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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招股书(59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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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招股书(592页).pdf

1、 1-1-1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盛路(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盛路 8 号)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

2、作出投资决定。 1-1-2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4,100 万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10%。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4.68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7 月 3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0,1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7 月 2 日 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3、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承诺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4、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其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的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律师承诺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 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其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其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其及其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其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该承诺函所述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

5、程序等均适用该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该承诺函起诉发行人律师,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1-1-4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6、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5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读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一节全部内容: 一、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决策程序及内容一、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决策程序及内容 2017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公司发行方案如下: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股

7、份总数的 10%, 且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 4,000 万股。 2017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调整为 4,100 万股。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章燎源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就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

8、下: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1-1-6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9、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 12 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5%, 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10、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就所持有公司股票的

11、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1-1-7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减持后本人仍能保持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地位。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2、,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二) 安徽燎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股东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就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13、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

14、上市后 6 个月期 1-1-8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三)NICE GROWTH LIMITED 作为本公司股东就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

15、诺 就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相关收益(如有)归

16、发行人所有。 就所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1-9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7、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四)Gao Zheng Capital Limited 作为本公司股东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就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18、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五)LT GROWTH INVESTMENT IX (HK) LIMITED 作为本公司股东就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就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19、说明 1-1-10 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就所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20、,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三年内,本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股份, 减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

21、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六)上海自友松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自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股东就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就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1-11 1、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

22、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就所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3、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

24、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1-1-12 (七)安徽松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本公司股东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就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企业

25、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八)本公司现任董事潘道伟、郭广宇、魏本强,监事吴斌、宋静,高级管理人员周庭就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就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

26、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1-1-13 行人股份。 3.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

27、低于发行价。 4.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5.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28、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九)本公司现任监事李丰就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就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9、;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发行人本次 1-1-14 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4.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30、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5.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

31、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章燎源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1-1-15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

32、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公司现任董事潘道伟、郭广宇、魏本强、孙卫东、苏军、王秀丽,监事李丰、吴

33、斌、宋静、高级管理人员周庭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公司现任董事徐新、闫极晟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1-16 2

34、、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四)本公司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35、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 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4、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保荐人承诺:若因本

36、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中伦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中伦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 1-1-17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其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其及其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其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该承诺函所述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 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该承诺函

37、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该承诺函起诉发行人律师,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会计师承诺:因大华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其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的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稳定股价的承诺四、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本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鉴于本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 现

38、本公司作出如下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如果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则在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

39、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控股股东、董事 1-1-18 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公司依照各方协商确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 可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 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

40、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 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

41、价, 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回购股份后, 公司的股

42、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但如果公司股价自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披露之日 1-1-19 起连续三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加权平均价格=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数量)高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方案。如在一年内两次以上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应持续实施回购股份, 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4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 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4、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44、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公司 A 股股票正式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20 (二)实际控制人章燎源对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如果发行人申请首次公

45、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 本

46、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本人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本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发行人股份方式稳定股价。 本人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

47、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 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于上一会计年度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 但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1-21 (

48、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发行人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发行人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现任董事潘道伟、郭广宇、魏本强、徐新、闫极晟,高级管理人员周

49、庭对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如果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

50、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 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本人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方案需履行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 则本人应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用于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 1-1-22 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10%, 但不高于前述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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