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原第十一条)对比 原图定位 因此,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进行举办者变更的过程中,原举办者均可依法获得变更收益。新政策下,原举办者无论学校性质,均可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且审批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手续,原举办者主动退出意愿更强,在更换更有能力的举办者后,更有利民办教育长期发展,进一步为境外上市民办高教公司的收并购扩张打开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