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多式联运
联合国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将国际多式联运定义为:“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在国际商会1973年颁布的《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中,国际商对联合运输的定义是:“至少以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在一国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内指定交付的目的地的货物运输。”
美国多式联运专家杰哈德·穆勒在为北美多式联运协会撰写的《货物多式联运》一书中将多式联运定义为:“一个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式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概念,在这种方式下,包括信息交换在内的运输过程被所有部分有效地连接并整合。”
2.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
(1)货物在全程运输过程中,无论使用多少种运输方式,作为负责全程运输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发货人订立一个多式联运合同。该合同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的合同关系和多式联运的性质。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合同规定,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并-次收取全程运费。因此,多式联运合同是确定多式联运性质区别于一般传统联运的依据。
(2)国际多式联运全程运输中至少是用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而且是不同运输方式、不同运输区段的连续运输。这里所指的至少两种运输方式可以是海-陆、陆-空、海-空等,这与-般海-海、陆-陆、空-空的联运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是联运,但仍是一种运输工具之间的运输方式,不属完整的国际多式联运。
(3)国际多式联运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当然,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所规定的运输责任的同时,可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他人(分承运人)完成,并订立分运合同。但分运合同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无论涉及几种运输方式,分为多少个区段,
多式联运的全程运输都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完成或组织完成的,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对运输的全程负责。
(4)国际多式联运在运输过程中以集装箱作为运输的基本单元。现代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与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紧密相连。国际多式联运必须是国际的货物运输。这不仅有别于国内货物运输,更主要的是涉及国际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
(5)国际多式联运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多式联运经营按单-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多式联运实行一票到底、全程单一费率的运输,即发货人只要办理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次保险,通过一张单证即可实现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全程运输。
3.国际多式联运与集装箱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是以集装箱装载形式把各种运输方式连贯起来进行国际运输的一种新型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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