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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债券市场白皮书(2016版)(11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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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债券市场白皮书(2016版)(117页).pdf

1、 中国债券市场概览 (2016 年版) 从 1981 年恢复国债发行开始, 中国债券市场在曲折中前行,走过了不同寻常的发展历程。1996 年末中央托管机构建立,债券市场由此进入快速发展期。市场规模迅速壮大,市场创新不断涌现,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市场活跃度稳步提升,对外开放稳步推进,制度框架也逐步完善。截至 2016 年底,中国债券市场的年发行额达 22 万亿元,债券存量超过 57 万亿元。 债券市场的重要性日渐凸显。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完善债券发行注册制和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加快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稳妥推进债券产品创新。与发达国

2、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相比,中国的债券市场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债市开放也方兴未艾。债券市场建设迎来重大战略机遇期。 中央结算公司在 2015 年中国债券市场概览白皮书的基础上,编制了中国债券市场概览(2016 年版) ,介绍中国债券市场的迄今最新发展成果和现状,为境内外有志于投资、参与和研究中国债券市场的人士垫石铺路。今后,中央结算公司将逐年更新白皮书的内容,并根据市场需求编制专题白皮书。囿于编者的认知和所掌握资料的程度,疏漏之处难免,欢迎各界人士的批评指正和咨询建议。 - 1 - 目目 录录 W.1 市场基本信息 . - 1 - W.2 债券品种 . - 3 - 一、按照发行主体划分 . - 3

3、- 二、按照付息方式划分 . - 7 - 三、照币种划分 . - 8 - 四、按照可流通性质划分 . - 8 - 五、其他 . - 8 - W.3 债券市场参与者 . - 11 - 一、一级市场参与者 . - 11 - 二、二级市场参与者 . - 11 - 三、债券衍生品市场参与者 . - 13 - W.4 中央托管机构 . - 14 - 一、中央结算公司 . - 14 - 二、其他登记托管机构 . - 18 - W.5 法律与监管 . - 20 - 一、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 . - 20 - 二、债券市场监管机构 . - 21 - W.6 债券发行 . - 23 - 一、发行方式 . - 2

4、3 - 二、发行系统 . - 24 - 三、跨境发行 . - 24 - W.7 债券登记托管 . - 26 - 一、债券登记 . - 26 - 二、债券托管体系 . - 26 - 三、债券跨市场转托管 . - 29 - 四、债券兑付付息 . - 30 - W.8 债券担保品管理 . - 32 - 一、担保品管理的重要性 . - 32 - 二、担保品管理的服务领域 . - 32 - 三、中债担保品管理系统功能 . - 35 - 四、中债担保品管理的服务优势 . - 36 - - 2 - W.9 债券交易 . - 38 - 一、市场格局 . - 38 - 二、交易业务类型 . - 39 - 三、交

5、易达成方式 . - 43 - 四、净价交易和全价结算 . - 46 - 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 - 46 - W.10 债券结算 . - 48 - 一、结算方式 . - 48 - 二、结算周期 . - 49 - 四、结算系统及其联接方式 . - 49 - 五、结算流程 . - 52 - 六、特殊情况处理 . - 55 - 七、市场监测 . - 56 - 八、跨境结算 . - 56 - W.11 债券信息服务 . - 58 - 一、债券信息披露 . - 58 - 二、债券统计 . - 58 - 三、中债价格指标产品 . - 59 - W.12 参考资料 . - 67 - 附录:中国债券市场运行

6、情况(2016) . - 68 - 附录 II: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流程 . - 85 - 附录 III: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和开户操作指引 . - 108 - - 1 - W.1 市场基本信息 国家 中国 货币 人民币(CNY) 格林威治时间 +8 小时(北京时间,东八时区) 主权信用评级 大公国际 AA+(本币)/AAA(外币) ,展望稳定 穆迪 Aa3,展望下调 惠誉 A+,展望稳定 标普 AA-(长期)/A-1+(短期) ,展望下调 主要交易场所 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 商业银行柜台市场 债券品种 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金融债

7、券 企业信用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熊猫债券 交易时间 银行间债券市场 9:00-17:00 交易所债券市场 9:30-11:30, 13:00-15:00 商业银行柜台市场 9:00-17:00 结算机制 全额结算;净额结算 债券托管机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中证登)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清所) - 2 - 中央对手方 中证登 上清所 政府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8、员会(简称银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 中国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 市场规模 发行量 22.34 万亿元(2016 年) 托管量 56.30 万亿元(截至 2016 年底) 交易量 963.22 万亿元(2016 年现券及回购交易) 机构投资者数量 15300(截至 2016 年底) - 3 - W.2 债券品种 经过 30 多年发展,中国已发展形成门类基本齐全、品种结构较为合理、信用层次不断拓展的债券市场。 一、按照发行主体划分 (一)政府债券(一)政府债券 1. 国债。国债。发行主体是中央政府,具有最高信用等级,由财政部具体进行发行操作,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 其中

9、,记账式国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招标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总托管。目前贴现国债有 91 天、182 天、273 天三个品种,附息国债有 1 年、3年、5 年、7 年、10 年、15 年、20 年、30 年、50 年期等品种。 储蓄国债通过商业银行柜台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 分为凭证式和电子式,其中电子式储蓄国债在中央结算公司总托管。 2. 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招标或定向承销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总托管。目前一般债券有 1 年、3 年、5 年、7 年、10 年等品

10、种,专项债券有 1年(尚未实际发行) 、2 年(尚未实际发行)3 年、5 年、7 年、10 年等品种。 (二)中央银行票据(二)中央银行票据 发行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 是为调节货币供应量面向商业银行(一级交易商)发行的债务凭证。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但也有长至 3 年的品种。央行票据通过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系统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 4 - (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一般地,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要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1. 铁道债券。铁道债券。 发行主体为中国铁路总公司 (前身为铁道部) ,由发改委核准发

11、行。 2. 中央汇金债券。中央汇金债券。发行主体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央行批准发行。 (四)金融债券(四)金融债券 一般地,金融债券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1. 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主体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 和政策性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1近年来,政策性金融债券加大创新力度,推出扶贫专项金融债等品种。 2. 商业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分为一般金融债券、小微企业贷款专项债、“三农三农”专项金融债专项金融债、次级债券、二级资本工具等品种。 3. 非银行金融债券

12、。非银行金融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财务公司债券、金融租赁公司债券等、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金融债和保险公司次级债。2 (五)企业信用债券(五)企业信用债券 1. 企业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主体为企业。经发改委核准,企业债券 1 有一单试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个别品种可在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交易。 2 证券公司债券由证监会批准,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和交易。 - 5 - 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发行系统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统一发行,在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总登记托管。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种,由牵头人组织,发

13、债主体为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 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期限一般为 3-5年。 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种,发行主体为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益。 可续期债券。可续期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种,发行主体为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无固定期限,嵌入发行人续期选择权,内含发行人赎回权,具有混合资本属性。 2.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发行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在银行

14、间债券市场交易,在上清所登记托管。3 其中,短期融资券其中,短期融资券期限在 1 年以内。超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期限为270 天以内。中期票据中期票据期限在 1 年以上,其中,永续中期票据永续中期票据是中期票据的一种,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中小企业集合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票据的发行主体为 2-10 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采用非公开发行,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 只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由企业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

15、款 3 2010 年前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 6 - 支持。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的发行主体为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 3.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经证监会核准,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在中证登登记托管。 2016 年 3 月“双创”公司债试点推出,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创业公司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市场开拓等。 4.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的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早于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

16、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期限为 3-5 年。可转换债券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在中证登登记托管。 可分离债券可分离债券是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期限最短为 1 年。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中小微型企业,面向交易所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只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在中证登登记托管。 (六)资产支持证券(六)资产支持证券 1.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为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信托公司) ,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17、发行和交易, 也可跨市场发行和交易,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 2.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为券商,以券商集合理财 - 7 - 计划形式出现, 基础资产为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收费权等。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和交易,在中证登登记托管。 (七)熊猫债券(七)熊猫债券 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 目前发行人主要是国际开发机构和境外银行。熊猫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一部分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另一部分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 (八)同业存单(八)同业存单 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采用电子化方式通过外汇交易中心

18、公开或定向发行,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在上清所登记托管。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包括 1 个月、3 个月、6 个月、9 个月和 1 年;浮动利率存单期限包括 1 年、2 年和 3 年。 二、按照付息方式划分 1. 零息债券。零息债券。 低于面值折价发行, 到期按面值一次性偿还,期限在 1 年以上。 2. 贴现债券。贴现债券。 低于面值折价发行, 到期按面值一次性偿还,期限在 1 年以内。 3. 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发行时标明票面利率、付息频率、付息日期等要素,按照约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到期日偿还最后一次利息和本金。 4. 浮动利率附息债券。浮动利率

19、附息债券。以某一短期货币市场参考指标为债券基准利率并加上利差(发行主体可通过招标确定)作为票面利 - 8 - 率,基准利率在待偿期内可能变化,但基本利差不变。 5. 利随本清债券。利随本清债券。发行时标明票面利率,到期兑付日前不支付利息,全部利息累计至到期兑付日和本金一同偿付。 三、按照币种划分 1. 人民币债券。人民币债券。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包括境内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境外机构发行的熊猫债券, 占中国债券市场的绝大部分。 2. 外币债券。外币债券。境内机构在境内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债券,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目前仅有零星的境内美元债券,大部分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3. SDR 债券。债券。以

20、特别提款权(SDR)计价的债券。2016 年8 月世界银行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发行 5 亿以人民币结算的 SDR债券,后续预计有更多中资机构和国际组织参与发行。 四、按照可流通性质划分 1. 可流通债券。可流通债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中一个或多个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2. 不可流通债券。不可流通债券。不可流通转让的债券,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五、其他 1. 绿色债券。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专项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债券,以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的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 年版) 为界定标准,分为贴标绿色债券和非贴标绿色债券。2016 年

21、中国发行人在境内外发行的绿色债券规模达 2380亿元, 位居世界第一, 其中境内市场贴标绿债发行规模为 2017.85 - 9 - 亿元,包括 29 个发行主体发行的绿色金融债、绿色公司债、绿色企业债、 绿色中期票据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债券 66 只。 2. 社会效应债券。社会效应债券。将募集资金用于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有情怀的债券,注重用市场化手段解决社会性问题。2016 年,中国首单社会效应债券山东省沂南县扶贫社会效应债券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完成注册,募集资金 5 亿元,用于当地的扶贫工作。 表 2-1 债券品种创新演变 年份 政府信用债券 金融债 企业信用债 1981 国债 1984 企

22、业债 1985 特种贷款金融债 1992 城投债 1996 贴现国债; 央行融资券 1997 政策性银行债, 特种金融债 2001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 2002 央行票据 2003 境内美元债 中小企业集合债 2004 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 商业银行次级债 - 10 - 2005 券商短期融资券; 国际机构债(熊猫债) 短期融资券;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券商资产支持证券 2006 储蓄国债 可转债 2007 特别国债 公司债 2008 可交换债,中期票据 2009 地方政府债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2010 政府支持机构债 企业资产支持票据 2011 商业银行普通债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201

23、2 中小企业私募债 2013 同业存单 可续期债券 2014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保险公司次级债,三农专项金融债 永续中期票据; 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 2015 定向承销地方政府债 大额存单; 专项金融债 2016 绿色金融债; SDR 计价债券; 扶贫专项金融债 绿色企业债;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双创”公司债 - 11 - W.3 债券市场参与者 随着市场发展,中国债券市场的参与者群体不断扩大,参与者层次也日益丰富,为债市发展注入强大活力。 一、一级市场参与者 1. 发行人。发行人。经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具备发行资格的筹资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债券。包括

24、中央及地方政府、中央银行、政府支持机构、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国际开发机构等。 2. 承销商。承销商。指导与帮助发行人完成债券发行,参与债券发行认购, 在发行期内将承销债券向其它结算成员 (和分销认购人)进行分销, 并在债券存续期内牵头其他市场中介一起监督债券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的金融机构。 目前具备全国性主承销商资格的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大型券商及部分城市商业银行。 3. 直接投资人。直接投资人。经债券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参与债券投标和申购、但不能进行分销的机构。目前地方政府债券及企业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引入了直接投资人。 二、二级市场参与者 1.做市商。做市商。经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

25、市场开展做市业务,享有规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金融机构。 做市商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债券市场做市机构共 30 家。 2. 货币经纪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 - 12 - 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 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经纪业务须向人民银行备案。 3. 结算代理人。结算代理人。受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委托并为其办理债券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开办结

26、算代理业务前,结算代理人应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 结算代理人为委托人在中央结算公司以委托人的名义开立债券账户,代理委托人进行债券结算。 4. 境内投资人。境内投资人。商业银行、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非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投资者(包括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私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个人投资者(可参与柜台市场)”。 其中,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

27、的准入投资者类型,符合准入类型的投资者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者须向沪深交易所申请,各类社会投资者均可参与,但上市商业银行外的存款类机构不得参与。 5. 境外投资人。境外投资人。 包括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 主权财富基金、国际金融组织、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行、境外保险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 - 13 - 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

28、构投资者。 上述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 并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其中,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 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参加行还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交易。 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市场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三、债券衍生品市场参与者 1. 场内债券衍生品市场场内债券衍生品市场 交易前台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 。投资人为符合标准的自然人、一般单位客户和特殊单位客户,其中特殊单位客户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商业银行暂不能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投

29、资人开户需通过中金所会员在中金所备案。国债期货在中金所结算,在中央结算公司交割。 2. 场外债券衍生品市场场外债券衍生品市场 场外债券衍生品的交易前台是外汇交易中心。 投资人开展交易需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场外债券衍生品根据债券品种的不同分别在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清所结算交割。 - 14 - W.4 中央托管机构 完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体系的重要性日益受到关注。 国际组织颁布的证券结算系统建议 (RSSS)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 (PFMI)均对中央证券托管提出核心要求,提出“出于安全与效率的原因,应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中央托管”,“通过将托管结算操作集中于单一实体, 可以实

