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能合约运行机制
智能合约的运行过程分为语言与编译、区块链部署、以及合约代码这三个部分:
在语言与编译方面,近年来出现的以智能合约描述语言(SPESC)为代表的高级智能合约语言备受关注,SPESC
在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各类交易规则时,所采用的编写方式尽可能地向自然语言靠近,这使得法律人也有机会能够参与到智能合约的编写工作中去,而法律人介入智能合约开发工作,也必将使得智能合约拥有更高的专业性、易用性、以及可理解性。
区块链部署是智能合约得以实现运行的基础,区块链可以分为共享数据库、交易和区块这三个部分,触发条件被满足时,区块链系统就会自动执行智能合约代码,按照合约指令,在货币激励、执行机构、指令系统和触发条件等机制相互协调下精准高效地转移资产。
智能合约触发条件和响应规则就是被提前规定在智能合约代码之中,然后通过区块链技术来判断当前场景是否满足触发条件,满足时就执行响应规则,把最新的交易状态发送到区块链上,完成智能合约的更新生效。
2、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的异同
(1)传统合同无论是通过口头的方式还是通过书面的方式来记载合同内容,其表现形式都以自然语言为主。智能合约可以根据计算机代码直接表达双方的意图,而无需口头或书面合同作为先决条件。与自然语言的模糊语义相比,计算机代码起草的合同含义明确、方向明确,计算机对代码解读的一致性,使得其能够有效避免传统语义合同在人为主观理解和解释过程中的模糊性,合同关系的确定性因此获得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语义模糊引发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
(2)传统合同依赖第三方机构,交易标的的执行由权威、可靠的中介机构操作,并通过该机构对其进行验证、监管,以此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然而,由于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交易结构,合约交易双方可在零信任基础的环境中交易,整个交易的进行没有第三方机构,并且交易记录都是可追踪且难以修改的,无须第三方权威机构来证明信息的准确性。
(3)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最大的不同在于两种合约的履行过程。传统合约的执行,依赖国家机构的协助,经过法院判决后对受损方进行赔偿。而智能合约具有自动执行功能,不同于传统合同以法律强制力为执行条件,对于执行最大的改变就是不用将生效法律文书移送权威机构执行,智能合约系统自动判断是否满足执行要件。
3、智能合约与电子合同的异同
(1)智能合约和电子合同都是以计算机为载体,在订立之前都要经过磋商、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等过程。但不同的是,电子合同只是把合同进行简单的电子化处理后放在计算机上,并不能被计算机读取,读取和操作的工作仍旧是由当事人自己来完成,而智能合约的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通过区块链技术的自动执行功能完成的。
(2)智能合约中的合同型智能合约可以视为电子合同的代码化,智能合约和电子合同的内容都是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合意书写的,只不过,相比于智能合约的“去中心性”,电子合同有控制中心。在权属确认、身份识别等方面,智能合约和电子合同都是采用计算机技术来确认当事人身份,只不过电子合同在此过程中所采用的是电子签名技术,而智能合约采用的是更为先进和安全的公钥与私钥的技术。在判断要约和承诺是否生效的标准上,智能合约和电子合同采用的都是到达主义,只不过智能合约中要约和承诺的生效节点是智能合约进入区块之时,电子合同中要约和承诺的生效节点是电子合同进入对方指定的系统中时。
(3)智能合约和电子合同真正的不同点在于二者的执行方式,智能合约拥有“自动执行性”,但电子合同却无此特性,它需要依靠第三方的介入来帮助其完成交易。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电子合同只是转化了传统合同的载体,是传统合同的量变,而智能合约则通过其“自动执行性”等特征,完成了对传统合同的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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