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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区块链法律研究报告(5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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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区块链法律研究报告(59页).pdf

1、区块链区块链法律实务报告法律实务报告1/58 中伦区块链法律实务报告 名誉编委:名誉编委:张学兵张学兵 编委:编委:马军马军 龚乐凡龚乐凡 张炯张炯 于鲁平于鲁平 樊晓娟樊晓娟 2/58 目 录前前 言言 .3 3 一、区块链背景介绍一、区块链背景介绍 .5 5(一)什么是区块链.5(二)区块链都有哪些应用.7 二、政策对可信区块链的支持二、政策对可信区块链的支持 .7 7 三、区块链应用模式及法律分析三、区块链应用模式及法律分析 .1212(一)授信融资.12(二)跨境支付.15(三)应收账款融资.17(四)供应链票据融资.19(五)区块链宠物.20(六)证据存证.21(七)数字资产平台交易

2、所.23(八)虚拟币.27(九)慈善+区块链模式.30 四、区块链实务中的法律问题及风险四、区块链实务中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3131(一)代币发行融资的法律问题.31(二)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问题.32(三)区块链应用法律关系变化问题.32(四)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法律问题.33(五)税收征管法律问题.33(六)监管中的法律问题.34(七)虚拟币交易被操纵的风险.34(八)技术层面的法律风险.35(九)非法集资风险.36(十)合同诈骗风险.37(十一)非法经营风险.37(十二)洗钱风险.38 五、未来区块链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五、未来区块链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 .3939(一)不失时机区块链给传

3、统领域带来的机遇.39(二)敢于面对区块链发展所带来的挑战.41 附附 录录 .4545 附录一:国内虚拟币政策汇总.45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 号).45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47 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51 附录二:世界各国对虚拟币政策汇总.53 3/58 前前 言言 区块链技术的产生给传统行业带来了变革的机会,也给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变的曙光,其将重新定义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国家的经济格局和游戏规则。自2017年以来,区块链作为新技术成为社会资本追逐的新星,促使区块链技术的研发获得了大量的投资。2019年10月24日

4、,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了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指出,区块链技术应用已延伸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明确要求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在具体部署层面,习总书记提出了以下要求:(1)技术研究方面,强化基础研究,推动协同攻关,加强区块链标准化研究;(2)产业发展方面,构建区块链产业生态,加快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前沿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推动集成创新和融合应用;(3)产业融合方面,推动区块链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探索“区块链+

5、”在民生领域的运用,推动区块链底层技术服务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相结合等;(4)技术规范方面,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引导和规范,加强对区块链安全风险的研究和分析,探索建立适应区块链技术机制的安全保障体系。为回应社会热点,中伦积极跟进区块链技术发展前沿,结合区块链技术落地项目的调研结果及近期积累的项目经验,我们期望能够揭示区块链应用对现行法律的挑战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与风险,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区块链的意义在于可以构建一个更加可靠、透明的互联网系统(不仅如此,还可以为通讯带来变革),从根本上为互联网提供一个公开化、透明化的价值交换系统,减少欺诈等不合法行为。同时,根据区块链点对点的特点,区块链应

6、用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传统应用的流程,降低了众多不必要的成本。但是,区块链技术作为公开透明的信息系统,与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理念相违背,而如何保障线上的资产凭证或资产的真实性等问题,也都是区块链技术应用发展亟待解决的障碍。所以,区块链技术的真正推广有赖于技术、法律和政策、生态系统等多方面的突破。4/58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区块链”沦为“概念”炒作的对象,并没有真正的应用落地。本报告从区块链技术发展的背景开始,介绍了政府对可信区块链的政策支持,从目前已产生的区块链应用的模式展开分析,总结现有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同时,报告根据现有国家政策对实践中出现的以“区块链”、“数字资产”

7、名义进行欺诈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了披露。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引发了世界性的技术竞赛,我国也从国家层面开始出台区块链技术提供服务的相关规则。2018年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区块链的发展逐步回归理性,越来越多的技术投入到实体产业当中,挑战与机遇并存。在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治局集体学习上发表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讲话之后,借助于国家战略的东风,我们相信未来区块链产业将迎来发展的新时期。鉴于中伦在区块链产业发展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为更好地服务客户,特撰写此区块链法律实务报告,希望能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的见解。5/58 一、区块链背景介绍一、区块链背景介绍 (一)什么是区块链(一)什么是区块链 2

8、008年中本聪发表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第一次提出区块链的概念,并将区块链作为比特币的核心底层技术。狭义来讲,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链条的方式组合成的特定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去中心化共享总账(Decentral-ized shared ledger),能够安全存储简单的、有先后关系的、能在系统内验证的数据。1也有人认为区块链是一种基于密码学技术生成的分布式共享数据库,其本质是通过去中心化的方式集体维护一个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2不管哪种概念,区块链都具有分布式、不可篡改、智能合约、加密性的特点,具体如下:分布式结构。分布式结构。分布式是区

9、块链作为账本所具有的最重要的特点,所谓分布式是指区块链技术的运行均以分布式系统结构运行,其数据的记录、存储、交易、验证,甚至是区块的形成均是在分布式的结构中进行,它不仅实现了数据传输的P2P 模式,也让所有节点的信息都可实现互相验证,达到每一节点对某一信息形成共识的效果。这种分布式结构类似于微信群聊天,每个用户都利用不同的存储载体(例如:手机、电脑)分别记录聊天信息,并单独存储在本地,任何个人都无法篡改群聊中的内容。不可篡改。不可篡改。由于区块链是分布式的存储,在区块链上交易每个节点都会记录该交易信息,如果想要更改交易信息就必须通过该区块链 51%以上的算力才能完成。简单来说,需要区块链上 5

10、1%以上的节点同意才能对该交易信息进行更改,剩余 49%的节点将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共识对交易信息进行改正。由此可知,区块链的用户越多,篡改数据信息时需要获得同意的用户数量也就越多,难度也就越大。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智能合约并非区块链技术本身所具有,智能合约是一项独立的利用计算机算法将传统的合约转化为智能识别触发的自动化执行的技术。区块链是一项分布式记录的账本,一方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发出要 1 袁勇 王飞跃;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与展望自动化学报.第 42 卷,第 4 期 2016 年 4 月。2 林晓轩;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中国金融,2016 年第 8 期。6/58 约,

11、接收方如果同意则可以直接通过智能合约作出承诺,在各方约定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即会触发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指令,那么合同将会被不可逆地自动履行,将交易内容合约智能化。加密性。加密性。区块链最关键的技术应当是数字加密技术,这种加密技术是利用一种数字加密算法,这种加密算法一般分为对称加密算法和非对称加密算法,区块链中主要使用的是非对称的加密算法。非对称加密算法主要是为了解决区块链的安全性和区块链交易所有权验证的需求而应用到区块链中的加密技术。非对称加密具有两个密钥,一个是为信息加密的密钥,另一个是与加密密钥相对应的解密密钥。非对称加密技术在区块链中的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信息加密、数字签名和登陆认证等。3信息加

12、密主要是发送者将信息进行公钥加密,发送给持有私钥的信息接收者,并对信息进行解密。数字签名是信息发送者将信息私钥加密后,信息接收者用发送者的公钥进行解密。登陆认证是指客户在其客户端登陆后使用加密私钥发送给服务器,服务器接收后采用公钥进行解密认证登陆信息。在法律方面,2019 年 10 月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以下简称“密码法”),并将于 2020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其填补了我国密码领域长期存在的法律空白,规定了密码的定义、密码工作的基本原则、密码分类管理体制等重要内容。由于数字加密技术是区块链技术的关键,我国首部密码法的出台对于推

13、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护和规范指引。区块链技术作为比特币的核心技术,独立发展成为一个具有共识机制的智能合约数据存储技术。目前国内对区块链的发展主要持支持态度,原因在于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簿,具有难以篡改,智能合约等优点,可以为交易结构的去中心化提供技术支持。虽然目前技术尚未达到完全成熟的地步,应用也尚未广泛落地,但应坚决反对概念炒作,促进区块链服务于实体经济。进入 2018 年以来,区块链产业的发展成为传统投资领域的关注重点,国内各大巨头也纷纷布局区块链技术,抢占区块链技术高地。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南方城市布局区块链较早,区块链产业探索较为领先,主要城市为广州、

14、深圳、上 3 https:/ 最后访问时间 2018 年 7 月 10 日 7/58 海、杭州、贵阳、重庆等城市。北方地区较为迟缓,但也呈现出迎头追赶的趋势,主要为北京、雄安、青岛等城市。最引人注目的是 2018 年 4 月由杭州市主导的100 亿人民币区块链创新基金落户杭州市产业园,并集中签约 10 家区块链产业企业入驻。(二)区块链都有哪些应用(二)区块链都有哪些应用 区块链作为比特币最基础的底层技术,比特币等虚拟币是其最佳的应用场景。截至 2018 年 5 月底,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币分叉数量达到 1610 种。面对层出不穷的虚拟币和“跌宕起伏”的币值,虚拟币价值的不稳定性及风险的高发性

15、,使世界各国对虚拟币的法律及政策态度也有所不同。区块链作为一种新的分布式的技术,各领域针对区块链应用的构想较多,虽然,真正落地的场景还不多,但广泛应用在实体经济的趋势明显。例如:企业的供应链金融,金融机构中的证券交易所、审计机构、银行体系中、大型科技企业;区块链物联网;区块链在大数据、教育、医疗、公证、彩票、通信中的应用等。以上区块链的应用都以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征为基础,主要是为了实现交易信息的内部共享、不可篡改,降低传统应用的成本,以构建透明的、公开的信息社会。随着对区块链认识的逐渐深入,我国改变了对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消极态度,转而持鼓励支持区块链应用的产业发展。持支持态度,习近平总

16、书记在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上强调人工智能、量子通信、物联网、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正在加速突破,世界正在进入以信息为主导的产业发展时期。国家网信办也于 2019 年1 月 10 日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从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备案的角度,从根源上支持和规范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倡导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实体经济中去,我国地方政府更是成立专门的区块链产业基金发展实体经济。二、政策对可信区块链的支持二、政策对可信区块链的支持 国内各级政府对于可信区块链技术持支持的态度,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区块 8/58 链技术及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以引导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实体

17、产业,不断以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在具体政策上,很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具体的区块链技术促进措施,并以产业园或者产业聚集的形式招商引资,出台优惠政策。本报告将国内区块链政策汇总如下:序号序号 行政级行政级别别/区划区划 政策名称政策名称 颁布时间颁布时间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1.1.工信部 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2016.10 总结了国内外区块链发展现状和典型应用场景,介绍了国区块链技术发展路线图以及未来区块链技术标准化方向和进程。2.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 2016.12 首次将区块链写入鼓励发展的战略性前沿技术。3.3.商务部 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