30、现规模经济并有效降低成本”。中国债券市场上,目前涉及债券集中托管业务的机构有三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清所) 。其中,中央结算公司占市场主要份额。 一、中央结算公司 (一)公司性质(一)公司性质 中央结算公司于 1996 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国家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中央结算公司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务院出资,是国有独资企业。持非银行金融机构牌照,是 22 家中央金融企业之一。 中央结算公司受人民银行、 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的监管。 (二)服务定位(二)服务定位

31、作为中立、独立、公益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央结算公司服务市场,并为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改委、外管局等多部门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服务。中央结算公司是财政部唯一授权的国债总托管人,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 是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间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 15 -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一级托管人; 还承担信托登记系统、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和信贷资产登记流转系统等的开发和运作。 作为专业的登记结算机构, 中央结算公司的业务具有政策含量高、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显著特点。现有综合系统功能强大、安全级别高,通过专网覆盖全国投资机构。综合系统与国家支付系统安全等级相

32、同,是国家核心信息系统之一。 (三)业务功能(三)业务功能 中央结算公司从国债集中托管起步, 逐步发展成为各类固定收益证券的中央托管机构,成为支持债券市场运行、宏观调控政策操作的国家级核心金融基础设施,在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债券市场运行平台。一是债券市场运行平台。中央结算公司构建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付息兑付、估值、担保品管理、信息披露等债券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在不断降低操作风险与成本的同时,成功支持了债券市场规模的迅速增长和各种创新的落实, 能够实现跨市场统一互联,促进市场透明度和标准化建设。2016 年,中央结算公司支持债券发行 14 万亿元,超过银行

33、间债券市场发行总量的六成;办理交易结算 581 万亿元,约占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总量的八成;托管债券近 44 万亿元,接近银行间债券市场总量的八成。此外,公司负责跨市场交易品种的总登记托管,成为事实上的债券总托管机构。 二是支持宏观调控的政策实施平台。二是支持宏观调控的政策实施平台。自 1998 年中央银行正式开始实施货币间接调控起, 中央结算公司即为央行公开市场操 - 16 - 作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截至 2016 年末,累计支持央行票据发行和公开市场操作超过 90 万亿元; 累计为 24 万亿元的政府债券提供全周期服务, 支持中央及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超过 4 万亿元,为企业债券提供发行技术

34、评估、集中发行支持和信用体系建设服务。 三是金融市场的基准定价平台。三是金融市场的基准定价平台。 中央结算公司已建成收益率曲线族、估值、指数、风险价值等一整套反映人民币债券市场状况的中债价格指标, 成为相关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指标,以及监管部门市场监测的有力工具,被市场机构参与者广泛采纳用于定价分析、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及业绩评价等投资管理实践中。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更好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定价基准作用”的任务要求,可以预计在未来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进程中,中债价格指标的作用将日趋重要。 四是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平台。四是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平台。 中央结算公司在所有业务服务模式的设计

35、中适中贯穿了操作及相关风险的防范机制, 同时利用自身优势资源不断探索为市场建立更为丰富的风险管理机制。公司推动实现 DVP 结算,提供确定性最强的结算方式。公司提供专业化、 智能化、 集成化的担保品管理服务, 为各类金融交易、中央银行、 中央及地方财政和外汇管理局的相关政策性操作工具以及支付系统的运行提供安全保障, 日益成为金融市场流动性中枢和风险管理中枢。 中债价格指标的个性化深度应用为机构内部针对自身组合识别和计量风险提供了有力工具。 公司始终有效履行一线监测职能, 为防止发生系统性、 区域性金融风险提供依据。 五是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平台。五是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平台。 中央结算公司为国际金融机

36、构 - 17 - 来华发行“熊猫债券”提供支持, 为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托管结算服务。截至 2016 年末,各类境外机构开户 411 家,持有债券 7788 亿元,占境外机构持有境内债券的 90%以上。中央结算公司开发的中债价格指标被境外央行、 国际组织及金融机构采用,中债指数 ETF 产品在香港交易所和纽约交易所上市。国际市场对中国境内机构编制的价格指标认可度提升, 成为人民币债券市场国际化的催化剂。此外,公司在上海等地布局,积极支持自贸区金融改革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六是债券市场创新研发平台六是债券市场创新研发平台。 中央结算公司积极配合债券市场的创新建设,为国内引入资产支持证券、企业融

37、资工具、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等新券种,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国债期货等新交易方式均提供了研发支持。 公司承担了多项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项目咨询工作,完成了国债二级市场建设、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建设、 国债债务管理模型等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 配合央行完成国债收益率曲线在货币政策传导中的作用等重要课题。公司定期发布的债券市场年报、理财市场年报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公司主办的债券杂志是国内唯一的权威债券专业期刊,中债网络培训平台是国内首个证券领域在线培训平台。七七是多元化金融市场服务平台。是多元化金融市场服务平台。在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推动下,中央结算公司陆续为信贷流转、信托产品、理财产品提供登记等基

38、础性服务, 组建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相关机构。截至 2016 年末,公司登记各类金融产品总量突破 90 万亿元,在保障市场健康发展、提升监管有效性、维护投资者权益、降低金融市场组织成本诸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 18 - 为盘活金融存量,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准备了条件。此外,公司推出中债金联系统, 为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和理财业务管理提供支持。 二、其他登记托管机构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证登成立于 2001 年,隶属证监会监管。按照证券法关于证券登记结算集中统一运营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批准,中证登组建成立

39、,并设立上海、深圳分公司,承接了沪深交易所登记结算业务。 中证登的职能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等。 目前,中证登托管的品种包括股票、基金、债券、证券衍生品等,并以股票为主。其中,其托管的债券品种包括公司债券、可转债、分离式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并承担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分托管职责。 (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清所成立于 2008 年,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

40、场外市场中央对手清算机构,隶属于人民银行管理。 上清所的职能是为金融市场现货和衍生品交易、 经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跨境交易等提供本外币清算服务, 包括清算、 结算、交割、保证金管理、抵押品管理、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 目前, 上清所的业务类型包括中央对手清算和登记托管两类。 - 19 - 其中中央对手清算服务于利率衍生品、外汇及汇率衍生品、航运及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债券。其托管的债券品种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大额存单等。 表 4-1 三家中央托管机构比较 中央结算公司 中证登 上海清算所 成立时间 1996 2001 2008 批准机构 国务院 证监会 人民银行 监管机构 人民银行,财政

41、部,银监会,发改委,证监会 证监会 人民银行 体制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制公司 股份制公司 主要品种 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国际机构债券等 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等 还有股票、基金等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让存单等 债券业务份额 (2016 年末) 托管 43.73 万亿元,占 77.66% 4.45 万亿元,占7.89% 8.13 万亿元,占14.44% 结算 581.20万亿元, 占60.34% 232.20 万亿元,占24.11% 149.82 万亿元,占15.55% 托管体系 直接托管为主, 间接托管为辅。政府债券、企业债券、

42、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总托管人 中央登记、二级托管 直接托管 结算方式 实时全额 全额+净额 全额+净额 资金结算 使用央行货币 使用商业银行货币 使用央行货币 - 20 - W.5 法律与监管 中国债券市场的法律架构自上而下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业务协议构成。其中,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含债券市场监管机构)制定;业务规则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发布的制度;业务协议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市场法律法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统称。 一、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基本

43、法律法规(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 年实施,2003 年修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2000 年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2009 年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5 年实施;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2004 年实施;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2005 年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2004 年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 ,2005 年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 21 - 2008 年

44、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 ,2007 年实施;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2013 年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2016 年实施。 (二)交易所债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二)交易所债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998 年实施, 2006 年修订, 2014年第三次修正;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2015 年实施;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2014 年实施。 (三)跨市场的基本法律法规(三)跨市场的基本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 1992 年实施, 2011 年修订;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9

45、93 年实施,2011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 ,1997 年实施; 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2000 年实施;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2014 年实施;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暂行) , 2014 年实施。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2004 年实施,2013 年修订; 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15 年实施。 二、债券市场监管机构 中国债券市场实行分市场、分券种多头监管。 - 22 - 监管机构 监管事项 人民银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 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熊猫债

46、券、同业存单等(其中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由人民银行主管的交易商协会进行行业自律性监管) 。 财政部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熊猫债券 发改委 企业债券、熊猫债券、铁道债券 证监会 交易所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 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熊猫债券 银监会 银行业机构发行的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保监会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券、保险公司金融债券 外管局 熊猫债券 - 23 - W.6 债券发行 一、发行方式 债券公募发行是主流发行方式。 (一)公募发行方式(一)公募发行方式 1. 招标发行。招标发行。由发行人确定

47、招标方式、中标方式等发行条件,在市场上公开竞标,承销团成员按中标额度承销债券。债券发行有数量、价格、利率和利差等招标方式,以及等比数量、统一价位、多重价位及混合式等中标方式,且招标方式与中标方式有多种组合。目前,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规模较大的企业信用债券多采用招标发行。 2. 簿记建档发行。簿记建档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或价格区间后,由簿记管理人(一般由主承销商担任)记录投资者认购数量和债券利率或价格水平意向, 投资者自行决定在不同利率档次下的申购定单,最终由簿记管理人将定单汇集后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或价格,进行配售发行。规模小、发行频率低的信用债券发行人较多选择

48、此种发行方式。 (二)私募发行方式(二)私募发行方式 协议协议定向发行。定向发行。发行人根据市场的需求,与债券认购人协商决定债券票面利率、价格、期限、付息方式、认购数量和缴款日期等发行条件、认购费用和认购人义务并签署债券认购协议。协议定向发行作为债券市场化发行的补充。 (三)柜台发行(三)柜台发行 商业银行柜台债券市场债券发行通常与银行间市场同步进行, 一般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定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其中, - 24 - 关键期限记账式国债在银行间市场与柜台同时分销, 由承销商使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自营中标的额度进行柜台分销; 政策性金融债由发行人确定柜台上市债券,并进行柜台额度追加招标,由承

49、销商进行柜台分销;储蓄国债,仅在柜台发行,由发行人单独确定发行价格。 二、发行系统 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一体化综合发行服务平台,满足大规模、高频度、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发行需求。 一是灵活支持招标和簿记建档等多样化发行方式。 发行系统可以支持多券种同时招标发行, 具有当期追加发行和续发行等多样化选择;可以实现多种招标方式和中标方式;还可以根据发行人个性化需求,灵活选择投标指定功能,并对标位差、价位点、投标量及投标连续性等多种招标控制要素进行灵活组合设置, 满足债券发行的多样化需求。 二是有效满足发行人的个性化发行需求。 为各类发行人提供了定制发行系统。系统有效支持多元化发行需求,可支持不同种类

50、、不同付息方式、不同招投标方式。 三是积极支持区域发行需求。 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客户服务中心,形成区域化的发行系统架构,实现异地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及企业债簿记建档发行, 为债券发行相关方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 三、跨境发行 根据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结算公司为国际开发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提供发 - 25 - 行、登记、托管等支持。2005 年起,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均开始发行熊猫债。 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由窗口单位会同人民银行、发改委、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51、等部门审核通过后, 报国务院同意。发行人所筹集的资金购汇汇出境外使用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发行人从境外调入人民币资金用于人民币债券还本付息应向人民银行备案; 从境外调入外汇资金用于人民币债券还本付息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四、自贸区发行 根据中央结算公司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债券业务指引 ,中央结算公司为自贸区债券提供发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 ,并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发行账户。2016 年 12 月,首单自贸区债券发行。 - 26 - W.7 债券登记托管 一、债券登记 债券登记是由国家授权的登记结算机构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债券持有

52、人持有债券事实的行为。 在中国境内,债券中央托管机构同时承担债券登记职能,又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二、债券托管体系 中国债券市场中,一级托管和二级托管并存。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一级托管, 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实行二级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总托管和一级托管业务,二级托管人和分托管人在总托管统驭下负责债券二级托管业务。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一)银行间债券市场 凡符合人民银行有关市场准入规定的投资者, 均可成为中央结算公司的托管结算成员。 按照参与债券结算业务资格和办理方式的不同,结算成员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其中,甲类结算成员可办理自营结算业务, 并可代理丙类结算成员进行

53、债券结算或从事债券柜台交易业务; 乙类结算成员只能办理债券自营结算业务;丙类结算成员须委托甲类结算成员代为办理债券结算业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机构性质及其业务范围对账户实行分类设置、集中管理。机构投资者直接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一级债券账户,分为债券自营账户和债券代理总账户。其中,债券自营账户用以记载债券持有人自营债券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甲类、乙类和丙类结算成员均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自营账户。 债券代理总账户用以记载二级托管机构和分托管机构所托管的债券余 - 27 - 额及其变动情况, 二级托管机构和分托管机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代理总账户。 结算成员与相关债券账户关系如下图所示: 图 7-

54、1 结算成员与债券账户关系示意图 (二)交易所债券市场(二)交易所债券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中,证券交易所的结算机构(中证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托管总账户, 投资者在交易所的结算机构开立托管账户, 交易所的结算机构承担场内债券交易的登记、 托管职责,并管理相应风险。随着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市场的单独设立,二级托管人的相关职责分别划归了中证登的上海和深圳分公司。 中证登是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托管机构,实行“集中登记、二级托管”制度。其上海与深圳分公司分别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托管机构,托管账户体系设置相同。交易所市场中所有债券,统一集中在中证登登记,记录转移过程;投资者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

55、必须通过有资格的证券公司, 由证券公司托管资产并代理交易结算。 托管账户体系方面,采用二级托管制度,中证登在中央结算中央结算公司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有柜台资格的甲类成员代理总账户甲类成员自营账户丙类成员自营账户中证登(沪、深)代理中账户乙类成员自营账户商业银行柜台中证登(沪、深)一级账户二级账户投资者投资者结算代理 - 28 - 公司开立代理总账户,交易所投资者在中证登开立证券账户。中证登在结算系统以自身名义开立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用于办理中证登与各结算参与人4之间的债券集中交收。中证登为结算参与人开立债券交收账户, 用于办理结算参与人与中证登及客户之间的债券交收, 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

56、划转须委托中证登办理。 图 7-2 交易所债券市场托管账户体系 (三)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商业银行柜台市场 商业银行柜台市场采用二级托管体制, 中央结算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 经批准可办理债券柜台业务的开办机构为二级托管机构。中央结算公司为开办机构开立自营和代理总账户(一级托管账户) ,分账记载承办机构自有债券和其托管的二级托管客户所持有的债券总额,中央结算公司对一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开办机构通过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开立恭恭敬敬的债券托管账户(二级托管账户) ,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的债券及其买卖变化,并办理债券发售、交易、质押、冻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兑付等业务,开办机

