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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 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 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2018 年 7 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
2、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则明确,“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 1.5 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因而非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估值在过渡期内要采用摊余成本法,需满足 1)封闭期限在半年以上,且资产组合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 1.5 倍;2)须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理财公司产品估值方法向公募基金做法靠拢,但部分理财公司距离公募基金做法较远。从主要理财公司产品对主要类型资产的估值方法来看,其估值方法已向公募基金做法靠拢,尽量使用市值法。其中,招银理财对估值方法的约定非常详细,中银理财多为公允价值,但未明确是市价法还是其他方法;工银理财、中邮理财、农银理财等则在监管允许的范围尽量使用摊余成本法对债券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