18、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7.1 推动示范基地创业孵化,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创新应用。4.4.工信部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2017.1 提出区块链等领域创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等要求。5.5.工信部 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 划(2017 年-2019 年)2017.3 开展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业务的研发和产业化。6.6.国务院 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7.7 促进区块链技术与人工智能的融合,建立新型社会信任体系。7.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 20

19、17.8 提出开展人工智能、区块链新试点。8.国务院 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2017.10 提出要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9/58 见 9.9.国务院 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 2017.11 促进边缘计算、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区块链等新兴前沿技术在工业互联网中的研究与探索。10.10.工信部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7.11 提出区块链等领域创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等要求。11.央行 中国金融业务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 2017.12 指出了要加强区块链基础技术研

20、究,开展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研究。明确提出积极推进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研究,并组织进行国家数字货币的试点。12.12.国家邮政局 关于推进邮政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7.12 与沿线国家交流邮政业和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及区块链等融合发展的经验,联合开展科技应用示范。13.13.工信部 关于组织开展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8.2 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展 信息物流全程监测,推进物流业信息消费降本增效。14.14.工信部 2018 年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标准化工作要点 2018.3 提出推动组建全国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1、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委员会。15.15.教育部 教育信息化 2.0 行动计划 2018.4 提出积极探索基于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智能学习效果记录、转移、交换、认证等有效方式,形成泛在化、智能化学习体系,推进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深度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打造教育发展国际竞争新增长极。16.16.工信部 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 年)2018.6 鼓励推进边缘计算、深度学习、区块链等新兴前沿技术在工业互联网的应用研究。17.17.工信部 “十三五”国家信息化2018.10 表示将积极构建完善区块链标准体系,加快 10/58 规划的通知 推动重点标准研制和应用推广,逐步

22、构建完善的标准体系。18.中央网信办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91 规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定义,以及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包括新产品、新功能、新应用)需要向地方网信办备案登记,要求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实施实名制。19.北京市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 2016.12 将区块链归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项技术,鼓励发展。20.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2017.4 开展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化投资、智能金融等前沿技术示范应用,按照签署的技术应用合同或采购协议金额的30%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23、21.关于构建首都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9 发展基于区块链的绿色金融信息基础设施,提高绿色金融项目安全保障水平。22.上海市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区块链技术应用自律规则 2017.4 包含系统风险防范、监管等 12 条内容,这也是国内首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区块链自律规则。23.广州市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 2017.12 整个政策共 10 条,核心条款包括 7 个方面,涵盖成长奖励、平台奖励、应用奖励、技术奖励、金融支持、活动补贴等。预计每年将增加 2 亿元左右的财政投入。24.深圳市 深圳市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2016.11 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区块链

24、、数字货币等新兴技术的研究探索。2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7.9 鼓励金融创新,设立金融科技专项奖,重点奖励在区块链、数字货币、金融大数据运用等领域的优秀项目,年度奖励额度控制在 11/58 600 万元以内。26.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信息安全专项 2018 年第二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2018.3 区块链属于扶持领域之一,按投资计算,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27.重庆市 关于加快区块链产业培育及创新应用的意见 2017.11 提出到 2020 年,力争全市打造 2-5 个

25、区块链产业基地,引进和培育区块链国内细分领域龙头企业 10 家以上、有核心技术或成长型的区块链企业 50 家以上,引进和培育区块链中高级人才 500 名以上,初步形成国内重要的区块链产业高地和创新应用基地。28.西湖区 关于打造西湖谷区区块链产业的政策意见(试行)2017.5 鼓励和推动区块链产业的发展。29.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2017.11 提及需要加快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领域的研究和产品创新。30.南京市 南京市“十三五”金融业发展规划 2017.3 强调要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及区块链技术为核心,推进金融科技在征

26、信、授信、风险控制等领域的广泛应用。31.贵州省 贵州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17-2020 年)2017.2 提出了“建设区块链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构建区块链应用标准体系”等目标。32.贵阳市 促进区块链技术创新及应用十条政策措施(试行)2017.5 在入驻、运营、成果奖励、人才、培训、融资、风险、上市十个方面提供政策支持。33.江西省 关于印发江西省“十2017.9 鼓励发展区块链技术、可信时间戳认定等互 12/58 三五”建设绿色金融体系规划的通知 联网金融安全技术,应用于金融业务场景。34.34.成都市 财政金融 19 条 2017.8 鼓励发展金融科技产业,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

27、、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金融领域深度融合。35.福建省 促进我省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的政策建议 2017.6 福建信息产业基础较好,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迅速发展,可为区块链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支撑和应用场景。36.关于加快全省工业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 2018.1 提到要探索区块链技术创新,挖掘区块链技术价值,鼓励企业加入开源社区,利用国际开源技术资源进行再创新,推动区块链在社会治理、资产管理、公示公证、社会救助、知识产权、工业检测存证等领域的应用。37.甘肃省 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 2018.2 要求推进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

28、表:2-1 三、三、区块链应用模式及法律分析区块链应用模式及法律分析4 4 区块链技术具有广泛的应用空间,本章基于传统行业的痛点以及区块链技术为行业带来的改变,主要是对区块链技术的传统应用,以及改变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包括授信融资、跨境支付、应收账款融资、票据融资、证据存证、区块链宠物、虚拟币、数字资产交易所等九个领域。(一)(一)授信融资授信融资 授信融资一直是银行解决企业融资困境的首选方式,传统授信融资手续复杂 4 此部分引用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区块链金融应用法律问题研究报告。13/58 耗时,致使流动资产的大量沉淀,授信资金“趴在账上”白付利息,无形之中增大了企

29、业财务压力,这些因素的叠加导致企业信用扩张能力减弱、融资困难。应用区块链技术之后,被授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在链上实时申请具体额度,实现企业融资信息实时共享,充分调动授信资金的流动性,减少企业申请授信的程序。具体模式如图 3.1.1 所示:图 3.1.1 在授信融资应用中,供应链上各个环节例如企业的交易、经营等信息均会在区块链上进行记录,区块链技术平台扮演了信息中介的角色,。金融机构可以根据链上企业的信息为供应链企业进行总体授信,核心企业和其他供应链内企业则可根据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向金融机构申请在本集团内批准相应额度的贷款,申请的额度可以视为整个供应链在该金融机构可获得的授信额度。上下游企业通

30、过区块链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额度申请,从而获得相应的贷款额度,金融机构根据链上企业所持有的额度和实际交易或者实际所需资金,进行链上审批,链上申请的贷款只能用于事前约定的事项,当贷款企业将资金归还给金融机构时,则相应额度即可恢复。通过这种融资模式,上下游企业可以直接凭借核心企业的授信额度,向金融机构借贷,而无需核心企业另行为其进行担保。由于上下游企业申请额度的行为均需通过区块链的审核和记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供应链内部管理混乱的情况 14/58 发生。此外,供应链中的额度还可以设置有效期限,供应链内各企业的授信额度是随着供应链整体的运作情况以及各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这就保证了供应链中的

31、资金分配和利用方案始终进行动态优化。因此,区块链在供应链授信融资中的运用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了更便利、快捷的融资途径,有助于提高链上资金流转的效率,激发供应链的运行活力,使链上企业获得最大利益。授信融资的法律分析授信融资的法律分析 授信行为,实质上是金融机构承诺在一定额度内为企业提供资金的借贷法律关系。供应链授信融资模式中,金融机构首先通过区块链上所标记的信息,确认核心企业的授信额度,则金融机构与核心企业间形成了信用担保,金融机构通过区块链上的信息共享实时掌握以核心企业为主的授信企业群的实际交易信息,以及其他能够评价企业信用信息的信息情况。在区块链中整体及分别评估授信融资企业核心企业的信用之后,商

32、业银行根据整体贷款需求,结合线下与线上审核给予被授信人一定额度的贷款,从而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在这一模式下,债务直接以节点的形式存在于区块链上,债务的发生时间也较为灵活,极大的降低了企业与银行之间授信繁琐程度。对于上下游企业而言,其所持授信额度是核心企业的授信额度,所有的上下游企业在核心企业的信用下,基于区块链向银行发布贷款请求并获得贷款。当上下游企业凭授信额度请求其发放相应项目所需的贷款时,银行根据区块链上的实时共享信息,验证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验证交易信息真实后银行即可根据智能合约自动给上下游借款,上下游企业与银行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在该模式下,核心企业是否需要承担对还款的信用

33、担保或者还款的责任?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又是什么?我们认为核心企业将内部企业纳入授信体系,实际上是对自身信用范围的扩展,给内部企业提供了核心企业的信用,在金融机构根据核心企业的信用发放贷款的行为中,核心企业提供的是一种信用担保。但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在授信区块链中,要求所有的上下游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在链上,需要统一的 ERP 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的简称)来融汇每个主体的信息,通过区块链技术确保数据的可信、互认流转。建立统一的 ERP 系统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难度,并且在区块链上共享信息存在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所有的信息都 15/58 汇聚到区块链

34、中将形成区块链数据池,数据安全也将面临极大的挑战,一旦区块链受到攻击整个链条上的商业信息将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利用区块链进行授信融资需要加强区块链技术的维护和运营,需要具备专业能力的专业团队去负责区块链的运营。(二)跨境支付(二)跨境支付 传统跨行支付清算主要依赖人民银行二代支付系统,商业银行在其中充当第三方机构的角色,商家通过数字签名与银行实现金融信息交互,消费者则同样通过数字签名与银行实现金融信息交互,银行负责记账,商家和消费者之间通过银行进行了信息隔离。传统的第三方支付也是要通过中国银联清算中心进行跨境支付清算,跨境支付不仅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批程序,还需要经过复杂的清算程序才能将资金转移

35、到国外,这使消费者既要面临审核无法通过的风险,还要花费时间进行漫长等待。区块链跨境支付是以区块链为基础。将虚拟币作为跨境支付的流通货币,以实现实时跨境支付,避免因监管机构审查所带来的风险。以瑞波5(Ripple)跨境支付为例:Ripple 的金融结算方案包含三项主要技术:用于存储用户账户资金的公共分布式账本 Ripple Network,专门处理支付清算请求的硬件模块 Ripple Connect,设备可以接入 Ripple Network 的网络即时查询做市商提供的货币汇率,并在汇款银行和收款银行间建立通信传输汇款详细信息;嵌入流动性提供商(银行外汇部门等)既有系统的专门插件 Ripple

