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2000年期间日本主要金融危机事件 原图定位 金融机构破产潮爆发,扭转日本政府救助思路,由全盘兜底转向鼓励竞争。上世纪 90 年代末,大型银行接连破产向日本政府敲响警钟,1998 年日本政府提出金融大改革计划,定下于 2001 年 3 月底之前初步搭建起自由竞争关系金融体系的目标。法规革新方面,出台《金 融再生法 案》和《金融健全化法案》。《金融再生法案》 成立金融再生委员会来大规模处理金融机构破产问题,终结“银行不倒神话”。《金融健全化法案》关注防范金融风险,允许使用政府和公共基金对银行注资。通过上述法律,将无条件援助转化为有条件支持,扭转了过去政府无条件兜底的做法,引入市场化自由竞争模式,倒逼银行自我革新、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机构设立方面,本政府同步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改革,于 1998 年 6 月组建了金融监督厅。2000 年金融监督厅和大藏省金融企划局合并,成立金融厅(F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