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水权是什么意思
顾名思义,用水权是水权的一种,指的是水资源的使用权。从法律角度说,水权则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及其分出的一种用益权,是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和恒久性的特点。
2.用水权包括哪些类型
(1)区域水权
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批复的可用水量,作为区域在该江河流域的用水权利边界。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下来的地下水可用水量,作为区域的地下水用水权利边界。对已建和在建的调水工程,调水工程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该区域取自该工程的用水权利边界。
(2)取用水户的取水权
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取用水户),在严格核定许可水量的前提下,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明晰取水权。审批的地表水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地表水可用水量,审批的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地下水可用水量。
(3)灌溉用水户水权
对灌区内的灌溉用水户,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或由灌区管理单位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用水权属凭证的可用水量、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灌区取水许可明确的许可水量和期限。根据灌区实际和计量条件,灌溉用水户水权既可以分配到灌片,也可以分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民小组、用水管理小组、用水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等方式明晰用水权。
(4)公共供水管网用户的用水权
地方可根据需要,探索对公共供水管网内的主要用水户,通过发放权属凭证、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载明的可用水量不得超过公共供水企业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量;已明晰用水权的主要用水户,可依法依规进行交易。
3.用水权交易的条件
前几日发布的《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意见》重点对推进3类用水权交易提出了政策要求。
(1)一是推进区域水权交易。在交易条件和主体方面,《意见》提出,对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可以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或预留水量开展交易。取用水达到或超过可用水量的地区,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交易水量不占受让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在交易程序方面,《意见》明确,区域水权交易可采取公开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的,交易主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或受让的意向,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交易双方应当以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作为基准价,协商确定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在水权交易平台签署协议成交。交易期满后,交易的用水权归还转让方,交易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二是推进取水权交易。在交易条件和主体方面,《意见》提出,取用水户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以有偿转让节约下来的取水权。对水资源超载地区,除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其他新增用水需求原则上应通过取水权交易解决。在交易程序方面,《意见》明确,开展取水权交易,交易转让方应当向其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对节约水量的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核定。取水权交易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双方签订协议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交易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交易价格原则上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成本费用、合理收益等因素协商或竞价确定。《意见》提出,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或变更手续。其中,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无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审批机关在取水权交易批准文件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跨区域的取水权交易,交易水量纳入转让方所在行政区用水总量考核。取水权交易期限在转让方取水许可有效期内的,交易期满后,交易的取水权归还转让方。
(3)三是推进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在交易条件和主体方面,《意见》提出,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在灌区内部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进行。灌溉用水户有转让用水权意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以进行回购,在保障区域内农业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进行重新配置或交易。在交易程序方面,《意见》提出,灌溉用水户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线上交易,交易信息应汇集到水权交易平台,也可通过村内公告栏、水管站、灌区管理单位等发布供求信息,自主开展交易。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前报灌区管理单位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易、回购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收益原则上归转让方所有,地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就是有关于用水权的定义、类型及交易条件的全面梳理,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用水权的相关内容,敬请关注三个皮匠报告的行业知识栏目。
推荐阅读
什么是给水系统?由什么组成?布置形式分析
什么是水质生态净化技术?有哪些?
什么是超疏水材料?原理是?应用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