36、Stream,Ripple Stream 供做市商向 Ripple 网络提交买/卖价格。这一解决方案中有四类参与者:银行、做市商与支付发起人、收款人。在 ripple 的网络支持下,ripple 的基础货币瑞波币 XRP6充当基础货币,法定货币与 XRP 建立联系后,就能跟其他任何一种法定货币建立联系,通过系统联系转账人与收款人所在银行,实现 P2P 跨境支付。XRP 的另一个作用是防止垃圾请求攻击。瑞波币固定为 1000 亿个,每个 ripple 账户要求至少持有 20 个瑞波 5 瑞波公司是一家支付公司,成立于 2014 年,核心思想是建立一个能够取代银行金融体系的点对点支付网络。6 瑞波

37、币,简称 XRP,是瑞波公司发行的基于区块链的虚拟币。16/58 币,每次交易需销毁 0.0001 个瑞波币,这样的费用对于正常交易者来说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但在外界进行攻击时,系统会识别到交易量的大量提升,“验证端”会形成销毁币数增加的一致共识,从而导致需要销毁的瑞波币呈几何级数增长,攻击的成本将会极高。7 上述简单支付模式的背后,有着 Ripple 以 Ripple Network 为基础建立的完善的工作系统。银行通过 Ripple Connect 实现点对点支付等相关信息交换,并且能够与 Ripple Network 相连接实现资金信息流转,其中银行不必持有外币,资金也将仅在境内流通,流动

38、性由第三方做市商实现(第三方做市商通过 Ripple Stream 交互界面与 Ripple Network 相连,提供做市职能)。如图 3.2.1 所示(来源于瑞波官网中):有以下几个重要的角色:Gateway 网关,网关可以是银行、做市商、经销商。Consumer 客户,可以是对公客户和对私客户。假设 A 地的跨境支付发起人想向 B 地收款人转一笔账,A 地银行将通过ripple Connect 与 B 地银行完成转账信息的交流,如收款人是否是 B 银行的客户、是否满足反洗钱等要求,收集 A、B 两地银行的手续费,通过 Ripple Connect找到能提供汇率的的做市商(流动性提供者),

39、并申请获取汇率,形成最终的支付明细。即收款行费用、汇款行费用、汇率,提供给发起人,由发起人确认是否可以接受相关的收费和汇率。发起人接受并确认之后,A 银行通过 Ripple Network向做市商支付所需的 A 地货币,做市商向收款人所在 B 地银行支付所需的外地货币并从中赚取差价。此笔交易将记录在 Ripple Network 的分布账本(Ripple Consensus Ledger,简称 RCL)中,A 地银行账户的本币余额将会减少,B 地银行账户的本币余额将会增加,做市商账户的 A 地货币余额将增加相应数额,做市商B 地货币余额将减少相应数额。B 地银行确认收入在 Ripple Net

40、work 分布式账单入账后,将在收款人银行账户增加 B 地货币余额,转账完成。8 7 唐文剑,吕雯等,区块链将如何定义世界,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第 150 页。8 案例来源于(原)瑞波支付官网和宜信研究院。17/58 图 3.2.1 区块链跨境支付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银行、做市商等主体利用区块链实行跨境支付,主要是为了提高跨境支付的效率,降低跨境支付的成本。其模式如上图 3.2.1 所示。另一种是普通的企业利用区块链及其数字币进行跨境支付,主要方式为在区块链上将数字币作为支付的介质,并将法定货币与该数字币进行兑换。第一种模式改变了银行间支付经常由中央银行完成的方式,实现了区块链上各

41、主体之间互相进行信息共享,相互验证,保证信息的一致性,摆脱了中央银行结算的繁琐程序,实现银行之间直接进行转换,大大提高了跨境支付的效率。这种模式并未改变原有的法律主体,原有的法律主体也具有相应的资质。第二种模式,主要是由普通的区块链公司进行跨境支付,这种行为缺乏相应的资质,根据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 号)第六条、第七条关于直接参与者与间接参与者的资质要求,可能涉嫌非法经营行为。(三)应收账款融资(三)应收账款融资 供应链应收款融资模式中,区块链除记录、公示供应链各企业的基础经营、交易信息外,链上的企业可以有选择地将自己在供应链中产生的应收账款信息即自己所享有的债权

42、凭证上传到区块链上,使其对链上的其他节点的主体可见。区块链平台将会完整地记录各方主体基于应收账款融资所发布的真实信息,通过原银行A银行Bripple连接ripple连接ripple网络支付指令 结算 结算 18/58 始资产上链的审核校验与确权,确认交易及其信息的真实性。此外,区块链平台将会引进多家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在链上审核,进行资金配置,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在该模式中区块链的作用在于集中供应链中所有可以交易的债权,通过验证和交流促成应收账款融资。如图 3.3.1 所示:图 3.3.1 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分析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分析 1.1.注意涉嫌非法经营交易所和非法集资的风

43、险注意涉嫌非法经营交易所和非法集资的风险 企业在区块链平台中验证并确认应收账款后,形成数字债权凭证,可以将数字债权凭证进行拆分或者转让,其他供应主体可以根据需求选择不同的到期产品,进行买卖融资。将企业债权转化为数字债权份额在区块链平台上交易,交易者应当注意是否存在竞价交易、电子撮合、做市商等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法律问题,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则这种债券融资模式可能会涉嫌集中交易的行为。9需要注意的是,该区块链交易平台在解决应收账款融资的过程中涉嫌以时间优先、价格优先进行集中交易应收账款资产,这是一种证券化行为,区块链交易平台则可能充当交易所的功能,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针对融资方来说,一旦向不特定对象或者

44、累计 200 人以上的主体进行融资则可能涉嫌非法公开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9参见: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19/58 2.2.自主定价自主定价的风险的风险 与传统的应收账款融资相比,区块链平台应收账款融资在信息共享的情形下实施自主定价的模式。这种供应商之间进行自主定价的行为,无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和审计,购买者对应收账款的价值和预期回购情况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存在定价

45、不当和违约的风险。(四)供应链票据融资(四)供应链票据融资 供应链票据融资模式中,供应链上的企业有选择地将本企业的各类商业票据信息上传到区块链中,形成多个票据池,区块链平台将会对票据进行验证并实时更新票据是否承兑。同时,区块链上的其他节点也会对票据进行记录,将票据登记为区块链账本后作为融资凭证。供应链中的企业均可以对这些票据进行查看并从中筛选本企业需要的票据,从而,通过向票据持有人交付资金获取票据。电子票据流通的过程中,区块链将会记录线上票据的背书转让情况,并向链上其他节点进行公示。由此可知,区块链平台提供了一个供应链内部企业之间的票据交易平台,通过对企业票据信息的整合、管理,促成链上企业之间

46、的票据流转,最大限度地发挥票据的融资功能。如图 3.4.1 所示:图 3.4.1 票据融资的法律分析票据融资的法律分析 线下票据转让背书的风险。线下票据转让背书的风险。在此模式下,各企业将票据信息上传到区块链,并在链上达成交易合意,然后在区块链线上进行票据背书记录,通过向其他节点 20/58 共享公示背书信息。当融资者在线上通过票据转让获得融资时,区块链只是从线上记录了背书信息,如何将线下的票据转让背书与线上背书相结合需要投资者重视。票据转让的主要形式是背书转让,我国票据法中对于背书的内容、形式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票据法第 27 条规定票据转让背书分为可转让和不可转让,可转让的在转让过程

47、中需要对票据进行粘单或者在票据上进行背书10,而区块链票据则是以电子票据为主,记录在电子票据上,这就导致线下实物票据背书怎么办?当线下票据上的背书与线上电子票据背书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再者,票据法第 33 条规定不得将汇票部分转让背书,否则背书无效。区块链票据融资存在将票据分成若干份进行融资的情形,否则区块链票据就不能发挥去中心化的融资功能效果。票据交易双方在进行票据背书转让时应背书,避免票据权利的行使受到影响。电子票据背书转让的未遵循线下背书,仅在区块链中进行背书,区块链背书能否替代在票据上背书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涉嫌票据经纪业务的法律风险。涉嫌票据经纪业务的法律风险。此种模式下,区块链的

48、应用实质上是为供应链企业提供票据交易的平台。该平台为供应链内部企业提供票据流转服务,实现了以区块链票据为流转质押,上游企业以下游企业的票据实现票据融资的目的。至于利用票据在企业内部进行融资的行为,是否涉嫌运营票据经纪业务,是否需要申请票据经纪业务的牌照,是区块链票据融资需要注意的风险。(五)区块链宠物(五)区块链宠物 区块链宠物借着区块链的东风开始被各大技术公司所“宠幸”。目前市场上比较知名的有包括迅雷的链克、百度的莱茨狗、网易“招财猫”、360“区块猫”、小米“加密兔”等,一时间这些利用区块链技术加工出来的电子宠物成为了游戏爱好者追捧的对象。目前市场上区块链宠物的获取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系统

49、奖励,玩家完成注册或者注册后完成一定的任务后会获得一定数量的宠物奖励;二是特定的场景,通过游戏商家设置的场景,游戏玩家通过完成一定的场景任务,例如:百度的买 10 票据法第 28 条规定。21/58 保险送莱茨狗、迅雷资源共享送链克、小米竞拍送胡萝卜等。而宠物的交易一般是通过商家交易或隔离后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竞拍,卖家通过平台向其他人进行挂牌出售,买家通过了解该宠物后选择是否进行交易。宠物的定价则是根据宠物的稀有程度等因素来确认。有些宠物存在以时间优先、价格优先为竞价规则情形,类似于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易行为以代币为对价。目前对于区块链宠物的法律性质是存在争议的,不同平台的区块链宠物具有不同

50、的功能和性质。例如,某克就是一种获取虚拟服务或者进行物品兑换的权利凭证。该凭证具有升值、兑换服务的功能,并且可以在系统会员中或第三方平台中进行交易,不管是在自身系统中或第三方平台中进行撮合交易,都是一种对权益凭证的竞价交易,再通过平台自身的虚拟币进行支付对价。根据交易是否对于系统内部会员公开,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不管人数的数量,二是向特定的二百人以上的人公开。区块链宠物向用户开放是否涉嫌公开,是否支付对价,是否存在竞价行为都将会影响区块链宠物的法律定性。实践中,区块链宠物是利用区块链的加密性所生成的,具有唯一性特点,制造稀缺性的行为就是为了使区块链宠物因稀

51、缺性而提高其饲养的价值。利用代币进行交易实质上就是利用电子权利凭证进行所对应的虚拟物交易的行为,加上区块链宠物从产生时作为一种奖励被奖励给玩家,到无限升值炒作的行为,它的价值根据需求的增加而增加。区块链宠物交易中利用代币进行竞价交易虚拟商品,利用代币替代法币的行为属于政策禁止的交易行为。(六)证据存证(六)证据存证 2018 年 9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对“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112018 年 6 月 2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以下简

