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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宽食品招股说明书(申报稿)(52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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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宽食品招股说明书(申报稿)(522页).pdf

1、 1-1-0 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白家阿宽食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白家路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号 618 室室) 1-1-1 声明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

2、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 不超过31,940,741股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前股本发行前股本 95,822,222股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27,762,963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朝晖承诺(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朝晖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

3、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 3、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4、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 4、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减持规定进行,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5、如有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对发行价或收盘价等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薪酬(及津贴) ,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

5、(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梁川、代贵春、张管理人员梁川、代贵春、张琨、盛家武、高银波、何连勇、任伟维、张飞承诺琨、盛家武、高银波、何连勇、任伟维、张飞承诺 1、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梁川、代贵春、张琨、盛家武、高银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

6、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 (2)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 (3)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1-1-2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减持规定进行,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4)如有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对发行价或收盘价等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

7、人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薪酬(及津贴) ,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2、监事何连勇、任伟维、张飞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 (3)若本人减持发行

8、人股份,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减持规定进行,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4)如有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对发行价或收盘价等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薪酬(及津贴) ,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三)持有公司(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瓴怿恒承诺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瓴怿恒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

9、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承诺书第2点提及的股份除外)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增资扩股新取得发行人24.4444万股股份,自发行人2021年1月1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2021年1月19日新取得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减持规定进行减持,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4、若本企

10、业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持有公司(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前海投资、南海成长及其一致行动以上股份的股东前海投资、南海成长及其一致行动人奉化投资承诺人奉化投资承诺 1、前海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并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减持规定进行减持,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3)如有因派发现金红

11、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对每股净资产等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1-1-3 2、南海成长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减持规定进行减持,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留

12、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履行承诺为止。 3、奉化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减持规定进行减持,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

13、个年度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履行承诺为止。 (五)公司股东兼固投资、麦星投资、青岛同创承诺(五)公司股东兼固投资、麦星投资、青岛同创承诺 1、兼固投资、麦星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增资扩股新取得发行人97.7778万股股份,自发行人2021年1月1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2021年1月19日取得的

14、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履行承诺为止。 2、青岛同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增资扩股新取得发行人73.3333万股股份,自发行人2021年1月1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

15、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2021年1月19日取得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履行承诺为止。 (六)其他(六)其他9名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股东常州彬复、成都广茂、成都金名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股东常州彬复、成都广茂、成都金聚、成都士雅、上海众源、成都享越、茅台建信、壹叁投资、广州信聚、成都士雅、上海众源、成都享越、茅台建信、壹叁投资、广州信加易承加易承 1-1-4 诺诺 自发行人股

16、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履行承诺为止。 (七)其他(七)其他14名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王雨晴、吕勤、张玥、朱俊名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王雨晴、吕勤、张玥、朱俊松、祖文博、王晶晶、王小凤、蔡姝、孙荣昊、蔡忠强、杨小蓉、何瑶、王松、祖文博、王晶晶、王小凤、蔡姝、孙荣昊、蔡忠强、杨小蓉、何瑶、王

17、晶、代丹承诺晶、代丹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如适用)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1-

18、1-5 声明声明与承诺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

19、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6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持股意向的承诺东持股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朝晖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

20、理陈朝晖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2、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 3、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21、、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 4、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减持规定进行,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5、如有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对发行价或收盘价等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薪酬(及津贴) ,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 上述承诺不

22、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1-1-7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梁川、代贵春、张琨、(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梁川、代贵春、张琨、盛家武、高银波、何连勇、任伟维、张飞承诺盛家武、高银波、何连勇、任伟维、张飞承诺 1、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梁川、代贵春、张琨、盛家武、高银波承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梁川、代贵春、张琨、盛家武、高银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23、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 (2)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 (3)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减持规定进行,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4)如有因派发

24、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对发行价或收盘价等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薪酬(及津贴) ,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2、监事何连勇、任伟维、张飞承诺、监事何连勇、任伟维、张飞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法定或自愿

25、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 1-1-8 (3)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减持规定进行,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4)如有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对发行价或收盘价等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薪酬(及津贴) ,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26、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三)持有公司(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瓴怿恒承诺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瓴怿恒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承诺书第 2点提及的股份除外)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通过增资扩股新取得发行人 24.4444 万股股份,自发行人 2021 年 1 月 19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 2021 年 1 月

27、 19 日新取得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减持规定进行减持,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4、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持有公司(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前海投资、南海成长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上股份的股东前海投资、南海成长及其一致行动人奉化投资承诺奉化投资承诺 1、前海投资承诺、前海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28、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 1-1-9 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并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减持规定进行减持,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3)如有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对每股净资产等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南海成长承诺、南海成长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9、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减持规定进行减持,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履行承诺为止。 3、奉化投资承诺、奉化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30、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减持规定进行减持,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履行承诺为止。 (五)公司股东兼固投资、麦星投资、青岛同创承诺(五)公司股东兼固投资、麦星投资、青岛同创承诺 1、兼固投资、麦星投资承诺、兼固投资、麦星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

31、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1-1-10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通过增资扩股新取得发行人 97.7778 万股股份,自发行人 2021 年 1 月 19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取得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在违反

32、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履行承诺为止。 2、青岛同创承诺、青岛同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通过增资扩股新取得发行人 73.3333 万股股份,自发行人 2021 年 1 月 19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取得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

33、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履行承诺为止。 (六)其他(六)其他 9 名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股东常州彬复、成都广茂、成都金名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股东常州彬复、成都广茂、成都金聚、成都士雅、上海众源、成都享越、茅台建信、壹叁投资、广州信加易承诺聚、成都士雅、上海众源、成都享越、茅台建信、壹叁投资、广州信加易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4、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履行承诺为止。 1-1-11 (七)其他(七)其他 14 名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王雨晴、吕勤、张玥、朱俊名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王雨晴、吕勤、张玥、朱俊松、祖文博、王晶晶、王小凤、蔡姝、孙荣昊、蔡忠强、杨小蓉、何瑶、王松、祖文博、王晶晶、王小凤、蔡姝、孙荣昊、蔡忠强、杨小蓉、何瑶、王晶、代丹承诺晶、代丹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35、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如适用)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 二、滚存利润分配和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二、滚存利润分配和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

36、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在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

37、分配利润的 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 1-1-12 分配利润的 10%的部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38、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发展阶段; 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39、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出、拟订;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明确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发表审核意见。 1-1-13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

40、配方案后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该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发表意见。

41、 6、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信

42、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8、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1-14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措施(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

43、措施 “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有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对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将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含

44、独立董事及未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的前提: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首先,公司回购股票; 其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该措施: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1-15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再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启动该措施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实

45、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三)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5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回购金额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

46、归属于发行人股东净利润的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发行人上一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净利润的20%;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股份回购事宜。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份回购的有关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

47、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公司已实施股 1-1-16 票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司控股股东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40%。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可以终止股份增持事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董事和高级管

48、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 (2)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司该等人员上一年度实际领取税后薪酬的1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实际领取税后薪酬的30%。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股份增持事宜。 (4)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发行人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

49、署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函 ,该承诺内容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函 ,则不得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约束措施 1-1-17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

50、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二)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措施(二)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措施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有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对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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