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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 1 na2011-2012na2011-2012 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 2012016 6-201-2017 7 年度中国互联网年度中国互联网+ +法律报告法律报告 发布机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报告编制: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求助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二 0 一七年六月七日 2016-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 2 目目 录录 一、报告概述一、报告概述.4 二、十大二、十大“互联网互联网+法律法律”案例案例.7 2.1 案例一:两家 APP“刷单”公司被告侵权索赔. 7 2.2 案例二:“e 代驾”司机用 e 拼车遭
2、遇车祸 索赔 78 万元.9 2.3 案例三:京东、腾讯协助破获“50 亿条公民信息泄露”案.10 2.4 案例四:商家疑似售假 “拼多多”冻结商家账户货款引风波.12 2.5 案例五:“美团”接纳“李鬼”遭绿茶索赔 O2O 侵权第一案.13 2.6 案例六:“饿了么”外卖送餐出交通事故赔偿案.14 2.7 案例七:“高德”诉“滴滴”不正当竞争索赔案.15 2.8 案例八:“好厨师”App 网约工劳动争议案.16 2.9 案例九:“搜房网”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案. 17 2.10 案例十:“中网互赢”借“网络关键词”诈骗案.18 三、三、 十大十大“互联网互联网+ +法律法律”关键词关键词. 2
3、020 3.1 关键词一:信息泄露.20 3.2 关键词二:一元购.21 3.3 关键词三:共享单车.22 3.4 关键词四:高额退改费.23 3.5 关键词五:跨境电商售假.23 3.6 关键词六:微商欺诈.24 3.7 关键词七:虚假促销.26 3.8 关键词八:手机行业门户.26 3.9 关键词九:快递纠纷.27 3.10 关键词十:货不对板.28 四、十大电商四、十大电商/ /互联网行业法律法规互联网行业法律法规. 2929 4.1 三部委: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9 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30 4.3 银监会等四部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4、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30 4.4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30 4.5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30 4.6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30 4.7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31 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31 4.9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31 4.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31 五、五、 报告附录:报告附录:.3232 5.1 关于我们.32 5.2 法律与权益部.35 5.3 报告
5、编委.36 2016-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 3 报告编委会报告编委会 报告报告主编主编: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 人麻策麻策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吴旭华吴旭华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方超强方超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董毅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冰洁王冰洁 报告审定:报告审定: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国务院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 监督管理条例立法组副组长曹曹 磊磊 报告统筹:报告统筹: 中国电子
6、商务研究中心法律与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姚建芳 2016-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 4 报告鸣谢报告鸣谢 值此2016-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发布之际,我们对为本报告 编撰过程中,提供案例和观点的各互联网有关部门、各互联网律师、专家以及广 大互联网用户对我们的支持,表示由衷感谢!(兹不一一列举) 一、报告概述一、报告概述 1.1 报告特色报告特色 唯一性:唯一性:本报告是国内首部全面系统的互联网+法律报告,每年发布。 全面性全面性:本报告研究范围囊括互联网+制造业、互联网+零售业、互联网+服务业、互 联网+金融业等各细分领域,对出现的典型事件进行分析解读,并对年度立法进行聚焦
7、。 专业性:专业性: 本报告由中国互联网+产业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携手与多位国 内知名电商界一线实战律师群策群力、优势互补,共同调研、分析、撰写而成。 1.2 报告背景报告背景 2016-2017 年是互联网合规大年,国家针对互联网领域的立法日趋增速,立法效力等级 逐步提升,涉及领域更加全面,个人信息及网络安全进入普罗大众视野,电子商务及互联网 也出现了更多全新的商业模式,热点事件层出不穷。 1.3 报告目的报告目的 本报告通过对 2016-2017 年上半年内发生的重点互联网+法律现象进行分析解读,试图 透过表象寻求背后的规则发展路径,从立法、司法、行政、案例、网规、标准等多个维度展
8、开探索, 同时借助热点事件和实际调查, 管窥当前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存在的法律与规则环境, 盘点新规则、新做法,披露漏洞与不足。 2016-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 5 1.4 研究方法研究方法 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旗下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求助服务平台常年监测、国家公开案 例、律师提供以及媒体报道的互联网+法律案例为研究范本,进行案例解读分析。 1.5 监测对象监测对象 1、互联网+制造业(大宗品、工业品.) 2、互联网+零售业(C2C 卖家、B2C 平台电商、跨境电商、服务商.) 3、互联网+服务业(生活服务 O2O 电商) 4、互联网+金融业(P2P、众筹、支付、银行.) 1.6 报告