52、称“该院”)一审宣判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该院支持了原告以区块链存证所收集的证据,从而支持了 11参见: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22/58 侵权的事实。该案中原告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一媒”)诉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同科技”)著作权侵权,其中原告华泰一媒发现被告侵权的事实后,请独立第三方保全网(数秦公司)利用谷歌通过自动调用谷歌开源程序 puppeteer 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抓取后存为数据电文,并上传在区块链中。保全网全网信息数据都由阿里云提供信息存储服务。该案法院判决认定区块链存证具有证据效力,在国内法学界引起较大的争议。

53、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12,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侵权网页取证的技术手段可信度审查和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审查三个方面对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进行了效力认定。该院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了该区块链存证的证据效力:一是认为数秦公司具有中立性。通过了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整性鉴别检测,其运营的保全网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二是关于侵权网页取证技术手段的可信度高。保全网已获得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与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一级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备案证明,保全网利用谷歌开源程序抓取数据,还将其保全网系统部署在阿里云云平台中确保安全性。三是

54、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的完整性。该院认为保全网将抓取的证据信息上传至区块链中,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征,若想修改该信息就必须修改其他区块中保存的信息,利用了区块链保存的证据具有保存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最终,该院认为区块链存证符合电子证据认定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其具有证据效力。电子证据认定的标准电子证据认定的标准 最高院13对电子数据认定为“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该案中将侵权行为保存为电子信息,然后又将电子信息压缩上传至区块链中进行保存。为了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传统的电子证据的搜集保存都需要第三方中介公证,12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

55、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23/58 对证据进行公证处理目的是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证明所保存的证据是真实的,证据收集是合法的。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效力,主要标准为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区块链电子存证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记录以及难以篡改的特点对数据进行记录存证。该院将未经公证的保全证据进

56、行证据认定,充分肯定了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功能。该院认为通过保全网存证可以认定其真实性,原因在于保全网具有诸多证书和备案证明,保全网具有独立性。保全网能否替代公证作为证据的证明方,其保全的证据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证明”,尚有疑问。目前区块链技术标准尚未统一,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的分布式存储并非区块链独创,并且区块链存储并非完全不可篡改,只要达到 51%的同意即可更改区块链存储的数据,该案中保全网获得公安部等网络安全等级的证书其只能代表其保存数据安全的可靠性,并不能代表区块链技术具有真实性。另外,该院在认定保全网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关

57、联关系时从公司的股东关系出发认定保全网是一家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即认为其作为证据保全机构保全的证据具有客观性,这样将保全网利用区块链技术保存的电子数据认定为具有公证效力的证据,是否还需要公正资质仍有待探讨。目前国内法律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实践中独立性的影响因素也是多方面的,仅从无股权关联关系判定独立性有些局限。而且我国公证机关的设立需要及其严格的条件,如果仅需要一个安全性技术资质便能替代公证机关的独立性有些欠妥。目前,该技术仍然存在极大的争议性,至少仅看网络安全证书便能认定则有些轻率。当然,这也反映出我国电子证据审查标准的缺失,会导致司法审查出现较大的偏差。(七)数字资产平台交易所(

58、七)数字资产平台交易所1414 由于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目前尚属新事物,除少数国家和地区对该类平台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则之外,绝大多数国家依然秉持观望的态度。在各个国家和 14 摘自,于鲁平、曲雪宁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设立地选择法律分析 24/58 地区监管态度千差万别,法律和政策日新月异的大环境之下,各交易所在加强交易模式创新的同时,也需根据自己的商业目的适当选择平台运营地,需要综合考量包括监管环境、牌照申请、银行开户等多方面的因素。监管环境监管环境 在平台的设立地选择上要充分考虑不同法域的规制环境,以及该国家或地区的主权情况及影响力。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设立地,应当在政策相对宽松、对数字货币发展持积极

59、态度的国家或者地区。从平台迅速发展、项目尽快落地的角度考虑,此类国家及地区可为良木。对数字货币抱有宽松监管态度的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分类:(1 1)无监管类)无监管类以塞舌尔为例以塞舌尔为例 塞舌尔目前并没有针对数字货币交易所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但如果能获得塞舌尔传统的金融牌照,则能有效减少设立交易所的合规风险。(2 2)一般性监管类)一般性监管类以爱沙尼亚为例以爱沙尼亚为例 在爱沙尼亚,数字资产交易所相关牌照颁发主体为爱沙尼亚警察和边防委员会,牌照类型包括:1)法定货币交换虚拟货币的服务提供商牌照:允许法币交易和币币交易;2)虚拟货币钱包提供商牌照:允许在公司为客户生成密钥的框

60、架中提供虚拟货币(热和冷)钱包服务,或者保留客户的加密密钥。(3 3)专门性立法类)专门性立法类以马耳他为例以马耳他为例 马耳他政府对于数字货币持积极态度,暂无监管。2018 年 7 月该国政府出台了三部监管法案,其中包括马耳他数字创新管理局法案(MDIA)、虚拟金融资产法案(VC)、技术安排和服务法案(TAS),以对数字货币交易等相关行为进行监管,重点对 ICO 以及某些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管。上述三种监管情况中,越是监管明确,有着系统的数字资产监管法律体系的国家,未来监管情况的可预见性越强,法律和政策波动的空间越小,在这类国家进行银行开户的难度也会因此而大大降低。反之,在无监管或监管不明确 2

61、5/58 的国家和地区,虽就目前来说合规压力较小,但未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进行平台搭建地选择时,需要综合地考量,合理地平衡合规压力和监管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目前世界上主流的交易所虽然存在身影分离、虚虚实实等现象,但都没有放弃在世界主要主权国家的市场。不仅如此,目前各主流交易所正在以“游击战”的形式逐步从农村挺进城市,逐步加大对世界主要影响力国家的市场渗透,积极争取大主权国家的认可。即便在以中国为代表的严格限制数字资产的国家都存有各大主流交易所影响力之博弈。因此除良木而栖外,需要通过合理架构设计在主要经济体国家适度留痕,为未来留有市场余地。牌照申请牌照申请 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运营因其性质的特

62、殊性和金融敏感性,往往会面临限制性准入,其表现形式常为牌照的申请。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可申请的牌照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牌照,有这类牌照的国家和地区目前还属于少数,如澳大利亚的 AUSTRA 牌照、日本金融厅牌照、爱沙尼亚法定货币交换虚拟货币的服务提供商牌照等;另一类牌照是传统金融业务或证券业务牌照,由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尚未对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系统的立法,目前多依赖于已有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监管,所以这类牌照更为普遍,也有着多种表现形式,如涉及证券则需取得证监会许可,涉及受监管之金融活动需取得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等等。在决定是否在某国家或地区设置交易平台前,需通过拟设立地的律师,

63、对该国家或地区的牌照申请时间、难度以及申请的要求进行详细全面的了解,以确定是否能够及时而有效地实现商业目的。GDPRGDPR 合规合规 26/58 2018 年 5 月 25 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 GDPR)正式生效,该条例是欧洲联盟继95 指令(即“关于个人数据处理保护与自由流动指令”)后,为加强个人数据保护,促进数据流通,应对数据信息时代挑战所制定的联盟范围内用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及数据的新法规。GDPR 的生效,对互联网服务、金融科技等拥有用户个人数据的企业带来了巨大挑战与冲击。任何数据收集或处理主体,如在

64、欧盟区内设置办公地点,将会受到 GDPR 的监管,因此可能导致平台公司通过互联网技术获取和存储用户个人信息的合规成本较高。未在欧盟设置办公地点的主体,在以下两种情况也会受到 GDPR 管辖:1)向欧盟境内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论有偿或无偿;2)监控数据主体在欧盟境内的行为。设置数字资产交易平台,难免会涉及对用户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利用,需考虑 GDPR 之合规难度及合规成本。区块链的理念是建立信息透明、公开的去中心化世界,区块链的设计也是分布式的账本,区块链的每个节点都分布在不同地区,一旦有一个节点进入欧盟区域内,整个链条都需要遵守欧盟的 GDPR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区块链信息公开、透

65、明的功能。资金池的建立与银行开户资金池的建立与银行开户 设置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如果涉及法币交易和设置法币资金池,需要考虑银行开户难易度问题,这个问题在选择平台运营地时很容易被忽略。目前,许多国家在银行开户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限制,如在爱沙尼亚,只有本国公司可在银行开户,且即使是本国公司,如董事中存在外籍人员,银行也可能以此为由拒绝公司的开户请求。在设立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时,对该国家和地区银行开户之难易度的考察也是至关重要的。如何适当地选择平台的搭建地,是开展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业务最首要的议题,在对所在地法律和政策进行深入地了解和研究的前提下,在宽松且稳定的监管环境下开展业务,能够有效地减少合规压力

66、及成本,避免未来的监管和政 27/58 策风险。除此之外,交易平台也需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合规性建设,对投资人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和保护。(八)虚拟币(八)虚拟币 截至 2018 年 7 月,共有 1610 种虚拟币,以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等虚拟币为代表,除此之外大多数都是虚拟币分叉或者自我发行上链的币。除比特币以外其他虚拟币基本上都是无数量限制的,发行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发放。我国对比特币等虚拟币定性为“特定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我国官方并未定性为货币或者虚拟货币。虽然,我国大陆地区禁止虚拟币交易所在大陆运营以及向公民提供

67、交易服务,但公民个人持有虚拟币是合法,且被认可的。目前,国内以虚拟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赌博的乱象丛生,他们打着“区块链”的旗号,向普通大众宣传“一夜暴富”的畸形观念,“空手套白狼,炒币割韭菜”,比如,深圳市的普银币借虚拟币之名行集资诈骗之实,通过操作后台操作虚拟币价格进行“割韭菜”。根据央视曝光虚拟币传销案,包括足球传销案(利用虚拟币进行传销敛财活动)、百川币、暗黑币、恒星币、皇尊币、克拉币、马克币、麦加币、霹克币、万福币、维卡币、亚欧币、五行币等。利用虚拟币进行传销,其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数额远大于传统传销。虚拟币传销一般以虚拟币投资的方式实施,他们打着国家政策和互联网技术的旗号

68、,如“一带一路、互联网+”等,经常会请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为其站台。2018 年 6 月,湖南省娄底市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批准逮捕 8 名以“云金资产”虚拟币大肆敛财的传销案,涉案会员 1.8 万人、层级 400 多层、累计涉案金额 1.7 亿元15。1.1.国内政策概览国内政策概览 国内相关法律政策主要涉及的是虚拟币发行、交易行为的政策。在 2013 年比特币刚开始炒作的时候,央行等五部委(具体详见附录一)就下发文件16强调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 15 参见:http:/ 16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

69、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 号)2013 年 12 月 3 日。28/58 特点。官方认为比特币非“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将比特币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 年央行等七部委(具体详见附录一)针对比特币的炒作,再次发文17强调代币发行(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要求以发行 ICO 的项目立即