57、构对二级托管账户负 4 结算参与人是经中证登核准,在中证登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直接参与中证登组织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并承担最终交收责任的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 - 29 - 责。 (四)自贸区市场(四)自贸区市场 中央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债券账户设立自贸区债券业务专用分组合,专用于托管投资者持有的自贸区债券,从而在账务管理上将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自贸区债券市场持有的债券加以区分, 实现分账核算、 单独管理。 投资者应根据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债券业务专用分组合操作规程 申请开立专用分组合。 符合自贸区管理要求的自贸区柜台市场承办机构可在自贸区内向投资者开办债券柜台业务

58、。 中央结算公司承担自贸区债券柜台业务的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和结算职能,承办机构承担自贸区债券柜台业务的二级托管和结算职能。 三、债券跨市场转托管 投资者可将持有的同一债券在不同托管机构间进行托管转移。对于在银行间市场具备交易资格的投资者,可以将符合转托管条件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之间进行转托管; 对于在柜台市场具备交易资格的投资者, 可以将符合转托管条件的债券在柜台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之间进行转托管。除此之外,柜台市场内部,也可以进行二级转托管:例如从一个柜台开办银行转托管到另一个柜台开办银行。 目前可以跨市场托管的品种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和企业债。 根据财政部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

59、法 ,以及相关业务规划, 中央结算公司制定了 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 ,要求办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办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跨市场转托管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债券持有人具备所转入交易场所的交易资格;债券持有人 - 30 - 在申请转托管前应在拟转入交易场所的托管机构开有债券或证券账户, 且与其在转出交易场所托管机构的债券或证券账户的户名完全一致; 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托管的债券应在转出交易场所和转入交易场所都具备交易流通资格。 办理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办理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中央结算公司甲、乙类结算成员可以直接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 丙类结算成员向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

60、券承销商申请, 再由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代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转托管。 中央结算公司在受理转托管后将债券划拨至中证登账户内,债券次日可在交易所市场交易; 中证登在受理转托管后需经过日终清算后将债券划拨至中央结算公司账户, 债券次日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图 7-3 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转托管运行机制 四、债券兑付付息 中央结算公司受发行人委托, 履行为发行人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的职能, 直通式的处理服务节省了中间环节,提高了债券投资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发行询价交易外汇交易中心债券询价交易系统中央结算公司债券簿记系统跨市场投资人向交易所转托管向银行间转

61、托管自动撮合系统固定收益平台中证登证券结算系统跨市场投资人小额委托大宗询价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 - 31 - 人拨付的兑付资金后,计算投资人的应收资金,并通过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 向在中央结算公司开户的债券投资人拨付债券兑付本息。 此外,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债券存续期管理服务,包括选择权管理和债券利率调整等。 - 32 - W.8 债券担保品管理 中央结算公司承担了绝大部分债券的登记托管职责。 自银行间市场建立以来, 中央结算公司就为主管部门的经济管理以及银行间市场交易提供担保品管理支持。 中央结算公司的担保品管理业务占市场主导地位。 一、担保品管理的重要性 担保品有着支持结算、防范风险、

62、解放流动性的功能,被称作“隐性现金”,具有市场润滑剂的作用。自 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监管机构和市场机构空前重视担保品管理,对合格担保品的需求急剧增加。同时,国际证券托管机构纷纷建立担保品管理系统, 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如明讯银行的“流动性中枢”、欧清银行的“担保品高速公路”等。 使用债券担保品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一是要有较为发达的二级市场。二是要有被市场普遍接受的公允价值评估体系。以上两点中国债券市场已经初步具备。三是要有先进、高效的担保品管理系统。目前中央结算公司已具备世界领先的担保品管理系统,全程实施参数化管理,满足各方需求。四是允许担保品再交易,五是保障债券担保品的快速处

63、置。 二、担保品管理的服务领域 2010 年初,中央结算公司将分散的担保品管理功能集中整合,正式推出了新一代担保品管理服务。截至 2016 年末,中央担保品管理系统管理的债券担保品余额突破 12 万亿元,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一)服务证券市场商业机构(一)服务证券市场商业机构 - 33 - 中央结算公司可为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远期交易、债券借贷等双边质押类业务提供担保品盯市、替换、调整等服务。目前,已有超过 3700 家机构与产品申请开通双边质押类业务并开始使用相关担保品管理服务, 已基本覆盖银行间市场主要的活跃投资者。 (二)服务于宏观调控(二)服务于宏观调控 1.货币政策货币政策 在人

64、民银行传统的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中, 涉及担保品管理的主要是回购交易。2013 年人民银行创设了新型货币政策工具:常备借贷便利和中期借贷便利,是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提供短期流动性的工具,也需要金融机构提供债券质押。中央结算公司为这些货币政策业务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 2.财政政策财政政策 国库现金管理是财政部门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担保品均由中央结算公司管理。 3.外汇管理外汇管理 中央结算公司服务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汇管理。2012 年中央结算公司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签订了客户服务协议, 开始为其各类业务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 (三)服务中国支付结算体系(

65、三)服务中国支付结算体系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作为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包括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为保证清算效率、避免流动性不足,大小额支付系统均向成员行提供流动性支持, 成员行需向人民银行质押债 - 34 - 券,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额度管理,一直由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 (四)服务于社会保障体系(四)服务于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加强社保资金的投资运营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进一步优化与商业银行协议存款运营流程,中央结算公司开始为地方社保资金管理的协议存款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使其更加安全、高效、经济、市场化。2015 年 5 月和 12 月起为地方社保

66、养老基金和全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开展担保品管理服务,管理中担保品规模约 380 亿元。 (五)服务于衍生品市场(五)服务于衍生品市场 中央结算公司的担保品管理服务不仅限于银行间市场, 也已延伸至各类经营交易场所的中央对手方, 比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15 年 1 月启动国债充抵期货保证金业务,担保品管理服务延伸到衍生品市场,管理中担保品规模约 4000 万元。 (六)服务于黄金交易市场(六)服务于黄金交易市场 2016 年起,中央结算公司支持债券充抵黄金交易保证金业务落地, 将国际通行的债券充抵保证金制度正式引入黄金交易市场。 (七)服务于跨境业务(七)服务于跨境业务 1.双边货币互换

67、2016 年 10 月中央结算公司为境内商业银行与境外央行办理货币互换质押业务, 境外央行以其持有的人民币债券作为担保品,为与境内商业银行的货币互换提供担保 2.绿色资产担保债券 - 35 - 2016 年 11 月中央结算公司支持中国银行在境外成功发行“绿色资产担保债券”, 即以中行在境内持有的绿色债券作为担保资产池,为境外发债融资提供担保。中央结算公司在该项目中作为担保品管理人和执行人, 承担对该债券的担保资产池进行估值、盯市、押品评估等监控工作,以及发生违约时,履行担保资产违约处置职责。 (八)担保品管理拓展规划(八)担保品管理拓展规划 在未来,担保品管理将向更多领域扩展延伸。一是一是深

68、化国家宏观政策服务,这是市场机构获得流动性的重要领域,也是推广担保品管理服务的重要领域。二是二是为各类中央对手方服务,比如目前可用国债来充抵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 同样也可用债券充抵股指期货、 商品期货交易保证金。 三是三是金融机构的多边信用业务、任何金融机构的双边信用交易都可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管理系统开展业务。四是四是支持创新型交易品种,如三方回购或自动融券等业务。五是五是拓展跨境担保品管理服务,推动担保品国际互认,实现担保品跨境互通,这是中央结算公司亟待扩展的领域,也是担保品管理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 三、中债担保品管理系统功能 担保品管理服务主要内容包含:质押券自动选择、计算、逐日盯市、

69、质押券自动增补和退换、质押券自动或人工置换、数据报表。其主要功能如下: 1. 参数化管理参数化管理 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管理系统对关键要素实行参数化管理,可根据个性化要求,设置、维护、修改各类参数。目前系统的主 - 36 - 要参数包括:担保品范围、质押率、质押超额率、质押顺序、敞口差值临界比例等等。对于不同业务,市场参与者可通过设置不同的参数,量身打造一套专属自己的担保品管理服务。 2. 自动化管理自动化管理 设定参数后,在办理具体业务时,交易双方无需商讨相关细节,只需确定风险敞口金额,担保品管理系统将根据参数实现自动化管理。通过全方位自动化处理,有效减少业务环节,缩短业务流程,提高了担保品管

70、理效率。 3. 期间管理期间管理 担保品管理的核心在于对担保品管理期间全程风险的监控和防范。 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管理系统提供的期间管理主要包括逐日盯市、人工调整、人工置换、多退少补、到期自动置换等。 4. 数据管理数据管理 质押双方可通过系统掌握担保品业务最全面、 最详实的数据信息,实现集中整合的数据管理,包括:对手方汇总信息、在押担保品明细、担保品盯市结果等等。 四、中债担保品管理的服务优势 (一)集中管理实现规模效应(一)集中管理实现规模效应 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各类债券中,信级最高、最适宜充当担保品的国债、央票、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债已达 34.5 万亿元。 可以说中央结算公司集中托管

71、了国内市场最优质的担保品,足以支撑体量巨大的金融业务。 通过一站式集中统一的担保品管理实现担保品运作的规模效应,能够降低管理成本。 (二)多年实践具有成熟经验(二)多年实践具有成熟经验 - 37 - 公司多年来在担保品管理方面,开展了长期实践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担保品管理系统正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挖掘、提升和拓展。 (三)达到国际同业领先水平(三)达到国际同业领先水平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与国际先进托管机构交流, 充分吸收国际同业机构经验,在时间与理论相结合的基础上,驱动创新构建了担保品管理服务系统。 公司的担保品管理服务在国内外同业中形成后发优势,业务领域涵盖广泛,服务功

72、能达国际领先。 (四)系统运行管理高效安全(四)系统运行管理高效安全 担保品管理系统全程实施自动化参数化的管理, 充分体现高效原则。中央结算公司系统已经达到国家安全认证的最高等级,担保品管理系统作为中央结算公司系统的组成部分, 其安全性毋庸置疑。 (五)公允价值体现担保品真实价值(五)公允价值体现担保品真实价值 目前, 担保品管理系统盯市所采用的是中央结算公司每日发布的中债估值。 中债估值既是被监管部门认可并指定为市场公允价值指标,也是经过市场长期实践验证,为大家普遍接受的公允价值,因此担保品价值计算更具有公允性、科学性、权威性。 综上所述,中央结算公司的担保管理服务已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多

73、领域的担保品管理服务格局。可说是,既服务政府部门,也服务商业机构;既服务现货市场,也服务期货市场;既服务证券市场,也服务货币市场;既支持双边交易,也支持集中交易;既服务国内市场和在岸市场,也服务跨境市场和离岸市场;既支持标准化合约,也支持非标准个性化合约。 - 38 - W.9 债券交易 一、市场格局 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形成了统一分层的市场体系,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和自贸区市场四个子市场。 1. 银行间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市场。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市场的主体,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 91。该市场属于大宗交易市场(批发市场) , 参与者是各类机构投资者, 实行双边谈判成交

74、, 主要实行“实时、全额、逐笔”的结算方式。中央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实行一级托管,并提供交易结算服务。 2. 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典型的结算方式是净额结算。交易所市场实行两级托管体制,其中中央结算公司为总托管人,负责为交易所市场开立代理总户,中证登为债券分托管人,记录交易所投资者明细账户,中央结算公司与交易所投资者没有直接的权责关系。交易所交易结算由中证登负责。 3. 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是银行间市场的延伸,也属于零售市场。柜台市场实行两级托管体制,其中中央结算公司为总托管人,负责为承办银行开立债券自营账户

75、和代理总账户,承办银行为债券分托管人,记录交易所投资者明细账户,中央结算公司与柜台投资者没有直接的权责关系。与交易所市场不同的是,承办银行日终需将余额变动数据传给中央结算公司, 同时中央结算公司为柜台投资人提供余额查询服务, 成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 39 - 4. 自贸区债券市场。自贸区债券市场。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延伸,定位于“在岸的离岸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开放发展的重要尝试,有助于吸引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债券市场,丰富债券发行和投资主体,拓宽离岸人民币资金的回流渠道,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自贸区债券市场采取“境内关外”的模式,遵循“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资金出入境管理原则,即境外

76、资产可以自由进出自贸区,但资产在区内和境内区外之间的流通需遵循相关监管要求。 中央结算公司为上海自贸区债券提供发行、 登记、 托管、 结算、 付息兑付、估值、信息披露等一体化服务,投资者可通过自贸区电子平台或自贸区柜台市场承办机构进行投资。 表 9-1 2016 年中国债券市场交易格局 (单位: 万亿元)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 商业银行柜台市场 自贸区市场 发行量 19.49 2.86 0.20 0.003 交易量 731.02 232.20 0.009 0.00039 托管量 51.86 4.45 0.69 0.003 数据来源:中央结算公司。 二、交易业务类型 (一)现券交易(一)现券交

77、易 交易双方在交易达成当日或者次日,以约定的品种、数量、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 (二)回购交易(二)回购交易 回购一直是债券市场最主要的交易品种, 在货币调控及商业银行等机构流动性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1.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回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回购。主要有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 - 40 - 购等形式。在办理回购业务前,市场参与者须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 质押式回购。质押式回购。 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进行短期资金融通,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 ,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的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 逆回购

78、方向正回购方解押出质债券。回购期内正回购方出质的债券,回购双方均不得动用,质押冻结期间债券利息归出质方所有。 买断式回购。买断式回购。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 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同等数量同种债券。与质押式回购不同,买断式回购期间逆回购方不仅可获得回购期间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亦可获得回购期间债券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只要到期有足够的同种债券返还给正回购方即可。回购期间债券利息归债券持有人所有。办理买断式回购结算时, 结算双方在首期结算时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以约定品种和数量的债券(保证券)作为履约担保;回购期间用于担保的债券将被冻结在

79、债券提供方债券账户, 当回购到期正常结算时予以解冻。 2. 交易所市场的回购交易所市场的回购(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 国债买断式回购。国债买断式回购。 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 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 交易主体限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且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 20%。 国债买断式回 - 41 - 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即由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 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 同

