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条件和行业要求
创业板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保荐人应该推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注意:
在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当中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具体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注意,以上企业当中,行业存在和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该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除去此规则当中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外,还应该要至少符合下面上市标准当中的一项: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并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并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注意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该对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进行具体的说明。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且拥有着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与此同时,在同行业竞争当中是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并且还没有在境外上市红筹的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是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和财务指标应该至少要符合下面上市标准当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前面所说的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所指的是应当满足下面的条件:
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3、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注意: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注意: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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