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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金融服务在大型科技公司的整体活动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不过,由于其商业模式的独特性,这种情况可能会迅速发生变化,而且它们可能很快变得具有系统重要性,或者“大到不能倒”。大技术公司的金融业务受到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相同的要求的约束。因此,大型科技公司需要持有适当的许可证,才能开展受监管的金融活动,或与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机构合作提供服务。迄今为止,监管方法可能无法完全捕捉到与金融领域大型科技活动有关的风险,这种方法针对的是单个实体或特定活动,而不是大型科技集团内部实质性联系及其作为金融机构关键服务提供方的作用所产生的风险。对金融领域的大型科技活动进行有效监督,需要超越零碎的政策框架,考虑重新调整实
2、体规则和活动规则的组合,在某些政策领域支持前者。更进一步的一步是评估是否有可能为大型科技公司引入一种定制方法,包括一个全面的公共政策框架。无论如何,有必要加强跨部门和跨国界的合作安排。大型科技公司(big techs)正日益吸引决策者的注意力。最近,通过新立法的政治势头日益增强,特别是在竞争和反垄断领域。表明这种做法的例子包括美国国会关于美国最大科技公司的报告;欧盟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或者中国银行业和市场监管机构最近采取的反垄断行动。随着大型科技公司不断扩大其金融产品,这些监管措施尤其重要。然而,监管框架是否与它们给金融业带来的风险相称的问题越来越尖锐。本文概述了金融业大科技公司目前的监管
3、状况,并讨论了改进的途径。第2节描述了为什么大型科技公司不同于其他实体,值得监管部门关注。大科技的商业模式是面向运营互联产品和服务的数字生态系统。目前,大型科技平台主要在电子商务、互联网搜索或社交媒体等领域从事外部金融业务。利用其强大的技术能力,一些大技术公司也是云计算和数据分析等IT服务和基础设施的重要提供商。3例如,亚马逊网络服务(AWS)是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等领域云计算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核心银行系统和数据分析(IBFED和Oliver Wyman(2020)。大型科技公司越来越多地进入金融领域。虽然大型科技公司并不主要从事金融服务,但它们提供金融服务的范围更广。大型科技公司在金融领域的参与始于支付,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它们已经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4它们很快扩展到其他部门,现在还参与提供信贷(特别是消费者融资和期限较短的小额贷款)、银行、众筹,资产管理和保险。从地域上看,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特别是中国)的大技术公司向金融服务业的扩张更为明显(FSB(2020a)。5通过金融服务扩展业务线,大技术公司实现了收入流的多样化,访问新的数据源,减少核心非金融产品的摩擦,从而使其整体生态系统对用户更有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