70、进行清退,正在发行的项目应当立即停止,清退的过程中要求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任何金融机构以及支付机构都不许为虚拟币提供法币与虚拟币间的直接兑换服务。2018 年 8 月五部委发文(具体详见附录一)18强调将打着“区块链”“金融创新”“数字资产”“虚拟资产”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界定,该文件就不法分子利用境外网站向境内居民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纳入监管范畴,强调予以打击。针对打着区块链幌子,进行以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为特征的 IFO、IEO、ICO 非法集资行为,利用大 V 名人站台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幕后操纵等行为,该文件提醒大众要充分认识其非法牟取暴利的行为,避免遭受损失。

71、根据以上规定,国内政策对比特币等虚拟币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个人持有虚拟币属于个人的权利自由,但禁止大规模交易所交易,禁止各类金融平台提供各类币的支付、中介服务等活动,禁止利用自媒体、网络大 V、专家学者站台,对 ICO 或者变相的 IFO、IEO 进行宣传,开展具有隐蔽性的诈骗、非法融资的行为。国内政策的目的在于防范整体金融风险,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否定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自始至终都没有成为监管否定的对象。2.2.国外法律政策概述国外法律政策概述 国外相关法律政策主要是虚拟币和 ICO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例如:日本的资金结算法、虚拟货币交换业者内阁府令、事

72、务指南第三分册:金融公 17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18 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人民银行、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2018 年 8 月 24 日。29/58 司相关 16 虚拟货币交换业者相关、金融评论概要及金融厅的相应观点等。其中,资金结算法对虚拟货币进行了定义,设置了严格虚拟货币交易所准入条件,划定了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核心业务范围。在美国,联邦政府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推出,只是强调了在进行加密货币交易的时候需要遵循严格的反洗钱

73、法律规定,如银行保密法 联邦法规等。目前,美国对虚拟币的交易、遗嘱、破产、ICO、税法等领域具有全面的部门规定,其中对 ICO 按照证券类划分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将比特币等虚拟币交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美国针对虚拟币的犯罪行为,将考虑突破国家主权管辖的限制,开展行业管制,只要相关虚拟币的交易行为在美国发生,一旦没有遵守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美国将会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实施长臂管辖。2018 年 9 月 26 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金融科技保护法,主要目的是打击恐怖主义和非法融资,并且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已对部分不持有牌照虚拟币机构开展打击活动。在澳大利亚,比特币等虚拟币被视为一种有价值的数

74、字表现形式,虚拟币的交易需要遵守新修订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案(2017 年)。虚拟币交易所的设立需要向监管机构进行登记注册,针对交易所的 ICO 类型不同,将其视为股权融资、期权融资、证券融资等其他融资行为,根据不同的行为需要遵守不同的法律规定。在泰国,2018 年 5 月颁布了数字资产法令,主要分为数字资产企业法和相应的税收法律的修订,该法律明确规定由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对加密货币和数字代币的监管,包括对交易所的设立、经纪商的设立、经销商的设立等,都需要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向财政部推荐批准。在税收方面,投资者在投资交易后需缴纳 15%的资本预提税和 7%的增值税。本报告对世界各主要国家

75、的政策进行了不完全汇总,具体详见附录二。就目前而言,各国对比特币等虚拟币的性质都有一定的认识,但态度差异较大,对比特币等虚拟币的性质都有一定的认识,部分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例如:日本、美国。对虚拟币持肯定态度的国家,基本上将比特币定性为货币、法定支付方式、认为其为商品等。对虚拟币持反对态度的国家认为,比特币等虚拟币挑战国家货币主权,严重影响国家金融秩序,涉嫌非法公 30/58 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诈骗等,例如:中国、印度。整体上看,大多数国家对比特币等虚拟币持谨慎的态度,基本上都强调关注比特币等虚拟币的反洗钱、反恐怖活动。3.3.判例中的虚拟币判例中的虚拟币 针对比特币等

76、虚拟币的诸多争议,法院等裁判机构对虚拟币的法律性质也争议不一,法律裁判中对虚拟币态度也存在分歧。经统计,截至 2018 年 5 月底国内与比特币相关的虚拟币判决共计 855 件,经筛选较为经典的案例 198 件。法院的判决中对比特币等虚拟币有以下几种认定:一是特定虚拟商品;二是虚拟货币;三是无法流通的货币;四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五是财产。根据法院判决不难看出,不管将虚拟币认定为特定虚拟商品,还是无法流通的货币等,他们的共同特征都是将虚拟币视作财产,因为商品本身就具有价值属性,虚拟商品亦同。货币本身就具有价值尺度,虚拟货币或者无法流通的货币都具有价值,只不过并非与法定货币一样具有一般等价物的特

77、征。我们认为比特币等虚拟币并非“货币”,也非“虚拟货币”,更非“法定货币”。其所具有的支付、价值尺度与一般商品具有的支付和价值尺度无异,但不具有货币的流通手段,本质是电脑代码,其存在的方式仅为电子形式,所谓的“流通”实际上是一种计算机代码的交换,最终将兑换的商品转化为法定货币,并不具备货币所具有的商品流通属性。(九)慈善(九)慈善+区块链模式区块链模式 区块链去中心化的分布式存储将会实现慈善信息和资金流向的公开透明化,能有效推进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落实,提升我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水平。在区块链+慈善的全新模式下,参与主体主要包括:监管主体、慈善组织、捐赠人、受捐赠人、其他机构等。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建

78、立统一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监管网络和准入机制,对慈善组织的设立进行申请主体资质审核和行政许可。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设立采取批准制,申请主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认定慈善机构的,应当提交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要求的相应申请文件。民政部门通过审核申请文件,认为符合慈善组织认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予以认可的决定。区块链+慈善就是要将慈善机构 31/58 的设立、资金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去向等都实现去中心化的记录,让资金来有可追溯性,去有可追踪性。具体的区块链操作为:申请文件上链、行政审批上链、慈善项目上链、资金往来记录上链等。在区块链公益网络中,各个参与节点都会将其手中掌握的相关信息分享到整个网络,信息之间相互联

79、系、相互印证。中介机构负责向慈善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对慈善机构负责。比如医疗专家和其他相关专家评估确定筹资额是多少。评估师对捐赠物进行评估。审计师和律师对受捐人的财务和法律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意见。银行及支付结算机构负责提供资金流向信息,提供受捐人的账户信息、日常开销支付情况,具体的披露内容包括捐前的财务信息公开、捐中的资金流向以及捐后的善款使用情况。国家权力机关,如法院、公安、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捐助者提供房产信息、审判记录、信用信息,这些信息为帮助捐助人甄别信息、实现信息对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医院、学校等终端机构会将他们手中的包括身份证明、看病记录、账户信息等进行上传,反馈善款的使用情况

80、。被捐助人同样可以参与到其中,对善款的到达时间、金额和善款的用途向捐助人和慈善机构进行反馈。构建区块链慈善系统最大的法律问题不是法律关系的改变,而是构建起来的公益慈善链所面对的个人信息公开的问题。因为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的账本,当链上的一方主体进行行为时,其他行为主体将会同时获得相关信息的存储记录。如果将个人信息公布到链上将会给被公开个人信息的人带来信息泄露的风险或者是个人隐私被侵犯的风险,甚至会将个人医疗信息公开给第三方等。四、四、区块链实务中的法律问题及风险区块链实务中的法律问题及风险(一)代币发行融资的法律问题(一)代币发行融资的法律问题 2017 年 9 月 4 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

81、险的公告认定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至此,国内明确禁止了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并对已有项目进行了清退。面对区块链项目中以代币代替货币进行流通的行为,例如:授信融资中将代币作为法币的替代手段,通过在 32/58 链内流通分配,代币的份额就代表授信的额度,融资者根据获得的代币进行法币兑换,从而获得融资额度。该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实行以代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融资,但此模式中代币替代法币作为一种流通手段,涉嫌违反代币发行法律规定。针对公民在国外发行面向国内投资者的代币融资行为,一旦出现投资者损失或者涉

82、嫌刑事犯罪问题国内该不该管辖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涉及到刑事案子一般可以适用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进行管辖。但投资者保护问题属于民事问题,在通常情况下,民事方面的投资者保护应当由发行地管辖,但是由于代币发行的跨国界特征,能否适用“长臂管辖”尚存争议。(二)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问题(二)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问题 智能合约就是利用计算机算法设定特定的交易触发自动执行的合约,智能合约有一个特征就是合意的达成与执行同时启动,本质上是一种计算机程序。智能合约中合同效力的问题是目前智能合约遇到的法律瓶颈,智能合约的意思表示与现行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表示是有所不同的,对于智能合约自动达成的合约效力能否被认定为合同

83、法上的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存在争议。主要涉及到意思表示主体资格,智能合约意思表示法律效力问题。而且,智能合约一旦达成将会自动执行,出现重大误解等合同可撤销事由时,如何撤销或者变更智能合约也是问题。另外,“智能合约智能执行预设的程序,当受区块链外信息影响的条件或者预料之外的状况发生时,智能合约将无法处理。另一方面,智能合约以无法完全保证区块链内债务履约。例如,在某一时间段后,从 A 向 B 转移一定数量的 Token,但当预设时间节点来临,A 并没有足够数量的 Token 时,智能合约就无法执行。A 与 B 之间的违约纠纷可能还是需要通过现实当中的法院或仲裁来解决。所以,智能合约本身的技术局限性导致

84、区块链上交易的灵活性较低。19 (三)区块链应用法律关系变(三)区块链应用法律关系变化问题化问题 19 摘自,樊晓娟、印磊、洪嘉宾链改来了,是什么?怎么改?33/58 现有的区块链应用场景中大部分将原有法律关系复杂化,增加了不必要的程序。也有的区块链应用场景简化了相应模式的法律关系,例如信用证、保函、物流、征信等。法律关系的变化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对原有场景模式的改变,区块链技术在信用证和保函中应用,是将传统的物理信用凭证电子化,实际上是实体凭证的网络电子化,区块链防伪和不可篡改的技术确保电子信用证和保函的推广。如果区块链可以实现高效率的电子化安全,提高信用证和保函的流通效率和安全性,该应用就可以

85、得到广泛的推广。如果信用证和保函的电子化仅为一种操作形式,实际流通还需要通过对物理信用证和保函进行流通,那么区块链技术存在的必要性及电子信用证和保函的法律效力都会存在疑问,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变得更为复杂。(四)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法律问题(四)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法律问题 区块链公链以及联盟链都具有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特征,一方的行为将会被各方同时了解并记录在各自的本地存储器上。在公链中个人的行为将会对公链上的所有用户进行传播,并且在区块链激励机制下,鼓励所有用户对公链中产生的数据进行存储,这将对具有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属性的信息造成泄露和侵权的行为后果。就商业秘密而言,某集团在联盟链中建