80、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 参与主体包括信托公司、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质押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并报送交易所备案。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15。协议回购的期限不得超过 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约定购回式交易。约定购回式交易。 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债

81、券, 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购回期限不超过一年。 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式回购的一种,证券公司将自有债券作为质押券,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 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三)债券借贷(三)债券借贷 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 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债券借贷期间,如果发生标的债券付息, 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标的债券 - 42 - 利息。债券融入方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费用标准由借贷

82、双方协商确定。 目前只在银行间市场推出双边债券借贷, 未来有望向债券自动借贷方向完善。 (四)债券衍生品交易(四)债券衍生品交易 1. 债券远期。债券远期。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 债券远期的交易标的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交易的券种。 债券远期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365 天。 标准债券远期。标准债券远期。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 目前交易通过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提交上清所集中清算。 2. 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由国债交易双方订立的标准化契约,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成交价交收一定数量的国债凭证。

83、国债期货合约目前有 5 年期和 10 年期两个品种。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可交割国债须是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沪深交易所交易的记账式国债, 投资者参与国债期货交割须通过中金所会员向中金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 (五)国库现金管理(五)国库现金管理 1. 中央国库中央国库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 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 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自 2006 年业务开展以来,国库现金管理大部 - 43 - 分采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方式。20

84、15-2017 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成员共有 52 家商业银行,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提供技术和业务支持。 2.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地方政府对市、区(县)政府存放在同级国库的财政资金进行财政管理, 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利率按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内, 由商业银行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成员由地方财政厅确定。 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地方国库现金招标系统,并协助办理质押、结算操作。 (六)公开市场操作(六)公开市场操作 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

85、行吞吐基础货币, 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从 1999 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 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央结算公司为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提供无纸化、电子化远程的技术支持,并受人民银行委托,承办公开市场业务各项日常业务,为公开市场操作提供包括交易、发行、流动性监测及相关数据分析加工在内的各类综合性服务。 三、交易达成方式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方式(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方式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

86、自主谈判、 逐笔成交。 双方谈判过程即询价过程和达成交易并形成交易合同的 - 44 - 过程,可以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CFETS 系统)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手段进行。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要统一在 CFETS 系统中输入交易数据,生成成交单。 1. 询价交易。询价交易。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询价交易方式下,报价包括意向报价、双向报价和对话报价三种报价方式。意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特定交易成员和/或系统用户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双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发出的,同时表明其买入/卖出或融入/融出意向的报价。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达成交易,向

87、特定系统用户发出的交易要素具体明确的报价,受价方可直接确认成交。 2. 点击成点击成交。交。报价方发出具名或匿名的要约报价,受价方点击该报价后成交或由限价报价直接与之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报价方式包括做市报价 (双边报价) 和点击成交报价 (单边报价) 。做市报价是指报价方就某一券种同时报出买入和卖出价格及数量的报价, 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可对其设定的做市券种进行双边报价。 点击成交报价是指报价方就某一券种报出买入或卖出价格及数量的报价。 (二)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方式(二)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方式 1. 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自由竞价、撮合成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竞价方式包括

88、在每日开盘时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在日常交易时间采用连续竞价方式。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2. 大宗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1000手, 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 - 45 - 以及在深交所进行的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00 手, 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认定为大宗交易。大宗交易采用协议交易或盘后定价, 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三)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交易方式(三

89、)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交易方式 目前,仅记账式国债、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在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交易流通,交易双方分别是柜台业务承办银行与个人投资者。柜台交易营业时间内,承办银行对该债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在其开办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挂出全行统一的债券买卖价格及供投资人参考的到期收益率,且买入、卖出的双边报价价差幅度不得超过规定的价差幅度。投资人卖出债券,承办银行按公布价格买入;投资人买入债券,承办银行按公布价格卖出。柜台交易通过承办银行柜台交易业务处理系统进行, 交易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人进行柜台交易前应以真实身份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按

90、照承办银行的要求开立或指定与之对应的资金账户,在买卖债券时,应向承办银行提交书面的指令。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实时办理债券和资金交割结算, 并于交易结束后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有关数据及结算指令, 交易信息传至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四)自贸区市场交易方式(四)自贸区市场交易方式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监管部门和上海自贸区交易前台要求, 为 - 46 - 自贸区内发行的债券办理上市交易流通手续, 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自贸区电子平台交易, 也可以通过自贸区柜台市场承办机构进行投资,具体流程参见前文银行间市场和柜台市场交易方式。 四、净价交易和全价结算 净价交易

91、是在现券买卖时, 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全价结算是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后,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债券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 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债券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以及交易所债券市场的部分债券都采用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的方式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贴现债券、零息债券和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 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1.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特殊结算成员、 商业银行、 非银行金融

92、机构、 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基金公司、非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投资者、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2. 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以上交所为例,合格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非法人机构投资者,QFII 和 RQFII 等境外机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 47 - 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等。 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 但非公开发行的企业信用债券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

93、及交易;可以参与交易所国债预发行交易、现券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公众投资者可以参与现券交易、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交易。 3. 商业银行柜台市场投资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企业投资者、单位投资者等。 4. 自贸区市场投资者。自贸区市场投资者。根据中央结算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债券业务指引 ,已设立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并经过验收的境内机构、已开立自由贸易账户(FT 账户)的境内外机构、已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NRA 账户)的境外机构, 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外合资格机构等可申请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并开通自贸区专用分组合, 直接参与自贸区债券业务, 境外机构也

94、可通过结算代理人或合格境外证券托管机构参与自贸区债券业务。 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投资者适用原有账户, 仅需开通自贸区专用分组合即可参与自贸区债券业务。 - 48 - W.10 债券结算 一、结算方式 (一)按照结算头寸是否轧差分(一)按照结算头寸是否轧差分 1. 全额结算。全额结算。 目前, 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实时全额逐笔结算。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采用全额结算方式。 2. 净额结算。净额结算。目前,中证登和上清所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交易所债券市场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 (二)按照债券交收和资金支付的关系分(二)按照债券交收和资金支付的关系分 1. 券款对付券款对付(Delivery v

95、ersus Payment,DVP) 。是指在结算日债券交割与资金支付同步进行并互为约束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2004 年,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联网,中央结算公司成为支付系统的特许参与者,在此基础上实现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DVP 结算。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均采用 DVP 结算方式。 在 DVP 结算中,资金清算的账户安排有两种:对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可通过其在支付系统开立的清算账户完成 DVP 资金结算;对于非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通过其在中央结算公司资金系统开立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完成 DVP 资金结算。 2. 其他结算方式。其他结算方式。 个别业务

96、可以使用 DVP 以外的结算方式,主要是境内美元债的交易结算。非 DVP 结算方式包括: (1)纯券过户(Free of Payment,FOP) ,是指交易结算双方只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割,自行办理资金结算; (2)见券付款(Payment after Delivery,PAD) ,是指在结算日收券方通过中债 - 49 - 综合业务系统得知付券方有履行义务所需的足额债券, 即向对方划付款项并予以确认, 然后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结算的方式。 (3)见款付券(Delivery after Payment,DAP) ,指付券方确定收到收券方应付款项后予以确认, 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

97、割的结算方式。 二、结算周期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的结算周期有 T+0 和 T+1 两种,其中 T 为交易达成日。 三、结算期限 1. 回购业务。回购业务。回购业务的结算周期分为首期与到期两次,首期结算日为交易当天; 到期结算日根据双方约定的回购期限确定。质押式回购期限最长为 365 天,买断式回购期限最长为 91天。 2. 债券远期交易。债券远期交易。办理债券远期交易业务时,结算双方应在成交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对远期交易结算指令进行确认。 债券远期交易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为 2-365 天。 3. 债券借贷。债券借贷。债券借贷的结算周期分为首期与到期两次,首期结算日为交易当天;到期结算日

98、根据双方约定的期限确定,债券借贷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65 天。 四、结算系统及其联接方式 债券结算系统是处理债券结算业务全部过程的基础设施。 (一)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一)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是办理债券登记、 托管和结算等业务的电子系统,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以该系统为 - 50 - 中心,连接了央行公开市场交易系统、债券发行系统、债券柜台业务中心处理系统、现代化支付系统、外汇交易中心债券交易前台系统等, 实现了债券发行、 登记、 托管、 结算的“一条龙”服务。经权威机构认定, 系统安全等级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安全等级相同,为民用最高级。 (二)资金支付系

99、统(二)资金支付系统 国家支付系统主要由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组成。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也称实时全额转账系统,为各银行、企业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实行逐笔实时支付处理,全额清算资金;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采用批量办理支付、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中央结算公司是支付系统的特许参与者, 在支付系统开立有特许清算账户。 中央结算公司可以通过特许清算账户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支付系统发起借、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 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结算成员, 可通过其自身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 DVP 资金结算,或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

100、理 DVP 资金结算;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结算成员,应当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 DVP 资金结算。 结算成员采用 DVP 资金结算前,应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 ,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 DVP 资金结算的,还应签署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 。 (三)直通处理(三)直通处理 直通处理(Straight Through Processing,STP) ,是数据传输 - 51 - 模式自询价开始到交易确认、 债券交割与资金清算的整个过程都实现自动化而无需再进行数据输入的处理方式, 极大地节省了人力,降低了操作风险,提高了交易效率。 1. 前后台联网前后台联网 2005 年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外

101、汇交易中心联网,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交易数据直通处理服务。 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上的成交数据会实时传输至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债综合业务系统, 之后由中债综合业务系统按该数据生成交易双方待确认的结算指令,交由成员通过客户端进行确认, 中债综合业务系统根据结算双方人员确认后的指令办理结算。 2. 与支付系统联网与支付系统联网 2004 年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综合业务系统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联网,提供 DVP 结算服务。两个系统相互配合,共同处理公开市场业务DVP结算、 债券交易DVP结算, 以及债券发行缴款、付息兑付资金划拨、保证金管理等资金业务。在 DVP 结算中,中债综合业务系统的簿记系统负责结算指令的接

102、收、 确认及债券过户, 中债综合业务系统的资金系统负责发送和接收支付系统的清算指令,处理资金交收。中央结算公司通过特许清算账户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支付系统发起即时转账业务。 3. 重点结算成员系统直联重点结算成员系统直联 2011 年中央结算公司推出符合国际标准的直联接口标准,向客户提供业务数据接口,客户内部的债券管理系统(或资金管理系统、交易系统等用于债券资产管理的相关系统)与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 客户登录自身的内部管理系统 - 52 - 可以直接办理债券结算业务, 同时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双向数据接口,为结算成员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产品,使结算成员交易结算数据“不落地”,实现真正

103、意义上的交易结算业务“直通式处理”。目前参与直联系统的机构业务量占到中央结算公司处理结算总量的 60%。 五、结算流程 (一)银行间市场(一)银行间市场 以中央结算公司为例,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结算流程包括三个步骤: 1. 开户与联网。开户与联网。市场参与者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实现与外汇交易中心及中央结算公司的系统联网。 2. 成交达成。成交达成。交易双方通过询价交易或者点击成交,逐笔达成成交合同,谈判及达成交易的过程可通过 CFETS 系统或电话、传真达成,由 CFETS 系统生成成交单。 3. 清算与交割。清算与交割。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综合业务系统

104、完成后台债券与资金的清算交割。 债券结算业务的全过程从结算双方发送结算指令开始, 到最后完成债券与资金的交收,其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步,债券交易达成日,成交数据自动传到中央结算公司系统,生成结算指令,等待结算双方分别确认; 第二步,在结算日日终前,交易双方后台结算人员通过中债综合业务平台,进行第三方指令确认; 第三步,经确认后的结算指令生成结算合同; 第四步, 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在合同指定的结算日检查结算双 - 53 - 方的券款情况, 若券足后系统自动检查资金, 若款足则合同成功,完成结算并生成交割单,作为交易结算依据。 图 10-1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结算流程图 - 54 - 在结算日系

105、统运行时间内,因指定券种数额暂时不足,或款项暂时未足额到账而未能成功办理结算的结算合同, 系统将其放入等待队列,在结算日日终前若相关条件具备后,系统将再次启动该笔结算的处理流程。 在结算日日终券或款项仍不足的结算合同,系统通知相关结算成员结算失败,生成失败交割单,作为交易结算最终依据。 (二)交易所市场(二)交易所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流程大致包括四个步骤: 1. 开户。开户。交易所债券市场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债券投资者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 首先应选择一家证券经纪公司(交易所会员)办理开户手续,签订指定交易协议和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同时开立现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 委托和申报

106、。委托和申报。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委托交易所会员买卖债券。委托指令可以是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 委托指令进行竞价交易申报, 申报时间是交易日的 9:15-9:25 (开盘集合竞价) , 及 9:30-11:30、13:00-15:00(连续竞价) 。 3. 交易达成。交易达成。债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4. 清算与交收。清算与交收。交易所债券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净额担保结算,即净额清算、担保交收。中证登对投资者等各结算参与人的应收应付债券、资金进行冲抵轧差清算,并作为中央对手方承担担保交收职责。交易日 15:00 证

107、券交易所收市后,中证登根据交易所发送的成交数据进行清算, 并将清算结果发送各结 - 55 - 算参与人,T+1 日债券完成交收。 (三)自贸区市场(三)自贸区市场 中央结算公司为自贸区债券提供交易结算服务, 为开通自贸区专用分组合的投资者开立 FT 资金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自贸区债券业务的资金清算与结算。 投资者需要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债券结算业务承诺函 、 自贸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 、自贸区债券资金结算账户使用协议等相关协议,并安装中央结算公司操作终端。结算流程参照银行间市场,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交易双方确认的成交指令办理结算,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DVP) 。如

108、交割日日终付券方债券或付款方资金仍不足额的,该笔结算失败。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结算失败(一)结算失败 银行间债券市场上, 结算失败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卖方的债券不足额,或者买方的资金不足额,导致结算合同不能执行。对于结算失败的合同, 交易双方应于结算日次一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书面说明。 对于结算失败的质押式回购到期合同,交易双方可以通过“质押式回购逾期返售”解冻质押券,资金需交易双方协商划拨。 (二)应急结算(二)应急结算 结算成员与中央结算公司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的终端出现技术故障无法及时修复, 或其它需要通过纸质凭单办理的业务,可以采用应急方式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办理。 结算

