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化票据
根据《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的定义,标准化票据是指存托机构归集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等分化受益凭证,属于货币市场工具。
2.标准化票据的特点
(1)标准化票据具有高效性和便利性
标准化票据的发行属于备案制,不需要提前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只要符合管理办法开展业务并按规定进行报备即可。在标准化票据产品试点期间,产品公告发布到成功创设只耗时3天,与我国其他类型的“标准化资产”相比,标准化票据的创设更具高效性和便利性。
(2)标准化票据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
传统票据归属于商业银行企业贷款的类别,票据贴现被纳入信贷规模的统计口径,因此商业银行往往利用票据业务来调节信贷规模,票据融资业务的开展受信贷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大。而标准化票据是一种类似于企业债券的受益凭证,归属于有价证券,不占用信贷规模。标准化票据加强了票据与债券市场的联动,发挥着“直接融资”的功能。
(3)标准化票据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指明,标准化票据产品归属于货币市场工具的范畴,央行依据相关法律对其实施宏观调控,并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将标准化票据定位为货币市场工具,意味着标准化票据具有的期限较短、流动性偏高、以及风险较低等特点受到央行认可。
(4)标准化票据符合标准化债权资产条件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的通知》,承兑汇票被认定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尽管票据在非标资产中的流动性最高且市场配置需求最大,但因不满足《资管新规》中的“等分化条件”,仍未纳入标准化债权资产。然而,标准化票据不同于传统票据,其通过交易机制转化,绕开了票据资产“非标”属性的限制,间接地实现了等分化,符合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界定,实质上是一种与基础票据资产相关联的有价证券,具有债券属性。
(5)标准化票据理论上实现了破产隔离
标准化票据的交易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参考借鉴了资产证券化产品,虽然没有设立独立的特殊目的载体,但通过存托机构单独开立的标准化票据产品托管账户对票据资产进行托管,且存托机构须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其次,《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禁止商业银行“自买自卖”的行为,避免了其利用标准化票据实现票据资产出表,从而规避监管的情况。此外,原始持票据人以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资产权利完整地转让给存托机构,并且明确规定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应与各参与主体和基础设施的固有财产相隔离。这意味着,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具有“独立性”,在基础资产的委托机构并非同时作为基础资产的承兑人、贴现人或保证人的情况下,可实现破产隔离,有利于保护标准化票据投资者的利益。
3.标准化票据与ABS的区别
不同于票据ABS,标准化票据没有设立SPV,但标准化票据现在已明确由存托机构(银行和券商)完成,且存托机构与原始持票人之间的关系为类似信托关系(法律上尽管存在一点不确定性),意味着存托机构本身已经起到SPV的作用。另外,标准化票据没有分层的结构设计,创设模式等同于债券,流动性和基础资产优于票据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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