86、立其集团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财务共享区块链,实现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在联盟链中一方行为后,将会产生记录同时向其他主体开始传播,并记录在其他主体的系统中,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财务数据很容易会传播到集团下其他公司的区块链端口并本地存储,区块链分布式的公链账本模式本身不利于保护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私链模式又过于保守,不利于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处于两个极端。(五)税收征管法律问题(五)税收征管法律问题 区块链技术具有网络化、加密性的特征,网络化是指所有交易行为都在链上实现,都会记录在链上,非链上主体一般不会直接接触到交易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链上与链下的信息不对称

87、。区块链技术应用到传统的经济领域,在实 34/58 现电子化操作的同时,也给传统的交易带来加密技术,这使交易更加不透明,信息更加不对称,会给链外的主体增加信息了解的难度,对国家税收征收带来巨大的困难,也会给相关业务监管带来挑战。面对区块链加密技术,积极引进监管机构作为区块链应用的参与方,或者向监管机构提供接口供监管机构进行数据查询,实时掌握相关交易信息,严格执行相关的反洗钱规定和税收管理规定。(六)监管难的问题(六)监管难的问题 纵观币圈的发展史,从 ICO 的产生到 IFO,从代币到 Token,虽然叫法不同,但以躲避监管为目的的各种币仍然层出不穷。所谓“币圈一日,人间一年”、“币圈一年,互

88、联网十年”的说法更像是“大跃进”年代的宣传语。自从中国“内地禁止非法代币融资后,新型的诈骗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并没有就此销声匿迹,而是呈现出更加隐蔽、复杂的特征。面对所谓“去中心化”控制的交易所,面对服务于国内用户的境外交易所,国内监管机构受制于国家主权等事项无法实现“长臂”管辖。虽然 2018 年 8 月 24 日五部委再次发布风险提示,具有隐蔽性、欺诈性的在国外运营面向国内服务的机构行为是非法公开融资的非法行为。但除刑事犯罪外,各国之间因行政监管与各国共同合作的情形较为少见,亟需与各国合作通力监管,解决跨国监管难问题。(七)虚拟币交易被操纵的风险(七)虚拟币交易被操纵的风险 由于比特币的总量

89、是恒定的,定期内被计算出来的数量也是一定的,购买数量的多少很容易影响其本身的交易价格,据调查,每天比特币交易总额为 60亿美元,全部虚拟币每日交易额为 100 亿美元。随着虚拟币的交易市场中财团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加入,虚拟币的交易价格极易受财团的影响,容易出现被操纵的风险。交易所虚拟币期货交易等投资存在交易所强制交割,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项。根据国家审计署发布的虚拟币的审计方法一文,审计署审计抽查 60 家平台发现,实际全部不具备其宣称的技术和任何货币功能,所谓的“币值”均由平台自行随意操控,平台吸引投资者加入后,通过操纵币值不断 35/58 向投资者吸血,往往波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从技术持

90、有的角度分析,由于虚拟币本质上是一串数字代码,属于计算机程序,真正的持有者是整个程序的运营者或者是交易所,虚拟币的持有者并不能“完全控制”虚拟币,还需依托于技术运营者的帮助。从交易的角度看,数量的恒定与巨额交易的影响会出现类似于股票被操纵的风险,加上虚拟币的交易缺乏健全的交易制度约束,虚拟币交易所本身运营并不规范,投资者保护措施并不健全。从投资者保护角度看,交易所服务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一般不接受格式条款的规定则不能直接享受对方提供的服务,协议与服务处于被迫捆绑状态,一旦出现损害投资者权益的事项,该格式合同将会给投资者权益保护带来挑战。从权益维护角度看,由于区块链技术下的交易加大了交易所与投资

91、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维护权益取证困难,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无法直接获得最原始的信息,取证存在一定的风险。(八)技术层面的法律风险(八)技术层面的法律风险 网络技术作为中性的工具手段,既可以作为工具去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也可以作为一种攻击手段去破坏网络安全。技术本身就是“矛与盾”。区块链技术具有加密性、智能合约等技术叠加,实现了技术上的镶嵌,增加技术复杂性的同时,也会带来更多的技术漏洞与问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技术风险,这本身也给制造网络技术攻击带来了诸多便利。虽然区块链具有加密、不可逆的特点,但通过虚拟币多次被盗的事件可以看出“技术没有最高点,只有更高点”。技术是不断进步的,现有

92、的技术再高也只能作为目前特定对象所持有的暂时的最高网络技术水平。面对虚拟币被窃取的技术无奈,区块链技术的推广必须重视技术风险防范工作。技术局限性属于技术本身的风险,但因不可避免的技术局限性带来的后果可能转化为法律风险。例如,因交易所被网络攻击导致存储在交易所的虚拟币被窃,虽然虚拟币被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但是商品具有价值属性,虚拟币是具有价值的数字资产,被窃后交易所作为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法律所关注的重 36/58 点。区块链技术广泛应用后,同样面临着作为底层技术被攻击的可能性,这就是典型的技术风险转化为法律风险的案例。(九)非法集资风险(九)非法集资风险 区块链从诞生开始就伴随着炒作,

93、从虚拟币的炒作到区块链概念炒作,从来不乏“一夜暴富”“狂赚十亿”“错过了互联网再也不要错过区块链”等炒作夸张的虚假宣传手段。从虚拟币的产生,到 ICO 的融资,再到区块链概念炒作都伴随着非法集资的风险。从虚拟币上看,各种虚拟币的发行,发行方均提前持有一部分即将发行的虚拟币,待发行后的虚拟币涨至可抛售价格时便会出售部分虚拟币,根据价格的升降操控虚拟币的价格,以达到“割韭菜”的效果。对于虚拟币发行之前发行方提前控制一部分虚拟币(此时尚未发行的虚拟币价格几乎为零)等待上交易所后价格上升出售,此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存在争议,另有诸多所谓“空气币”与区块链技术没有任何关联,纯粹打着区块链的旗号,行

94、“诈骗”之事,或者利用 ICO 作为凭证进行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2018 年 5 月 14 日,深圳警方就曾破获一起以虚拟币(普银币)的名义行诈骗之实的集资诈骗案。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需要满足的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因此有可能界定为非法集资。对于 ICO 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在此不着重进行论述,旨在对 Token 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Toke

95、n 作为一种“通证”,实际上利用了加密密码算法和计算机技术实现了在区块链技术上的密码验证,当验证完成之后便会根据 Token 所记载的内容进行智能分配或者作为一种权益进行持有。Token 本质上是一种电子凭证,只不过是利用了计算机密码学和智能合约的功能进行了设定。Token 作为一种电子凭证其功能类似于 ICO 中的代币,只不过在形式上电子化、加密化。Token 作为 37/58 一种网络社区权益凭证,针对网络特殊的虚拟环境设置的一种电子权益凭证,该权益可以对应股权、收益权、分红权等任何形式的权益,并且其价值非恒定,可以根据约定或者项目的收益作出相应的调整(俗称“溢价”)。其作为网络社区的“通

96、证”面向网络社区不特定的人群,发放凭证进行社区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吸收资金的行为,未经批准的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资金。Token 作为一种通证技术而出现,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密码学和智能合约特征的电子权益凭证,其向社区成员进行发行、交易活动的行为很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十)合同诈骗风险(十)合同诈骗风险 区块链技术在加速研发和应用的过程中,区块链也乱象丛生,技术的炒作超过了技术的务实。甚至有些人以区块链之名,行诈骗之实。从虚拟币角度看,某些虚拟币发行方在虚拟币发行后获得虚拟币的升值价值后套取资金后不知所踪,虚拟币的持有者所掌握的密码和地址成为废纸。现在出现的所谓区块链信仰(认为区块链是万能的)、区块链

97、暴富神话等过度炒作区块链概念的现象,企图利用区块链进行宣传,绑架区块链技术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真正的区块链技术是脚踏实地进行技术创新,提高技术本身的价值含量,并不是炒作相关区块链概念。如果,涉及到以区块链或者“空气币”为旗号进行欺诈的行为,我国民事法律法规与刑事法律均有相应的规定和规制措施。根据合同法52 条、54 条规定:“欺诈所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促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变更或者撤销。”我国刑法 第 224 条规定了诈骗罪的相关罪与刑的规定,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十一)非法经营风险(十一)非法经营风险 38/

98、58 非法经营罪的对象是国家对违反特定行业特许经营的一种刑事惩罚,目的是维护特许行业的行政垄断权力。虚拟币交易所向交易者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的集中竞价、电子撮合交易,其本质是提供证券交易所服务,将虚拟币作为一种交易标的进行交易竞价的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业交易所的设立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其设立应当经国务院批准。其中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规定:“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

99、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在国家清理整顿交易所乱象的背景下,虚拟币交易所未持有任何官方的经营许可证,其向社会提供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面临非法经营的风险。另外,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跨境支付业务,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链上虚拟币的跨境流转,不经过任何官方的监管,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例如非法经营、反洗钱等。普通的跨境支付业务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跨境支付、清算的资质。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曾试点向八家支付机构颁发跨境支付业务牌照。区块链跨境支付业务的开展不仅需要跨境支付牌照,而且还要履行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若未经许可经营跨境支付业务则面临非法经营、洗钱的相关风险。(十二)洗钱

100、风险(十二)洗钱风险 洗钱是将非法所得通过一定方式合法化的行为。区块链技术具有加密、隐蔽性、不可逆的特点,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虚拟币也具有匿名性、不可逆的特征。区块链技术的这种优势给洗钱行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洗钱主体可能会利用区块链技术或者虚拟币将违法犯罪等非法收入通过特定的方式转化为合法的形式。区块链技术为洗钱行为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区块链与虚拟币具有加密性,给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和检测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身份识别难,洗钱数额难以检测,39/58 资金难以追回等。国内曾发文强调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虚拟币洗钱风险的监管,但传统的监管方式并不适用区块链技术下的洗钱风险监管。20国内对区块链的监管尚处于探

101、索阶段,现有的监管技术比较落后,新的监管技术尚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形成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下的全面检测和监管。因此,区块链上有交易的信息和记录,它的加密性也会使交易者足以躲避监管部门的监管。虚拟币作为洗钱的工具是最难检测的,由于虚拟币所使用的区块链是公链,全世界统一使用,无国家主权界限之分。虚拟币的跨国流动不需要经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的审核(实际上普通的外汇是需要审批且有资质),虚拟币作为一种特定商品,与国家法定货币进行对价,国内可以用人民币进行购买,流通到国外可直接用国外法定货币进行兑换,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极大的提高了跨境支付的效率,但存在极大的洗钱风险。五、未来区块链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五、未来区