109、成员发送相应的应急指令书。 应急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为 - 56 - 系统营业截止前 30 分钟,目前为 16:30。 七、市场监测 市场监测是监管部门赋予中央结算公司的一项重要职能, 是债券市场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环。5为此,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一整套监测体系和监测方案, 并利用数据监测和现场调研等多种手段,对债券市场相关风险进行监测。 根据主管部门要求, 结算成员应在异常价格交易达成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相关交易的说明报备表。 八、跨境结算 回顾人民币债券市场开放历程, 合格境外机构范围不断扩大,参与交易类型和准入条件也逐步放宽。从 2005 年允许亚洲债券基金入市起步,2009 年人民币跨境贸易

110、结算试点后,离岸人民币资金池持续增长,资产配置和流动性管理需求日益强烈。2010年允许境外央行、货币当局、人民币清算行和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参加行等进入银行间市场。2011 年起放开 RQFII 和 QFII 进入债券市场投资。2015 年 6 月允许境外清算行和参加行开展回购交易,且回购资金可调出境外使用。7 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 ,将相关申请程序由审批制简化为备案制,取消了对上述机构的额度限制, 将其投资范围从现券扩展至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交易。2016 年 2 月人民银行发布 中国人民

111、银行20163 号公告 , 允许 5 市场监测管理有三道防火墙。 第一道为成员中台或者后台的内控。 第二道防火墙是中介机构的监测管理。中央结算公司是银行间市场运行核心机构,因此被赋予市场一线的监测职能。第三道防火墙就是政府的监管。 - 57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 捐赠基金等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开展现券交易以及基于套期保值需求的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等交易,且没有投资额度限制,进一

112、步便利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提速, 境外机构进入数量快速增长。截至 2016 年末,超过有 400 家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银行间债券接近 8000 亿元。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为中国债市开放的主市场。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均为中央结算公司的结算成员。其中大部分为丙类成员,委托境内结算代理银行在中央结算公司系统内完成结算; 一些境外央行委托人民银行为结算代理人;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自行在中央结算公司系统内完成结算。 中央结算公司与香港金管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 、明讯银行(Clearstream)建立了单向连接,为境内合格机构

113、投资境外债券市场提供代理结算服务。 - 58 - W.11 债券信息服务 一、债券信息披露 债券信息披露一般分为债券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包括发行文件、募集说明书、评级文件、法律意见书等内容;发行后的信息披露,如发行结果;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如评级文件、财务报告、付息兑付公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监管机构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信息披露要求不相同,且同一市场不同券种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不相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披露信息可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获取, 交易所市场披露信息可以通过证监会指定网站获取。 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中国债券信息网、 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微信平台等信息披露渠道

114、。其中中国债券信息网成为中国债券市场的专业化信息平台, 是发行人信息披露指定渠道和市场参与者获取业务信息的主要途径。 为配合债券市场开放整体布局,中央结算公司持续加强国际化能力建设,启动建设国际客户端,积极推进网站英文化并丰富信息含量。 二、债券统计 中央结算公司作为中央托管机构, 向市场及监管机构提供一系列权威、标准化、成熟的公共统计产品,公开发布债券基本资料、结算行情统计、统计月报、债券市场运行情况周报、债券市场月度分析报告、年度分析报告以及各类业务排名榜等。中债统计分为公共统计和“我的统计”。 1. 公共统计。公共统计。使用全市场的数据,反映市场规模、趋势等总体信息。公共统计的服务对象是

115、债券市场投资人、发行人、主 - 59 - 管部门, 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 帮助参与机构深入了解债券市场,满足投资人投资分析和决策的需要。通过近 20 年的积累,中债公共统计覆盖银行间债券市场全貌,在统计数据的发布内容、发布时间等多项指标上已达到甚至超过国际先进水平。 公共统计分为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 统计数据包括债券资料、 结算行情、统计月报和排名榜。其中,债券资料记录每一只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的债券要素及其生命全周期的详细信息; 结算行情实时反映债券市场的价量走势;统计月报每月定期发布 24 张固定格式的月度报表,报表内容包括债券市场的一级市场发行、二级市场交易结算、投资人持有结构等所有业

116、务;排名榜为不同业务主体定期发布债券市场各类业务排名榜,包括交易结算量排名,承销量排名、中债估值成员排名榜等。统计分析报告客观反映市场最新变化和走势情况, 定期撰写并发布的报告包括周报、 月报、 年报,辅助投资人投资决策,受到市场普遍关注。 2. “我的统计我的统计”。 为投资人建立的自身债券业务的专项统计报表,使用成员个体的数据,反映个性化统计情况,可用作业绩考核指标和业务专题统计。内容包括一级市场招投标、二级市场交易结算、债券投资业绩衡量、持仓结构、风险监测指标等在内的近 70 张债券业务统计报表。“我的统计”服务于投资人,运用中债价格指标和统计指标,对客户账务数据进行多维度分析,支持投资

117、机构前、中、后台人员的业务深度应用。 三、中债价格指标产品 为满足市场成员对债券交易定价、风险管控、会计计量、业绩评估等业务需要,促进市场透明度与流动性的提高,中央结算 - 60 - 公司构建完成了包括中债收益率曲线、中债估值、中债市场隐含评级、中债指数、中债 VaR 和我的统计六大产品系列在内的一整套反映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和风险状况的中债价格指标产品体系,目前已成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指标,被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主管部门采纳并推荐使用,并被市场成员广泛使用,是中国金融市场的核心定价基准之一。 (一)中债收益率曲线(一)中债收益率曲线 中债收益率曲线是反映当前

118、中国债券市场上相同信用等级、不同待偿期限利率水平的曲线族系。 根据不同利率种类又分为到期收益率曲线、即期收益率曲线、远期收益率曲线。1999 年中国第一条国债收益率曲线由中央结算公司发布。 目前中债收益率曲线覆盖了中国债券市场所有债券品种和所有信用级别, 包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铁道债、商业银行债、企业债、城投债、中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曲线。截至 2016 年末,中央结算公司每日日终发布各类收益率曲线总计超过 1300 条。 作为中债价格指标系的基础依据, 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具有国内经济先行指标的作用, 同时是信用类债券的定价参考基准以及市场风险管理及投资业绩考核

119、的计量参考, 可用作股权类证券和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定价的参考, 商业银行存贷款及内部转移定价的参考和协议存款定价的参考。2004 年起央行和财政部在定期发布的相关政策报告中持续引用中债收益率曲线和指数,以反映债券市场整体情况;2006 年起货币市场基金以中债 - 61 - 收益率曲线作为债券估值定价基准;2007 年银监会将中债收益率曲线确定为银行内部市场风险管理及监管部门风险监管的计量比较基准;2009 年财政部代理招标发行地方政府债始以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曲线为定价基准;2010 年保监会将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即期收益率曲线的 3 年移动平均线作为保险业保险准备金计量参考;2011

120、 年财政部招标发行 50 年期固定利率记账式国债以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曲线为定价基准; 2012年中债资信评级公司参考中债收益率曲线计算债券发行人隐含评级;2014 年中债关键期限国债收益率曲线开始在财政部网站逐日发布;2015 年 12 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批准中债3 个月期国债收益率作为人民币短期债务工具代表性利率纳入SDR 利率篮子,成为加权平均构成 SDR 利率的全球五个组成利率之一,并于 2016 年 10 月 1 日正式启用;2016 年 6 月 15 日起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 中债商业银行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中短期票据收益率曲线;2016 年国家开发银行

1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进出口银行在其网站上分别展示中债国开债收益率曲线、 中债农发行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进出口行债收益率曲线。目前,已有包含中期票据,证券公司次级债以及优先股在内的超过 100 只证券发行人自发使用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作为定价基准,部分机构开始自发采用中债国开债曲线作为债券发行的定价基准。 (二)中债估值(二)中债估值 中债估值是采用中债收益率曲线对估值对象未来现金流进行贴现生成,每日向市场发布,并附一系列相关指标,可用作公 - 62 - 允价值计量、市场风险监测以及交易定价参考。目前中债估值覆盖全部国内人民币债券,包含近 30 个品种,每日债券估值条数超 4 万条,同时还提供理财

122、直接融资工具、银行非标资产优先股以及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衍生产品的估值, 单日提供估值数量总计超过 6 万条。 中债估值产品已取得深度应用。 中债估值成为监测银行间债券市场异常交易的参考指标和基金债券投资交易行为监控系统的重要基准; 基金业协会向证券基金公司推荐对其持有的债券的净值计算可采用中债估值; 上市商业银行在定期披露的财务报告中采用中债估值作为投资银行间市场债券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中债估值作为审计标准。 (三)中债市场隐含评级(三)中债市场隐含评级 中债市场隐含评级-债券债项评级是综合市场价格信号、发行主体公开信息等因素得出的动态反映市场投资者对债券的信用评价。它是对评级

123、公司评级的修订和补充,也是形成中债估值的重要产品。目前中债市场隐含评级-债券债项评级已覆盖所有在岸人民币信用类债券,每日发布数量超 2 万个;同时,为近800 只无评级公司评级债券提供中债市场隐含评级-债券债项评级。 与评级公司评级相比,中债市场隐含评级-债券债项评级的特点为信用风险预警、填补评级公司空白、与评级公司评级互为校验以及挖掘投资机会。近年来,债券市场重大信用事件频发,中债市场隐含评级-债券债项评级的市场关注度越来越高,也成为信用风险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另外, 在 IFRS9 新规的预期信 - 63 - 用损失模型中,可通过中债市场隐含评级-债券债项评级的调整判断债券信用风险是否增

124、加,并根据估值收益率的变化,对债券存续期的信用损失予以确认。 (四)中债指数(四)中债指数 中债指数是旨在客观反映中国债券市场价格走势特征的一系列债券指数。自 2002 年开始发布以来,经过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日渐形成了一个指标丰富、覆盖广泛的指数体系。中债指数产品体系可分为总指数、成份指数、策略型指数、投资人分类指数、持仓指数和定制指数 6 大类别。 中债总指数族的编制目的是反映全市场债券或某一类债券的整体价格走势情况。以债券的待偿期、发行人类型、流通场所类型、 债券付息方式及信用评级等单一或多个要素作为筛选条件确定成份券的范围,且成份券的数量事先不做限定。中债总指数族的指数值及相关指标以债券

125、余额的市值权重进行加权。目前,中债总指数族可分为综合类指数、分类指数、绿色系列指数三个类别。其中,综合类指数为宽基类指数,可表征全市场债券价格走势(如中债-综合指数、中债-新综合指数) ,或者表征利率类债券价格整体走势(如中债-总指数) ,或者表征信用类债券价格整体走势(如中债-信用债总指数、中债-公司信用类债券指数) 。分类指数又可按计息方式、按发行人类型、按流通场所、按信用等级、按待偿期限、按发行期限和其他分为 7 大类。绿色系列指数反映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 向投资者提供绿色债券指数参考基准和标的,现包含中债-中国绿色债券指数、中债-中国绿色债券精选指数、中债-中国气候相关债券指数。市

126、场上应用较广的 - 64 - 总指数包括中债-综合指数、中债-新综合指数、中债-总指数、中债-国债总指数和中债-企业债总指数等。 中债成份指数族的编制目的与中债总指数族类似, 也是用于表征全市场债券或某一类债券的整体价格走势情况。 以债券的待偿期、发行人类型、流通场所类型、债券付息方式及信用评级等单一或多个要素作为筛选条件确定成份券的范围, 但与中债总指数族不同的是,成份指数事先限定成份券的数量。比如,中债-短融50指数的成份券为流动性排名前50的符合条件的短期融资券。 中债成份指数族的指数值及相关指标以债券余额的市值权重进行加权。 中债策略型指数是采用非市值加权方法, 辅以权重设定及其他选样

127、条件来模拟一类投资策略的债券指数, 适合用作投资标的。 中债持仓指数是以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各机构成员债券账户为单位,以各账户中的全部债券(剔除美元债和资产支持证券)为成份券集合。每个账户编制一支持仓指数。与中债总指数族和中债成份指数族不同, 中债持仓指数的计算以成员账户中各券的持仓市值权重进行加权。 该类指数仅供开户成员内部业绩评估、风险控制使用,不对外公开发布。 中债投资人分类指数是以不同类别投资人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集合作为指数成份券, 剔除美元债和资产支持证券后,以持仓市值进行加权计算。 不同投资者可以选取所属分类的投资人指数作为横向比较的业绩评价基准。 中债定制指数为根据客户个性

128、化、多样化需求研发的指数。客户可在中债指数的编制原则下,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风险偏 - 65 - 好定制特殊的指数。 客户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定制满足自身投资需求的指数。 (1)客户可以通过在中债信息网维护成份券列表,构建符合自身需求的定制指数, 再由中债指数团队进行指数计算等工作。这类指数仅供客户内部使用,不再对外公开发布。 (2)客户可以在咨询中债指数团队的专业意见后, 定制符合自身需求的指数选券规则,再由中债指数团队负责成份券的维护、指数计算等工作。这类指数客户可以选择是否对外公开发布,以及发布的渠道。 (3) 客户可以直接指定指数成份券 (或成分券负面清单) ,再由中债指数团队负责成份券的

129、维护、指数计算等工作。这类指数客户可以选择是否对外公开发布,以及发布的渠道。 中债指数在表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 预测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债券投资组合业绩评估及指数化投资产品跟踪标的等方面已有多角度应用。随着中债指数的发展以及市场需求的不断深化,中债指数的应用领域也不断延伸。2012 年以前中债指数的应用主要为投资者提供观测市场的工具以及投资业绩基准。2012 年中债指数的应用领域扩展到指数型基金及衍生品的跟踪标的。 2014年以中债 5 年期国债指数为标的的首支 RQFII-ETF 在港交所挂牌,以中债-中国高等级债券指数为标的的首支中国债券 ETF 产品在纽交所上市, 中债指数入围“2014

