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数字化市场竞争调查报告》中指出垄断行为和反竞争行为的七大要点,分别是1.数据滋用行为;⒉.垄断杠杆行为;3.掠夺性定价行为;4.设元二不P交易行为;5.搭售行为;6.自我优待行为;7.扼杀式收购行为等,具体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1.数据滋用行为
具体表现主要是谷歌、脸书等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其有动机和能力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抗第三方供应商、从业工作人员、消费者。报告指出,滥用非公开数据识别潜在竞争威胁正逐步成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常见行为。
2.垄断杠杆行为
具体表现主要是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能够通过垄断杠杆传导市场势力,即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其在某一市场的市场势力来提升或享有其在另一个市场的地位。
3.掠夺性定价行为
具体表现主要是目前亚马逊、脸书等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正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定价,以驱逐竞争对手并占领市场。
4.心设元二不P交易行为
具体表现主要是由于谷歌、亚马逊等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其主要市场中不会面临有意义的竞争,因此拒绝与第三方开展业务的威胁方式等同于剥夺市场参与者的参与可能,通过此类方式能够使得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获取更多利润、数据等市场竞争资源。
5.搭售行为
具体表现主要是报告指出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能够对产品或服务的购买、使用施加控制,在某些情况下会对第三方供应商或消费者加以限制。
6.自我优待行为
具体表现主要是亚马逊等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其平台或服务的特殊设计,损害相关市场竞争者竞争能力或为自有产品、服务增加竞争优势,借此扭曲市场以消除潜在竞争威胁并巩固、扩大竞争优势。
7.扼杀式收购行为
具体表现主要是在线广告、在线搜索等典型数字化市场仅由少数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主导,在某些情况下是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大量收购所导致的,例如脸书对Instagram、亚马逊对Diapers.com和Zappos
的收购。
文本由@栗栗-皆辛苦 发布于三个皮匠报告网站,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数据来源《互联网行业2021年中期策略报告:流量红利尾声与反垄断下的新周期、新模式与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