9、执行报告执行 本报告由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携手中心特约研究员、多位国内知名电商律师群策群 力,历时一年有余,经日常监测、案例分析等而成。 1.7 报告声明报告声明 (1)本报告所涉及的案例均来自社会公开披露信息与各律师专家调研。 (2)本报告仅为参考研究资料,本中心不承担因使用报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本报告由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独家编写与发布,转载或引用请标注出处,违反 上述者或擅自篡改本报告等侵权行为,我们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8 相关报告相关报告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近期已发布或即将发布的报告如下: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近期已发布或即将发布的报告如下: 中国电子
10、商务交易平台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报告 2016 零售电商平台格式条款审查报告 2016 跨境进口电商平台用户格式条款审查报告 2016 生活服务电商平台用户条款审查报告 2016 消费金融电商平台用户格式条款审查报告 2016 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 2016 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2016-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 6 2016 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2016 年度中国电子商务人才状况数据监测报告 2016 年度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 2016 年度中国大宗电商发展报告 2016 年度中国出口跨境电商发展报告 2016 年度中国进口跨境电商发展
11、报告 2016 年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发展报告 2016 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发展报告 (扫一扫,第一时间获取最新报告) 2016-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 7 二、十大二、十大“互联网互联网+法律法律”案例案例 两家 APP“刷单”公司被告侵权索赔案、“e 代驾”司机用 e 拼车遭遇车祸 索赔案、京东、腾讯协助破获“50 亿条公民信息泄露”案、商家疑似售假“拼 多多”冻结商家账户货款引风波、“美团”接纳“李鬼”遭绿茶索赔案、“饿了 么”外卖送餐出交通事故赔偿案、“高德”诉“滴滴”不正当竞争索赔案、“好 厨师”App 网约工劳动争议案、 “搜房网”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案、“中网互赢”
12、借“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上述案例由报告编写律师推荐为“2012016-20176-2017 年度中年度中 国十大国十大互联网互联网+ +领域典型法律案例领域典型法律案例”。 2.12.1 案例一:案例一:两家两家 APPAPP“刷单刷单”公司被告侵权索赔公司被告侵权索赔 【案例类型案例类型】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 【所在领域所在领域】互联网互联网+ +零售零售 【相关链接】【电商快评】阿里状告【相关链接】【电商快评】阿里状告“傻推网傻推网” 看电商平台信用问题看电商平台信用问题 【案例简介】【案例简介】 2016 年 10 月,友盟同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维奇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快推网络 科
13、技有限公司替 APP 刷单, 称其刷单严重影响了其数据平台的准确性, 破坏了它的正常经营, 属于严重侵权,要求赔偿 100 万。 2017 年 2 月 15 日,电商起诉刷单团伙第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阿里 巴巴方面表示,被告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世网络”)组织刷单行为误导 消费者,使平台电商数据受到污染,损害了淘宝与天猫的市场声誉和竞争力,因此索赔 216 万元。2016 年 3 月之前,简世网络运营的刷单平台“傻推网”发布包括淘宝、天猫在内的 全网刷单任务。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律师点评】【律师点评】
14、对此对此,国内知名律师国内知名律师、-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年度中国互联网+ +法律报告法律报告联合主编联合主编、中国电子中国电子 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 (杭州杭州)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方超强方超强律师认为:律师认为: 对“刷单”商家的同业竞争者而言,“刷单”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 费者而言,“刷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对电商平台而言,“刷单”行为既是侵权行为 也是违约行为, 也正基于此, 电商平台可以利用平台规则对 “刷单” 行为及其商家进行处罚。 从当前的法律法规看,直接对“刷单”行为作出规定的是
1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 法第十九条即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 2016-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 8 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 经济秩序。同时,明确规定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虚构交易、删除 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 该办法也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刷单”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刷 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虚假宣传论,可处以一万到二十万元的行 政处罚。 “刷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利益驱使,隐蔽优势带
16、来的违法 成本低;电商平台的处罚力度不够。 遏制“刷单”行为可从两个方面着手加强:加重对于“刷单”行为主体及其负责人的失 信成本, 将工商查实、 法院判决确认的 “刷单” 行为及其行政处罚等信息列入个人征信之中; 加强平台与执法部门、 司法部门的合作, 利用其技术优势积极向执法部门举报并移交 “刷单” 线索;在民事纠纷中,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便于被侵权人诉讼维权。加大平台的监管责任, 促使平台充分利用其技术和数据优势,加大力度查处“刷单”行为。 如何利用现有法律体系有效保护应当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规范竞争秩序显得尤为重 要。阿里系启动的 APP 刷量诉讼和电商平台刷信诉讼就有这一重要意义。 AP
