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刚刚出现时,被认为是货物贸易的一部分,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直至1977年,T.P.Hill提出服务贸易的定义后,学术界对服务贸易的关注度逐渐上升,他指出:“服务是指人或隶属于一定经济单位的物在事先合意的前提下由于其他单位的活动所发生的变化。……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即消费者单位的变化和生产者单位的变化是同时发生,这种变化是同一的。服务一旦生产出来必须由消费者获得而不能储存,这与其物理特性无关,而只是逻辑上的不可能……。”
2.服务贸易模式
按照WTO于1994年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有四种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方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在中国境内通过电信、邮政、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实现对境外的外国消费者的服务;
(2)境外消费:指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方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中国公民在其他中国短期居留期间,享受国外的医疗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在后者领土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外国服务类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为中国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成员方的领土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某外国律师作为外国律师事务所的驻华代表到中国境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3.服务贸易分类
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形式,服务贸易的数据统计较为困难,目前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服务贸易分类。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按照 GATS 在 1993
年对服务贸易的定义,并遵循《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从国际收支平衡表(BOP)和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FATS)两个途径来统计。
其中 BOP 主要统计 GATS定义中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而 FATS 统计商业存在。考虑到世界上仅有美国等少数国际统计 FATS,本文使用
BOP 框架来对服务贸易进行分类和统计。传统的 BOP(EBOP2002)将服务贸易分为 11
类:运输服务、旅游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用和特许费、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别处未包括的政府服务。
中国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行的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BPM6)设计了中国收支平衡表,其将服务贸易分为 12
类,即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服务、旅行服务、建设服务、保险和养老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它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EBOPS2010
进一步分解了 BPM6 的分类,但仍保持原来的 12 大类不变,因此 BPM6、EBOPS2010、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均将服务贸易按照 BOP
统计框架分成相同的 12 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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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梳理了服务贸易的定义、分类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敬请关注三个皮匠报告的行业知识栏目。
推荐阅读:
“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37页).pdf
商务部: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20(132页).pdf
世界经济论坛:数字服务贸易与税收(英文版)(24页).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