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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审判白皮书(2021年-2023年)(2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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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审判白皮书(2021年-2023年)(22页).pdf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审判白皮书(2021 年-2023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二二三年十二月目录前言.1一、2021 年以来洗钱罪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2二、洗钱犯罪的主要特点.8三、关于加强洗钱犯罪治理的工作举措.11附件:洗钱罪典型案例.15 1 前言洗钱罪助推上游犯罪资金流转,不仅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威胁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近年来,洗钱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不断增强,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为加大对洗钱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我国多次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洗钱罪进行修订、完善。特别是

2、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洗钱罪罪状表述,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入罪范围,细化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为有效预防、惩治洗钱犯罪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21 年以来,北京法院深入贯彻中央、市委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部署,将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法治任务,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不断提升惩治洗钱犯罪的力度和效果。为此,我院对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审结的洗钱罪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归纳当前洗钱罪案件的主要特征,并提出相应的洗钱罪治理路径,以期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为助推和护航经济金融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力打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2 一、2021 年以来洗钱罪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一)洗钱罪案件的总体数量:稳中有升、数量偏低,与庞大的上游犯罪数量形成明显反差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自洗钱行为作为犯罪处理。2021 年以来(截至 2023 年 10 月31 日),北京法院共审结一审洗钱罪案件 40 件 44 人,其中自洗钱案 8 件(占 20%),他洗钱案 32 件(占 80%),审结二审案件 1 件。其中 2021 年审结 13 件,2022 年审结 12 件,2023 年前 10 个月审结 15 件(如图 1)。从

4、统计数据来看,虽然洗钱罪案件近三年来呈增长态势(2020 年仅 2 件),但总体数量偏低,与庞大的 7 类上游犯罪的数量不成比例。图 1:2021-2023 年北京法院审结洗钱罪案件数量情况(二)洗钱罪被告人主体特征明显: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文化程度普遍较高 3 从被告人主体看,呈现出年轻化特征,年龄在 40 岁以下的占六成(26 人),年龄最大的 70 岁(1953 年生),最小的 24 岁(1999 年生);从文化程度看,大专以上的被告人占六成(26 人),且一例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案件的洗钱行为人文化程度为博士。(如图 2、3)图 2:洗钱罪案件被告人自然情况(出生年份)图 3:洗钱罪

5、案件被告人文化程度 4 从职业看,半数以上洗钱行为人系国企、公司高管或员工(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六起案件中涉案公司从事投资相关业务,另有六起案件涉案公司系科技公司,洗钱行为人作为投资、信息网络领域从业人员,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实施复杂的交易活动掩饰犯罪行为;无业人员比例占 1/4 左右,且涉及上游犯罪类型多样;从有无前科劣迹(是否初犯)看,案件中洗钱行为人中有前科的 8 起 9 人(约占 20%),其中4 起案件的前科罪名与洗钱罪上游犯罪(贪污贿赂、金融犯罪)有关。(三)洗钱罪案件的上游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以贪污贿赂、金融犯罪为主刑法第 191

6、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 7 类: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从统计数据看,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 20件(占 50%)、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11 件(占 27.5%)、金融诈骗犯罪 4 件(占 10%)、毒品犯罪 3 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各 1 件。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以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为主,其他类型的犯罪较少(如图 4)。5 图 4:洗钱罪案件上游犯罪类型情况(四)洗钱罪案件的犯罪数额:跨度大,主要集中于千万元以下从统计情况(如图 5 所示)来看,洗钱案件的涉案金额跨度

7、非常大,低则不足万元,高则达上亿元(其中一起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案件,涉案金额高达 6 亿余元)。图 5:洗钱罪案件涉案金额情况 6 具体来看,涉案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 4 件(占 10%),1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11 件(占 27.5%),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 16 件(占 40%),1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8 件(占 20%),1 亿元以上的 1 件。(五)洗钱罪案件的作案方式:多发于为亲友洗钱,行为类型相对集中从统计数据看(如图 6 所示),大多数系上游犯罪本犯关系密切的人甚至直系亲属,如多起洗钱罪的行为人与上游犯罪的本犯系亲子、兄妹/弟

8、、姻亲等。基于亲子、兄弟姐妹、夫妻、同居人、朋友等身份,法律意识淡薄,明知上游行为人正在犯罪或已被立案侦查,行为人仍不惜冒险实施洗钱犯罪。图 6:洗钱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关系根据刑法第 191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变现、转账、跨境转移、投资、虚构交易等。从洗钱行为来看,最为常见的是 7 刑法第 191 条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资金账户”和第(三)项规定的“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共 25 件案件涉及 28 人,占 62.5%);少量案件涉及代持违法所得(如房产、股权等)并以投资理财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获利;犯罪所得赃物仍收购并对外销售获利;签订虚假股

