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峥本次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出资。林子强的上述 80 万元出资系由 70 万元其他应付款债转股及 10 万元现金出资构成。为了尽快开展营业活动,林子强在和宏有限筹备期间先行垫付了装修、办公家具、办公用品购买等费用合计 70 万元,该笔先行垫付款项构成了和宏有限对林子强的其他应付款,在和宏有限设立时将债权转为了股权。和宏有限设立时适用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的规定如下:“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根据上述规定,当时适用的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未对债权出资作出明确规定,亦未对债权出资方式予以禁止,林子强本次债权出资未违反相关法律法
2、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凭证保管等原因,林子强未能完整提供相应的债权凭证。因此,和宏有限设立时林子强对和宏有限的 70 万元出资存在瑕疵。2012 年 12 月,林子强再次以货币资金出资 70 万元对和宏有限设立时的出资瑕疵进行了更正。鉴于:(1)林子强在设立和宏有限时的出资瑕疵已通过补充出资的方式得到了纠正,并办理了验资手续,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充实到位,且自上述林子强补充出资之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规范运行 36 个月;(2)和宏有限其他股东均已对林子强以补充出资的方式纠正出资瑕疵的行为予以确认;(3)行政处罚法第 29 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4)自设立之日至 2014 年 3 月 1 日期间,发行人已根据彼时适用的规定通过历年工商年检;(5)根据华兴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3 号),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各股东的出资已经全部到位;(6)发行人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工商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的证明。因此,林子强本次出资过程中的瑕疵不会导致发行人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不会对发行人的合法存续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2013年 4 月 25 日,和宏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和
4、宏有限以 2012 年 12 月31 日为改制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日,原公司股东作为拟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2013 年 4 月 9 日,深圳德正信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深圳道衡美评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深圳市和宏实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德正信综评报字2013第 018 号),截至 2012年 12 月 31 日,和宏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为 14,570.71 万元,增值 2,801.15 万元,增值率 23.80%。2013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并通过决议,同意公司以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17,695,701.82 元扣除分配利润 15,848,820.97 元后的金额 101,846,880.85 元,按照 1:0.648 的折股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本 66,000,000.00 股,剩余 35,846,880.85 元计入资本公积。上述出资已经华兴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3 号)进行验证。2013 年 5 月 28 日,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 44030110286787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00.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