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字遗产与虚拟财产的区别
首先,数字财产与虚拟财产不同。
虚拟财产与数字财产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也都没有过确切的定义。虚拟财产是伴随网络而产生的,最初的虚拟财产在我国主要是指的游戏装备、游戏币等网络游戏世界中直接体现财产价值的虚拟有形财产。慢慢地随着虚拟财产纠纷案开始引发人们对网络世界财产的广泛关注,虚拟财产不仅包括虚拟有形财产还包括虚拟无形财产,更有学者将广义上的虚拟财产理解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
从一般的意义上来理解,数字财产的范围应广于一般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财产。数字财产强调的是以数字形式而存在的网络权益和财产的集合体,体现精神价值或财产价值的网络权益和财产皆可。
其次,数字遗产区别于数字财产。
数字财产简单而言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网络权益和财产的集合。但是就如同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能成为遗产一样,数字遗产的范围也不同于数字财产。数字财产的范围显然要大于数字遗产。数字财产要转化为数字遗产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从时间方面来说,该数字财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
(2)从继承的现实性来说,该数字财产是具有价值性的,财产价值或精神价值皆可;
(3)从合法性来说,在我国现有继承法框架下,还要求该数字财产地取得是合法的。通过盗窃等非法方式获得的数字财产不能被继承;
(4)从可操作性来说,该数字财产应具备可转移性,能够按照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转移给继承人。
2、数字遗产和遗产的区别
360百科中有关于数字遗产的介绍,其内涵强调了数字遗产的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保护遗产宪章》里提到:注意到信息和创造性表达方式方面的这些资源的生产、传播、使用和保存越来越采取数字化的方式,从而产生了一种新的遗产,即数字遗产。也就是说,数字遗产是由现有的知识或者表达所生成的数字形式的产品,它可以是由其他的形式转化而成的。可见数字遗产强调它的存在形式是数字的,而不是传统的有形存在。
2011年10月20日《国际金融报》刊登的国金词典这样定义数字遗产:“数字遗产是信息传输时代和数字技术运用的产物,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
国内外发生的多起因数字财产引发的纠纷使其财产的性质己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数字财产上凝结了用户大量金钱及精力上的投入,使数字财产区别于其他的初始账户而带有用户的个人色彩,使之具备一定的稀缺性从而激发相应交易市场的出现。用户的持续创造性行为也使得网络世界更为丰富多彩,通过维护这种财产权能发挥数字财产价值的最大效应。相比于网络服务商,用户与数字产品本身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是用户人格和自由的延伸,因此应属于外化的财产领域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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