102、块链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 (一)(一)不失时机不失时机区块链给传统领域带来的机遇区块链给传统领域带来的机遇 我国“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把区块链作为一项重点前沿技术,明确提出需加强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创新、试验和应用,以实现抢占新一代信息技术主导权。目前,区块链已经在电子存证、溯源、物流、供应链金融、数字版权、数字商品交易、防伪方面得到了良好的应用。截至 2018 年 3 月底,我国以区块链为主营业务的区块链公司数量已达 456 家,产业发展初具规模21。区块链作为一项新技术,并不是将传统行业进行颠覆,而是通过这项技术的应用进而优化传统行业,使之变得更为合理化。随着区块链技术的独立,国内外各大公司

103、相继布局区块链行业,都在各自的优势领域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改造和升级。传统金融机构也正利用区块链技术在应收账款融资、票据融资等金融领域进行布局。全球近九成政府正在规划区块链投资,并将在近两年进入实质性阶段。其中,20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 号)2013 年 12 月 3 日。21 来源于搜狐网,最后访问:2018 年 11 月 11 日,15:48.40/58 美国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前沿阵地,将区块链上升到“变革性技术”,专门成立了国会区块链决策委员会,不断完善与区块链

104、技术相关的公共政策。欧盟努力把欧洲打造成全球发展和投资区块链技术的领先地区,建立“欧盟区块链观测站及论坛”机制,加快研究国际级“区块链标准”,并为区块链项目提供资金,预计到2020 年将为区块链项目提供资金的金额将高达 3.4 亿欧元。韩国则将区块链上升到国家级战略,全力构建区块链生态系统,推出“I-Korea 4.0 区块链”战略,计划在物流、能源等多项核心产业内开展试点项目。新规对区块链的肯定中的否定式发展新规对区块链的肯定中的否定式发展 从 2013 年五部委发布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 号),到 2017 年 9 月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再到

105、2018 年8 月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均未将区块链作为禁止的对象,而是对打着区块链旗号的数字资产、虚拟货币、ICO 等变相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禁止。2019 年初,中央网信办依据其职责制定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对之前区块链政策的一脉相承,肯定了区块链技术的中立性,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将区块链信息服务与其他打着区块链旗号的非法行为进行了区分。从管理规定第 11条的“备案登记”、第 13 条“信息披露”、第 5 条“内控制度”、第 16 条“网络秩序管理义务”等都从肯定的角度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作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确立了区块

106、链作为信息技术存在的价值,实现了从是否有必要发展区块链到肯定区块链具有存在价值的肯定式发展。管理规定建立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信息安全的负责制,上文中已经分析了信息服务的范围,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对区块链上的一切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并负责,包括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评估,也包括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向传统金融机构区块链技术研发的新产品、新应用等。结合之前针对比特币、ICO 以及打着“区块链”、“数字资产”进行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的规定,管理规定将区块链信息内容的审核权赋予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可能是想在肯定区块链信息技术的同时否定基于区块链技术进行的违法行为

107、。管理规定建立以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信息 41/58 内容的负责主体,将会从根源上遏制借区块链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并且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开发的区块链上的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大大减小了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压力。另外,管理规定可能会为今后打着“区块链”、“数字资产”等旗号的非法行为进行清理带来了法律依据,从而全面支持合法的区块链应用进行发展,可谓是肯定中的否定式发展。区块链通过技术结构给社会带来的信任价值是社会所追求的新的机遇,通过分布式的技术结构实现透明化、公开化的信息互换和交流,充分解决因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所带来的信任危机,极大地提高了链上的信任程度。因此,区块链行业的价值在于公

108、开透明化的信息共享机制,机遇在于将为传统产业升级带来巨大利润。2019 年 10 月 24 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要推动区块链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银行风控难、部门监管难等问题,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引导和规范,加强对区块链安全风险的研究和分析,密切跟踪发展动态,积极探索发展规律22。在不久的将来,区块链技术将逐步成熟,应用的领域也将越来越广。(二)(二)敢于面对敢于面对区块链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区块链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沙盒监管将给区块链行业戴上“紧箍咒”沙盒监管将给区块链行业戴上“紧箍咒”首先,监

109、管机构将各司其职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管权限。首先,监管机构将各司其职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管权限。根据国务院对网信办的授权,中央网信办职权为“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管理规定只规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备案与内容的管理制度,是中央网信办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的管理立法活动。管理规定明确了网信办对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肯定的管理行为,其他监管部门也可依据管理规定对打着区块链旗号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进行区分,从而为其他监管部门进行金融监管提供便利。其次,“沙盒监管”制度将为区块链行业戴上紧箍咒。其次,“沙盒监管”制度将为区块链行业戴上紧箍咒。区块链作为基础的网络信息基础设施,管理规定规定区块

110、链信息服务进行备案,将新产品、新应 22 中国科技网:与实体经济融合,区块链正在落地生根,网址:http:/ 用、新功能进行评估,可能包括对技术创新过程中新产品或者功能违法性的事前审查评估,为区块链技术创新建立避免违法的底线要求,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旦建立起区块链创新的“沙盒监管”制度,将会从根源上区分创新产品的合法与违法行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将承担“执法者”责任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将承担“执法者”责任 管理规定第 5 条规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信息内容管理责任;第 16 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

111、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管理规定第 10 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立法倒逼区块链行业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基于其区块链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因未履行管理义务而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使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成为区块链行业的“执法者”,大大减少了行政机关行政监督检查的压力,也能从根源上减少区块链违法行为。区块链创

112、新的难度将进一步提高区块链创新的难度将进一步提高 管理规定中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对区块链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提交网信办进行评估,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包括区块链中虚拟币及Token等,也包括在区块链创新过程中出现的 ICO等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伪创新。备案评估制度将对区块链创新从根源上进行管理,将会使合法前提下的区块链创新逐步发展壮大,抑制或打击以变换形式规避法律规定的伪创新行为活动。因此,管理规定一旦获得通过将会对区块链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也将逐步规范区块链行业创新活动,真正做到真“创新”。虚拟币价值风险问题虚拟币价值风险问题 从虚拟币本身看,虚拟币不是货币,“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

113、但由于其 43/58 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23虚拟币的价格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其中发行方对虚拟币价格的操纵较为严重。24虚拟币价格无国家信用背书,区块链作为技术本质上提供了一种信用背书的方式,并不是有区块链就建立起来了信任机制。虚拟币还没有国家法律保障,其交易价格受大批量交易、交易所、虚拟币发行方价格操控的风险性较大。从交易机制上看,虚拟币的交易没有涨跌停机制的限制,短时间内价格起伏较大,没有交易时间的限制,虚拟币的交易市场出现短时间内较大价格波动。另外,交易所内虚拟币期货的交易也存在交易所强制交割,交易所内部尚无健全的交易交割机制。交易所

114、强制交割的证据留存也存在问题,目前已有专利申请可篡改区块链记录,交易记录可实现技术上的改变。从监管角度,我国大陆地区针对虚拟币监管较为严格,虽然尚未建立全面的监管制度,但已经形成了各部门联合监管的趋势。针对虚拟币发行、交易等行为监管并未形成,尤其是针对虚拟币交易操控等行为。针对监管的缺失,虚拟币价格风险极大,价格风险因素是损害普通投资者利益的直接因素。宏观政策风险问题宏观政策风险问题 虚拟币在我国被定性为特殊虚拟商品,因其非国家法定发行,无国家信用背书,无实体商品生产和交易作保证,其发行由发行方控制,其控制并不客观。虚拟币虽不是货币,但在某种程度上行使的是法定货币的职能,比如支付、货币兑换等。

115、随着虚拟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虚拟币的支付将会冲击法定货币所形成的货币秩序。如果承认虚拟币为货币,将会影响国家货币发行权,影响国家对货币的整体宏观调控政策。虚拟币作为支付手段,其支付效率并没有互联网第三方支付速度快,效率高,其价值起伏波动较大,使用其支付将会对接收方的利益造成不稳定的影响,不仅会对法定货币秩序造成影响,还会对实体商品的交易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一言以蔽之,区块链技术的政策风险在于区块链技术能否为实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区块链技术的概念炒作给国家政策的出台带来了巨大的阻力,区块链技 23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116、员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 号)2013 年 12 月 3 日。24 王梦醒 虚拟币的审计方法,中国审计,2018 年 3 月 26 日。44/58 术本身的缺点也为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带来了挑战。45/58 附附 录录 附录一:国内虚拟币政策汇总附录一:国内虚拟币政策汇总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9 号)号)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近期,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

117、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二

118、、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 46/58 投资标的等。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

119、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

120、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47/58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121、、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2013 年 12 月 3 日 关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资风险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7 年 9 月)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

122、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48/58 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

123、关。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二、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三、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

124、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 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 APP 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四、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

125、向有关部门报告。49/58 五、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

126、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辖区内各法人支付机构相关业务负责部门:辖区内各法人支付机构相关业务负责部门:一、一、根据总行工作要求,现针对虚拟货币交易支付结算服务提出以下监管要根据总行工作要求,现针对虚拟货币交易支付结算服务提出以下监管要求,请求,请予以予以执行各单位即日起立即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执行各单位即日起立即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二、二、各单位应加强日常交易监测,对于发现的各单位应加强日常交易监测,对于发现的虚拟货币

127、交易应及时关闭有关虚拟货币交易应及时关闭有关交易主体的支付通道,并妥善处理待结算资金,交易主体的支付通道,并妥善处理待结算资金,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首都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首都稳定。稳定。三、各单位应于三、各单位应于 20182018 年年 1 1 月月 2020 日前将自查情况、已采取措日前将自查情况、已采取措施等上报营业管施等上报营业管理部。此次上报无需纸质版,仅需将理部。此次上报无需纸质版,仅需将 PDFPDF 版红头版红头文件文件(加盖公司公章,以及法人加盖公司公章,以及法人签字或人名章签字或人名章)发至发至 即可即可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

128、结算处 20182018 年年 1 1 月月 1717 日日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防范境外关于防范境外 ICOICO 与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交易风险的提示 50/58 20172017 年年 9 9 月月 4 4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即停止;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

129、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 APP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 APPAPP 在应用商店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目前,有关管理部门对境内目前,有关管理部门对境内 ICOICO 行为及行为及“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的清理整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治工作已基本完成,期间有部分投资者转向境外开展相关工作已基本完成,

130、期间有部分投资者转向境外开展相关活动。根据国家相关管活动。根据国家相关管理政策,境内投资者的网络访问渠道、支付渠道理政策,境内投资者的网络访问渠道、支付渠道等可能会受到影响,投资者将等可能会受到影响,投资者将蒙受损失。同时,需要向投资者指出,由于在国际上也普遍缺乏规范,目前境蒙受损失。同时,需要向投资者指出,由于在国际上也普遍缺乏规范,目前境外的交易平台一样存在系统安全、市场操纵和洗钱等风险隐患。外的交易平台一样存在系统安全、市场操纵和洗钱等风险隐患。近期,随着世界各国政府都注意加强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有的境近期,随着世界各国政府都注意加强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有的境外交易平台可能会

