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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纳入项目审批验收范围,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2020年10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的新建居民小区在建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对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开发商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并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2.加快既有居民区设施改造。电网企业要根据全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推广应用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老旧小区、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
2、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实施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的电能表。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公共充电设施的,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实施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实施配电能力提升改造后,电力容量仍不足的居民区,推广整体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模式,引导电动汽车负荷低谷充电。3.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各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莱芜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
3、1611号)中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的要求,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改造。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未经消防、供电部门认定,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私用充电桩。(二)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规划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2020年10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
4、停车场在建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加快既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2年年底前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的车位占比不低于15%的目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济南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政府)(二)加快行业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出租、环卫、物流、邮政快递、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运营单位可自筹资金或与专业充换电运营企业合作,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设施,实现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到2022年年底,专用充电设施车桩(枪)比要达到31。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口岸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