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具体表现
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多的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特征,如资源开放化、成本集约化、选择市场化、渠道互联网化、运营高效化、用户行为价值化等特点,这些特点是传统金融所没有的。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必将颠覆传统金融业,但这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并且,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必定会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和风险。
具体表现如下:
1、风险高
虽然互联网提供了新的融资平台,缓解了微贷难的问题,但是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当中,互联网金融依旧还是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这主要表现在网络安全不容乐观,风险易扩散、信用风险大这三个方面
(1)网络安全不容乐观,互联网金融对于网络的依赖较大,一旦互联网安全受到了冲击,那么,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问题就会成为危害金融体系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2)风险易扩散,因为互联网金融采用线上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金融欺诈频发。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的实时性和扩散性强,很容易就会引发风险扩散,成为风险扩散的助推器。
(3)信用风险大,和国外的比较完善的用户征信体系有所不同,中国的金融体系建立相对是比较滞后的,所以,在用户信用记录的建设上面,存在着比较大的不足。
2、缺乏管理
就目前来说,互联网金融还是没有被纳入正规的金融体系的,所以,和正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同,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方式较少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在这样的背景下,就直接导致了各种风险问题出现,除此之外,加上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还处在了建立阶段,缺少金融相关法律的约束和管控,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一旦爆发,就很有可能会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危害。
互联网金融银保监监管新规
1、2020年11月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网络小贷业务施加经营地域限制,要求网络小贷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路小额贷款业务;提高网络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要求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资本;对联合贷款(含助贷)中作为资金主要提供方的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在出资比例、核心风控职能等方面作出约束和限制。在联合贷款中,网络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意味着合作机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同时,合作机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明确网络小贷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2、2020年12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阶段可以销售理财产品的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金融监管机构允许的代理销售机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在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引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
3、2021年1月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地方法人银行应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
4、2021年2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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