17、P 刷量诉讼和电商平台刷信诉讼,虽然案件事实有所不同,但从侵权要件角度分析却 有相同的特征: 1、 行为都有明确的对象。 APP 刷量诉讼中, 刷量公司利用友盟公司提供给 APP 的 app key 和渠道号定向刷量, 客观上造成虚假数据有且仅有友盟公司采集, 其行为实质上与将虚假数 据直接放入友盟据以出具数据报告的数据池中无异。 而平台刷信行为则更为明确, 直接针对 淘宝和天猫的信用评价体系。 2、行为都由主观故意支配,具有不正当目的。无论是刷信还是刷量,实质上都是企图 利用虚假的情况,获取真实的经济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3、客观上都有权益遭受损害。友盟因第三方的定向刷量行为,导
18、致数据被污染,最影 响了其数据产品的可信力和竞争力。 平台刷信行为也破坏了平台正常的信用评价体系, 导致 其信用评价体系无法真实反映卖家信用水平,降低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对平台的评价。 4、客观上的权益损害都由刷单、刷信方的行为所导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5、基于以上共同的侵权要件分析,无论是 APP 刷量还是电商平台刷信,都构成侵权, 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2016-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 9 2.22.2 案例二:案例二:“e e 代驾代驾”司机用司机用 e e 拼车遭遇车祸拼车遭遇车祸 索赔索赔 7878 万元万元 【案例类型案例类型】平台责任平
19、台责任 【所在领域所在领域】互联网互联网+ +出行出行 【案例简介】【案例简介】 北京代驾司机徐先生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后,使用供职的 e 代驾公司提供的内部约车软 件,约到了李师傅驾驶的车,乘车返程过程中,遭遇了严重交通事故,两人都被撞成重伤。 徐先生将李师傅和 e 代驾公司告上法庭, 北京三中院对此案二审宣判, 李师傅和 e 代驾公司 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e 代驾公司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虚假陈述,还被法院顶格处罚 100 万元。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道路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 【律师点评】【律师点评】 对此对此,国内国内知名律师知名律师、2012016 6-201-2017 7
20、年度中国互联网年度中国互联网+ +法律报告法律报告联合主编联合主编、中国电子中国电子 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律师认为:律师认为: 目前,我国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职务行为)是否成立时,一般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 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第 12 号】规则,即“三要素”原则:劳动关系成立 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 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 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
21、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如果不符合其中任一条件, 法院一般是不会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 然而在互联 网平台模式下,平台一有利益得利,二未审核相关服务内容(如车况),故法院在一定条件 下,即使无法认定为职务行为,法院仍可依据消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 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 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要求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6-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 10 2.32.3 案例三:京东、腾讯协助破获案例三:京东、腾讯协助破获“5050 亿条公民信息泄露亿条公民信息泄露”案案 【案例类型案例
22、类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所在领域所在领域】互联网互联网+ +零售零售 【相关链接相关链接】【电商快评】【电商快评】5050 亿条公民信息泄露?为何信息泄露成常态?亿条公民信息泄露?为何信息泄露成常态? 【案例简介】【案例简介】 京东网络安全部前试用期员工郑某鹏,长期监守自盗,与黑客相互勾结,为黑客攻入网 站提供重要信息包括在京东、QQ 上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等个人私密信息。警方经过 长时期大范围精密部署,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该案件进一步审理中。 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 用户投诉案例表明,近年来互联网/电商行业“泄密”事件频频出现,其重大典型的包括: 5173
23、 中国网络服务网数次被“盗钱”、当当网多次用户账户遭盗刷、“1 号店”员工内外勾 结泄露客户信息、支付宝漏洞致用户信息泄露、如家、七天开房信息泄密、腾讯 7000 多万 QQ 群遭泄露、携程技术漏洞导致用户个人信息、银行卡信息等泄露、微信朋友圈小游戏窃 取用户信息等。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律师点评】【律师点评】 对此对此,国内知名律师国内知名律师、-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年度中国互联网+ +法律报告法律报告联合主编联合主编、中国电子中国电子
24、 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 (杭州杭州) )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律师认为: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律师认为: 首先,员工郑某鹏其监守自盗,为黑客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郑某鹏作为京东员工, 利用其职务之便,向黑客提供个人信息,属于“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 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如其明知或应知黑客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或 其提供给黑客攻击网站的信息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即可构成“情
25、节严重”;如其行为 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 或其提供的数量达到法定标准的, 其行为性质可 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其次, 黑客利用个人信息攻击网络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 统罪, 但因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之间具有行为和目的之间的 牵连关系, 应当在这两个罪名之间择一重罪处罚, 黑客的行为可能将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罪予以处罚。 最后,电商平台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用户的损失。电商平台作为网络平 台的服务商,其与用户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负有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郑某鹏作为京东 2016-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