130、年度指数供应商”奖项提名。2015 年,中债指数进一步推出投资人分类指数,可作为精细化的业绩评价分析工具,用于业绩横向比较。2016 年中债指数发布了中国首批绿色债券指数、世界首只气候相关债券指数;与基金公司合作发行了国开行指数基金。 目前中债指数每日公开发布60 余只指数,400 余只子指数,覆盖中国境内市场上主流券种。 - 66 - 表 11-1 境内各类基金业绩基准使用债券指数情况(按数量) 单位(支数)单位(支数) 含债券指数含债券指数 中债中债 占比占比 债券型债券型 741 550 74% 混合型混合型 1352 484 36% 股票型股票型 159 82 52% 总计总计 225

131、2 1116 50% 总计总计(除股票型除股票型) 2093 1034 49% 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数据来源:Wind 资讯 (四)中债(四)中债 VaR 值值 中债 VaR 值(Value at Risk)揭示在一定概率水平下,某一只债券或债券组合在未来持有期内的最大可能损失,其中 CVaR(Conditional VaR)反映超过最大可能损失后的平均损失。中债VaR/CVaR 产品分为单债券和债券账户组合两类。 中债 VaR/CVaR 可辅助银行类金融机构计算监管资本、 度量和管理债券资产市场风险, 可用于对债券投资业绩进行风险调整,同时对市场成员自建或外购软件计算

132、的风险指标进行验证。 (六)我的统计(六)我的统计 “我的统计”是为债券市场投资人建立的本方债券业务的专项统计报表,现为近 3000 家债券市场主要投资人提供服务。内容包括一级市场招投标、 二级市场交易结算、 债券投资业绩衡量、持仓结构、风险监测指标等在内的近 70 张债券业务统计报表。 运用中央结算公司价格指标和统计指标, 对客户账务数据进行多维度分析, 支持投资机构前、 中、 后台人员的业务深度应用。可减少客户手工统计的工作量,丰富投资人业绩衡量参考指标,方便各类客户对债券业务进行经营管理、 投资决策分析以及投资业绩衡量,帮助提高投资机构债券业务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 67 - W.12

133、参考资料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3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5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 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9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68 - 附录 中国债券市场运行情况(2016) 一、2016 年债券市场运行情况 (一)货币市场利率整体运行平稳(一)货币市场利率整体运行平稳 与去年相比,2016

134、年货币市场利率整体运行平缓。一季度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相对较大,2 月份出现高点,二季度小幅下降回归全年均值,三季度运行较为平稳,四季度债市信用风险事件增加,货币市场利率出现上扬趋势(见图 1)。 银行间回购日均利率, 隔夜品种上行 10.08 个基点至 2.11%,7 天回购品种下行 36.84 个基点至 2.55%。 图1:2015年以来Shibor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2016 年,央行保持稳定与中性的货币政策取向,在人民币贬值、外汇占款持续下降等流动性缺口因素影响下,基本保持了货币市场利率的稳定。3 月,央行降准 0.5 个百分点,其后转向MLF、PSL、逆回购

135、等货币政策工具维持金融市场流动性。 0.001.002.003.004.005.006.007.00SHIBOR:隔夜 SHIBOR:7天 SHIBOR:14天 SHIBOR:1个月 SHIBOR:3个月 - 69 - 全年来看, 社会融资成本整体下降, 间接融资成本处于 2011年以来的低位,直接融资成本方面,2016 年全年企业债平均发行利率为 4.5%,较 2015 年的 5.7%下降 120 个基点。然而,四季度以来,多因素促使债市收益率不断上行,信用违约事件的增加使得信用利差上行,企业融资成本开始上升。 (二)债券指数年末出现下跌,收益率曲线波动上行(二)债券指数年末出现下跌,收益率

136、曲线波动上行 2016 年年 1-11 月份,债券价格指数震荡上行,月份,债券价格指数震荡上行,11 月初开始价月初开始价格指数出现下跌。格指数出现下跌。10 月 21 日,中债新综合指数(净价)达到年内高点 103.2553 点,较年初上涨 0.56%,10 月末开始下跌,12月 20 日到达年内低点 99.0948, 较最高点下降 4.03% (见图 2) 。 图2:2016年中债新综合净价指数走势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国债收益率曲线震荡中上行。国债收益率曲线震荡中上行。与一季度相比,二季度尤其是4 月国债收益率曲线明显上移,三季度出现大幅下移至一季度水平以下,四季度开始,国债收益率

137、持续大幅上行(见图 3)。全年来看,年末国债收益率曲线较年初上涨。 - 70 - 图3: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变化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三)债券市场发行总量平稳增长,增速放缓(三)债券市场发行总量平稳增长,增速放缓 2016 年, 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 22 万亿元, 同比增长 25%(见图 4)。其中,在中央结算公司发行债券 14 万亿元,占债券市场发行总量的 63%;在上海清算所发行债券 5 万亿元,占24%;交易所新发债券 3 万亿元,占 13%(见表 1)。 表 1:2016 年债券市场发行情况 发行量(亿元)发行量(亿元) 全市场全市场 223370.69 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

138、公司 141368.89 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 53450.616 中证登中证登 28551.19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结算网和wind数据库 6 统计不包括可转让存单,全年发行量约为 13 万亿元,年末余额约为 6.27 万亿元。 - 71 - 图4:2005-2016年债券市场发行量趋势图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结算网和wind数据库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发行情况方面, 在中央结算公司发行国债 3 万亿元,同比增长 52%;发行地方政府债 6 万亿元,同比增长 58%; 发行政策性银行债 3 万亿元,同比增长 30%;发行商

139、业银行债 0.37 万亿元,同比增长 82%;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0.35 万亿元, 同比下降 12%。 在上清所发行中期票据 1 万亿元, 同比下降 9%;发行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融) 3 万亿元, 同比增长 4%;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0.60 万亿元, 同比减少 31% (见图5)。 图5:银行间债券市场2016年各券种发行量占比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海清算所网站 0500000200000250000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政策性银行债 17% 企业债券 3

140、%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 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 1% 地方政府债 31% 国债 14%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3% 超短期融资券 14% 政府支持机构债 1% 二级资本工具 1% 资产支持证券 2% 公司债 7% 其他债券 6% - 72 - (四)债券市场托管总量持续增长(四)债券市场托管总量持续增长 2016 年末,全国债券市场托管存量高达 56 万亿元,同比增长 26%。其中,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债券 44 万亿元,占全市场的78%,券种结构见图 9;上海清算所托管债券 8 万亿元,占全市场的 14%;交易所托管债券 4 万亿元,占全市场 8%(见表 2)。 表2:2016年债券市场余额情况

141、余额(亿元)余额(亿元) 全市场全市场 563045.49 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的债券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的债券 437268.14 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债券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债券 81326.21 中证登登记托管的债券中证登登记托管的债券 44451.14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结算网和wind数据库 2016 年末投资者持有结构特点如下(见表 3): 1、 2016 年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继续进行, 全年发行地方债 6.04万亿元,其中地方债置换 4.87 万亿元。地方政府债的最大持有者是商业银行,持有规模为 93631 亿元,新增 49074 亿元,同比增长 110

142、%。保险机构、基金等持有规模增速较快,分别同比增长 370%和 202%,但总体持有规模依旧较小。 2、企业债存量规模继续扩大,总规模突破 3.5 万亿元,同比增长 12%。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交易所市场的持债规模扩大, 商业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持有规模略有下降。 3、基金类投资者(包括年金、社保及基金类产品等)持债规模快速增长。截至年末,基金类投资者持债超过 7 万亿元,同 - 73 - 比增长 51%,持有券种以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为主。其中,政策性金融债为 28361 亿元,占比 39%;企业债券为 16895 亿元,占比 23%。 4、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进程稳步推

143、进,境外机构持有债券的券种结构基本稳定。截至 2016 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托管规模增加 29%,持债比重约为 2%,略有上涨。从券种结构来看,境外机构对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的偏好有所增强,两者之和占其持有总量的 93%,较 2015 年增加了 11%。值得关注的是,在境外机构持有的券种中,地方政府债增速较快,托管量从2015 年末的 4 亿元增至 53 亿元。 图6:2016年末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的各债券比重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政策性银行债 28% 企业债券 8% 国际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 24% 国债 26% 政府支持机构债 3% 中期票据 3% 二级资本工具 2% 资产支

144、持证券 1%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 1% 商业银行债券 4% 央行票据 - 74 - 表 3:2016 年末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的主要券种持有者结构 商业商业 银行银行 信用社信用社 非银行非银行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 证券证券 公司公司 保险保险 机构机构 基金基金 非金融非金融 机构机构 特殊结算特殊结算 成员成员 境外境外 机构机构 合计合计 记账式记账式 国债国债 2016 年年 72345.61 906.73 275.10 410.79 3487.96 3524.80 25.83 22648.32 4236.51 107861.65 同比同比 13.43% -2.58% 6.42% -4.

145、72% -1.37% 96.83% 23.60% 4.58% 70.52% 13.67% 地方地方 政府债政府债 2016 年年 93630.72 702.02 0.40 35.56 114.70 451.50 0.00 11251.58 53.10 106239.59 同比同比 110.14% 8.25% - 50.04% 370.08% 201.56% - 295.05% 1297.37% 120.16% 央行票据央行票据 2016 年年 59.72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59.72 同比同比 -98.25% - - - - - -

146、 - - -98.61% 政府支持政府支持 机构债机构债 2016 年年 7002.50 220.11 37.53 63.06 3063.49 2703.91 0.21 232.73 81.35 13404.90 同比同比 9.38% -13.59% -13.78% -19.46% -14.77% 58.38% -29.80% 65.66% -21.69% 8.76% 政策性政策性 银行债券银行债券 2016 年年 80329.01 4755.62 427.95 759.93 5831.79 28361.23 9.37 453.61 3046.03 123974.52 同比同比 0.44% 3

147、2.02% 140.02% 83.91% -2.95% 66.04% -1.02% 102.15% 23.61% 12.75%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 债券债券 2016 年年 7021.02 127.35 17.60 54.50 3852.41 5232.62 2.00 49.95 12.20 16369.65 同比同比 30.38% -19.32% -37.81% 43.23% -26.84% 81.70% -73.68% 74.65% -38.07% 18.53% 企业债企业债 2016 年年 5164.36 520.89 130.02 1302.42 1741.88 16895.44 20.

148、22 9502.92 149.49 35427.64 同比同比 -18.81% -40.72% 8.12% -15.05% -36.37% 54.50% -18.66% 7.16% -13.62% 12.00% 资产支持资产支持 证券证券 2016 年年 2573.71 7.04 204.05 108.91 44.25 2743.12 0.00 71.78 4.04 5756.90 同比同比 -14.28% -32.94% 43.73% -10.00% -17.84% 46.00% - -16.42% 11.91% 8.66%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五)债券市场交投量增速放缓(五)债券市

149、场交投量增速放缓 2016 年,债券市场结算量为 963 万亿元,同比增长 43%,增速较2015年下降49个百分点。 其中现券结算量为122万亿元,同比增长 43%,增速较 2015 年下降 68 个百分点; 回购交易结算量为 839 万亿元, 同比增长 43%,增速较 2015 年下降 46 个百分点(见表 4)。 - 75 - 中央结算公司结算量 581 万亿元,同比增长 25%,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79.51%。其中现券 79 万亿元,同比增长 31%;回购500 万亿元, 同比增长 24%; 债券借贷 15450 亿元, 同比增长 40%。 从中央结算公司现券交易看,国债和地方政府债

150、券占 18%,结算量同比增长47%; 央行票据占0.26%, 结算量同比下降67%;政策性银行债券现券结算量比重为 69%,比重较 2015 年上升 23个百分点, 结算量同比增长 39%; 企业债现券结算量比重为 9%,结算量同比增加 12%。 表 4:2016 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情况 结算量(亿元)结算量(亿元) 全市场全市场 9,632,245.97 中央结算公司小计中央结算公司小计 5,812,049.49 现券交易现券交易 795,270.85 回购交易回购交易 5,001,327.82 债券借贷债券借贷 15,450.82 上海清算所小计上海清算所小计 1,498,172.06 现

151、券交易现券交易 416,872.27 回购交易回购交易 1,081,299.79 交易所小计交易所小计 2,322,024.42 现券交易现券交易 12,517.48 回购交易回购交易 2,309,506.93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结算网和wind数据库 三、2016 年债券市场运行特点 (一)债券市场大力推动创新(一)债券市场大力推动创新 - 76 - 1、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 一是地方政府债务置换有序展开, 发行规模稳步扩大。一是地方政府债务置换有序展开, 发行规模稳步扩大。 2016年地方政府债发行规模同比增长 58%,

152、 其中地方政府债置换规模同比增长约 52%。 二是地方政府债发行规则进一步完善。二是地方政府债发行规则进一步完善。2016 年 1 月,财政部发布通知, 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和年债务置换量实行限额管理, 提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和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2、绿色债券发行跨越式扩张、绿色债券发行跨越式扩张 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迅速扩大。2016 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发改委相继出台绿色债券相关指导意见,绿色债券发行加速。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绿色金融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企业债券、境外绿色债券与绿色永续债券相继发行,实现了绿色债券从制度框架到产品发行的落地。 全年发行规模超 2000

153、亿元,绿色债品种逐渐健全,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 3、信用类债券创新品种不断增加、信用类债券创新品种不断增加 2016 年相继发行了创新创业债券、债贷组合中期票据与私募债券、可续期公司债与企业债、永续债等各类新型债券。债券品种的创新为实体经济转型提供助力, 为市场提供了新的融资模式,为发行人拓宽了融资渠道,为投资人带来了新的投资标的和交易方式。 4、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创新、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创新 一是基础资产方面, 2016年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不断丰富,拓展到绿色信贷、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资产、不良信 - 77 - 贷资产、金融租赁资产等。二是发行方式方面,国内首单

154、信托型ABN 注册发行,引入特殊目的信托(SPT)作为发行载体。三是发行市场方面,首单柜台市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扩展了发行市场的边界。资产证券化在创新上紧跟市场风向,对盘活资产存量大有助益。 5、新增的债券指数更全面的反映债市价格走势、新增的债券指数更全面的反映债市价格走势 随着 2016 年债券品种的不断创新,新的债券价格指数不断被开发出来。其中,中央结算公司陆续发布了平安-中债可投资级信用债指数、绿色债券指数及中债-农发行债券总指数。新发布的债券指数更全面的反映了债券市场价格的总体走势, 为市场成员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投资参考标杆, 有效促进了债券市场直接融资。 6、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应用范围进

