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社发布了《证券化:英国金融服务和监管问题指南》。
英国证券化监管条例
英国证券化条例适用于:证券化的发起人、原始贷款人和发起人。证券化交易中的发行人或借款人。受英国金融服务体系监管的某些类型的证券化投资者。在某些方面,英国证券化条例在某些方面区分了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计划,通过短期证券发行融资的证券化,以及通过发行长期债券或贷款工具融资的证券化。在每种情况下,监管原则通常是相同的,但规则的某些方面有所不同,以反映ABCP的具体特征。
初步问题、结构问题和一般问题
如果拟议交易包括再证券化,《英国证券化条例》第8条将禁止,除非适用狭窄的豁免范围。因此,拟议再证券化的各方可能需要分析豁免的范围和条款,以确定交易是否可以进行。英国证券化监管的第四条禁止发行人建立在一个管辖被认为是高风险的金融行动工作组或辖区没有与英国签署协议,以确保其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的某些标准与税收问题。
![路透社:2021年英国金融服务监管框架指南 路透社:2021年英国金融服务监管框架指南](//ziboxinyan.com/FileUpload/ueditor_s/upload/2021-6/10/63758921398502.jpg)
应收账款:发放和选择
第5条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该机构投资者必须核实:发起人或原始出借人已根据以下条件授予了包括应收款在内的信贷,才允许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化
健全和明确定义的标准以及明确定义的流程;发起人或原始出借人具有按照第9(1)条适用这些标准和程序的系统,或者,如果发起人或原始出借人在英国以外的地方建立,则其已有系统适用这些标准以及确保授予信贷的基础是对每个债务人的信用度进行彻底评估的过程。
应收账款:转账
《英国证券化条例》没有为合成证券化的STS框架做出具体规定,并且一般而言,此类证券化
不符合可用于非合成STS的有益监管资本待遇的条件。但是,将修订《欧盟证券化条例》和《欧盟资本要求条例》,以建立专门针对资产负债表上合成证券化的STS框架。欧盟理事会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了影响这些修正案的欧盟法规的折衷文本。目前,尚不知道英国是否会对《英国证券化条例》进行类似的修改。
应收账款:收购、持有和服务
在要证券化资产受特定监管制度约束的交易中,重要的是要确定将收购和持有资产的当事方本身是否需要授权在相关制度下才能这样做。在为证券化资产提供服务的安排中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发行人将没有自己的人员,设施或系统,因此也无权管理应收款本身。因此,发行者将为此目的指定一个服务者,通常将是发起者本身,但也可能是第三方。问题是,是否有必要为此目的授权发行人和/或服务人。
文本由@云闲 原创发布于三个皮匠报告网站,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数据来源:《路透社:证券化:英国金融服务和监管问题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