26、告 11 内部员工, 如京东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京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赔偿用户损失。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董毅智董毅智律师剖析认为:律师剖析认为: 因为公司与用户之间具备合同关系, 有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 如果本次事故是内部 人员所为,说明公司内部存在管理问题,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赔偿用户损失。 如果本次事故是外部攻击造成, 需要具体分析公司方面是否有采取基本的技 术措施保障信息的安全,再来判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 当企业发现数据泄露后做了什么,
27、是否第一时间发出警报并 采取措施直接体现了当事公司是否尽到了相关责任。 在类似事件中, 一些企业往往担心自身 名誉受损,对数据泄露抱着遮遮掩掩的态度,这种心态正是网络攻击者所期望的局面,也是 攻击者有恃无恐的原因之一。 按照美国的法律, 企业发生一次信息泄露事件就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 根据我国法律对 用户隐私的侵权行为约束力有限,用户维权、寻求民事赔偿胜诉率不大,对损失评估难以确 定金额,所以想要对隐私泄露的责任人追究还是非常困难的。虽然大规模信息泄露、数据安 全事件频出,却从未见到企业负责人被问责。 2016-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 12 2.2.4 4 案例案例四四:商家疑似售
28、假商家疑似售假 “拼多多拼多多”冻结商家账户货款引风波冻结商家账户货款引风波 【案例类型案例类型】合同纠纷案合同纠纷案 【所在领域所在领域】互联网互联网+ +零售零售 【独家专题】【独家专题】“拼多多拼多多”获获 1.11.1 亿美元融资亿美元融资 揭秘低价拼团背后的揭秘低价拼团背后的“红与黑红与黑” 【案例简介】【案例简介】 专注于拼团的社交电商平台“拼多多”,自 2015 年 9 月上线至今,拿到了用户数过亿, 但近期多位入驻拼多多平台商家反应, 账户货款被平台冻结无法体现, 而拼多多给出的理由 是,这些商家涉嫌售假、刷单等。解冻需要向拼多多平台提交证据证明没有上述行为,而由 于决断权在平
29、台手中,商家举证被动。拼多多相关负责人和商家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律师点评】【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年度中国互联网+ +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 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 (杭州杭州) )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律师认为: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律师认为: 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平台和网络平台商家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 但依 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平台应当与商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
30、和责任,且根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平台发现商家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有关工商部门报告,采取制止措施,必要时停止提供服务。 因此, 基于平台和商家间的合同关系, 平台是否有权作出类似冻结贷款之类的强制性措 施,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 平台的权利应当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法的合同约定而产 生的,且平台应就其有权冻结的行为提供充分的证据。 且在本案例中,拼多多平台单方认为商家有售假、刷单行为,让商家提交证明其没有售 假、刷单的证据后,又自行认定该证据是否有效。且不论“谁主张谁举证”,这种又当运动 员又做裁判的行为本身就显示公平。 对网络交易行为, 长期以来一直关于
31、对消费者利益的维护, 然而对于同样处于平台管理 范围内的“商家”来说,却似乎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对于平台,其行为的规制,似乎 也多是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考虑,也是时候进一步规制平台的行为。 2016-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 13 2.2.5 5 案例案例五五:“美团美团”接纳接纳“李鬼李鬼”遭绿茶索赔遭绿茶索赔 O2OO2O 侵权第一案侵权第一案 【案例类型】商标侵权案【案例类型】商标侵权案 【所在领域所在领域】互联网互联网+ +服务服务 【案例简介】【案例简介】 2016 年 3 月,国内知名餐饮品牌“绿茶餐厅”的商标持有人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 限公司举行发布会, 指出国内
32、多家绿茶餐厅实为仿冒, 并正式宣布起诉全国多家侵权绿茶餐 厅、 美团网的运营企业以及部分餐厅场地提供方, 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 “绿茶餐厅 Greentea” 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此案件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同意 调解结案。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侵权责 任法 【律师点评】【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年度中国互联网+ +法律报告联合主编、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中国电子 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 (杭州杭
33、州)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吴旭华律师认为:律师认为: “绿茶餐厅 Greentea”为注册商标,任何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中使用与这个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都将侵害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权。 而不少餐厅为了在别 人商誉的基础上搭便车,希望借助绿茶的影响力,将原本是其他餐厅的客户,吸引进入自己 的餐馆消费,或者在同一市场上出现不同的绿茶,客观上造成了混淆。 上述行为不仅构成侵权, 还涉嫌不正当竞争, 权利人完全可以提起诉讼, 要求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而作为电商运营平台的美团, 在对外宣传及推广业务过程中, 同样标识和使用了 “绿茶” 的注册商标,构成帮助侵权。