155、一步扩展、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展 为提升市场主体对对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关注和使用程度, 夯实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准性、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 6 月 15 日起在其网站发布由中央结算公司编制的中国国债及其他债券收益率曲线, 其中三个月期国债收益率是用于计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SDR)利率的人民币代表性利率。10 月 28 日财政部首次公布 30 年期国债收益率,标志着基本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初步建立。 国债收益率曲线的深化发展将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定价基准作用, 促进国债市场持续稳健发展。 (二)债券市场制度建设迈上新台阶(二)债券市场制度建设迈上新

156、台阶 2016 年,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和市场参与者的共同推动 - 78 - 下,债券市场制度建设不断深化,在债券发行管理流程优化、二级市场流动性提升、投资者保护与信息披露、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等方面均有新的提升。 1、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愈加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愈加规范 自 2015 年地方政府债券正式启动“自发自还”以来,地方债发行量快速增加,各项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2016 年,财政部等部门在地方债发行及地方债务管理等方面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涉及债务限额管理、债务风险处置及债务预算管理,进一步夯实了地方政府规范债务、合理举债的制度基础。 一是正式将地方债纳入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一是正式将地

157、方债纳入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7 月,财政部发布 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将地方政府债券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质押品范围, 地方政府债券不受发行主体限制,可以跨地域质押。 二是规范地方债务预算二是规范地方债务预算。12 月,财政部公布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债务限额确定、预算编制和批复、预算执行和决算、非债券形式债务纳入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工作要求。 三是发布风险处置预案。三是发布风险处置预案。11 月,国务院公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

158、下简称预案),明确我国将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2、公司信用债券发行流程优化、公司信用债券发行流程优化 - 79 - 公司信用类债券是债券市场直接支持实体经济融资发展的具体体现,2016 年信用债在发行流程、额度管理、发行人分层等方面取得进展。 一是积极发挥企业债支持债转股功能。一是积极发挥企业债支持债转股功能。12 月,发改委印发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作用, 有序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工作, 该类型债券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债权转股权项目, 债转股专项债

159、券发行规模不超过债转股项目合同约定的股权金额的 70%。 二是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实行分层管理。二是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实行分层管理。2 月,交易商协会发布修订后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新规按照主体分层、产品分类的思路,根据主体资质、信息披露成熟程度、合规性等指标,将债券发行人分为两类企业进行管理。 三是优化公司债发行上市流程。三是优化公司债发行上市流程。9 月初,上交所对绿色债券开辟了专门通道,加快审核效率。9 月 30 日,证监会批复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沪深交易所发布实施的簿记建档指引,在吸收国内外经验

160、的基础上,以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为上位法,更加突出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与准确性要求,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二级市场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二级市场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 一段时间以来, 银行间债券市场存在债券换手率偏低的问题,不利于市场价格发现和支持融资。随着近些年来做市商、结算代理等制度的逐步完善,债券流动性持续提高。2016 年,相关市 - 80 - 场交易优化机制出台,促进国债等债券流动性进一步提升。 一是财政部、 央行建立国债做市支持机制, 促进国债流动性一是财政部、 央行建立国债做市支持机制, 促进国债流动性进一步提升。进一步提升。9 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

161、宣布建立国债做市支持机制并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国债做市支持机制是指财政部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运用随买、 随卖等工具, 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对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的市场行为。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库款预测、银行体系流动性等情况,确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日期、操作额等。国债做市支持操作以国债收益率曲线为基础,采用公开化、市场化的单一价格方式定价。 国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为做市商中的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 二是债券市场做市业务优化发展。二是债券市场做市业务优化发展。8 月,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 交易商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做市业务指引及做市业务评价指标体系,旨在进一步优化,更真实客观地反映

162、机构做市情况。 三是相关中介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对折扣率指标进行调整。三是相关中介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对折扣率指标进行调整。7月,中证登发布通知,对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折算率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优化折扣系数取值标准,其中整体调低了信用债券的折扣系数取值水平。8 月,上海清算所发布修订后的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质押式回购质押券管理规程。与 2015 年 3月版相比,新版规程针对不同等级、不同剩余期限的质押券折扣率进行了细化。 4、银行间债市投资者范围扩展、银行间债市投资者范围扩展 经过多年发展,债券市场投资者多样性初步具备。尤其是近两年来,随着资产管理行业快速发展,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成为债 - 81 -

163、市重要力量。2016 年,人民银行在进一步便利法人及非法人投资者入市和促进柜台市场发展方面作出努力。 一是银行间债市柜台参与者扩容。一是银行间债市柜台参与者扩容。2 月,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除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外,年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名下金融资产不少于 300 万元,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也可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柜台业务的全部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而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买卖发行人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较低者不低于 AAA 的债券,以及参与债券回购交易。个人投资者的引入,有利于丰富债券投资人的种类、弥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

164、资人类型相对单一的缺陷, 可增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活跃度和债券投资需求,促进直接融资比重的提高。 二是央行放开各类法人及非法人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二是央行放开各类法人及非法人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开户。5 月,人民银行发布 8 号公告,整合了与债券准入相关的多部法规,全面规范准入环节。公告明确和简化了开户流程,指出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交易平台办理开户、联网手续。合格机构投资者完成备案、开户、联网手续后,即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 (三)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推进(三)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稳

165、步推进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 债券市场开放成为中国经济的必然选择, 对于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债券市场开放对保障人民币国际化有效推进、完善金融市场建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落实“一带一路”战略都具有重要意 - 82 - 义。2015 年以来,债券市场双向对外开放提速,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境内市场热情较高。2016 年债市开放主要在便利投资者“引进来”和“走出去”方面取得进展,尤其是在“引进来”方面,大幅放开了对境外机构的限制, 并在自贸区市场建设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1、银行间债券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间债券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 目前,直接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来华开户,

166、是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主要方式。今年,人民银行进一步扩大境外投资者引入范围,并对相关流程做出优化。 2 月,人民银行发布 2016 年 3 号公告,决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取消额度限制,简化管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完成备案、开户等手续后,即可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 境外机构投资者不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核准或审批, 但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 上下波动不超过 10%。 2、发改委取消企业外债额度审批、发改委取消企业外债额度审批 在便利境内机构走出去方面,

167、9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称,将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改革创新外债管理方式,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通过企业发行外债的备案登记和信息报送,在宏观上实现对借用外债规模的监督管理。 3、自贸区债券业务正式开展,助推债券市场开放、自贸区债券业务正式开展,助推债券市场开放 自 2013 年底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各项贸易、金融创新实 - 83 - 验次第开展, 自贸区成为联接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的重要缓冲区,自贸区市场建设也成为债市开放的重要方式。 2016 年 9 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的意见有关精神,中央结算公司正式发布

168、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债券业务指引,明确自贸区债券发行、登记、托管及交易结算等业务操作, 将公司的金融基础设施服务自然延伸至上海自贸区。此举一方面有助于吸引境外投资者,丰富债券发行及投资主体,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切实支持自贸区建设;另一方面,实现人民币债券统一发行定价和集中登记托管,巩固、整合、完善集中统一的中央托管结算体系, 为国家金融提供坚实的支撑力和掌控力。12 月,上海市政府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成功面向自贸区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行 30 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实现在自贸区债券发行业务的正式开展。 (四)债券市场风险释放(四)债券市场风险释放 1、信用债

169、违约事件有所增加、信用债违约事件有所增加 全年信用债违约规模有所增长,违约范围扩大。2016 年债市违约事件共涉及 35 家发行企业的 79 只债券,违约规模达398.94 亿元,相比 2015 年的违约规模 117.1 亿元有所增加。违约债券券种范围由私募债扩展到公募债, 由公司债蔓延到中期票据与短期融资券。 债券违约主体由民营企业扩展到信用程度较高的央企与地方国企,同时,发生了同一发行人下债券集中连环违约情况, 如 11-12 月期间中城建集团下连续违约的 5 支中期票据。但债券市场打破刚性兑付,正发生一些积极的效应,市场成员对 - 84 - 债券投资的事前风控更为严格,事后处置方式更为多

170、样化,投资人相关的保护机制不断健全。 2、个别券商出现信用风险使得代持行为显现、个别券商出现信用风险使得代持行为显现 个别机构违约事件暴露了债券市场的代持风险, 引发社会关注。所谓代持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协议,由代持一方为投资一方持有债券, 比约定未来投资一方按确认的价格购回相关债券的交易行为。但根据测算,与银行间市场整体规模相比,代持交易占比仍对较低,对债券市场的影响有限。 - 85 - 附录 II 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 2016 年 4 月 14 日 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联系唐欣语女士 邮箱 - 86 - 目目 录录 一、通过央行代理.

171、 88 (一)备案. 88 (二)签署代理协议. 89 (三)开立资金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89 (四)交易前准备. 89 (五)投资和结算. 91 (六)日常查询及其他单据发送. 92 (七)资金汇出. 93 二、通过商业银行代理. 93 (一)备案. 93 (二)签署代理投资协议. 93 (三)开立资金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和交易账户. 94 (四)交易前准备. 95 (五)投资和结算. 95 (六)日常查询及其他单据发送. 96 (七)资金汇出. 96 三、直接投资. 97 (一)备案. 97 (二)开立资金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和交易账户. 97 (三)交易前准备. 99 (四)投资和结算.

172、99 (五)日常查询及其他单据发送. 100 (六)资金汇出. 100 附件 1:. 101 附件 2:. 103 - 87 - 概概 述述 三种途径:三种途径:通过央行代理、通过具有国际结算资格和结算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代理和直接投资。境外央行类机构若选择了央行代理途径, 仍可在商业银行代理和直接投资两种途径中选择一种进行投资。 交易品种:交易品种: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 是否有额度限制:是否有额度限制:无。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备案制管理, 境外央行类机构可自主决定投资规

173、模。 资金是否可以自由汇出:资金是否可以自由汇出:是。 衍生品主协议:衍生品主协议:NAFMII 主协议或 ISDA 主协议。 费用:费用: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缴纳服务费服务费。同时,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代理费用根据双方签署的代理投资协议约定。 - 88 - 一、通过央行代理一、通过央行代理 (一)备案(一)备案 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原件邮寄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7(附件1)。联系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

174、办公厅秘书处 电话:,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邮编: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在10个工作日内邮件告知外方完成备案, 同时将邮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开市场操作部,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请其协助办理开户联网工作。 7参考网址:http:/ - 89 - (二)签署代理协议(二)签署代理协议 境外央行类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并签署中国(内地)境内银行间市场投资代理协议(本节(二)到(七)简称“代理协议”)。 本节(二)至(七)相关事宜均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开市场操作部联系。联系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上

175、海总部公开市场操作部 电话:,传真: 邮箱: 上述(一)、(二)流程可以同时进行。 (三)开立资金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三)开立资金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1.按照代理协议,中国人民银行为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 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只能用于与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的资金往来。 中国人民银行在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开立3日后将账户信息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境外央行类机构。 2.中国人民银行代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开立人民币债券托管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在账户开立3日后将账户信息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境外央行类机构

176、。 (四)交易前准备(四)交易前准备 1、授权:、授权:境外央行类机构应与中国人民银行交换有权签字样本及前后台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2、资金汇入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资金汇入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境外央行类机构应确保 - 90 - 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相关投资。境外央行类机构可将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其他人民币账户的资金转入该账户, 亦可通过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方式以外币兑换的人民币资金入账(详见银行间外汇市场业务流程)。 3、交易协议文本准备、交易协议文本准备 (1)如境外央行类机构参与债券回购交易,需要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订的 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

177、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8(及补充协议,若有)和文本特许使用备案函9。 (2)如境外央行类机构参与债券借贷交易,需要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 (3)如境外央行类机构参与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银行间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需要与其对手方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10及补充协议和文本特许使用备案函,或由境外央行协商与对手方签署ISDA主协议。 联系信息: 刘月 8 参考网址:http:/ 9银行间市场的衍生品及回购等相关交易协议文本由交易商协会组织会员起草发布,版权由协会会员享有, 非会员使用相关协议需要取得协议文本的版权使用权,并在开展协

178、议项下的相关交易时接受协会的自律管 理。根据社会登记团体管理条例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0 号发布) ,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 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由于境外机构不是中 国公民,所以暂无法加入交易商协会,使用协会发布的相关文本需要取得协会版权并承诺遵守银行间市场 的相关管理制度。因此需要其签署文本特许使用备案函 ,取得文本版权使用授权并承诺遵守银行间市场 相关自律规则。回购主协议与场外衍生品主协议均有类似要求。参考网址: http:/ 10参考网址:http:/ - 91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规范部

179、电话: ,传真: 邮箱: (五)投资和结算(五)投资和结算 1、提交交易指令:境外央行类机构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经有权人签字的交易指令。 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以确定交易标的, 亦可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为询价并确定交易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及时发送经授权人员签名的指令接收回执。 2、 达成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在完成交易要素合规性审查后,根据境外央行类机构的交易指令, 代理其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 3、传递成交单信息:交易完成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将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成交单和交易确认书等作为成交合同,通过SWIFT 报文、 邮件及其它双方约定的方

180、式发送境外央行类机构。 4、债券结算、资金结算与清算: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境外央行类机构完成交易所涉及的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 结算和清算完成后,中国人民银行当日通过SWIFT 报文、邮件及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境外央行类机构发送相关结算单据。 对于纳入集中清算的人民币利率互换等衍生品交易, 需遵守上海清算所的相关规则。联系信息: 蒋辰铭 上海清算所产品开发部 电话: 邮箱: - 92 - (六)日常查询及其他单据发送(六)日常查询及其他单据发送 境外央行类机构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余额、债券托管账户余额等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可应需提供每日相关账户信息。 中国人

181、民银行根据与境外央行类机构的约定,通过SWIFT 报文、 邮件及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境外央行类机构提供月度对账单、债券付息兑付、结息等单据。 境外央行类机构可直接通过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网上客户端查询市场行情、成交单等信息。同业拆借中心网上客户端地址https:/:8888,操作手册(中英文版)下载地址http:/ 境外央行类机构可直接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网上客户端查询债券托管账户余额、债券结算合同明细等信息。查询操作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债综合业务平台-网上客户端-网上客户端业务指引(境外机构)”或“-Bulletin-Guide on Chinabond Integrated Opera

