。同时,还规定将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赠与他人的,赠与人须满3年方可购买限购范围内住房,受赠人家庭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含遗赠)。《通知》进一步加强住房限售,规定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中签率小于或等于10%的,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优先满足无房家庭购房需求的热点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以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在税收调节方面,《通知》进一步加强税收调节,明确本市限购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
1月28日北京:1月28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在官微发布消息称,为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近期市区住建部门多次约谈和持续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北京严厉打击恶意炒作和违规资金进入楼市是今年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表示,要求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房住不炒”调控要求,不得渲染、炒作房屋成交信息,不得鼓动引导出售方随意提高报价,不得在微信朋友圈、自媒体渠道发布制造购房恐慌情绪的文章,不得参与“经营贷”“首付贷”“消费贷”等任何违法违规的房地产金融活动。
1月29日上海:对上海辖内商业银行就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住房信贷管理等工作提出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审核、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信贷资金用途管理、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风险排查等方面。在借款人维度上,资格审查方面,通知要求各大银行严格加强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尤其是夫妻离异借款人限贷资格的审查,防止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等行为给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带来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类征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在银行本身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上,通知要求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资料来源:《1月房地产行业月报(第31期):年初房企销售迎开门红,受基期影响,2月仍有望实现同比增长》
2021年2月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继续打击投机性需求,新增对二手房价格监管,坚持房住不炒
2月6日上海:按照“沪十条”中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制度,优先满足无房家庭自住购房需求”的规定,开始采用完善后的公证摇号选房程序,也就是新增积分制。认购规则中明确,楼盘上市认购组数超过可售房源套数一定比例时,将采取计分排序的方法,选取进入公证摇号选房的购房人。计分办法综合购房人拥有的住房状况、5年内在沪购房记录、家庭、户籍以及在沪缴纳社保等情况进行计算。按计分高低排序选取进入公证摇号选房的人员名单后,其余认购人不再进入公证摇号选房环节。其中,家庭、户籍、购房人拥有的住房状况、5年内在沪购房记录4大因素各自拥有基本分。如果购房者全部满足四大因素,也就是本市户籍、家庭、无房、5
年内无交易,那么最高可以得60分。而在沪缴纳社保则从2003年1月开始计算,每缴纳一个月社保加0.1
分。按照今天新开的新盘情况,社保(2003.1-2020.2)最多可以增加21.7分。
2月8日深圳:2月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公告宣布,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规定,促进二手住房市场信息透明,理性交易,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深圳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在调查分析基础上,形成全市住宅小区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定期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等网络平台发布。
2月10日北京:2月10日,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关于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
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1〕40号)。《通知》称,为坚持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防范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市场,现就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贷前调查。加强客户资质和信用状况审核,关注客户获得经营性贷款借款人资格的时间,审慎发放仅以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份申请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必要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纳税信息,不得简单以抵押物价值评估代替借款人收入审查。审慎向近期申请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或购买住房的客户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科学合理设定授信期限、额度及还款方式。二、切实加强支付管理。严格执行受托支付制度,对借款人受托支付对象的资质和背景情况予以关注,防止信贷资金转入与借款人经营活动无关的账户。
三、尽职落实贷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跟踪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关注借款人经营及变化情况。出现借款人退出公司经营,或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失去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等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四、完善合同约束机制。签订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时,应设定针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各类不诚信行为的约束性或惩罚性条款,并充分提示借款人。五、审慎开展第三方合作。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合作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力度,如审核发现为借款人违规获得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过桥”资金、以“空壳公司”包装借款人资质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应立刻终止业务合作,并将相关线索上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将结合监管大数据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对因信贷管理不审慎导致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将从严从重查处。
2月23日深圳:严厉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二手住房挂牌价格超出成交参考价格的行为,引导理性交易,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深圳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月27日东莞:(一)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年限。一是对非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连续缴纳社保年限要求由两年延长到三年;二是对离婚购房、新入户购房、企业购房等情形分别明确了要求。旨在抑制投资投机型购房行为,堵塞炒房漏洞。(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或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住房贷款已结清的,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住房贷款未结清的,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与监管。旨在抑制不合理涨价预期,引导开发企业理性拿地。(四)强化房地联动调控机制。通过加大住宅用地供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等措施,促进供需关系平衡。通过加大人才安居房筹集力度、加快推进配建安居房配租配售及限价住房落地实施等措施,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旨在从土地供应源头稳定房价预期,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五)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的统计与共建共享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进一步完善二手住房网签交易价格发布机制,一季度发布首批典型镇街部分成交活跃二手楼盘的网签交易信息,并尽快扩大统计镇街范围、增加发布楼盘数量。旨在科学分析市场趋势变化,进一步提高房价透明度。(六)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明确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合力,严肃查处房地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旨在加强房地产惩违治乱力度,净化行业市场环境。
资料来源:《2月房地产行业月报(第32期):场热度向左,企业业绩向右,“两集中”后投资策略的改变与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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