9、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虚构交易、隐匿资产。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的打击范围。“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统计情况显示自洗钱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接收赃款并取现(将资产转化为现金),或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六)洗钱罪案件的判决:刑期主要集中于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罚金刑力度大,认罪认罚比例高根据统计数据,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系 刑法第 191 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6 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8 人,宣告缓刑的案件共 11 起涉及 12

10、(案件占比 25%以上),被判处拘役、单处罚金或免予处罚的均为 0 人。刑期最高为有期徒刑6 年(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自洗钱案件,涉案金额 2000 余万)。8 40 起案件中,共有 33 起(占 82.5%)案件 37 人认罪认罚,仅有 1 起上诉。上述案件共计判处 4685.7 万元罚金,其中罚金最高的 3100 万元(上游犯罪系贪污贿赂案件,洗钱行为人汇往境外钱款人民币 6 亿余元)。具体情况如图 7所示。图 7:洗钱罪案件判处罚金情况二、洗钱犯罪的主要特点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类洗钱行为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呈现出手段多样化、规模复杂化、行为大众化、对象特定化等特征,具体而言,

11、主要表现为:(一)洗钱手段多样化,追踪打击难度加大为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实现非法资金的合法化,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隐蔽的手段来进行非法收益的洗白。传统的洗钱手段,主要集中在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转移现金、购买不动产、将资产转化为现金等方面。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 9 展和金融发展模式的创新,以及国家对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犯罪分子洗钱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智能化,衍生出诸如专业网络“跑分”支付平台、证券交易、互联网交易等新型洗钱方式。如唐某洗钱案中,唐某多次接收曹某以现金形式给予的受贿款共计 300 余万元,后唐某将现金存入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再如张某在明知王某的资金来源和性质是非法集资犯罪

12、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王某以 A 公司名义与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投资收购该银行的相关债权及所涉资产。王某在张某等人的协助下通过张某控制的公司账户将非法集资犯罪所得人民币 1600 余万元转账至 A 公司账户,并由 A 公司账户转账给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债权转让款。后张某等人又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方式虚构上述公司及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帮助王某代持、隐匿上述资产。传统与现代洗钱手段、方法的杂糅,使得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增加了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资金来源、性质、去向进行有效追踪和识别的难度,客观上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二)洗钱规模扩大化,社会风险隐患较大近年来,随着洗钱上游犯罪案件种类的

13、变化,以及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的攀升,洗钱犯罪的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助长了更大规模的洗钱犯罪活动。尤其是上游犯罪中贪污贿赂犯罪、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数额屡刷 10 新高,与非法集资、贪污贿赂等贪利性犯罪相关的洗钱犯罪所涉资金也会越来越大,严重损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房某洗钱案中,房某明知王某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挪用公款罪)仍协助其将 1 亿美元(约合人民币 6.14亿元)汇往香港,转移资金,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房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 3100 万元。再如丁某洗钱案中,丁某明知收购众某公司股权所用款项 7000 万元系白某非法集资所得,仍指使他人

14、以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虚构交易,协助白某变更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将白某持有的上述公司股权转移到他人名下,帮助白某隐匿资产进行掩盖。洗钱犯罪数额的增大,为上游犯罪活动提供了进一步支持,助长更大规模和更严重的犯罪活动,既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依法查处和追赃挽损,也危及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三)洗钱行为大众化,犯罪活动渗透度较高洗钱行为的实施,离不开银行账户等基本工具,为逃避监管,犯罪分子往往需要收集或利用各类账户,他们利用普通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或贪图小利等因素,通过给予小额利益等方式诱使他人帮助完成洗钱过程。如会通过直播打赏、刷单及租借、租售银行账户、低价出售赃物等形式诱骗普通

15、民众参与洗钱犯罪活动。部分被告人为获得高额手续费、“好处费”等不正当利益帮助他人从事洗钱活动,往往从“洗白”11 的资产中抽成。如李某洗钱案中,李某为谋取私利,在明知徐某的资金来源和性质是非法集资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其本人实名开办的工商银行卡、浦发银行卡提供给徐某用以接收并以取现的方式转移非法集资犯罪所得资金 20 余万元,李某因此获利 1 万余元。再如林某明知是谢某等人的贿赂犯罪所得,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代为收受贿赂款共计 200 余万元,并从上述贿赂款中提取百分之十作为自己的好处费,后将剩余贿赂款转账至谢某等人指定的他人银行账户内,林某因此获利 20 余万元。(四)洗钱对象特定化,资金流转频

