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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投资基金防范风险的建议审慎选择合作基金管理人中央企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往往不是为了追求简单的财务回报,因此在确定合作方之前,应当首先明确投资基金的目的和定位,该等定位应当契合国家对于中央企业投资基金的职能定位,与中央企业的主营业务有协同作用。其次,鉴于中央企业的非控股地位,其对基金和基金管理人难以直接施加影响和控制,一旦基金失控则会给中央企业和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这种情况下尤其是对于财务性基金的合作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必须慎之又慎。中央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尽职调查程序,对合作基金管理人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以确定合作基金管理人的适格性和管理能力,并通过集体决策最终决定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选择具有良好过往业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市场头部机构作为合作对象。此外,中央企业还应当严格管理参股基金对于中央企业名号的使用。实践中不少基金产品冠以中央企业的名号,但如果参股基金因运营不善出现资金链断裂、经营终止以及亏损等一系列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劳动仲裁、违约纠纷、投资者向基金业协会投诉以及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由于参股基金使用了中央企业名号,中央企业往往被投资者误认为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其处境将十分被动,不但需要出面处理残局,还会面临社会声誉受损的不利局面。考虑到前述情况,在中央企业不控制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建议不将中央企业名号授权给基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