34、 如何加强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尽量避免“李鬼”出现。工商局在审核相关企业名称时, 就应当考虑到对已有相似名称知名品牌的影响, 尽量减少混淆的可能。 市场监管力度应当加 强,防止有心之人为了蹭热度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6-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 14 2.2.6 6 案例案例六六:“饿了么饿了么”外卖送餐出交通事故赔偿案外卖送餐出交通事故赔偿案 【案例类型案例类型】交通事故纠纷案交通事故纠纷案 【所在领域所在领域】互联网互联网+ +服务服务 【案例简介】【案例简介】 2016 年 4 月 16 日,“饿了么”外卖送餐员张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送餐途中将同向行 驶的学生赵某撞伤, 造成其
35、右侧胫腓骨远端骨折, 构成十级伤残。 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饿了么”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律师点评】【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年度中国互联网+ +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 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形
36、形色色的工作和岗位,例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 机,顺风车司机等,如何准确判断这些工作和岗位的性质,对于发生相关损害纠纷时,侵权 方和被侵权方明确责任该谁承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准确有效维权等,具有重要 意义。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 争议的核心焦点就是外卖送餐员是否是外卖平台 “饿了么” 的员工, 其送餐行为是否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以及履行职务行为发生人身损害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饿了么”一方自认了劳动关系和职务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判决由“饿了么”公司承担侵权责
37、任于法有据。 值得注意的是, 不同的外卖派送公司对于外卖员的招募和管理各有不同, 全职与兼职也 有区别,外卖员与派送公司之间除了可能是劳动关系外,还有可能是雇佣关系。而在雇佣关 系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害方可以向外卖派送公司主张赔偿责 任,在外卖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害方还可以要求外卖员一并承担连带责 任。 2016-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 15 2.2.7 7 案例案例七七:“高德高
38、德”诉诉“滴滴滴滴”不正当竞争索赔案不正当竞争索赔案 【案例类型案例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不正当竞争案 【所在领域所在领域】互联网互联网+ +出行出行 【案例简介】【案例简介】 高德软件公司高级经理胡先生及另外 6 名工程师的集体离职,高德方面认为嘀嘀公司 (全名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小桔公司(全名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伙同中 智公司(中智项目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胡先生,拉拢公司另外 6 名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员 工为其提供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高 德提起 8 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索赔 7500 万元。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39、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师点评】【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2016 6-201-2017 7 年度中国互联网年度中国互联网+ +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 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 这一案件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件, 从新闻报道所反映的相关情况来看, 高 德公司指控嘀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含三个方面: 1.以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商业秘 密;2.虚假宣传;3.恶意诋毁竞争对手商誉。以上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
40、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九条以及第十四条都分别有明确规定,若高德公司能够提供充 分的证据,则嘀嘀公司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很大。 需要注意的是, 针对以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竞争对手商业密的行为, 除了需要承担民事 责任外,还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害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法律 风险。而一旦高德公司选择同时走刑事程序,以其诉请 7500 万元赔偿的标的额来看,达到 侵害商业秘密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这一量刑标准都是绰绰有余。因此,企业还需提高警 惕,秉持诚信、正当地开展经营和竞争的理念。 2016-2017 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 16 2.2.8 8 案例案例八八:“好厨师好厨师”AppApp 网约工劳动争议案网约工劳动争议案 【案例类型案例类型】劳动纠纷案劳动纠纷案 【所在领域所在领域】互联网互联网+ +餐饮餐饮 【案例简介】【案例简介】 “网约工”劳动争议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7 名厨师坐在原告席,起诉要求法院确认 他们和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前,他们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