16、繁洗钱对象是资金和财产,这些资金和财产无一例外地与犯罪活动紧密相联。全球经济一体化、资本流动国际化是大势所趋,资金使用具有高度开放性和流通性,洗钱行为就是利用金融市场活动中高自由度的特性,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转移不法资产使其流入市场,从而阻断其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关联。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利用金融机构转账、网络支付平台交易也在洗钱行为中使用普遍。如孙某帮助转移毒资案中,孙某明知刘某实施毒品犯罪,仍向其提供绑定梁某实名信息的银行卡 1 张、手机卡 1 张,刘某利用梁某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并绑定银行卡,收取毒资 7 万余元。三、关于加强洗钱犯罪治理的工作举措为加强洗钱犯罪治理,完善打防结合工作机制

17、,提高反 12 洗钱工作成效,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下一步北京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一)依法严惩洗钱犯罪,持续加大惩治力度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强化洗钱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准确把握洗钱罪的法律适用,依法准确认定洗钱犯罪。准确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改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传统习惯。认真审查犯罪所得来源、性质、转移等证据,挖掘、发现线索,对通过投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等方式,协助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性质的行为,同时符合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两罪构成要件的,根据司法解释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8、法院在审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发现遗漏下游洗钱犯罪情形的,应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或者追加起诉。在办理涉获利型洗钱案件过程中,不仅要查清洗钱手段,还要尽可能查清洗钱后资金的实际去向,及时查封、扣押、冻结被转移、隐匿、转换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依法追缴洗钱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不让任何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用好用足财产刑,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不仅打击洗钱犯罪,而且遏制上游犯罪的发生,形成全链条打击的严惩态势。(二)加强反洗钱合作,建立健全执法司法协作机制认真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 13(2022-2024)和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完善办案协作机制,形成工

19、作合力,建立部门参与、职责清晰、配合有力、运转高效的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协作机制;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同步审查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和转移过程,切实履行打击洗钱犯罪主体责任;加强反洗钱协查和线索移送,凝聚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合力。(三)搭建大数据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等技术逐步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加强洗钱工作重要数据和情况的分析研判,建立健全业务信息、简报、通报、重大案件、工作举措等共享交换机制。推动建立涉洗钱犯罪案件银行账户

20、交易、第三方支付、数字人民币交易快速查询通道,服务支撑基层执法办案。(四)加强反洗钱法治宣传,积极参与反洗钱治理洗钱案件中存在大量出于情感因素而帮助他人隐瞒、藏匿不法财产的情况,受利益诱惑参与洗钱活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反映出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公众应当增强防范意识,小心洗钱陷阱,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身份识别信息,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或提现,注意 14 识别洗钱行为,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认真落实普法责任,以传统媒体、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为依托,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发放反洗钱宣传产品、开展普法讲座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和强化

21、反洗钱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五)深化源头治理,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坚持标本兼治,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在办理洗钱犯罪及相关上游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存在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情况,从组织领导、制度机制、方法举措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果。15 附件洗钱罪典型案例案例案例 1 1: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犯罪+自洗钱自洗钱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通过散发传单、组织讲座等公开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

22、众非法募集资金 5000 余万元。陈某于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8 月受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另案处理)指使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负责审核员工工资、投资人本息等财务工作,并提供其银行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陈某在职期间,公司使用其银行账户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 14,536,311.11 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 264,240.92 元。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4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另案处理)使用上述非法募集的资金授意被告人陈某以陈某父母名义在山东省曹县购买房产、车位等不动产累计支出 100 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供帮助

23、,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陈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买卖、投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陈某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帮助犯,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典型意义典型意义:本案系自洗钱案件,陈某系上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帮助犯。本案中,陈某提供其银行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以母亲的名义 16 购买房产、车位等,将钱款转

24、化为财物,显然将犯罪所得的性质进行了转变、转换,用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属于刑法第 191 条第 1 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被告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与自洗钱行为系两个行为,应当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不属于重复评价:洗钱行为切断了上游犯罪行为与违法犯罪所得及收益之间的联系,阻碍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查处,故洗钱行为不是上游犯罪行为的自然延伸,自洗钱行为应当独立评价。将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进行并罚处理,符合全面评价的要求,也是依法加大对洗钱行为打击力度的体现。案例案例 2 2:贿赂犯罪:贿赂犯罪+自洗钱自洗钱

25、基本案情基本案情:2018 年至 2021 年期间,杨某利用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费用。2021 年 3 月至 6 月间,杨某为掩饰、隐瞒其收受他人贿赂钱款的来源和性质,要求其开办的养发馆员工房某提供名下的工商银行卡接收钱款,后杨某通过 ATM 机取现方式支取人民币 10 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本案还涉及洗钱以外的其他事实,略)。法院认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鉴于杨某到案后

