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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是有利于发挥联合国整体作用,协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从联合国各部门职能分工以及安理会辩论看,气候公约仍是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主渠道,安理会仅介入气候安全问题的应对,其程度和范围相对有限,不会影响到气候公约的正常运行,反而会成为气候公约的有益补充,进而带动整个联合国系统形成合力,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考虑到气候变化问题的长期性以及气候安全问题的紧迫性,安理会的有效参与可能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注入新的动力,也有可能会加快气候公约多边谈判的进程。二是有利于倒逼采取更加有力行动,主动管控气候安全问题。目前巴黎协定下各国自主承诺总体不足,已有研究结果表明,全球平均气温升高将会显著超过 1.5 至 2 摄氏
2、度的目标。对于许多小岛屿国家和非洲国家来说,气候危险现在已然存在,未来还会加剧,并很可能将成为威胁这些国家生存和区域稳定的主要因素,进而加剧整个世界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威胁。考虑到为确保全球平均温升控制在 2 摄氏度以下的目标,国际社会理应加大减排力度,安理会的适当介入有利于从预防气候安全的角度,倒逼国际社会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主动降低气候风险。三是可能会加大我国在气候安全问题磋商中面临的压力。气候公约有 193 个会员国参与,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谈判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而安理会由 15 个理事国组成,其中 5 个常任理事国,不是普遍参与的决策机制,而是大国博弈的舞台。当前我国温室气
3、体排放独占鳌头、经济位居世界第二,是五大常任理事国中唯一尚未实现碳排放达峰的国家,容易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甚至可能成为相关主张的“少数派”,而且由于气候安全问题的道义性质,我国不宜行使否决权,因此如何提升我国在安理会气候安全问题上的话语权,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面临巨大挑战。四是可能会加大我国在温室气体减排和气候出资方面的压力。作为最大的排放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解决全球气候安全问题无疑需要作出适当贡献。在第二次辩论中,哥斯达黎加提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都是主要排放国家,并因其否决权而具有特殊权力,理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承诺上作出表率,然后扩大至排放量和经济能力相当的其他国家。玻利维亚也呼吁建立一个气候和环境国际法庭,以制裁那些不遵守减排承诺的国家,并提议将全球防务和安全支出削减 20%,用于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无疑,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需要我们有效应对可能面临的进一步提高减排行动力度以及新的出资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