131、被所在国政府强制取缔,有的境外交易平台因存在明显的合外交易平台可能会被所在国政府强制取缔,有的境外交易平台因存在明显的合规风险已被限制访问。在这种背景情况下,境内投资者转向境外平台参与交易规风险已被限制访问。在这种背景情况下,境内投资者转向境外平台参与交易将面临一定的风险。与此同时,协会监测发现,境内有部分机构或个人还在组将面临一定的风险。与此同时,协会监测发现,境内有部分机构或个人还在组织开展所谓的币币交易和场外交织开展所谓的币币交易和场外交易,并配之以做市商、担保商等服务,这实质易,并配之以做市商、担保商等服务,这实质还是属于“虚拟货币”交还是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与现行政策规定明显不

132、符。易场所,与现行政策规定明显不符。在这些相关交易中,有部分国内社交平台为“虚拟货币”集中交易提供各在这些相关交易中,有部分国内社交平台为“虚拟货币”集中交易提供各种便利,一些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广大投资者种便利,一些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广大投资者应意识到,上述这些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均面临政策风险。投应意识到,上述这些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均面临政策风险。投资者应主动强化风险意识,保持理性,远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资者应主动强化风险意识,保持理性,远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郑重呼吁广大投资者认清境外中国互联

133、网金融协会郑重呼吁广大投资者认清境外 ICOICO 与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交交易平台的风险,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应恪守行业易平台的风险,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应恪守行业自律承诺,主动抵制违自律承诺,主动抵制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不参与或组织参与任何涉及法违规金融活动,不参与或组织参与任何涉及 ICOICO 和和“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交交易的活动。易的活动。51/58 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提示:近期,一些不

134、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二、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

135、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 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 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 IMO 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

136、、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 52/58 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53/58 附录二:世界各国对虚拟币政策汇总附录二:世界各国对虚拟币政策汇总 序号 国家/地区 法律及政策概述 1 中国 2013 年五部委联合发文25,强调比特币不是货币,不具法偿性,是特定虚拟商品。2017 年 9 月,七部委联合发文26,中国大陆禁止 ICO 交易,禁止虚拟币交易所提供交易,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为比特币等虚拟币交

137、易提供支付等业务活动。2018 年 8 月,五部委联合发文,禁止打着“区块链”、“数字资产”旗号的炒作行为。2 德国 德国财政部公布比特币征税指南,声明在征税时,只要比特币充当支付方式的角色,将与法币等同对待。虚拟币(加密货币,如比特币)成为了合法支付方式,只要这类虚拟币涉及的交易是替代性合约以及即时的支付手段就是可以接受的。3 法国 官方不承认虚拟币为货币,并征收收入所得税。4 芬兰 2014 年 1 月,芬兰央行就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发表了声明,其将比特币等虚拟币定义为商品而非电子支付形式。同年 11 月,其税收中央委员会发布裁决,不再将比特币等虚拟币认为是支付工具,而认定其为金融服务,免收

138、增值税。5 波兰 比特币可以作为交易媒介和金融工具,监管机构仍旧不认定它为法定货币。波兰财政部表示:“虚拟币在波兰的使用是完全合法的。”6 瑞士 2014 年 6 月,瑞士联邦会议发布报告,对比特币进行法律性质的认定。其将比特币与其他加密货币等虚拟币认定为货币。因此,瑞士认为虚拟币与国家发行的其他货币适用相同的税收及交易监管规则。25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 号)2013 年 12 月 3 日。26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

139、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54/58 7 西班牙 2014 年西班牙政府发布新规,将比特币认定为电子支付系统,未明确将虚拟币定义为商品或货币,而是将其认定为一种支付系统。8 保加利亚 2017 年 12 月,保加利亚银行禁止为加密货币提供服务,政府也相继进行非法打击活动,没收 21.3 万个比特币。9 俄罗斯 俄罗斯对加密货币一直持较为开放的态度。目前俄罗斯正在出台 ICO 监管指引。主要内容为:“ICO 组织方将获得为期 5 年的认证;认证流程是自愿的,由 MinComSvyaz 负责;ICO 必须在俄罗斯联邦注册;注册资金不少于 1 亿卢布(170

140、万美元);ICO 组织方必须申请许可证以研发、生产和分配加密商品;ICO 募集的资金流动必须通过俄罗斯银行账户进行;数字代币的发行只能通过卢布进行结算。”10 日本 日本承认比特币作为法定支付方式的地位。日本为虚拟币交易、监管、反洗钱等领域制定了详细的行业监管规定。2016 年 3 月,政府监管框架法案正式提交至日本国会;同年 5 月,日本政府对支付服务法和防犯罪收益转移法 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对虚拟币的交易进行了严格控制。日本允许合法设立交易所,但交易所申报材料项目达 400余项。11 韩国 韩国支持正常的虚拟币交易活动,强调虚拟的反洗钱义务,将把交易所纳入监管范围。12 印度 印度央行发布禁

141、令,禁止银行和金融机构从事相关加密货币业务,并且印度可能对个人持有虚拟币作出禁令。13 柬埔寨 禁止金融机构从事加密货币相关活动。积极推出官方合法的加密货币。14 新加坡 政府不但认可比特币交易,同时还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条款。新加坡税务机构表示,将对在新加坡境内从事比特币买卖交易的公司依法征税,新加坡的虚拟币中介机构将接受类似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的规则。虚拟币交易所在新加55/58 坡运营需要申请运营许可证。15 泰国 将虚拟币定义为数字资产以及数字代币,并且指定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官方的虚拟资产活动的控制方与监管方。向公众推销数字代币必须得到 SEC 的批准。16 越南 所有的加密货币和加密货币的

142、交易都是非法的。正在出台监管法规。17 印尼 央行表示不允许支付公司进行虚拟币交易。该国央行表示:“印度尼西亚银行申明,根据印度尼西亚银行关于实施支付交易处理的第 18/40/PBI/2016 号条例和印度尼西亚银行实施金融技术的第 19/12/PBI/2017 号条例,禁止该国所有的支付系统运营商(本金,结算运营商,发行人,收购者,支付网关运营商,电子钱包运营商)、金融技术运营商、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使用虚拟币来进行交易。”18 以色列 2017 年以色列税务局就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及税收发布草案。在草案中,其认定加密货币为一种不同于金融证券或股票的资产。将按照所得税条令对比特币征收资产所得税和资本

143、收益税。2017 年 12 月 25 日,以色列监管部门宣布,根据以色列监管机构的计划,主要业务集中在数字货币的公司将被禁止在特拉维夫市场交易,而将主要业务转向比特币的已上市公司将被摘牌。19 吉尔吉斯斯坦 2014 年吉尔吉斯斯坦央行发布了一份有关比特币法律地位的声明。在声明中否认了比特币等虚拟币的合法支付地位,认为其国内的唯一法定货币是索姆,不得利用虚拟币作为支付手段。20 伊朗 2017 年伊朗国家网络中心草拟的一份数字资产监管提案中,建议伊朗央行将数字货币定义为商品,由证券和交易组织负责。伊朗央行禁止该国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任何与加密货币有关的业务。21 澳大利亚 2014 年颁布法律,

144、对比特币进行双重征税,该法律规定加56/58 密货币应缴纳商品和服务税。2017 年 10 月 19 日议会通过了一项新的法规,长期存在争议的加密货币“双重征税”终于成为历史。澳大利亚居民购买加密货币时将不再需要缴纳商品和服务税(GST)。随着新法案的通过,从 2018 年7 月 1 日起,将对比特币实施与外币同样的征税规则。近日,澳大利亚参议院正式批准通过了 2017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修正案,授权该国金融情报机构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AUSTRAC)监管比特币交易所。22 美国 美国各州有不同的规定,美国 SEC 认定比特币非证券,但 ICO 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证券发行行为。美国政府将

145、突破管辖范围限制,开展对数字货币行业的管制。23 英国 目前主要监管在反洗钱等问题上,预计 2018 年底出监管政策,并且已经开始征收比特币持有者增值税。任何加密货币衍生品的服务的公司都需要获得 FCA 授权。24 意大利 允许虚拟币在国内交易,强制执行反洗钱政策。25 瑞士 将其视为一种投资,而不是一种货币。支付代币(Payment tokens),即加密货币,作为货物或服务的支付手段,或货币、价值转移的方式。瑞士认为虚拟币需要遵守瑞士反洗钱法(AMLA)、瑞士反洗钱条例(AMLO)、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洗钱条例(AMLO-FINMA)以及瑞士银行行为准则和尽职调查要求等其他法律。26

146、爱尔兰 爱尔兰央行正式警告:虚拟币会挑战国家主权,不承认比特币是合法货币。27 欧盟“虚拟币是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货币的替代物,但目前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货币。28 玻利维亚“使用任何由非政府授权发行和控制的货币是非法的。”29 厄瓜多尔 宣布比特币为非法。30 委内瑞拉 官方发布石油币,目的是为躲避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制裁。31 乌克兰 允许虚拟币交易所进行交易,并于 2018 年 11 月乌克兰议57/58 会委员会通过9083-1 号法案,内容包括对虚拟币等实施减免税政策,期间为十年。32 马耳他 马耳他内阁于 5 月 22 日批准了三项法案:虚拟金融资产法案,马耳他数字

147、创新权力法案和技术安排与服务法案,构建了区块链和虚拟币的监管框架。33 立陶宛 2018 年 6 月 6 日发布 ICO 指导方针,旨在在证券或货币的情形下,进一步细化了应用的规则。强调加密货币的反洗钱义务,并表示即将修改相关法令。34 中国香港地区 香港证监会颁布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及(致中介人的通函 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和 致中介人的通函 分销虚拟资产基金),主要规定了利用监管沙盒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公司、基金分销商、平台运营者的监管,对类似于证券、期货性质的虚拟币实行证券牌照监管。将虚拟币的资产管理纳入了监管范畴,应当遵守证券和基金相关规定。58/58 内容说明内容说明 本报告内容全文发表于 LexisNexis 律商实践指引律商实践指引数据库,更多关于区块链的法律汇编、资讯及评论文章分析,请登录律商联讯数据库查看。若您还不是律商实践指引数据库的客户,您可点击此处或扫描下方二维码申请试用我们的产品,我们的销售代表会尽快与您联系,为您开通产品试用。若您对该报告的内容感兴趣或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的客服热线:400-600-8680,获取更多产品信息,我们会竭诚为您服务。如需对本报告进行转载或商用,请联系 China.ContentLexi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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