26、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洗钱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17 并处罚金。典型意义典型意义:本案系贪污犯罪上游犯罪人自洗钱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杨某作为受贿人,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指使他人提供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接收贿赂款,且后续自行取现,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洗钱方式,该自洗钱行为应当与受贿行为系两个不同的行为,应予数罪并罚。贪污贿赂犯罪的性质决定了腐败行为和洗钱行为的关系极其密切,洗钱已成为腐败行为的继续和延伸。“贪官”基于身份、职业等约束,收受的贿赂无法正常使用,需要他人帮助转移犯罪所

27、得及其收益,将“黑钱、脏钱”洗白。洗钱行为降低了贪污腐败的犯罪成本,使“贪官”没有了后顾之忧,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犯罪,同时增加了贪污腐败案件的查办难度。对洗钱行为进行惩治,加大腐败犯罪的成本,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有助于全链条遏制腐败犯罪的发生。案例案例 3 3:为近亲属洗钱:为近亲属洗钱基本案情基本案情:2016 年至 2017 年,孙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为掩饰、隐瞒其子张某(另案处理)非法集资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以其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张某向其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 1360 万元,后将上述款项用于购买房产。在张某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发后,孙某将上述所购房产出售并将部分所得资金取现后用于退赔亲

28、友投资款项及为张某向司法机关缴纳退赔款项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明知是其子张某非法集资犯罪所得,仍为其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并通过转账购买房产及提现等方式为其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 18 成洗钱罪。鉴于孙某收到张某的非法集资犯罪所得后将部分资金用于向集资参与人兑付投资款项及给张某进行退赔,同时系主动投案,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法院遂以洗钱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典型意义典型意义:本案洗钱行为人系上游犯罪人的近亲属。洗钱案件中存在不少出于朋友、情感等因素帮助隐瞒、藏匿、转换不法财产的情况,反映出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辩称其主观上不明知上游犯罪。对此,法院不仅

29、仅依据行为人的供述,对其身份背景、职业经历、认知能力,与上游犯罪行为的关系、交往情况,涉嫌洗钱的资金数额、去向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依法认定洗钱犯罪行为。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孙某主观上认识到涉案款项是刑法规定的上游犯罪及其产生的收益,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张某非法集资犯罪所得资金来源的行为,故其行为构成洗钱罪。案例案例 4 4:为贷款诈骗犯罪洗钱:为贷款诈骗犯罪洗钱基本案情基本案情:肖某(已判决)长期以帮助他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各种贷款为业,于 2017 年起以付某(已判决)等人的名义注册多家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承租一个庭院作为办公地点。2020 年 3 月起,肖某伙同付某等人,通过互联

30、网等途径对外宣称能够帮助他人零首付购车贷款,以在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购置汽车的名义,安排中介人员组织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张某、魏某、代某、隋某等多名社会人员前往并居住在上述办公地点,采用伪造贷款申请人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文件的方式,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上述人员进行包装,以上述人员购置汽车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汽车分期 19 贷款。肖某等人领走贷款申请人的汽车后,通过低价对外出售或抵押,在扣除垫付的首付款及办理其他事项的手续费、服务费和给中介人员的好处费等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贷款申请人。2020 年 4 月,李某经介绍认识肖某。后肖某为向李某借款,将通过诈骗银行贷款的方式取得的登记在张某、魏某

31、、代某、隋某名下的四辆汽车抵押给李某。肖某将有张某、魏某、代某、隋某单方签名的,关于该四人名下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买卖协议、转让协议、车辆出售委托书等材料交给李某,前述四辆汽车分期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 57.6 万元。李某明知相关车辆系肖某伙同他人用银行贷款购买,且肖某等人在取得银行贷款过程中存在开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欺骗行为,仍接受该四辆车作为抵押(其中 3 辆存放于李某处),向肖某出借 50 万元。2020 年 6 月 3 日,肖某、付某等人在办公地点被民警查获,同日李某前往该地点将上述 4 辆汽车中的剩余 1 辆开走。李某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将上述 4 辆汽车出售给他人,非法所得共

32、计人民币 57.8 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系他人实施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仍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法院遂以洗钱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典型意义典型意义:本案上游犯罪系贷款诈骗案件。李某明知涉案车辆系肖某伙同他人用银行贷款购买,且肖某等人在取得银行贷款过程中存在开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欺骗行为,仍接受该四辆车作为抵押并向肖某出借 50 万元,在肖某被抓获后,李某还将涉案车辆进行转移,后全部出售给他人。涉金融诈骗洗钱的犯罪人员经常以“不知是诈骗所得”为由否认“明 20 知”,否认洗钱罪。实践中,行为人需要认识到存在该犯罪行为,在七类上游犯罪范围内,将其中的一种犯罪误认为另一种犯罪,不影响主观明知的认定。司法机关对金融犯罪案件洗钱行为严厉惩处,有助于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的蔓延,构建完善的洗钱风险防控体系,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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