182、tion Platform (CIOP) Online(For Overseas Institutions) ”。 联系信息: 中央结算公司: 吴青 客户服务部 电话: 邮箱: - 93 - (七)资金汇出(七)资金汇出 境外央行类机构应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经有权人签字的资金支付指令。 境外央行类机构可自由将其开立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转出, 既可转至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其它人民币账户, 亦可通过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将人民币兑换为外币汇出(详见银行间外汇市场业务流程)。 二、通过商业二、通过商业银行代理银行代理 (一)

183、备案(一)备案 同一(一)。境外央行类机构可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在邮件告知外方完成备案时, 同时将邮件抄送该商业银行。 (二)签署代理投资协议(二)签署代理投资协议 商业银行与境外央行类机构签署结算代理协议, 并向中国人 - 94 - 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信息系统”备案。联系信息: 王丽洁 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 电话: 邮箱: (三)开立资金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和交易账户(三)开立资金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和交易账户 1.商业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11

184、(银办发2015227号)为境外央行类机构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材料为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附件1)复印件。 2.商业银行按照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和开户业务指引(中债字201586号,附件2)的规定,协助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中央结算公司、 上海清算所分别开立人民币债券托管账户和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户手续。 3.商业银行按照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和开户业务指引(中债字201586号,附件2)的规定,协助境外央行类机构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开立在中国(内地)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系统中的交易账户。同业拆借中心在收到申

185、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立交易账户手续。 上述资金账户、债券账户、交易账户均以境外央行类机构自 11参考网址:http:/ - 95 - 身名义开立。 如果境外央行类机构内控制度允许,上述(一)、(二)、(三)中的所有流程可以同时进行。 (四)交易前准备(四)交易前准备 1、授权:、授权:境外央行类机构与商业银行交换有权人签字样本等。 2、资金汇入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资金汇入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境外央行类机构应确保其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相关投资。商业银行在收到资金入账后,及时反馈。 境外央行类机构可将其在中国境内、 境外的其他人民币账户的资金转入该账户, 亦

186、可通过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方式以外币兑换的人民币资金入账(详见银行间外汇市场业务流程)。 3、交易协议文本准备、交易协议文本准备 内容同一(四)3,可由商业银行协助办理。 (五)投资和结算(五)投资和结算 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央行类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 债券托管账户、交易账户都是实名账户,在代理进行交易和结算时,交易对手知晓境外央行类机构的身份。 1、 提交交易委托: 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 (含传真、邮件或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网上客户端)向商业银行提供经有权人签字的债券交易委托书, 并授权商业银行在交易达成后完成债券结算。境外央行类机构既可确定交易标的,亦可委托结算代理人代为询价并确定交

187、易标的。 同业拆借中心网上客户端地 - 96 - 址https:/:8888,操作手册(中英文版)下载地址http:/ 2、达成交易:商业银行在完成交易要素合规性审查后代理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交易系统中发送交易指令,达成交易。 3、传递成交单信息:商业银行将交易系统中生成的成交单或交易确认书反馈境外央行类机构, 或者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网上客户端自行、实时查询成交单。 4、债券结算、资金清算:商业银行完成境外央行类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与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开立的债券账户对应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之间的债券交割与资金收付操作。结算完成后,商业银行当日向境外央行

188、类机构发送相关结算单据。 商业银行可按境外央行类机构的指令实现T+0或T+1结算。 对于在上海清算所纳入集中清算的人民币利率互换等衍生品交易,请参考一(五)4所列。 (六)日常查询及其他单据发送(六)日常查询及其他单据发送 具体与商业银行约定。也可直接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网上客户端查询相关市场行情、成交单等信息,查询方法请参考一(六)所列。 (七)资金汇出(七)资金汇出 境外央行类机构可自由将其开立在商业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转出, 既可转至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其它人民币账户, 亦可通过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将人民 - 97 - 币兑换为外币汇出(详见银行间

189、外汇市场业务流程)。 三、直接投资三、直接投资 (一)备案(一)备案 同一(一) (二)开立资金账户、(二)开立资金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和交易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和交易账户 1. 境外央行类机构自行赴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其债券交易的资金账户,商业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12(银办发2015227号)为其开户,开户材料为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附件1)复印件。该商业银行并不必然具备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 2. 境外央行类机构自行赴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分别开立人民币债券账户和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开户应

190、提交以下材料: (1)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附件2,中债字201586号印发); (2)至少两名后台业务人员参加债券托管结算业务培训; (3)签署开户所必要的业务协议; (4)向中国联通或电信申请联网通信线路,与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联网。 中央结算公司、 上海清算所在收到申请材料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户手续。 联系信息: 12参考网址:http:/ - 98 - 中央结算公司: 吴青 客户服务部 电话: 邮箱: 上海清算所: 胡颖 清算部 电话: 邮箱: 3. 境外央行类机构自行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开立在中国(内地)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系统中

191、的交易账户,并提交联网申请。需提交材料包括: (1)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 (2)入网退网申请表(境外机构专用),其中联网方式包括:一是专线(接入地点可选北京、上海或香港),二是通过增值服务商BT Radianz 或TNS 的MPLS VPDN 网络接入; (3)本币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申请表; (4)至少两名前台业务人员参加同业拆借中心组织的交易员培训; 以上材料均可在“中国货币网-市场指南-本币市场指南-入市指南-境外机构入市指南”下载,同业拆借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立交易账户。 - 99 - 联系信息: 边宇卒 同业拆借中心市场二部 电话: 邮箱

192、: (三)交易前准备(三)交易前准备 1、信息交换、信息交换:同业拆借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将系统管理员账号发送给境外央行类机构, 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交易前应使用该账号登录本币交易系统进行信息维护和权限设置, 包括本方资金账号、托管账号、以及前台交易员的用户名、密码、交易权限。 2、资金汇入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资金汇入人民币专用资金账户:同二(四)2所列。 3、交易协议文本准备:、交易协议文本准备:内容同一(四)3,境外央行类机构自行办理。 (四)投资和结算(四)投资和结算 境外央行类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债券托管账户、交易账户都是实名账户,开展交易和结算时,交易对手知晓境外央行类机构的身份。 1、达

193、成交易:、达成交易:境外央行类机构直接登录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与对手方达成交易。途径包括:发送对话报价给交易对手方(Bilateral Negotiation);发送请求报价给做市机构(RFQ);直接点击做市机构双边报价(One-Click)。 2、成交单信息:、成交单信息: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交易系统自行查询、打印成交单或交易确认书。 - 100 - 3、债券结算、资金清算:、债券结算、资金清算:境外央行类机构直接通过在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开立的债券账户及对应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完成交易所涉及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可实现T+0或T+1结算。结算完成后,境外央行类机构可自行打印相关结算单据。

194、对于在上海清算所纳入集中清算的人民币利率互换等衍生品交 易,请参考一(五)4所列。 (五)日常查询及其他单据发送(五)日常查询及其他单据发送 境外央行类机构可通过同业拆借中心、 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网上客户端查询相关市场行情、成交单等信息,查询方法请参考一(六)所列。 (六)资金汇出(六)资金汇出 同二(七) - 101 - 附件1 - 102 - - 103 - 附件 2: 中央结算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上海清算所关于发布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和开户业务指引 的通知 (中债字201586 号) 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

195、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 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联网等服务工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制定了 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和开户业务指引(见附件),并已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附件: 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和开户业务指引 中央结算公司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上海清算所 2015 年 9 月 25 日 - 104 - 附件: 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和开户操作指引 第

196、一条第一条 为了明确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联网和开户流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 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 号)有关要求,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同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 第三条第三条 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交易和结算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办理联网或开户。 第四条第四条 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的, 由结算代理人分别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中央

197、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书面提出联网或开户申请。 第五条第五条 联网或开户需提交的材料: (一)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见附件); (二)开户所必要的业务协议签署页。 开户相关业务协议标准文本由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通过各自网站公开发布。 第六条第六条 同业拆借中心、 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在收到结算代理人寄送的联网或开户材料后进行相关业务的受理。 材料 - 105 - 齐全无误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或开户手续;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结算代理人材料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第七条 上述材料的内容如发生变化, 结算代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

198、向同业拆借中心、 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申请变更。 第八条第八条 同业拆借中心、 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负责对本指引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第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 - 106 - 附件 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 重要声明:重要声明:本机构保证在本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基本信息基本信息 投资者全称 (小于等于 30 个字) 投资者简称 注册地 债券账号 (首次开户不填) 结算类型 委托结算代理人代理结算 结算代理人全称 结算代理人账号 (中央

199、结算公司账号) (上海清算所账号) 同业拆借中心联网申请同业拆借中心联网申请 申请同业拆借中心债券市场联网 本币交易系统 管理员 姓名 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非常重要,账号信息将通过此邮箱通知) 中央结算公司开户申请中央结算公司开户申请 申请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 申请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提取 DVP 结算 资金收款账户 使用开立在商业银行的单位结算账户 开户行在支付系统行号 (12 位行号) 开户行在支付系统行名 资金账户账号 资金账户名称 (小于等于 30 个字) 付息兑付资金 收款账户 使用开立在商业银行的单位结算账户(路径同 DVP

200、结算资金收款账户一致) 使用开立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发票联系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107 - 上海清算所开户申请上海清算所开户申请 申请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账户 申请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提取 DVP 结算 资金收款账户 使用开立在商业银行的单位结算账户 开户行在支付系统行号 (12 位行号) 开户行在支付系统行名 资金账户账号 资金账户名称 (小于等于 30 个字) 资金专户余额日终自动退回(默认) 资金专户余额自主划回 付息兑付资金 收款账户 使用开立在商业银行的单位结算账户(路径同 DVP 结算资金收款账户一致) 使用开立在上海清算所

201、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发票联系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及联网申请经办人员信息开户及联网申请经办人员信息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预留印鉴结算预留印鉴结算代理人公章代理人公章 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单位公章或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结算代理业务专用章 - 108 - 附录 III 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和开户操作指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联网和开户流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3 号有关要求,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同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进入银行间债券市

202、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第三条第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时, 由结算代理人分别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书面提出联网或开户申请。 第四条第四条 联网或开户需提交的材料: (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 (二)境外机

203、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见附件) ; (三)开户所必要的业务协议签署页。 与开户相关业务协议标准文本由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通过各自网站公开发布。 第五条第五条 同业拆借中心、 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在收到结算代理人寄送的联网或开户材料后进行相关业务的受理。 材料齐全无误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或开户手续;材料有缺失 - 109 - 的,一次性告知结算代理人材料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第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如发生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要求变更备案的情形, 应在完成备案后由结算代理人分别向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书面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二

204、)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 (三)变更所必要的业务协议签署页。 第七条第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如需变更预留印鉴等基本信息, 由结算代理人分别向同业拆借中心、 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书面提交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申请变更。 第八条第八条 同业拆借中心、 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在收到结算代理人寄送的变更材料后进行相关业务的受理。 材料齐全无误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结算代理人材料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如需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 由结算代理人分别向同业拆借中心、 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书面提交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申请终止联网或销户。 第十

205、条第十条 同业拆借中心、 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在收到结算代理人寄送的终止联网或销户材料后, 经确认材料齐全无误,账户无余额、 不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已结清所有应缴费用的, 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联网或销户手续; 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结算代理人材料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境外非法人产品终止时,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将在产品到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日终自动 - 110 - 办理终止联网或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同业拆借中心、 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负责对本指引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111 -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

206、业务申请表 重要声明:重要声明:本机构保证在本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基本信息基本信息 投资者全称 (小于等于 30 个字) 投资者简称 (小于等于 8 个字) 投资者注册地 (国家/地区) 投资者类型 (请勾选) 商业银行(人民币清算行 境外参加行 其他)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填写具体类型) 养老基金( 法人 非法人) 慈善基金( 法人 非法人) 捐赠基金( 法人 非法人) 商业银行非法人产品 保险公司非法人产品 证券公司非法人产品 基金管理公司非法人产品 其

207、他资产管理机构非法人产品(填写具体类型) 其他(填写具体类型) ( 法人 非法人) QFII ( 法人 非法人) RQFII( 法人 非法人) 投资者信息 (非法人产品填写) 产品现有规模 产品成立日 产品到期日 年 月 日 无固定期限 债券账号 (首次开户不填) 结算类型 委托结算代理人代理结算 结算代理人全称 结算代理人账号 (在中央结算公司账号) (在上海清算所账号) 投资管理人全称 (如有) 托管人全称 (如有) - 112 - 申请事项申请事项 一、加入市场 申请同业拆借中心债券市场联网 申请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 申请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申请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

208、账户 申请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二、信息变更13 机构名称变更 变更前机构全称: 结算代理人变更 变更前结算代理人全称: 变更产品到期日 变更预留印鉴 三、退出市场 申请终止与同业拆借中心的联网 申请注销在中央结算公司的账户 申请注销在上海清算所的账户 四、其他事项 (根据申请事项填写详细内容) 同业拆借中心业务申请同业拆借中心业务申请 本币交易系统 管理员 姓名 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非常重要,账号信息将通过此邮箱通知) 中央结算公司业务申请中央结算公司业务申请 提取 DVP 结算 资金收款账户 使用开立在商业银行的单位结算账户 开户行在支付系统行

209、号 (12 位行号) 开户行在支付系统行名 资金账户账号 资金账户名称 (小于等于 30 个字) 付息兑付资金 收款账户 使用开立在商业银行的单位结算账户(路径同 DVP 结算资金收款账户一致) 使用开立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发票联系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13如发生机构名称变更、结算代理人变更或产品到期日变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备案。 - 113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上海清算所业务申请上海清算所业务申请 提取 DVP 结算 资金收款账户 使用开立在商业银行的单位结算账户 开户行在支付系统行号 (12 位行号) 开户行在支付系统行名 资金账户账号 资金账户名称 (小于等于 30 个字) 资金专户余额日终自动退回(默认) 资金专户余额自主划回 付息兑付资金 收款账户 使用开立在商业银行的单位结算账户(路径同 DVP 结算资金收款账户一致) 使用开立在上海清算所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发票联系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业务申请经办人员信息业务申请经办人员信息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预留印鉴预留印鉴 境外机构投资者单位公章或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结算代理人公章(结算代理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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